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交通事故证明
交通事故证明
事故证明
年月日时分,本人驾
驶牌照为(车型)车,在(具体地点),由于
(事故原因),造成(受损结果)。
驾驶员姓名:
年月日:
派出所意见:
年月日
2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三)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简单说,要写上你XX时间在XX路段开XX车辆因为XX原因发生XX事故,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是XX,间接经济损失是XX.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04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八年八月十七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辖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
第四章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
第五章调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现场处置和现场调查
第三节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四节检验、鉴定
第六章认定与复核
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第二节复核
第七章处罚执行
第八章损害赔偿调解
第九章涉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章执法监督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
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第九条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第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常有人员伤亡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涉及营运车辆的,通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自行协商和简易程序
第十三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十四条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第十六条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情形之一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第十七条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第五章调查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条交通警-察调查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客观、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证据。
第二节现场处
第二篇:交通事故证明
交通事故证明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
电话:
我于2014年5月4日16时10分许在聊城市经济开发区创业中心被车牌号:鲁PZR551车辆在停车开门时擦伤。已在聊城市脑科医院检查治疗,现已康复。
本次事故受害者刘春平与肇事人刘冠印对个人事故伤害,责任和经济损失赔偿协商达成一致。
本人保证,以上事故赔偿与法律责任,现已肇事者刘冠印无任何关系。
特此证明
证明人签字:
年月日
第三篇:重大交通事故证明
重大交通事故证明
刑法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第一档为:发生重大事故:
而这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重大(交通)事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依刑法133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大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证明
某某系我单位职工,每月收入元。因于2010年月日发生交通事故,从2010年月日到2010年月日没有上班,被我单位扣发工资,并影响资金约元。特此证明
单位(印章)
年2月12日
惠州交通事故工资证明怎么开工资证明样本格式
工资证明
兹证明系我单位职工(身份证号码:),在我单位担任职务,自年月日起入职我公司,己连续在我单位工作年。该同志在我单位平均月工资收入为元,大写元整。
上述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证明人:(单位加盖公章)
年月日
2证明
某某系我单位职工,每月收入元。因于2010年月日发生交通事故,从2010年月日到2010年月日没有上班,被我单位扣发工资,并影响资金约元。特此证明
单位(印章)
2011年2月12日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资格。
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第六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军队、武警部队人员、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需要对现役军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军队、武警部队有关部门。
第三章报警和受理
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第九条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第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应当记录下列内容:
(一)报警方式、报警时间、报警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警的,还应当记录报警电话;
(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间、地点;
(三)人员伤亡情况;
(四)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还应当询问并记录肇事车辆的车型、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逃逸驾驶人的体貌特征等有关情况。
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或者出警指令后,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常有人员伤亡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或者其他有重大影响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涉及营运车辆的,通知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涉及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通过所属公安机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核查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经核查无法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事实存在,或者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篇:交通事故收入证明
交通事故收入证明
核心提示:收入证明(格式/样本)...收入证明
兹证明我公司员工魏###,身份证号码为##########,在我公司任一职,自2006年4月参加工作以来,每月的固定工资为3000元。年12月末至2009年1月初,魏##因其弟弟发生交通事故请假2周,公司已从其月工资中扣除1400元。
特此证明
内蒙古####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2交通事故护理人员收入收入证明格式
证明
兹证明xx-x,男(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x-x:,系我公司职工,在我公司的月平均工资为xx-x元。xx-xx年xx月xx日其xx(关系)xx-x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一直请假陪护其xx,期间未能上班,我单位未向其发放工资。
特此证明
xx-xxx-x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3【案情简介】
2008年3月7日,范先生入职上海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上午11时许,部门领导带其外出赴工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2008年9月,范先生被认定为工伤。2009年6月27日,经工伤鉴定为九级伤残。公司在此期间仅在交通事故理赔时提供工资证明,但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综合保险、未支付任何工资及补偿。
范先生认为,公司已严重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他来到《人才市场报》社反映情况并要求模拟仲裁。
【案件当事人及委托关系】
申请人:范先生
委托代理人:洪桂彬,《人才市场报》劳动关系工作室首席顾问
被申请人:上海某建筑安装公司
代理人:倪碧芸,上海海纳人力资源有限公司高级法务专员
【申请人仲裁请求】
一、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万元;
二、要求支付2008年3月7日至2009年6月27日停工留薪期间工资2.4万元;
三、要求支付2008年4月7日至2009年4月7日期间双倍工资差额1.98万元。
【陈述与答辩】
申请人陈述:
申请人进公司第一天,按部门领导要求前往工地参观,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肇事方全责。
申请人后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九级伤残。由于被申请人未缴纳社会保险,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万元。申请人停工留薪期间,被申请人应足额支付工资。
另据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请求仲裁庭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答辩:
申请人第一天报到即发生交通事故,作为用人单位尚未缴纳综合保险,对此被申请人无过错。
对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于申请人已获肇事方民事赔偿,故请求仲裁庭要求申请人提供事故理赔相关证据材料,以确认赔偿差额。
对于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申请人未提供劳动报酬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支持,且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超过一年,要求支付工资损失最多不超过一年。
对于双倍工资差额,由于申请人未实际提供劳动,要求支付双倍报酬亦无事实依据。
【举证和质证】
申请人证据1:收入证明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工资为每天90元。
被申请人(公司)质证:该证明明确,除用于交通事故索赔外,不作为任何其他用途,故不能证明劳动关系建立事实及劳动报酬数额。
申请人证据2:工伤认定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发生工伤事实。
被申请人(公司)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
申请人证据3:伤残等级鉴定报告证明申请人工伤伤残等级。
被申请人(公司)质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被申请人(公司)证据:无。
【庭审辩论】
焦点1: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可否兼得
洪桂彬:申请人系外来从业人员。《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外来从业人员被认定为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相关标准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由于被申请人未依法缴纳综合保险,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倪碧芸:《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机动车事故或其他第三方民事侵权引起工伤,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先期支付的,工伤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在获得机动车事故等民事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
申请人已获交通事故肇事方的民事赔偿,故被申请人只承担支付差额部分的赔偿责任。现申请人拒绝提供相关理赔依据,被申请人可不予支付。
洪桂彬: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伤待遇,系基于双方劳动关系。与交通肇事方的民事赔偿关系无关联。被申请人未缴纳综合保险,故不存在工伤保险基金先期支付的问题。
倪碧芸: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规定,由于交
第五篇:交通事故赔偿证明
交通事故赔偿证明
交通事故赔偿居住证明怎么开?
证明
兹证明,男(身份证号:),其于年月起与其妻(子)一直在我辖区内(地址:)居住生活。
特此证明。
证明方:居委会或单位
当地派出所
年月日
2(1)公安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复议裁定书;
(2)受害人受到伤害及伤害后果的证明(病情诊断、法医鉴定、伤情等级、有关照片等);
(3)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及交通费的证据(医疗费单据、误工天数和误工收入的证明、医疗部门准许专人护理的证明及护理费凭证、住宿费单据、车船票等);
(4)要求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被扶养人情况证明(含出生日期及其他扶养人情况证明);
(5)其他证据
3【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交通事故中误工费证明如何出具
首先,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首先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所有赔偿责任依据的开始。
其次,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损害,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建立的基础是伤残等级鉴定基础之上。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
第三,伤残等级后确认后,依据当地的上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各项赔偿责任。
第四,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伤亡,可以聘请律师,律师费用也由将来的败诉方承担。
4一、基本赔偿项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后继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鉴定费、整容费等。
二、我是交通肇事案件的专业律师,若需法律帮助,欢迎预约面谈或来电话为你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解答。
1、实际损失。
2、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
3、上本地收入数据。
其实收入证明是最好搞的证据。
5【举证和质证】
申请人证据1:收入证明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工资为每天90元。
被申请人(公司)质证:该证明明确,除用于交通事故索赔外,不作为任何其他用途,故不能证明劳动关系建立事实及劳动报酬数额。
申请人证据2:工伤认定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发生工伤事实。
被申请人(公司)质证:对真实性无异议。
申请人证据3:伤残等级鉴定报告证明申请人工伤伤残等级。
被申请人(公司)质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被申请人(公司)证据:无。
【庭审辩论】
焦点1: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可否兼得
洪桂彬:申请人系外来从业人员。《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外来从业人员被认定为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相关标准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由于被申请人未依法缴纳综合保险,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倪碧芸:《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机动车事故或其他第三方民事侵权引起工伤,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先期支付的,工伤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在获得机动车事故等民事赔偿后,应当予以相应偿还。
申请人已获交通事故肇事方的民事赔偿,故被申请人只承担支付差额部分的赔偿责任。现申请人拒绝提供相关理赔依据,被申请人可不予支付。
洪桂彬: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伤待遇,系基于双方劳动关系。与交通肇事方的民事赔偿关系无关联。被申请人未缴纳综合保险,故不存在工伤保险基金先期支付的问题。
倪碧芸: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申请人不可能因一次事故而多次受益。
洪桂彬:《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被《工伤保险条例》取代。《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禁止双重获赔的规定,故申请人主张工伤赔偿不违反现行规定。
焦点2:工资证明能否作为劳动报酬履行依据
洪桂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且被申请人至今未支付劳动报酬,故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申请人的劳动报酬数额可参照被申请人出具的《收入证明》予以确认。
倪碧芸:申请人第一天上班即发生事故,被申请人根本没时间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出具的《收入证明》,是经申请人恳求,为协助其更好地获得交通事故肇事方赔偿而开具的。而且,该《收入证明》明确,不得作任何其他用途。
洪桂彬:申请人认为,该证明系被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对申请人所在岗位工资情况的确认,可作为申请人后续劳动报酬履行的依据。
至于该证明“不得作任何其他用途”,不能否认证明的证据价值,且其意思表示本身也是无效的。
倪碧芸:劳动报酬履行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参考同岗位薪酬标准予以确定。
申请人的岗位为水泥安装工,每月报酬按公司规定仅1500元,不可能达到每天90元。且工资证明是单方意思表示,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确认,不能作为劳动报酬的履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