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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公司法中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有关规定解读(合集)

新旧公司法中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有关规定解读(合集)



第一篇:新旧公司法中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有关规定解读

新旧公司法中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有关规定解读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原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原公司法未界定“公积金”是指资本公积还是盈余公积,其他相关法规对此也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实际弥补累计亏损时做法不一。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亏损弥补行为,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6月制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规定,“公司当年对累计亏损的弥补,应按照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的顺序依次弥补”,“仍不足以弥补累计亏损的,可通过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及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部分加以弥补”,可见上市公司以公积金弥补亏损的顺序依次为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新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这意味着从2006年1月1日起,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做法就是违法的。

从原公司法和新公司法中我们都可以看出,公司法中所谈到的公司的公积金都包含了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金,新公司法在原公司法的原有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的基础上加了修正和限制性的一句话,“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从这句话中我们更加可以读出新公司法中的公积金确实包含了资本公积金),这说明原公司法允许“资本公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而新公司法对原公司法进行了颠覆性的修正,对资本公积补亏进行了明确禁止。

应该说,从会计学的角度来看,亏损是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结果,而资本公积是一种非盈利活动而产生的积累,是一种非经营性权益,因此资本公积不能用于弥补亏损。比如股本溢价,虽然计入资本公积,但实质上是投资者的一种投资行为;而资本公积中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只是一种账面增值,公司的生产能力并没有因此实际增加,并且由于资产本身的价值通常随着有关项目的市场价值变动而上下波动,本来就具有不稳定

性。在这种情况下,动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并不适宜。从资本公积的来源和本质来看,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被分为两类:一类是投入资本,包括股本和资本公积;另一类是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属于公司股东的原始出资,资本公积不能用于弥补亏损,与股本不能用于弥补亏损或任意返还给股东道理是一样的。正因如此,并且为了防止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来缩短筹资期间、美化会计报表,为了限制上市公司的短期行为,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提高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门槛,使上市公司只有通过真正提高经营能力才能赢得再融资的机会,我国修改了公司法,禁止资本公积弥补亏损。

一、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得与失

新公司法出台后,为了搭乘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末班车,许多上市公司纷纷行动起来,决意在2005年底新公司法尚未生效的情况下,先下手为强,实施补亏计划,一些累计亏损额较大的上市公司纷纷推出弥补亏损的预案。仅2005年11月30日这一天,就有包括大冶特钢等17家上市公司发布有关公告推出资本公积弥补亏损的预案,涉及弥补亏损额高达49.60亿元。这是因为议案必须在董事会批准并公告一个月后才能召开股东大会,议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才算是正式通过,再晚就来不及了。

根据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企业的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补亏年限不超过5年)。根据这一规定,一个盈利的企业可因其以前年度的未弥补亏损而少交甚至不交企业所得税。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企业账面上未弥补的亏损,对一个成功扭亏的企业而言,实际上是一笔财富。而以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将会使企业失去以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权利及相应的利益,损害了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为什么会有如此众多的公司热衷于资本公积补亏呢?这是因为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动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其最大的意义在于再融资,关键的动因就是“圈钱”.按照规定,累计亏损未经全额弥补之前,上市公司不得实施分配。依据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底发布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最近3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再融资。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与再融资挂钩,现金分红作为再融资的条件之一,这一条款目前普遍被称为上市公司强制分红。对累计亏损额巨大的公司来说,能不能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十分关键,因为公司账面有累计未弥补的亏损,就意味着无法现金分红,无法分红就意味着无法再融资。在再融资的巨大诱惑面前,许多上市公司还是选择牺牲累计未弥补亏损的抵税利益,置股东利益于不顾。

一般来说,公司生产经营产生的亏损应该由以后年度的经营利润或以前年度结余的盈余公积金来弥补,但对于累计亏损巨大的上市公司来说,这种弥补需要漫长的时间,公司也将面临巨大的时间成本。如果资本公积能够弥补亏损,正好可以配合巨亏的公司缩短战略重组的时间,赢得再发展的机遇,对股东来说也是件好事。

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应用

下面想借此机会再谈谈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在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应用。

目前,在国家大力推动的股改大潮中,有的上市公司对资本公积的使用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资本公积对于一些股权结构特殊(非流通股股东持股比例较低且分散)的上市公司来说,是支付对价的较好方式,资本公积的对价方案与缩股和送股方案相比有着天然的优势。

例如,上市公司民生银行、华立控股等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是用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转增股本,非流通股股东将其获得的全部转增股份作为对价支付给流通股股东。这些公司支付对价的方案已经顺利通过了其股东大会的表决。

这是中国关于资本公积使用的创新。

第二篇:资本公积金为什么不能弥补亏损

《公司法》第169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为什么新《公司法》禁止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呢?这是因为:

1.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模糊了资本和收益的界限。为了给股东和投资者提供真实的财务会计信息,需要从会计上严格划分资本和收益的界限,收益是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结果,可以在弥补以前亏损之后分配给股东;而资本公积金属于来自于企业收益之外的资源,其中大部分是股东的投资,具有资本的属性,与企业经营取得的收益无关。目前,企业的资本公积金的主要来源为股本溢价,属于股东实缴资本超过股票面值的部分,由于法定注册资本制度的规定而无法以资本的名义出现。因此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势必模糊资本与收益的界限,其结果是无法反映企业的真实经营业绩。

2.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不利于资本保全和维护债权人利益。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等于将资本公积金转为收益或利润,从而等于用股东投入的股本溢价部分进行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性质,与股东投入资本弥补亏损的性质相同,因此其结果是将投资者的出资返换给投资者,等于变相抽逃资本或分配资本。既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资本保全原则,同时也弱化了公司资本对债权人的担保功能,从而侵犯债权人的利益。

3.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损害了公司和股东的共同利益。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企业的亏损可以在连续五年内用以后的税前利润弥补。根据这一规定,一个盈利的公司可因其以前的未弥补亏损而少交甚至不交当的所得税。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企业账面上未弥补的亏损,对一个成功实现当年赢利的企业而言,意味着可以获得一笔可以减少纳税的间接收益。而以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将会使企业失去以税前利润弥补以前亏损的权利及相应的税收节省收益,损害了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4.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不利于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近年来,为什么会有如此众多的公司热衷于以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呢?这是因为对于上市公司来说,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最重要的目的是达到有关部门规定“再融资”的条件,实现“再融资”或“圈钱”的目的。根据《公司法》规定,累计亏损未经全额弥补之前,上市公司不得实施利润分配。依据中国证监会于2004年底发布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最近3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再融资;将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与再融资挂钩,现金分红作为再融资的条件之一,这对累计亏损额巨大的公司来说,能不能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十分关键。因为公司账面有累计未弥补的亏损,就意味着无法现金分红,无法分红就意味着无法再融资。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直接结果是,使得效率低下的上市公司获得了融资机会,扭曲了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

第三篇: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变更名称:(1)《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登记请您参看《一次性告知单①--如何办理名称预先登记》的相关内容);(2)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

变更住所: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

变更法定代表人:根据章程规定作出的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或董事会决议。

增加注册资本:(1)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2)以货币方式增资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3)以非货币方式增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

提请注意:

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中,货币部分不得低于总额的30%,但不要求增加的注册资本中应有不低于30%的货币。

注册资本全额缴足后,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的,增加的注册资本可按设立时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分期缴付,且变更登记时应缴纳不低于增资部分20%的出资,其余部分可在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2年内缴足。(投资类企业不超过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5年)。

注册资本尚未缴足但按期缴付的,变更登记时应缴纳不低于增资部分20%的出资,并可按修改后的章程规定缴纳原有出资,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不得超过企业设立之日起2年(投资类企业不超过设立之日起5年)。

以股本溢价计入的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税后)转增注册资本的,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股东以技术成果出资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减少注册资本:(1)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2)公开发行的报纸减资公告报样(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方受理您的减资申请);(3)公司债务清偿或者担保情况的说明;(4)验资报告。

变更实收资本:验资报告(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并应在验资报告中明确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验证)。

股东以技术成果出资评估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评估机构应在评估报告中附上有关专家签署的参考意见,或者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研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变更出资方式:(1)股东会决议;(2)非货币出资变更为货币出资方式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货币出资变更为非货币出资方式或非货币出资变更为其他非货币出资方式的,提交全部非货币出资的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

提请注意:已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非货币出资不得变更出资方式。

变更出资时间:股东会决议。

股东转让股权:(1)股东会决议(股东之间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的可不提交决议);(2)股权转让协议;(3)涉及本市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中央国有产权转让的,应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试点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涉及外埠国有产权转让的,可依据国有产权属地政府有关规定,提交规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转让交割文件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产权转让批准文件;(4)股东发生变化的应提交新股东的资格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1)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2)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变更股东名称或姓名:(1)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2)股东名称或姓名变更的证明(法人股东名称变更,由该股东的登记机关出具名称变更证明;自然人股东姓名变更,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文件);(3)变更后的股东资格证明。

变更营业期限:股东会决议或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作出的决定。

因增资或因跨登记管辖地迁移住所而变更登记管辖机关的:

步骤

1、申请人向迁入地的登记机关提交变更材料,迁入地的登记机关受理后出具《受理通知书》及《企业迁移通知书》; 步骤

2、企业将《企业迁移通知书》交到迁出地登记机关,迁出地登记机关向迁出企业出具《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迁出地档案管理部门将登记档案采用挂号邮递方式邮至迁入地档案管理部门;

步骤

3、迁入地登记机关以电话方式通知企业持《受理通知书》及《企业迁出核准通知书》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或办理核驳手续)。

提请注意: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章程修改的应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一份。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登记事项前需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的,应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一并提交变更后的许可文件。

变更出资方式:(1)股东会决议;(2)非货币出资变更为货币出资方式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货币出资变更为非货币出资方式或非货币出资变更为其他非货币出资方式的,提交全部非货币出资的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及法定验资机构对评估结果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进行验证的报告。

提请注意:已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非货币出资不得变更出资方式。

第四篇:资本故事:一个弥补亏损的绝招

资本故事:一个弥补亏损的绝招

发布时间:2017-06-30 税前利润 税后利润 盈余公积 资本公积

今天讲的是一个很专业的话题,如果实在看不下去也不要紧,在四千多字里能接受哪怕一部分的新知识也好,今天讲的内容或许以后你当上老板会用的上,当然,最好永远也别用上这个方法。

通常我们认为公司弥补亏损不外乎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税前利润弥补。

根据规定公司发生的亏损有在5年内用税前利润弥补的优惠;

2、税后利润弥补。

即如果五年内仍然没有弥补完发生的亏损则需用税后利润弥补;

3、盈余公积弥补。

即将相应盈余公积转回未分配利润帐,是一种账面弥补。

在2006年以前理论上还可以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因为1992年版的旧公司法有关条款可以解释为资本公积也是可以用于弥补亏损的。2006年之后的公司法均禁止公司以资本公积弥补亏损。

以上这些都是常规的办法,都不属于今天要讲的内容,今天要讲的是一种绝招方法——以注册资本来弥补公司亏损的故事。

股权分置改革 飞彩股份

注册资本 弥补亏损

名义资本 实际资本

2005年至2007年期间我国上市公司进行了轰轰烈烈的股权分置改革,其中飞彩股份(证券代码000887,现名中鼎股份)2006年7月25日也提出了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方案的四大要点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第四点,即公司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2股,再由非流通股股东将其获增股份中的29 120 000股转送给流通股股东,最后全体股东每10股减6.7335股减资弥补亏损。

这种以企业的注册资本弥补亏损方式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可以说是一种实践上的创新,该方案一出台立即引起了市场上的强烈争议,当时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

1、飞彩股份以注册资本弥补亏损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问题。我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均未对注册资本可否弥补亏损做出规定,飞彩股份以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法律依据存疑。

2、飞彩股份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后再通过减少注册资本来弥补亏损是否构成实质上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由于当时我国2006年开始实施的《公司法》第169条明确禁止公司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即“资本公积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飞彩股份股改方案是将公司的资本公积金用于转增资本后再用注册资本来弥补亏损,这似乎形成了实质是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

企业以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弥补亏损实质上是企业在其实际资本已经减少的情况下,为了保持名义资本和实际资本相符而进行的减少名义资本的行为。由于以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来弥补亏损只核减账面上的资本总额,并不减少企业的净资产,所以,其又称为名义上的减资,这种减资与通常我们所说的将企业资金抽离企业的抽逃资本有本质上的区别。目前,在我国采用名义上的减资方式用企业的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并无法律上的障碍。

我国《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中并无禁止企业以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规定。又由于以注册资本弥补亏损是一种零成本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回购股份的行为,而回购行为是我国《公司法》所允许的一种企业行为①,其中,零成本回购也是属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规定的回购允许方式之一②,由此可见,通过以减少注册资本为代价来弥补亏损的行为是一种并不违反法律规范的企业行为。

与对公司制的企业没有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明确规定不同的是,国有企业以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则是以文件的形式规定企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03年9月13日下发了《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 ③第十条规定:“对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依据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政策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310号文)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的,可以依次冲减以前未分配利润、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但“冲减所有者权益应当保留的资本金数额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金限额”。可见,国有企业以注册资本弥补亏损是可以行得通的,即在数年一次的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时在得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的情况下可以用注册资本来弥补亏损。

《公司法》虽然在第169条禁止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但该条的立法本意在于:资本公积金的主要来源是公司发行新股时产生的资本溢价,属于投资者投入资本的一部分,如果允许公司采用资本公积直接弥补亏损,这实质上是允许投资者对其投入资本的抽回,由于公司的弥补亏损方案仅需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不需通知债权人,所以以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有可能对债权人权益造成损害。因此,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新《公司法》中的“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规定是合理的。但是我国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规定实质上已经对债权人利益做了必要的保护规定。

在我国《公司法》第178条中规定,在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④。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⑤。”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保护债权人利益主要通过两点来实现,一是需要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二是应及时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由于公司在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后再通过减少注册资本来弥补亏损的行为,已经履行了公告债权人程序,且在法律上已就债权人的债权保全作出了安排,所以对债权人的利益并不会造成损害,这与直接以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

广建股份

中国银行

注册资本

广建股份(代号400009)在2003年就曾以2:1的比例缩小股本用于弥补了 部分亏损⑥;证券代码为601988的中国银行在2006年上市前的招股意向书中披露“2003年12月,国家通过汇金公司向本行注资225亿美元。根据财务重组安排,本行将注资前的原所有者权益余额(包括资本)转入未分配利润,用以弥补因计提不良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累计亏损”⑦,可见中国银行在74号文刚出台后才三个月就实施了获得财政部等政府部门批准的注册资本弥补亏损方案。

2007年3月27日,飞彩股份发布《减资弥补亏损方案实施公告》,并在3月30日正式实施了减少注册资本以弥补亏损的方案⑧。与广建股份和中国银行一样,飞彩股份其股改方案中的以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方案能够顺利通过并得以实施,其最主要的原因是其行为并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范和法律精神。

由于以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属于名义上的减少注册资本,在实施后影响的只是企业的股本数和所有者权益的结构,并不减少企业的净资产额,同样也不会导致投资者所拥有的企业股权占有净资产份额的减少。

我们来看看飞彩股份以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前后的所有者权益情况:

2007年3月30日飞彩股份执行以注册资本弥补亏损方案,即全体股东每10股减6.7335股减资弥补亏损,全体股东共拿出了648 570 720元(股)来弥补亏损。

963 200 000×6.7335÷10=648 570 720元

在企业以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后,由于股东所拥有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份额和持股比例不会发生变化,股东其股权价值也不会因此而减少,其股票价格会因缩股而需进行复权处理。

缩股复权开盘参考价=缩股登记日股票收盘价/(1-缩股比率)

飞彩股份在2007年3月29日缩股登记日股票价格收盘价为3.83元,在正式实施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方案的第二个交易日(即3月30日),其股票的开盘价格为11.73元,该价格恰好就是缩股后的复权参考价。

缩股复权开盘参考价=3.83/(1-0.6733)=11.73元。

注: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3条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在四种情形下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②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③即国资评价[2003]74号文。

④当企业减少注册资本时应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减资企业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但如果企业既不清偿债务也未提供担保,企业可否减资,新、旧公司法对这一点均未明确,这是立法上的一个漏洞。

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78条。

⑥ 广建股份2004报告注释

一、公司基本情况(历史沿革):“2002年12月9日,经公司董事会决议,2002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定将总股本按2:1的比例缩股用于弥补亏损,缩股后的公司的股本为8495.70万股。上述减资业经利安达信隆会计师所有限责任公司利安达验字[2003]第1013号验资报告进行验证,并于2003年9月18日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⑦ 见2006年6月12日《中国银行(60198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第二大标题(本行历史沿革)第(二)点(本行重组改制情况)中“财务重组情况”。

⑧2007年3月27日,ST中鼎发布《减资弥补亏损方案实施公告》,将正式实施减资弥补方案:以现有总股本96320万股为基数,全体股东每10股减6.7335股的方式减资弥补亏损。减资弥补亏损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为:2007年3月29日,减资弥补亏损方案的实施日为:2007年3月30日。

第五篇:资本公积包括哪些?

资本公积金包括哪些?

1、资本(股本)溢价:是指企业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2、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是指企业因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3、4、接受现金捐赠,是指企业因接受现金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股权投资准备:是指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等原因增加的资本公积,企业接其持股比例计算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5、拨款转入:是指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的拨款,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企业应按转入金额入账;

6、外币资本折算差额:是指企业接受外币投资因所采用的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资本折算差额;

7、其他资本公积:是指企业接受除上述各项资本公积以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及从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转入的金额。债权人豁免的债务也在本项目核算;

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不能转增资本(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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