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小产权房法律治理问题研究
小产权房法律治理问题研究
The Research on Legal Regulation of Small Property Room
Wang Juan,He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
Abstract: The small property room should be pided into some ways and be ruled.One way is, after the small property rooms are to be examine and verify by the related departments, some built on village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s should be reserved, others demolished according to law.Another way is, in line with the different years of building and selling, the owners can conduct the legal property right after paying land transfer fees, or the lands can be reverted to the state, then the houses become the low-rent ones, or the village collective can buy back the small property rooms back.Keywords: houses with limited property rights,village collective construction lands,low-rent housing,一、小产权的界定
所谓“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它是学术界约定俗成的一种称谓,主要是指没有国家颁发的产权证的房屋。而这种房屋中占比重最大的,也是学术界讨论最多的就是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本文也主要是针对此类房屋进行探讨,本文中提及的“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并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居民出售的房屋,此类房屋不能获得国家颁发的产权证,只能获得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的房产凭证,实际上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产权。
二、小产权房的成因
国家早在2007年就颁布了相关的政策严禁购买“小产权房”;同时由于“小产权房”的房产凭证不具有法律效力,购买者各方面都要冒很大的风险,但为何人们仍趋之若鹜。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制度层面来说,两种所有制形式上的平等与实质上的不平等是“小产权房”产生的根本原因。我国《宪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可见,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是我国公有制的两种基本形式,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然而小产权房的出现暴露了两种所有制主体的不平等地位。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从上述两个条文可以看出,农民集体土地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要进行非农业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批准手续改变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土地用途。这造成了只有国有土地才能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不平等局面。【1】
(二)从农户方面来说,按照我国目前的土地征用制度,巨额利润被开发商和政府拿走,而农户一方面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另一方面又得不到合理的公平的补偿。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这直接导致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长远利益等诸多层面的要求得不到真正的落实。而农民自行开发建设“小产权房”,房地产开发所带来的巨额利润由农民集体获得,这样就会使一部分人不顾法律的规定自行建造并销售“小产权房”。
(三)从房地产开发商方面来说,“小产权房”因未经土地征用和审批程序,省去了很多开发的中间环节,节省了如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等费用,开发商只需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商定使用其土地的成本费用,土地取得的成本很低。而且还有一些“小产权房”就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自有的土地上自行开发的。低廉的成本和高额的利润使得开发商觉得值得冒险。
(四)从购房者方面来说,日益高涨的房地产价格、社会保障性住房供应不足,导致很多中低收入家庭无力购买普通商品房,而“小产权房”的价格一般只有相同位置的普通商品房价格的40%至60%。所以很多购房者为了“安居乐业”宁愿冒着利益得不到保护的风险购买“小产权房”。当然还有一部分购房者是出于投资的目的,他们根据我国《物权法》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抱着“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预期我国法律最终会给“小产权房”以合法身份,届时小产权房的价格会翻几番,以达到投资的目的。
三、“小产权房”合法性分析
(一)学术界观点
小产权房是否合法,一般学术界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小产权房”的出现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以及“农民的宅
基地不能流转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而另一种规定则认为,“小产权房”是符合我国宪法规定的。他们的依据是《宪法》第八条:“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和《宪法》第十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的规定。提出小产权房是集体组织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并出售的,根据以上两条法律规定,是属于合法经营范围。并且“小产权房”也是符合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的产物,禁止“小产权房”违反了公平与法治的原则,我国法律关于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相关规定已经滞后于城市发展的需要。
(二)本文观点
笔者认为,虽然“小产权房”的出现一方面满足了我国一部分中低收入人群的购房需要,缓解了城市购房压力;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提高了农民生活水平,拓宽了农民创业融资渠道,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简单的直接赋予“小产权房”以合法地位恐有不妥。
第一,“小产权房”如果无序建造会破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造成建设用地失控,并且私自开发集体所有土地的会影响耕地保护,甚至于危及粮食安全;
第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土地起着农民社会保障的作用。农民受眼前利益的驱使,盲目出售自己的土地,导致无地后的生活没有保障,会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
第三,在小产权房的购买者中一部分是中低收入人群,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的高收入人群,利用“小产权房”低廉的价格进行投资,对这部分需求如果不加以制止,就会严重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更会导致国土资源的大量流失。
结合我国来看,对于“小产权房”不能一棒子打死,应该分而治之。国土资源部副部长鹿心社就《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有关问题接受专访时,谈到小产权房问题解决对策时说:“要深入研究,分类分析,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来化解历史上形成的小产权房问题。”可见针对小产权房问题的解决对策要从多角度,多方面着手。
三、“小产权房”的治理措施
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不能轻易改变
其所有制性质。要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寻求小产权房的解决之道,应将“小产权房”按照其建设的时间地点进行梳理归类,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本文首先按照“小产权房”的建设地点,将其分为两大类;再按照“小产权房”的建设时间将其分为若干小类,分门别类进行治理措施的探讨。
(一)在耕地上建造的“小产权房”
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建设的小产权房要予以拆除,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但是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虽然“小产权房”在建设时都没有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但是出于节约社会成本的考虑,如果占用的不是基本农田,而且又能基本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可在建设单位能够开垦与所占用的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的前提下,对其建设的“小产权房”予以保留。视为其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立的房屋。
(二)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造的“小产权房”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乡(镇)村公用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2】
1、已经建成并已出售的可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的“小产权房”
对于已经建成并已出售的可纳入城市规划的“小产权房”。应该责令责任人在补交土地出让金和各种税费后,由相关部门予以颁发产权证件。目前一些“小产权房”由于其相对低廉的价格确实解决了一大批普通老百姓的住房问题,可以说这部分“小产权房”承担了一部分政府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障责任。在保障国家合理土地收益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确认即符合社会主义“居有其所”的和谐精神,又能使已购房的普通老百姓能够买得一套相对便宜的住房,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
2、已经建成并已出售的不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的“小产权房”
对于已经建成并已出售的不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的“小产权房”,出于维护社
会长治久安、保护公民利益、减少资源浪费的角度考虑,按前文所述,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框架内,可按“租赁”方式进行产权管理。【3】由农村集体将已售出的“小产权房”买回;“小产权房”的购买者可转变为该房屋的承租人。承租方享有租赁期满优先租赁权、转租权以及解除租赁合同要求出租方退还剩余租金的权利。
3、对于2007年12月30日后新建、续建的“小产权房”
根据我国国务院2007年12月30日《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在此之后新建、续建的“小产权房”,原则上应当予以拆除,但是从维护社会稳定、节约社会资源的角度考虑,可参照前两点方法进行处理,同时没收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房地产开发商的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定的罚款。
4、对于2007年12月30日前已经建成但尚未销售的“小产权房”
对于已经建成但尚未销售的“小产权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可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的,结合国家推进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要求,将这类小产权房收归国有转换为保障性住房。不能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的,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制度框架内,允许以合作、入股、联营等方式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房屋使用权进行流转。
要真正解决“小产权房”问题,仅将已存在的“小产区房”进行清理整顿是远远不够的,最根本的方法是建立科学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根据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同时《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经相关部门批准。可见我国法律已经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股、联营等方式流转。同时该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通过该条可以看出,农民的宅基地是可以出卖、出租的。因此,不改变土地权属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范围内流转,使农民的土地从实物形态转变为价值形态,一方面,可以为农民提供稳定有效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降低了农民丧失生活保障的风险。【4】从而平衡城乡建设的利益
冲突,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季正松、许波宏、赵海萍;小产权房折射中国社会大问题;农村经济;2009年第二期;P12-15。
【2】米秋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法律探析,经济师,2009年第二期,P113-114。
【3】郭雪鹏,朱锡生,季磊;“城市小产权房”成因分析及应对;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1月;P60-61。
【4】朱春龙;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变迁浅析———基于小产权房的视角;河南农业;2009年第二期;P11-12。
第二篇:解决小产权房问题之我见
解决小产权房问题之我见
摘 要:近年来,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出现了大量的小产权房,小产权房最吸引人的地方就在于其价格优势,这从另一个角度也说明了全国许多大中城市高起的房价正是催生小产权房的重要原因之一。尽管有明令禁止,且其权属不完备、面临诸多政策和交易风险,但小产权房以其价格较低、手续较简、准入无限制等优势,迎合了不少人的需求。
关键词:解决小产权房问题
一、小产权房的概念
小产权房是指未经法定征地及审批程序,由村集体或乡镇政府独立或与开发商联合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产。它不是法律承认的由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小产权房共分为三类:①占用集体用地或耕地违法建设,将农民集体用地使用权流转,用于商品住宅开发的违法建筑;②在政府划拨或出让的土地上,不按规划功能开发或使用,并将限制销售的房屋直接在市场上销售,具有产权纠纷隐患的不完全产权房;③第三类:在军队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商品房的开发,之后卖给军人以外的地方居民,俗称“军产房”。
二、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
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但是就在建设部门以其产权不受国家保护,警告市民别去购买,国土部门以其违法用地,要予以查禁的时候,小产权房却以其顽强的自生能力,赢得市民和农民的青睐,不断扩大其市场份额[1]。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房价上涨滋生了其产生的土壤。
城市住房价格上涨过快早已是不争的事实,相对来说小产权房价格上的优势掩盖了其产生的风险,以北京为例,截至2009年7月,北京的商品房均价为14650元/平方米,同年4月,北京通州区的小产权房均价为5000元/平方米,二者相差十分明显。对于想去大城市,而又无力购房的人来说这无疑是非常好的过渡。假如政府今后不出什么政策,购房者就能以这么低的购房成本享受几十年的住房,从这一点上来说,他们可能就会觉得这是比较合算的。小产权房价格之所以如此之低,在于其省去了三部分费用:一是购地成本,二是各种税费,三是土地和房地产市场管制造成的巨额腐败成本。
(2)地方政府的管理不到位促成其快速发展。
作为一种市场行为,小产权房在房地产市场中能够存在这么长时间,能够从局部地区、个别城市扩展到全国,这恐怕应该是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失职,是一种管理上的严重缺位和行政不作为,乡镇政府实际上是这种行为的制造者和实际推动者。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得在没有经农村土地征用转化为国家土地所有权之后进行土地出让。作为乡镇政府,在全国各地大搞开发区的热潮中,进行土地违法买卖行为一方面是利益所致,另一方面也与土地管理部门的严重失职行为有关。
三、购买小产权房时的注意事项
在购买小产权房时需谨慎,由于小产权房交易不被法律许可,如果购买人是为了投资,如出现拆迁赔偿时,赔偿权益归原产权人所有,购买人主张自己权益时法律不予支持,购买人最多可向出售人主张购房款。购买小产权房,除了购买人的权益不受保障外,购买人还面临多重风险,即便是为了居住的需要购买,也不可以作为二手房进行再交易,而且小产权房被拆迁的时间无确定性,一两年被拆迁后,居住的愿望就会落空。此外,由于小产权房交易不受法律保护,交易时购买人必须一次性付清房款,不得向银行按揭贷款。由于没有房产证,也无法向银行抵押贷款。还有就是小产权房的附属配套设施如供水、供电、供气等,因为不在国家规划之列,所以不能得到有效保证。
四、小产权房对房价的影响
小产权房合法化将促房价下跌,现在的房价之所以这么高,就是因为土地贵,而不是建材贵,土地贵的原因就是地方政府垄断供给[2]。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成开发地,不能直接卖给开发商,要先卖给政府,政府垄断之后,再通过拍卖的方式卖给开发商,这样价格肯定会很高。供给方只有一家,就是政府,这是垄断性的供给,所以地价就贵,进而房价贵。
五、解决小产权房问题遇到的困难
解决小产权房问题时遇到的难题是:①小产权房数量惊人,全国小产权房所占的土地面积有66亿平方米;北京的小产权房大概占整个本地市场的18%左右,已售和在建的小产权房很快就会超过1000万平方米;在西安估计已经占到25%到30%,深圳的小产权房可能占全市住宅总量近一半。②目前绝大部分公众都无法正确区分小产权房。政府的态度就是大家关注的焦点,尽管业主期望政府以某种形式促使小产权房转正,但是政府也面对着一个难题:法律上这些建筑不可能取得五证,从规划到销售许可都是空白,属于违章建筑的范畴。
六、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建议
对于那些违法违规占用农地开发建设的小产权房项目要坚决地予以取缔。要加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审批力度,对以租代征等违规使用土地的现象要坚决予以制止。但是对于那些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在政策上则要加以区分,要尽量利用经济手段、用科学发展的长远眼光来提出对策,解决问题。
1、短期看政策要承认现实,平衡各方利益
短期的经济手段应注意以下方面:小产权房的建设可能的确会导致地方政府土地出让金收入的缩减,中央在多次利用货币政策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同时,也应该考虑利用财政政策,通过加紧改革现行税收体制中央、地方分成不合理的问题来缓解地方财政过渡依赖于土地收入的问题。
2、从长期看应该给予农村土地真正完整的产权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对集体土地产权作了如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从上述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集体土地产权有三级主体,产权主体不清晰。针对以上情况,提出如下三条建议
(1)各级政府要制定出具有相当前瞻性的城市规划,先有统一一致和相对稳定的城市规划,房地产市场才能顺利地进行交易。
(2)明确农村集体产权的主体,使农民真正获得完整的土地产权。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下一步改革的目标应该是对流转土地的产权主体、权利和利益边界进行法律确认,还原农民作为土地资产所有者的地位和应得的权利。这一方面有助于保证农民根据其产权地位分享城市化的成果,另一方面也有助于遏制基层政府卖地的冲动,有利于形成和谐的微观市场结构。
(3)建立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要加强城乡土地市场体系建设,实行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统一市场”,达到“同地、同权、同价”。进行城乡土地市场体系建设,关键在于赋予城乡集体建设用地相同的权益,“同权”是根本。同为建设用地,已经不存在土地转用问题,应当具有平等的产权,实行“同地、同权、同价”。形成统一的市场后就能够形成有效反映城乡建设用地稀缺性的真实土地价格。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统一市场才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
参考文献:
[1]郭雪鹏、朱锡生、季磊:《“城市小产权房”成因分析及应对》,《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2]邓大洪:《“小产权”可否给高房价退烧》,《中国商报》2006年6月27日.[3]胡传景:《从“小产权房”谈农村建设用地自由流转制度》,《国土资源》2008年第4期
[4]陈清波:《对待“小产权房”不能“一刀切”》,《中国改革报》2008年5月13日.
第三篇:小产权房买卖合同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甲方)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前提下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其村证房位于秭归县庙嘴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以人民币____仟___佰___拾____万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____元)的价款出售给乙方。
二、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的房屋使用、收益、出租、担保、抵押、买卖、占有等权利一并转让给乙方。
三、本合同签定时,甲乙双方都不具备过户条件。等过户条件成熟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本合同发生的契税,土地出让金等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负担。乙方一次性将房款交付甲方。
四、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保证乙方享有同甲方相同的居住权利,乙方保证按期缴纳各项物业费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不得就该房屋与他人订立《买卖合同》;
六、违约责任
1、甲方应当于年月日交付乙方房屋,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1天按房价总额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乙方。逾期超过_______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人民币___万元。
2、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方式的。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给甲方。逾期超过______个月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房价款的_________作为甲方的损失赔偿金。
3、如果甲方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到乙方居住权利的行使,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并应赔偿乙方的损失。
4、本合同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因重大客观原因导致本合同的解除,甲方应按照市场评估价返还乙方房屋价款,并赔偿乙方的房屋装修费用。
5、如因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甲方应当通知乙方,如有补偿款发放,甲方应当全额退还乙方。
七、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
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3份,甲乙方各执一份,见证人各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见证人:
年月日
第四篇:2014小产权房最新政策
2014小产权房最新政策
什么是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小产权房的出现与城市房价蹿升密不可分,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亦是从房价上涨迈入快速之年的2007年开始的。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小产权房”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
小产权房最新政策201
4《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借户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于不依法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簿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享有使用权,村民将房屋卖给本村以外人员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法律的认可与保护,也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
由此可见,小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加上其产权不完整,购买小产权房很可能会引发后续的一系列问题和风险。
小产权房产权区分
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房”,国家不发产权证的叫“小产权房”。大、小产权房的争议不在房屋所有权,而是土地使用权。对小产权的解释主要有3种:
1.是针对发展商的产权而言,将发展商的产权叫大产权,购房人的产权叫小产权,这种叫法是因为购房人的产权是由发展商一个产权分割来的。
2.是按房屋再转让时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来区分的,不用再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
3.是按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来区分的,国家发产权证的叫大产权,国家不发产权证的,由乡镇政府发证书的叫小产权,又被称为乡产权,乡产权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前两个解释的小产权是合法的,只要交足购房款,或转让时补缴土地出让金即可自由买卖,其法律规定较为明确。而第三个解释的小产权的法律属性存在较大争议,拿不到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证。性质分类
“小产权房”的性质有两种: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外村农民不能购买;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房子。
小产权房购买风险
(一)法律效力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一般认定无效为原则。但也区分不同情况:
对于发生在本乡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有效。
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二)房产转让
“小产权房”拿不到正式的房产证,因此并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即小产权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小产权房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即购买后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其同时对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一定影响。
(三)政策风险
购买在建小产权房时,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乡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购房人会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
购房后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乡产权房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购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所以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而作为实际使用人所得到的拆迁补偿与产权补偿相比微乎其微。
(四)监管缺位
乡产权房屋的开发建设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以约束,开发建设的监管存在缺位,对购房者的利益有一定的影响。同时,开发单位的资质没有,房屋质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
第五篇:2012小产权房最新政策
http:/// http://luyi17.jdol.com.cn/
据悉,针对小产权房问题,国务院日前已做出部署,责成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负责小产权房的摸底和清理工作。国务院要求:一是所有在建及在售小产权房必须全部停建和停售;二是将以地方为主体组织摸底,对小产权房现状进行普查;三是责成领导小组研究小产权房问题,拿出相关处理意见和办法。
参加本次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的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张启生坦言,如何解决小产权房问题,是国土资源系统乃至地方政府面临的一道难题,“但不解决肯定是不行,我们在小组讨论的时候,就有地方国土局局长提出,是不是可以在符合规划的地区,探索在征收土地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按经济适用房政策发证,禁止上市交易的办法来进行处理小产权房”。
对于这一建议,国土部并未给出明确答复,但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针对小产权房的清理,国土部已和地方政府达成初步意见,决定在今年对小产权房加大查处力度,对新近建设的小产权房项目坚决制止。此外,有关部门目前也在协商、研究相应的政策措施,考虑对已形成的小产权房项目,进行细致调研、区分类别、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针对解决农民自身住房问题的项目和针对外售非农民居住需求问题的项目区别对待。
http://xushendianqi.jdol.com.cn/
http://wensheng163.jdol.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