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精品范文库 > 3号文库

石油化工企业发生事故的原因

石油化工企业发生事故的原因



第一篇:石油化工企业发生事故的原因

石油化工企业发生事故的原因

化企业发生事故,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除自然灾害外,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1)设计上的不足。例如厂址选择不好,平面布置不合理,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生产工艺不成熟等,从而给生产带来难以克服的先天性的隐患。

(2)设备上的缺陷。如设计上考虑不周,材质选择不当,制造安装质量低劣缺乏维护及更新等。

(3)操作上的错误。如违反操作规程,操作错误,不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等。

(4)管理上的漏洞。如规章制度不健全,隐患不及时消除、治理,人事管理上不足,工人缺乏培训和教育,作业环境不良,领导指挥不当等。

(5)不遵守劳动纪律,对工作不负责任,缺乏主人翁责任感等。

综上所述,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主要在于人的过错。上述列举的五条事故起因,无不与人相关。事故既然主要是有人造成的,那么人就必须想方设法去控制事故的发生。

世界上一切事物的发生、发展和消亡,都有它内在的因素和客观条件,都是有一定规律的,事故的发生和消灭也有规律可循。如石油化工企业常见的机泵抱轴事故,大部分是因缺油失去润滑而造成的,如果按规定的润滑油质量标准定时、定点、定量的加油,保证润滑,则不会发生抱轴事故。又如动火也较易发生着火爆炸事故,如果严格的执行用火管理制度,落实防火措施,也不会出事故。石油化工企业在安全生产上有许多不利因素,但并非一定发生事故。只要充分了解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采取相应措施,事故是可以防止的。事实上有许多企业没有发生过较大事故,多年实现了安全生产。

第二篇:关于近期化工企业发生事故情况的.

滨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滨安监发[2008]91号

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近期化工企业 发生事故情况的通报的通知

各县(区)、市经济开发区安监局,市有关企业:

现将省安监局《关于近期化工企业发生事故情况的通报》(鲁安监发[2008]9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报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请迅速将本通知转发至各乡(镇、办)安监站、所有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鲁安监发[2008]95号

关于近期化工企业发生事故情况的通报

各市安监局:

今年6月份以来,潍坊、青岛、聊城市的化工企业接连发生3起非危险化学品致害的较大事故,共造成11人死亡、1人受伤,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坚决遏制化工企业事故的发生,现将事故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潍坊凯龙化工有限公司“6.7”散装水泥储罐倾倒事故 6月7日,潍坊凯龙化工有限公司新上5万吨/年亚硫酸钠、20万吨/年焦亚硫酸钠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散装水泥储罐倾倒事故,造成4人死亡。

潍坊凯龙化工有限公司位于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新兴工业园,2000年9月注册成立,小型化工企业,现有职工150人,主要产品为亚硫酸钠1.5万吨/年、焦亚硫酸钠9万吨/年,生产原料为纯碱、烧碱、硫磺等,属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不需申领 2 安全生产许可证。今年3月份,该公司与一自然人发起成立山东凯龙化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距原厂区约3公里处新征土地60亩,由潍坊凯龙化工有限公司负责筹建5万吨/年亚硫酸钠、20万吨/年焦亚硫酸钠项目,办理了项目立项、环保、规划、土地等相关手续,开始厂区围墙和道路等工程的建设。自5月30日起,因缺少水泥储存器具,该公司将原厂区二车间北侧用于储存纯碱的碱仓改为散装水泥储罐使用,该罐材质为薄钢板,高8.2米,上部为圆柱体(高5米、直径6米),下部为圆锥台(高3.2米,底部直径0.5米,锥度约46.4o),罐体距地面高约1米,用4根25号工字钢支撑(工字钢下部用10号槽钢和5号角铁斜撑),无地脚螺栓固定。6月7日14时45分左右,一辆散装水泥罐车将17吨散装水泥运至水泥储罐北侧,用橡胶软管对接,开动汽车空压机向储罐内输送水泥,期间,4名职工在储罐下分装水泥。15时50分左右,水泥储罐突然倾倒,将正在分装水泥的4人压埋在下面。该公司立即报警并组织抢救,用吊车将水泥储罐吊起,4人已当场死亡。

据初步调查分析,散装水泥储罐未进行地基基础、支撑系统和罐体强度的设计等,没有地脚螺栓固定,地基基础不牢,储罐下部锥度较小(正常锥度约为60o)。散装水泥罐车向罐内输送水泥时,水泥在储罐内部一侧形成堆积,造成储罐重心偏移向一侧倾斜倒塌。另外,该公司将碱仓改为散装水泥储罐使用后,既没有制订分装散装水泥的安全操作规程,也没有对职工进行专门 3 的安全培训,安全管理职责不落实。

这起事故的发生,暴露出潍坊凯龙化工有限公司违反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未按要求设计、安装水泥储罐,埋下安全隐患,违章指挥,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散装水泥储罐,没有及时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职工的安全培训不到位,没有及时排查治理隐患等问题。

二、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6.29”锅炉爆管事故 6月29日,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5号锅炉检修后点火试车过程中,发生锅炉联络管爆裂事故,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

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青岛市李沧区四流北路78号,始建于1958年,原名青岛化肥厂,1994年改制为现公司,是生产经营纯碱、化肥、氯化钙、热电及精细化学品的大型化工企业。其热电分公司于2004年7月成立,前身是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热电车间,现有职工381人,主要经营范围是电力和蒸汽供应,拥有9台锅炉、6台发电机组,额定蒸发量为850t/h,发电能力67MW。发生事故的5号锅炉(型号为BG-65/39-M,65t/h)于1988年9月安装完毕,1989年9月正式投入使用,累计运行时间8万余小时。该台锅炉于2008年4月8号开始进行大修,6月27日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3.92Mpa,6月28日23时5分试车点火,6月29日凌晨2时20分,压力上升到4.25MPa,验证人员在安全阀平台准备进行工作时,锅炉顶部右侧水冷壁上 4 集箱与汽包之间一连接管突然爆裂,喷出大量蒸汽和水,将5名员工烫伤,其中4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人轻伤。

据初步分析调查,锅炉联络管上存在严重的条状腐蚀凹坑,在验证安全阀所需的压力下,这些条状腐蚀凹坑引起爆管。另外,在锅炉检修过程中,有关单位没有严格按照《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进行水压试验,试压没有达到规定的压力,也没有根据锅炉运行近20年的实际,制定严格的检验方案,出现检验漏项,先后丧失了在水压试验和测厚过程中发现腐蚀凹坑隐患的机会。

这起事故的发生,暴露出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和有关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生产重视不够,没有严格遵守锅炉管理的有关规定,没有认真落实锅炉检修和点火试车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违章作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三、山东聊城大明化学有限公司“7.8”触电事故

7月8日,山东聊城大明化学有限公司进行袋装硫酸铵堆垛过程中,操作工移动输送机时发生触电事故,造成3人死亡。

山东聊城大明化学有限公司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北城办事处,2002年12月建厂,原名为聊城市秋实化工厂,2006年7月变更为现公司,小型化工企业,现有职工46人,主要产品为氰尿酸,副产品硫酸铵,设计能力均为4600吨/年,生产原料为尿素、氯化铵、硫酸、盐酸等,属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不需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今年7月8日上午,该公司组织人员使用一台 5 输送机对厂区南部空地上堆放的袋装硫酸铵进行堆垛,输送机上安装有两台电动机,由一条从硫酸铵车间配电柜引来的三相三芯电缆线提供动力电源,电缆线直接绑扎在输送机钢架上。10时10分左右,现场操作人员准备向北移动输送机再进行堆垛,先是关掉输送机上的电机开关,但没有从配电柜处切断电源,随后,3人在抓住钢架移动输送机时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

据初步调查分析,因电缆线绑扎点处外绝缘层磨破,露出的线芯与输送机钢架直接接触,造成钢架带电,又因当天阴雨致使输送机钢架整体潮湿,工人移动输送机时发生触电。另外,企业没有落实北城办事处安监办关于用电线路不规范的整改指令,未能对输送机上的电气线路及时维修,导致事故发生。

这起事故的发生,暴露出山东聊城大明化学有限公司不重视安全生产,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完善,设备管理责任不明确,电气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用电作业不规范,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等问题。

四、有关要求

各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高度重视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等非危险化学品致害因素的防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隐患治理年”的部署要求,全面、认真、细致地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现有工艺装置的革新改造也必须进行周密科学的安全论证,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严密防范事故发生。要加强特种 6 设备检维修和试车环节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校验等手续,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要建立健全安全用电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对职工的用电安全培训教育,认真检查各类电气设施、设备及附属装置是否规范、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临时用电线路是否符合有关规程及规定、电工防护用具和工具是否配备齐全并经定期检测等,严格用电作业安全管理。

各级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许可管理范围之外的化工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要将容易发生事故的涉氨、涉氯、剧毒和有毒气体、电石等企业,使用涉及氟化、硝化、磺化、重氮化、高放热反应等危险工艺的企业,安全距离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新建小化工企业等,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指导企业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尽快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请迅速将本通报转发至各县(市、区)安监局、辖区内所有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安监

化工

事故

通报 抄送:国家安监总局,王军民副省长,李世瑛副主任,省政府办公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7月21日印发

第三篇:机械事故发生原因

机械事故发生原因

1、直接原因

(1)、机械的不安全状态

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①、无防护

无防护罩,无安全保险装置,无报警装置,无安全标志,无护栏或护栏损坏,设备电气未接地,绝缘不良,噪声大,无限位装置等。②、防护不当

防护罩未在适当位置,防护装置调整不当,安全距离不够,电气装置带电部分裸露等。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①、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运行,设备带“病”运转,超负荷定转等。②、维修、调整不良,设备失修,保养不当,设备失灵,未加润滑油等。③、机械强度不够,绝缘强度不够,起吊重物的绳索不合安全要求等。

④、设计不当,结构不合安全要求,制动装置有缺陷,安全间距不够,工件上有锋利毛刺、毛边、设备上有锋利倒棱等。

3)、个人防护用品、用具。如防护服、手套、护目镜及面罩、呼吸器官护具、安全带、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①、所用防护用品、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

②、无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4)、生产场地环境不良 ①、通风不良

无通风,通风系统效率低等。②、照明光线不良

包括照度不足,作业场所烟雾烟尘弥漫、视物不清,光线过强,有眩光等。③、作业场地杂乱

工具、制品、材料堆放不安全。④、作业场所狭窄。

5)、操作工序设计或配置不安全,交叉作业过多。

6)、地面滑,地面有油或其他液体,有冰雪,地面有易滑物如圆柱形管子、料头、滚珠等。

7)、交通线路的配置不安全。

8)、贮存方法不安全,堆放过高、不稳。(2)、操作者的不安全行为

这些不安全行为可能是有意的或无意的。

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包括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忘记关闭设备;忽视警告标志、警告信号,操作错误(如按错按钮、阀门、搬手、把柄的操作方向相反);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机械超速运转;冲压机作业时手伸进冲模;违章驾驶机动车;工件刀具紧固不牢;用压缩空气吹铁屑等。

2)、使用不安全设备。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如工作梯,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临时拉线不符合安全要求等。

3)、机械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或清扫。

4)、造成安全装置失效。拆除了安全装置,安全装置失去作用,调整错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5)、用手代替工具操作。用手代替手动工具,用手清理切屑,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械加工等。

6)、攀、坐危险位置!如平台护栏、吊车吊钩等。

7)、物体(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

8)、穿不安全装束如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时穿着过于肥大、宽松的服装,操纵带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穿高跟鞋、凉鞋或拖鞋进入车间等。

9)、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如未戴各种个人防护用品。

10)、无意或为排除故障而近危险部位,如在无防护罩的两个相对运动零部件之间清理卡住物时,可能造成挤伤、夹断、切断、压碎或人的肢体被卷进而造成严重的伤害。

2、间接原因

几乎所有事故的间接原因都与人的错误有关,尽管与事故直接有关的操作人员并没有出错。这些间接原因可能是由于设计人员、设备制造、安装调试、维护保养等人所犯的错误。间接原因包括:(1)、技术和设计上的缺陷

工业构件、建筑物!如室内照明、通风"、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和材料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1)、设计错误

设计错误包括强度计算不准,材料选用不当,设备外观不安全,结构设计不合理,操纵机构不当,未设计安全装置等。即使设计人员选用的操纵器是正确的,如果在控制板上配置的位置不当,也可能使操作人员混淆而发生操作错误,或不适当地增加了操作人员的反应时间而忙中出错。设计人员还应注意作业环境设计,不适当的操作位置和劳动姿势都可能引起操作人员疲劳或思想紧张而容易出错。2)、制造错误

即使设计是正确的,如果制造设备时发生错误,也会成为事故隐患。在生产关键性部件和组装时,应特别注意防止发生错误。常见的制造错误有加工方法不当(如用铆接代替焊接),加工精度不够,装配不当,装错或漏装了零件,零件未固定或固定不牢。工件上的划痕、压痕、工具造成的伤痕以及加工粗糙可能造成用力集中而使设备在运行时出现故障。3)、安装错误

安装时旋转零件不同轴,轴与轴承、齿轮啮合调整不好,过紧过松,设备不水平,地脚螺拧紧,设备内遗留工具、零件、棉纱等,都可能使设备发生故障。4)、维修错误

没有定时对运动部件加润滑油,在发现零部件出现恶化现象时没有按维修要求更换零部件,都是维修错误。当设备大修重新组装时,可能会发生与新设备最初组装时发生的类似错误。安全装置是维修人员检修的重点之一。安全装置失效而未及时修理,设备超负荷运行而未制止,设备带(病)运转,都属于维修不良。(2)、管理缺陷

1)、无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规程不完善。2)、规章制度执行不严,有章不循。3)、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4)、劳动制度不合理 5)、缺乏监督。(3)、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上岗,操作者业务素质低,缺乏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不懂安全操作技术,操作技能不熟练,工作时注意力不集中,工作态度不负责,受外界影响而情绪波动,不遵守操作规程,都是事故的间接原因。

(4)、对安全工作不重视,组织机构不健全,没有建立或落实现代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调查整改不力。关键是企业领导不重视。

第四篇:煤矿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分类专题

煤矿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分类

一、按诱发因素分类

按诱发因素的不同,将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两种类型。

非责任事故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事故和因人们对某种事物的规律性尚未认识,目前的科学技术水平尚无法预防和避免的事故等。

责任事故是指人们在进行有目的的活动中,由于人为的因素,如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管理缺陷、生产作业条件恶劣、设计缺陷、设备保养不良等原因造成的事故。次类事故是可以预防的。

二、按伤害程度分类

按伤害程度划分,将事故分为死亡、重伤、轻伤3类。

(1)死亡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

(2)轻伤事故。指需休息一个工作日及以上,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伤害。

(3)重伤事故。指按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经医师诊断为重伤的伤害。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作为重伤事故处理:经医师诊断成为残疾或可能成为残疾的;

伤势严重,需要进行技术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生命的;

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非要害部位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1/3以上的;严重骨折、严重脑震荡等;

眼部受伤较重,有失明可能的;

手部伤害、脚部伤害可能致残疾者;

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凡不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伤害,经医院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上述各点,由企业行政部门会同基层工会作个别研究,提出意见,由当地有关部门审查确定。

3.按事故伤害程度分类

按事故对人员造成的伤害程度和伤亡人数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伤亡事故和特大伤亡事故6类。

(1)轻伤事故。指负伤职工中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负伤职工中只有重伤(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多人事故时包括轻伤、重伤)的事故。

(4)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49人的事故。

(6)特别重大事故。据国务院第34号“关于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

4.按事故性质分类

按伤亡事故的性质可分成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他8类事故。依照煤安字(1995)第50号文“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

计规定”(试行)划分的伤亡事故统计分类标准,将煤炭工业行业生产伤亡事故分为以下8类:

(1)顶板事故。指矿井冒顶、片帮、顶板掉牙、顶板支护垮倒、冲击地压、露天矿滑坡、坑槽垮塌等事故,底板事故也视为顶板事故。

(2)瓦斯事故。指瓦斯(煤尘)爆炸(燃烧),煤(岩)与瓦斯突出,瓦斯中毒、窒息。

(3)机电事故。指机电设备(设施)导致的事故。包括运输设备在安装、检修、调试过程中发生的事故。

(4)运输事故。指运输设备(设施)在运行过程发生的事故。

(5)放炮事故。指放炮崩人、触响瞎炮造成的事故。

(6)火灾事故。指煤与矸石自然发火和外因火灾造成的事故(煤层自燃未见明火,逸出有害气体中毒算为瓦斯事故)。

(7)水害事故。指地表水、采空区水、地质水、工业用水造成的事故及透黄泥、流沙导致的事故。

(8)其他事故。以上7类以外的事故。

5.非伤亡事故

在煤矿生产活动中,由于管理不善、操作失误、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中断生产、设备损坏等,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通称为非伤亡事故。原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下发的 “关于加强非伤亡事故管理的通知”,把非伤亡事故分为三级。一级非伤亡事故: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 h以上,或使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瓦斯、煤尘燃烧与爆炸;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 t(含50 t);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火灾使井下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在10 m(含10 m)以上;

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在5 m(含5 m)以上;巷道冒顶长10 m(含l0m)以上;二级非伤亡事故: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 h以上,但不足8 h,或采区停工8 h以上,但不足3昼夜;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 t(含10t);因水灾使采区停产;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 m(含5 m);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 m(含3 m);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 m(含5 m)。

三级非伤亡事故: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产130 min~2 h,或使采区停工2~8 h;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集,瓦斯浓度超过3%;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 t以下;范围不大的井下发火;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 m(含3 m);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3 m以下;巷道冒顶长度5 m以下。

第五篇: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

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

1、总则

1.0.1为防止石油化工企业无组织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造成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体健康,指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大、中型石油化工企业及需扩大装置(设施)界区的改、扩建工程。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石油化工企业的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确定。

1.0.3石油化工企业应采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减少污染的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加强管理与设备维护,最大限度地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量。

1.0.4确定石油化工企业与居住区的位置时,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响。**特征污染物的主要污染源远离居住区。

1.0.5执行本标准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法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表2.0.1 石油化工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m)

类型 工厂类别及规模(104t/a)装置(设施)分类 装置(设施)名称 当地近几年平均风速(m/s)

< 2.0 2.0~4.0 >4.0

炼油 ≤800 一 酸性水汽提、硫磺回收、碱渣处理、废渣处理 900 700 600

二 延迟焦化、氧化沥青、酚精致、醛精致、污水处理场 700 500 400

>800 一 酸性水汽提、硫磺回收、碱渣处理、废渣处理 1200 800 700

二 延迟焦化、氧化沥青、酚精致、醛精致、污水处理场 900 700 600

化工 乙烯≥30≤50 一 丙烯氰醇、甲氨、DMP 1200 900 700

二 乙烯裂解(技术)污水处理场、“三废”处理设施 900 600 500

三 乙烯裂解(技术)、氯乙烯、聚乙烯、苯 乙烯、乙二醇、橡胶()500 300 200 化纤 涤纶>20≤60 一 氧化装置 900 900 700

涤纶≤20 一 氧化装置 700 700 600

腈纶< 20 一 合成装置 600 600 500

一 聚合及纺丝装置 700(800)600(800)500(700)

锦纶6≤3 一 合成、聚合及纺丝装置 500 500 400

锦纶66≤5 一 成盐装置 500 500 400

化肥 合成氨≥30 一 合成氨、尿素 700 500 500

2具体规定

2.0.1石油化工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按表2.0.1确定,本表未列出的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不能小于160m,当小于160m,应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确定。

2.0.2石油化工企业距零散居民点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确定。2.0.3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设置居住性建筑物,并绿化。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最新更新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