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亲子鉴定相关法律问题
亲子鉴定相关法律问题
一在亲子关系诉讼的视野下来看亲子鉴定的特点
亲子关系诉讼程序的法院参与程度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关系诉讼。一般而言,民事诉讼模式分为对抗制与职权制两类。尽管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采用职权制,但是也不断地吸收了对抗制的优点,尤其是在财产关系诉讼中,当事人的对抗贯穿诉讼的始终,实行辩论主义和当事人处分主义。但在身份关系诉讼领域,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法院除都将客观真实的发现作为诉讼的首要目的,都限制辩论主义和当事人处分主义的适用,而采用职权探知主义,法院可以依职权查明案情事实真相,亦不允许当事人的自认。亲子关系诉讼的法律调控也体现了较强的国家政策性与社会道德伦理价值观,各国法律一般将子女的最大利益原则作为此类诉讼的最根本原则,因此,当事实真相的发现将有损子女利益时,法律只承认已存在的对子女有利的亲子关系。
亲子关系诉讼的上述特点使亲子鉴定在诉讼中的运用受到普遍关注。亲子鉴定作为一种高科技的证据方法有其自身的特点:首先,亲子鉴定应遵循严格的程序。亲子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种,司法鉴定是指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自然人,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其他专门知识所作的鉴别与判断。可见,诉讼过程中的亲子鉴定只能经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同意并委托进行。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次,亲子鉴定对法院而言当然是司法鉴定的一种,但对于受法院命令的当事人及第三人而言则是勘验,抽血为忍受勘验,提供血液为提出勘验物,两者均属勘验协助义务。再次,亲子鉴定结论具有高度的科学性,能够几乎准确无误地表明受鉴定人之间的血缘关系。亲子鉴定结论的高度准确性已经得到理论界和实践界的一致认同。但是鉴定结论不等于科学,在证明案件事实的效力上没有特别的优越性。亲子鉴定的结论也必须经过法庭的审查核实后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同时必须和其他证据联系以证明案件事实,而不能单以鉴定结论直接确定血缘关系的存在。
二进行亲子鉴定前提条件和第三方的协助义务
1进行亲子鉴定前提条件
亲子鉴定作为一种证据方法,其实施必须具有必要性与正当性,有利于子女的最佳利益仅构成必要性,尚须有正当性。所谓正当性,是指当事人在请求进行亲子鉴定时已具有推论亲子关系存在的重大证据,使进行亲子鉴定成为正当的收集证据的手段。这种正当性是法律例外承认“摸索性证明”的根据。若对亲子鉴定不作正当性的限制,将使原告只需提出抽象的证明主题,在庭审过程中才开始尝试通过亲子鉴定掌握具体事实,容易造成亲子关系诉讼泛滥,使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动辄面临亲子鉴定的要求。如丈夫否认子女为婚生子女之诉中,只有丈夫提出具体证据证明其妻在受孕期间曾与其他男子发生性关系,或者本身有不能生育的疾病等,法院才可以命令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
2当事人或第三人协助做亲子鉴定的义务
在身份关系诉讼中,法院有依职权调查的权力,但是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仍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而在一方当事人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时,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显然不能获得对方当事人所特有的证据性资料,造成当事人实质地位上的不平等和不对等,致使要蒙受败诉的后果。出于调整证据分布的结构性不均衡和适当减轻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的举证负担的目的,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在父子关系诉讼上,为确定生物学上父子关系之存否,明确规定当事人甚或第三人负有血液检查义务。除美国须以当事人
申请始可进行亲子鉴定外,法、德、日都承认法院得依职权命令当事人为血型或DNA检验。可见,当事人及第三人在法院同意亲于鉴定后都负有亲子鉴定协助义务,又称检查协助义务,指法院命令当事人或第三人配合采取或提供血液以进行亲子鉴定时,当事人或第三人对此所生之义务,包括检查忍受义务(血液采取)及检证物提出义务(血液提供)。
在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及第三人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仍可以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所谓正当理由,一般包括检查有害于当事人健康的情形:检查无助于血统解明的情形。对无正当理由不协助亲子血缘鉴定的当事人或第三人,有直接强制和间接强制两种处理模式。德国法即采直接强制,拒绝受检者不仅要负担因拒绝所生费用,并科处罚金;若不能追缴时,裁处拘留。应受检查者无正当理由,一再拒绝受检时,法院得加以强制,尤其是强制拘留其接收亲子鉴。但是,这种国家对当事人或第三人身体的直接强制,虽是为了查明当事人之间的真实血缘关系,却严重侵害了受强制者对其身体的自我决定机。
举证不能的责任该谁承担?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认为,法律并没有强制被告一定要配合做亲子鉴定,所以不能判决被告败诉:而更多的专家都倾向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被告因持有对自己不利的证据而拒不出示的,应承担责任。笔者认为此观点较为妥当。
三亲子鉴定在我国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对亲子鉴定缺乏统一的、专门的管理,鉴定的部门很多,不但有公、检、法的鉴定部门,还有血液中心、研究所、高等院校、公司等,甚至一些中小城市的某些专业单位为了搞“创收”,即使条件不具备乃至根本无条件也受理亲子鉴定业务。令人担忧的是,目前仍有相当数量的非司法鉴定单位单纯采用常规血型检测方法进行亲子鉴定。由于我国尚未制定统一标准对各亲子鉴定实验室进行考核,因此其技术水平也就无法得到确认。由于鉴定机构无统一的鉴定规范,也无统一的判断标准,这种无序充满了隐患并带来了许多负作用。导致这种负作用既有立法滞后的因素,也有司法实践中的原因。
从立法上来讲,亲子鉴定问题,我们国家目前无任何法律来认可或规范其程序及效力,所以,它是法律上的一个空白点。亲子关系属于亲属法律关系,而从大系来讲,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而我国的民法体系中,除了《民法通则》,只有《婚姻法》、《继承法》等单行条文,对于亲属关系,并没有单行的《亲属法》来规范。
在实践中,司法鉴定机构只能依法受理由案件承办机关委托的诉讼性鉴定,不能直接受理个人委托。也就是说,我国有许多亲权纠纷并未进入诉讼程序,大量诉讼外亲子鉴走由非司法鉴定单位在违法受理。一方面,社会大众对于亲子鉴定有着强烈的需求;另一方面,由于立法的滞后和司法的被动,导致大量的不正规的非司法鉴定机构掺杂其中,一拥而上,对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尤其是错误的鉴定报告,不仅伤害了个人感情,还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意想不到的危害,给正当的司法鉴定的权威性带来严重影响。
四我国规范亲子鉴定程序应采取的法律对策
1明确进行亲子鉴定的适用原则
在医学上进行亲子鉴定并非难事,关键是在诉讼中如何应用亲子鉴定的问题。亲子鉴定涉及婚姻、家庭、子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在诉讼中适用应贯彻的是稳定、谨慎之精神,其适用是有条件的,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前提下,笔者认为,应严格掌握其适用原则。
(1)当事人意志因素制约原则。亲子鉴定的首要条件是,由主张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证,但为保证亲子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往往由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法院作为中立者不能为任何一方主动采集对一方有利的证据,因此,当事人不申请亲子鉴定的,法院不依职权进行鉴定。
(2)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原则。对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案件.应当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利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第一,当亲子鉴定的适用可能影响子女或妇女合法权益而带来不良后果时,一般不应适用:第二,在未婚男女、未婚男子(女子)与已婚女子(男子)发生性关系下所生子女因抚育费纠纷、赔偿纠纷引起的亲子关系确认案件中,任何一方要‘求均可准许;第三,因错抱婴儿、怀疑非自己所生婴儿而拒绝从医院抱领的,任何一方要求均可启动亲子鉴定程序。这些基于未成年人利益而申请亲子鉴定无需考虑对方意志,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已被贯彻。
(3)亲子鉴定提起的时效限制原则。从国外立法看,《瑞士民法典》对该诉讼时效规定的最为完善:“夫在知悉生育及知悉本人并非子(女)之父或第三人在受胎期间与其同居的事实之后,得在一年的期限内起诉。超过出生后5年,诉权自行失效。”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应当借鉴上述规定进行处理。笔者建议,可以引人两年时效制度,当得知或应当得知子女非自己亲生之日起无正当理由两年内不主张确认权利者,诉权自行消失。这样,有利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秩序的稳定。
2规定适用亲子鉴定的案件类型
根据诉讼请求中对亲子关系认定结果的不同主张,该类案件分为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与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两种类型。
(1)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案件,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提起的一般是给付之诉,亲子关系的认定是对其所主张权利的确认,根据亲子关系请求法院对其提供公力救济。该种基于亲子关系的给付之诉主要是对身份权的主张,包括根据继承、赡养、抚养等身份关系所产生的人身及财产上的权利。
(2)请求否认亲子关系的案件。该类型案件多为,因对亲子关系的异议对其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或继承关系提出异议而涉讼。如果父母与子女间事实上并无血亲关系亦未形成拟制血亲关系,父母方可拒绝对子女进行抚养,可主张解除事实上已形成的抚养关系,子女对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父母可拒绝赡养:在继承关系中,亲子关系被否认的子女或父母方,如果未于共同生活期间履行过抚养或赡养义务,在继承权发生时,其他继承人可通过否认亲子关系否认其继承权。
3建立亲子鉴定相关工作制度
(1)建立亲子鉴定委员会制度。在各省、市、自治区建立亲子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应包括亲子鉴定技术专家、法律工作者、政府相关部门的人员,由他们具体认定、考核、指导该地区的亲子鉴定工作,对亲子鉴定结论进行复议,协调亲子鉴定中的各种矛盾。
(2)建立法定的鉴定部门及鉴定人资质认证制度。什么机构可以具备资格从事这项业务没有法定标准是中国亲子鉴定现状最大的隐患。因此,必须首先加强对鉴定部门的管理,应明确哪些是法定的鉴定部门,哪些是指定的鉴定部门,哪些部门不允许作血液系子鉴定,并明确鉴定人员的资格,对鉴定人员既要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也要进行有关的法律知识及职业道德培训,以增强他们的责任感和法律意识。
(3)建立统一的亲子鉴定技术质量标准。确立亲子关系的认定标准。以国际上通用的亲子关系概率(relativrechance of patemity,RCP)≥99.73qc作为最低的“认定”具有事实上的血缘关系的最低标准,低于此标准的,应增加遗传基因座的检验数目,以提高亲子关系概率。同时,应建立必要的实验室管理及认证标准。在亲子鉴定中,由于技术灵敏度非常高,很容易造成交叉污染,有效的实验室管理及认证标准对保证检验的准确性具有重要意义。
(4)制定亲子鉴定检验的相关程序。一是确立送验委托程序。法定检验机关应建立送验委托程序,笔者主张涉及刑事案件的亲子鉴定由公安、检察、法院等司法部门送检;涉及民事纠纷的亲子鉴定,一律由人民法院送检。二是确定检验方法。目前,在我国进行亲子鉴定有不同的方法,即使呆用同一方法,如果检验的遗传基因数目或名称不同,可能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应当通过科学技术来确定检验方法、检验基因座的数目及名称。
(5)明确亲子鉴定失误应承担的责任。亲子鉴定关系到公民的身份权、当事人的隐私及被鉴定人的权益保障问题,将亲子鉴定失误时所应承担的责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一方面能约束鉴定人,增强鉴定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另一方面也使得对失误追究时有法可依,这种责任应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第二篇:亲子鉴定相关法律问题
亲子鉴定相关法律问题
一在亲子关系诉讼的视野下来看亲子鉴定的特点
亲子关系诉讼程序的法院参与程度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关系诉讼。一般而言,民事诉讼模式分为对抗制与职权制两类。尽管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采用职权制,但是也不断地吸收了对抗制的优点,尤其是在财产关系诉讼中,当事人的对抗贯穿诉讼的始终,实行辩论主义和当事人处分主义。但在身份关系诉讼领域,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法院除都将客观真实的发现作为诉讼的首要目的,都限制辩论主义和当事人处分主义的适用,而采用职权探知主义,法院可以依职权查明案情事实真相,亦不允许当事人的自认。亲子关系诉讼的法律调控也体现了较强的国家政策性与社会道德伦理价值观,各国法律一般将子女的最大利益原则作为此类诉讼的最根本原则,因此,当事实真相的发现将有损子女利益时,法律只承认已存在的对子女有利的亲子关系。
亲子关系诉讼的上述特点使亲子鉴定在诉讼中的运用受到普遍关注。亲子鉴定作为一种高科技的证据方法有其自身的特点:首先,亲子鉴定应遵循严格的程序。亲子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种,司法鉴定是指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自然人,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运用科学技术或其他专门知识所作的鉴别与判断。可见,诉讼过程中的亲子鉴定只能经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同意并委托进行。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次,亲子鉴定对法院而言当然是司法鉴定的一种,但对于受法院命令的当事人及第三人而言则是勘验,抽血为忍受勘验,提供血液为提出勘验物,两者均属勘验协助义务。再次,亲子鉴定结论具有高度的科学性,能够几乎准确无误地表明受鉴定人之间的血缘关系。亲子鉴定结论的高度准确性已经得到理论界和实践界的一致认同。但是鉴定结论不等于科学,在证明案件事实的效力上没有特别的优越性。亲子鉴定的结论也必须经过法庭的审查核实后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同时必须和其他证据联系以证明案件事实,而不能单以鉴定结论直接确定血缘关系的存在。
二进行亲子鉴定前提条件和第三方的协助义务
1进行亲子鉴定前提条件
亲子鉴定作为一种证据方法,其实施必须具有必要性与正当性,有利于子女的最佳利益仅构成必要性,尚须有正当性。所谓正当性,是指当事人在请求进行亲子鉴定时已具有推论亲子关系存在的重大证据,使进行亲子鉴定成为正当的收集证据的手段。这种正当性是法律例外承认“摸索性证明”的根据。若对亲子鉴定不作正当性的限制,将使原告只需提出抽象的证明主题,在庭审过程中才开始尝试通过亲子鉴定掌握具体事实,容易造成亲子关系诉讼泛滥,使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动辄面临亲子鉴定的要求。如丈夫否认子女为婚生子女之诉中,只有丈夫提出具体证据证明其妻在受孕期间曾与其他男子发生性关系,或者本身有不能生育的疾病等,法院才可以命令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
2当事人或第三人协助做亲子鉴定的义务
在身份关系诉讼中,法院有依职权调查的权力,但是在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仍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而在一方当事人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时,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显然不能获得对方当事人所特有的证据性资料,造成当事人实质地位上的不平等和不对等,致使要蒙受败诉的后果。出于调整证据分布的结构性不均衡和适当减轻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的举证负担的目的,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在父子关系诉讼上,为确定生物学上父子关系之存否,明确规定当事人甚或第三人负有血液检查义务。除美国须以当事人
第三篇:亲子鉴定原理及法律问题
亲子鉴定原理及法律问题
亲子鉴定的生物原理
通过遗传标记的检验与分析来判断父母与子女是否亲生关系,称之为亲子试验或亲子鉴定。DNA是人体遗传的基本载体,人类的染色体是由DNA构成的,每个人体细胞有23对(46条)成对的染色体,其分别来自父亲和母亲。夫妻之间各自提供的23条染色体,在受精后相互配对,构成了23对(46条)孩子的染色体。如此循环往复构成生命的延续。由于人体约有30亿个核苷酸构成整个染色体系统,而且在生殖细胞形成前的互换和组合是随机的,所以世界上没有任何两个人具有完全相同的30亿个核苷酸的组成序列,这就是人的遗传多态性。尽管遗传多态性的存在,但每一个人的染色体必然也只能来自其父母,这就是DNA亲子鉴定的理论基础。
传统的血清方法能检测红细胞血型、白细胞血型、血清型和红细胞酶型等,这些遗传学标志为蛋白质(包括糖蛋白)或多肽,容易失活而导致检材得不到理想的检验结果。此外,这些遗传标志均为基因编码的产物,多态信息含量(PIC)有限,不能反映DNA编码区的多态性,且这些遗传
标志存在生理性、病理性变异(如A型、O型血的人受大肠杆菌感染后,B抗原可能呈阳性。因此,其应用价值有限。DNA检验可弥补血清学方法的不足,故受到了法医物证学工作者的高度关注,近几年来,人类基因组研究的进展日新月异,而分子生物学技术也不断完善,随着基因组研究向各学科的不断渗透,这些学科的进展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在法医学上,STR位点和单核苷酸(SNP)位点检测分别是第二代、第三代DNA分析技术的核心,是继RFLPs(限制性片段长度多态性)VNTRs(可变数量串联重复序列多态性)研究而发展起来的检测技术。作为最前沿的刑事生物技术,DNA分析为法医物证检验提供了科学、可靠和快捷的手段,使物证鉴定从个体排除过渡到了可以作同一认定的水平,DNA检验能直接认定犯罪、为凶杀案、强暴杀人案、碎尸案、强暴致孕案等重大疑难案件的侦破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随着DNA技术的发展和应用,DNA标志系统的检测将成为破案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此方法作为亲子鉴定已经是非常成熟的,也是国际上公认的最好的一种方法。
亲子鉴定的准确性
DNA亲子鉴定是目前最准确的亲权鉴定方法,如果小孩的遗传位点和被测试男子的位点(至少1个)不一致,那么该男子便100%被排除血缘关系之外,即他绝对不可能是
孩子的父亲。如果孩子与其父母亲的位点都吻合,我们就能得出亲权关系大于99.99%的可能性,即证明他们之间的血缘亲子关系。
亲子鉴定须知(1)被鉴定人应由母-子-可疑父亲或父母-子组成,只要求父子或母子二人鉴定者一般不予受理;(2)成年被鉴定人均应自愿同意鉴定,12岁以上的青少年应适当求其对鉴定的意见;(3)被鉴定人应了解自己或近亲属有无遗传病史;(4)被鉴定子女年龄一般在半岁以上为好;(5)羊水或绒毛作亲子鉴定应孕妇及可疑父亲签定委托鉴定协议书。
亲子鉴定可以在孩子未出生时检查吗?
可以,需要用产前诊断进行亲子鉴定的孕妇于怀孕16-20周通过采取脐血或羊水样本即可行亲子鉴定。如何判断检验结果
亲子鉴定结果报告方法。
亲子鉴定报告内容一般包括:检验的方法、检验结果、亲子关系概率或认定有亲子关系的准确性。
如:鉴定报告为 > 99.96 %
肯定父子关系
鉴定报告为 0%
否定父子关系
亲子鉴定的法律问题
亲子鉴定及其产生的法律后果,目前在我国法律上是一个明显的空白点。但是不少的当事人还是会选择去进行一次亲子鉴定来证明自己的某些权利或某些义务。
亲子鉴定结果并不能作为法定证据
由于鉴定结果本身具有一定的证据属性,所以这个问题首先要摆在证据的角度来看。从现有的民事法律和民事诉讼法律来看,没有条文或权威司法解释表明亲子鉴定可以作为法定的证据来使用。换句话来说,我们平时接触的证明材料有很多种,但是,只有那些法律认可并由司法机关指定的鉴定机构作出的证明材料,而且是与案件审理相关的证明材料,才有可能作为法定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说,亲子鉴定的效力只能是体现在伦理道德层面,还上升不到法律层面。对于一个家庭而言,这就意味着你自己确信你与某个家庭成员确实没有血缘关
系,然后你做出某种伦理层面的举动,比如不再承认他是你的父母或子女,但于法律关系而言,丝毫没有意义。亲子鉴定无法与财产的法律关系相比照
“无因管理”,是一个人面临他人财产遭受危险为尽量减少损失而主动替别人管理财产的行为。如果他为此付出了一定代价,财产的真正主人在受返还后应该给予一定补偿。有些学者比照财产法律关系上的“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来研究“一个人抚养非亲生子女”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在现实中,这似乎也面临着许多尴尬。首先对象是人不是物,关于人的危险处境和损失大小怎么衡量?其次,抚养非亲生子女的人,往往是事先并不知道子女不是自己亲生的,那么,“主动”二字就根本谈不上。
“不当得利”,是一个人意外获得本属他人的财产而长期占有并使用、收益的行为。如果他因此而收益,返还真正主人后要向人家支付一定的补偿。同样,这里首先遭遇的尴尬也是对象是人不是物;其次,长期“占有”别人的孩子的事实存在的基础上,“使用、收益”又从何谈起呢?如果真要算细账的话,到底是抚养者从孩子身上获得的多呢,还是他为孩子付出的多呢?
显然,亲子鉴定在我国还是处于一个空白的状态,纵使当事人选择了做亲子鉴定,在道德的层面上是满足了自己的欲望,但从法律的角度上看,并不一定受法律的保护。
第四篇: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
亲子鉴定又称亲权鉴定。它是应用医学、生物学、遗传学方法对人类遗传学标记进行检测分析,用以判断父母与子女是否存在亲生关系的一种鉴定。
□什么情况下需要做亲子鉴定
随着社会与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案件涉及亲子鉴定:
(1)丈夫怀疑孩子非自己所生。
(2)怀疑医院、产房调错婴儿。
(3)非婚生育,男方怀疑孩子非自己亲生,或女方想确认孩子的生父是谁。
(4)认定强奸案件中胎儿或婴儿的生父。
(5)在认亲、移民、办理户口、继承财产时需要确认血缘关系。
(6)涉及计划生育超生子女的确认或领养,知青返城超生子女或非婚子女的确认。
(7)确认被拐卖儿童或失散家庭成员。
(8)交通事故、刑事案件或无名尸案件中的尸源认定。
(9)犯罪现场留下犯罪嫌疑人的生物性检材,但犯罪嫌疑人在逃,通过与其父母做亲子鉴定破案。
□亲子鉴定的原理
人类遗传物质DNA存在于细胞核中。人类大多数体细胞(红细胞除外)均含有一个完整的核,它们都含有相同的遗传物质。载有遗传信息的DNA分子都是大分子,这些大分子组装成染色体。人类有46条染色体,它们之间互相配对,组成23对染色体。配对的2条染色体,被称为同源染色体。在精子和卵子形成时,每个生殖细胞随机地接受配对染色体中的一套,即23条染色体(单倍体)。当精子和卵子结合为受精卵时,细胞又拥有了23对染色体,成为2倍体细胞。每个孩子都会继承父亲一半的遗传物质和母亲一半的遗传物质。所以,在没有基因突变和分型错误的前提下,孩子的一对等位基因必定一个来自父亲,一个来自母亲;孩子不可能带有父母均没有的等位基因。
□怎样分析亲子鉴定结果
我们把被鉴定的对父权有疑问的男子称为假设父亲。通过检验遗传标记,如果发现假设父亲起码有2个以上基因与孩子的不同时,则可排除他是孩子的生父。为了避免潜在性的突变因素,排除父权至少要根据两个以上遗传标记不符。在确认孩子的某些基因必定来自生父,而假设父亲也带有这些基因时,就不能排除他是孩子的生父。这时需要通过统计学原理,计算出其是孩子生父的可能性有多大。一般情况下,在实践中认定假设父亲的父权要满足以下两项指标:
(1)实验检测遗传标记的累计非父排除率,等于或大于99.95%。
(2)假定父亲的累计父权指数等于或大于2000,即在前概率相同的情况下,假设父亲的相对父权机会等于或大于99.95%。
□到哪儿去做亲子鉴定
目前,具备开展亲子鉴定的机构较多,公、检、法、司部门的法庭科学鉴定机构,各大医学院校的相关系(室)、研究所,在司法部注册的社会鉴定部门,都可以受理亲子鉴定。按规定,需要做亲子鉴定的人,首先要向鉴定部门提出申请,并出示有效证明,包括:身份证、结(离)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女性未婚的要出示有效的单身证明。
做亲子鉴定时,各方必须同时到场抽血。一般1周左右出结果,结果对第三方保密。(
第五篇:亲子鉴定样本
亲子鉴定样本
亲子鉴定样本采集方法:羊水样本提取:抽取6毫升羊水样本,亲子鉴定样本。口腔采样:轻刮取口腔內两侧(內颊)皮肤及舌下处,可轻轻的旋转或刮动10次左右后再取出。毛发采集:从头发、睫毛、腋毛等处,拔下至少5根毛发(毛发末端用肉眼可见清晰的毛囊)。血液采集:每人用手指尖皮肤处的血液挤出约3-4滴于纱布(折叠成4层)上不同位置。
羊水样本提取
特别提醒!羊水样本必须去正规的医院,并在有丰富经验的注册妇产科医生的建议和帮助下提龋以保正孕妇和胎儿的安全。孕期多少可以抽取取决于医生对于您身体情况的诊断。
医生抽取6毫升羊水样本。样本必须尽快鉴定,特别是夏季最好用冰袋冷藏的方式送达。
口腔采样
采集DNA非常简单,无痛、安全、卫生,一分钟即可完成注意:避免用手触及口腔棉签。所有测试人员请先用清水漱口。取样后请尽快邮寄!
收集样本的基本卫生条件:清洁的双手,新的口腔棉签(药店出售的单头棉签)、干净的信封。
先在干净的封口塑料袋或信封上做好标记,标记样本采集日期、样本身份如:父亲、母亲、孩子等及姓名代号,亲子鉴定《亲子鉴定样本》。
轻刮取口腔內两侧(內颊)皮肤及舌下处,可轻轻的旋转或刮动10次左右后再取出。
注意:在采集过程中请不要用手触及口腔棉签的棉球部分。请稍用力旋转并刷动以保正获得足够的DNA.我们至少需要五根棉签。
采集完成后,须完全风干(否则会发霉),再套回外包装袋中并封口。
注意:请不要弄错样本,请保正样本与塑料袋或信封上所标记的人一致。
1、先在检验口腔棉签的外包装袋空白处,以油性细字笔清晰写下身份代号(如:A父、B母及C子等);亦可写于一般标签纸上,再粘贴于外包装外。
2、勿触碰到检验口腔棉签之前端(棉球部分)。
3、以口腔棉签轻刮取口腔內两侧(內颊)皮肤及舌下处,可轻轻的旋转或刮动后再取出。
4、采集完成后置于空气中风干片刻再套回外包装袋中并封口。
毛发采集
注意事项:避免用手触及样本的毛囊!
基本卫生条件:清洁的双手,洁净信封
先在干净的信封上作好标记,标记样本采集日期、样本身份如:父亲、孩子的名字。
从头发、睫毛、腋毛等处,拔下至少5根毛发(毛发末端用肉眼可见清晰的毛囊)。
注意:采集过程中不要用手触及毛发的毛囊部,确认能在毛发末端用肉眼可看见清晰的毛囊。
将刚拔下的毛发立刻放入已做好标记的信封内。需检查毛发是否有清晰可见的毛囊。
注意:请不要用手触及毛发的毛囊部分。请不要装入落在地上的样本,和拔下已经很久的样本。请不要弄错样本,请保正样本与塑料袋上所标记的人身份一致。是不是有病,一定要进行临床诊断:要对生命负责。
血液采集
每人用手指尖皮肤处的血液挤出约3-4滴于纱布(折叠成4层)上不同位置。
分别用塑料自封袋或信封包装,并在其表面标明血液的所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