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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主要包括员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和其它生产安全事故。各类事故的分类和分级参见《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事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因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工作过失、或不作为,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等所造成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行政责任界定

第五条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企业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一)发布的指示、指令、决定或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企业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

(三)岗位设置及定员不符合规定,安全工作无人负责,规章制度不落实;

(四)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的,作业者(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没有与承包单位分别签订专门安全生产合同,没有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或者实行承包、租赁,签订承包合同时没有安全内容和相应的安全措施;

(五)对事故隐患,不组织整改或防范措施不力;

(六)事故发生后,不组织抢救或采取措施不当,造成次生事故;

(七)未经相应的科学论证批准、同意设备超过检修期运行,或设备有严重缺陷又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八)对现有隐患整改措施经费未列入预算或投资计划,整改资金不落实,事故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

(九)违反规定批准或同意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器;

(十)批准违反规范的设计或擅自更改设计,使建设项目存在严重缺陷;或者没有设计,同意施工;

(十一)批准将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任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等级资格的单位和个人;

(十二)批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开工生产。

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而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行政责任追究外,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企业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一)规划计划部门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

(二)工程管理部门和工程监理部门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建设中管

理、监督不善;

(三)设计部门因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

(四)发包单位或工程委托部门因发包或委托生产项目,提供的作业场所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五)生产技术部门因操作规程不齐全或不完善;

(六)生产运行部门因生产准备条件不具备,组织开、停工措施不当或超负荷生产;

(七)设备管理部门因设备有缺陷、无防护设施,机械设备、安全装置未按规定检验、检修,超过期限运行;

(八)制造、安装、施工、检修及验收部门因制造、安装、施工、检修的缺陷或失误;

(九)物资采办和质量检验部门(或单位)因购买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器;

(十)人事培训管理部门因未按规定制定、落实员工安全培训计划,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关键岗位人员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上岗;

(十一)安全部门因未按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尽到督查责任;

(十二)其他相关部门因过失或不作为。

第三章行政责任追究

第七条对发生的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国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者责任的同时,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工作副职、业务分管副职等分别给予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

组织处理分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责令辞职、免除职务、辞退、解聘等。行

政处分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等。

(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行政降级、撤职的处分。

(二)发生特大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行政记大过、降级、撤职的处分。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处分。

第八条企业在一年内或者主要领导一个任期内,重复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从严进行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

第九条对事故应急组织不力,在事故调查处理中不履行职责,以及蓄意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的单位或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从严进行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

第十条对发生的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组查询和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单位或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不负责任、避重就轻、包庇事故责任者或借机打击报复,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监察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章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对事故责任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第十三条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河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河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

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冀政办(2001)1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1年8月31日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

究的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

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设区市以下人民政府(含本级,下同)的主要领导人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

领导责任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其他矿山重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设区市以下人民政府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

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设区市以下人民政府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具体措施,对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对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

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五条 设区市以下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其委托和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

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认真组织实施。

第六条 设区市以下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责任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设区市以下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第八条 设区市以下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重大

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以书面形式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查处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 设区市以下人民政府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上

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上一级政府;上一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

立即组织查处。

第十条 设区市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加强中小学校的安全管理,实行学校安全工作校长负责制和安全一票否决制,防止发生食物中毒、火灾、旅游安

全等事故,确保学生安全。

中小学校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

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中小学校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并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设区市、县(市、区)、乡(镇)

政府主要领导人和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本条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给予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人和设

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给予乡(镇)政府主

要领导人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第十一条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审查、审核、批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

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弄虚

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

部门或者机构除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外,还应当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

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行贿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予以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

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应当开除公职;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

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不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立即撤销原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

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不予查封、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不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

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十四条 设区市以下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政府

主要领导人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给予同级负责行政审批的政

府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

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或者阻挠、干涉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记大过、降级的行政处分。第十六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部门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七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设区市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迅速、如实发布事故消息。

第十八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

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时间,但不得超过90日。调查报告应当包

括依照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

设区市政府应当自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省政府可以对重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

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

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

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监督。第二十一条 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处理。

对特大、重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中油安字〔2007〕571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环境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等其它事故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

企业应当公布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

事故分类与分级

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

(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企业员工和企业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第六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1.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

事故报告与披露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基层单位负责人报告,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直至企业安全主管部门,由安全主管部门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较大及以上事故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向企业办公室通报。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企业安全主管部门报告。第八条

企业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向集团公司总部机关有关部门报告。

(一)一般事故C级、B级,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向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二)一般事故A级,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向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报告。

(三)较大事故,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办公室向集团公司办公厅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总经理报告。

(四)重大及以上事故,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之内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办公室向集团公司办公厅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总经理报告,同时报告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

第九条

对承包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应当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报告。第十条

发生事故后,企业在上报集团公司的同时,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办法》(中油办字〔2006〕375号)执行。

第十二条

发生事故,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事故后,事故的信息披露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重大敏感信息发布管理暂行规定》(中油办字〔2007〕315号)执行。

第四章

事 故 应 急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六条

发生事故后,企业或者企业所属事故单位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A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企业主要领导公出在外时,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一般事故A级,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B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企业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一般事故B级、C级时,企业所属事故单位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七条

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时,集团公司应当派人赶赴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重大事故时,集团公司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较大事故时,集团公司分管业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四)发生一般事故A级时,集团公司分管业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应当派人赶赴事故现场。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九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五章

事 故 调 查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和其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一条

对于政府委托企业调查的事故,企业应当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开展事故调查。

调查组成员应当由安全、生产、设备、人事劳资、监察、工会等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结束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当按照HSE管理体系要素要求,深入查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由企业或者企业所属事故单位召开事故分析会。对于较大及以上事故,应当由集团公司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

第六章

事 故 处 理

第二十七条

所有事故均应当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的企业应当向集团公司做出检讨。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企业主要领导、业务分管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到集团公司总部,向集团公司做出检讨。

(二)发生一般事故A级,企业分管业务领导、企业所属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和企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到集团公司总部,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做出检讨。

第二十九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人民政府的批复和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由集团公司监察部门在30日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按照管理权限,由企业及其直属单位监察部门、人事劳资部门在15日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企业或者所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或者所属单位工会和员工应当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第七章

事故统计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信息录入到HSE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

所有事故处理结案后,必须建立事故档案,并分级保存,事故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资料。

(一)一般事故C级事故档案,由企业所属事故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建立,并送档案室保存;

(二)一般事故B级及以上事故档案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建立,并送档案馆保存。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以外的非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事故管理暂行办法》(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同时废止。

(发文日期:2007年11月14日)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第四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事故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安全事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发生员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和其它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负责交通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生产设备管理的部门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各类安全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事企业单位。

第二章 事故分类与分级

第五条 事故分类

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安全事故按其性质可分为员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和其它生产安全事故。

(一)员工伤亡事故:系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人身伤亡、急性中毒事故。即员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施)不齐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亡、急性中毒事故。

(二)交通事故:系指企业所属机动车辆、船舶在行驶过程中自于各种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车辆(船舶)损坏的事故。

(三)火灾事故:系指由于各种原因发生火灾,并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烧毁)或住宅受灾的事故。

(四)其它生产安全事故:系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井喷失控、装臵或管道爆炸、油气泄漏、设备损毁等,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财产损失、社会影响严重的事故,以及电气生产事故致使区域大面积停电等。

第六条 事故等级划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故按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划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别重大事故:系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100 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和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性质特别严重的事故。

(二)特大事故:系指一次死亡10-29人,或者50-99人中毒(重伤),或者造成一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和社会影响恶劣、性质严重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系指一次死亡3-9人,或者10-49人中毒(重伤),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和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四)较大事故:系指一次死亡1-2人,或者3-9人中毒(重伤),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

(五)一般事故:系指造成重伤、急性工业中毒,但没有死亡的事故;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六)小事故:系指只有轻伤但没有重伤和死亡,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不足50万元的事故。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七条 员工伤亡事故由负责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登记、报告和处理;交通事故由负责交通安全管理的部门组织登记、报告和处理;火灾事故由负责消防管理的部门组织登记、报告和处理;涉及与生产有关的火灾、爆炸事故处理,应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和消防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登记、报告和处理。其它生产安全事故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共同组织登记、报告和处理。

第八条 发生事故时,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并逐级上报,火灾事故应先报火警。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九条 企业发生事故,应按事故快报制度及时向上级汇报。同时按规定报企业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一)重大及以上事故应立即上报集团公司办公厅,中国 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所属地区分公司发生的事故由股份公司总裁办公室统一报集团公司办公厅(下同)。较大事故应在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上报至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上报至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

(二)特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集团公司应在6小时内上报国务院办公厅;重大事故发生后,集团公司应在12小时内上报国务院办公厅。上述事故同时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当发生重大火灾(延续一小时以上),民爆物品或放射源丢失,以及其它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企业应在事故发生4小时内上报集团公司办公厅。

(四)在外地发生的交通事故、承包单位发生的伤亡事故,都应按上述规定报告。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续报。

第四章 事故抢险与救援

第十条 企业发生事故时,企业或所属二级单位领导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协调、指挥抢险救灾工作,并视情况立即决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级别。

(一)当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已经发生较大事故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企业主要领导应赶赴事故现场。

(二)当发生较大事故;或已经发生一般事故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企业安全分管领导或业务分管领导应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其它生产安全事故,由企业分管安全领导决定是否派人赶赴现场。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时,企业主要领导不在单位的,应在第一时间返回单位,在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后,或事故还在继续,可能造成次生事故,以及需要抢修抢险时,发生事故企业应成立信息综合组(涉及两个及其以上企业时,应联合成立),按新闻发言人制度,处理事故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并建立直报集团公司办公厅的信息渠道。

第十二条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根据发生事故的主体单位,由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总部派人赶赴现场,协调、指挥抢救工作。如涉及两个及其以上企业,事故的主体暂不清楚时,派出人员由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决定。

(一)当企业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已发生特大事故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应赶赴事故现场。

(二)当企业发生特大事故或已发生重大事故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安全分管领导或业务分管领导赶赴事故现场。

(三)当企业发生重大事故或已发生较大事故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分管业务部门负责人或股份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专业分公司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四)当企业发生较大事故时,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业务分管部门或股份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专业分公司可视情况派人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三条 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妥善保护,任何人不得破坏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因事故抢救、防止事态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作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照相摄像,并作出书面记录。

第五章 事故调查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以当地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为主。事故发生后,企业应按分管权限组成事故调查组,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及时进行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由有关方面负责人、管理人员和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思想素质,遵守调查纪律,保守调查机密;同时采取调查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小事故由基层单位组织调查,一般事故由企业所属二级单位或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组织调查。事故调查应由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机动设备、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和工会代表参加。

第十六条 较大事故由企业配合当地政府组织调查,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机动设备、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和工会代表参加,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将视情况派人参加;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安全管理部门、生产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 交通事故应积极配合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调查。企业内部按《集团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组织调查。

第十八条 火灾事故应积极配合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进行事故调查。企业内部按《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组织调查。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及调查人员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推诿或拒绝、阻挠。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尤其要查明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规章制度的有关缺陷;

(二)确定事故责任者(包括肇事者责任和领导责任),提 出处理意见;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包括加强管理工作和修改完善规章制度;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等;

(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五)事故的性质;

(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教训和应采取的措施;

(八)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九)其它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六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二条 事故应及时处理,结案时间一般不超过90天,交通事故处理如遇伤者未愈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宜超过180天。第二十三条 事故发生后,无论事故大小,均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的,应追究企业(单位)领导、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一)单位发布的指令、决定、规章制度等,违反劳动安全法则或有关安全生产条例的;

(二)无视上级安全管理部门警告,未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的;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落实、人员不落实,或工作无人负责的;

(四)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因职工缺乏安全生产知识而发生事故的;

(五)设备设施有缺陷,不按规定检修,带病运行的;

(六)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装臵不齐全,又不采取措施的;

(七)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严格,无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的;

(八)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或施工中违反设计规定,削减安全设施的;

(九)未经竣工验收,或未达到验收条件擅自投产、使用的;

(十)发生事故后,未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十一)不据实列支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或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资金不到位,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

(十二)强令机动车驾驶员违章驾驶,纵容酒后开车,忽视管理造成机动车带病运行的。

第二十五条 实行领导干部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的重、特大责任事故,除国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根据情节,对确实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工作副职、业务分管副职等分别给予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党务干部的党内处分参照执行)。组织处理分批评教育、主动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行政处分依据事故等级确定:

(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降级、撤职处分;

(二)发生特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第二十六条 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事故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二)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臵和设施;

(三)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四)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致造成事故;

(五)机动车驾驶员不遵守职业道德,违章肇事、酒后驾车,无证驾车。

第二十七条 事故处理审批权限

(一)小事故、一般事故,由企业自行审批处理。

(二)较大事故由企业处理,处理意见应报集团公司监察部、质量安全环保部备案(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报股份公司监察部、质量安全环保部备案)。

(三)重大及以上事故由企业与地方政府在充分协商沟通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定,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处理。

第二十八条 事故处理决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的原因;

(二)事故的性质;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或意见;

(四)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

第七章 事故汇报 第二十九条 企业在事故基本查清后,应向上级正式汇报。

第三十条 企业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企业主要领导应带领有关部门负责人分别到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汇报,涉及同一地区多个企业或案情重大时,应到集团公司汇报。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及相关部门(专业分公司)负责人听取汇报,事故由集团公司进行通报。

企业发生较大事故,由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分别视情况决定企业是否到总部汇报。

第三十一条 企业汇报事故时,应准备事故调查书面材料、事故现场录像带、事故现场照片等有关资料,汇报期限一般不超过事故发生后20天。

第八章 事故统计与建档

第三十二条 企业发生员工伤亡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其它生产安全事故均应登记和统计上报。

第三十三条 事故按月度统计上报。事故报表包括综合事故报表和基础数据报表,其中综合事故报表包括员工伤亡事故报表、交通事故报表、火灾事故报表,由主管部门分别统计。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将本企业员工伤亡事故报表、交通事故报表、火灾事故报表汇总上报集团公司或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事故报表由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汇总后报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其它生产安全事故单项上报。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事故,如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延迟上报,除责成补报外,应追究企业主管领导、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所有事故处理结案后,均须有完整档案。事故档案包括以下资料:

(一)事故登记表;

(二)事故调查报告;

(三)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四)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五)人证、物证材料;

(六)直接、间接经济损失计算资料;

(七)事故责任者自述材料;

(八)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九)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十)处分决定和受处分者的检查材料;

(十一)有关该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十二)调查组人员名单(姓名、职务、单位、专业特长等)。

第三十六条 事故档案为永久性保存资料,应分级保存。重大及以上事故档案在集团公司保存。报上级部门保存的档案,本单位也应存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事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事故管理办法》(中油质字[1999]19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五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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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中国重型汽车集团

两化融合促进节能减排汇报材料

一、中国重汽简介

中国重汽的前身是济南汽车制造总厂,1960年生产了中国第一辆重型卡车——黄河牌JN150八吨载货汽车,朱德总司令亲笔题字“黄河”。同年5月4日,毛泽东主席亲自观看了样车并给予了充分肯定。1983年第一个引进斯太尔国外重卡技术,为我国重型汽车工业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2001年1月18日新的中国重汽正式成立,在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中国重汽新的领导班子面对积重难返的困难局面,团结带领广大职工,以振兴民族重卡产业为己任,紧紧抓住发展不动摇,迅速恢复了生产经营,当年就实现盈亏持平,企业实现了起死回生的历史转折。

2009年全年产销重型汽车12.5万辆,同比增长11.59%;实现销售收入569.62亿元,同比增长13.79%;实现利税42.51亿元,同比增长19.04%;实现利润33.91亿元,同比增长18.9%,成为国际、国内重卡行业运行质量最好的企业之一,从产销规模上讲已进入世界重卡行业最前列。

今年以来,中国重汽抓住市场机遇,进一步转方式、调结构,充分发挥企业优势,进一步提高了发展质量,加快了发展速度。上半年累计产销重型汽车115627辆,同比增长69.8%;实现销售收入448.7亿元,同比增长60.99%;实现利税27.78亿元,同比增长140.07%,各项指标再创历史同期最好水平,企业的综合实力、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升。

二、企业两化融合促进节能减排的基础环境 两化融合促进节能减排试点示范企业经验交流材料汇编

中国重汽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为指导,以“抓管理、促节能,抓创新、求效益,创建节约型企业”为方针,积极创建节约型企业。同时、中国认真贯彻落实关于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在大力推进企业信息化的过程中,尤其重视信息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在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等方面的应用。

为开展好节能降耗工作,在人员组织上,集团公司成立了以法人为组长的节能减排领导小组统领开展节能降耗工作,全面系统地推进集团公司节能工作。同时,中国重汽坚持强化制度管理促节能,在节能管理上坚持制度化,集团公司制定有《中国重汽能源管理办法》、《中国重汽用水管理办法》等多项制度办法。集团公司每年同各二级子公司签订《节能降耗任务书》,下达节能指标,明确任务,明确“节能一票否决”责任制度,实施季度检查年考核制度,年初制定《能源管理重点工作实施意见》明确重点,有效地推动了整体工作的深入进行。另外,能源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制度化,实行能源管理工作季度例会制度、节能指标完成情况季度通报制度、节能目标责任书季检查、年考核制度等多项制度,为节能减排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中国重汽深刻认识到在推进节能减排的工作中,技术改造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此要注重通过强化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来提升节能减排技术水平,尤其要注重推进“两化融合”,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改造提升节能减排。

三、两化融合促进节能减排

中国重汽是典型的离散性传统制造业企业,产品结构复杂,产品供应链长,生产制造过程烦琐,集团公司跨装配、铸造、机加工、化工等多个行业领域,属于资源能源高消耗型企业。另外、重型汽车本身也是一个高耗能产品,也面临着 2 两化融合促进节能减排试点示范企业经验交流材料汇编

节能减排的市场考验。

经过持续的推进两化融合,中国重汽深刻认识到节能减排的目标和企业效益的目标是一致的,利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降低企业的单位能耗,提升生产能力和效率,实现企业节能减排的目标。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化为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提供了新的手段。下面重点介绍几个两化融合促进节能减排的领域。

(一)依靠信息技术打造高效节能重卡产品

在重卡产品的研发设计中,中国重汽不断融合电子技术、信息技术打造节能高效新产品。自主研发的CNG和LNG燃气发动机汽车是国内功率最大,水平最先进的清洁能源大功率发动机汽车;中国重汽还对新能源汽车进行了研究,已明确了新能源汽车的技术路线,将以混合动力城市客车为产品切入点,推广和发展重汽新能源汽车,同时循序渐进地发展纯电动和燃料电池汽车技术。

重卡产品从外观、轻量化、动力系统和传动系统的匹配等全方位的考虑节能、节材。中国重汽自主研发的HOWO-A7,其驾乘舒适性、安全性、可靠性及电子化水平均已达国内领先水平。特别是用于装配HOWO-A7的手自动一体变速箱,油耗下降5%-10%,成为国内首家实现自主研发并批量生产的重卡企业。2010年,重汽打造轻量化系统工程,这一工程的核心是高强度合金车架+汉德森橡胶悬架+铝合金变速箱。“仅采用美国汉德森为重汽车打造的新型橡胶悬架,就比多片簧悬架轻了近500公斤。”

发动机等关键总成自主研发取得突破性进展。12升大马力发动机得到国内外用户好评。近几年相继推出的天然气发动机、电控EGR国Ⅲ排放发动机,完全立足于自主研发,打破了国外少数企业对国内国Ⅲ排放技术的垄断。国Ⅲ机及 3 两化融合促进节能减排试点示范企业经验交流材料汇编

以上真正的核心技术是燃油喷射系统,在与整车匹配时,标定还在其次,关键在于发动机ECU(发动机电子控制单位)定义的电子控制策略,其实这些关键零部件本身就是两化融合的产物。

(二)坚持自主开发为主,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大力应用信息系统

从管理层面方面讲,信息化本身是管理的手段,管理效率的提升有赖于信息化水平的进步,进而通过这些方面对整个社会的节能减排管理效率提高优化。中国重汽在探索信息化发展的过程中,始终兼顾节能减排效果,最后创造出一条具有中国重汽特色的、适合重汽发展的以自主开发为主的信息化之路。

在做好信息规划的前提下,中国重汽采用了以自主开发为主、分布实施的信息化发展方式,减小了信息化实施全面铺开的风险,避免了信息建设的仓促上马,盲目投入,造成投入大,产出低的浪费现象。采用这种方式,经过多年的努力,中国重汽先后完成了基础网络、网络安全、网络出口双链路等基础性建设,信息系统遍布产品研发、制造、供应、销售、物流、财务、日常管理等各大应用领域。在产品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广泛采用信息技术,可以减少图纸的消耗,减低不合格品率和废品率。下面重点介绍几个典型领域。

一是在产品研发领域,依托国家863计划“重型汽车集成开发技术”项目成功实施了“中国重汽数字化设计制造平台” 信息系统。系统将数字化设计(CAD、CAM)和数字化产品数据管理(PDM)集成到一个平台上。设计数字化技术集成了现代设计过程中的多项先进技术,如智能设计、虚拟制造技术、标准化技术、产品数据管理技术和并行工程等。管理数字化通过实现企业内外部管理的数字化,促进企业重组和优化,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和水平。

《中国重汽数字化设计制造平台》的实施解决了企业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能 4 两化融合促进节能减排试点示范企业经验交流材料汇编

力薄弱等问题,基本实现了产品设计、生产、试验、管理和维护过程的数字化和智能化。平台实现了远程协同设计,远在不同城市的设计人员能同时设计一个零件上的不同单元,并组装在一起。直接和间接的实现了企业节能减排的目标。

二是在生产制造领域利用信息化实现“拉动式”订单生产。中国重汽自主开发了TRP3000生产管理系统及敏捷制造执行系统,在统一平台上集成了物资管理、车辆档案管理、整车库存管理、车间管理、作业管理、质量管理、生产调度、质量控制、设备故障分析、网络报表等管理功能,可以同时为生产部门、质检部门、工艺部门、物流部门等提供信息服务,协助企业减低成本、按期交货,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创造了一个快速反应、有弹性、精细化的制造业环境。在中国重汽的工厂,结合零部件及产成品标准化、射频识别技术和无线扫描技术,每安装一个配件都能在系统里记录下相关信息,同时每一个工位上扫描的每一块零部件的信息也都汇集到系统里。在中国重汽,依靠安装在驾驶室上的一块智能芯片,这张小小的芯片就是每一辆卡车的一个电子身份证,并随车销售给用户,我们全中国,包括世界上的客户,能够通过计算机系统来检索车辆处于什么状态。通过网络和全球定位系统,不仅客户知道自己的车况,零部件供应商也能了解到总装线还需要多少配件,这种随时随地的联系,使企业实现了整车销售和零部件采购“零库存”。就是这种模式每年节约流动资金有20亿元,与原来相比,不仅成本能下降2%左右,同时大大节约了能源消耗。

三是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围绕中国重汽整车和零部件的订购、销售、财务、物流、售后服务领域,为企业量身定做了销售、服务一线通信息管理系统,中国重汽电子商务平台信息系统。系统将用户、销售网络、服务网络、卡车制造厂和销售管理部门有机融合到一个高集成平台上,实现了订单管理,销售资源管理,5 两化融合促进节能减排试点示范企业经验交流材料汇编

车辆委改管理,车辆发运管理,销售回款付款管理,车辆物流管理,售后服务管理、备件管理、车辆用户管理等功能,为集团决策层提供了有效监控管理手段和准确的市场分析数据,为集团公司带来数亿元的经济效益。

系统利用RFID、GPS、GPRS、自主研制的各种通信设备,实现了车辆出库、车辆入库、车辆盘库、车辆交接等业务环节车辆的定点定位管理,避免了人员录入系统造成的数据滞后问题,使数据更加实时、准确,节约了大量的人力物力。针对车辆发运途中的违规发运情况得不到有效监控的情况,自主开发了车辆移动定位的监控功能,不仅可以实时看到车辆运送的情况,还能回溯车辆的运送轨迹,规避了车辆绕远、违规载货、套取运费情况的产生,每年为集团公司带来了上千万元的直接经济效益。

通过信息化项目的实施,平均可以为中国重汽带来如下的经济效益:库存下降10%~20%,延期交货减少20%,采购提前期缩短20%,停工待料减少10%,制造成本降低5%,管理水平提高,管理人员减少10%,生产能力提高10%~15%,生产效率平均提高20%~30%。这些无比辉煌的数字对一个企业不仅意味低廉的成本和巨大的利润,同时,其所能带来的无形的社会效益同样是一笔相当可观的财富,直接或间接地实现了企业节能减排的目标。

(三)利用信息化手段,大力发展发动机再制造,实现循环经济又快又好发展

大力发展再制造循环经济,中国重汽复强动力公司是国内最早、目前规模最大的再制造试验基地,已发展成为专业化发动机再制造企业,被选定为“全国循环经济试点单位”,成为企业发展新的增长点。为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2010年上半年产销再制造发动机9341台,与旧机回炉相比节约 6 两化融合促进节能减排试点示范企业经验交流材料汇编

用电975.37万千瓦时,相当于节约3511.13吨标准煤,减少二氧化碳排放483.5吨节约钢铁5280吨。以每台再制造发动机售价3万元计算,实现产值2.8023亿元,实现利润400万元。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同时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公司在徐滨士院士的指导下,与装备再制造技术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紧密合作,坚持技术创新、攻克关键技术,探索构建了“以高新技术为支撑、产学研相结合、既循环又经济,自主创新的中国特色再制造模式”。经过示范试点项目建设,公司建立了完善的质量控制、信息化管理和逆向物流体系,积极参与多项再制造国家标准编制,具备了先进的绿色拆解、环境友好的清洁生产技术手段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表面工程加工手段达到了国际领先。

我公司在循环经济示范试点项目建设期间,充分利用好信息化手段和信息技术,从回收废旧发动机,经过专业化拆解、检测与清洗、高技术修复与升级等环节,无不是通过信息技术实现的。我公司自主开发了《复强动力服务备件一线通》,实现了回收、再制造发动机售后服务和备件供应、索赔追偿等业务功能。旧机零部件的磨损度等的检测、分析、高技术修复等技术难题,引入了物理清洗系统、循环水处理系统、自动化试验设备等一批先进的信息技术及设备,实现了再制造过程的高效清洁、循环利用和节能环保。

(四)信息化在铸造热加工行业节能减排中的作用

中国重汽动力公司铸造厂在设计和制造方面的信息化体现有:

1、在铸造模具的设计制造中使用先进计算机技术

CAD/CAM一体化技术已在中国重汽铸造厂中广泛使用,目前二维设计使用的软件是AutoCAD,三维设计使用的软件是有Pro/E。CAD/CAM/CAE的应用,显示了用信息技术带动和提升模具工业的优越性。

两化融合促进节能减排试点示范企业经验交流材料汇编

2、型腔模具加工采用铣削加工手段。高速加工具有工件温升低、切削力小、加工平稳、加工质量好、加工效率高(为普通铣削加工的5~10倍)及可加工硬材料(可达60HRC)等诸多优点。高速加工技术引入模具工业,提高了模具精度,大大缩短了模具制造时间。据统计,对于一般复杂程度的模具,HSM加工时间可减少30%以上。

3、精密、复杂、大型模具的发展,对检测设备的要求越来越高。现在精密模具的精度已达2~3μm,铸造模具的精度要求也达到10~20μm。中国重汽铸造厂拥有德国生产的三坐标测量机,具有数字化扫描功能,可以实现从测量实物到建立数学模型,输出NC代码,最终实现模具制造的全过程,成功地实现逆向工程技术在模具制造中的开发和应用。

4、用户要求模具交付期越来越短、模具价格越来越低。为了保证按期交货,有效地管理和控制成本已成为模具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主要因素。采用先进的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集成化管理,对于模具企业,已是一项极待解决的任务。中国重汽铸造厂基本上实现了计算机网络管理,从生产计划、工艺制定,到质检、库存、统计、核算等,普遍使了计算机管理系统,厂内各部门可通过计算机网络共享信息。

四、信息化应用促进中国重汽节能减排成效显著

近几年,中国重汽利用信息技术紧抓节能目标不放松,节能减排成绩显著,生产单量份卡车能耗由2005年1.54吨标煤下降到2009年的1吨标煤,降幅达40%,在节能量上,已超额完成省市政府下达的“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2010年上半年实际生产消耗能源8.27万吨标煤,同比增长17.5%;耗新水157.73万吨,同比增长13.57%;工业总产值3703626.55万元,同比增长77.4%,万 8 两化融合促进节能减排试点示范企业经验交流材料汇编

元产值综合能耗为0.0357吨标煤/万元,万元产值耗能0.022吨标煤,万元产值耗水0.43吨,同比分别下降33.8﹪和29.18﹪;水重复利用率93.3﹪;实现工业产值综合节能量5.19万吨标煤,这些指标大幅降低的实现,信息化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十一五”以来,中国重汽始终坚持通过两化融合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把握和贯穿“用更少的资源,造更多的重卡”企业理念。省、市政府多次给予肯定并授予荣誉称号,其中已连续三年被山东省政府评为山东省先进节能企业和信息化先进企业。

五、下一步工作

中国重汽将继续大力推广信息技术的应用,通过两化融合为传统产业节能减排提供支撑。促进工业生产过程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的提高,促进企业能源系统的优化与合理利用,减少工业产品使用过程的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促进节能减排新兴产业发展,达到节能减排和推动“两化融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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