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粤人发【2010】274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粤人发[2010]274号
关于在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交通局(委):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97号)及《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5〕9号)、省编委《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方案的通知》(粤机编〔2006〕1号)和省人事厅、省交通厅《关于规范我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粤人发〔2009〕200号)的要求,以及公务员法和中央、省有关公务员录用的规定,为确保我省在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考录、科学考录、公平考录,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在下达的省各级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人员编制限额内,对道路运政、水路运政、公路(含高速公路,下同)路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规费稽查等管理机构工作的符合条件的人员,通过考试、考核等办法择优录用为公务员。
二、报考人员范围及条件
报考人员范围为不具备粤人发〔2009〕200号文件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的2006年7月16日以前从事道路运政、水路运政、公路(含高速公路,下同)路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规费稽查等管理机构工作现仍在岗的人员。报考人员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年龄45周岁以下(以粤人发〔2009〕200号文件印发之日2009年7月16日划线计算,即1963年7月17日以后出生);
(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六)符合所报职位的地域限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2009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以及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
三、实施步骤
(一)发布招考简章。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达的录用计划,设置招考职位,并于10月20日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招考简章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制定,于10月28日左右向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发布。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应将本次录用的职位资格条件等招录方案公布于众,并组织报名。此次招考实行个人自愿报名和组织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个人自愿报名申请的时间为2010年11月2日至3日。报考人员填写《广东省在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体制改革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报名表》(附表1,以下简称《报名表》),交所在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报考人员报名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报考人员在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招考职位中,只能报考一个职位;
2.报考人员只可报考所在县(市、区)的职位。
3.《报名表》上需粘贴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照片,并另提交一张同底二寸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20KB以下,以本人身份证号为文件名);
4.《报名表》填写应当真实、准确。
报考人员经所在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同意后,由当地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工作在2010年11月8日前完成。
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在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及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对公示期间有群众反映的,应进行调查核实,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列为考试对象。经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确定为考试对象,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11月25日前发放准考证,并将考试对象情况汇总后编制《广东省在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体制改革人员参加考试人员名册》(包括纸质和电子版,格式见附件2),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三)笔试。
省人事考试局承担笔试考务管理、试题命制、试卷印制、传递、阅卷评分、成绩汇总等工作,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办笔试的具体考务工作。笔试采取闭卷形式,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个科目。《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为客观性试题,《申论》为主观性试题。笔试考试范围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考试大纲为准。笔试成绩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之和。
笔试时间为2010年11月28日上午,具体安排为:
08:00—09:3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0:15—12:15《申论》
笔试结束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笔试合格分数线。
(四)面试。
1.面试人选的确定。原则上按照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根据职位1:2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员。招考职位上通过合格分数线的人数达不到1:2时,对已过合格分数线人员进行面试。面试前,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报考资格复审,认真核对所有参加面试考生的身份证件(身份证、工作证等)原件、准考证、《报名表》、学历证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取消该考生面试资格。
2.面试的组织工作。面试工作按《广东省公务员录用办法(试行)》、《广东省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执行。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的形式,全省统一命题、统一时间,分片实施。面试的具体事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通知。
面试结束后,考试总成绩按下列公式计算: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2×60%+面试成绩×40%。面试成绩达到60分以上的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考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规定划定。
3.面试的监督。组织面试时,应当邀请相关的纪检监察部门人员进行监督,以保证面试工作的公平公正。
(五)体检和考察。
1.体检。考试结束后,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体检工作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交通运输部门协办。体检工作严格按照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广东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组织实施。对于体检中违反操作规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渎职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于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重要情况的报考人员,不予录用或取消录用。
2.考察。体检结束后,根据考生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体检结果确定拟录用考察人选,由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会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进行考察。体检、考察不合格或者放弃录用的,可依次递补体检、考察人选。各级交通运输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自律意识、能力素质、工作态度、学习和工作表现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客观、公正地予以评价。考察应成立考察工作小组,每组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察小组要查阅考察对象的档案,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考察后应写出书面考察材料。经考察不宜录用公务员的人员,不予录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配合工作,提供个人档案及有关资料,并如实对被考察对象出具鉴定材料。
(六)公示与录用。
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内有异议的人员,由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会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核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但不影响录用的,由市、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填写《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录用在县(市、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经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录用在地级以上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报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所有录用人员名单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分别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
新录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从报到之日算起。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规定办理转正定级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四、有关要求
(一)从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体制改革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政策性强、要求高,关系个人切身利益,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通运输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规定的政策界限、对象、条件、程序和时限开展工作,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
(二)要严格执行《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加大对录用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的投诉、监督。要采取有力措施,严肃工作纪律,堵塞漏洞,杜绝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报考人员,取消录用资格。上述人员中,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要及时做好录用人员的档案和行政、工资、组织关系交接工作。从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体制改革人员中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四)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资格审查不合格及经考试不合格不予录用人员的思想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第二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文件329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文件
粤人社办[2011]329号
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审核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省继续教育基地:
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我厅《关于做好201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23号)的要求,为确保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审核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组织培训
我厅《关于做好201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23号)要求,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送审材料中,要把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条件,须提供完成继续教育情况证明等材料。目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在即,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抓紧组织本辖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的学习,没有组织面授学习的,可组织本辖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我厅继续教育处监制的学习网站—广东学习网()和广东人才培训网()学习。各单位要抓紧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关专业科目培训班学习或参加远程教育学习,保障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继续教育的权利,保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时间和培训质量。
二、严格审核把关
按照《条例》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是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职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的继续教育任务。其中,公需科目一般安排3天或18学时,专业科目一般安排7天或42学时,选修科目一般安排2天或12学时。用人单位必须对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情况进行及时审核,对选修科目学习情况及时进行审核认定。有关行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必须对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学习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并及时报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各地人才服务机构必须对提供档案托管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情况进行及时审核。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必须对所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对专业科目学习情况进行复核确认。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单位必须按《条例》和有关规定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严肃处理。
三、统一网上发证
今年开始全省统一网上发放继续教育证书。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jxjy/)已经实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上注册、登记、审核、认定和发放证书、证书查询等功能。为配合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工作,请各级人力资源部门和有关单位抓紧登陆注册,及时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审核认定,颁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积极主动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良好服务。考虑2010年是《条例》实施的第一年,为便于工作衔接,去年没有完成继续教育任
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2010年继续教育要求,补修完成12天或72学时继续教育任务后,可补发2010继续教育证书。
继续教育审核发证是贯彻落实《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一项严肃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发证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与我厅继续教育处联系。
二○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第三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博士后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2014)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博士后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省博士后专项经费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原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吸引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意见》(粤发〔2008〕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2013〕12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广东省博士后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进、培养博士后人才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经费旨在为我省引进和培养博士后人才,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为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智力支撑。
第四条 专项经费管理坚持科学规范、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专项资金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拨付,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规定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
第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所在的设站单位,负责专项经费的发放和日常管理,并做好绩效自评工作。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八条 专项经费对列入广东省博士后培养工程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资助,可用于博士后后研究人员的工资津贴、缴纳社会保险、购买住房公积金和服务管理费用。
第九条
列入广东省博士后培养工程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指国家计划招收的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和省自筹招收的科研流动站和省属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对于经审批的国家计划招收的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和省自筹招收的科研流动站和省属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予以经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8万元,安排2年。其中,国家计划招收的科研流动站博士后-23 经费收支结余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和使用绩效情况,并据实填写《广东省博士后专项经费单位报告表》(详见附件3)。
第十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总各设站单位上专项经费使用情况于2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审核,因博士后研究人员提出出站获退站产生的专项经费结余,应由省财政收回。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六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通过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开专项资金管理相关信息,包括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等。具体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加强对设站单位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开展专项检查或审计。
第十八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绩效自评,及时报送绩效自评材料,并配合省财政厅做好其他评价工作;省财政厅将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计划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专项经费安排、调整、撤销以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四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广东省国
土资源厅
粤国土资函[2005]117号
关于上报广东省地质勘查 资质注册登记工作总结的函
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41号)要求,我省圆满完成了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现将《广东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总结》报上,请审阅。
附件:广东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总结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印章)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05年12月31日印发 排印:陈 岗
校对:邢长平
共印7份 附件:
广东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总结
一、工作概述
(一)工作依据
根据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办法》(国土资发„2003‟21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41号)的规定和要求,我省于2005年5月至12月全面完成了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以下简称注册登记工作)。由于领导重视,精心部署,措施得力,周密安排和各地勘单位的积极配合,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二)安排部署
第一阶段:宣传准备阶段(5月下旬-7月中旬)(1)5月24-26日,组织各地勘主管部门和地勘单位代表参加部地质勘查司举办的注册登记培训班。
(2)6月6日制定了《广东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方案》,呈报厅领导审定后报部地质勘查司备案。
(3)6月6日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注册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6月7日省厅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工作的通知》,部署开展注册登记工作。
2(4)6月27-29日,举办了全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培训班。全省参加培训人员120多人,从学员反映的情况看,效果非常好,培训班取得了圆满的成功。
(5)7月4日,为了使本次注册登记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从各主管部门聘请有关专家成立注册登记核查专家组。专家组成人员以地质矿产勘查专业人员为主,同时适当吸收有关经济和管理类的专家。
(6)7月22日,召开了注册登记核查专家组第一次工作会议。会议讨论通过了广东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核查专家组工作任务与方法、工作纪律和广东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核查专家组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任务、工作纪律和分工,以及核查的工作依据。
第二阶段:申报检查阶段(7月下旬-10月下旬)(1)截止7月20日,各地勘单位基本完成注册登记申报材料准备工作;9月13日,根据省有色金属地质勘查局注册登记申请方案调整的请求,另外增加其下属7个地勘队伍的注册登记申报。
(2)7月20日-10月8日,由省厅统一组织专家组,完成指导检查核实工作。兴宁大兴煤矿“8.7”矿难发生后,部分核查专家参与抢险,注册登记检查核实工作被迫延后。核查期间,共召开两次核查专家工作会议,讨论研究核查工作中碰到的各种问题和解决办法,通过艰苦、认真、细致的工作,全面完成了注册登记核查任务。对申报材料全部进行了审查,申报材料审查率100%;对没有地勘主管部门的地勘 单位全部进行了现场核实,有地勘主管部门的地勘单位现场核实也超过了50%。
(3)10月28日前,各地勘单位按照核查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修改补充完善注册登记申报材料上报省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三阶段:办理注册登记阶段(10月下旬-11月)(1)9月28日,厅注册登记领导小组召开了注册登记工作汇报会议。会议听取了全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情况汇报和核查专家组审查核实情况及分类分级核定级别建议等,同时决定,由注册登记核查专家组补充完善分类分级和核定级别建议表中地质勘查资质变动的原因,而后按程序于11月1日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进行公示。
(2)11月1-30日,为注册登记初步结果公示阶段。(3)12月,为注册登记结果发证公告阶段。第四阶段:总结阶段(12月)
12月下旬,向部地质勘查司提交《广东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总结》。
(三)主要作法
1、加强领导,精心部署。部地质勘查司举办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培训班后,我省立即作出安排和部署,并及时向厅领导专题汇报。为加强全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组织领导,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及时协调处理有关问题,我省成立了以卢国盛副厅长为组长的“广东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同时聘请10名不同专业 的资深专家负责核查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各地勘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一把手亲自过问,并把注册登记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事情来抓,多次研究和安排,做到人员到位,工作到位,经费到位,确保地勘资质注册登记工作按时按质顺利完成。
2、加强培训,明确要求。地勘资质注册登记工作人员培训是此项工作实施过程中的重要阶段,也是为申报工作打基础的阶段。2005年6月27-29日,我省在广州举办了由全省各地勘主管部门、地勘单位和拟新申请地勘资质申请人参加的地勘资质注册登记培训班,来自全省地矿、有色、煤炭、石油、冶金、核工业、化工、建材、海洋等从事地质勘查工作单位120名代表参加了培训班。国土资源部地勘司王军、袁琦处长在百忙工作之中亲临培训班并作了讲话和授课,这说明部地勘司对我们这次培训班的重视和关心。为了搞好这次培训工作,我厅还专门编印了广东省地勘资质注册登记培训材料,做到人手一册,同时将培训的相关材料登入省厅网站,并及时提供申请人查询、下载。
3、严格审核,明确任务。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印发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就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范围、申请人、注册登记程序与步骤及时间安排,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等事项作出了详细的规定。2005年6月6日完成了《广东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方案》报部,进一步明确了工作目标、质量要求和完成此项工作的保证措施,同时7月22日组织召开 了注册登记核查专家组工作会议,部署注册登记检查核实工作,明确核查专家组工作任务与方法和工作纪律以及核查专家组工作方案。
4、突出重点,保证质量。根据部印发的《地质勘查资质专业分类和注册登记条件》及《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工作规程(试行修订稿)》等有关规定,组织核查专家现场检查核实,进行了为期2个多月的初步审查,对照条件和要求,严格把关。重点对勘查技术人员、设备、资产、管理水平等四个硬性指标逐项审查。针对初审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制定统一规定,并形成工作会议纪要。
为了使核查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保证质量,我们编制了“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材料专家核查表”和“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专家现场核查一览表”及“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分类分级和核定级别专家审查汇总表”,做到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5、掌握进度,圆满完成。开展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注册登记工作,不仅关系到地勘单位的长远改革发展和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形象。为此,我厅始终坚持“严格标准,突出重点,保证质量,廉洁干事,掌握进度,圆满完成”的原则,紧紧依靠专家的力量,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认真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碰到问题,集体讨论研究,掌握统一尺度,将各地勘单位的申报资质类级重点放在业务强项上,真正体现广东的实力和水平,为我省地勘队伍立足本省,走向全国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情况
(一)申请、受理、核定、公示、发证、公告情况
1、申请
截止2005年7月20日,共收到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56个。其中:原有证单位申请46个,新申请单位10个(附表1)。
2、受理
截止2005年9月13日,共受理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54个(附表2)。其中:原有证单位申请45个,新申请单位9个。
3、核定
截止2005年10月28日,共核定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54个(附表2、3)。其中:原有证单位申请45个,新申请单位9个。
4、公示
根据厅注册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2005年11月1日至30日,54个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初步结果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同时报部地勘司并登陆部专门网站发布,接受地勘单位和关心地质勘查行业发展的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监督,公示期间未接到任何举报。
5、发证
截止2005年12月底,共颁发地质勘查资质证书54个,没有不予注册登记(表2、3)。
6、公告 2005年12月5日,我厅将54个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结果在省国土资源厅网站上予以了公告,同时报送部地质勘查司。
(二)注册登记资质的分布情况
1、甲级/乙级/丙级资质单位的分布情况
在颁发的54个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中,按单位取得的最高资质统计:取得1类以上甲级资质的单位有38个,占70.37%;取得1类以上乙级资质的单位有3个,占5.56%;取得1类以上丙级资质的单位有13个,占24.07%(表2、3)。其中国有地勘单位40个,甲、乙、丙级的单位分别为36个、3个、11个,分别占66.67%、5.56%和20.37%;甲、乙、丙级的资质分别为77个、82个、86个,分别占30.20%、32.16%和33.73%(表4)。
2、地质勘查资质的分类、分级比例结构
在颁发的54个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中,共核定11个资质类别甲、乙、丙级资质255个。按资质类别统计:区域地质调查16个,占6.27%;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41个,占16.08%;固体矿产勘查47个,占18.43%;液体矿产勘查33个,占12.94%;气体矿产勘查2个,占0.78%;地球物理勘查27个,占10.59%;地球化学勘查18个,占7.06%;遥感地质勘查6个,占2.35%;勘查工程施工36个,占14.12%;岩矿鉴定与岩矿测试28个,占10.98%;选冶加工试验1个,占0.39%;(表5)。按资质级别统计:甲级资质79个,占30.98%;乙级资质86个,占33.73%; 丙级资质90个,占35.29%(表6)。
3、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资质类项的分布情况
在颁发的54个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中,按资质类别项数统计:获得1项资质的勘查单位9个,占16.67%;2项资质7个,占12.96%;3项资质2个,占3.7%;4项资质4个,占7.41%;5项资质8个,占14.81%;6项资质9个,占16.67%;7项资质6个,占11.11%;8项资质7个,占12.96%;9项资质2个,占3.70%。(表7)。
三、主要收获
(一)通过注册,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
通过这次地质勘查资质分类分级注册登记,各地勘单位充分认识到地勘资质是地勘单位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是地勘单位参与市场竞争的实力证明。地勘单位以资质法人的身份进入市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需要,是地勘单位生存发展的需要。大家深深体会到,地勘资质建立分类分级注册登记制度,一是有利于商业性地质勘查机制的形成,有利于推进探矿权市场建设,提高竞争力。二是有利于加快地勘队伍结构的调整。目前地勘单位存在专业人员老化,设备陈旧,资产闲臵等问题,都不同程度地制约地质找矿工作,通过注册登记,有利于人、财、物的合理配臵,有利于地勘单位的队伍建设,提高先进的综合地质找矿能力。三是有利于建立地质勘查市场。随着国家对公益性地质勘查投入的转向,商业性地质勘查,主要由具备高级别资质和较强找矿能力的地勘单位承担,所以,地质勘查资质是参与市场竞争的通行证。
(二)通过注册,为地勘队伍的人才使用和培养指明了方向
目前,我省地勘单位专业人才的基本状况,概括起来老的多,年轻的少。其原因有两条:一是由于体制问题,没有很好的形成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地质勘查是一个特殊行业,过去由于没有分类分级,加上勘查出资人缺乏对地勘单位的了解,使得能力强的地勘单位得不到项目,条件不具备的单位,通过关系承担了项目。二是地勘队伍专业人员后继无人,国有地勘单位由于面临改制转轨,人员受核定的经费限制,只出不进,同时由于工作条件艰苦,待遇偏低,大专院校毕业生不愿意从事地质找矿,造成了现在地勘队伍人员青黄不接的局面。
通过此次注册登记,专业人员问题有了很大的改观,地勘单位对下一步地质勘查市场坚定了信心,有的返聘回来,待岗和下岗人员重新回到原来的岗位;有的请回离退休的老同志为年轻同志讲课,提高专业知识和实际能力;还有的选派中青年同志,去地质院校深造学习,以保证地勘资质标准所需要的人员,形成了一种重视技术、爱护人才、培养人才的良好态势。
(三)通过注册,设备能力得到了提高
我省地勘单位的勘查设备情况,基本表现有两种形式:一是国有地勘单位后势强劲;二是企事业单位后来居上。
国有地勘单位现在使用的设备多是八十、九十年代的设备,由于受经费和人员的限制,只有少数一些单位添臵过新 设备和新仪器,大部分都使用原有的老设备拼资源、拼消耗。企事业单位具有资金优势,加上矿产品目前价格看好,企业效益有了大幅度的增加,购臵新设备仪器成了他们提高效益的首选。
这次注册登记,我们感到,国有地勘单位有了压力,企事业单位有了动力。国有地勘单位为了保住传统的优势地位,有的不惜代价,购臵了先进设备,有的通过主管部门调剂,整合设备余缺,还有的通过银行借贷,补充设备的不足。企事业单位具有较大的资金支持,尚有不足的是人才的匮乏,通过注册登记,一些企事业单位都提出了招聘人才的意见和人员培养的设想,在不远的将来,这些单位一定能在地质勘查市场中有所建树。
(四)通过注册,建立市场信息平台为地质找矿服务 通过这次注册登记,我们感觉到登记管理机关在注册登记工作结束后,还要抓好一项工作,搞好二个服务。
一项工作就是要建立全省地质勘查信息网络平台,建立数据库。把全省54家地勘资质单位的基本情况、人员构成、设备状况、分类专长、找矿级别,建立一套完整的数据信息系统。
搞好二个服务,一是为地勘单位服务,不断传递市场信息和找矿信息,使他们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内外矿产品市场情况和国家的找矿方向,及时调整工作部署和实施方案。二是为勘查出资人服务,通过市场竞争和阳光作业向勘查出资人提供地勘单位资质信息,让他们了解由谁来承担合适?从而 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意见及建议
(一)本次注册登记工作是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一项临时性工作,由于时间仓促,有的注册登记单位因技术人员、资产、仪器设备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限制,难以注册尽可能多的类别和高级别的资质,而且一旦注册是不能升级的,也不能随时增类。但根据《办法》的规定,注册登记工作是日常性的,注册登记申请人可以随时提出注册登记申请,在此次注册登记工作结束后若有其它单位提出注册登记申请,却有充足时间做准备可能获得较多较高的资质,这显然有失公平。因此,建议部下文明确并提出具体要求,以便《办法》升格为《国务院条例》时,统一考虑此问题。
(二)勘查技术人员职称证书认定标准不完全符合实际情况,《规程》中关于地质工程类高中级技术职称的规定太过狭窄,现实中存在相当数量的由省级人事部门颁发的地质工程类高中级技术职称证书,还有少量市级有关部门颁发的中级职称证书,建议修改《规程》中的有关规定,适当扩大技术人员职称证书认定标准范围。
(三)申请水工环(甲级)带※号允许租赁的核磁共振仪设备,实际拥有的单位不多。据了解,购臵一套功能较为简单的该设备价格百万元,如功能齐全的价格达千万元以上,且使用率不高,价值昂贵。建议若申请人仅缺此一项,可不作硬性要求。
(四)对于勘查工程施工来说,中、高级技术人员的数 量可以适当减少,应规定具有一定数量特殊工种的中、高级技师,如钻探机、班长,凿岩工,有资格的放炮工、电工、安全员等,这些人员在勘查工程施工中在某种程度上显得更为重要。
附表:
1、广东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申请情况一览表;
2、广东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受理、核定、发证情况一览表;
3、广东省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情况一览表;
4、广东省国有地勘单位地质勘查资质注册登记情况一览表;
5、广东省注册登记各类地质勘查资质一览表;
6、广东省注册登记各级地质勘查资质一览表;
7、广东省地质勘查资质证书资质类别项数一览表。
第五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规范管理,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制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使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发放本辖区专业技术人员《证书》。
第三条 按《条例》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列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颁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的继续教育任务。其中,公需科目一般安排3天或18学时,专业科目一般安排7天或42学时,选修科目一般安排2天或12学时。每天不低于6学时,每学时为45分钟。各科目学习天数与学时可以作为本科目学习时间合并计算。一天不足6学时的,按学时计算。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必须真实准确地载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登记工作可由专业技术人员、施教机构和用人单位通过管理系统进行。
(一)参加施教机构培训、研修或者进修的,由施教机构或个人登记。
(二)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和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访问的,由用人单位或个人登记。
(三)参加远程教育的由用人单位或个人登记。
(四)参加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的网上学习系统学习,由管理系统自动登记。
第五条 登记的内容,主要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内容、形式、起止时间、考核结果、施教机构等,并上传相关学习证明材料。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完成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指南中规定的必修内容和学习时间。公需科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行业组织确定,统一部署安排,每年定期发布公需科目学习指南;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必修内容不少于专业科目学习时间的三分之一,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全省性行业组织确定,报经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发布;选修科目由个人提出与本专业相邻或相近的学习计划商单位确定。
第七条 为鼓励学习、鼓励自主创新、鼓励产学研结合,多出成果,取得以下成果的可计算完成或部分完成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必修以外的内容和学习时间。
(一)取得以下成果的主创人员可计算全部完成当年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必修以外的内容和学习时间:
1.当年获得专利; 2.当年出版专著;
3.当年完成省级以上专业课题项目; 4.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
5.其他经省行业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可计算的成果。
(二)可计算部分完成当年专业科目学习时间 本条第(一)项所列成果的非主创人员,按百分之五十计算完成当年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必修以外的内容和学习时间。
第八条 经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各部门、单位、行业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各种培训、进修等继续教育活动,经考核考试合格,均按课程或内容规定的学习时间数计算;考核考试不合格的,不计算学习时间。
第九条 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研修班,考核合格,凭证明按实际学习天数计算学习时间。
第十条 参加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活动,按实际学习天数每天6学时计算。
第十一条 在任职年限内参加各种在职学历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的,凭其所读院校的考试合格成绩单,计算完成专业科目必修内容以外的学习时间。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的继续教育学习网站,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学习内容符合学习指南规定的,学习时间按网上学习系统自动统计计算。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关行政部门或行业组织、人才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以下程序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登记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一)用人单位必须对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初审,对选修科目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二)各地有关行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必须对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并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各地人才服务机构必须对提供档案托管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审核。
(三)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必须对所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对专业科目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市、县(区)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放;在各级人才服务机构托管档案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相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发放;省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发放。
第十五条 《证书》加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印章方为有效。证书编号由14位数字组成,前2位数字代表广东,第3至4位数字代表市,第5至6位数字代表县(区),第7至8位数字代表,第9至14位数字为各县(区)统一编排的顺序号,各县(区)顺序号均从000001开始编排。《证书》的打印与发放由系统自动登记统计,自动汇成各级《证书发放名册》。
第十六条 《证书》的登记、审核、认定、发放应当有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证书》,有违反证书管理行为的,依照《条例》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式样)
证书编号: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经审核,已完成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任务,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特发此证。
发证单位:(盖章)勤劳的蜜蜂有糖吃
发证时间: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N0:
说明:证书可凭编号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