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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计划生育政策

我看计划生育政策



第一篇:我看计划生育政策

我看计划生育政策

一张大饼一两个人吃很满足,三四五个人吃刚刚好,六七八甚至更多的人吃就会吃不饱。而中国就如同这张大饼,它根本就无法满足这13亿张嘴。记得温总理曾经在美国哈弗大学讲演时说过:“人多,不发达,这是中国的两大国情。中国有13亿人口,不管多么小的问题,只要乘以13亿,那就变成很大的问题;不管多么大的经济总量,只要除以13亿,就会变成很低的人均水平。”

中国是世界上拥有人口最多的大国,人口问题是制约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控制人口,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对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我国少出生了4亿人,这意味着少消耗粮食1710亿公斤,少消耗水资源1867.5亿立方米,少占用耕地播种面积5.7亿公顷,人居、生态环境恶化程度减轻20%以上。与此同时,我国人口平均寿命73.5岁,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15岁以上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达8.5年左右,高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然而,在这些令人欣慰的成绩背后,更令人忧虑的是我国当前的计划生育政策正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与压力。

虽然我国的生育率已下降到了发达国家水平,但是这些主要是依靠行政手段强制实现的,极不稳定也不平衡。虽然我国已步入新世纪,但是仍有不少人带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养儿防老”等传统生育观念,出生率反弹的风险极高。虽然我国经济

在不断增长,但是城乡差距、区域差距较大,近年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问题、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问题越来越严峻。

首先,为稳定我国的低生育率,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开展评选“好媳妇、好婆婆”、“计生模范户”等丰富多彩的评比、评选活动,调动群众评优树先的积极性,弘扬婚育观念新风尚。充分发挥人口学校和人口文化大院宣传主阵地作用,组织群众开展一系列贴近群众的宣传活动。利用村民大会的机会,开展评说身边计生事、算人口经济账活动;利用农闲或重大节日开展计生宣传演出;充分发挥阅报栏、政策宣传栏和政务公开栏,及时向群众宣传党和国家的农村政策法规;利用图书室、阅览室的信息传播功能,为广大计生户提供致富信息,寻找致富项目;利用避孕药具室和健康检查室,为育龄群众热情开展生殖健康服务,举办优生优育知识讲座。借助在社区(村)路旁、醒目的墙头张贴“少生优生,幸福一生”;“男孩女孩一样好,女孩也是传家宝”等倡导进步婚育观念的人口计生标语提高群众计生知识知晓率。

其次,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一是全面落实属地管理体制,依法明确社会各方职资,实现无缝隙服务。二是建立和完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三是建立和完善优质服务新机制,优化流动人口享受居民化服务。四是建立科学务实的考核评估制度,促进流动人口管理服务上水平。

最后,解放思想贵在推进工作,推进工作必须更新观念。一要以新观念催生新思路。只有观念超前,工作才能领先。要实现人口计生事业跨越式发展,就必须在思想和观念上先期跨越,必须学会从上往下看、从下往上看、从外向里看、从里向外看,真正破除旧思想、立起新观念。用求实的态度看待问题,用辩证的思维审视成绩,用时代的眼光观察形势,用崭新的姿态真抓实干。二要以新目标牵引新思路。以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为目标,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挖掘一切可以利用的教育、信息、智力、典型、人才、社会、科技资源为我所用,以新的面貌、新的干劲为实现人口计生事业的发展凝聚智慧和力量,形成人人想发展、个个谋事业、层层抓落实的新局面。三要以新举措实现新思路。在蓬勃发展的大势面前,如果沉湎于已往成绩而不思发展,就会在百舸争流的大潮中被淘汰出局。因此,要按照“大思路,小切入”的原则,在解决事关全局的问题上拿出新方略,在解决老大难问题上探索新招法,在提高整体工作水平上趟出新路子,在激发工作热情上建立新办法,在服务保障上挖掘新潜能,在思想政治教育上开发新资源,在加强基层建设上寻求新机制,在各个层面上培养新典型,真正以新的举措推动人口计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篇:我看计划生育

我看计划生育

09临床2班 0930506073 郭鹤鸣

我国人口基数大,人均占有资源相对不足,这严重制约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能否解决好人口问题直接关系到人民生活改善,全民素质提高和中华民族的兴衰。因此我国把实行计划生育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计划生育指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

计划生育从实施初期到现在一直有着激烈的争论,特别是在一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常常会借计划生育以人权为幌子对中国进行攻击。认为中国限制公民生育的权力,不尊重生命,肆意堕胎。我想这些言论是不负责任的,因为说出这些话说明他们没有去好好了解计划生育这项政策的实际内容。

我国为实行计划生育制定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其中明确规定: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从法律角度它给予公民极大自由保证了夫妻和孩子的共同利益。我国实行的计划生育从法律上来说是倡导以避孕为主的,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这些法律规定说明,计划生育绝不存在肆意堕胎漠视生命的情况。计划生育政策不仅要求政府为公民提供避孕节育服务,减少了夫妻因意外生育导致生活压力加大;而且还有禁制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破除了封建思想保证了妇女儿童的利益。现行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也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对于很多人来说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也就是交钱了事,有些人甚至直接准备好罚款去医院生第二胎。这让法律的权威受到严重的威胁,而另外一些地区政府部门在实行计划生育的过程中工作野蛮,强行拉妇女去作人流宣传口号和工作方式缺乏人性化,这些都不利于计划生育的实施同时也违背了其宗旨

经过这么多年的计划生育政策实施,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和不足,计划生育所带来的问题主要存在于伦理道德上。计划生育的实施影响到中国的人口结构,独生子女政策造成“堂、表、姨这些层次都没有了。这让许多80,90后都是在童年缺少兄弟姐妹的情况下长大的。这对于一代人的价值观,处世态度和性格特点都造成了巨大影响。现在越来越多的年轻人似乎并不把生育放在心上了,越来越多的丁克家族应运而生。特别是在发达城市,婴儿出生率连年走低,城市老龄化势不可挡。这让我们开始思考计划生育是否还适应当今时代的需求。我认为计划生育在新的时代应作出新的调整,应当逐步放送对出生率低的城市的政策,而对于超生现象仍严重的地区依旧要坚持贯彻计划生育政策,从观念上改变‘‘多子多福’’的错误思想,树立科学的生育观。

第三篇:计划生育政策

计划生育处罚政策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2、、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3、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对于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国家、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规定:

1、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3、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4、用人单位和雇主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5、招用没有婚育查验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6、房主拒不配合做好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不服、对二孩审批不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区、县(市)计生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计生委或当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篇:浅析计划生育政策

浅析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

吴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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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论述了,我国的计划生育在一定意义上是我国现行人口政策的产物。计划生育政策作为我国一项基本国策自实施以来,走过了一段艰难的历程。人们对于计划生育政策一直存在巨大的争议。不可否认,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使我国生育率得到了显著地下降,人口得到了一定程度上地控制,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并且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但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诸如:人口老龄化速度大大加快,出生性别比严重偏离正常值,独生子女一代人的教育和发展问题,以及人口素质“逆淘汰”,等等。现如今我们需要重新审视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做出相应的调整。

关键字我国计划生育影响调整正文

所谓计划生育,狭义上说,是指按照一定的人口目标实行有计划生育而采取的节育和生育行为的计划安排与具体措施。广义上说,“计划生育是指为了社会、家庭和夫妇的利益,育龄夫妇有计划地在适当年龄生育合理数量的子女,并养育健康的下一代,以增进家庭幸福,促进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然而,计划生育在现实生活中更是一种使使生育行为计划化的行动方案,计划生育的含义,有宏观和微观之分:宏观的计划生育概念,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按照既定的人口目标和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要求,在全社会范围内实行的生育计划安排和采取的相应措施;微观的计划生育概念,是指个人(或家庭)根据自己的生育抉择而采取的节育和生育行为的计划安排和相应措施。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宏观意义上的计划生育必须要通过微观意义上的计划生育才能实现;反过来,微观意义上的计划生育也必须在宏观意义上的计划生育的指导下进行,才可以获得更好的成效和明显的社会意义。

我国计划生育在一定意义上是我国现行人口政策的产物,或者说,是现行狭义人口政策的核心组成部分与运行机制。也可以说,我国实行的计划生育实际上是一种生育政策,也就是计划生育政策。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基本内容,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1)人口生育数量政策,核心是调节育龄妇女生育率,是实际生育数量尽可能符合计划生育数量指标的要求,在现阶段主要是提倡少生(如

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等),极力降低育龄妇女生育率;(2)调整婚育年龄、生育行为和生育间隔的政策,主要是提倡晚婚、晚育,用节育方法防止计划外生育;(3)优生、优育政策,主要通过实施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条例,做好计划生育服务和生育健康服务以及有关教育事业,做到生好、养好、教育好,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新一代;(4)为使生育行为符合计划生育规定而采取的奖励和限制的政策性措施。

我国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是从上世纪70年代初开始的,从1970年起到1980年,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地、轰轰烈烈地推行计划生育的年代。妇女总和生育率从1970年的5.8下降到1978年的2.7,其下降速度之快,世界罕见。我国的人口控制取得了世界瞩目的伟大成绩。1980年到1984年,计划生育政策进一步紧缩。为了达到在20世纪全国人口不超过12亿这个过高的目标,计划生育工作一步紧于进一步,控制手段越来越严。由于普遍一胎化的政策超出了现存的社会经济条件,超出了一般群众的最大承受力,它在农村的实行遇到了极大的困难。1984年到1999年,调整稳定人口发展战略目标与计划生育政策。

通过对计划生育实施的历程的简单地了解,我们可以概括地说,我国所实行的计划生育主要由以下特点:第一,建立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上,从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利益出发,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第二,从中国社会经济基本情况出发,计划生育被列为基本国策,处于极其重要的战略地位,人口和发展综合决策,人口生育计划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第三,国家指导和群众自愿相结合,不断改进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利用多种多样的思想教育方式,调动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第四,它的实施得到了社会主义国家的行政组织措施的有力保证,政府行为在实行人口控制和计划生育中起了关键的作用·,是生育计划化程度和生育水平下降速度超越了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第五,不仅建立了全国性服务网站,而且建立了全国性管理体制、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并且和人口与发展问题(如社区建设、致富脱贫等问题)的综合治理相结合,组织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正是这些特点,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我国所实行的计划生育的社会主义性质。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按一般推理,在国策问题上,似乎是不应存在什么争论和讨论的余地,但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我国对计划生育政策存在巨大争议。我国经过三十几年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妇女总和生育率已经多年保持在更替水平以下,迈入世界上低生育水平的国家之列,与欧洲、美国、日本、的总和生育率相差无几。我国人口增长率已低于10%,今后还会进一步降低。如果不改变现行的人口发展战略与政策,预计2030年左右,我国人口可以实现历史上第一次趋势性的负增长。在我国人口总量控制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人口结构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人口老龄化、男女比列失衡等问题日益突出。

一方面,我们可以肯定,我国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我国在短短的几十年里就使生育率降低到更低水平以下,基本完成了低生育率、低死亡率、低人口自然增长率的现代性人口转变,离开计划生育是不可想象的。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成功,不仅有利于我国发展生产力和科技技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实现社会主义现在化,而且有利于世界降低人口增长速度、减径人口压力,更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十分宝贵的经验。这对未来全球实现可持续发展,无疑具有极其深远的战略意义。更重要、也更具有历史意义的是,在反复曲折的过程中,我们加深了对我国人口问题的认识,确立了相对明确的人口发展目标,做出了较为理性的战略抉择。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采取了严格控制人口数量的措施——计划生育,导致人口结构出现剧烈变动,已经或正在继续引发出一系列新的人口及社会问题。诸如:人口老龄化速度大大加快,出生性别比严重偏离正常值,独生子女一代人的教育和发展问题,以及人口素质“逆淘汰”,等等。这些问题在某种意义上已经到了不能不受到重视的程度,因此我们认为,需要从新审视我国的人口政策,将调整人口结构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

在当今中国,人们诟病不断扩大的贫富差距与社会不公。财富向少数人聚拢,社会服务等公共资源也尾随财富流向这些少数人。以计划生育为例,这一政策对富有阶层的管制力已经越来越弱。富人完全可以通过缴纳罚款,或者海外生子等种种办法,避开计划生育管制。在一些乡镇农村地区,强势家族根本无视计划生育政策,人丁兴旺,在地方坐大。

与此相反,没有权势财富的普通城市居民,若是违反计划生育,就要面临3-10倍的当地平均工资的罚款,这样的罚款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是巨大的经济负担。而在乡村地区,扒房牵牛、强行节育流产等违反基本人权的暴力施法也屡见

不鲜。由此可见,计划生育越来越流于管穷人、不管富人的形式主义,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社会不公与官民冲突。

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还催生了一个数量庞大的官僚系统。根据人口计生委《第四次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人事统计公报》,截至2005年底,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工作人员共计50.87万人。这只是七年前的数据,若再加上那些不在册的“临时工”,目前中国从事与计生相关工作的“吃皇粮”人口恐怕已远高于50万人。对于这支数量庞大的官僚队伍,最重要的经济来源之一是每年对超生人口家庭罚没的社会抚养费。

据媒体报道,2011年全国31个内陆省市社会抚养费总征收规模或达279亿元,从1980年到现在,1.5亿至2亿超生人口的超生罚款总额是1.5万亿至2万亿元。这笔数目庞大的罚没款有相当部分被返还给地方社生系统,用于计划生育事业。

事实上,这笔巨资很大一部分流进了地方计生官员和“临时工”的腰包,或是以各种名目支付着地方计生官员们的吃喝及其他公务消费,以鼓励他们再接再厉做好计生工作。在经济效益的刺激下,部分地区计生官员居然还奉行放水养鱼,以保证每年有一定的社会抚养费收入。这个荒谬的政策设计除了养活一大批计生官员,穷凶极恶地抓捕“非法孕妇”和罚款扒房外,甚至会成为贪腐的温床,实在看不出有多少对社会有益的积极因素。

有人将目前看病难、上学难、就业难等社会问题归结为人口过多,认为计划生育仍应续行。这种看法欠妥。中国人口基数依然庞大确是事实,但人口政策的调整需要打一定超前量,若等到医院、学校不再忧虑人多为患时再作调整,中国的人口增长曲线早就滑入负增长区间,再作调整也已为时过晚。

同时,我们也看到:迄今为止,在一些事关全局的重大人口问题上,学术界以致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认为达成真正意义上的共识。分歧不仅仅来自于对现实我国人口问题的性质、特征及其原因的不同判断,也来自于未来我国人口发展战略的不同构想。现如今,反思我国人口发展历史过程,总结我们在计划生育实践中的经验、教训,对当前的我国人口形势做出科学的判断,特别是重新审视我们对人口发展的战略定位,进而对未来数十年的我国人口政策做出正确的选择,是关系到我们将一个什么样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赋予新的重大全局性的问题。

为此,我认为,计划生育政策在我国已经实施了三十几年,其带来的“人口红利”以及相应的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已经有目共睹。适当调整计划生育政策,放宽二胎政策有利于我国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如果始终不调整人口政策,不断加速的老龄化,将对经济社会发展构成严峻挑战,“人口红利”将慢慢变成“人口负债”。

参考文献

【1】 陈家华、张力、任远主主编 《改革开放与人口发展》 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8

年版

【2】 李竞能著《人口理论新编》中国人口出版社 2001年版

【3】 翟振武、李建新主编《中国人口:太多还是太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

社 2005年版

【4】 魏津生、王胜今主编《中国人口控制评估与对策》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6年版

第五篇:计划生育政策

1、山东省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山东省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山东省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1980年3月31日山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它关系到民族的兴旺发达,关系到子孙后代的健康,关系到四个现代化的建设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自觉地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为了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三

条关于“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具体情况,对计划生育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

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制订规划和措施,并保证付诸实施。要大力

宣传计划生育的重大意义,使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地实行计划生育。

二、大力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学生(不包括研究生和调干进修生)和学徒工在学习期间不得结婚,经教育无效者,学生令其退学,学徒工延期转正。女性二十五周岁以上按计划生育者增加产假四

周,职工工资照发,社员工分照记。要求每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对已有一个子

女的夫妇,除孩子严重病残者外,不再安排生育;再婚夫妇,不论男方或女方已有一个孩子的,一般

不再安排生育;患有遗传性疾病,严重影响后代身心正常发育者,不得生育。

三、有生育条件的夫妇自愿只生一个孩子,已采取节育措施,保证不再生育者,由本人申请,经单位核实批准,报县(区)备案并发给《独生子女优待证》。其子女可优先入托儿所、幼儿园;优先医疗、住院;

从小学到高中免收学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工、招生。独生子女的父母是

干部、职工者,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五元;是农村社员者,每月由生产队发给儿童保健工分五十分。保健费和保健工分均从发证之月起发至子女十四周岁止。双职工的儿童保健费,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平均

分担;一方在农村,另一方在集体、全民单位或军队的也各按百分之五十分担。儿童

保健费的来源,行政事业单位可从单位行政事业费中开支,企业单位从企业基金中开支,计划内的临

时工、合同工,也按上述办法由招用单位发给。城镇无业居民由计划生育费中开支。

对已享受上述待遇又生第二胎的,由本单位收回《独生子女优待证》,扣回已发的全部儿童保健费或儿

童保健工分(第一个孩子严重病残者只收回《独生子女优待证》)。

四、农村口粮分配严格实行基本口粮按年龄分等定量,不能按人口平均分粮。对只生一个孩子者,其

小孩可按成年人的定量分粮。

五、对不执行计划生育,经教育无效者,要实行经济制裁。凡计划外强生第二胎,以及生三胎和三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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