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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与生育保险服务指南

工伤与生育保险服务指南



第一篇:工伤与生育保险服务指南

工伤与生育保险服务指南

时间:2012-01-06 08:06:07浏览:

1201 次

一、工伤保险办理须知

(一)工伤快报

参保职工发生工伤时,应立即送往医院诊治,并于24小时内向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快报(电话[传真]:5841898)。

(二)工伤认定

发生工伤一个月内,及时到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认定,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

(三)工伤待遇申领

参保职工领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向开发区社保中心办理工伤待遇申报手续。单位经办人员需向经办机构提交本单位出具的业务委托办理证明,并附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待遇申报手续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发票原件。

2.填写“芜湖市工伤待遇申领表(5—1)”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3.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4.门诊就医的要提供门诊病历复印件。

5.住院就医的要提供出院小结复印件和病人费用明细复印件。

6.辅助器具确认表。

7.如发生交通事故的工伤,则需提交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民事调解书(或赔偿书)

(四)办理时间

1.每月5—20日接收参保单位的工伤待遇申领材料。

2.每月20—30日审核所接收的材料,并将审核完成的材料移交市医保中心。

3.市医保中心次月1—10日对区经办机构所移交的材料进行复核。

4.市医保中心每月10—15日,将复核情况向区经办机构反馈。

5.每月15—25日,参保单位到市医保中心结帐。咨询电话:399130

5二、生育保险办理须知

(一)办理时间:

1.每月5—20日接收参保单位的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材料,每月1-30日接受参保单位生育保险登记材料。

2.每月20—30日审核所接收的申报生育保险待遇材料,并将审核完成的材料移交市医保中心。

3.市医保中心次月1—10日对区经办机构所移交的材料进行复核。

4.市医保中心每月10—15日,将复核情况向区经办机构反馈。

5.每月15—25日,参保单位到市医保中心结帐。咨询电话:3991305。

6.注意事项:①待遇登记:在怀孕120天内提交书面申请;②待遇申请:在产后或术后180天内提交书面申请;③新参加生育保险单位对已怀孕的女职工应在缴费当月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登记手续,逾期将不再办理。

(二)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

一)待遇登记:1.表格三份 2.本人申请3.身份证4.结婚证5.生殖健康服务证6.新生儿保健手册(封面、初诊记录)7.男职工另需提供配偶无就业证明(女方户口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及现居住地所在)或不能享受生育保险证明

二)待遇申请:1.表格三份 2.发票原件3.出生证明4.独生子女光荣证(男职工不需要)5.出院小结 6.费用清单7.流产的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需提供1/2/结婚证/病历/诊断证明原件/身份证/发票原件。8.男职工配偶如有工作单位还需提供单位开具的有无发放工资及报销任何医疗费用的证明.注:1.所有证件的原件都需带上审核2.如需转外生育的需在生育前提出转外申请3.所有申请先交单位再由单位到经办机构办理。4.男职工配偶生育第一胎是指夫妻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

(三)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下列条件

1.女职工:①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②按规定设置妇产科的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2.男职工:用人单位男职工的配偶生育第一胎,其配偶无就业或未参加生育保险的;

3.生育保险参保单位新增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满1年以后,方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四)女职工生育待遇:

一)生育医疗补贴标准:1.妊娠7个月以上分娩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含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补贴为1500元;其中剖腹产补贴为3000元;2.妊娠4个月以上、7个月(含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400元;

3.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下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200元;4.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补贴100元;5.绝育手术补贴1000元;6.复通手术补贴1500元。

二)生育津贴: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在下列产假时间内,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本人生育保险缴费工资÷30×产假天数

1.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20天;

2.妊娠4个月以上、7个月(含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假42天,7个月以上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3.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有下列情形的,产假相应递增:1.剖腹产的,产假增加15天;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产假增加15天;3.晚育的初产妇,产假增加30天;4.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30天。

三)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原则上由用人单位一次性领取,并按月发放给女职工。

(五)男职工生育待遇:

1.生育医疗补贴标准:标准为1000元;其中剖腹产补贴标准为1500元;

2.生育津贴:标准为2个月的男职工生育保险月缴费工资。

3.其他:参加生育保险单位男职工配偶生育第一胎,其配偶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但在领取产假津贴时,需要提供其配偶无就业的证明,对其配偶有就业单位的,根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原则是由用人单位发放产假工资和医疗费补贴,对未发放产假工资和医疗补贴的,由生育保育基金支付。对已发放产假工资或给予报销生育医疗费用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基金将不再支付。若男职工配偶的将不再支付。若男职工配偶的用人单位为其开具虚假证明,冒领生育保险基金的,将根据社会保险征缴条例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用人单位因瞒报工资总额或其它原因导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补齐。

第二篇:生育保险服务指南

生育保险支付服务指南

一、女职工生育保险支付

1.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前应办的手续

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女职工,在预

产期前1-2个月内携带:单位介绍信(注明社会保险个

人编号、生育医院)、《育龄妇女健康服务证》或《二胎

准生证》、身份证至社保支付中心开具住院生育介绍信。

住院生育介绍信一式四联:①存根联、②医院联、③企

业联、④个人联。孕妇住院生育时凭②医院联到定点医

院(定点医院附后)办理住院手续,出院时免交生育保

险支付的生育医疗费(自费部分和新生儿费自理);女职

工生育后凭④个人联和《出生医学证明》、经办人身份证

领取定额的产前检查费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女职工产

假结束后由单位经办人员办理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带③

企业联、盖单位公章的出院小结复印件和生育津贴结算

表)。

备注:

女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未连续缴费满12个月或者因特

殊情况不能在镇江市定点医院生育,需在预产期前1-2个

月内携带:单位介绍信(注明社会保险个人编号)、《育龄

妇女健康服务证》或《二胎准生证》、身份证至社保支付

中心办理备案手续。待女职工生育后(需连续缴费满1

2个月)携带:单位介绍信(注明社会保险个人编号)、《育龄妇女健康服务证》或《二胎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经办人身份证报销住院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费、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单位经办人办理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盖单位公章的出院小结复印件和生育津贴结算表,津贴表上注明未开住院生育介绍信)。

附:镇江市住院生育定点医院

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

江苏大学附属医院(江滨医院)

镇江市第四人民医院

镇江市第二人民医院

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新区分院

镇江市中医院

镇江市京口区医院

镇江市润州区医院

镇江市谏壁镇医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医院

2.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发生新生儿住院费用的报销

新生儿出生7天内因病单独住院的医疗费用可报销。

报销时携带:女职工单位介绍信(注明社会保险个人编号)、新生儿住院的发票、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出生7天内的)、《出生医学证明》、经办人身份证。

3.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报销

参保女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及复

通手术所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报销时需携带:计划生育现金结算的发票原件、病历(住院还需提供: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经办人身份证。

4.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流产费用的报销

女职工流产报销时携带:单位介绍信(注明社会保险

个人编号和是否生育过)、《育龄妇女健康服务证》或《二胎准生证》、《结婚证》、原始发票、病历(住院还需提供: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经办人身份证。

5.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津贴支付

参保女职工发生正常生育和流产休假时,由单位经办

人员办理女职工生育津贴,需携带:盖单位公章的出院记录或门诊病历复印件、《生育津贴结算表》、经办人身份证。

二、失业女职工生育保险支付

失业女职工(指本人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报销时需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育龄妇女健康服务证》或《二胎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就业登记证》、原始发票、病历、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经办人身份证。

三、男职工生育保险支付

报销时需携带:男方单位的介绍信(注明社会保险个人编号)、《育龄妇女健康服务证》或《二胎准生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其复印件、原始发票、病历、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双方身份证(城镇户口配偶出具就业登记证;农村户口配偶出具户口簿)、经办人身份证。

第三篇:工伤、生育保险政策

关于本市职工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

京社保发〔2012〕2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用人单位:

为落实《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54号政府令)、《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32号)、《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的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本市职工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业务操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及各区县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规范工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二、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三、费用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办理参加工伤、生育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用。

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用人单位,其应缴纳的职工工伤、生育保险费列入部门预算,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四、用人单位申报

(一)申报人员

1.2012年1月1日前已参保,但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外埠职工,用人单位应于2012年1月20日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代)办机构)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

2.按上述参保范围参保的用人单位应于2012年1月20日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代)办机构)为其职工办理工伤、生育保险参保手续。

3.2012年1月1日之后新参保职工应参加工伤、生育保险。

(二)申报方法

1.批量险种登记

用人单位填写《职工社会保险险种批量登记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到社保经(代)办机构为职工办理批量险种登记。

2.单人险种登记

用人单位应通过企业版软件(V4.3.8)报盘为职工办理工伤、生育保险参保(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二),打印《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增加表》(以下简称《增员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到社保经(代)办机构办理。

五、社保经(代)办机构受理

(一)批量险种登记

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收到用人单位申报的《申报表》后,通过“批量险种登记”模块查询并增加职工的工伤、生育险种,此模块只能增加状态正常的人,状态不正常的需先做增员。

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办理完职工的工伤、生育险种登记后,在两份《申报表》中填写工伤险种登记人数和生育险种登记人数,签字盖章后,一份存档,一份返给用人单位。

(二)单人险种登记

社保经(代)办机构业务人员通过信息系统接收用人单位的报盘数据,与《增员表》进行核对,核对无误的进行审批,并在《增员表》上签字盖章,一份存档,一份返给用人单位。核对信息不一致的,全部材料退还用人单位。

审批失败的,导出反馈信息与所提交的材料一并返还用人单位,请其修改并再次申报。

六、补缴及滞纳金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需补缴相应的工伤、生育保险费时,应按照《关于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11]39号)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七、生育津贴的确定

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是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每年新核定的社会保险(每年4月至次年3月)第一个月的用人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在同一个社会保险内,生育津贴均以此数据进行计算。

每年1-4月份的生育津贴暂按上一社会保险第一个月的用人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计算,待每年新核定的社会保险第一个月的用人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产生后,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依此补发生育津贴差额部分。附件一:《职工社会保险险种批量登记申报表》

附件二:《使用企业版登记社会保险险种操作流程》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点击下载:附件一:《职工社会保险险种批量登记申报表》.pdf

点击下载:附件二:《使用企业版登记社会保险险种操作流程》.pdf

第四篇:工伤、生育保险简介

工伤、生育保险简介

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和保障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为本单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

2011我市核定工伤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1200元,上限为6318元,缴费费率按企业性质在0.5%1%2%三个档次浮动,由企业或用人单位全额缴交。

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的待遇支付

员工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规定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在事故发生1年内提出个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职工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凭出院小结、医嘱单、医疗费发票、医疗费汇总清单及工伤认定书在社保部门工伤生育窗口申请待遇支付。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由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伤残津贴(或抚恤金)三个部分组成。

医疗费用由职工住院(门诊)期间的医疗费清单经医务核定扣除非医保目录下的医疗费用后给予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10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图上职工月平工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抚恤金标准按照职工在职期间工资标准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

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可酌情增加10%但综合不能超过职工工资。

工伤保险待遇在职工提出申请经社保经办人、财务、及主管领导核定后每月发放到企业对公账户。

生育保险的参保和保证对象

根据泉社保[2006]文15号规定,凡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和人员一定要同时参加工伤、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

2011我市核定生育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1200元,上限为2500元,缴费费率为0.7%由企业或用人单位全额缴交。

生育保险的待遇支付

按照出生证日期(流产的按医疗费发票日期)向前推算,参加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流产的方可申请生育保险待遇。需要提供的材料有,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单、保持劳动关系承诺、医疗费发票、医疗费汇总清单、医嘱单、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和出生证;男职工报销的还需要提供女方的待业证明或参保证明。

生育保险待遇主要由产前检查费+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三个部分组成2010年10月起我市产前检查为为420元包干,医疗费用由职工住院(门诊)期间的医疗费清单经医务核定扣除非医保目录下的医疗费用后给予支付。

生育津贴为3个月的职工上缴费基数,如夫妻双方属于晚生晚育且有在计生部门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加发1.5个月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的每多生一胎加发0.5个月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凭医院开具的难产证明可加发0.5个月的生育津贴。

工伤保险待遇在职工提出申请经社保经办人、财务、及主管领导核定后每月发放到企业对公账户。

第五篇:武汉市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服务指南

一、正常生育女职工如何进行生育登记?

1、受理时间:工作日即时办理。

2、需提供的资料:

(1)《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表(表1)》(5份);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4)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女职工诊断妊娠后,应由所在单位携上述资料,向所在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生育保险待遇窗口申报,办理生育登记备案。女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已登记备案的“表1”到生育定点医院就医,产检及住院费用在医院直接结算。

办理生育登记需注意以下事项:

(1)女职工需连续缴纳生育保险6个月以上(缴费中断3个月以上的,从再次缴费开始计算)方可办理登记备案。

(2)女职工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之日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在此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自费。

(3)在协议医院范围内职工自行选定就诊医院。产前检查限额700元,其中首次产检限额185元,需在各辖区区妇幼保健所或市妇幼检查,并领取围产保健手册。

二、如何申请生育保险津贴?

1、受理时间:每月1-20日工作日。

2、需提供的资料:

(1)《武汉市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申报审核表(表6)》(两份);(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4)《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表(表1)》或者《武汉市生育保险长驻外地人员就医申请表(表3)》;

(5)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原件及复印件)

流(引)产的门诊需提供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住院的需提供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流程:

由职工所在单位,在职工产假结束后的三个月内,携上述资料到所在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生育保险待遇窗口申报。

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各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受理、审核,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业务帐表和申报资料提交至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于15个工作日拨付到帐。需拨付到参保单位帐户的,自单位提交收款收据起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帐。单位可在武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网上社保办理大厅查询生育津贴审核结果。

三、配偶正常生育的的男职工如何申请护理假津贴?

1、受理时间:每月1-20日工作日。

2、需提供的资料:

(1)《武汉市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申报审核表(表6)》(两份);

(2)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流程:

男方职工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享受10日的护理假津贴。待婴儿出生后三个月内,由单位经办人携以上资料到所在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生育保险待遇窗口申报。

各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受理、审核,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业务帐表和申报资料提交至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于15个工作日拨付到帐。需拨付到参保单位帐户的,自单位提交收款收据起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帐。单位可在武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网上社保办理大厅查询生育津贴审核结果。

四、如何办理流引产的登记备案?

1、受理时间:工作日即时办理。

2、需提供的资料:

(1)《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表(表1)》(4份);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4)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医院出具的怀孕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办理流程:

由单位经办人携以上资料到所在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生育保险待遇窗口申报登记备案后,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及已登记备案的“表1”到医院就医,医疗费用直接在医院结算。

五、如何申请流引产的生育津贴?

1、受理时间:每月1-20日工作日。

2、需提供的资料:

(1)《武汉市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申报审核表》(表6)一式两份;

(2)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住院流产提供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3)手术当天的手术记录单原件及复印件(自然流产且无手术记录单的,需另外提供医生建议休假的假条并需加盖医院公章)。

(4)《武汉市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表》(表1)

3、办理流程:

流引产假休完三个月内,由单位经办人携以上资料到参保社保经办机构生育保险待遇窗口申报。

各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受理、审核,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业务帐表和申报资料提交至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于15个工作日拨付到帐。需拨付到参保单位帐户的,自单位提交收款收据起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帐。单位可在武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网网上社保办理大厅查询生育津贴审核结果。

六、如何办理上环取环的登记备案?

1、受理时间:工作日即时办理。

2、需提供的资料:

(1)《武汉市生育保险计划生育手术申请表(表2)》(2份);

(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

(4)夫妻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取出宫内节育环必需持街道以上计生部门批准证明,申请输精(卵)管复通术须县级以上计生育部门审批证明。

3、办理流程:

上环、取环手术前需由单位经办人携以上资料到所在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生育保险待遇窗口申报登记备案后,职工持社会保障卡及已登记备案的“表2”到医院就医,医疗费用直接在医院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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