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妇女】产假和产假工资
产假和产假工资
(一)女职工产假天数
1、正常产假: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共90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生育后三个月内不领独生子女证的,这35天作事假处理);
3、多胎生育假,每多生一胎增加15天;
4、难产假15-30天,其中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15天
5、晚育假(24周岁以后生第一胎)增加15天
6、流产假
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4-7个月42天
怀孕7个月以上,死胎、早产不成活75天
(二)产假工资发放
国家对妇女“三期”实行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三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是指按规定的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计发的工资。例如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等。
如果用人单位参加了生育保险统筹,女工产假期间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由社保机构按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生育津贴,并报销生育住院费用。(自费药和营养品不报销)。
特别提示:
1、享受产假各项待遇的前提是符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违反政策怀孕和生育的,如非婚生育,计划外生育(无证生育)等,不适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不发产假工资、不报生育费用。
2、生育津贴应由社保机构拨到单位,再由单位按规定的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标准发放给职工。
①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待遇低于社保支付标准的,按职工实际待遇支付,余款归单位。
②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待遇高于社保支付标准的,超过部分由单位自行解决; ③职工本人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第二篇:产假期间工资怎么发
产假期间工资怎么发?
缴纳生育保险的,又社保发生育津贴,单位不用再另行发放工资。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 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补足。
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的,由单位承担相关待遇。
第三篇:产假工资规定
假设甲生产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6000,则公司从按6000月向其支付产假(含奖励假80天)期间工资,产假结束后按正常工资结算。同时公司向社保局申请生育津贴,社保局将按照公司上全体参保员工的平均月工资(假设为5000),则发放5000÷30×98(难产或多胞胎可增加)的生育津贴。公司多付的部分由公司自己承担。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 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造成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女职工支付费用;其中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前款所称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用人单位上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十三条 参保人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参保人生育假期:顺产的,98天;难产(剖腹产、会阴Ⅲ度破裂)另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另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2个月以下流产的,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流产的,30天;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流产的,45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发生死胎和早产不成活的,75天。参保人因生育而导致死亡,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按产前15天及产后至死亡时的实际天数计算。
(二)参保人计划生育手术假期:取出宫内节育器的,2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3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30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10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上述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三)属于计划生育奖励假期或晚婚、晚育奖励假期以及看护假期,参保人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产假工资。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七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生育津贴足额支付给职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用人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篇:产假工资申请书
申请书
尊敬的领导:
我公司李海艳同志依法休产假,按劳动法规定现申请补发四个月产假工资,产假最低保障金为每月820元,共3280元(含保险费)。
恳请批准
申请人 人力资源部
2011年10月8日
第五篇:产假工资规定
由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厦门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所在单位上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没有参保的,由所在单位按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支付。
国务院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一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Q:生育津贴标准以用人单位上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来计发,请问这一标准即指女职工个人的工资吗?
A:您好!生育津贴标准以用人单位上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计算,是指用人单位上的缴费总额除以缴费总人数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并不是生育女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