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苏州乡村医生纳入事业编制
苏州乡村医生纳入事业编制
本报讯(记者杨丽佳)苏州市日前规定,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质的在岗乡村医生,经考核后纳入事业编制。到2012年,苏州市将为此新增编制3100个。
苏州市政府日前批转了由该市卫生、人事、编办和财政部门联合起草的《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除上述政策外,该市还将投入近3亿元,实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规范、卫技人员配备到位、服务能力提升。具体措施为:
——实施城乡一体化管理。社区卫生站作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下设机构,卫技人员由中心统一调配管理,实行人员、标识、药品、财务、服务、信息、制度、考核等一体化管理。
——高标准配备农村卫技人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万人口配备18名~20名卫技人员的标准核定编制,按岗定编,到2012年全部配备到位。新进人员须为医学院校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生。
——提升农村卫技人员业务素质。农村卫技人员每年必须完成25个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每5年至少到上级单位进修3个月。城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免费进修任务,市属各医疗卫生机构每年接收名额不少于8人,县(市)、区属各医疗卫生机构每年接收名额不少于10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全部转岗培训,50%达到大专以上学历。
——建立人员队伍稳定机制。农村卫生人员参加学历教育或进修期间,享受在岗人员同等待遇。对取得相应学历的可报销一定比例学费;对通过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到农村社区卫生机构工作满1年、3年和5年的优秀人才分别给予5000元、1万元和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推进对口支援制度。每个县级医疗卫生单位负责对口支援不少于5个中心,每个市属医疗卫生单位负责对口支援不少于4个中心。
第二篇:关于将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管理的提案
关于将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管理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案第1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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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 案 由:关于将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管理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主办单位卫生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理 提 案 人:谢阳举
主 题 词:农村医疗,人才培养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 容:
我国是一个庞大的农业国,农民人口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仍然占绝大多数。他们的健康关系到国家稳定和农业保障。农村人口的医疗保健问题丝毫不可忽视。
村卫生室作为农村三级预防保健网的网底,在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对农民来说,村卫生室的地理位置和价格优势使其在满足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中起着主要作用,无论是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还是急危重症的院前急救和转运,都离不开村卫生室。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广大农村地区的推广和发展,使得村卫生室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中的地位显得更为重要。同时,村卫生室承担着农村疫病监控和防治的重要职责,是农村公共卫生的忠实守护者,在整个公共卫生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因此,村卫生室的建设和管理以及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劳动生产能力,关系到广大农村地区的发展和稳定。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关心农民,乡村医生是我国医疗卫生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扭转农村医疗卫生落后面貌作出了不可磨灭的历史性贡献。由于目前城乡差异的客观存在,正规大学毕业的医生很难保证在分散的农村上岗,乡村医生在短时间以内是无法缺位和取代的。然而,长期以来,乡村医生身份不明晰、管理体制不顺、缺乏工资福利待遇保障,乡村医生队伍始终处在不稳定状态,成为制约我国农村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之一。我国乡村医生既是履行医疗卫生职责的农村医务工作者,又是没有脱离承包土地的农民,就是在村卫生室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也未能摆脱“半医半农”的尴尬身份,让许多乡村医生都不同程度地缺乏对农村卫生事业的职业归属感。
为改善这一状况,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政策文件,各地创造性开展工作,探索出了一些有利于稳定乡村医生队伍的有效办法。这些做法,需要系统研究,成熟了加以推广。比如,据提案人了解,陕西省某县从2003年4月开始,在全县11个乡镇101个村卫生室进行了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改革。所有村卫生室全部实行“村级集体所有、乡镇卫生院管理”的统一模式。对乡村医生实行聘任制和绩效工资制。由乡镇卫生院对辖区内乡村医生实行优化组合,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受聘乡医不改变农民身份,继续在村卫生室执业;乡镇卫生院按乡村医生工龄、职称和工作数量、质量等确定工资数额,每月考核发放。县上制定了《千阳县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就村卫生室的接管程序、账务管理、药品管理、业务管理、人事管理以及乡村医生的选聘、培训、报酬核算、奖及福利待遇费发放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出台了《关于接收村卫生室药品有关问题的规定》、《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协议书》、《福利待遇及奖金管理办法》、《乡村卫生工作人员工资管理分配办法》等17个管理工作制度。为使乡村医生安心工作,各乡镇卫生院普遍为村医缴纳了新农合和养老保险个人自付费用,在福利待遇和奖金分配上与卫生院职工标准一致。每两年为乡村卫生人员制发一套工作服。村卫生室所有办公用品和必需的诊疗器械,均由乡镇卫生院统一购买配备,乡村医生个人不出一分钱。
这一新型管理模式,初步解决了村卫生室管理体制问题,落实了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职能。合理保障了乡村医生基本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减轻了乡村医生医疗风险压力,提高了社会地位,增强了执业荣誉感,调动了乡村医生工作积极性。尽管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乡村医生的身份定位问题,但已经迈出了可喜步伐。
历经30余年的改革与发展,我国综合国力日益增强。国家在十几年前就有能力将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如今,大部分乡村医生已具备了医学专业学历,而且,以陕西为例,从今年开始对每名乡村医生的补助(包括财政补助和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收入)将达到2万元左右,基本与乡镇卫生院编制内职工收入相当。
陕西经济不算发达省份,陕西能做到的事,全国大部分省份应该也有条件。也就是说,我国已具备了给乡村医生“正名”的经济基础。如果将乡村医生纳入卫生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乡村医生队伍将得到稳固,通过加强绩效考核,其服务将更加规范。
为此,建议国家尽快研究制定将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在职职工编制、作为卫生事业单位人员统一管理的政策规定,结束“农民”给农民看病的历史,让乡村医生成为名正言顺、名符其实的医务工作者。这既符合我国农村卫生人才长远规划,又能保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在基层的顺利开展,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来源:中国政协网
第三篇:江苏乡村医生将要转编制
从日前召开的江苏省新农合和农村卫生服务工作会议上获悉,该省今年将力争使乡村医生的各项补助总额不低于2万元。严格按要求落实乡村医生定额补偿政策,及时将4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发放到村,将50%左右的新增新农合门诊统筹资金用于村级。
该省规定,积极推动乡村医生“转身份”,鼓励各地按照每万服务人口3人~4人的标准核增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择优选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纳入事业编制管理。乡镇卫生院可在收支结余中提取40%的资金用于建立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努力调动一线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纳入乡村一体化管理、配备乡镇执业助理医师的村卫生室,用药范围可与乡镇卫生院的用药目录衔接。
第四篇:事业编制
事业编制
开放分类: 社会、政治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适用单位主要有:科研单位、教育单位、文化单位,新闻、广播、出版单位,卫生单位,体育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单位,社会福利单位,环境保护单位、交通、城市公用等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列入事业编制的单位,其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活动经费的开支渠道除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外,还有部分事业单位的经费,采取自收自支,差额补贴等办法。事业编制的分类、事业编制可分为全额事业编制、差额事业编制和自筹自支事业编制三种,全额编制又叫全额财政拨款事业编制,参照公务员管理,基本待遇与公务员一致,多为一些公益性事业单位和部分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如城管、学校、农技站等。差额事业编制,由财政进行差额拨款,待遇和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挂钩,如医院和部分景点等。自筹自支事业编制,实际上与企业差不多,待遇和经营状况息息相关,多为一些服务型事业单位,如宾馆、培训中心、设计室等。
2、事业编制一般都是要考的,比如烟草局、海关、检察院之类。
3、以前有经济警察、现在的港口警察、铁路警察等,他们是事业编制,现在不允许出现这样的编制,现在警察中的公安就要求统一编制,即是公安即是公务员。
公务员编制的待遇最稳定。
事业编制分三种:
1、全额拨款事业;
2、差额拨款事业;
3、自收自支事业
其中,以1为最稳定,但工资较少;2的待遇形式比较灵活,电台、电视台等都属此类,虽然财政拨款只占一部分,但每月拿钱却很多;3不是财政拨款,退休时拿的是和企业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退休金。退休后,上述四种待遇每年增加的生活补贴不同,由大到小,依次是:公务员、全额、差额、自收自支。
事业编制的和公务员待遇是不一样的,事业编制比公务员待遇低。但是还是国家工作人员。
第五篇:安徽省中医药一技之长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实施方案(定稿)
安徽省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发〔2013〕1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人员条件
申请纳入乡村医生管理的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医药某一专业领域具有专长,临床疗效确切;
(二)得到当地农村居民认可;
(三)《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386号令)颁布之日(2003年8月5日)年龄在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
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和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人员除外。
二、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社会公告、提交申请(2013年12月-2014年1月)
1.县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辖区内通过多种形式公告本通知内容,请具备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公告时间不少于1个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条件者报名。
2.申请人须填写《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考核注册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①本人身份证明;
②2寸近期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③村卫生室出具的拟聘用证明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推荐书; ④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体检报告。
(二)资格初审(2014年2月-3月)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通过查阅材料,走访村卫生室和村委会等形式对申请内容进行核实,签署初步意见,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初审合格名单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参加临床技能考核的名单;审查不合格的,要书面说明情况。
(三)临床技能考核(2014年4月-6月)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建本地区农村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临床技能考核专家组(专家库),专家应具有中医、中西医结合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家组专家的专业范围应能够基本涵盖所有参加考核人员的专业。参加考核的专家组人员名单须报省卫生厅批准。
随机抽取不少于3位相应或相近专业的专家,对申请人进行临床技能考核。考核内容根据申请人技术专长确定,采取模拟临床的方式,以实际操作与口述相结合,考察申请人的实际操作能力、诊治能力以及其治疗方法、技术、用药的安全性,必要时可辅以书面考核。考核的具体情况应记录在案,作为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档案予以存档。
(四)群众评议(2014年7月-8月)
市卫生局确定开展群众评议的人员名单并反馈至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通过访谈等形式进行群众评议工作,参加每位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评议的曾经接受过该人员相关服务的群众不少于30人,20人以上(含20人)认为有效者为合格。
(五)中等中医学专业水平考试(2014年9月)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将评议合格的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名单报市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初审合格的报省卫生厅参加中等中医学专业水平考试。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订的考试基本要求由,由省卫生厅统一组织考试,考试成绩反馈至县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六)社会公示(2014年10月)
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将考试成绩合格的人员名单在县域范围内进行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临床技术专长范围,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七)岗前培训(2014年11月)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公示无异议的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乡村医生(中医)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基本要求》等,培训方式采取自学和集中辅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八)执业注册(2014年12月)
岗前培训后,考核合格的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申请执业注册, 可申请在为其出具拟聘用证明的村卫生室执业,或依法申请举办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发放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上须注明其通过临床技能考核的临床技术专长和诊疗方法。
2014年12月底,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将辖区内注册人员名单等信息汇总后报省卫生厅。
省卫生厅将全省注册人员名单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三、组织领导
省卫生厅成立安徽省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县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和操作者,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这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四、执业要求
1.经注册执业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在执业时只允许在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注明的执业地点执业,只允许提供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上注明的诊疗技术和方法。2.经注册执业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在其执业范围内提供的医疗服务,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其是否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村级门诊报销范围。
3.经注册执业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根据当地实际需求及其专业水平,由县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其是否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及纳入一体化管理。
4.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其实际承担的任务,合理确定考核内容并组织考核。
五、法律责任
经注册执业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在执业时违反《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按《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医疗事故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
安徽省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
医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
办公室成员名单
组长:董明培 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 成员:金国文 省卫生厅监察室主任
肖 锋 省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 唐建友 省卫生厅农村卫生处副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中医药管理局,肖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