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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厅文件

贵州省教育厅文件



第一篇:贵州省教育厅文件

贵州省教育厅文件

黔教高发[2006]285号

省教育厅关于申报2006年度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

今年,省教育厅将安排220万元(其中:高等教育专项经费200万元,省财政专项20万元),用于资助高等学校开展自然科学类科学研究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行“限额申报、扶持重点、专家评议、择优资助、学校配套”的原则。

二、为提升高校科技创新能力和承担国家、省重大项目的能力,推动高校科技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同时,继续鼓励和支持高校青年教师开展科学研究工作,逐步提高青年教师的科研能力,促进高校学术梯队建设,今年资助的类别和范围:

(一)省中长期科技规划重大专项和重点领域培育项目(以下简称“培育项目”):针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在我省中长期科技规划的若干重大专项和重点领域范围内选题,汇聚力量在具有一定基础和优势、关系全局发展的技术领域进行攻关,力争实现突破。

(二)重点项目:项目以技术开发、应用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要具有产业化前景,预期成果能够解决贵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面临的一些关键问题。

(三)一般项目:用于资助青年教师(40岁以下)自主选题开展科研。

三、限额申报

(一)培育项目:仅限于省重点建设高校和省重点支持建设高校申报,每校1项(“211工程”大学2项)。

(二)重点项目:仅限于本科高校申报,其中:“211工程”大学3项;省重点建设高校和省重点支持建设高校每校2项;其他本科高校每校1项。

(三)一般项目:每校3项。

四、项目申报条件

(一)必须符合《贵州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其中:培育项目申请者必须在近五年内主持完成过国家级课题,并有省级以上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中试基地)等研究平台作为项目研究基础条件支撑。

(二)选题符合经济、社会及科技发展的需求,鼓励学科交叉和产学研联合;应有较好的前期研究基础,研究工作应发挥学科优势,集体攻关,突出创新和效益。

(三)申报单位必须在《项目申请书》的“学校意见”栏中承诺至少予以1:1的配套资助经费,否则不予受理项目申报。

五、申报材料:《贵州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一式四份(一律按A4纸规格提供),申请项目一览表一式二份。同时必须报送《贵州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表(2001-2005年度)》一式二份,否则将不予受理该单位的申报项目。

六、所有材料(含电子版)务必于2006年10月30日前由各校科研管理部门统一报送至省教育厅高教处,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蔡志坚 联系电话、传真:5283677

附件:

1、贵州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

2、贵州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申报一览表

3、贵州省教育厅自然科学研究项目中期检查表

二○○六年十月八日

第二篇:贵州省教育厅小高评审 文件

贵州省人事厅 贵州省教育厅 文件

黔人通[2007]87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小学高级、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地)人事局、教育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黔单位:

现将《贵州省小学高级、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自发文之日起,原黔人

通(1999)53号文件停止执行。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做好广泛的宣传工作,将申报、评审条件及时通知到广大教师,以便按要求做好教师职称申报、评审的各项工作。

二00七年六月五日

贵州省小学高级、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申报评审条件

(试 行)

一、总 则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适用范围:全省各类小学从事教育教学的人员。

任职资格名称:小学高级教师(中级)、小学中高级教师(副高级)

二、基本条件

第一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严格遵守《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实施意见》(黔教师发[2005]146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努力工作,团结协作,学风、教风端正。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第二条 外语水平、计算机应用能力符合当年国家和贵州省对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四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按以下规定执行:

1、在规定任职年限内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每次延期一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每次延期二年申报。

2、在职称考试中违纪受查处者,从通报之日起延期二年申报;在申报中弄虚作假者,从认定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

3、受党纪、行政“警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三年申报;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延期四年申报。触犯法律,受刑事处罚的,从解除处罚之日起延期六年申报。

三、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除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担任课程的讲授外,还必须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1、获得硕士学位。

2、双学士学位毕业,取得小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担任小学一级教师2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小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担任小学一级教师3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小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担任小学一级教师4年以上。

5、中师毕业,取得小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担任小学一级教师5年以上。

第六条 申报小学中高级教师任职资格,除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担任课程的讲授外,还必须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 l、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担任小学高级教师3年以上。

2、双学士学位毕业,取得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担任小学高级教师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担任小学高级教师5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担任小学高级教师7年以上。

四、评审条件

第七条 申报小学高级教师、小学中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其所提供的业绩应是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成绩,年平均课堂教学达到国家规定的课时定额;对担任特殊课程的教师或兼有校中层以上领导工作的教师,课堂教学时数或工作定额可按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并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可;年平均课堂教学时数,从本次评审工作的截算时间上溯到规定的任职年限;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公派外出学习或进修,可相应减少课时定额。兼有校中层以上领导工作的教师除按规定进行业务水平、教学能力等的考核外,兼有校级领导工作的教师还应有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管理工作实绩的考核,且取得相应的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兼有校中层领导工作的教师应有学校对其进行管理工作实绩的考核。

第八条 小学高级教师应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有良好的师德,面向全体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具有终身学习能力与研究能力;掌握现代教育思想,具有创新意识和开拓精神,积极进行教学改革,认真研究教育教学规律,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方法得当,教学效果显著;积极培养和指导青年教师;积极组织和参与学生课外教育教学活动,在发展学生智力和能力,引导学生创造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管教管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积极承担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按《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教学评价积分应达80分以上。

第九条 小学中高级教师须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具有广博的相关学科知识;胜任各年级的教学,熟练掌握教育教学基本功,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施素质教育,因材施教,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动手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能,具有指导和培养学校高级教师的能力。按《教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教学评价积分应达90分以上。

第十条 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除符合本评审条件第七、八条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l、省、市(州、地)、县(区、市)(含城关镇)小学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获省级三等奖;或地级二等奖;或县级一等奖以上。或积极参与课题实验或教改实验,获省级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三等奖;或地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或县级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

乡(镇)、村小学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获县级以上奖励。或积极参与课题实验或教改实验,获县级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奖以上;或县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以上。

2、担任班主任工作连续3年以上,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学生,热爱班主任工作,掌握小学教育规律,善于根据小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教育效果明显,所带班级城镇学校学生巩固率100%,并被评为县级以上先进集体;农村学校学生巩固率98%以上,并被评为乡(镇)以上先进集体。

3、省、市(州、地)、县(区、市)(含城关镇)小学教师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有l篇论文获省级三等奖以上。乡(镇)、村小学教师发表本专业教材教法研究、教改经验总结1篇;或有1篇论文获地级三等奖、或县级一等奖;或有2篇论文获县级三等奖以上。

4、在教改、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其教育教学经验在全县以上推广(提供经验材料并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推广效果证明)。

5、积极承担培养和指导年轻教师的工作有明显的效果,有记录、有计划、有总结及被指导教师签字认可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并承担过县级以上示范课或专题讲座等任务1次以上,并且水平在本县范围内属领先地位(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6、省、市(州、地)、县(区、市)(含城关镇)小学教师获地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先进德育工作者、模范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或获县级以上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先进德育工作者、模范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2次以上(可累计)。

乡(镇)、村小学教师获县级以上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先进德育工作者、模范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或获乡(镇)级以上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先进德育工作者、模范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3次以上(可累计)。

7、在村级或教学点小学连续工作超过二十年。

8、省、市(州、地)、县(区、市)(含城关镇)小学教师所指导学生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或委托其他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竞赛中,获地级三等奖2人(次)以上。乡(镇)、村小学教师所指导学生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或委托其他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竞赛中,获县级二等奖2人(次)以上。

第十一条 申报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的教研员,在任现职期间,必须承担2门以上学科的教研工作,每学年须听课60节以上(有听课记录和听课评价及指导意见),学科开展中心教研活动每学年不少于6次,学科教研工作措施有力,有计划、有方案、有总结,指导小学教学改革力度大,具有较强引领作用。同时每年发表2篇以上教研论文或经验总结报告,或2篇论文获省级三等奖、或地级二等奖以上。

第十二条 小学中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除符合本评审条件第七、九条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条:

1、省、市(州、地)、县(区、市)(含城关镇)小学教师参加

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获省级一等奖以上;或积极参与课题实验或教改实验,获省级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一等奖;或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

乡(镇)、村小学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获省级二等奖以上,或地级一等奖以上;或积极参与课题实验或教改实验,获地级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或地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

2、担任班主任工作连续5年以上,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学生,热爱班主任工作,掌握小学教育规律,善于根据小学生的年龄特征和思想实际,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教育效果明显,所带班级城镇学校学生巩固率100%以上,并被评为地级以上先进集体;农村学校学生巩固率98%以上,并被评为县级以上先进集体。

3、省、市(州、地)、县(区、市)(含城关镇)小学教师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或有2篇论文获省级三等奖以上。乡(镇)、村小学教师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有2篇论文获地级二等奖、或县级一等奖。

4、在教改、教材教法研究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其教育教学经验在地级以上推广,取得良好反响(提供经验材料并由地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推广效果证明)。

5、积极承担培养和指导小学高级教师工作有明显的效果,有记录、有计划、有总结及被指导教师签字认可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并承担过地级以上示范课或专题讲座等任务2次以上,且水平在本市(州、地)范围内属领先地位(由地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6、省、市(州、地)、县(区、市)(含城关镇)小学教师获省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先进德育工作者、模范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或获地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先进德育工作者、模范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3次以上(可累计)。

乡(镇)、村小学教师获地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先进德育工作者、模范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2次以上(可累计);或获县级以上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先进德育工作者、模范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3次以上(可累计)。

7、省、市(州、地)、县(区、市)(含城关镇)小学教师所指导学生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或委托其他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竞赛中,获省级一等奖5人(次)以上。乡(镇)、村小学教师所指导学生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或委托其他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竞赛中,获地级一等奖3人(次)以上。

第十三条 申报小学中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的教研员,在任现职期间,必须承担2门以上学科的教研工作,每学年须听课60节以上(有听课记录和听课评价及指导意见),学科开展中心教研活动每学年不少于6次。同时每年发表4篇以上教研论文或经验总结报告,或4篇论文获省级一等奖以上。

第十四条 电教(教育技术)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和学校从事远程教育、计算机维护和教学的教师申报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结合其职务职责的特点,作如下补充要求:

每学年应按教学计划,设备正常使用率达80%以上,媒体软件(课件)制作不低于4个,教育教学资源应用不低于6次。课时数应具备年均上信息技术课、电教课、观摩课或视导课(有视导计划和总结)不低于30节(其他教师利用电教资源(硬件设备或软件)开展各项教育教学活动,视为电教管理教师教学工作<每3节课折合为1个课时>)。制作的音像教材、媒体教育教学软件(课件)、优质课、视导课实录视科研论文对待。第十五条 电教(教育技术)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和学校从事远程教育、计算机维护和教学的教师申报小学中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结合其职务职责的特点,作如下补充要求:

每学年应按教学计划,设备正常使用率达90%以上,媒体软件(课件)制怍不低于8个,教育教学资源应用不低于1 0次。课时数应具备年均上信息技术课、电教课、观摩课或视导课(有视导计划和总结)不低于50节(其他教师利用电教资源(硬件设备或软件)开展各项教育教学活动,视为电教管理教师教学工作<每3节课折合为1个课时>)。制作的音像教材、媒体教育教学软件(课件)、优质课、视导课实录视科研论文对待。

五、破格条件

第十六条 对不具备规定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属于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范围的在职教师,重点是在教学第一线的教师,任现职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破格申报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小学教师在本校承担2科以上的教学任务,完成课堂教学时数连续2年超过国家规定课时数的15%以上,教学成绩突出,省、市(州、地)、县(区、市)(含城关镇)小学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获省级二等奖以上;或获省级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一等奖,或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以上。乡(镇)、村小学教师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优质课竞赛获地级二等奖以上;或获地级教育科研,教改实验优秀成果一等奖,或地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以上。

2、省、市(州、地)、县(区、市)(含城关镇)小学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成绩显著,所带班级连续2次被学校评为先进集体,连续2年学生巩固率100%,且本人获得县级以上优秀班主任或先进德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乡(镇)、村小学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成绩显著,所带班级连续2次被学校评为先进集体,连续2年学生巩固率100%,且本人获得乡(镇)级以上优秀班主任或先进德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3、省、市(州、地)、县(区、市)(含城关镇)小学教师参加编写的小学教材或教参,累计完成5万字以上;或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乡(镇)、村小学教师参加编写的小学教材或教参,完成累计3万字以上;或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4、省、市(州、地)、县(区、市)(含城关镇)小学教师教学科研论文或教学作品或教具在教育部门主办的评比中获省级二等奖以上。乡(镇)、村小学教师教学科研论文或教学作品或教具在教育部门主办的评比中获地级三等奖以上。

5、省、市(州、地)、县(区、市)(含城关镇)小学教师承担过地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示范课或学术讲座2次以上,经地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在本市(州、地)属领先水平(提供教案或讲座材料,并由地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

乡(镇)、村小学教师承担过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示范课或学术讲座2次以上,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在本县属领先水平(提供教案或讲座材料,并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证明)。

6、省、市(州、地)、县(区、市)(含城关镇)小学教师获省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先进德育工作者、模范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或获地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先进德育工作者、模范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3次以上(可累计)。

乡(镇)、村小学教师获地级以上劳动模范、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先进德育工作者、模范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或获县级以上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先进德育工作者、模范班主任、优秀少先队辅导员、三八红旗手等称号3次以上(可累计)。

第十七条 对不具备规定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属于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范围的在职教师,重点是在教学第一线的教师,任现职2年以上可破格申报小学中高级教师任职资格。破格申报小学中高级教师任职资格,除具备正常晋升的评审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省、市(州、地)、县(区、市)(含城关镇)小学教师获得国家级的表彰1次以上;或获省级以上表彰2次。乡(镇)、村小学教师获省级以上表彰1次以上。

2、省、一市(州、地)、县(区、市)(含城关镇)小学教师出版教育教学论著2部(本人撰写不少于12万字);或发表本专业论文6篇。乡(镇)、村小学教师出版教育教学论著1部(本人撰写不少于5万字);或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

3、积极承担培养和指导小学高级教师的工作有明显的效果,有记录、有计划、有总结及被指导教师签字认可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并承担过省级以上示范课或专题讲座等任务5次以上,并且水平在本省范围内属领先地位(由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4、省、市(州、地)、县(区、市)(含城关镇)小学教师所指导学生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或委托其他部门组织的各类教育教学竞赛中,获国家级三等奖5人(次)以上。乡(镇)、村小学教师所指导学生在参加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或委托其他部门组织各类教育教学竞赛中,获省级三等奖3人(次)以上。

六、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件》为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或小学中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必须具备的基本申报评审条件。各校应根据工作需要,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教师中择优申报评审;对获得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骨干教师等称号的教师,具有担任班主任工作经历的教师,应在符合本《条件》的前提下优先申报评审;在任现职期间,支援农村(乡镇及其以下(不含县市所在地乡镇学校))教学工作一年以上的教师,或在农村(乡镇及其以下<不含县市所在地乡镇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可提前1年申报评审上一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九条 本《条件》所称的论文,除注明的外,均是指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标准刊号ISSN符号或邮发代号的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包括高校公开发行的学报、增刊,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集及报纸上发表的论文。本《条件》所称的教材、教参、著作是指具有国际标准书号ISBN符号并公开出版的本专业的教材、教参、著作。

本《条件》提到的教材、教参、著作、论文及科研课题、项目等系指本专业的,其作者(完成人)都是指独立或排名第一。

本《条件》所称的课时数是指课堂学时数和按其它教学环节(指带学生实习,指导学生实验,作学术讲座,批改作业)折算的课时数。

本《条件》所称的字数,除注明的外,均指个人独立完成的字数。本《条件》规定的教材、教参以及获得的专利l项可折抵1篇论文。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第二十条 各市(州、地)应根据本《条件》和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本《条件》由省人事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黔人通(1999)53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篇:教育厅文件

江苏省教育厅 文件江苏省体育局

苏教体艺〔2007〕9号

省教育厅省体育局关于全面实施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体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促进和激励青少年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体育锻炼的良好习惯,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在总结近几年实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的基础上,对《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进行了修改与完善,并正式定名为《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将《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通知》(教体艺〔2007〕8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我省实施《标准》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实施《标准》的重要性

《标准》继续坚持“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继承了《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经验,是国家对不同年龄阶段学生个体在体质健康方面的基本要求。实施《标准》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组织学生开展阳光体育运动,激励学生积极参加锻炼,促进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各级教育、体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认识增强青少年体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标准》的实施作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抓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结合当地和学校的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确保《标准》顺利实施

在《标准》实施过程中,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加大监控管理和指导的力度,细化职责,分解工作任务,层层落实。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创新工作方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按照国家课程标准要求,开齐开足上好体育课,并与课外体育活动、课余训练等有机结合,确保《标准》顺利实施。要把《标准》实施与学校体育工作的各种组织形式紧密结合,予以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保证。要加强实施《标准》的宣传,调动广大学生参加体育锻炼的积极性,推动班级和学校“达标争优”活动普遍开展,使全体学生(残疾学生除外)达到体质健康标准要求。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建立《标准》测试报告书制度、公告制度和新生入学体质健康测试制度。针对学生身体素质中薄弱环节,如耐力、柔韧和男生上肢力量等采取科学的干预措施,帮助学生顺利达到《标准》及格以上等级。

三、认真组织学生参加《标准》测试

新《标准》在《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的基础上增加了锻炼效果好、实效性强的锻炼项目和运动技能项目,目的在于激励学生参加体育锻炼,促进身体的正常生长发育和身体形态、机能的全面协调发展,提高身体素质和运动能力,新《标准》的难度(以“中国学生体质健康网”公布的最新评分标准为准)和要求较前都有较大幅度的提升。各地各校要在发动学生经常锻炼的基础上组织测试,根据体育课和课外活动的设置,有计划地安排好测试的项目及时间,以检查、巩固和提高学生锻炼的成果。测试工作一定要严肃、认真、准确、实事求是,决不能搞突击测试、限期通过,更不能强迫命令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

四、严格规范测试培训和数据报送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要按照《标准》实施工作和数据上报培训的要求,对学校测试人员和数据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业务技术培训。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健全测试制度、质量把关制度、数据汇总统计上报制度、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及工作总结制度,促使《标准》实施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标准》的实施工作计入教师教学工作量。

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总结过去上报测试数据过程中的经验,切实落实好测试数据的报送工作,确保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报送数据的方式是通过互联网——“中国学生体质健康网”(网址中文域名:中国学生体质健康网,英文域名:www.feisuxs)直接上报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上报数据时间是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上报测试数据的工具软件,在“中国学生体质健康网”上免费下载使用。

五、加强实施《标准》过程中的安全防范

各地、各校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责任意识。在实施《标准》时,要健全各项安全保障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对场地、器材、设备的安全检查,加强对学生安全教育,提出安全要求;测试前要检查和了解学生身体健康情况,因病或残疾学生,可向学校提交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医疗单位证明,体育教学部门核准后,可免予执行《标准》,并填写《免予执行〈标准〉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在耐力项目测试前,医务部门必须对学生进行体检,严格把关。坚决杜绝平时不锻炼,测验时搞突击的现象,谨防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六、进一步明确实施时间和目标要求

全省各级各类学校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全面实施新的《标准》,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如期实施《标准》的学校,须如实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报省教育厅核准后,可延期至2008年实行。各市教育行政部门须将延期实施的学校名单于7月1日前报省教育厅体卫艺教处。

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执行《标准》,用3年时间使90%以上的身体正常学生达到《标准》及格等级以上,相当部分学生达到优秀等级,掌握2项日常锻炼的体育技能,形成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切实得到显著提高。

七、加强对实施《标准》的督查

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学校实施《标准》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各级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标准》实施情况纳入中小学综合督导内容和评估指标体系,作为对各级各类学校评优、表彰的基本依据。

自今年开始,省教育厅、省体育局每两年将组织一次对各市和高校实施《标准》情况的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参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的奖励办法,对实施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标准》的具体实施计划,并于2007年7月1日前报省教育厅备案。

附件:1.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通知

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有关测试方法、器材规格的通知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五日

第四篇:海南省教育厅文件

海南省教育厅文件
琼教基〔2009〕43 号

海南省教育厅 关于举办学前教育专题讲座 及教学观摩活动培训班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省农垦总局教育局,洋浦经 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为提高我省学前教育教学水平,推动学前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我厅将于 7 月 13-15 日举办学前教育专题讲座及教学观摩活动培 训班,讲课专家来自中国福利会、上海宋庆龄基金会,内容包括 专家讲座和教学观摩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时间 13 日(全天)上 14 日 午 下 午 活动内容 讲座:课改中的教师 讲座: 新课程理念下幼儿美术活动的开展教学 教学活动:太阳帽(大班美术活动)教学活动:红绿擂台赛(大班数学活动)讲座:引领幼儿走进早期阅读 教学活动:好朋友(大班阅读活动)主讲人 陈磊(中国福利会托儿所所长、中学高级)陈捷(中国福利会托儿所教师、小学高级)程莉莉(中国福利会托儿所高级教师)卢秋萍(中国福利会托儿所教师、小学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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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15 日 午 下 午

讲座:歌舞活动中的模仿和创造 教学活动:老鼠找朋友(大班音乐游戏)教学活动:娃娃修路(小班数学活动)讲座:0-3 岁婴幼儿早期教养的指导 教学活动:找影子(小班探索活动)讲座:生活即教育

董峰(中国福利会托儿所教师、小学高级)程莉莉(中国福利会托儿所高级教师)杨炜戎(中国福利会托儿所教师、小学高级)张懿(中国福利会托儿所高级保育员)

注:上午 8:30-12:00 开课,下午 2:30-5:00 开课。

二、参加对象及名额分配 对象:幼教干部、幼儿园园长、业务园长和骨干教师。听课名额分配见附件 1。

三、培训经费 本次活动不收听课费,参加培训人员交通、食宿自理(参训 人员可在学生公寓住宿,在学校第二食堂就餐,费用自理)。

四、培训班地点 海口市龙昆南路 99 号海南师范大学校内田家炳书院二楼多 功能报告厅。

五、其他事宜 各市县教育(教科)局要高度重视这次培训活动,指定专人 负责,按照分配的名额组织人员参训。市县教育(教科)局幼教 专干要带队参加培训。带队人员请于 7 月 12 日下午 3:00 到海南 师范大学附属幼儿园领取听课证。参训人员回执于 7 月 3 日前报 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联系人:林紫芳,电话:65230825。附件:

1、听课名额分配表

2、参训人员回执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教育 教学 培训 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办公室 校对:林紫芳 打印:封君丹
— 2 —

2009 年 6 月 24 日印发(共印 6 份)

附件 1

听课名额分配表
单位 海口市 三亚市 文昌市 琼海市 儋州市 万

宁市 五指山市 东方市 定安县 屯昌县 澄迈县 临高县 昌江县 乐东县 陵水县 白沙县 保亭县 琼中县 农垦 洋浦 合计 名额 200 30 30 30 30 30 15 20 20 20 20 20 20 15 15 15 15 15 30 10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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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参训人员回执
市县(盖章)姓名 单位 学历 职称 教龄

注:如表格不够,请另附页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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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山西省教育厅文件

山西省教育厅文件

晋教人[2010]16号

关于评选山西省第八批特级教师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各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今年我省将评选第八批特级教师。现就评选工作安排如下。

一、评选范围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学、幼儿师范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校外教育机构的在编在岗教师,省、市、县级教科院(所、教研室)在编在岗教研人员。

二、评选条件

(一)学历和资格条件

1、小学教师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中学(进修校、师范学校、其它教育机构)教师和教研员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农村学校教师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

2、具有与任教学校层次相应的教师资格。

3、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5年以上,聘任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10年以上,聘任中学高级教师5年以上。

4、城镇中小学教师应有在农村中小学任教或支教1年以上的经历。没有在农村中小学任教(支教)1年以上经历的,评选特级教师后3年内,必须到农村中小学任教(支教)一年以上(教师个人和学校评前必须有承诺书)。

5、中小学校长接受过岗位培训,并按计划参加了提高培训。

办理了提前离岗手续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教师、校长、教研员,均不再推荐。

年龄、从教年限、任职年限计算均截止至2010年12月底。

(二)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方针政策,一贯模范履行教师职责。

2、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敬业爱生,严谨治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奉献精神。具有健康向上的心理素质和团结协作精神,在教育界享有较高威望。

3、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关注全体学生的健康发展。善于寓教育于教学之中,注重引导学生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以良好的思想道德风范和人格魅力影响、教育学生,深受学生爱戴。

4、曾获得全国、全省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省级以上行政部门授予的模范(优秀)教师、先进(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或2000年以来获市、县级党政部门奖励(劳动模范、模范[优秀]教师、先进[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等),现仍保持荣誉者。

(三)业务条件

1、具有系统、坚实的学科基础理论知识和追踪学科前沿知识的能力。教育教学理念先进,教育教学经验丰富,是本地区公认的学科带头人,同等条件下省级学科带头人优先(农村教师为县级以上教学能手亦可)。教学经验和教学方法在县级以上同层次教育领域推广过。

2、教学特色突出,教学成果显著。精通本学科各年级的教育教学工作,具有高超的课堂教学艺术,取得突出成就,教育教学水平与业绩在本地区同层次学校中名列前茅,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聘任高级教师以来,承担过县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巡回教学、专业讲座3次以上(农村学校教师在本乡镇或中心校承担过公开课、示范课、观摩课),并获得好评(提供教案或讲稿,农村乡镇、县级以上教研部门的开会通知、邀请函等原始材料)。

3、积极参加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发挥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是当地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骨干力量。积极运用现代教育理论指导课堂教学改革实践,不断创新教学方法,充分开发学习资源,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

4、有组织、指导班级或年级学生思想教育及品德修养方面的突出专长和丰富经验,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学生管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担任班主任和学生德育工作累计10年以上,或近年来连续从事班主任等德育工作5年以上。所带班级或年级学生的整体素质明显提高,获校级先进集体奖3次以上,或获县级以上先进集体奖1次以上,或获县级以上个人奖励2次以上。

5、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和评价能力,积极对自己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反思和交流,不断总结经验。近5年来,作为主要承担者(前3名)完成1项(含1项)以上省、市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或独立撰写本学科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推广价值的教育教学论文,并在省级教育教学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年会、增刊不算),或在国家级教育教学刊物上发表1篇以上(年会、增刊不算)。

6、具有指导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的能力,积极承担培养、指导青年教师工作,为提高本地区或本校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业务水平做出显著成绩。近3年,重点指导、培养2名以上青年教师(提供相关的原始材料),被培养对象进步明显,获得过校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或其中1人获县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

7、下列人员除满足上述六项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从事音、体、美、计算机教学工作的教师在省级以上优质课评比中获省级三等奖以上奖项2次以上或国家级三等奖1次以上。(2)基础教育教学研究机构中的教学研究人员必须有在中小学教学一线任教5年以上的经历,是所教学科的骨干教师。任教研员后,引领示范作用突出,经常开展和指导学科教研活动,本地区本学科教育教学工作取得显著成绩。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突出,近5年来,省级教研员在国家级非同一期刊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市、县级教研员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3篇(第一作者),或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3)中小学(幼儿园)校(园)级领导必须有在中小学(幼儿园)一线任教8年以上的经历,是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担任领导职务后,坚持学科教学工作,并保持较高水平,指导学校教育教学的能力强;办学、管理经验丰富,业绩突出,任职期间所在学校被评为县级以上先进单位。

8、农村中小学(不含县城所在地中小学)教师符合评选条件

(一)、(二)两条,坚持在农村学校工作15年以上,教书育人事迹感人,教学成绩特别突出,不受业务条件中第4、5、6条的限制,可破格进行推荐(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典型事迹材料)。

三、推荐评选程序和办法

特级教师人选,采取个人申报、学校推荐、教育行政部门逐级评选的办法产生。

1、个人申报,学校(单位)推荐。列入评选范围的各类学校、教学研究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组织教师、教研人员认真学习特级教师评选文件,领会本通知精神。根据评选条件要求,个人申报,所在学校(单位)组织全体教师酝酿提名、民主推荐(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不少于所在单位在职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二),广泛征求意见,学校(单位)综合比较各方面条件和群众意见后,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确定推荐人选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者,上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2、县级考察推荐。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由教师代表、专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特级教师考察推荐工作组,深入学校实地考察推荐人选的教育教学能力、教学水平、课堂教学效果和教师职业道德表现。考察时,要听取学校教职工和所教班级学生及学生家长的意见,征求学科专家的意见。根据考察结果确定推荐名单,并通过宣传媒体在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将推荐人选的个人申报材料和单行考察材料一并报市教育教育行政部门。

3、市级评审推荐。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委会,对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人选进行评选(是否组织讲课筛选由各市自定),确定市级推荐人选,通过媒体在全市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教育厅。

4、省级评选。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推荐人选考试,成立特级教师学科评议组进行评课,通过考试、评课考察推荐人选的教学水平、教育理念和专业知识。

省特级教师评选委员会分组审核档案、论文、荣誉证件、业绩成果资料、考试、评课结果等,综合讨论评议,产生各组排序。

召开省特级教师评选委员会议,听取各组综合评议意见,大会酝酿讨论后投票表决,确定第八批特级教师人选。

在省教育厅网站和被推荐人选所在学校(单位)公示两周。公示期满无异议,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颁发《特级教师》证书,授予特级教师称号,享受特级教师的有关待遇。

四、名额分配

(一)本次评选山西省特级教师150名。为了便于综合比较,好中选优,全省按1:1.5的比例分配推荐名额(见附表),各市、各单位严格按分配名额推荐,不得突破。

(二)各市确定特级教师推荐人选时,在坚持标准和条件的同时,要统筹兼顾,使各级各类学校和各学科均有适当比例。小学(含幼儿园)、初中和高中按4∶3∶3的比例推荐评选;各学科之间应相对平衡,同一学校同一学科已有2名(含2名)特级教师者,该校的该学科不再产生特级教师推荐人选。

(三)推选要向一线教师倾斜,向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教师倾斜。农村学校推选比例为15%,城市薄弱学校推选比例为5%,学校(幼儿园)校(园)级领导推选比例不高于8%,教研人员的推选比例为5%。凡比例不符合要求的,省厅不接收其材料。

(四)农村学校、城市薄弱学校特级教师的推荐人选可在本校产生,也可在自愿签约交流到农村学校、城市薄弱学校任教且符合特级教师评选条件的区域内其它学校优秀教师中产生(同等条件下,农村学校、城市薄弱学校教师优先)。非农村学校、城市薄弱学校的教师申请在农村学校、城市薄弱学校参加特级教师评选,必须经现所在学校组织同意并报县教育局批准,当选为特级教师后,必须交流到农村学校、城市薄弱学校任教,服务期最少5年;服务期满后,可以流动。

五、报送材料要求

(一)被推荐人报送的材料

1、撰写1份反映本人专业发展、成长经历的工作总结,并附5份能体现本人教学模式或教学风格特色的典型叙事教学总结或教学反思或教学案例。

2、特级教师评审表一式3份。

3、资格类证件:教师资格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校长岗位培训和提高培训证书的原件、复印件。

荣誉类证件:奖状、奖章、证书的原件、复印件。

其它类证件:论文、论著、教材、教参、科研成果、专题讲稿、示范课讲座的原件;典型事迹报道材料原件。

4、参评的非农村学校、城市薄弱学校教师自愿签约交流到农村学校、城市薄弱学校任教的协议及学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公函。

5、本人目前上课所用的教材。

(二)市教育行政部门报送的材料 本市特级教师评选推荐人选情况一览表一式3份;公示材料原件。

上述材料要统一、规范,表格填写要清楚、详实、可信。各种复印件须市教育局审核后加盖印章,审核人要签名。除特级教师评审表外,其余材料缩印在A4纸上并装订成册。特级教师评审表可从省教育厅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的基本情况、主要事迹等请用电脑打印(正反两面打印),并裱糊成册(不得用钉书针装订)。

六、时间安排

2010年4月中、下旬由县(市、区)组织推选。2010年5月中、下旬各市确定推荐人选,2010年7月19日——29日,各市上报推荐人选名单(19号为太原,20号为大同,21号为阳泉、朔州,22号为长治、晋城,23号为晋中、忻州,26号为吕梁,27号为临汾,28号为运城,29号为省教育厅直属单位)。2010年8月中旬开始省统一组织考试、讲课(具体方案另行安排)。2010年8月下旬,省特级教师评委会进行评审。

七、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1、加强对推荐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要成立由党政领导、有关科(股)、室负责人、特级教师组成的特级教师推荐评选工作组。省教育厅成立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推荐评选工作。特级教师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厅人事处,承办具体工作。

2、评选特级教师是省政府为教师办的实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确定专人负责,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做好此项工作。要抽调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敢讲真话实话的人,参加特级教师推荐评选组的工作。

3、增强推荐评选工作的透明度。推荐人选必须有广泛的教师基础,凡被推荐人选所在学校(中心校或乡镇教办)推荐票不足教师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未经过公示的、公示后社会有反映经查属实的,一律不得向上一级推荐。

4、坚持标准,确保质量,宁缺勿滥,防止不正之风的干扰。要严格按文件规定办事,认真负责,严格把关,坚决杜绝托人说情、暗箱操作等违规行为。对经查实确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推荐人选取消其评选资格,今后也不得再行申报;对把关不严,报送虚假材料的学校(单位)、县(市、区)、市要予以通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特级教师评选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对违反规定及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工作人员,要予以严肃处理。

5、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以特级教师推荐评选为契机,把特级教师评选作为一次在广大校长、教师中开展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教育活动。要通过推荐评选,树立典型,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掀起新的教育教学改革和研究以及师德建设的热潮,进一步提高广大教师的师德修养和业务水平。

6、厂矿企业、其它部门及民办学校的教师,按属地原则进行评选推荐,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统筹安排。

7、评选推荐的日常工作请与厅人事处联系。

联系人:赵高奎 电话:(0351)3046863 附:

1、特级教师推选名额分配表

2、特级教师评审表

3、山西省第八批特级教师评选推荐人选情况一览表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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