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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研究

我国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研究



第一篇:我国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研究

我国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研究

摘要:事业单位承担了历次机构改革的成本。未来十年,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将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改革方向。作为人事改革中不可回避的且必须迎头面对的人员分流将成为重中之重。本文试图从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政策特点分析,阐述人员分流应坚持的原则。再分析我国事业单位人员分流不可避免的话题之一——面临的阻力,通过对此进行剖析,并试图找出解决阻力的办法。总之,我国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的尝试应在综合国情的基础上,开辟一条新路子。

关键词:事业单位,人事改革,人员分流

Abstract:Public sector shall bear the cost of the various institutional reform.Over the next ten years, the institution personnel system reform will insist on scientific and democratic, institutional reform direction.As an inevitable personnel system reform and must be confronted in the face of the personnel dismissal will be the top priority.This article attempts from the institution reform personnel dismissal policy analysis,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shunt personnel should follow the principles.To analyze our country institution personnel dismissal inevitable topic-one of the resistance of the face, by the author, and tried to find out the way to solve resistance.In short, institution reform in China personnel dismissal attempt should be in on the basis of comprehensive national conditions, open up a new path.Key words:Public sector,institution personnel reform,personnel dismissal

事业单位是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过去在我们的社会生活扮演了重要的地位。其实只要对中国的这种特有体制稍加了解就会知道,我国的事业单位其实是行政的一种延伸,长期以来的都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统计称,目前我国有126万个事业单位,共计3000多万正式职工,另有900万离退休人员,总数超过4000万人。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人, 庞大的事业单位队伍与形势越来越不相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成果并不显著。但2011年以来的各种声音却让我们看到了希望。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一度雾里看花的中国事业单位改革,终于勾出了清晰脉络。权威消息称:中央已经确定了一张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时间表——到2015年,中国将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到2020年,中国将形成新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这意味涉及超过126万个机构,4000余万人利益的事业单位改革,将全面开闸。①

作为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事改革的成败与效果将直接决定总体改革的成果。那么作为人事改革中不可回避的且必须迎头面对的人员分流也将成为重中之重。“事业单位改革能走多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人事制度改革的进展”,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汪玉凯教授这样形容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性,“事业单位改革即使取得了一些突破,如果没有人事制度改革的跟进,也会发生倒退。”② ①

②中国广播网凤凰网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200912/1228_17_1490404.shtml

一、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政策分析——特点

1、合理性。如果职工既得利益缺乏有效的保障,政策就为自身的推广设定了阻力。因此改制时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切实保护职工既得利益。事业单位职工的既得利益可分为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事业单位改革意味着职工事业身份的中止, 如国企改革一样,需要对事业身份进行适当的补偿,按照事业工龄年给予经济补偿,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变事业职工为“ 社会人”。考虑到事业职工与国企职工在收人和待遇上的现实差距,补偿标准应该适当高一些。长期利益。事业职工的长期利益主要体现在退体待遇的差别上,如果按照现行做法根据退休前的身份认定退休待遇及标准,对尚未退休的事业职工来说有失公平。因为改制后, 他们只能按照企业职工身份退休,在事业、企业退休待遇并轨之前,两者差距巨大。合理的做法应该是按照实际工龄构成享受退休待遇,减少事业职工因转换身份带来的损失。

2、连续性。考虑政策实施的可行性,政策设定应尽量保持连续性。改制政策设定时,常规的思维定式是“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即按照年龄或工龄来划分不同档次职工应该享受的政策,但这种办法的负面影响较大。落差过大, 不同年龄段待遇差别过于悬殊。在“ 新人”和“ 老人”之间缺乏合理的衔接,“ 老人” 一般包括已退休职工和接近退休职工,允许“ 老人”按照事业身份办理退休手续。但对靠不上“ 老人”的“ 新人”来说,哪怕是超过政策规定时限天, 退休后养老金就不能享受事业待遇,两者预期差距高达十多万元,这个差距难以用货币方式进行弥补,延缓效应明显。③受利益驱动,处于接近“ 老人”职工会动用所有的力量延缓改制时点,为这些职工说情的一般又都是政府官员, 因此,事业单位改革往往会一拖再拖,,改革阻力很大。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既可增加合理性,又可减少改革的阻力。

3、前瞻性。虽然目前事业单位改革是局部的,从长远来看,事业单位改革必将全面推开,甚至可以视作政府机构改革的前奏。在安置政策设定时,应该适当超前,具有一定的前澹性,既为全面推开事业单位改革作准备,也为深人开展机构改革积累经验。因此,应该尽可能搭建一个兼容性强的安置政策平台。

4、导向性。从现实来看,有大量的人才滞留于机关、事业单位,即使他们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会,也往往难以做出坚决的选择,因为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就等于要放弃多年积累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宝贵工龄, 过高的机会成本, 障碍了人员的正常流动。因此,要在制度上对此做出安排,逐步恢复机关、事业单位自然分流的功能,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

二、我国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的阻力

事业单位改革必然遇到阻力,这是因为事业单位改革只能是一种“非帕累托最优”,它不可能做到使所有人在同样的时间内获得相同的收益。而人员分流工作历来都是事业单位改革中的难点,往往出现小改没成效,大改又怕引起社会震荡的两难局面。

(一)、事业单位改革最大的阻力来自于事业单位系统内部

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阻力: ③ 王呈斌;陈敏菊.事业单位职工的安置政策设计[N].当代经济.2005年 01期

1、中国传统思维、观念的阻力

前面已经说了我国的事业单位与行政机关密不可分,长期以来就是对行政的补充,政事不分也是一大特点,官僚色彩极其浓厚。中国是一个具有两千多年封建官僚主义传统的国家, 自古以来就有“官者, 管也”的传统。我国封建王朝虽几经更迭,但官僚制度却愈益成熟和严密,在我国形成了根深蒂固的官僚制度和“ 官本位”意识。再者, 由于我国曾经长期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许多人仍然认为做官才能获得较高的社会地位,较稳定、优厚的经济待遇。这种由封建官僚政治文化传统转化而来的“官本位”意识阻碍了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人员分流。

2、对个人出路的担忧

据调查,将近一半的事业单位人员对组织会做到妥善安排持怀疑态度。尤其是一些年龄较大和一些素质较差、工作能力较弱的人员在市场经济的社会环境中缺乏竞争力,面临的就业和生活压力很大,使得这部分人的心理压力变大,势必对事业单位改革产生反作用力。

3、对富余人员分而不管的担忧

精简是事业单位改革的主要内涵,也是衡量改革成效的直观成果。④对于精简出来的富余人员,有的单位将其分流出单位就不管了,为分流而分流, 而有些接纳富余人员的基层企事业单位,则将他们看作包袱。将被分流出单位的工作人员本来在思想上就存在一定的心理障碍,一些单位的不负责态度,进一步增加了他们的思想压力,增加了分流工作的难度。

(二)、制度方面的阻力

1、单位和人员编制管理的制度缺失

由于编制管理制度缺失,使得单位和人员的增加缺乏硬性约束,领导说一句话或批个条子,比规章制度更有效,从而使得每一次辛辛苦苦取得的改革成果难以维持较长的时间。结果是每隔几年都要动一次大的“手术”,每一次改革基本都是从头再来,社会震动很大,事业单位人员人人自危。

2、财政预算约束的软化

财政对单位人员编制约束的软化,表现在单位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时有脱节,存在不少的漏洞,导致财政不合理负担增加。长期以来,我国对财政负担人员的工资发放,一直采取的是“列入单位预算、资金层层下拨、单位发放到人”的松散管理方式,要杜绝上述现象的发生,财政统发工资势在必行。

3、事业单位和后勤体制的滞后

事业单位改革的经济动因无疑是要减轻财政压力。每次单位改革前, 都有不少部门突击成立新的事业单位,大量增加事业编制。分流的人员进入其他事业单位,吃的还是财政,事业单位改革的经济目标因此大打折扣。另一方面,目前很多单位都保留着自己的后勤服务机构,或有从事后勤服务的工作人员,他们通常占用的也是事业编制。由于改革精简的是事业编制,因此这些人没有成为分流之虞。在改革中,这一明显的漏洞往往给一些单位玩“事业编制”变“事业编制”的数字游戏提供了充分的施展余地,使人员分流流于形式。

4、法制的不健全

历次改革都不能“及时地将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使得成功的经验不能通过修正、补充上升为法律稳固下来”,这是导致事业单位人员事后反弹的重要原因。④ 林赟,中国行政机构改革中的人员分流问题[N],时代经贸(下旬刊),2007年第十期

此外,由于缺少编制法规,以致造成日常的编制管理“无法可依”;同时,也由于现行有效的事业单位组织法的粗疏化,造成了“有法难依”和事实上“ 无法可依”的状况。

(三)、外部环境的阻力

1、分流渠道狭窄。人员分流面相对较窄,分流渠道相对较少。从省、市到县、乡,越往基层事业单位超编越多,需要分流的人员比例也就越大。尤其是处于内陆经济欠发达地区,可以自由调动的资源显得非常有限,单位改革的回旋余地相对狭窄,人员分流面临的阻力大。

2、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滞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是与事业单位改革相配套的一项重大措施。从现行情况看,还显得比较滞后。首先,事业单位—— 企业——个体,社会保障水平逐项降低,事业单位改革不仅面临着不同保障办法的衔接问题,而且也存在利益判别产生的“逆向流动”的困难;其次,目前的保障主体主要由单位来承担。离开了单位,就意味着失去了医疗、保险等保障。这些都使许多人员不愿意离开单位,增加了富余人员分流的难度。

3、监督缺位。由于在改革中,政府既是改革的主体,又是改革的对象,改革方案既形成于系统内部,又在系统内部组织实施,这就难以避免部门本位主义的困扰,许多部门往往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争取人员编制的数量。事实上,事业单位改革方案较少有充分经过民主讨论的情况,最多是在改革方案上报之前简单地知会一下。

三、解决人员分流阻力的对策

(一)、借鉴历史经验。以往几次改革,为分流人员提供了经验,探索了路子。

1、完善并严格离退休制度,认真安排老干部退休离休。允许近离退休年龄的机关人员提前离岗。

2、实行离职补偿金制度。具体就是对分流人员发放一定数额的补偿金,并在有关行政规章上予以明确规定,然后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以及本人工龄、贡献,确定合理的幅度。

3、选派部分符合条件的人员充实到基层任职;鼓励精简下来的人员申办私营、个体企业,或者到农村去创办农场、养殖场,在政策上给予适度倾斜,如在贷款方面予以扶持,给予税费方面的优惠等。(为分流下来的人员提供定向进修和学历培训的机会,他们在培训期间原有的各种待遇保持不变。)鼓励分流下来的人员到乡镇企业工作,在一定时期内保留原有待遇不变,同时给予接收分流人员的企业一定的资金贷款优惠,激发企业接收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的积极性。这样利用经济杠杆鼓励富余人员脱离单位,一方面可以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可以实现单位与人员的消肿目标。

(二)、在新形势下解决人员分流问题的对策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应该用新的视角看待人员分流问题,并用新的方法解决人员分流中出现的新问题。

1、提高认识是前提

分流人员不再是一种消极的手段,而是能够与生产力的发展结合起来,促进经济建设,这也体现了事业单位改革的最终目标。

单位富余人员不再是包袱,而是社会的财富,是社会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一般地讲,单位人员的素质比较高。但由于单位人员过多,许多有用之才作用得不到发挥。从单位分流一部分人员出去办企业,搞服务实体, 发展第三产业,使他们的聪明才智有了用武之地,也能促进经济建设和第三产业的发展。

2、拓宽分流渠道是关键

在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进行单位改革, 分流人员的安置主要采取组织上包办,在单位内部消化的办法。但随着认识的提高,分流之路应大大拓宽。一方面可以继续在内部进行结构调整, 把部分富余人员调剂到急需充实加强单位和基层, 这对改善结构, 提高效率, 是十分有益的。另一方面则是从全社会范围内进行结构调整, 在更为广阔的天地里安置富余人员, 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在社会范围内对人员实行合理分流, 与单纯的撤并或简单的加减是有着严格的区别的。它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按照社会化大生产的分工原则, 既填补社会需求的空白, 又强化社会服务的薄弱环节, 以达到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目的。实践证明: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人员分流,比局限于事业单位内部进行分流,意义更深远, 效果更明显。

3、注意掌握政策界限

在社会范围内妥善安置富余人员,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需要政府去组织、引导和支持, 采取一定的鼓励措施和优惠政策,但需要明确和掌握有关的政策界限, 避免产生偏差。总的要求是:既要坚持人员分流的基本原则, 又要采取一些过渡性措施。

4、加快配套体制改革,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消减分流阻力

针对目前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亟须加快医疗、养老等方面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明确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思路,结合社会公平、社会稳定的目标,实现社会基本保障的普及化、公平化,以消除分流人员转岗再就业过程中的种种顾虑和担心,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进。

5、依法定编提供动力和保障

当前较为紧迫的工作:一是加快事业单位组织立法, 修改目前现行的事业单位组织法。二是加快单位编制法制化。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 依法确定事业单位总定员, 并将编制的扩充、增减纳入法定程序。重点是对事业单位的规格、数量和人员实行定编定员, 通过制定法律加以规范。三是将交叉重复的程序加以合并,繁琐的加以简化,缺乏的加以完善,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给予确定下来。

四、我国事业单位改革中的人员分流问题涉及范围广, 矛盾尖锐,直接关系到事业单位改革的成败, 甚至于社会的稳定。各有关部门应该提高认识,通力合作, 疏通渠道,加快配套体制的改革, 切实解决。

第二篇:深圳市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深圳市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深圳市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为推动我市事业单位改革,保障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根据国家事业单位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深圳实际,就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提出如下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的人员分流安置政策,仅适用于本次事业单位改革中涉及到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雇员和其他非在编人员由单位原主管部门按合同或有关规定处理。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事业法人登记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是指经事业单位正式调入,且在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入编手续的人员。

二、人员分流

本次事业单位改革涉及到的在编人员,可以按以下途径进行分流。

(一)退休

按照国家退休政策,凡在2006年12月31日之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二)因病或工伤提前退休或退职

符合《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有关因病、工伤提前退休或退职条件规定的人员,经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或退职手续。

(三)提前退休

截至2006年12月31日,凡工作年限满30年;或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48周岁(女性工人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经本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报市有关部门批准后,允许提前退休。

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再聘用。

(四)辞职

凡自愿辞去公职且自谋职业者,经批准后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一次性经济补偿按其在本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助一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工作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本办法规定的本人月工资,按本人辞职前一个月的基本工资、物价补贴及住房补贴之和计算。凡辞职后自谋职业人员自办企业的,享受我市国有企业人员下岗再就业扶持政策。

(五)辞退

在事业单位撤销、整合或核减编制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绝组织另行安排工作以及在事业单位转企过程中拒绝转入企业的人员,办理辞退手续,并按《深圳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辞退暂行办法》(深府〔1994〕141号)规定的标准发放辞退费。

三、人员安置

(一)撤销、整合或核减编制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安置

因撤销、整合或核减编制需要分流安置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未能进行分流的,按照下述政策进行安置:

1.原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被撤销的,属于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经双向选择,可以在机关公务员队伍中安排。

2.被撤销后整体转为行政(事务)机构或整合到行政(事务)机构的,原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按照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办理,无法转任公务员的,可继续保留事业单位人员身份,工资职称及福利待遇等按职员或雇员的有关规定处理;被撤销后整合到其他事业单位的,如果该相应的事业单位空缺职位能满足全部安置人数的,采用选聘方式整体安置,如果空缺职位无法满足整体安置的,采用考试竞聘方式部分安置。

3.未能按上述第1、2项政策在相应行政或行政事务机构、事业单位安置的人员以及因整建制撤销或单位核减编制需要安置的事业单位人员,若原事业单位所在系统内的其他事业单位有空编,应当遵循个人条件与空缺职位相匹配的原则,按照职员选聘程序,在本系统内重新聘用安置。

4.未能按上述第1、2、3项政策安置的人员,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未安置人员参加各类岗位业务培训,市组织人事部门可以在事业单位范围内拿出适当的空缺职位,专门组织公开竞聘考试,定向招聘。

5.未能按上述第1、2、3、4项政策安置的人员,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办发〔2004〕13号)的有关规定,自原事业单位撤销、整合或编制核减之日起,给予一年的保护期。保护期内连续计算工龄,并发放基本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一年保护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保护期自动延续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一年保护期届满仍未能安置的人员,按深府〔1994〕141号文件规定的辞退标准发给辞退费,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二)转企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安置

转企事业单位原在编人员可以自愿选择按照本办法第二部分规定的第(一)至

(四)项政策进行分流;未选择分流的,由转企后的单位全部接收,并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执行企业的用人管理制度。单位领导由市国资委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接收管理。未选择前述政策分流又不愿到企业的,按照本办法第二部分规定的第(五)项政策予以辞退。

四、人员分流安置经费

因撤销、整合所发生的人员分流安置经费(包括经济补偿金、辞退费、保护期间基本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下同)由财政承担;因核减编制所发生的人员分流安置经费按原经费渠道解决;转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分流费用(包括经济补偿金和辞退费)由转企单位负责,单位难以承担的,由转企后的产权单位解决。退休人员待遇按本次事业单位改革有关社会保障的政策执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人员分流

北大纵横管理咨询公司大朝山项目组

云南大朝山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安置办法

(讨论稿)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将进行组织机构改革,所有公司职工都有同等权利竞争上岗。对于因公司岗位限制或其他原因未能竞争上岗的人员,公司将予以妥善安置。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包括内部退养、离岗学习和待岗培训三条渠道。未能竞聘上岗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意愿进行选择。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大朝山正式员工。

第四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此次机构改革中自动放弃竞争上岗机会、年龄达到后文“内部退养”规定以及未能竞争上岗的分流人员。

二、内部退养

第五条 内部退养是指大朝山公司在职员工虽不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符合本办法“第六条内部退养条件”的,经公司批准后退职退岗,享受内部退养待遇,列入公司编制外管理。第六条 内部退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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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纵横管理咨询公司大朝山项目组

公司职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选择内部退养:

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或工龄满三十年的大朝山公司正式编制员工,本人可以申请内部退养,经公司批准后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其待遇按照本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 办理程序

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人员按下列程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1)申报内部退养人员名单

按照内部退养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各部门确定内部退养人员,并将名单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公司研究审核。

(2)公司审批后,核定有关退休待遇,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在通知的次月起,内部退养人员纳入编制外管理。

(3)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内部退养人员的工作交接,工作交接的缓冲期为三个月,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备案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内部退养待遇

(1)退养待遇按本人退养前一个月档案工资扣除加班工资后的80%计发。

(2)公司继续为退养人员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本人承担。

(3)封存退养人员档案工资,作为各种保险缴纳费用的缴费基数统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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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退养人员待遇不再随公司整体调薪而调整。(4)退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第九条 内部退养职工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即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并享受正式退休人员待遇,其工资待遇按公司退休工资相关政策执行。第十条 如果公司工程建设需要,办理内部退养的、具有高级职称、身体状况和业务能力能够满足工程建设收尾工作的人员,可以返聘到公司工作。其待遇和工作方式根据工作性质和要求由双方协商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在2002年底以前已办理内部退养的职工,如本人愿意,可以参加本次竞争上岗。对自愿放弃竞争上岗以及竞争未能上岗者其待遇按本办法执行,不再执行以前公司内退办法。

三、离岗学习

第十二条 在此次竞聘上岗中未能找到适合岗位的大朝山公司职工,本人有志于深造者,可以选择参加离岗学习。第十三条 离岗学习职工的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全国统考毕业);(2)40周岁及以下,大朝山司龄5年以上;

(3)选择的学习方向符合公司发展要求,如营销管理、财会、PMP(项目管理)培训、经济评估师、MBA(工商管理硕士)、CPA(注册会计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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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年内完成学业。

第十四条 离岗学习由本人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报公司审核批准,双方签订《离岗学习协议书》,详细规定培训期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对学习成绩的考核奖惩办法。

第十五条 对不参加竞聘上岗,又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的职工不得参加离岗学习。

第十六条 离岗学习期间的待遇

(1)离岗学习职工学习期间停发工资、福利和奖金,改发学习津贴每月1600元;

(2)学习期间享受社会保险、统筹和住房公积金待遇,社会保险、统筹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基数按照离岗前的标准计算,公司部分由大朝山公司负担;

(3)学习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第十七条 培训费用的支付

(1)培训费用是指国家教委规定收取的有支付凭证的直接费用,不包含交通费、在校住宿费、伙食费和教材费等杂费。

(2)经公司批准的离岗学习培训费用,原则上由大朝山公司承担。但因为离岗学习职工违约造成不能完成学业者,培训费用支付办法按《协议书》办理。

第十八条 公司欢迎离岗学习的职工在完成学业后回公司竞聘上岗,对不参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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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竞聘上岗的离开公司者,按《协议书》有关条款追究本人责任。

四、待岗培训

第十九条 在此次竞聘上岗中未能找到适合岗位的大朝山公司职工,可以选择参加待岗培训。通过待岗培训,提高分流人员的个人素质和专业技能,加强适应岗位工作的能力。待岗人员在待岗期内每年可以参加公司空缺岗位的竞争上岗,但届时公司将同时面向社会招聘。

第二十条 分流人员参加待岗培训,由本人提出申请,人力资源部报公司审核批准,签订《待岗培训协议书》,以确定待岗培训期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第二十一条 待岗培训以学历、岗位技能培训为主;待岗人员也可以自主选择培训方式,但必须如实提供培训方的资料和费用证明,并经公司有关部门批准。第二十二条 培训期间的待遇

(1)待岗一年内,由公司统一组织学习培训或自学,在此期间,停发工资、福利和奖金,以昆明市社保中心公布的昆明市职工人均收入市平均基数的150%发放培训津贴;学习培训结束后,由公司提供一次竞争上岗机会,仍不能上岗者,按昆明市社保中心公布的昆明市职工人均收入市平均基数的100%发给生活费。

(2)在培训期间享受社会保险统筹和住房公积金待遇,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基数按照培训期间的实际收入计算,由大朝山公司负担;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在发放培训津贴时扣除。

(3)培训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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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培训费用的支付

培训费用是指培训单位按照国家教委规定收取的有支付凭证的直接费用,不包含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教材费等杂费。在国内经公司批准进行的培训所需的培训费用由大朝山公司支付,未经公司批准自行参加的培训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实施步骤

(1)大朝山公司在人员定编定岗完成后,各分流人员将需要参加待岗培训的申请报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将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学习培训计划,并通知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学习培训。参加培训人员也可以自己选择其他学习培训方式;凡报考有关院校的,由大朝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出具相关证明。

五、附则

第二十五条 对已在公司办理停薪留职学习或工作的人员,欢迎他们来公司参加竞聘上岗。竞争不能上岗者,可以根据个人实际情况选择分流(分流渠道见上文)或继续停薪留职,选择分流后不再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此次改革中竞聘上岗的员工,公司将与其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公司每年因考核淘汰的员工将进入公司人才中心进行培训,下一年再竞争上岗。在公司人才中心期间,停发岗位工资与奖金,只享受培训津贴(见第二十二条),同时按上文待岗培训规定管理。人员解聘补偿办法按照此次竞争上岗后与公司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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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劳动合同中相应条款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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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事业单位人员质疑养老改革

事业单位人员质疑养老改革:为什么不改公务员

核心阅读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是大势所趋。2009年,改革方案公布,首先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五省市试点。然而,4年多来试点改革进展一直非常缓慢,并遭到事业单位人员的普遍质疑。养老改革,事业单位人员有哪些担心?为什么不赞成?

■怕待遇降低

养老制度改革,事业单位人员最怕什么?

“最怕待遇降低。”石教授是浙江一所高校的教授,目前月收入近7000元。据他了解,近几年学校退休了的教授,平均每月的养老金也有这个数,和他们在职时差别不大。如果不改革,石教授相信,随着收入增长、教龄增加,自己到60岁时,领取的退休金水准应该和从前的同事差不多。

浙江是国家确定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改革试点省份之一。虽然当地绝大多数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障还延用老办法,但许多人在了解目前的试点方案后,对改革顾虑颇多,普遍担心养老金下降。

石教授说,按已公开的试点方案,事业单位人员要和企业人员一样缴纳养老保险,在工资不变的前提下,首先导致当前月薪少一块。一直以来,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待遇按退休前月收入、结合职位、职称、工龄等按一定比例确定,通常高校里的教授能拿到在职工资的80%—90%,退休后的生活水平不会有明显降低。现在比照企业的养老保险办法,退休待遇与缴费多少、社会平均工资等联系,肯定要降不少。

北京事业单位集中,虽然并非试点区域,但事业单位人员对此普遍关注。张教授年过五十,在中国人民大学任教多年,目前月收入1万多元,去掉绩效的部分有6000多元。他仔细研究过试点地区的方案,“除了强调有职业年金外,其他方面和现行的企业职工养老制度如出一辙。”公开资料显示,企业职工养老金替代率,按制度设计不到60%,实际不到50%。倘若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也依此推进,他估计退休后可能只拿到在职时基本工资的六成,意 1 味着退休后收入大幅降低。至于职业年金,乍一听很好,但没有进一步的说明,比如这笔钱从哪儿来、额度多少、会不会逐年增长,事业单位的人员普遍没信心。

除了担心待遇降低外,还有人谈到,改革容易导致缴费时段缺少连续性、职称职级与待遇的关系难以确定等,最终影响退休后的养老待遇。王丽在北京一家媒体工作,上世纪90年代初,她的不少同事辞职下海,近两年相继达到退休年龄,才发现在事业单位工作时被认可的缴费水平极低,现在只能领到几百元养老金。

■怕不公平

事业单位人员对改革有抵触,还因为感到“不公平”。

“为什么改事业单位、不改机关公务员?”吴女士在北京某部委下属培训中心工作,事业编制。她没有详细了解过相关改革方案,“不用去了解,要是真好,机关肯定会一起改。现在,机关不改,再怎么说好,也没说服力。”

浙江的石教授说,改事业单位不改机关“非常欠妥”。他认为,从单位性质上看,许多事业单位直接承担着国家授予或委托的公共职能,还有的直接承担社会管理职能、社会服务职能,还有的承担文化传承与创新职能,性质上、职能上与许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并无二致。如果真要改革,不应该只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向企业去靠拢,而不同步改革政府机关及公务员。何况,许多事业单位人员是从政府机构分流或交流来的,如果不同步改革,必然会引起一系列不公平问题。

有人提出,既然企业职工可以接受改革,为什么事业单位人员就不能接受?而事业单位人员则认为,目前事业单位退休待遇高于企业是事实,但事业单位和企业不宜简单类比。

58岁的李老师在杭州一所高校任职,月收入约7000元。如果不改革,他估计退休时能领到6000元,如果两年内改到自己所在学校,就很难说了。在他看来,事业单位人员在职收入固定,而企业员工在职时期的收入上不封顶,可以很高,按同样的方法确定养老金并不公平。据了解,在杭州这类经济发达的城市,企业里的资深工程师年薪普遍能达到20多万元。

不少事业单位员工有类似想法。袁先生40出头,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毕业20年来一直在研究所从事广电方面的技术研究,全部月收入8000元左右。他对比过到企业工作的大学 同学待遇,不论在国企还是民企,作为技术方面的骨干,年收入基本在20万元以上,有的还有股份。“他们只要按实际收入交养老保险,退休后不会比事业单位的低。”

接受采访的事业单位人员几乎都认为,已退休的人员,事业单位的待遇明显高于企业的待遇,这其中有不公平的因素在,但后续的改革应是致力于提高企业偏低的退休待遇,而不是把事业单位的退休待遇也拉低了。

■忐忑“中人”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最关心、最紧张的主要是事业单位中40岁以上的人员。

回顾当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采取的是“老人老办法”,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人员多数认为,改革不会对自己有什么影响,现在领多少退休金以后还能领多少。一些细心的人会担心,改革后有可能在退休待遇的调整上受些影响,调整的频率可能放慢、幅度可能减少。“咱都退休了,这事儿也不管了。”刚从一家报社退休的黄女士笑着说。

“70后”、“80后”对改革的心态也比较放松。“离退休还有20多年呢,20年后的事儿,谁能说得准,兴许连事业单位这个名称都改没了。”一家广播电台的年轻记者说。“我倒希望早点改制成企业,那样大家干得好就能挣得多,不像现在工资管得这么死。”北京一家部委下属出版社的年轻编辑说。

中间的这部分员工心态则很复杂。前几年,曾有事业单位人员怕改革后待遇下降而想方设法提前退休,接受采访的事业单位人员都表示理解。浙江的石教授认为,“这是在转型时期,最大限度自我保护的具体体现和无奈选择。”北京的吴女士说,“老同志还能赶在改革前退休,我们中间这批人想退也退不成呀。”

一些年长的事业单位人员还表示,在事业单位干了20多年,长期工资不高,以后收入出现巨大增加的机会也不比年轻人,因此这不是“淡定不淡定”的问题。

事业单位养老改革的复杂性还在于一部分人员是从机关转来的,这部人纷纷表示,照目前改革方案,要求回去继续当公务员。据了解,在一些政府部门下属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各地均出现过这种情况,主要是些年龄偏大、拥有一定行政级别的人员。

尽管有种种不满,但事业单位人员普遍认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大势所趋,不可能一直拖下去。至于应当怎么改,人们没有清晰而具体的想法。有的人说,“只要把公务员拉进来就行,反正他们是政策制定者,亏不了。”多数人强调,不管怎么改,公平公正是底线。

政策设计者,别当例外(民生·民声)

白天亮

●统一推进养老改革,可以节省管理成本,提高基金统筹调剂能力,为最终建立城镇统一的社保制度、解决不同人群待遇悬殊问题奠定基础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在试点省份遇到重重阻力。不少事业单位人员对改革第一反应是:“怎么不改机关,只改事业单位?”

如此利益攸关的重大改革,人们不先去考察改革的细则、不去细算改革后的待遇水平,为何反倒先对改革的顺序提出疑问?

改革的顺序,关系到改革的公信力。社会保障制度的对象是全民,不分性别、不分职业、不分地域。这意味着,政策的设计者也是制度调节的目标群体。如果政策设计者率先改革,即使这项改革会导致一些人待遇降低、利益受损,只要能摆事实、讲道理,改革顺利推行的可能性依然很大。政策设计制订者也可坦坦荡荡地说“看,我们先改了,我们示范了。”反之,直接关系公众基本利益的改革,如果政策设计者始终把自身列为“例外”,改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陈述得再多,改革措施说得再好,工作做得再细致再周密,恐怕也难以取信于人,更难以让人把注意力从“一部分人为何不改”上移开。

何况,现行的养老保险体制存在着明显的待遇差,政策的设计制定者恰恰是居于待遇顶峰的那部分。近几年,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进展显著,覆盖面扩大、待遇水平普遍提升。但是,公众对社保的不满似乎并没有减少,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制度的碎片化,人为地划分出三六九等。养老保险,城市一个样、农村一个样;城市内部,职工一个样、居民一个样;职工内部,企业职工一个样,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员工又一个样。现在,随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的推进,又会出现公务员一个样、事业单位员工一个样。不同制度,挂钩不同的缴费模式,采取不同的待遇计发办法。在职时要缴费的群体,退休后待遇反倒低。在职时不缴费、退休后待遇最高的群体,看样子依旧不准备缴费,继续高高在上。

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退休“双轨制”多年来备受诟病。现在,大家没看到“双轨制”改革、缩小待遇差距的动静,反倒看到“三轨制”的迹象。原本被寄望“调节差距、促进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反而拉大不公,起到“逆调节”的效果。这样的改革,难免会遭到质疑。

公平公正,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发展的生命线。从许多国家的实践看,政府雇员与其他职员的养老保险制度完全可以统一,没有必须分设的理由。现阶段,统一推进改革,不仅可以消除社会各界对政策设计制定一方的不信任,改变个别公职人员的特权理念,还可以节省管理成本,提高基金统筹调剂能力,为最终建立城镇统一的社保制度、解决不同人群待遇悬殊问题奠定基础。每一项重大的改革都会遇到阻力,关键就看政府的决心有多大,有没有勇气向自己开刀。

养老改革勿形成新“碎片”(多棱镜)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解决改革中所遇到的难点,是当前需要深入研究的现实问题。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应坚持公平为主的原则,统筹考虑机关、事业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缩小待遇差距

目前我国城镇主要的退休制度包括三部分。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是第一个部分,目前月人均养老金近1900元。事业单位是第二个部分,月均养老金是企业退休职工的1.8倍,离退休费支出大约一半是财政拨款,一半是自筹。第三个部分是机关公务员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是企业的2.1倍,财政全额拨款。

之前公布的改革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事业单位人员也要和城镇企业职工一样缴纳养老保险,退休待遇与缴费相联系;养老金发放采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等。

由此可看出,五省市改革试点遇阻事出有因。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涉及公平。事业单位养老金处于第二个部分,比上不足,比下有余:与公务员相比,事业单位养老金要稍低一些,但此次改革试点却明显没有将公务员包括进来,并且公务员改革没有预期,这自然成为事业单位攀比的参照系,是事业单位感到不公平的原因之 一;与企业相比,企业可以搞活,工资上不封顶,工效挂钩,尤其垄断性行业和企业的退休金要远远高于事业单位,而事业单位退休金只是一个能“过得去”的平均数,退休前不能向高收入企业看齐,退休后却要向低收入企业看齐,这是事业单位感到不公平的原因之二。

第二个问题是改革方案的技术问题。既然事业单位改革方案无论在缴费设计还是在待遇计发方式等方面,其绝大部分内容与企业养老保险几乎别无二致,那么,养老金水平下降就是不可避免的,这就是此次事业单位人员改革的预期:在替代率上讲要从80%—90%下降到50%。改革方案中没有明确改革后养老金水平是否变化的预测和承诺,只笼统地提到要建立职业年金,但没有任何具体细节和弥补措施,任凭改革试点单位和不参加改革的事业单位凭空想象和任意猜测,试点省市参加改革单位的人心恐慌,非试点省份事业单位人员预期暗淡。任何改革,如果没有良好的预期,如果感到福利水平是“绝对”地下降,那么,这项改革势必难产。

因此,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成功与否,关键在于明确“一个为主”和“三个联动”。所谓“一个为主”,即坚持社会保障以公平为主的原则,统筹考虑机关、事业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使不同单位同类人员退休后的待遇水平保持比较合理的比例关系,逐步缩小待遇差距。所谓“三个联动”,一是事业单位与公务员改革一起行动,以避免互相攀比;二是事业单位的各个类别一起改革;三是事业单位改革与建立职业年金一起进行,以弥补参加改革后降低的那部分,给所有人一个“定心丸”,实现平滑转型。

事业单位改革后人数会有压缩,但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对财政支出负担在一定时期将会增加,对此应有清醒认识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要实现从“退休养老制度”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转变,必然需要一定的“变轨”成本,包括促使参与者接受的额外补偿及制度设计运行的成本等。改革成本的支付主要靠财政资金。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改革原则,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的老人按照原来由各级财政拨付退休金的办法统一安排,新人则完全按新办法执行,剩下处于老人与新人之间的“中人”,新养老保险制度推行前有若干年没有缴费,使“中人”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形成缺口,产生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养老金隐性债务,必须由国家统一制定养老金债务弥补方案进行弥补。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就是切实做好“中人”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债务弥补方案,也是最需要财力支持的方面。

隐性债务规模有多大,取决于“中人”在缴费人数中所占比重大小。“中人”占比越大意味着隐性债务越大,随着老龄化率提高,“中人”占比将越来越高。这意味着,必须及时弥补养老保险隐性债务,否则拖的时间越长需支付的成本越高。

分类推进,是事业单位改革的基本方向。按照国务院事业单位改革的精神,事业单位改革将按行政职能型、公益服务型、经营型三类划分,保留公益服务型事业单位,其他改为机关和企业。其中的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经费供应主要由政府财政承担,其养老改革也将主要由财政承担。因此,尽管在事业单位改革之后事业单位范围和人数会有较大压缩,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各级财政支出负担将在一定时期会是增加的,对此应有清醒的意识。

(课题负责人:苏 明 课题执笔人:苏 明 杨良初 张晓云 王立刚 程 瑜)

第五篇:我国国有企业激励机制改革研究

一、我国国有 企业 激励机制中存在的 问题

1.激励不足

激励不足是 目前 国有企业中存在的最大问题,也是建立 现代 企业制度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在物质货币性激励方面即工资、薪金等,在事实上仍然是“一刀切”。一刀切说明收入分配上的大锅饭仍然存在,使得个人收益没有和工作绩效挂钩相结合,大大降低了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也使得“搭便车”现象在国有企业中有了存活的“沃土”。

除了物质激励外,精神激励作为辅助手段,也是不可或缺,它即是对业绩的评价,也是对管理者本人的肯定。特别是在我国这样一个东方文化底蕴深厚的国家,人们对荣誉都给予高度的重视,许多人把荣誉等看得比实际的物质奖励更重,因此,精神激励往往会带来意想不到的效果。但在现实中,各种荣誉的授予面较窄,存在严重的论资排辈和“轮流做庄”现象,而且在某些情况下还存在“黑箱操作”,使激励效果受到 影响。

2.激励形式单一

激励的形式包括有物质激励、精神激励、成就激励、成长激励和文化激励等等。但是在我国大部分的国有企业中,激励的形式往往只有两种即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其中,物质激励还是以几十年前分配 经济 条件下的奖金或者奖品为主,没有能和现代市场经济相结合,发展 例如股权分配等新的物质激励形式;精神激励也只是形式上的,在有的企业中所谓的精神激励干脆只是一纸奖状,对员工根本没有任何激励作用。

3.反馈机制滞后,评价机制不公

只有当员工的某一行为之后立刻得到应有的奖励,那么对他所起到的激励作用才是最大的,最有效的。但是我国国有企业大部分还是采用奖励,季度奖励的办法,由于对行为的反馈滞后而丧失了最佳的激励时间。

评价机制的不公平也在很多程度上阻碍了激励机制发挥其作用。我国国有企业因为国家体制以及“大锅饭”的影响,其评价体制大部分都可以说是形同虚设的。纵向上和外资企业、三资企业比缺乏竞争性,横向上国有企业职工工资基本相同,员工通过比较认为自己的付出和收益不成比例,就会感到强烈的不公平,从而挫伤工作积极性。

4.国有企业用人制度僵化

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一直沿用分配经济模式下的用人模式,即国企领导人论资排辈而不是以才用人,领导人能上不能下,用人采用指定方式而不是应聘制度,从而导致管理者在其位不谋其职,缺乏紧迫感、压力和上进心,混日子的现象在部分管理者中不同程度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整个干部队伍的工作积极性。

二、对于我国国有企业现存激励机制的改革

1.改革国有企业的用人制度

(1)实行轮岗制

对人员实行轮岗制,就是指员工每隔一段时间就进行职务的调换,以此来保持员工对工作的敏感和创造性。首先轮岗制能帮助员工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对于个人能否胜任某个岗位光看个人履历和各类证书是不够的,关键看的是实践能力,轮岗制恰恰能提供这样的机会,使员工找到最感兴趣和最合适的岗位。其次,轮岗制能使各个管理者和管理部门增强理解和沟通。我国国企管理者长期从事某种单一部门的工作,各部门间职责不明确,也缺乏良好的沟通理解,造成搭便车、扯皮现象屡见不鲜,轮岗制能使干部在不同部门间横向移动,开阔眼见,扩大知识面,并与各部门的同事广泛交往接触,对企业业务有全面了解和全局性认识,还能使各个部门明确各自的职责,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最后,轮岗制有利于破除“能上不能下,能升不能降”的错误观点。在轮岗制中,所有的下级干部都是上级职务的潜在接班人,能否晋升完全取决于个人的工作成绩和能力水平,因此企业的职工都能埋头努力工作,竭力争取好成绩,以便在常时间的晋升竞争中取胜,也使企业“内定接班人” 现象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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