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浅议如何正确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浅议如何正确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查明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引起的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依照法定程序,应用科学的方法,对当事人是否承担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作出的定性、定量的结论。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是责任认定的基础,而如何把握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则是责任认定的关键。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工作中,尽管现场勘查齐全、事实清楚,但对事故的认定有时还是意见不一,各持己见。其主要原因就是没有正确认识和把握“因果关系”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作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因果关系”主要由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违章行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定量分析,交通事故产生的必然性和偶然性等部分组成。
一、交通事故中的因果关系
“先违章,后肇事”,违章是发生事故的原因,发生事故是结果,违章并不一定有肇事后果,但肇事必须有违章的前因。
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是责任认定的基础。而如何把握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则是责任认定的关键。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工作中,尽管现场勘查齐全、事实清楚,但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有时还是意见不一,各持己见。其主要原因就是没有正确认识和把握“因果关系”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作用,因此,事故处理机关要依法正确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就必须正确把握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范畴,辩证唯物主义关于因果关系的论述,是各门学科认识和解决因果联系的依据和基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正是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因果关系的原理来解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的因果关系问题。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客观世界各种现象都是普遍联系,相互制约的,原因和结果既互相依存,又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从事物发展的整个过程来看,原因和结果是相互联系的,2011年5月,驾驶员韦某驾驶一辆农用拖拉机,遇前方有葛某、侯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分别驾驶两辆摩托车一前一后从对向驶来,由于葛某无证驾驶,驾驶技术生疏,且葛某、韦某驾车在会车时均未减速靠右行驶,致使葛某驾驶的摩托车与韦某的农用拖拉机左侧相刮,葛某的摩托车翻下路基,而韦某的农用拖拉机失控后又碰撞侯某的摩托车,造成葛某、侯某受伤,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葛某的摩托车碰撞韦某的拖拉机是葛某无证驾车、葛某韦某会车时均未减速靠右行驶的结果,又是导致韦某的拖拉机失控原因,而韦某的拖拉机失控又是韦某的拖拉机碰撞侯某的摩托车的结果。如果泛泛地去分析因果关系,就无法分清哪个是原因,哪个是结果。在确定一个现象是原因而不是结果,及确定另一个现象是结果而不是原因时,只有把这两个现象从广泛联系中分离出来,独立地考察,这样才能分清原因和结果。上述案例中,则可因事故损害的不同,把该事故分作为两起事故来处理:第一次事故是由于葛某无证驾驶,驾驶技术生疏、葛某韦某会车时均未减速靠右行驶,致使葛某驾驶的摩托车与韦某的农用拖拉机左侧相刮,造成葛某的摩托车翻下路基受伤、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葛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韦某负次要责任;第二起事故是韦某的拖拉机失控后碰撞侯某的摩托车,造成侯某
受伤、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韦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侯某、葛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由此可见,分清事故的因果关系,对事故的责任是极为重要的。
二、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它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即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即损害后果)的事故。交通事故必须具备四个要素:道路要素、违章要素、损害后果和过失要素。其中违章要素就是当事人必须有违章行为,且违章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才算是道路交通事故,如果违章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则不算交通事故。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我们只研究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而不去追究间接原因,也就是说造成直接原因者才承担交 通事故责任,间接原因者不承担事故责任。如2011年8月我大队处理的一起重大事故案例:韦某驾驶货车行经村庄路段时,遇前方有学龄前儿童黄某在前方道路右边与同伴嬉戏,由于韦某驾驶制动系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行经村庄、及发现前方路旁有儿童在嬉戏时未减速打喇叭警示,而黄某在无监护人看护情况下在车辆临近时突然由右往左横穿公路,致使货车碾压黄某,造成黄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学龄前儿童黄某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公路,是造成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韦某驾驶制动系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行经容易发生危险的村庄路段、发现前方路旁有儿童在嬉戏时未打喇叭警示也未降低车速,是造成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故学龄前儿童黄某与驾驶人韦某应各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而黄某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看护的责任和义务,与黄某“突然横穿”公路有因果关系,但不是造成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因此,其监护人不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
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我们还应注意一个问题,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与负刑事责任的人,在年龄规定上有明显的区别,《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可见,负刑事责任的人具有一个年龄界限,而负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则没有年龄的界限,不论年龄大小,只要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违章者就在交通事故中负有交通事故的责任。当然在经济赔偿上,有具体的年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至十八周岁直接有劳动收人的可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造成交通事故并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交通事故并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经济损失由其监护人承担。”
前面叙述的案例二,就是一个例子一,因此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违章者的年龄不是主要的,而主要是看违章者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以及损害后果之间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因果关系,这才是认定交通事故的关键所在。
三、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定量分析
判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无直接的联系及判定违章行为对损害后果作用的大小,就是
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定量分析。
某种原因可能引起某种后果,这只是它有引起某种后果的可能性。我们通常说“违章是事故的祸根”,但并不是违章必然发生交通事故,这只是它有引起某种后果的可能性,且违章行为不一定是事故的直接原因,一切结果都是依具体的时间、地点、条件而定。条件不同,同样的违章行为产生的后果不一样,严重违章在事故中的作用不一定就大。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决不能离开具体事故的发生过程,仅根据违章行为的情节轻重而认定责任的大小是不切合实际的,只有对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进行准确的定量分析,才能得出事故责任的定性结论。如案例三:2008年8月11日,黄某驾驶一大型平板挂车载一台推土机(未捆扎牢固)行驶至上坡后右转弯路段时与一相向占线驶来的韦某驾驶的农用拖拉机发生轻微挂擦,平板挂车所载推土机脱离平板,坠入山崖,造成重大损失。如果从违章行为造成的后果来看,显然因“捆扎不牢”而产生的后果要比“违章占线”严重得多,如果“捆扎牢固”,拖拉机与平板挂车轻微挂擦是不会导致推土机坠入山崖,造成重大损失的。所以,该事故的后果主要是“捆扎不牢”引起,并且,它在事故中的作用较大。故该事故应由平板车方负主要责任,拖拉机方负次要责任。
四、交通事故产生的必然性和偶然性
必然性和偶然性是因果关系的深化,当深入考察事物的因果关系时,就会发现两种不同的联系,即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
必然性是指客观事物发展过程中由根本矛盾决定的、合乎规律的、确定不移的联系和趋势,如行人在机动车临近时突然横穿道路,由于机动车受自身机械条件制约,即行驶中的汽车出于惯性的作用,不可能制动即停,因此,行人被撞或碾压的交通事故难以避免,这就使事故的产生具有了逻辑上的必然性。
偶然性是指事物发生过程中有可能出现,也可能不出现,可能这样出现,出可能那样出现的不确定的联系和趋势。如手扶拖拉机违章载人,不一定就发生交通事故,假如发生事故,可能是手扶拖拉机正常行驶,乘客从拖拉机上摔下致伤、致死,也可能是翻车、撞车造成群死群伤。因此,违章载人是否发生事故或者发生什么类别的事故具有偶然性。
必然性和偶然性互相依赖,对立统一,没有脱离偶然性的必然性,偶然性是必然性的表现和补充,没有离开必然性的偶然性,必然性存在于偶然性之中。同一现象对于某一过程来说是必然的,而对于另一过程来说则可能是偶然的,反之亦然。如一个青年不幸因交通事故死亡,这对于一个人的成长过程的总趋势来说是偶然的,然而对于当时的事态,即构成事故的各种条件和环境来说,又具有必然性。
在同一场合,必然性和偶然性在事物发展过程中具有不同的地位和作用,必然性和偶然性这种确定性和不确定性的统一,要求人们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以现场为依据,以交通法规为准绳,对案件进行全而具体的分析,防止思想的绝对化,避免片面性。
必然性和偶然性这两种不同的趋势,在交通事故的联系和发展中起着不同的作用。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不是单一的,往往是内部和外部的、主要和次要的等各种原因综合作用的结
果。必然性是产生于交通事故内部的主要原因,因而在它事故中居支配地位,决定事故的发展方向,偶然性则产生于交通事故外部的次要原因,它在事故发展过程中处于从属地位,对事故的发展过程只起促进或者延缓的作用,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过程中,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事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的,应负主要责任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事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偶然因果关系的,应负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五、正确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把握的问题及思考
第一,必须把握的问题:
(一)当事人无违章行为或当事人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只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二)分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以此来划分和确定是否负有交通事故责任以及事故责任的大小。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作用小的一方负次要责任,作用基本相当的负同等责任。
(三)分析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必须依据事故现场和调查取证材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交通法规,才能做出事故责任的认定。
(四)把握好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是正确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关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和交通事故发生以及损害后果之间的合乎规律的联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是当事人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思考的问题:
(一)交通事故中的因果关系不是凭人们的主观意志、想象推测出来的,而是通过对已经发生的违章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进行综合的分析,所以,应当按照交通事故发生的客观规律来进行判断,它的联系范围具有相对的确定性,不能人为的无限制的扩大。也就是说,不能漫无边际地去研究产生损害后果的原因中的原因,也不能无限制地去研究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结果,而只能研究造成交通事故直接原因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作中,要根据发生交通事故的实际情况来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必须用全面的。系统的观点来分析事故与违章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交通事故的发生与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有因果关系,但这不等于每种违章行为都会引发交通事故,如发生了交通事故,两者之间就一定有某种必然联系。这就要求事故处理人员,要从交通事故发生全过程,从各个角度全方位地去进行分析,把引发交通事故的各种相关因素都找出来,不管这个因素是直接还是间接、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主观上的还是客观上的,都要认真、细致、全面地去加以分析、研究、判断每一个因素与交通事故发生之间有什么内在联系,各个因素之间的必然性是什么,防止只抓一点,不计其余,无限扩大的错误做法。
总之,认真勘查交通事故现场,实事求是地对整个事故的原因调查取证,客观地分析违章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正确地掌握违章行为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所起作用大小,以及引起损害后果作用的大小,以及引起损害后果作用的大小,才能准确地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只有这样,交通事故才能得到公正的处理;受害者才能得到合理的赔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才能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有效地教育人们、惩处交通肇事的责任者。这对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维护社会正常的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树立人民警察队伍的公平公正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白xx,男,19xx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x村。
被申请人xx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第04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赵xx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3、责令被申请人转送xx县公安局对肇事人赵俊杰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和罚款。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XX年2月3日作出的第04015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赵xx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1、根据责任认定书的认定,肇事人赵xx属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并且在经过路口时未按规定减速行驶,这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
2、赵xx未经过培训从而未取得驾驶证,因而不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技术,不熟悉道路交通规则,这样一个人上路驾驶机动车辆,是一个典型的“公路杀手”!违反法律规定强行上路行驶,是发生本次事故的根源;如果赵xx遵守无证不得上路驾驶的规定,此次事故根本就不会发生!因此赵xx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3、如果赵xx熟知交通规则,严格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在行经路口时减速行驶,事故也可以完全避免的!违反此条规定,其起源还在于赵xx未取得驾驶资格,不熟悉交通规则所致!
4、在交通肇事后,赵xx不是积极提供费用治疗受害者,而是避而不见,致使事故中受伤的申请人之妻、之女以及邻居因经济困难,继续治疗难以维持!这也是被申请人责任认定应当参考的情节!
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被申请人仅以申请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为由,就认定申请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不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按照申请人前述分析,赵xx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如果肇事人赵xx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强行无证上路行驶,即使申请人有前述违章行为,也不可能造成此次事故。因此,即使申请人违章,也不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与此次事故无因果关系,依法不应负交通事故责任!
三、未正确认定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豫a-xxxxx号桑塔纳轿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赵xx驾驶,与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具有重要的因果关系。可以说,如果车辆不交给赵xx驾驶,此次事故完全可以避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认定豫a-xxxxx号桑塔纳轿车的所有人及驾驶员在本次事故应负的责任。
四、适用法律错误
因本案中涉及第三人责任问题,因此被申请人仅仅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作出责任认定不当,还应当同时引用该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应当引用而未引用相关法律根据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第三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寇新春,男,汉族,1977年10月19日出生,现住惠农区庙台乡省悟二队,系死者寇新才的哥哥。
申请人因弟弟寇新才道路交通事故一案,不服石嘴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红果子交警队大队第04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原认定书)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提出复核申请,请求依法撤销原认定,重新作出公平、公正的认定。事实与理由:
原认定认为死者寇新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带安全头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之规定,应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认定所确认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申请人认为:
1、大货车司机酒后驾车,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直接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
2、肇事大货车在事发时,车速是多少,交警部门未委托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同时,从现场刹车痕迹来判断,大货车肯定存在超速行为。
3、有目击证人证明,事故发生后,大货车移动车位,破坏现场,大货车司机存在故意伪造、破坏现场的行为,希望交警部门进一步调查。
4、再者本人虽有违章行为,但是这与本次事故发生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致命联系,不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5、从事故现场看,两车发生碰撞后,大货车将摩托车撞出30多米远。而大货车刹车痕迹也较长,不难判定大货车超速。
6、作为公路管理部门没有在道路上施划标线、没有安置交通标志,交通部门没有尽到合理管理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原认定草率失责,确认事实错误,划分责任显失公平,违反法律规定,是一份根本错误的认定。特此申请复核,请求依法撤销原认定,重新作出公平、公正的认定。此致
石嘴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2012年7月6日
第四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议申请书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 “*公交认字[*]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依法认定***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不服*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年*月*日作出的“*公交认字[*]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和理由如下:
1、根据监控录像显示,***驾驶***行经***红绿灯路口时没有减速反而加速,最终导致了与行人***发生碰撞,行人***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2、***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系严重改装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之规定,刘金六对车辆的改装导致了车辆的危险程度增加,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身为职业驾驶员,理应遵章行驶,其违反交通规则的严重性远大于行人***横过道路时违规的严重性,本案情节轻重明显悬殊,认定书认定同等责任明显不公。申请人认为***应当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撤销“*公交认字[*]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承担主要责任,认定***承担次要责任。
此致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年*月*日
第五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议申请书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一:林光华,男,1987年12月24日,汉族
住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侯家岗乡侯岗集镇
申请人二:陈文琴(林光华妻子),女,1987年6月8日,汉族
住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侯家岗乡柏术门村
申请事项:
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熟公交认字[2013]第B07060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2.依法认定丁波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3年8月1日作出的“熟公交认字[2013]第B07060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申请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事实和理由如下:
2013年7月5日晚19时45分许,申请人林光华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珠江路由西往东路口时,交通信号提示灯显示为绿灯,申请人林光华依法通行。行至对面马路时,丁波驾驶汽车将其撞倒,经申请人了解,该路口信号灯转绿灯的时间为19:45:09秒,发生碰撞的时间为19:45:13秒。丁波在如此短的时间内驾驶汽车通行,申请人认为其有闯红灯的嫌疑,如果没有闯红灯,那么当时的行驶速度肯定超出规定。据此,申请人认为丁波应当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依法严惩肇事人员,特提出重新认定申请,请查明事实,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苏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林光华、陈文琴201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