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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桂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守法经营承诺书

临桂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守法经营承诺书



第一篇:临桂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守法经营承诺书

临桂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守法经营承诺书

依照国务院颁发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本单位向文化行政部门作出以下守法经营的承诺: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守法经营,文明服务。不提供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以及含有不健康内容的网络信息或电脑游戏服务,不经营非法网络游戏。

二、选用合法经营的互联网接入服务者并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按规定安装使用管理监控系统,不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监控功能措施。

三、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张贴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和文化行政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

四、严格核对、登记消费者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检查,上网信息保留60日不修改、不删除。

五、每日在8时至24时内经营。

六、加强场所巡查。建立营业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即时直至,并向文化等管理部门举报。

七、加强安全检查和整改。建立安全应急预案,营业期间不封堵和锁闭门窗,保证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即时排除安全隐患,杜绝治安、安全生产事故。

八、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不擅自改建、扩建经营场所和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和计算机数量;不涂改、出租、出售、出借或其它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九、自觉接受文化行政部门的日常检查、监督和管理,保证提高之材料全部真实;自觉接受和配合社会各界人士或当地政府部门的监管。

十、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愿接受文化行政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的处罚。

本承诺书每年签一次。

网吧名称:经营业主(签名、手印):

第二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安全承诺书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安全承诺书

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本网吧向奎屯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承诺:

1、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不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治安秩序,侵犯公众合法利益的活动;

2、作好上网信息记录,认真登记上网人员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并按规定保存备份60日。否则出现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本网吧业主承担;落实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责任,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3、网吧必须安装和使用安全管理系统,不得私自卸载、删除或修改安全管理软件;

4、不得将“网吧”出租或私自转让;

5、在没有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之前,不以任何理由营业;

6、在醒目位置悬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安全管理制度》;

7、发生安全事故或计算机案件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协助调查,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各种违法行为;

本网吧将认真遵守以上条款,如有违反,按照情节自愿停网3-15天自行内部整顿,同时主动接受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罚。

网吧名称: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第三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安全承诺书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安全承诺书

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本网吧承诺:

1、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不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治安秩序,侵犯公众合法利益的活动;

2、作好上网人员实名登记及信息记录,认真登记并确认上网人员实名资料(姓名、有效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上网时间、机器号码、下网时间),不得弄虚作假,并按规定保存备份60日。落实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安全管理责任,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3、不接纳未成年人上网,在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网吧必须安装和使用安全管理系统,不得私自卸载、删除或修改安全管理软件;

4、不提供黄色、淫秽、反动的网络内容;不经营非法网络游戏,不利用网络游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

5、在没有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之前,不以任何理由营业;

6、网吧内禁止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7、发生安全事故或计算机案件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协助调查,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各种违法行为;

本网吧将认真遵守以上条款,如有违反,愿意接受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罚。

网吧名称: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第四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节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第二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每日经营限于8时至24时。

第三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和;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第五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十不准”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互联网营业场所必须做到“十不准”:

1、不准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访视使用含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事项禁止内容的信息。

2、不准进行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3、不准采取非法方式取得互联网接入服务。

4、不准经营非网络游戏。

5、不准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6、不准使用未接入监管平台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服务器从事经营活动。

7、不准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8、不准在凌晨2:00-10:00从事互联网服务活动。

9、不准接纳未进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核对、登记的人员上网。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

10、不准在营业场所吸烟和带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坚决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全责。第一责任人必须积极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及时掌握本单位安全生产动态,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及时亲自督促整改,并记录在案,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各项防火责任制,增强火灶防范意识,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防范措施,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四、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的消防主管或安全员要经常性地开展安全生产巡查,及时掌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督促单位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重大危险源要加强监控。

五、文化市场经营单位要积极开展员工消防宣传教育,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

六、文化市场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有效。

七、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在经营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经营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消防应急照明,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八、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在每日印业活动结束后,要确保专人对场所进行检查,及时清理人员。消除遗留火种,检查电源,关闭防火门,放下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

九、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应积极配合各级主管部门的消防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十、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发生各类重大安全事故时,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第一责任人要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提供各种必要的救援条件,协助事故调查。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场所食品安全负全责。凡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岗前卫生知识方能上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岗位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食品卫生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

二、简历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每年负责安全从事人员的健康检查,监督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监督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经营食品的质量;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应立即解决,或向负责人报告。

三、严禁采购法律法规禁止上市销售的食品;严禁从证照不全的企业采购食品;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单为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检验合格证》等;确保所售出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食品的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同时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四、食品陈列设施布局合理,规定食品经营区域,食品与非食品分开存放;不出售有毒有害、“三无”和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保证食品外观清洁,如发现食品超过保质期、破损、鼠咬、受潮、生霉、生锈等现象要及时处理。

五、食品销售场所内不得使用鼠药,配备一定数量的灭蝇灯,并保证能正常工作。熟食制品销售间要配有充足有效的空气消毒设施,定期销售。

六、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使用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应由专人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除虫灭害工作不能再营业时间进行,实施时,对各种视频应有保护措施。使用时不得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使用后应将所有设备、工具及容器彻底清洗。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访视施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机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三)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四、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擅自停止安全技术措施;不得经营非网络游戏。

五、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消防管理制度

一、公共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当对本场所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二、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确保其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三、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疏散预案。营业期间,娱乐场所应当保证疏散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四、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明显指示标志,不得遮挡、覆盖指示标志。

五、公共娱乐场所内的电器设备,必须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检查修理,用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不得擅自私拉临时线。

六、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消防设施,设备必须完好有效,严禁带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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