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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之产假假期如何计算

生育保险之产假假期如何计算



第一篇:生育保险之产假假期如何计算

生育保险之产假假期如何计算

很多公司帮她们办了社保的女性都会说,我当时生孩子的时候,公司给我休了90天左右,这个不是规定的吗?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你就吃亏死了。生育社保的报销,以及生育津贴全都和产假的长短挂钩,产假越长,津贴和报销自然就越多咯。那到底产假是怎么算的呢? 根据社保局的规定,产假的标准是这样的:(135吴603明831暄40)

1、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这样的话你是不是觉得你还有很多生育险的优惠没享受到呢?特别是在职女性,公司会为了让其提前回岗位任职,在生育产假这方面苛刻很多,其实按照规定,如果你有以上的条件,你都能多修几十天的。而之后的津贴和报销也是在产假过后才能申请的。

第二篇:生育保险之津贴报销计算

生育保险之津贴报销计算

很多人都在生孩子的时候赚了一笔,不仅赚了足够的休息时间,还赚了一大笔钱。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他们公司或者她们自己购买了生育保险,从而使她们能安安心心生孩子。之前说的产假都知道是怎么算的,不过,生孩子还能赚钱,能赚多少钱呢?

享受生育保险福利一共在四个方面,第一个是生育医疗报销,第二个是生育津贴,第三个是一次性营养辅助费,第四个是一次性补贴。到底这一些总共加起来能有多少呢?

1、生育医疗费:

(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 16 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2、生育津贴:

(1)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2)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 7 个月以上流产;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

(2)难产、多胞胎: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 300 元补贴。

如果你能够顺利生产,并且符合生育保险的标准的话,那么最少你也能赚一万八以上(包括报销),多的话两三万都有,因此,办理生育保险不仅让女性在生育的时候不用担心经济问题,还能让女性安安心心生孩子,舒舒服服坐月子。有人会问,如果没有职业的人去办理生育保险,怎么说一年的社保费用都要上万了,那么不是没赚?难道真是这样的吗?(135吴603明831暄40)

我们来算算这笔账吧!办理社保1年要上万块,申请到的生育社保福利有一万八,那么怎么说我生育免费,最少还有七八千能拿到手,(多的话还能拿一万多两万块)。如果我不办理生育保险的话,我光是住院花费什么的都要好几千块了,便宜点算四千的话,那么你也要花掉四千块钱,连拿的钱都没有,差额一比起来,你整整亏了一万多块,你觉得怎样才便宜点呢?再说,办理社保期间你还能享受医疗保险,累积10年后,等你退休还能享受养老保险(女性退休年龄比男性退休年龄早5-10年)。这样算来,你的投资绝对是正收入,不投资永远都是只有花钱,没得省钱收钱。所以这笔账只有办理才是正确的选择。

第三篇:潮州教师申请产假和生育保险

潮州教师申请产假和生育保险

1.申请产假

A:产假时长

在预产期之前休假,产假申请时间由当请假当天开始算起,共计178天,其中涉及寒暑假的,顺延叠加上去。理论上最长可以休178+90=268天(接近9个月假期)。B:申请材料

a.申请表 b.疾病证明书 c.出生医学证明

申请表一式三份。而疾病证明书 和 出生医学证明 都是医院开的,只提供复印件给学校就行,原件注意保存好。

2.报生育险

报生育险不用经过原学校,直接到教委(或中心学校)提交《潮州市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并盖章。然后拿盖章后的申请表和其他材料到社保局报销。1个月时间内,钱汇到教委(或中心学校),然后通知单位学校或直接通知产妇去拿钱。至于汇入工资卡还是拿现金就看教委(或中心学校)操作了。

A:教委 教委根据 出生医学证明 给您的申请表盖章。里面的银行帐号是教委的公户帐号。

B:社保局(潮安区的教师在潮安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报销)提交社保局的材料有a.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和复印件)b.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c.产妇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d.医疗费用收据原件。C.顺产2000

第四篇:产假、哺乳假假期、生育津贴及待遇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即使存在女职工存在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或者用人单位经营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等等法定情况的,只要女职工是在“三期”期间,用人单位均不得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说用人单位将“三期”女职工辞退的,那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将会依法确认为无效行为。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对有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的女职工,在妊娠期应当调离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岗位;

(二)因怀孕不能坚持原岗位工作的女职工,经指定的医务部门证明,应当安排其适当的工作或给予休息。

(三)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或延长劳动时间。在一天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的工间休息,并降低相应的劳动定额。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请假期间,单位发给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75%的工资。

经医疗部门证明,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所在单位给予15天产假;满2个月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九条 女职工产假90天期满后,上班确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半年至1年。请假期间,单位发给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75%的工资,工龄连续计算。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应允许1至2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定额工作量。

第十条 女职工在工作期间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1周岁的婴儿,其哺乳时间和到本单位哺乳室往返途中的时间,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并降低相应的劳动定额。

婴儿满周岁后,经县级以上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的哺乳期,但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加班及夜班的限制:

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用人单位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职期间生育和终止妊娠,享有产假: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

下列情形,可增加产假:

1、难产(剖腹产),增加产假15天;

2、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l5天;

3、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

4、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30天。

(二)女职工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在职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变更为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按月发放。

女职工日生育津贴标准为:

上用人单位职工生育保险月人平缴费基数÷30日。日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日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30日)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本文章来源于中国用药

安全博客: 网

第五篇:产假假期

1、产假假期(《沛县中小学教职工考勤制度》)

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3个月,难产、剖腹产或者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晚育者再增加一个月。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产假天之内。产假期间正值寒、暑假的,假期顺延(顺延的意思是: 原定内容不变 时间向后推迟)。

2、晚育(《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

女方年满24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女方年满23周岁初婚,生育第一个孩子时尚不满24周岁的,可享受晚育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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