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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辅修总结(合集五篇)

2010辅修总结(合集五篇)



第一篇:2010辅修总结

2010年度辅修工作总结

2010年度我院首次开设计算机工程应用辅修专业,我院共有189人参加,其中07级44人,08级145人。共开设课程:计算机组装与维护、计算机网络、AutoCAD高级应用、SolidWorks CAD模块、SolidWorksCAE模块。UG CAM模块定于下学期开设。

通过辅修专业的学习,学生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和工程实践能力得到了普遍的提升。具体表现如下:

1、本年度,共有94人报名参加SolidWorks的助理工程师认证考试,通过考试并获得证书88人,通过率93.6%。

2、学生虚拟设计和装配以及计算机演示等能力大幅度提高,学生参加各类课外科技比赛,竞争力提升,今年我院共有59人参加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比赛,共获国家一等奖1项,四川省一等奖3项,二等奖7项,三等奖2项。获奖学生中70%的为参加辅修的同学。在大学生工程训练综合技能竞赛中,进入省级比赛的学生团队,几乎均为参加辅修的同学。

3、学生在就业中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力,不少同学在面试时因其计算机应用能力的优秀表现,获得招聘单位的好评。

第二篇:辅修论文定稿

北方民族大学 辅修学士学位论文

论文题目: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对中小企

业的影响

院(部)名 称: 商学院 学 生 姓 名: 专 业: 会计学 学 号: 指导教师姓名: 陆姗 论文提交时间: 2012年5月 论文答辩时间: 2012年6月 学位授予时间: 2012年6月

北方民族大学教务处制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ese economy, the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 in our country economic life plays a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role, has become the support of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an important force.The state of the development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carried out give aid to energetically, adopted include to tax system, a set of measure of macroscopical adjusting control.The income tax system in the development of small and medium sized enterprises, adapt to the transition of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 to serve the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have played a very important role.Because of the heavy taxes and by restricting its development situation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will be greatly changed, which came into force in January 1, 2008, the new“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will help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 burden.Therefore, this article first elaborated the new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to make adjustments;followed by an analysis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new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on the impact of small and medium enterprises;finally proposed under the new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 tax planning.[ Key words]: the new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management impact adjustment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对中小企业的影响

引 言

中小企业是稳定国家财政收支的基础,也是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特别是地方财政收的稳定来源。中小企业通过提供大量的就业岗位,不仅为国家减少了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财政开支,同时也创造了大量的财富。中小企业所得税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税率、税前扣除、资产的税务处理、税收优惠、征管方式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它降低了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加大了中小企业税前扣除额度,整合了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给中小企业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中小企业作为我国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新税法对其经营产生了重要影响,如何通过税务筹划以促进自身的发展,是中小企业必须考虑的问题。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作出的调整

(一)有关纳税义务人的界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法人所得税界定了纳税义务人,即只对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的经营所得征收独立的法人所得税。法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应以《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中关于民事法律主体的规定为依据,并兼用注册登记标准和住所标准,认定居民法人和非居民法人。在此框架下,非法人的分支机构不作为独立纳税人,由法人实行统一汇总纳税。

(二)纳税义务的范围

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基础的确定过程中,取消对工资、广告费等扣除的限制;折旧年限可以短一点,根据国家财政承受能力来算折旧年限,加快固定资产更新,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对科技投资、技术开发等项目,除允许据实扣除外,还可给与一定的加计扣除;对于企业出于经营风险考虑而提取的风险准备金等适当允许扣除;一些体现公益特征的支出,如教育、捐赠等,也给予考虑。

(三)税率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另一显著变化就是将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虽然原来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但由于减免税优惠和税前列支标准项目不同,造成实际税负差别很大。新税法对税率的确定确保了内外资企业纳税人在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税率的调整,让更多的企业少缴税、少纳税,同时能够交税而不存在歧视和偏见

(四)纳税优惠政策的调整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将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其中包括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优惠税率加以征收,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还对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给予税收优惠。

(五)强化了反避税条款

新企业所得税法从税务调整的一般规则、预约定价安排等相关程序规范了转让定价税制,完善了纳税履行的规定,同时强化了反避税条款。首先,明确规定独立交易原则是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税务调整的基本原则;其次肯定了预约定价安排作为转让定价调整的一个重要方法;最后,规定关联企业的协助义务,税务机关在征税、调查取证的过程中,企业有提供相关资料协助调查的义务。通过上述制度安排,企业利用关联交易避税的风险和成本明显加大,从而在制度上遏制了企业避税行为的发生。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中小企业的影响

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整体、全面推进的历史发展中,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创新型国家的进程中,在加入WTO五年过渡期届满之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两法”合并,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统一,为内外资企业创造了一个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和谐税收环境,实现了内外资企业的“双赢”。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与税收的国际规则保持一致,是中国市场经济体制走向成熟和规范的一个显著标志,成为中国税制进一步迈向国际化、法制化的新开端。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进一步完善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为配合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贯彻落实,2007年12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实施以来,整体效果是好的,但是在其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值得我们研究的问题。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现实意义

(1)降低企业科技创新的风险

企业创新与其他投资活动不同,创新投入的产出具有不确定性,特别在技术研发早期,创新风险极大。加上企业创新完成后,创新成果极易被相同行业的其他企业模仿和使用,因而企业技术优势受损、创新活动市场失灵,较高的创新风险使多数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较难承受企业创新必须的资金投入和可能存在的各种失败。为降低企业创新成本,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较其他类型企业更低的税率,从总体上减少企业应纳税额,对投资额较大、获利较慢的高技术企业实施更强的激励措施,并对研发费用等创新要素的投入实行更宽泛的税前扣除,甚至以加计扣除的方式分担企业创新部分成本,以此降低企业科技创新的潜在风险,增强 企业抵御创新失败的风险能力。

(2)提高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税收优惠是政府以税收手段直接调节纳税主体收入、间接影响纳税主体行为进而带动社会经济活动变化、实现宏观调控目标的活动。通过科技税收优惠的间接性导向作用,科技产业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过程中呈现良性发展态势,社会经济资源也逐渐向国家引导的方向流动。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及时推出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比如统一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税收优惠税率,政府将国家税收收入让渡给企业,减少企业成本、增加企业收益,便有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产品,激发企业创新动力并积极投入技术创新,也为企业进行科技创新营造出良好氛围和激励环境。

(3)加快创新型国家的创建进程

据《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我国已建立创新型国家为奋斗目标,对此,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及新条例将起到巨大的推动效应。

①产业优惠政策将大力推进我国科技发展,产业化优惠与区域性优惠的结合运用夯实了创新机制和产业关联的基础,促进了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满足了社会发展对先进科技的需求。

②新企业所得税法致力于降低企业科技创新投入风险,无论是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还是据投资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相关税法规定均缓解了单纯依靠企业自身投入资金和动力的不足,解决了科技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自身瓶颈。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及债务重组所得涉税处理不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按规定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企业债务重组中债务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债权人让步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接受非货币性资产确认的捐赠收入,如果金额较大,在一个纳税缴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的应纳税所得。而新法对上述三项是否在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的应纳税所得额,无明确规定。

(2)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还不够细化和明确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应税收入与税前支出扣除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以列举形式与“兜底”条款相结合,以实施条例为补充,可以说其涵盖的范围是全面的。而就应税收入与税前支出扣除的各个项目本身,部分字眼带有自由裁量的空间,在具体操作上,或仍有待于法规、规章进一步明确指,例如: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三节扣除关于“支出”的文字表述各不相同,有“实际发生的”、“发生的”、“支付的”,而只有《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对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解释为支付,其余均未作明确解释,这样对具体执行带来不便。同样,《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工资薪金支出”与第四十至四十二条的“工资薪金总额”也是不同的表述,其含义有何不同?哪些属于权责发生制的例外?作为一部具有可操作性的税法而言,须明确规定。

(3)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与税法立法原则不相吻合新法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规定,不利于减轻小型企业税收负担和鼓励小企业发展。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了15%、20%、25%三档税率,而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中小企业规定18%、27%两档优惠税率。新法实施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小型企业的税率,由18%上升为20%,税收负担有所增加。而20%的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以下的中小型企业来说显然偏高,尤其是当前在国际金融风暴的影响下,经济环境恶劣,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不仅税负存有疑议,新税法对促进再就业,也有一些不利。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享免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同时满足如下四个条件:一是企业所属行业判定,不能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属于工业企业还是其他企业,企业所属行业不同,判定条件也不同;二是企业盈利水平判定,也就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得超过认定标准限制;三是企业从业人数判定,即企业的从业人数是所属纳税内,与大的影响,会导致此类企业为了追求低税率而裁员,不利于鼓励和支持小型企业吸纳就业。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平均或者相对固

定的职工人数不得超过认定标准限制;四是企业资产总额判定,这里的资产总额是指企业所拥有的所有资产,等于企业所有者权益和负债的总和,这个总和不得超过认定标准限制。这四条内容,其中小型微利企业对从业人数的认定标准限制,将对处于微利状态的劳动力密集型企业产生较。

(4)资产税务处理的相关规定还不够明细

首先是固定资产的认定标准不明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这一规定虽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一致,取消了价值标准,只强调使用期限超12个月(准则规定超过一个会计),没有设定单项资产的最低金额限制,但是实际操作中税务人员和企业财务人员因职业判断不同,容易出现较大的争执,比如一张办公桌单价800元,使用期限肯定超过12个月,要不要确认为固定资产?企业按不低于5年期限计算折旧,税务机关要不要认可?实际操作容易引起征纳矛盾。

(5)税前扣除规定上存在不明确因素

具体表现为“合理性”判定增多,容易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产生分歧。税前扣除中有关合理的规定还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合理确定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等,准于税前扣除。以工资为例,新税法只要是合理的工资,就可以税前扣除,将有可能造成企业将股利或者分红以工资形式发放,使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缴纳有所减少。此外,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扣除存在异议。

(6)税收优惠的杠杆作用体现学不够充分

新《企业所得税法》强调产业性优惠而取消了原有的区域性优惠,只是对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予以保留,相对原东部地区的原始积累发展过程而言,力度过小,不利于促进西部地区跨跃式发展。东部经济的发展之所以成功,与东部地区享受到的国家的区域性所得税优惠政策有着极为重要的关系,但随着经济条件的变化,曾在国家和东部地区的快速发展中做出了很大牺牲的西部地区,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和我国加入WTO后加快改革开放的时候,不能再象东部地区一样,在所得税方面享受“绿色”优惠而完成经济总量和资本的原始积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西部战略性崛起。

(7)会计与税法的协调规定不明确

企业所得税是基于会计核算的基础之上实施的,许多新的内容是参照或借鉴会计上的提法形成的。新法得到正确贯彻实施的前提是企业会计核算的真实有效。但实际上纳税企业的会计核算相对还不够规范,除了主要的国有和集体性质的企业,其余企业财务核算的基础差,表现在账务设置不全面,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与会计要求有很大差距,常常直接影响所得税政策的落实。新法虽借鉴会计准则,但不竟不是会计法,它自身且有与会计准则不同的宗旨及原则,因而也决定了新法的规定只能在尽可能的范围内与会计准则协调,以简化企业的纳税调整成本。可是,这种协调毕竟还存在着新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虽然有些方面减少或取消了,但总体而言是更加复杂了。新税法的制定符合WTO的基本要求,注重公允价值观和实质交易原则,比原《企业所得税法》更科学,但实际中企业执行的有新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目前还没有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差异权威和明确的政策规定,因此,“打架”现象在所难免。

(8)原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未及时清理而留下某些争议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从1994年起到2007年执行了整整14年;而原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自1991年起就开始实施,执行的时间达17年之久。两部旧的所得税法在很多具体的征收管理细节上已经相当规范。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原有的关于企业税前扣除、资产税务处理,企业合并、分立以及新办企业认定、债务重组所得税处理以及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计算基数等等,一系列有关企业所得税具体操作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新法没有冲突的,是否可以继续执行,亟需进一步明晰。

(9)分支机构汇总纳税问题需明确澄清

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的法律依据为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为“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办法则由国税发【2008】28号文(下简称28号文)具体规制。由于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涉及纳税人集团企业跨地区的问题,纳税人在执行上理解不易而缺乏便利,税务管理上也难免存在监控与分工的困难,表现为:地区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手段;纳税人执行分配的问题差异仍存;就地预缴的监控存在问题。

(10)特别纳税调整的操作尚有一定难度

特别纳税调整规定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是为应对避税问题而作出的专门规定,可以说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一大亮点。避税从本质上说是利用不同区域的不同法律、政策,让利润通过各种方法转移至低税负区域的做法,历来是国际税收征管的难题。从立法的角度来说,本章立足于国际经济交易和跨国集团组建模式,针对现有常见的避税手段给予一一的应对方式,是具有前瞻性的。而出于避税行为的难于规避,可以看出本章在征纳关系的天平中对于税务机关的倾斜,同时赋予税务机关较大的权力和责任。本章规定在具体操作中,核定标准与核定方法未尽详细,在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有可能扩大化的情况,进而产生或疏于管理或过度管理的问题。

(11)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1、征管范围不明确,容易引起国、地税征管争议。

2、核定征收规定的法律阶位过低,核定企业享受税收优惠事项不明确。

(三)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1)配套政策解释未能及时颁布

新所得税法已经颁布实施,但配套的实施管理办法和指引未能及时颁布落实,导致基层税务机关解释和操作出现随意甚至扭曲现象。

(2)解释执行口径不统一,存在新旧政策同时使用现象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已颁布多时,旧《企业所得税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得税法》相应配套的管理办法及政策解释,没有得到及时清理废止,导致个别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新旧交替”期间操作无所适从,解释操作口径也难于一致。

(3)沟通反馈机制不畅、滞后

就一半年来总分支机构所得税预缴申报情况分析,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总分机构信息的掌握是非常被动,完全是靠纳税人主动提供。而税务机关之间信息的交

流也是比较落后,未能形成有效积极的沟通网络和机制。

(4)纳税人对税收筹划的意识明显增强

因税收政策的变动,合理的税收筹划成为跨国、跨地区以及股份、集团公司降低税收负担的主要出路。同时因税收政策仍然存在部份边沿及执行解释不尽细化到位的地方,成为纳税人税收筹划的可乘空间。

(5)电子科技手段的应用亟待加强

就一年半来总分支机构所得税预缴申报情况分析,纳税人采用的申报手段和税务系统ctais的科技应用手段相当滞后,除影响申报工作效率外,还引申许多增加征纳双方成本和纳税服务的情况问题,亟待税务机关解决完善。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中小企业的应对措施

(一)认真学习新税法

企业领导要由宏观上把握新税法的主要变化和要点,财务人员要掌握新的具体核算方法,不但要把税收优惠政策体现在具体的财务核算中,而且避免因税法条款不清而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企业应该注意关联交易带来的影响。新税法规定,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二)争取优惠税法的践行

符合新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中小企业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相关资料,以便早日享受税收优惠。中小企业可以留意本身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尽量配合从而享受20%低税率的优惠。

(三)设备税额的抵免

新税法中对从事农林牧渔业、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项目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条件的的中小企业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税收优惠审批资料。企业在购置设备时,可考虑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因该类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结转抵免。当然中小企业发展新项目时也可以考虑或关注有关具有税收优惠条件的产业,也许会拓宽经营思路,获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融资方面

财力丰厚的集团公司将会更倾向内部融资。现行规定,内资企业集团公司向子公司贷款不得超过子公司注册资本,若超过50%,支付的利息将不能进行税前扣除。新税法删去了这样的规定,取而代之的是特定的企业债务权益比率。虽然有关的独立条文仍未公布,但若是落实的比率优于50%,那么企业可以在集团公司内部融资安排上更具弹性。

(五)更加注重技术创新

用足用好新税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建立持续研发投入的良性机制,提高产品的科技贡献率和品牌贡献率。有效利用加速折旧政策,加大技术和设备改造。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高度重视员工培训。利用新税法工资扣除标准放宽的政策,加大引进和培养高端人才的力度。合理、有度增加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争创品牌企业、品牌产品。加大信息化投入,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

(六)更加注重转型升级

新税法将现行“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所得税优惠格局,调整为“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所得税优惠新格局。企业必须高度关注国家产业政策,抓住新税法实施机遇,及时调整投资方向,推进转型升级。按照调高调轻调优的要求,积极培育和发展市场前景大、产业关联度大、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资源依赖程度低、污染程度低的“二大、二高、二低”产业,大力发展新兴产业、知识主导型产业,重点向高新技术领域、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及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等国家鼓励的产业投资。企业可采取直接投资、收购、兼并等多种形式,争创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尽可能多享受新税法的优惠政策。

(七)更加注重构建绿色制造体系

新税法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实行减计收入的优惠政策;对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实行税收抵免的优惠政策;对企业依法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实行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这都体现了国家对绿色制造的重视和支持,也为企业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奠定了很好的政策基础。企业必须用足用好这些优惠政策,制定有效、持续的绿色制造投入计划,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安全发展型的绿色制造体系。

(八)更加注重加强管理创新

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企业的管理创新。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全面实施新企业财务通则,加强现金流的管理与控制,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加强在经营、投资、理财等环节上的税收筹划,将不能税前扣除的支出最小化,将规定范围内支出最大化,实现企业税收负担的最小化。足额提取、列支新税法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社会保障、公益捐赠等,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充分利用新税

法安置残疾人员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在适当岗位上尽可能安置下岗失业和残疾人员,节约企业用工成本。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用足用好新税法境外投资抵免政策,加快“走出去”步伐。

(九)更加注重规范纳税行为

新法对企业反避税的规范力度明显加大,特别注重对关联方转移定价的防范,规定了一系列相关条款,从而使以往主要是针对外资企业的反避税,自然延伸到内资企业。企业应提早作出安排,掌握和理解新法有关反避税的规定,防止被税务行政调查而造成损失。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合理布局总分机构,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十)推行专业化加信息化管理

强化法治观念,切实增强税企双方税法遵从意识。一方面进一步加强税收宣传,优化税收服务,努力增强纳税人税法遵从意识;另一方面税务部门要结合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切实转变税源管理理念,真正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要设立企业所得税专业化管理机构,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队伍。随着我国财务会计制度的不断改革,信息化建设的大力推进,跨国业务逐步增多,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专业化要求越来越高,税务干部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法律、财会、外语、计算机专业知识,才能更好地适应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同时,保持企业所得税管理队伍的基本稳定,有计划地培训税务干部,使更多的所得税管理专业人才不断涌现。要加快所得税管理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快电子申报、网上申报信息系统和平台建设,实现企业所得税多元化申报。完善综合征管系统的企业所得税应用管理功能,增加以管理为核心的汇算清缴、纳税评估、涉税事项审批等功能。逐步建立重点税源数据库、数据分析预警系统等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通过推进企业所得税管理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

结 语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实施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条例不够严密,具体内容难以操作;自由裁量权可能过大;税务管理职能弱化;在某种程度上可能造成企业之间的税收不公平,导致各地税源分布的不均。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的客观原因,也有人为的主观原因。应该说,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充分体现了税收公平、中性的原则,既符合国际惯例,也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状况。因此,要针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努力提高税务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考核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只有我们在趋利避害的双重作用下,才能够满足更多中小企业的未来规划,才能够让更多的中小企业做大做强。当然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过程中,还需要做适应的调整,以满足更多中小企业的要求。

致 谢

历时好长时间终于将这篇论文写完,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遇到了很多的困难和障碍,都在同学和老师的指导下完成了。特别要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她对我进行了无私的指导和帮助,不厌其烦的对其进行修改和更正。另外,在校图书馆查找资料的时候,图书馆的老师也给我提供了很多方面的支持。在此向帮助和指导过我的各位老师表示最衷心的感谢!感谢这篇论文所涉及到的各位学者。本文引用了数位学者的研究文献,如果没有各位学者的研究成果的帮助和启发,我将很难完成本篇论文的写作。感谢我的同学和朋友,在我写论文的过程中给予我了很多你问素材,还在论文的撰写和排版灯过程中提供热情的帮助。谢谢大家,你们辛苦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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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关于辅修和双学位

关于辅修和双学位

提到到有的同学问辅修和双学位的区别,我从证书的角度给大家介绍一下吧 一般大学毕业后会有两个证书,一个毕业证书、一个学位证书 有的同学可能说这两个不是一样么?嗯,基本是一样的,但一个是学历证明,一个是学位证明。踏踏实实学都能拿到,这样对你就没有区别了,笑~ 但也有同学大学毕业时只有学历证书,没有学位证书的。而且以后你找工作时就会发现其中的区别了。现在说回辅修和双学位的事情 辅修的证书比较小,个人感觉不是很精制,含金量也比较小,只是证明类的东西。不是学历证明也不是学位证明。上面大致写到: XX同学完成XX专业辅修学习,特颁此证。——话说当时我拿到我花了2年的周末辅修来的证书时,还是有点儿失望的。但艺不压身永远是正确的,它会给你打开一扇不一样的窗,让你知道除了你的本专业以外,另一个专业原来是这样的。可以说为你今后是不是继续选择这个专业的学习做了一个深入的介绍。为什么说介绍呢?因为对辅修课程,老师的要求和选修是一样的,不是很难也不是很严格。双学位课程的要求比辅修要严格很多,和你第一专业的学习是一样的。你只是不用把大学的基础课(如高数、英语、马哲之类)再学一次,但专业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你的学分要一一修满。所以,双学位证书是和你不读双学位拿到的大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大小规格是一样的,里面的文字稍有不同: 一般本科毕业证书是:XX同学在XX专业完成X年制本科学习,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双学位毕业证书是:XX同学在XX专业和XX专业完成X年制本科学习,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准予毕业 一般本科学位证书是:XX同学在XX专业完成X年制本科学习,业已毕业,根据学位规定,授予XX学学士学位。双学位学位证书是:XX同学在XX专业和XX专业完成X年制本科学习,业已毕业,根据学位规定,授予XX学和XX学学士学位。呼呼,终于写完了,我怎么总写这么费劲的帖子==||||||| PS: 1/上面所说的双学位是“双学士学位”,英文是double bachelor’s degree,就算是完成了双学位的学习,你的学历和没修双学位一样,还是本科,但学位多一个,double了。至于你有可能看到什么介绍说享受研究生班的待遇什么的,不要深究,一直就没有什么研究生班的待遇标准,个别研究生工资还不如本科呢,待遇如何主要取决于你今后干什么,你说是吧~ 2/审时度势,不要盲从。每个人所处情况都不一样,学不学、学什么、怎么学,要想好了,尤其是刚入学的同学,早了解这些信息是有好处的,但不要着急,亲身体会一段时间的大学生活会有你自己的答案的 终于罗嗦完了,祝各位新同学大学生活愉快。

第四篇:厦门大学辅修证明

辅 修 证 明

院业学生现正在辅修我校专业。(以下空白)

学院(公章)厦门大学教务处

年 月 日

Certificate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majoring in,Department of, School, is now minoring in 名.______School

The Dean’s OfficeXiamen UniversityDate: _______________

第五篇:(辅修)法理学_复习资料

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是研究法律及其相关社会现象的科学,属于社会科学的一个门类。性质:科学性、实践性、阶级性。

立法:一般又称法律制定。立法通常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者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执法:亦称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守法:是法的实施的一种基本形式。立法者制定法的目的,就是要使法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施。

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法治是主张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原则;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区别:简而言之,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属于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层面;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前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后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它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有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属性。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运用特殊调整方法调整一定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在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形态。

法律移植: 是指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法律移植的范围:一是外国的法律,二是国际通行法律和国际惯例。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或违约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惩罚措施,根据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法律制裁可以分为司法制裁(包括民事制裁、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法律事实: 是依法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它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前提。权利能力,亦称法律人格,指的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 法的渊源:基本含义是指法的来源,通常是指法的形式,即法赖以存在的各种表现形式。法的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承,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 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承。法的继承是客观存在的,法就是在继承中发展的。法的继承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主要有:

(1)法律术语、技术、形式。(2)有关社会公共事务的法律规定。3)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原则和规范,(4)反映法的一般价值的原则,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公开审判原则、法治原则等,这些是可以继承的。

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朔及力:就是指新法可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并对这些事件和行为法律上的效果发生面向过去和未来的影响。

法的实施:概念: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构成要素:守法主体、守法范围、守法内容 简答题:

1.为什么说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带来了法学理论的一场革命?

答:马克思主义法学之所以能在文明社会法学史上实现一场伟大的革命,这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法学方法论的把握是息息相关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由两个方面所构成:

一:研究方法,即 “从具体到抽象”的方法论原则。按照这一方法,人们应当把各个不同时代的社会经济生活及其关系理解为一定法的现象的基础,并且从这个基础出发来阐释各种不同的法的现象的具体产生条件和途径。

二:叙述方法,这是建立法学理论体系的方法,即“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当法学在借助于“从具体到抽象”的研究方法形成一定数量的概念和范畴之后,总会提出一个如何系统化的问题,即需要按照一定的原则再现出来,形成一个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法学理论体系。法学研究方法是法学叙述方法的前提,法学叙述方法则是法学研究方法在思维行程中的再现或“复归”二者构成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的完整系统,成为科学的法学思维的辩证法。2..简述法的基本特征。

答:

1、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2、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4、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 3.两大法系的区别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一)主要法律渊源不同。英美——判例法;大陆法系——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体系。

(二)继承罗马法的程度不同。英美法系只是在遗嘱继承、商法等领域,不系统地吸收了罗马法的若干原则和制度;而大陆法系则是在全面继承了罗马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吸收了罗马法的体系,且也采纳了罗马法的各种制度、原则及概念、术语和方法。

(三)法律体系和法官的作用不同。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基础,以制定法、习惯法、惯例等为补充,体系十分庞杂,缺乏系统分类,部门法之间缺少逻辑联系;法官在法律的发展中处于中心地位,他们不仅是判例法的制定者,也是法的解释者和执行者,有“法官法”之称; 而在大陆法系,立法和司法的分工比较明确,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不仅法律体系完整,概念术语比较明确;而且法官的作用十分有限,他们被视为执行法律的工具不得擅自创造法律,违背立法者的精神

(四)司法组织与对程序法的重视不同。英美法系一般行政诉讼和普通诉讼不分,法官从律师中选拔的比较多,强调程序法的重要性,实行对抗制诉讼,当事人主义色彩比较浓;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普通法院与行政法院分离的双轨制,法官经考试后由政府任命,比较注重实体法,认为程序法仅仅是适用实体法的工具,一般采用纠问式诉讼程序。

(五)法律推理方式不同。英美法系一般强调法律的实际效用和经验,重视从以前存在的判例中归纳推理出适用于新的案件的原则;而大陆法系比较重视法律的理论概括,在司法判决上,讲求逻辑性、概念的抽象性和明确性以及语言的精炼,采用演绎推理的形式,只能以特定法律为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

(六)分类是不同的。大陆法系是以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英美法系是以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划分为法律的基本分类 4.为什么说封建制法是等级特检法?

封建制法赖以建立和存在的经济基础是地主或领主占有土地和部分占有农民或农奴,封建主依靠封建土地所有制和超经济剥削迫使农民依附于封建主阶级。封建制法具有以下共同特征:

1.维护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确认农民对封建地主的依附关系,严格保护封建土地的所有权。2.确认和维护封建等级特权。

3.刑罚酷烈,罪名繁多,滥施肉刑,广为株连,野蛮擅断。5.简述法的规范作用

(1)告示作用;(2)指引作用;(3)评价作用;(4)预测作用;(5)教育作用;(6)强制作用; 6.简述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区别

一是在来源上,法律规则在国家法上只能出自立法者之手,这在成文法国家中显得尤为突出;而法律原则的来源刚较为广泛。二是在内容上:法律规则是明确、具体的;法律原则是笼统、模糊的;

三是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于某一类行为,原则的适用范围也宽于规则。

四是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法律原则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当中。五是适用条件上: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相比具有优先适用性,六是从表现形式上看;任何法律规则均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个部分构成,而法律原则一般情况下无固定的表现构成形式。

七是从功能上看:法律规则的基本功能在于对人们行为提供确定的、可预测的导向;法律原则是法律规范的基础或在法律中较为稳定的原理和准则。

联系: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指导,法律规则是法律原则的具体体现。7.简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

内容: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2.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4.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5.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协调一致地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

8.简述司法的基本原则

(1)司法法治原则。(2)司法平等原则。(3)司法独立原则。(4)司法责任原则。(5)司法公正原则。

9.简述司法的基本要求

1.正确,首先是指各级国家司法机关适用法律时,对案件确认的事实要准确,即对确认的案件事实要清楚,案件证据要确凿可靠。2.合法,是指各级国家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法律规定,依法司法。

3.及时,就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及时办案,及时结案。

正确、合法、及时是司法的基本要求,是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三者之间不可偏废,缺一不可。在司法中都应该坚持和贯彻。10.简述我国主要法的表现形式与渊源。形式: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国际条约;其他法的形式渊源

立法;国家机关的决策和决定;司法机关的司法判例和法律解释;国家和有关社会组织的政策;国际法;习惯;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社团规章和民间合约;外国法;法律学说。

11.简述法律责任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是指因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

构成:须有违法行为,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后果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须有故意与过失。12.简述违法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违法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公民,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构成条件有:(1)必须是人们违反法律规定的一种行为;(2)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3)必须是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过失;(4)主体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

13.简述资产阶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时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资产阶级确立这一法治原则,是对封建阶级特权的否定,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是巨大的进步。但是,资产阶级的法律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它的所谓的法律上的平等,掩盖着实际存在的人们经济上和社会地位上的不平等。14.简述法律与原始习惯之间的主要区别

(1)原始社会的习惯和法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不同。原始习惯不带有阶级性;法是具有阶级性

(2)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反映的意志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反映着氏族部落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志;而法则反映在政治、经济上占有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

(3)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形成的方式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是由代表氏族或部落全体成员利益的自治组织,整个氏族社会以舆论或其他形式形成的;而法则是由国家这个统治阶级实行阶级统治的组织知道或认可的。

(4)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是靠传统、习惯的力量和整个社会的影响来保证实施的;而法的实施则必须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5)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生效的范围不同。原始社会的习惯限于在有血猿关系的本氏族、本部落内生效,而无论他们在哪个地区;而法则是在国家主权所及的领域内生效。15.为什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法律是统治阶级利益和意愿的体现,是经过国家制定和认可、对社会全体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具有极大的权威性。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体现,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管理和建设国家的可靠保证,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有力工具。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善于把自己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为国家意志来实现对国家的政治领导,党的各级组织必须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办事,党的一切活动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党员和党的干部必须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把自己置于《宪法》和法律的监督之下,坚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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