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居住证办理资料
“上海落户地接收证明”是指接受你的户口落户的户主所出具的同意接受你落户的证明文件、派出所里也有表格可以拿的、主要是写户主是谁、同意谁落户到户主所在的户口簿里。
补充说明:
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
一、受理依据
《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沪人[1999]51号)
二、受理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用人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单位,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中央及外省市单位在沪分支机构。
根据市政府人口综合调控精神,优先满足本市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引进高层次、紧缺急需的人才。
三、受理条件
(1)本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员;
(2)本市高新技术企业需要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
(3)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4)本市紧缺、急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满三年)的人员;
(5)具有特殊才能的各类人员。
以上符合第(1)(2)条还须提供学位证书;符合(1)条规定申请引进的已婚人才,夫妻双方必须同时符合该项规定须提供学位证书,其子女可随迁;符合第(2)、(3)、(4)、(5)规定调沪的人员,年龄应在50岁以内,符合上述条件的已婚人员其未退休配偶、未成年子女须随调、随迁。
被引进人员应是本市用人单位所紧缺急需的主要技术攻关人员或业务骨干,本人的专业背景、工作经历应与用人单位的产业发展方向一致。
四、申报材料
1、引进人才单位的申请函(含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
2、引进人员申请表;
3、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证书(副高级以上还须提供评审表或批复);
4、引进入员的学历、学位证书;
5、学历、学位证书的验证报告;
6、外省市同意调动的函;
7、近期体检表(二级以上医院出具,一般应在6个月内);
8、引进人员的政治表现,业务考核情况;
9、能够反映引进人员业务能力的材料,如奖励、专著、论文等有关材料;
10、用人单位与引进人员签订三年以上的聘用或劳动合同;
11、调动及随迁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外省市户籍证明及本市迁入地户籍证明(户主同意落户证明、房产证明等);
12、婚姻证明(结婚证书、离婚证书、未婚证明等)、生育证明(独生子女证、已婚未育证明等)
13、其它必须的证明材料。
注:以上相关证明材料一般应准备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套,受理部门在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备齐书面材料后,根据人事管理权限,向市、区(县)人事局申报;
2、经批准后,调动人员持《调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迁户落户确认单》、本人身份证到本市迁落地所在区(县)公安分局的户政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3、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外省市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持《调令》到外省市原单位办理人事关系调出手续。
4、调动人员到本市调入单位报到后,填写《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表》(须填写完整)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如人事档案需委托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应及时办理档案托管手续。
5、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申报常住户口登记表》、《迁户落户确认单》、《存档凭证》以及《调令》复印件到原调沪手续承办部门换领《申报户口证明信》。
6、持《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申报户口证明信》、《迁户落户确认单》、入户地户口簿到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六、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1:30;13:30-17:00
七、受理机构
(1)上海市人事业务受理中心(上海市大木桥路123号)
(2)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浦东:上海市商城路660号;浦西:上海市中山西路620号)
(3)上海市各区县人事局委托受理机构
第二篇:办理居住证的资料
办理居住证宣传资料
一、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拟居住七日以上的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七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向公安派出所或街道(乡镇)、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二、居住证种类及有效期限:居住证分为《成都市居住证》和《成都市临时居住证》。《成都市居住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成都市临时居住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办理延期后可继续使用。
三、办理临时居住证规定:流动人口到达居住地拟居住一月以上的应当到受理机构办理《成都市临时居住证》。
四、办理居住证条件:拟居住时间在一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口,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居住地详址所属受理机构审核后,可以发给《成都市居住证》:
(一)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在居住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六个月以上的人员;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人员;
(三)已购买房屋或者已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且在居住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六个月以上的人员;
(四)符合成都市落户条件,但本人尚未办理户口迁移的人员;
(五)《成都市居住证》持证人的未成年子女。
五、提供材料:办理居住登记的,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居住处所证明(含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等),育龄妇女还应当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办理《成都市临时居住证》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供本人近期2张一寸白底彩色相片(图像要求:申领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头像,不着制式服装,常戴眼镜的居民应佩戴眼镜。要求背景色为白色。)
办理《成都市居住证》的,除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供第四条规定的相应证明材料。
六、办理程序:
1、到派出所办证室交验相关资料后到社区进行核实→
2、通知房主一起到社区登记出租屋、流动人口信息,缴纳出租屋税,房主签订治安责任书→
3、带办证资料和社区开具的已办结通知单到派出所办证室办证。
第三篇:北京市居住证办理所需资料
北京市居住证办理流程
办理 机构 申请人须先在“北京市居住证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上进行网上申请,依次完成填表、预览确认操作,根据系统通知,到居住地所在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以下简称“流管站”)现场办理。
办理 依据 《北京市办理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实施细则》第二章关于申报暂住登记与领取《居住登记卡》的规定。
办理 条件 申请人须先在服务平台注册、登录,进行网上申请,申请通过后,才可到所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委托的流管站现场办理,只限本人申请,不能委托代办。
办理 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本人的二代居民身份证。2)申请人的在京住所证明:
①选择自购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若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提供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
②选择租住房屋的:提供在有效期内且记载有房屋详细地址,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
③选择寄宿或借住的:提供房屋所有人或户主出具的寄住或借住证明。④选择单位宿舍、建筑工地、工作场所、学校内部及其他的:提供加盖单位人事或保卫部门公章的居住证明。
办理 程序 1)申请人网上申请,依次完成填表、预览确认操作,等待系统通知。2)系统后台信息审核,并进行系统排队,排队完成之后系统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到现场办理。
3)窗口受理人员现场受理网上申请居住登记卡时,将核验您填写的身份信息与提供的二代居民身份证是否一致,核验您填写的现住地址与提供的在京住所证明材料是否一致,存在不符的情况时,现场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您的申请。审核通过后,请在《个人承诺书》上现场签字。系统默认使用您的身份证照片制发《居住登记卡》,如果您需要现场拍照,请向工作人员明示。
4)制作并发放《居住登记卡》。
5)公安机关和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流管站将会入户核实您填报的信息,若发现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情况,有权注销您的《居住登记卡》。办理 期限 申请人的网上申请,须等待系统通知。申请人收到系统通知后,可以在一周内任一天,按照网约现场受理时间、所选择的网点现场办理;逾期视为放弃,本平台将删除相关申请信息,所造成的不便由用户承担责任。现场受理审核通过的,现场发放《居住登记卡》。
受理 时间
第四篇:2015工作居住证办理资料(全)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国内外埠人才)
一、受理部门
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企业服务部及上地分中心
二、办理依据
1、《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29号);
2、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三、申报条件
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海淀区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其聘用的人员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1、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的人才;
2、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资格、资质的人才;
3、对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及特殊领域、特殊行业的紧缺急需人才。注: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
四、申报材料
(一)注册
聘用单位在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网站www.feisuxs在线办事栏目“工作居住证聘用单位注册”事项中注册单位信息后,指派专人持以下材料到受理部门审核。(注:请妥善保管单位登录用户名及密码)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资质证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新办
聘用单位注册审核通过后,由聘用单位在“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管理系统”中为员工注册,审核员工填报信息并核查申报材料,核查无误后指定专人报送以下申报材料,并及时关注“系统”状态,通知可取证时,持聘用单位介绍信领取证件。
1、系统打印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表》一式二份,在“申请单位”处填写意见、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聘用单位申请报告(写明单位和个人业绩、能力、贡献等基本情况);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学位的需提供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资质)证书和企业聘书原件及复印件(非公有制企业无需提供聘书);
(1)相关学历学位证书需经“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和“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查验(建议提前查验)。如查询不到,需由相应机构出具认证报告;(2)职称证书通过考试获得的,提供职称《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通过评审获得的,提供《职称评审表》原件及复印件(高级职称另需提供《任职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在京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提供其中一项即可):(1)本人房产证或购房合同;(2)租房协议和租赁税票单据;(3)住单位公房的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及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居住证明;(4)居住亲友住房的出具房产证及亲友双方签署诚信声明和双方身份证;(以上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任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合同2个月内到期的先做续期);
7、最近6个月由聘用单位在京连续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原件(由代扣代缴聘用单位加盖财务章,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8、近期一寸同版免冠彩色证件照片一张;
9、《诚信声明》,由本人及单位负责人手签字,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0、随往配偶的,须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及配偶在京工作单位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随往子女的,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符合计生政策(包括无子女)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随往子女系独生子女的,需提供《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生育二胎的提供二胎准生证等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离异的,子女由申请人抚养的,需出具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续签
持证人员在证件有效期满后,聘用单位继续聘用的,应在证件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办理续签手续;超过有效期限一个月未办理续签手续的,证件自然失效。申请办理续签应提供的材料:
1、系统打印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续签申请表》一式两份,在“申请单位”处填写意见、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聘用单位申请报告(写明单位和个人业绩、能力、贡献等基本情况);
2、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3、持证期间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持证期间由聘用单位在京连续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原件(由代扣代缴聘用单位加盖财务章,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5、《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
(三)注销
1、单位注销证件:持证人在证件有效期内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聘用单位应在其离职之日起5日内在“系统”内申请工作居住证注销。对于持证人已离职而聘用单位未及时办理注销的按聘用单位虚假申报处理。
2、个人注销证件:持证人在证件有效期内申请证件注销应提供的材料:《注销申请报告》(写明原因、持证人手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以及《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
(四)聘用单位变更
在证件有效期内,原聘用单位与持证人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原聘用单位应在解除聘用(劳动)关系之日起5日内在“系统”中办理证件“注销”手续;新聘用单位和持证人应在离职之日起两个月内在“系统”中提交“聘用单位变更”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如因新聘用单位试用期较长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聘用单位变更的,申请人可在离职2个月内,原聘用单位办理“注销”手续后,登录“系统”申请延期注销,对于申请人延期注销的聘用单位名称与申请聘用单位变更的单位名称一致的,其聘用单位变更申请不受两个月期限限制,个人延期注销期最长为6个月。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新聘用单位书面申请(需注明入职日期,持证人手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3、原聘用单位离职证明(需注明离职日期)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新聘用单位公章);
4、持证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
(五)信息变更
1、单位信息变更: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他变更项目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个人信息变更:在证件有效期内,提交书面申请(写明变更内容,持证人手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有关变更项目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年检
每年4月1号系统自动更新所有有效状态的单位和个人证件为未年检状态,此时需要单位在系统内发起单位和个人证件年检申请。在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内,在单位用户系统提交的年检申请不需要审批,系统自动审批通过。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年检申请的单位和个人证件将被系统自动冻结,在冻结状态期间内,单位和个人用户无法使用该系统,需由单位提交年检申请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办理解冻手续。
(七)补办
在证件有效期内,证件不慎丢失的,提交书面申请(写明原因,持证人手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一寸同版免冠彩色证件照片一张(与系统内照片一致)申请补办。
(八)单位用户名、密码查询
提交书面申请(写明原因以及整改措施、加盖单位公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单位用户名、密码查询。
五、注意事项
(一)资格审核贯穿事项办理全过程。申报单位和申请人所填写信息和提供材料均应真实有效,无任何虚假申报情况,申报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需进行认真审核,保证所填写信息和提供材料真实有效,无任何虚假申报情况。出现虚假申报情况的,一经查实,对于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申请人申报资格;对于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而申报单位审核失职的,暂停单位申报资格两年。对于申报单位进行虚假申报的,取消单位申报资格。
(二)对于申报单位未尽到审核义务,致使个人以虚假材料上报的,或是对于要求补充材料但长时间(一般指3个月以上)未处理等情况,申报单位的申请权限将被中止。单位权限被中止后,已办理的证件继续有效,还可办理信息变更、续签等业务,但不能再提出新办申请。
(三)带有有效期限的材料,提供时一般应在有效期截止日期前三个月以上。如未做特殊说明,所提供的复印材料均应以A4纸复印,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申报单位经办人签字,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复印件中印章等重要内容不清晰的请手写注明。
六、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七、受理时间
工作日 9:00-12:00 13:30-18:00
八、办理地址
1、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企业服务部(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北区二层办事大厅)
2、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上地分中心(海淀区上地东路29号,留学人员创业园大楼东侧一层)
九、咨询电话 88493116
第五篇:2015工作居住证办理资料(全)
《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国内外埠人才)
一、受理部门
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企业服务部及上地分中心
二、办理依据
1、《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29号);
2、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三、申报条件
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海淀区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其聘用的人员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1、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的人才;
2、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资格、资质的人才;
3、对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及特殊领域、特殊行业的紧缺急需人才。注: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
四、申报材料
(一)注册
聘用单位在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网站www.feisuxs在线办事栏目“工作居住证聘用单位注册”事项中注册单位信息后,指派专人持以下材料到受理部门审核。(注:请妥善保管单位登录用户名及密码)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资质证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新办
聘用单位注册审核通过后,由聘用单位在“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管理系统”中为员工注册,审核员工填报信息并核查申报材料,核查无误后指定专人报送以下申报材料,并及时关注“系统”状态,通知可取证时,持聘用单位介绍信领取证件。
1、系统打印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申请表》一式二份,在“申请单位”处填写意见、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聘用单位申请报告(写明单位和个人业绩、能力、贡献等基本情况);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国家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学位的需提供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资质)证书和企业聘书原件及复印件(非公有制企业无需提供聘书);
(1)相关学历学位证书需经“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和“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查验(建议提前查验)。如查询不到,需由相应机构出具认证报告;(2)职称证书通过考试获得的,提供职称《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通过评审获得的,提供《职称评审表》原件及复印件(高级职称另需提供《任职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在京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提供其中一项即可):(1)本人房产证或购房合同;(2)租房协议和租赁税票单据;(3)住单位公房的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及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居住证明;(4)居住亲友住房的出具房产证及亲友双方签署诚信声明和双方身份证;(以上材料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6、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任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合同2个月内到期的先做续期);
7、最近6个月由聘用单位在京连续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原件(由代扣代缴聘用单位加盖财务章,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8、近期一寸同版免冠彩色证件照片一张;
9、《诚信声明》,由本人及单位负责人手签字,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10、随往配偶的,须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及配偶在京工作单位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随往子女的,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符合计生政策(包括无子女)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随往子女系独生子女的,需提供《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生育二胎的提供二胎准生证等原件及复印件。父母离异的,子女由申请人抚养的,需出具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续签
持证人员在证件有效期满后,聘用单位继续聘用的,应在证件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办理续签手续;超过有效期限一个月未办理续签手续的,证件自然失效。申请办理续签应提供的材料:
1、系统打印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续签申请表》一式两份,在“申请单位”处填写意见、经办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聘用单位申请报告(写明单位和个人业绩、能力、贡献等基本情况);
2、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3、持证期间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持证期间由聘用单位在京连续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原件(由代扣代缴聘用单位加盖财务章,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注:持证期间聘用单位在京连续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三年),从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个人所得税每月不得低于150元,2016年6月以后每月不得低于300元。)
5、《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
(三)注销
1、单位注销证件:持证人在证件有效期内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聘用单位应在其离职之日起5日内在“系统”内申请工作居住证注销。对于持证人已离职而聘用单位未及时办理注销的按聘用单位虚假申报处理。
2、个人注销证件:持证人在证件有效期内申请证件注销应提供的材料:《注销申请报告》(写明原因、持证人手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以及《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
(四)聘用单位变更
在证件有效期内,原聘用单位与持证人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原聘用单位应在解除聘用(劳动)关系之日起5日内在“系统”中办理证件“注销”手续;新聘用单位和持证人应在离职之日起两个月内在“系统”中提交“聘用单位变更”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如因新聘用单位试用期较长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聘用单位变更的,申请人可在离职2个月内,原聘用单位办理“注销”手续后,登录“系统”申请延期注销,对于申请人延期注销的聘用单位名称与申请聘用单位变更的单位名称一致的,其聘用单位变更申请不受两个月期限限制,个人延期注销期最长为6个月。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新聘用单位书面申请(需注明入职日期,持证人手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3、原聘用单位离职证明(需注明离职日期)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新聘用单位公章);
4、持证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
(五)信息变更
1、单位信息变更: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他变更项目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个人信息变更:在证件有效期内,提交书面申请(写明变更内容,持证人手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有关变更项目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年检
每年4月1号系统自动更新所有有效状态的单位和个人证件为未年检状态,此时需要单位在系统内发起单位和个人证件年检申请。在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内,在单位用户系统提交的年检申请不需要审批,系统自动审批通过。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年检申请的单位和个人证件将被系统自动冻结,在冻结状态期间内,单位和个人用户无法使用该系统,需由单位提交年检申请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办理解冻手续。
(七)补办
在证件有效期内,证件不慎丢失的,提交书面申请(写明原因,持证人手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一寸同版免冠彩色证件照片一张(与系统内照片一致)申请补办。
(八)单位用户名、密码查询
提交书面申请(写明原因以及整改措施、加盖单位公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办理单位用户名、密码查询。
五、注意事项
(一)资格审核贯穿事项办理全过程。申报单位和申请人所填写信息和提供材料均应真实有效,无任何虚假申报情况,申报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需进行认真审核,保证所填写信息和提供材料真实有效,无任何虚假申报情况。出现虚假申报情况的,一经查实,对于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申请人申报资格;对于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而申报单位审核失职的,暂停单位申报资格两年。对于申报单位进行虚假申报的,取消单位申报资格。
(二)对于申报单位未尽到审核义务,致使个人以虚假材料上报的,或是对于要求补充材料但长时间(一般指3个月以上)未处理等情况,申报单位的申请权限将被中止。单位权限被中止后,已办理的证件继续有效,还可办理信息变更、续签等业务,但不能再提出新办申请。
(三)带有有效期限的材料,提供时一般应在有效期截止日期前三个月以上。如未做特殊说明,所提供的复印材料均应以A4纸复印,所有复印件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申报单位经办人签字,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复印件中印章等重要内容不清晰的请手写注明。
六、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七、受理时间
工作日 9:00-12:00 13:30-18:00
八、办理地址
1、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企业服务部(海淀区西四环北路73号中关村人才发展中心北区二层办事大厅)
2、海淀区人才服务中心上地分中心(海淀区上地东路29号,留学人员创业园大楼东侧一层)
九、咨询电话 88493116
备注:新的要求是社保基数必须和你的个税一致,需要办理工作居住证的员工,从2018年7月起社保基数至少需要调整至8700,公积金基数保持最低不变的情况下,每月工资至少要达到税前8700以上才能保证个税是3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