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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拨26.7亿淘汰铅酸蓄电池落后产能

中央财政拨26.7亿淘汰铅酸蓄电池落后产能



第一篇:中央财政拨26.7亿淘汰铅酸蓄电池落后产能

中央财政拨26.7亿淘汰铅酸蓄电池落后产能 记者了解到,国家加强了对该行业的监管力度,从今年7月1日起,《铅酸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正式实施。而在7月11日,工信部公布的2012年第一批铅酸蓄电池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中,涉及铅酸蓄电池企业92家,淘汰极板产能1541.195万千伏安时,组装产能1502.455万千伏安时。

92家企业中除了中小企业外,还包含3家上市公司,分别是骆驼、风帆和江苏双登(伦敦上市),这三家企业的落后产能淘汰量占比达到了全国目标的40%。骆驼集团将淘汰铅酸蓄电池生产线4条计400万千伏安时,保定风帆淘汰200万千伏安时,涉及铅酸蓄电池生产线12条,其中包括风帆清苑分公司和微型蓄电池公司两家下属公司;江苏双登将淘汰极板生产线5条、组装生产线6条206万千伏安时。

“工信部名单中所列的淘汰生产线、设备型号和数量,公司2011年已经全部完成,只是工信部现在才公布出来。”骆驼股份董秘王从强表示,“既然2011年公司已经完成了落后产能的淘汰措施,就不会影响到公司2012年的业绩,下一步公司将继续扩大产能。”骆驼股份2011年年报和2012年一季报显示,公司净利润同比分别增长22.49%、27%。朱宏任透露,为了加快淘汰铅酸蓄电池落后产能,中央财政今年将拿出26.7亿资金,计划共同颁布针对淘汰铅酸蓄电池落后产能企业的财政补贴,主要是针对下岗职工的安置和资金支持。预计年底前将落实。

今年上半年,包括铅酸蓄电池在内的工业增加值依旧在增长,上半年,全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0.5%,其中,一季度增长11.6%,二季度增长9.5%,4、5、6三个月分别增长9.3%、9.6%和9.5%,缓中趋稳的态势显现。

第二篇:淘汰落后产能

工信部重拳淘汰18行业落后产能 一批公司影响巨大

在落后产能淘汰名单中,多家上市公司赫然在列。例如济南钢铁350立方米高炉×

6、重庆钢铁JN43-804型4.3米焦炉、明天科技6000千伏安电石炉、中国铝业80千安预焙阳极电解槽200台等等。

此外,包括新兴铸管、英力特、冀东水泥、亚泰集团、皖维高新、巢东水泥、福建水泥、博闻科技、青松建化、晨鸣纸业、太阳纸业、莲花味精、湖北迈亚、吉林化纤、天山纺织等数十家上市公司也出现在名单当中。

今年淘汰落后产能力度较去年有显著加大。前期的明星公司中国铝业、莲花味精、太阳纸业、天山纺织等都涉及落后产能淘汰问题。

水泥等行业淘汰产能力度加大.此次淘汰落后产能主要涉及多家上市公司。济南钢铁、新兴铸管、广钢股份、重庆钢铁、英力特、*ST明科、中国铝业、晨鸣纸业、太阳纸业、莲花味精、吉林化纤、天山纺织、ST迈亚等公司都有落后产能需要淘汰。

以水泥为例,去年淘汰落后产能1.07亿吨,导致各地水泥价格上涨,相关上市公司因此受益。日前已经发布今年中期业绩预告的7家水泥上市公司全部预增50%以上。201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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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点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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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电信加快布局云计算产业 万亿产业待爆发

3、航空煤油价格每月一调 国内油价试水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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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1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能源主管部门:

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深入推进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61号)以及国务院制订的钢铁、有色金属、纺织行业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要求,“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将继续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能源局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部署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61号)以及国务院制订的钢铁、有色金属、纺织行业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要求,“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为规范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地方政府要切实负担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督促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行业为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电力、炼铁、炼钢、焦炭、电石、铁合金、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制革、印染、化纤以及涉及重金属污染的行业。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奖励资金支持淘汰的落后产能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满足奖励门槛要求。奖励门槛依据国家相关文件、产业政策等确定,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等情况逐步提高,2011年-2013年的奖励门槛详见附1。

2.相关生产线和设备型号与项目批复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必须在当年拆除或废毁,不得转移。

3.近三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根据企业纳税凭证、电费清单、生产许可证等确定),如年均实际产量比项目批复生产能力少20%以上,落后产能按年均实际产量确定。

4.所属企业相关情况与项目批复、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

5.经整改环保不达标,规模较小的重金属污染企业应整体淘汰。

6.未享受与淘汰落后产能相关的其他财政资金支持。

第五条 中央财政根据预算安排、地方当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上目标任务实际完成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因素安排奖励资金。对具体项目的奖励标准和金额由地方根据本办法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资金安排和使用

第六条 每年3月底前,省级财政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上报的本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及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提出计划淘汰且符合奖励条件的落后产能规模、具体企业名单以及计划淘汰的主要设备等,联合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中央企业按属地原则上报,同等享受奖励资金支持。

第七条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审核下达奖励资金预算。

第八条 各地区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与中央奖励资金一并使用。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奖励资金预算,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审核下达和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条 奖励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支持的淘汰落后产能项目须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

2.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妥善安置职工后,剩余资金再用于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相关支出。

3.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重、职工安置数量多和困难大的企业,主要是整体淘汰企业。

4.优先支持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每年12月底前,各地区要按照《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要求,对落后产能实际淘汰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并在省级人民政府网站和当地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名单。

次年2月底前,省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部门要将奖励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详见附2)、落后产能实际淘汰情况和书面验收意见等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同时,要将使用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企业基本情况、录像、图片等相关资料整理成卷,以备检查。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财政部组织对地方落后产能实际淘汰、奖励资金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各级财政部门应扣回相关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奖励资金的;

(二)转移淘汰设备,违规恢复生产的;

(三)重复申报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

(四)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材料的。

第十五条 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及未按规定安排使用奖励资金的地方,财政部将收回相关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将对项目所在市县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中央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可采取先淘汰后奖励、先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后安排资金、按落后产能淘汰进度拨付资金等方式,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奖励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省(区、市)要依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明确奖励资金安排原则、支持重点、支持标准等,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备案。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同时《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873号)废止。

附:1.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范围

2.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表

第四篇: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部署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61号)以及国务院制订的钢铁、有色金属、纺织行业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要求,“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专项资金,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给予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为规范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地方政府要切实负担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督促企业淘汰落后产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行业为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电力、炼铁、炼钢、焦炭、电石、铁合金、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制革、印染、化纤以及涉及重金属污染的行业。

第二章 奖励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奖励资金支持淘汰的落后产能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满足奖励门槛要求。奖励门槛依据国家相关文件、产业政策等确定,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等情况逐步提高,2011年-2013年的奖励门槛详见附1。

2.相关生产线和设备型号与项目批复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必须在当年拆除或废毁,不得转移。

3.近三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根据企业纳税凭证、电费清单、生产许可证等确定),如年均实际产量比项目批复生产能力少20%以上,落后产能按年均实际产量确定。

4.所属企业相关情况与项目批复、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证明材料相一致。

5.经整改环保不达标,规模较小的重金属污染企业应整体淘汰。

6.未享受与淘汰落后产能相关的其他财政资金支持。

第五条 中央财政根据预算安排、地方当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上目标任务实际完成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等因素安排奖励资金。对具体项目的奖励标准和金额由地方根据本办法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资金安排和使用

第六条 每年3月底前,省级财政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上报的本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及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提出计划淘汰且符合奖励条件的落后产能规模、具体企业名单以及计划淘汰的主要设备等,联合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中央企业按属地原则上报,同等享受奖励资金支持。

第七条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审核下达奖励资金预算。

第八条 各地区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与中央奖励资金一并使用。

第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奖励资金预算,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审核下达和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条 奖励资金必须专项用于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支持的淘汰落后产能项目须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

2.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妥善安置职工后,剩余资金再用于企业转产、化解债务等相关支出。

3.优先支持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重、职工安置数量多和困难大的企业,主要是整体淘汰企业。

4.优先支持通过兼并重组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每年12月底前,各地区要按照《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要求,对落后产能实际淘汰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并在省级人民政府网站和当地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名单。

次年2月底前,省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等部门要将奖励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详见附2)、落后产能实际淘汰情况和书面验收意见等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同时,要将使用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企业基本情况、录像、图片等相关资料整理成卷,以备检查。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财政部组织对地方落后产能实际淘汰、奖励资金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各级财政部门应扣回相关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奖励资金的;

(二)转移淘汰设备,违规恢复生产的;

(三)重复申报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

(四)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材料的。

第十五条 对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及未按规定安排使用奖励资金的地方,财政部将收回相关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将对项目所在市县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中央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罚,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可采取先淘汰后奖励、先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后安排资金、按落后产能淘汰进度拨付资金等方式,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确保奖励资金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省(区、市)要依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明确奖励资金安排原则、支持重点、支持标准等,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同时《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873号)废止。

附:1.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范围

2.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表

第五篇: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 省、市、县的要求,加快推进我镇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完成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调整目标任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及我镇实际,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扎实推进全镇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不断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努力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要求

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是加快 “节能减排”,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实现工业由大变强的迫切需要。务必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各项政策措施的协调配合,综合运用法律制约、政策引导和行政管理等多项手段统筹推动。力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企业数量减少,落后工艺装备按期淘汰,产业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全面完成我省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三、基本原则

(一)完善市场机制,规范市场行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努力营造落后产能退出的市场环境,通过市场竞争和优胜劣汰,着力使落后产能顺利退出。

(二)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法律法规的作用。深入贯彻和严格执行节约能源、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淘汰和依法监督。

(三)完善政策措施,形成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作用,建立统筹协调的工作机制,限制落后产能生存空间,鼓励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妥善处理资产债务、人员安置等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四)落实目标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制订切实可行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地方和企业的责任,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指导、搞好督促和检查,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五)坚持统筹协调,促进经济发展。切实把淘汰落后产能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结合起来,把发挥地方资源优势和保护生态环境结合起来,统筹考虑淘汰落后产能、产业升级、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问题,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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