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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制度(征求意见稿)

请假制度(征求意见稿)



第一篇:请假制度(征求意见稿)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教职工

请假制度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维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教职工的请假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假期的类别及期限

(一)病假

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需要请假治疗或休养的,可以请病假。请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而定。

(二)事假

教职工因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岗处理的,可以请事假。必须请事假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但全年累计事假一般不得超过10天。教职工请事假,应从严控制,非重大私事等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予准假。

(三)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619号)和《关于调整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标准的通知》(连人社发[2013]285号),女职工生育或满7个月以上(含7个月)引产或足月死产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增加产假3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增加产假10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在每天劳动时间内可给予哺乳期间女职工安排不少-1-

于1小时的时间作为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

(四)婚假

按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修正)规定,延长婚假10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五)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后可给予丧假3-5天。

根据《关于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给予请丧假问题的通知》(苏劳险[1987]25号),岳父母或公婆去世后,根据具体情况,可酌情给予丧假1-3天。

去外地办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六)探亲假

因教职工有暑寒假以及教育工作的特点,教职工的探亲假应安排在暑、寒假。若确需非寒暑假探亲的,一律按事假处理。

新就业人员在见习期间请长假(含产假、事假、病假),其见习期相应延长。

二、请假的批准权限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公因私需要请假,报县教育局局长批准;副职请假三天或三天以内、其他教职工请假七天或七天以内,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副职请假三天以上、其他教职工请假七天以上报教育局人事科批准。

各单位对教职工的请假手续要妥善保存,及时记录,并作为年度考核、绩效工资分配的依据。

三、请假应履行的手续

(一)请假需报县教育局批准的手续:由请假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请假报批单》,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审查同意后,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写明批准理由、同意假期期限和起止时间等)及时上报县教育局。病假的还要附上以下材料: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医生签字并加盖医院公章的病假证明、门诊或住院病历、门诊或住院医药发票、住院证明、检查化验报告单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产假的要附上准生证、出生证、户口本、接生医院医生建议休息意见等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所有请假都必须待县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开始休假(急病等特殊情况除外)。

高度伤残、精神病、传染病等患者及经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本人无法提供病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可以每学期初出具由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报告,报教育局备案。

请假不需报县教育局批准的手续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二)教职工请假均需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超越权限,擅自允诺,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一经发现,给予严肃处理。

(三)请假期满应按时到岗工作,并书面或口头向批准单位销假,如请假期满,确有实际困难不能按时到岗者,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四)请假理由不足或请假对工作有很大影响时,领导可不予批假,也可延期给假。如请假理由不实,领导除不予批假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四、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一)教职工工资构成情况

1.平时按月发放的工资

(1)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2)基础性绩效工资(即绩效工资的70%部分):岗位津贴(赣榆县工资软件上的名称叫职岗津贴)、生活补贴、农村边远地区教师补贴。

(3)其它津补贴: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属于奖励性绩效工资范畴)、行业特贴(如特教校教职工享有的特殊津贴)、特岗津贴(如特级教师津贴)等。

2.年终一次性发放的工资

奖励性绩效工资:绩效工资的30%部分、12月份的基本工资额度。

(二)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病假待遇根据苏人通〔1998〕130号文件执行(因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的或不能接触服务对象的精神病患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上述人员的界定由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予以证明、县教育局审核)。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平时按月发放的工资不扣。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的1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平时按月发放的工资不扣。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的30%;工作年限满10年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的20%。

4.因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5.因公负伤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当年事假累计在10天及以下的,平时按月发放的工资不扣。

2.当年事假累计在10天以上20天以下(含20天)的,从第11天起,按实际事假天数扣发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日工资=月工资÷21.75)的40%。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

3.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30天以下(含30天)的,从第21天起,按实际事假天数扣发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的60%。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

4.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从第31天起,每天扣发全部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

(四)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国家规定的产假视为出勤,在此期间,工资不扣。女教工产假期满后需请病假、事假的,按病假、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执行。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能享受合法生育时的产假待遇。

(五)婚假、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在批准的请假期间,工资不扣。

(六)病假、事假期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待遇

病假、事假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由学校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的分配方案执行。病假、事假人员在病假、事假期间,原则上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发。

四、旷工及其处理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按旷工论: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未经领导批准不参加本单位规定的学习或活动以及擅自停课、调课或自行请他人代为顶岗的;

(四)因工作变动未按时到岗或未办理调动手续私自到外单位工作的;

(五)教职工在请假期间内从事其他与请假事由无关的活动或非法活动的;

(六)利用病假外出经商的或到外单位工作的或医疗证明弄虚作假的。旷工3天以内(含3天)的,按实际旷工天数扣发平时按月发放的全额工资(日工资=月工资÷21.75);旷工3天以上的,扣发下个月全部工资,并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教职工擅自离岗或逾期不归的,学校要及时书面督促其本人返回单位,通知书应有返校时间限定以及届时不返校将予以解除聘用合同等内容。通知书要送达本人或亲属签收,若拒签,由负责送达的两名工作人员签字,并注明送达时间、对象、拒签情形。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暂行办法》和《江苏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的有关规定,如果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学校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并及时将解除聘用合同的处理意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县教育局。

五、上述病假、事假及旷工所扣款项全部计入本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中。(需征得县财政、人事等部门同意)

六、相关要求

(一)学校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聘任制,并认真组织实施,定期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人事管理。

(二)学校负责人要树立第一责任人意识,增强规范管理观念,切实做好教职工的请假登记工作,做到专人负责,在规定的权限内规范审批,严格做到先审批后请假,严格执行请销假和有关待遇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用人学校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因考勤制度不健全或者管理不到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未尽审核职责或虚报、缓报、瞒报、不报等违规行为的。

(三)各单位要认真按照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本校教职工请假制度。把教职工遵守考勤管理制度情况作为绩效考核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并正确处理好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和维护教职工正当权益的关系。

(四)本意见未尽事宜或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五)本局以往的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第二篇:请假、休假制度征求意见稿

请假和休假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请假和休假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含临时工、母子公司员工),对每个人均具有约束力,必须共同遵守。

第一章:请假管理

第三条请假指员工因有事、生病、受伤等原因不能上班而申请获取假期。请假由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负责登记、审查、批准等日常工作和档案管理。

第四条请假会影响工作计划和进度安排,因此,员工请假必须亲自办理手续,不准口头或电话请假,不准由他人或部门代劳,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特殊情况(如急病、急事、工伤、交通事故等)可采用口头或电话形式预先请假,并由部门出据证明材料,假后补办手续。

第五条请假须办理书面请假条,采用统一请假文本格式,明确请假类别、原因、事由、期限、姓名和请假日期等情况。请假条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有效,若未获批准请假人必须上班,如果请假未获批准或没有请假而未上班则视为无故旷工。

第六条除工伤假、产假外原则上请假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请假期超过5天必须同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诊断书、行政公文等),特殊情况(如急病、生育、意外等)可假后补材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请假人必须实事求是地办理请假手续,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也不允许采取分段请假等方式回避请假程序和期限,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请假可分特殊假和一般假两种类别,其中特殊假有工伤假、婚假、丧假、产假、助产假、探亲假六种假名;一般假有病假、事假二种假名。

第九条根据请假类别和名称,请假的期限、条件、批准权限、办理流程等各不相同。

第十条请假程序:申请(填写假条)核实确认批准销假安排工作。

第十一条请假审批:请假由个人申请,采用逐级审批制,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签 1

字认可。根据请假类别和期限,其审批权限各有区别,具体如下:

(一)除工伤假外,5天以下的假期由所在部门审核批准;5天—15天以内由所在部门核实报一级职能部门(如分厂)批准;超过15天由所在部门核实,经一级职能部门审查确认后由人力资源部批准。

(二)工伤假统一由所在部门出据,一级职能部门验证,经安保部认定后,由人力资源部批准,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均应签字确认。

(三)原则上假期满后不再续假,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须到人力资源部办理。

(四)超过规定期限请假须由总经理亲自批准,其工作安排视公司情况而定,社保由个人全部承担,并停发一切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各制造厂综合办负责归口辖区内的请假管理,参照该请假程序执行,每月5日前须将请假情况以表格形式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三条病假:指员工生病或非因公受伤须治疗或疗养请假。请假期限视病情和医生诊断而定,原则上最多不超过90天,如病情较重、身体极度虚弱等可沿长至1年,特殊情况(需要放化疗或采取其它免疫措施、身体难以康复)需要长期治疗可再续假1年。个人因病不能前来办理,可允许其家属凭医院证明到人力资源部说明情况,填写代请假条,待本人好转后补办正式手续。遇此情况所在部门须加以认真核实。请假超过5天以上则必须凭正式的医院证明方可准假,否则不予请病假。假期满后视其身体情况决定工作安排,如无工作岗位或本人不能胜任所安排的岗位,可排队待岗或按国家规定申请病退或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四条事假:指员工非因公事须亲自处理而请假。假期原则上最多不超过60天,假期满后视情况决定工作安排,如无工作岗位或本人不能胜任所安排的岗位,可排队待岗或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五条工伤假:员工因公受伤、中毒、患职业病或经市工伤认定部门确认视同工伤需治疗和休养而请假。请假时须凭部门《事故报告书》、安保部出据的《工伤认定书》和本人请假条请假,如果未出据《工伤认定书》或内容填写不具体、不完整,则不予受理。本人因伤不能亲自请假的由部门及时提供情况说明报告,待本人恢复后补请假条。请假期限视伤情和医生诊断而定,原则上最多不超过180天,特殊情况可凭医院诊断和治疗资料延长假期,但不得超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停工留薪期限。如受伤当时不能确定请假天数的于补假时将住院和疗养期合并计算。假期满后须进行工伤事故处理,待事故了结或经人力资源部认定后方能安排工作,如本人不愿继续从事工作,可按

有关规定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并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偿。为确保工伤保险能及时理赔,发生工伤事故后,部门必须于8小时内向人力资源部和安保部提供书面事故材料(重大事故须立即电话通报,并在2小时内提供书面报告材料)。

第十六条婚假:指本人合法结婚请假。请假天数不得超过5天,如特殊情况(夫妻双方不再同一地,路途较远等)需要增加天数,可事先向所在部门申请调休或换休,但最多不超过3天。

第十七条丧假:员工的直系亲属去世需要亲自前往办理或吊唁而请假,假期为3天。直系亲属是指四代以内的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含继父母、有供养关系的养父母)、配偶父母(含继父母、有供养关系的养父母)、配偶(具有合法婚姻关系)、子女(含有供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子女)。其余直系亲属及旁系亲属不能请丧假,但可以向部门申请,通过调休、代班等正当方式办理。

第十八条产假:指女职工怀孕、生育、流产请假,产假可提前办理,假满后出具相关医院证明。产假期限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和剖腹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国家规定产假期以外的期限均视为病假。由于水泥企业的特殊性,考虑到母婴安全与健康,可将产假与病假合并请假,请假期限可延长到1年。特殊情况(如产后母亲或子女身体虚弱,子女无人照料)可经总经理批准再请事假1年,但工作安排视公司情况而定。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必须请假,且产后休息不得少于90天,难产或剖腹产另须增加15天。

第十九条助产假:职工配偶生育子女,在分娩前后请假,假期为3天,离家较远职工可以向部门申请,通过调休、代班等正当方式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二十条探亲假:是指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双方任何一方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或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双方任何一方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而请假探望。请假期限为3—10天(含路程),每2年享受一次,不可累计合并享受。公司所在地市级境内为3天,省内为5天,省外(或超过300公里)为10天。探亲假以外的期限按事假处理。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父母是指自幼(16周岁以前)抚养职工长大,现在仍与职工保持联系的抚养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婆。职工的配偶、父母均已死亡,又未重新结婚的,如有末成年(指16周岁以内)的子女寄养在本市以外的地方,可以同等享受

探亲待遇。职工探亲要严格遵守有关探亲的规定,服从公司安排,不影响生产经营大局,如享受有带薪年假或公司当年有安排放假时则不再享受探亲假。

第二十一条请假后本人必须进行销假,销假地点为该次请假的最终批准部门,如超过规定期限则须在人力资源部销假。假期满后没有及时到岗、销假或弄虚作假延长假期的,按旷工或单方面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一般应达5天以上)处理。

第二十二条以上各类假名的准(销)假手续必须分别报送人力资源部和企管部,以便人事、劳资和考勤管理。请假超过1月的,公司及部门有权补充人员顶岗,员工假满后不保证从事原岗位工作。

第二十三条假期在5天以内由所在部门安排工作,5—15天以内,由一级职能部门安排工作,超过15天则须由人力资源部安排工作。工伤假超过5天均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安排。

第二十四条对请病假、产假、工伤假的职工在安排工作时须仔细了解其身体状况并查看病历或伤残体检等资料决定上班与否。必要时可要求职工提供书面保证,承诺个人能够从事所安排的工作,防止出现复发和二次受伤。排队待岗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否则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五条严禁在请假期间从事兼职或有偿劳务活动,否则视为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有权责令其改正、赔偿损失,必要时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上班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临时请假离开公司的,经批准后可以外出,但须及时报安保部以方便考核和出门登记(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还须报公司办公室批准),超过半天则应办理相关请假手续。

第二十七条职工请假状况必须在考勤簿上(或系统中)如实载明,如与请假条不相符或弄虚作假的将追究考勤人员及所在部门责任。

第二十八条集团所属分公司视同一级职能部门办理请假手续,由分公司总经理指定专人负责。

第二章:休假管理

第二十九条努力确保员工正常休息是维护员工权益和实现人力资源管理的必要措施。员工休假主要有周休假、节日假、带薪年假等。

第三十条根据2008年1月1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按照最新的法定节假日11天计算,职工月平均工作日定为20.83天(365-52×2-11)/12=20.83),月计薪日

为21.75天((365-52×2)/12=21.75)。

第三十一条公司员工上班实行每日8小时制,超过规定时间上班须上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如确有必要可视为加班。公司开设有单班作业、两班作业和三班作业。其中单班指长白班,上班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具体时间可按时令或24节气进行调整);两班指两班轮换作业,即开设早中班,早班为上午8:00至下午16:00,中班为下午16:00至晚上00:00,必要时可合并上班,次日休息;三班作业指开设三班,即增加夜班,从晚上00:00至次日早晨8:00。故意拖延、工作散漫、消极怠工及其它非正常方式致劳动效率降低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算加班,除不给予任何补助外,还应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二条周休假为每周休息假期。按照规定每周休息2天,一线操作工人实行轮休制,周一至周日期间轮流休息,后勤科室人员则周末休息。根据目前人员状况结合行业特点,目前暂实行休假1天,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实行双休,未休息或休息天数不足则视为加班。

第三十三条节日休息主要是指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其中法定节假日有春节2天(正月初一至初二),清明节、五一国际劳动节、端午节各1天,国庆节3天(10月1日至10月3日),中秋节、元旦节、除夕各1天,共计11天。为提高员工休息待遇,可将周末假日与法定节假日合并连休。其余节假日有三八国际妇女节等,针对公司的女职工放假半天,如果当日为周末休息日则不再另行放假,公司发文另作安排除外。

第三十四条带薪年假是指公司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年休假的有关规定:

(一)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工龄计算日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为准,因历史原因无合同记录的则以人事档案信息为依据。

(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请事假累计10天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工伤假累计10天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工伤假累计15天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工伤假累计20天以上的;

5、员工请产假或小产假超过15天以上的;

6、当年有旷工等严重违纪行为或受停工处罚的。

执行休假时参考上请假与处罚情况,并结合当年休假前情况,确定员工是否有资格休假。

(三)年休假在1—12月份内视生产经营情况和部门工作实际统筹安排,可集中一次休完,也可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跨实施。生产一线在安排时尽可能结合停产、限产机会统筹安排,后勤科室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交替按排。如员工预先有特殊安排(如度假、婚礼等)须事先向所在部门申请,经部门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可合并两年休假休息,但不得提前预支下一休假。

(四)如遇公司当年正在技术改造或进行重大变革,可以不安排年休假,年终时可给予符合年休假条件的员工适当加班补助。

(五)年休假不可冲抵病假和事假,也不可采用调换班或其它方式延长假期。

(六)部门安排年休假时须提前1周将具体安排计划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无薪休假是指在公司因生产经营确实发生困难时允许员工请假休息,且假期内不给予任何报酬的特殊假。该种休假须公司统一安排,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由人力资源部组织实施,一般情况每次最长不得超过半年,期间的社保及相关福利照常核发,属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假后补缴。

第三十六条非正常休假为公司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出于战略考虑而安排员工休假,该种休假视具体情况由公司临时决定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因工作需要,如节假日或公休日不能休假或休假不足的可以择日补休,否则按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加班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参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其它休假(含放假)而未休者不再给予任何补助。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需要进行相应调整和补充,并随法律法规规定而适当调整。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四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篇:请假制度

请 假 制 度

(试行稿)

一、学校自本制度发布之日起实行签到制度。每天四次签到,严格执行作息时间,无论领导、老师均以签到机为依据,每周公示一次。考勤数据与“一评三考”、评职晋级挂钩。

扣分标准:事假(不上班)1天扣2分,病假1天扣0.5分,临时事假、迟到早退一次扣0.2分。扣分累加至“一评三考”之中教学过程和教学实绩两项分数扣完为止。

二、请假程序。不超过1天的临时事假与考勤主任请假,超过1天至3天(含3天)与主管副校长请假,超过3天的与校长请假。凡是请假都要到考勤领导办公室领取假条,当事人及领导签字后方为准假。因急事不能到校用电话请假的,上班后也要补填假条进行销假。

三、临时事假:需经考勤领导同意并填写请假单后方可离校,返校后及时销假,并签字生效。否则按事假一天处理。在不影响课节的情况下,临时事假实行累加办法,够半天的按半天算,够1天的按1天算,涉及课节的临时事假,自己要通过教学主任调课,否则要扣当天的课节费(50元除以当天的课节数乘以节数)。

四、事假1天(4小时以上1天之内)从结构工资中扣除50元。每月核实一次,按实际扣款数和代课总节数计算每一节具体金额,付给为其代课的教师。

五、员工有四次签到记录,但中途擅自离岗或私自外出每次扣30元,教师外出,门卫凭请假条放出,每放出一名私自外出人员,当值的每名门卫人员扣5元。

六、病假:因病住院治疗,在住院期间不扣结构工资,出院后要向学校提交诊断、病例、药费收据、出院证明四项。住院一周以上的可增加两周时间疗养,疗养期间不扣结构工资。住院一周以内的不享受疗养待遇,因病住院出院后,确实不能上班需要休养的从结构工资中扣30%,不需要休养的一律按事假处理。3天之内病假,只有门诊处方、药费收据,执行事假一半,即每天扣除25元。请病假只持有诊断书而没有住院,不能提交病例、药费收据、出院证明的一律按事假对待。

教师请病假学校先按事假进行处理,待教师出院后,提交了相关手续(诊断、病例、药费收据、出院证明),再重新核算病假天数。

七、迟到、早退(含值日、值宿期间)每次罚5元。迟到时间界定为预备铃响至上课铃响;早退时间界定为上午11点钟以后,下午学生放学以后。除此之外一律按擅自离岗或私自外出处理。值日、值宿的时间按《值日值宿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八、送奶时间为上下午各1课时,与考勤领导确定好具体送奶时间,送至婴儿18个月为止。

九、学校、总支、工会、少先队组织的大型活动(如会议、室外劳动等),不参加或中途离岗的按私自外出处理。

十、值日、值宿漏值一次罚款30元,漏值期间发生责任事故由漏值人员承担100%责任。

十一、旷职一天扣80元,学期内不评任何先进,年内不享受任何奖励。

十二、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三十天的。学校将上报教育局作出处理。

十三、相关假期规定:丧假3天,丧假范围是指双方父母及家人;婚假7天;产假一律执行最高标准105天,家属产假护理7天;人工流产15天;女同志上环2天;子女当兵、升学事假1天;以上休假含假期及周六、周日,不扣结构工资。父母(不含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因病住院,可持医院相关证明及可证实教师本人与其患者关系的证件(如户口或其它证件)申请护理假7天(实际工作日),不扣结构工资,超出7天按事假处理。患者住院不足7天的按实际天数给护理假,年内护理假总量控制在7天以内。在护理假期间有课的教师上班后要补上所欠课节(自己找人代课,并报告主管主任)。

十四、教师因病事假等出勤问题扣款从每月结构工资200元中扣除,扣完为止。

本办法自2014年4月8日起执行

梨树县实验小学

2014年4月8日

第四篇:请假制度

一、请假手续

l、教职工因事、因病须离岗者,必须由本人先履行请假手续。因病请假须持公费医疗规定就诊医院的“疾病诊断书”,请假人员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需安排好课务、工作之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

2、原则上必须由本人亲自提前办理请假手续,不得捎假。要坚持先办理后实施的原则,以便安排调整工作。如因急病或紧急事故确实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办理或事后补假。

3、凡口头请假,末办理请假手续者,一概作旷工处理。

4、任课教师因公外出学习,开会等应协助教务处安排调整好本人有关功课以稳定学校教学秩序,否则不予批准。因公外出自行调整功课者,应将临时调课表交教务处备查。

5、办理请假手续后,送教务处(教学人员)或办公室(非教学人员)或政教处(班主任)存档统计。

二、批准权限

l、请假三天以上,一律由校长审批。

2、请假三天以内,由行政办按分工管理权限对口审批。

3、临时请假(半天以内),由分管主任审批。

4、校级会议请假者须报请校长批准。

三、销假制度

l、请假人必须在规定假时结束前亲自及时向原审批人办理销假手续,未办理销假手续的,其顺延时间仍作为请假时数计算,逾期,按旷工处理。

2、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根据销假凭据和请假条核准请假时日,记入考勤档案。

四、处罚规定

1、凡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寓岗缺席者,一律作旷工处理。

2、任课教师擅自调课,请人代课一律作旷工处理,并按照《双流县通江职中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3、凡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做出检查,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予以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

4、对教务处的调课安排,有关人员不得拒绝(特殊情况除外),在日常考勤检查中,相关人应予积极配合希望全体教职工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真正树立起良好的师表形象,做好我校的教育教学工作。

双流县通江职业中学关于教职工出勤及请假的规定

为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适应学校发展的需求,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对学校教职工出勤及请假规定如下:

程序

出勤

每天按时上班签到,因公外出不能按时签到或不能签到,须在当次签到结束前告诉签到负责超过一天未补签者,视为未签(部门或教研组组织会议,由主持人负责考勤,参会人员当次人;因上课或在校公务原因不能按时签到,须在下次签到时核实并补签,不签到)。

病假

教师请病假,必须持书面请假条和医院(与社保联网的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急诊除外),2天以内经学校行政办公室同意,同时报教务主任,兼任课班级班主任知晓后生效;3——5天,必须报经校长批准,5天以上报行政会讨论通过,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病假期满,应到学校办公室销假。

行政人员请假,必须持书面申请和医院(与社保联网的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急诊除外),1天以内经行政办公室主任同意生效;2——5天,必须再报经校长批准,5天以上报行政会讨论通过,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病假期满,应到学校办公室销假。

校级干部请假,必须持书面申请和医院(与社保联网的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急诊除外),1天以内经校长同意生效;2天以上,必须上报校长会讨论通过,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教职工病假1个月以上,要求恢复工作者必须持医院出具的病情痊愈可从事正常工作的证明,并向学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按照聘任规定参加双向选择安排工作。

(二)事假

1、教职工每年有寒暑假,学校行课期间,原则上一般不请事假。教职工因特殊情况请假,本人应写出书面申请,2天以内,由行政办主任批准,报教务主任知晓后生效,3—5天,必须报校长批准,5天以上报行政会讨论通过,并报学校办公室备案。事假期满,应到学校办公室销假。

(三)各种集会请假

升旗仪式、政治学习(部门、教研组会议)、教研组活动,原则上不准请假,确系特殊原因不能到者,须向主持人和校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同意后生效。

二、处理

(一)出勤

教职工未准时签到一次扣5元/次,未签一次扣20元/次。

(二)病假

1、教师因病缺课一节,扣除当月10元课时津贴,两周以上不计当月课时津贴。

2、行政人员(未上课的)病假1天,扣除当月岗位津贴20元,两周以上不计当月课时津贴,兼课的行政人员依照上课津贴实扣。

3、班主任病假一天,扣除当月班主任津贴10元。

4、教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岗位工资部分按90%计发,薪级工资部分按50%计发;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岗位工资按70%计发,薪级工资按3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80%计发,活工资按30%计发。注:不包含重大疾病、女教职工因妇科病需住院治疗及法定传染病治疗。

备注:学校暂按此制度执行,待新的人事政策出台后再进行修订。

(三)事假

1、教师因事假缺课一节,扣除当月20元课时津贴,一周以上不计当月课时津贴,兼课的行政人员依照上课津贴实扣。

2、教辅后勤及未上课行政人员事假一天,扣除当月岗位津贴40元,教学人员事假当天如无课扣20元,一周以上不计当月课时津贴。

3、班主任事假一天,扣除当月班主任津贴20元。

(四)旷工

教职工无故不到岗位或无请假证明且未经批准或假期已满无故不续假,均一律视为旷工,行政人员旷工半天或教师旷工一天,扣发当月全部岗位津贴(课时津贴)。旷工一天及其以上,每天加扣除档案工资的1/25。

备注:

病假急诊应及时告知各相关负责人,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升旗、会议一次、值周一天(包括学校和部门会议)按一节计,教研活动一次按两节计。本期累计病假两周以上,或事假一周以上,不计当期绩效奖(含财政拨款150元/月,学校发放部分)(不包括重大疾病、女教职工因妇科病需住院治疗及法定传染病治疗)。

4、每学期设定全勤奖励。每学期末学校将对一期来,无一次迟到、早退、病事假,无迟签到、不签到的全勤教职工进行奖励。具体奖励由学校行政会讨论后公布。

5、其他未述情况,参照《学校管理手册》等有关管理制度执行。

关于婚假、产假、护理假的有关规定

(1)教职工结婚享受5个工作日假期,如果男女双方实行晚婚(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3周岁及以上,首婚),享受婚假20天,婚假期间不发岗位津贴

(2)女教工产假为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晚婚生育(女方年满24周岁及以上生育第一胎),产后即领独生子女证者,增加30天;纯母乳喂养增加喂养假30天;哺乳期间每天上下午各一次30分钟喂乳时间;难产者增加十五天;多胞胎者,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教工婚后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给予十五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寒暑假期时间不计入婚育产假时间。

(3)妻子产假期间,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护理假期间不发岗位津贴。

(4)需提前休假或在外地分娩者,从开始休假之日起计算假期。

(5)婚假、产假、护理假需填写请假条,报学校行政办公室及校长批准后,交所在部门备案,假期结束后,必须及时销假。

处理:每超过一天扣20元档案工资。

明志学校

2012/2/14

第五篇:请假制度

食堂人员请假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食堂管理,规范请假行为,根据学校有关请假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手续

1、请假必须履行审批手续。1天(含1天)以内的,由黄佑仁审批;1天以上3天(含3天)以内的,由杨前兵审批;3天以上的,由李晓荣审批。

2、请假手续应在事前履行,并安排好手头工作。特殊情况事前未能请假的,要及时补办请假手续。不上班,又不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每天从工资中扣除150元)。

3、请假3天以上的,应填写《请假条》,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假条及证明材料交总务处,作为工资考核依据。

二、病假

1、生病不能正常工作,可以请病假。病假7天以上的,应提供病历,并出具医保定点医院或县医疗机构的证明。

2、病假在2天以内的,工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2天不满6天,从第3天起,每天从工资中扣除30元,病假超6天按事假处理。

三、事假

1、因事不能上班的,可以请事假。

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天的,从第4天起每天从工资中扣除50元。

四、丧假

1、直系亲属(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给予丧假3天。

2、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料理丧事的,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五、附则

1、每天从工资中扣除钱作为期末满勤奖。

2、工作期间不得随意离开食堂(有事做事,无事在食堂休息),随意离开三次算旷工1天。

3、本制度由河镇中心小学负责解释。

河镇彝族苗族乡中心小学

201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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