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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关于药品及一次性卫生材料的自查报告

02关于药品及一次性卫生材料的自查报告



第一篇:02关于药品及一次性卫生材料的自查报告

甘区乌卫字〔202_〕02号

甘州区乌江中心卫生院

关于药品及一次性卫生材料的自查报告

甘州区卫生局:

根据甘区卫字〔202_〕39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全国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会议精神和全省医改工作会议精神,确保药品质量,减少药品、器械及一次性卫生材料的积压,我院认真自查,现就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为认真贯彻执行省卫生厅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采购行为的规定,确保医改工作及药品采购工作顺利进行,认真学习甘肃省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公布的用药目录,无超范围大批量订购药品现象。

二、认真学习药品管理法,坚决履行药事委员会职责,做到集体讨论、集体议价,进购药品院内公示,坚决杜绝了个别领导暗箱操作一人说了算的采购行为。

三、认真执行药品管理制度,通过科室负责人竞聘大会竞聘药房负责人,给予一定待遇。定期进行药品、器械及一次性卫生材料检查,并对各类药品分类摆放,每次进购计划不超过半月用量,坚决杜绝药品、器械及一次性卫生材料的过期实效。

四、结合年终考核,组织财务、药房、办公室工作人员及门诊医生对药品及一次性卫生材料认真盘点清算。现库存药品206542.00元,一次性卫生材料91046.00元。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第二篇:药品及一次性卫生材料或高值耗材

药品及一次性卫生材料或高值耗材

收费管理制度

为密切配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价格和收费行为,我科根据发改价检(202_)501号文件精神,制定出我院药品及一次性卫生材料或高值耗材的收费管理制度。

一、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应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网上招标平台价格,且点标率必须在85%以上;网下采购的药品如毒、麻、精神类;西地兰注射液、美解眠注射液等抢救药品类且在网上未招标的品种,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加价率15%,同时须及时关注发改委的“价格公报”信息,对我院药品价格及时进行调整。

二、一次性卫生材料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规定,收费按低价加价率高,高价加价率要低的原则:0~10元加15%;10~100元加10%;100~500元加8%;500~1000元加6%;1000~202_元加5%;202_元以上加3%。且不可重复收费或分解项目收费。高值耗材及植(介)入类医疗耗材,可参照执行。

三、中药饮片类药材参照江苏省有关文件规定,按照最低收费标准30%加价,根据今年物价检查要求中药饮片加价率为22%左右,我院现将中药饮片的加价率调整至22%。同时密切关注发改委的文件精神,及时调整。

以上的收费标准体现了我院低收费,高服务的宗旨,让更多的人看得起病,买得起药。

第三篇:一次性卫生材料管理制度

一次性卫生材料管理制度

执照)、销售人员的合法身份。一次性无菌卫生材料,是指无菌、无热源、经检验合格,在有效期内一次性直接使用的医疗器械。如无菌注射器、无菌输液器、无菌输液袋等。

1、建立无菌器械采购、验收制度,严格执行并做好记录。采购验收记录至少应包括:购进产品的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产品数量、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等。按照记录应能追查到每批无菌器械的进货来源。

2、从生产或经营企业采购无菌器械,应验明生产或企业的必要证件(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经营许可证、营业

3、建立无菌器械使用后销毁制度。使用过的无菌器械必须按规定销毁,零部件不再具有使用功能的应经消毒无害化处理,并做好记录。

4、若发现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应立即停止使用、封存,并及时与生产厂家联系,予以更换。

5、若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应立即停止使用、封存,并及时报告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处理。经验证为不合格的无菌器械,在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予以处理。

6、使用无菌器械发生可疑不良事件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中心。

第四篇:药品一次性进口材料要求

一次性进口材料要求

(试行)

1、申报资料(1套)目录

2、《进口药品批件》申请表(1份,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www.feisuxs)下载,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交电子版;

3、一次性进口药品申请报告(台头应为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中应注明拟进口的原因、用途及使用数量、拟进口口岸);

4、根据国家总局要求开展研究的,提供相关证明性文件复印件(如临床批件等);

5、申请人资质证明性文件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如有代理机构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6、拟进口药品及其生产商的相关材料(如有,外文应提供中文译本);

7、承诺书(说明此次进口药品主要用途,承诺不用于临床或商业销售);

8、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省局网站下载)。

行政许可受理中心 202_年5月10日

第五篇:一次性无菌卫生材料管理制度

一次性使用无菌卫生材料管理制度

一、医院所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必须由器材科统一集中采购,使用科室及个人不得自行购入。

二、医院采购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者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同时具有《工商营业执照》)购进合格的医疗器械,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进口的一次性导管等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具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三、每次购臵,器材科必须进行质量验收,订货合同、发货地点及货款汇寄账号应与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相一致,并查验每箱(包)产品检验合格证、生产日期、消毒或灭菌日期及产品标识和失效期等,进口的一次性导管等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具灭菌日期和失效期等中文标识。

四、器材科应派专人负责建立登记账册,记录每次订货与到货的时间、生产厂家、供货单位、产品名称、数量、规格、单价、产品批号、消毒或灭菌日期、失效期、出厂日期、卫生许可证号、供需双方经办人姓名等。

五、物品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物架上,距地面≥20cm,距离墙壁≥5㎝;不得将包装破损、失效、霉变的产品发放至使用科室。

六、科室使用前应检查小包装有无破损、失效、产品有无不洁净等。

七、使用时若发生热原反应、感染或其它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留取样本送检,按规定详细纪录,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药剂科和器材科。

八、医院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质量可疑产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自行作退、换货处理。

九、使用后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均作为感染性医院废物,直接放入医疗废物包装袋或者容器中,针头、刀片等锐器放入符合规定的锐器盒中,一并交医疗废物暂存处集中处理。

十、医院感染管理科须履行对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的采购、管理和回收处理的监督检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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