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如何做到无工伤事故
如何做到无工伤事故
什么是工伤事故:企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称为工伤事故。
新闻中、报纸上、书本里、乃至宣教课堂上看到、听到过无数起因为藐视安全而丧命的悲剧,这些教训触动着我的心灵,并一直在告戒我,要时时刻刻牢记安千里长堤,溃之蚁穴!警惕与安全共存,麻痹与事故相连。朋友,当您筹划着新的一天的工作和生活时,你是否想到了安全,当你对他人的提醒与忠告不以为然的时候,您又是否会想到,这一时的疏忽,一次小小的失误都将会给您个人带来痛苦,给家庭蒙上阴影,给国家造成损失。作为年轻的工作者,我不仅要让自己牢记安全,懂得安全操作,向老师傅们学习并积累经验,做到以身作则,更应该提醒他人做好安全工作,制止他人的违章行为,让身边的每个人都从心中明白失去了安全就等于失去了生命的道理。对于我们一线工作者来说,只有保障了安全,就是幸福的最大最根本的来源。
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所以我平时在日常的工作中始终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理念放在第一位。做到勤巡检对设备的安全运行和现场环境了如指掌,在设备发生故障时,按照操作规程有序的进行维修,对可能造成伤害的一切因素进行合理的避免,所以入厂十几年的时间我没有发生过一起人身和设备事故,也没有给他人造成伤害。
第二篇:工伤事故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制度
一、伤亡事故控制总目标;施工过程中杜绝发生重伤、死亡事故,轻伤事故频率控制在1‰以内。
二、工地凡发生工伤、亡事故(不论轻重、死亡、人身、设备事故;火灾、交通事故或未遂事故)均应及时上报;登记报表。
三、发生重大事故时对事故现场应立即进行保护,及时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四、填写事故的经过、原因、伤亡情况。
湖南省沙坪建筑有限公司
滨江·君悦项目部
第三篇:无资质的劳务承包单位工伤事故由谁承担责任
建筑施工单位将工程承包给无相应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发生工伤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观点一:由劳务承包人承担。理由为工伤者与发包人并不存在合同关系。
观点二:由发包人承担。理由为发包人明知承包人无相应资质而违法发包,应承担过错责任。(较多人支持此观点,下附相关法律与判例)
观点三: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承担。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规定发包、出租,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案例:四川香橼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纠纷案
原告 四川香橼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香橼公司)。
被告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局)。
原审第三人李秋林。
原告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项目发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刘期春,第三人为刘期春所招用的建筑工人,在施工中受伤。被告认定原告与第三人间存在劳动关系,第三人受伤属于工伤,原告应予赔偿。原告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香橼公司将承包工程的部分项目发包给无建筑装修资质的自然人刘期春,自身存在过错,没有合法的用工资格,所雇用员工发生劳动工伤事故,由于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间接的事实劳动关系,必然由原告公司来承担相应工伤事故责任。原告香橼公司以与第三人李秋林不相识,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为由,认为与第三人李秋林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观点实属错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市劳动局作出的0551号工伤认定决定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规、规章条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市劳动局0551号工伤认定决定。
第四篇:无资质的劳务承包单位工伤事故由谁承担责任
建筑施工单位将工程承包给无相应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发生工伤由谁承
担赔偿责任?
观点一:由劳务承包人承担。理由为工伤者与发包人并不存在合同关系。
观点二:由发包人承担。理由为发包人明知承包人无相应资质而违法发包,应承担过错责任。(较多人支持此观点,下附相关法律与判例)
观点三: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承担。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规定发包、出租,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案例:四川香橼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纠纷案原告 四川香橼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香橼公司)。
被告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局)。
原审第三人李秋林。
原告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项目发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刘期春,第三人为刘期春所招用的建筑工人,在施工中受伤。被告认定原告与第三人间存在劳动关系,第三人受伤属于工伤,原告应予赔偿。原告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香橼公司将承包工程的部分项目发包给无建筑装修资质的自然人刘期春,自身存在过错,没有合法的用工资格,所雇用员工发生劳动工伤事故,由于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间接的事实劳动关系,必然由原告公司来承担相应工伤事故责任。原告香橼公司以与第三人李秋林不相识,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为由,认为与第三人李秋林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观点实属错误,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市劳动局作出的0551号工伤认定决定的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规、规章条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市劳动局0551号工伤认定决定。
第五篇:工伤事故协议书
工伤事故处理协议书
甲方(单位):******项目部
乙方(工人):***,男。身份证号:*****
乙方于20**年**月**日发生摔伤事故,经治疗后,现已康复出院。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约)****元(大写: ****圆),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二次手术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及误工费等其它费用(附明细),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圆)。
3、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同时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4、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公平、合理。
5、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7、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提出要求及索赔。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福建省九龙建设有限公司及特房山水杰座项目部无关。
8.甲方办理工伤、保险赔偿手续时,乙方需提供相关原件。
甲方签字(负责人):***乙方签字(承诺人):*** 时间: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