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自主创新产品申报说明
附件1:
自主创新产品申报说明
一、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依法在江西省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单位均可申请认定。
二、基本条件:
1、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
2、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申请单位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依法取得的江西省企业、事业单位或公民在我国依法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产品具有自主品牌是指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
3、产品技术水平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含)以上水平,或对现有产品实现了结构、材料及性能等方面的根本性改进,或对产品现有生产工艺实现了较大程度创新,节能降耗减污效果显著;
4、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
三、经省科技厅认定的创新型试点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产品,省级优秀科技新产品,以及经省工信委组织评定的省级优秀新产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列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第二篇:2011年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申报指南(模版)
http://pro4.gdstc.gov.cn/pro/ 附件一:
2011年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申报指南
一、申报原则
2011年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二、技术领域范围
2011年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申报所涉及的技术领域分别为:(A)电子信息;(B)先进制造;(C)航空航天;(D)现代交通;(E)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F)新材料;(G)新能源与高效节能;(H)环境保护;(I)地球、空间和海洋;(J)核应用技术;(K)现代农业;(L)其它。每个领域的二级分类目录详见《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附表2.4。
三、申报条件
申请单位及申请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㈠ 申请单位的条件。
⒈凡在广东省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认定。
⒉拥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或部门。
⒊企业上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㈡ 申请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的条件。
⒈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
⒉产品必须在广东省境内生产。
⒊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不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纠
自主创新产品推荐汇总表》以及申报单位提交的纸质申报材料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后一并报送省科技厅业务受理窗口。
五、网络申报注意事项
㈠ 按要求逐项填写申请书,包括填空(文字或数字)和选项,请将符合条件的选项代码填写在相应空格内,《申请书》附表提供相应分类及代码。
㈡ 产品名称、品牌、型号/规格/版本号应分别填写,且简洁、清晰、规范;产品名称尽量不出现英文词组或缩写,不得出现“系列”、“系列产品”等词语。
㈢ 每一个产品最多申报5个型号(或规格),且型号(或规格)中不得出现“等”、“系列”、“系列产品”等词语。
㈣ 产品主要性能与配置请定量描述,并且能在提交的证明材料中找到支撑,不能用“最好”、“最佳”等主观、绝对性描述语言;一个申报产品含多个型号的,不能以某个型号为例进行描述;药品类产品主要配置填写“产品核心成分”;总字数不得超过500字。
㈤ 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应保证产品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由此可能引起的法律纠纷,由申报单位负责。
㈥ 相关证明材料无需在申报系统中上传,但必须在纸质材料中以附件形式提供。
六、纸质材料报送要求
㈠ 申报单位及时完成网络材料提交后,应提交的纸质申报材料包括: ⒈《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书》及附件材料(一式6份,加盖单位公章,各项产品的申请书及其附件应成套装订成册);
⒉ 本单位《2011年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申报汇总表》(一式1份,由申报系统生成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㈡ 各推荐单位完成网络审查与推荐后,应提交的纸质材料包括: ⒈《2011年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推荐汇总表》(一式1份,由申报系统生成打印,加盖单位公章);
⒉各申报单位申报材料(需推荐单位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㈢ 申请书附件应包括: ⒈必需材料。
⑴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⑵质监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企业上财务报表。
⑷拥有专门研发机构或部门的证明材料(企业研发机构或部门情况表及其它证明材料)。
⑸申报产品知识产权及其权益状况的有效证明。⑹申报产品品牌及其权益状况的证明。
⑺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国家或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提供);节能/节水产品认证证书(属于节能/节水认证范围的应提供,若产品同时入选《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则另需提供清单中公司所在页的复印件)。
⑻申报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或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⑼申报产品市场销售情况证明(包括该产品上市场销售情况一览表、销售额排名前5位的销售合同或销售单复印件、具有代表性的政府采购合同等)。
⑽主要用户使用报告。
第三篇: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网上申报流程
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
网上申报流程
一 系统简介:
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申报系统,供申请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的单位使用,可进行申报单位情况及申报产品相关资料的网上提交和产品状态查询等。
1.1硬件配置
运行本系统的最低硬件配置为: P4以上个人计算机
能拨号上网或专线(ISDN、DDN)连接Internet 1024×768 增强16位色
1.2软件要求
Windows系列操作系统 IE6.0以上版本的浏览器 Office2003 建议配置:中文Windows XP + 中文Office2003或更高版本(须含Word、Excel)
1.3申报流程
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申报和评审材料通过北京科技协作中心进行统一报送。
各产品申报单位首次登陆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网(www.feisuxs)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完成单位用户信息注册备案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填写申报材料并提交纸质资料到指定地点。
申报材料在线申请通过初审后,系统将自动生成excel文档可供申报单位下载打印。
二 申报系统使用说明:
1.企业注册:
(1)点击“在线申报”按钮或“注册”按钮(如图1)
图1
(2)进入注册页面(如图2):
图2 点击“注册”按钮。
(3)企业注册页面(如图3):
图3 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上的各项内容。
图4 点击“注册”按钮,即完成单位信息的注册。2.企业用户登录
(1)企业完成注册后,可在主页上方输入组织机构代码及密码直接登录。(如图5)
图5
(2)同时进入企业操作页面。(如图6)
图6
3.等待审核
企业完成注册后,等待认定小组对资料进行审核,企业可在提交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登录查询审核结果。企业注册信息未通过审核时,企业用户登陆进入管理界面后,无法进行新产品的申报。同时在点击“新产品申报”按钮时将显示企业注册信息未通过审核的原因(如图7)
图7
4.企业信息管理
(1)企业用户完成单位信息的注册后,登陆尽可进入企业管理页面。在企业信息管理中对企业注册信息进行查看、修改。
请注意:在进行企业信息修改时,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两项无法修改,请在企业注册时谨慎填写,如需修改请联系工作人员。(如图8)
图8
(2)当企业注册信息通过审核后,点击“企业信息修改”按钮怎会出现如下内容(如图9),此时不能再进行企业信息的修改,同时开启新产品的申报功能。
图9
5.新产品申报
(1)在企业注册信息通过审核后,点击“新产品申报”按钮进入如下产品申报界面(如图10),点击“开始填写申报表”按钮,进入申请表填写(如图11)。
图10(2)新版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申请书共包括8张附表,在每张表填写完成后,请点击“保存进入下一步填写”按钮。(如图11)
图11
(3)注在部分需要填写日期表格中(如图12),日期选择对话框未出现,请在页面空白处单击鼠标右键,选择“刷新”(如图13)
图12
图13
(4)申请书提交后请点击“申报产品列表”按钮(如图14)。点击“导出”按钮(如图14),可将新填写的北京市自主创新产品申请书以excel格式导出。
图14
请注意:导出excel格式的申请书后,在“其他信息表3中”,《单位承诺》内容是导出后生成的,请企业用户切勿漏填。(如图15)
图15
(5)在申报书填报完成后,在申报产品列表中点击“预约审核日期”按钮,(如图16)
图16 选择相应的日期点击“预约”按钮,当实际人数等于当天该时段预约人数时,则不能再选择该时段。
(6)将申请书和附件材料左侧胶装一式五份按预约时间递交到受理地点
第四篇: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报材料清单
附件2: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报材料清单
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列出具体申报材料清单,但必需材料务必提供,只要申请表里有的项目,能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的都要提供辅助材料。
一、必需材料:
申报材料按以下顺序一式三份统一用A4纸普通装订成册。请不要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封面均采用普通纸质材料。
(一)福建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必须在申请表首页明确申报产品型号(系列号),联系方式一律填写“手机号码”。
(二)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若属中外合资,应提供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权结构;
(三)产品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
(四)关于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书。可包括专利证书(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版权证书、商标权证书等。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五)省级以上法定检测单位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六)产品采用标准证明。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过的企业上财务报表。
(八)省级以上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
(九)产品进入市场的证明材料(销售合同,销售发票)、主要用户报告等有效证明(如属出口产品需提交出口证明)。
二、辅助材料(对申请表和必备材料未充分说明的情况作进一步说明,有利于了解情况,申报单位可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选择提交),一般包括:
(1)获得科技奖励证明、获得国家或省级部门立项支持的证明、科技成果或新产品新技术鉴定证书、或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2)环保达标证明;
(3)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含)创新型试点企业证明材料;
(4)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证明材料;
(5)产品获得品牌情况证明材料(获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免检产品称号;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称号;其它品牌称号);
(6)企业通过质量标准认证证明材料(通过ISO9000、ISO14000、OHSAS18000认证或其他行业认证)
第五篇:测绘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测绘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国测科发[200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有关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加快事关测绘事业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重大测绘科技成果的转化,实现我国测绘科技自主创新与跨越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测绘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国家测绘局。
国家测绘局二〇〇九年十月十日
测绘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科技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6]539号)等文件精神,组织开展测绘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工作,鼓励开展自主创新,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带动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自主创新产品(以下简称“新产品”)是指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程度高、技术水平先进、应用前景良好的产品。
第三条 国家测绘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司负责测绘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和监督等工作。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组织开展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并发布《测绘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对列入《产品目录》的产品推荐进入《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
第四条各级测绘部门和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时,应优先购买列入《产品目录》的产品。其中,对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或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可以由各级测绘部门和单位进行订购或首购,并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相关产业化政策中给予重点支持,以引导全社会支持测绘自主创新产品的发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测绘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凡持有新产品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认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的产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其他相关产业政策;
(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我国的权利人具有独立支配权或相对控制权的知识产权,即我国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依法拥有的、可以独立地行使知识产权各项权能的知识产权,或虽然不拥有所有权,但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可以独立行使知识产权各项权能,并能不受他人制约地进行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知识产权。自主知识产权的来源方式主要包括:自主研发或设计;受让或受赠;企业并购或重组;获得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
(三)产品创新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的功能和性能;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产品技术先进,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四)产品质量稳定可靠,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
(五)列入国家或测绘科技计划的产品、获国家或测绘科技奖励的产品、在国家测绘局组织的软件测评中获得推荐的软件产品或通过国家测绘局组织的科技成果鉴定的产品,将优先认定为测绘自主创新产品。
第三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七条 凡申请认定测绘自主创新产品的单位,按要求向国家测绘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司提出申请,填写《测绘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说明产品知识产权状况的证明材料(凡属于联合申报或多个单位共同享有知识产权的,必须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三)说明产品自主创新水平的证明材料(鉴定证书或其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属专利技术的产品需附专利证书,获奖产品需附获奖证明);
(四)产品采用标准证明;
(五)辅助材料(对申请表和必备材料未充分说明的情况作进一步说明,有利于了解情况,申报单位可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选择提交),一般包括:
1.若有环境污染的项目,需提交产品环保达标证明;
2.若属中外合资,应附股比说明;
3.生产规模、产品进入市场的证明材料(销售合同,销售发票);
4.出口产品须提交出口证明;
5.获得国家或省级部门立项支持的证明、主要用户报告等有效证明;
6.国家测绘局组织的产品测评的推荐证明。
第八条 国家测绘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司组织产品相关领域的专家对产品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与评价,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或要求申请单位进行陈述和答辩。
第九条 国家测绘局对经专家评审通过的产品进行审定,并通过国家测绘局官方网站和《中国测绘报》等媒体向社会公示三周。
第十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产品,国家测绘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司将其列入《产品目录》,在国家测绘局官方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核发《测绘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证书》。
第十一条 被认定的测绘自主创新产品有效期根据产品的不同特点分为2-3年。有效期内,若产品状况发生变化,被授予单位应及时向国家测绘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司报告。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产品,将取消其测绘自主创新产品资格,并收回认定证书。有效期满,被授予单位可再次申请认定,但应在有效期截止前三个月提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测绘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司负责对申请单位和参与认定工作的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一)产品认定结果及参与产品认定工作的相关部门和机构接受全社会监督。对于有异议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国家测绘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司申述,国家测绘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司根据情况进行调查或组织复议,并反馈调查结果;
(二)申请单位提交的各种材料应真实可靠。在测绘自主创新产品申报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测绘自主创新产品证书的,由国家测绘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司撤消其认定证书,从《产品目录》中删除并予以公告,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测绘自主创新产品申请;
(三)经调查发现参与评审的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或在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出现重大失误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十三条 建立测绘自主创新产品进入市场后的跟踪考核和评估机制,对产品质量存在重大缺陷和问题的,取消其自主创新产品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局科技与国际合作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