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一、事故分类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报告
1、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
(3)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2、当发生安全事故,应由事故现场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在即刻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原因等报告本部室、项目管理处最高负责人,并由该负责
人报告公司相关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事故处理,并按规定逐级报告事故情况。
3、发生一般事故,除报告公司领导,应在三日内将《事故报告书》交项目管理部备案。
4、发生较大事故,除报告公司领导,应在一周内将《事故报告书》交项目管理部备案。
5、重大事故必须1小时内报告给公司领导,并在十五日内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交项目管理部。
6、特大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并在一月内将事故调查处理情况交项目管理部。
7、公司主管领导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8、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事故现场保护与清理
1、发生事故时,部门应派专人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部分物体时,必须做出一定标志,并照相留档。
2、重大事故以上事故必须进行现场录像。较大事故要进行现场照相。
3、清理事故现场时,要经过事故调查后方可进行,因生产需要必须及时清理的,责任部门要做好现场的基本调查,并拍照留影。
四、事故调查
1、发生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由发生事故部门负责人会同相关专业人员人员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并按规定填报《事故调查表》。
2、发生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 由总经理会同地方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其它相关部门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3、发生死亡事故,具体操作可按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有关规定执行。
五、事故处理
1、发生安全事故要按照公司安全工作制度进行处理。严格制定“三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未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不放过。
2、发生事故的部门必须按照各级安全生产职责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
对因玩忽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安全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不负责任等行为而造成的工伤事故视情况追究责任,并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事故查清后,发生事故的部门应及时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报送职能管理部门。
第二篇: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一、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重复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凡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直属上级,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当事人因负伤亲自完成报告有困难时,最先发现事故的人或发生事故部门的领导有责任帮助完成报告。
三、发生伤亡、重伤事故现场负责人应保护事故现场,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清理事故现场或涂改实验生产记录值班记录,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
四、死亡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会同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安全监察局、公安、检察院、工会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五、伤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写出书现调查报告书。
六、如一次事故牵涉到二个单位,并对事故的分析和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时,由有关部门仲裁。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八、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公司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项目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若违反本制度,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蔽不报、谎报、故意延长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及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资料和调查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天,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十一、对伤者或死亡家属做好慰问抚恤工作。
十二、凡发生重大事故,按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
第三篇: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条 发生事故应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工作,成员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综合部有关负责人员组成。
第二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三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总经理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第四条 事故调查组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五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第六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七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第九条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发生,应当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事故发生,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预防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公司和职工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员工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实施抢救,当无法控制时,要确保自身的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2、事故现场口头报告执行厂事故报告程序。事故后的书面报告必须要按规定格式填写,报送厂安全办,安全办在仔细调查后签署部门意见,送厂长审批,复印四分,一份行政,一份事故发生部门,一份安全办存档,一份公示。一般事故的报告由部门在事故发生后三天内完成,较大事故由厂长指定的调查组于事故发生后七天内完成调查报告。重大事故的调查权归属政府职能部门。
3、事故书面报告要准确地填写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厂规追究责任,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坚持的原则,二、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必须坚持认真、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进行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事故调查应成立事故调查组,实行回避制度,事故调查组组长对调查结果负责。
三、事故处理:
1、迟报、谎报、瞒报事故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的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和行政处分。
2、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程度,情节轻重,以及影响程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厂察看、开除出厂,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3、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个人,厂予以表彰,授予各种荣誉称号或奖励。
第五篇: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制度
事故报告调查及处理制度
依据铁道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和路局有关规定,明确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分析、统计等程序和要求,并建立项目部事故信息报告
1.要在事故发生后半小时内电话报告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并及时填报《事故概况表》,于5小时内网传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和主管领导。要填报齐全,发生事故时间、地点、人员(姓名、年龄、职务、民族),事故经过;
2.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报告的,超过1小时视为迟报,超过6小时视为漏报、瞒报,报告情节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视为谎报。凡发生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一律按有关规定对责任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3.调查事故或配合上级调查事故时,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保护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后,在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的同时要做好现场保护,为抢救人员或恢复生产必须移动事故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记,采取摄像、摄影、绘图等方法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重要痕迹和物证等。
(二)配合调查事故。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后,要及时赶赴事故现场,查找与事故有关的证据,收集整理有关材料,全面查清作业过程,按规定整理有关事故档案材料,上报集团公司安全质量部。
(三)坚持“四不放过”。在事故分析中要严格执行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