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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财业务销售专区和双录管理办法

1.理财业务销售专区和双录管理办法



第一篇:1.理财业务销售专区和双录管理办法

理财业务销售专区和双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防范误导销售和违规销售理财业务的行为,实现理财业务的可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的理财业务销售专区是指在网点中设立的相对独立的、用于销售自有理财产品与代销理财产品的专门区域。销售专区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专区是隶属网点并需要进行物理隔断的区域。

(二)在专区周边位置须贴有“理财专区”字样的标牌。

(三)专区内须以桌签、标牌等方式,在显著位置,以醒目字体对客户进行重要提示,提示内容包括理财业务查询、理财业务相关风险和咨询投诉电话等。

第三条 理财业务查询是指个人客户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在XX银行的任一网点,对所购买的理财产品明细情况进行的查询。

第四条 办法所称的理财业务双录是指在理财专区内配置电子监控设备,实现对理财产品销售过程同步进行的录音录像。双录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电子监控设备须在理财专区内进行进行配置,连接到电脑上的电子监控设备须设定用户名和密码。

(二)电子监控设备须做到录制的内容清晰完整,即录像画面可清晰辨别网点员工和客户的面部特征,录音内容可明确辨别网点员工和客户的语音表述。

第五条 在理财专区对理财业务进行双录的客户,仅限于在XX银行所辖网点购买理财产品的个人客户。

第六条 客户需要购买理财产品前,柜员须征得客户同意,并填写《XX银行理财产品双录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后,才可在理财专区内进行双录。

第七条 《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随当日的销售凭证装订,一份在销售网点专夹保管。

第八条

进行双录前,由柜员打开理财专区的双录电子监控设备,确认设备已正常运转和录制画面清晰完整后,按照《承诺书》的内容,与个人客户进行问答过程的录制。

第九条 双录完毕后,柜员对双录文件进行命名编辑,编辑内容包括网点名称、柜员名称、所购买的理财产品代码、客户名称等,编辑内容须完整准确。

第十条

双录文件在连接双录电子监控设备的电脑存储后,于当日晚间上传至服务器,进入双录管理系统。各行社可在双录文件存储网点查询,也可通过双录管理系统的使用权限进行查询。

第十一条 所有的双录文件都已进行加密处理,各行社调阅网点存储的双录文件时,需要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后才可查看。通过双录管理系统调阅双录文件,须经过XX银行授权后查阅。

第十二条 保存在网点的双录文件1年后由网点自行删除,删除时需要输入用户名和密码。保存在服务器上的双录文件,保存时限为2年,如发生纠纷的资料须保存至纠纷最终解决后。

第十三条 各行要督促网点做好《承诺书》的专夹保管,指定网点专人进行保管,按年装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由于随意放置或保管不当造成客户信息的泄露。

第十四条 未设置理财专区或在专区内未配置双录电子监控设备的网点,不得销售自有理财产品,也不得代销理财产品。

第十五条 如有需要开办理财业务的网点,须由所属行社向XX银行报备理财专区及双录电子监控设备的建设配置情况后,由XX银行根据情况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XX银行对各行社辖内销售理财业务的网点的理财专区和双录电子监控设备设置、双录文件查询及《承诺书》的保管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网点,做出对其停办理财业务的处理,直到网点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要求整改后才可开办理财业务。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XX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起执行。

附件:《XX银行理财产品双录承诺书》

第二篇:双录

录音录像客户问答内容确认书(万能型保险产品)

您好,我是您的理财经理,工号,感谢您选择邮政储蓄银行!为维护您的权益,请您对投保录音录像客户问答内容进行确认。对话已作录音录像,请确保您的回答是您自己真实表示

问题1:请问您的姓名是,身份证是

吗? 回答:是的。问题2:

(适用于趸交产品)请问您是否清楚您购买的是

保险公司的产品,此产品是一次性缴费的趸交产品,所交保费为

元,保险期是

年,其中保费将通过银行扣划方式收取?

(适用于期交产品)请问您是否清楚您购买的是

保险公司的产品,此产品是期交产品,交费期是

年,每年交费

元,保险期是

年,其中保费将通过银行扣划方式收取? 回答:是的。

问题3:请问您是否已对投保单填写内容逐项进行了核对,确认投保单上的填写内容是自己的真实意愿表示? 回答:是的。

问题4:经过专业的风险测评,您的风险评级结果为,属于

类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与这款万能险产品的风险等级水平相适应,请问您是否清楚?(“越级”销售时:经过专业的风险测评,您的风险评级结果为,属于

类型客户,本产品已超出您的风险承受能力范围,您愿意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是吗?)回答:是的。

问题5: 投保单上的风险提示语—“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请问是由您本人亲自签字确认的吗? 回答:是的。

问题6:投保单、投保提示书等资料上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签名,请问是否是由您(和被保险人)本人亲自签署的? 回答:是的。

问题7:请问您是否知道自己享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且犹豫期内可以有全额退保的权利? 回答:是的。

问题8:犹豫期后退保按照您所持保单的现金价值返还,若您退保时现金价值低于所缴保费,您会产生损失,请问您是否清楚? 回答:是的。

问题9:请问您是否已经知道投保的这款保险最低保证利率是

%,在此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您的实际收益率可能会比最低保证利率高,也可能就是最低保证利率? 回答:是的。

问题10:请问您是否清楚自己购买的这款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将扣除一定的费用,包括

%的初始费用,%的保单管理费用。若您在前

年部分领取或退保,需扣除的费用分别是

%、%、%? 回答:是的。

问题11:您购买本产品后,可以到保险公司官网查询该产品的相关信息;若您有任何问题可以联系我行工作人员或者咨询保险公司客服专线,请问您是否清楚? 回答:是的。

销售人员合规承诺:

产品是一款由总行审核批准代销的保险产品,将通过我行相关业务系统办理。本人已经如实向客户介绍了本款产品,充分向其披露风险,不存在误导销售、不当销售或违规私售行为。

投保人:

银行销售人员:

日期:

日期:

第三篇:1 中信银行理财业务销售管理办法(1.0版,202_年)

附件

中信银行理财业务销售管理办法

(1.0版,202_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行理财业务的销售管理,保障理财销售业务的规范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2_‟2号)、《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2_‟63号)、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202_年6月13日)、《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银监发„202_‟115号)、《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2_‟5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自律工作的十条约定》的通知(银协发„202_‟92号)、《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券基金投资销售管理办法》、《规范信托产品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信银行理财业务暂行办法(1.0版,202_年)》等相关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理财业务销售是指向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赎回我行研发的银行理财产品(以下简称“银行理财产品”)、代销基金、代理推广券商集合理财计划、代销保险产品、代为推介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代理产品”)

—1— 等活动。

第三条 我行理财业务销售需遵循“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销售、统一品牌”原则,根据“渠道统一与客户维护关系一致”的指导思想,通过公司渠道、个人渠道和同业渠道分别实现公司客户、对私客户、同业客户的维护。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总行理财业务销售渠道部门,是按照总行授权负责本渠道理财业务销售管理、营销规划、销售考核、客户维护等的总行部门,包括:零售银行部(个人渠道)、公司银行部(公司渠道)和金融同业部(同业渠道)。

第五条 电子渠道(通过网络银行、移动银行电话银行等非传统柜台、网点实现理财业务销售)作为理财产品的销售渠道之一,其理财产品销售应遵照总行理财业务销售渠道部门具体销售要求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各级销售机构是指经过总行授权批准,具有理财业务销售职能并从事理财业务销售的分、支行及营业网点等总行下属机构。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销售人员是指我行面向客户从事我行银行理财产品及代理产品宣传推介、销售、办理申购和赎回等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开展理财业务销售的总行相关部门、各级销售机构及销售人员。

— —2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九条 理财业务销售应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如实告知原则,并秉承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充分揭示风险,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销售。

第十条 理财业务销售应遵循风险匹配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并加强客户风险提示及投资者教育。

第十一条 理财产品销售应当做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披露充分。

第十二条 理财业务销售渠道部门应进行各自销售业务的合规性检查,准确界定销售活动包含的法律关系,防范合规风险。

第三章 理财业务销售相关部门、机构及职责

第十三条 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负责全行理财业务、代销基金与保险及券商集合理财、代为推介信托计划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理财业务的销售规划和统筹。相关职责如下:

(一)负责全行理财业务的销售统筹管理与规划,依据全行发展目标、财务及信用杠杆、资本管理、经营指标、发展规划等要求,兼顾渠道部门需求,根据产品研发部门供给,整合产品资源,在最大限度满足渠道需求的前提下,制定理财产品规划,包括全年总发行总额、年末存量、产品类别与期限结构以及公司、个人、同业等渠道额度分配等;

—3—

(二)负责受理销售部门提出的银行理财产品及代理产品需求,并向产品研发部门反馈,协调产品研发部门提供营销支持,根据需求调整和变更规划中产品研发进度;

(三)负责根据渠道需求、产品研发部门产品资源供给以及产品销售规划,安排理财业务在公司、个人、同业销售部门间的统筹销售,包括但不限于渠道选择、额度分配等,并定期通报销售上线率和销售完成率等指标;

(四)负责受理销售部门的投资者服务需求,提供投资者服务支持,协调各合作机构、产品研发与交易管理部门出具投资运作报告、解释话术等材料。

第十四条 总行理财业务销售渠道部门分别负责公司、个人、同业渠道理财业务的统一销售管理及制度建设,具体包括:

(一)负责全行本渠道理财产品的统一销售组织,包括组织推动、营销规划、计划考核、渠道销量、产品类别、档期安排、额度分配、客户维护等工作;

(二)作为理财业务销售组织推动部门,会同并配合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落实理财业务的统一销售,提出本渠道的理财业务需求,落实销售规划(包括但不限于档期安排,期限偏好)、客户维护、数据统计及报告等工作;

(三)负责建立科学严密的理财产品销售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制定本渠道销售政策、操作流程、内部监督管理、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制度及管理细则,管理全行公司、— —4 个人、同业客户销售渠道,指导、组织分行开展理财产品的销售工作,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严格规范销售行为,有效控制销售风险。

(四)负责销售人员的资质管理,健全销售人员资质考核、继续培训及跟踪评价管理体系,并负责对销售人员进行资质证书及定期培训;

(五)负责按照销售参数管理规定,制订本渠道理财业务销售交易系统的额度、区域等销售参数规则,提交结算运营中心(理财参数维护部门)进行参数维护;

(六)负责向会计部(理财销售交易系统的管理部门)、信息技术部(理财销售交易系统的开发、维护部门)提出销售交易系统开发优化需求以及与相关部门共同完成后续测试、上线等工作;

(七)负责对分行本业务条线理财业务销售的合规性与规范性进行监督管理和日常性检查,并根据合规部建议进行该类内控制度的修行及完善,根据审计部相关审计检查情况落实销售整改;

(八)负责将本渠道理财产品销售舆情、舆论季报报送总行办公室及董监事会;

(九)负责将理财产品销售中出现的系统故障及相关功能优化需求提交总行会计部、信息技术部,配合制订处理方案以及保障理财销售业务处理的连续性、数据的完整性和资金的安全性。

第十五条 分行销售机构负责辖内理财销售组织和管理。具

—5— 体职责如下:

(一)分行公司银行业务部门、零售银行部、金融同业业务部门负责在辖内公司、个人、同业渠道开展理财业务销售,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信息发布、客户营销、资金募集、履行属地监管报告、对理财销售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等工作,协调会计、合规、审计及法律保全部门处理因理财业务销售引发的客户投诉处理涉及的相关工作。

(二)分行会计部负责辖内理财业务销售的具体会计处理。

(三)分行合规部负责分行理财产品销售有关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等内控制度的合规性审核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对该类内控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对分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与评价。

(五)分行法律部负责在总行授权的范围之内审查理财产品相关宣传销售文本,以及相关诉讼工作的处理。

(六)分行信息技术部负责辖内理财产品相关信息系统的日常运维与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 支行网点销售机构负责理财产品销售的客户营销和日常维护工作,协助客户完成合约签署、柜面操作,并及时向投资者告知相关信息,执行总、分行关于理财业务的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按照总行统一销售管理安排,通过理财交易系统进行销售,并及时进行规范的账务处理。严禁未经授权开展任何形式的理财销售业务(包括不限于代销、代为推广、代收代付、代为 — —6 推介等)严禁通过手工销售等形式进行理财业务销售,严禁出现账外账情况,严禁以任何形式违规变相收取理财业务销售收入。

第四章 销售体系建立要求

第十七条 总行理财业务销售渠道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符合我行情况的理财产品销售授权控制体系,加强对各业务条线的管理,有效控制各级机构的销售风险。授权管理应当至少包括:

(一)明确规定各级销售机构的业务权限;

(二)制定统一的标准化销售服务规程,提高各级销售机构的销售服务质量;

(三)建立应急方案和清晰的报告路线,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四)加强对各级销售机构的监督管理,采取定期核对、现场核查、风险评估等方式有效控制各级销售机构的风险。

第十八条 总行理财业务销售渠道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理财业务销售数据统计分析、报送体系,进行多样化及细分化趋势分析,加强对理财业务销售业务条线管理,定期(月度及季度)将渠道理财业务销售数据统计分析报告报送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提供决策参考。依据《中信银行非现场监管数据管理实施细则》规定,销售职责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销售业务报告的填报,加工、审核和业务解释。销售数据统计分析管理应至少包括:

(一)制定统一的标准化数据统计分析规程,规范各级销售机构的理财产品销售统计报告质量;

—7—

(二)加强对各级销售机构的数据监督管理,采取定期报送、交叉横纵比较、区域性整合等方式有效反映各级分支机构的理财业务销售情况;

(三)加强同业理财市场销售数据调研管理。

第十九条 理财业务销售数据及分析报告应至少包含如下内容:

(一)销量及存量分布情况(包含以产品维度、时间维度、风险评级维度的销量及存量分布情况、各分行分布情况、客户层级分布情况);

(二)渠道收入情况分析(包含以产品维度,时间维度的收入分布情况,分行分布情况);

(三)经营指标分析(产品趋势分析,环比、同比增长情况,拉新率分析,产品销量相关性等根据业务开展需要及相关经营计划任务确定的分析指标);

(四)市场分析及同业分析(市场环境分析,同业数据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类别、期限、收益率、创新动态、我行产品竞争力比较等)。

第二十条 总行理财业务销售渠道部门应当建立全面、透明、快捷和有效的客户投诉处理体系,具体应当包括:

(一)有专门的岗位受理和处理客户投诉;

(二)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和应急方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诉处理流程、调查程序、解决方案、客户反馈程序、内部反馈程 — —8 序等;

(三)为客户提供合理的投诉途径,确保客户了解投诉的途径、方法及程序,公平和公正地处理投诉;

(四)向社会公布受理客户投诉的方式,包括电话、邮件、信函以及现场投诉等并公布投诉处理规则;

(五)准确记录投诉内容,所有投诉应当保留记录并存档,投诉电话应当录音;

(六)评估客户投诉风险,采取适当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七)定期根据客户投诉总结相关问题,形成分析报告,及时发现业务风险,完善内控制度。

第二十一条 总行理财业务销售渠道部门、分支行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理财产品销售质量控制制度,制定实施内部监督和独立审核措施,配备必要的人员,对理财业务销售人员的操守资质、服务合规性和服务质量等进行内部调查和监督。内部检查应当采取多样化的方式进行,对理财产品销售质量进行检查时,内部调查监督人员还应当亲自或委托适当人员,以客户身份进行调查。内部检查监督人员应当在审查销售服务记录、合同和其他材料等基础上,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情况。

第二十二条 我行各级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销售人员资格考核、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不得对销售人员采用以销售业绩作为单一考核和奖励指标的考核方法,并

—9— 应当将售前宣传、售后服务、信息披露、客户投诉情况、误导销售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纳入考核指标体系。我行各级销售机构应当对销售人员在销售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问责处理,将其纳入评价考核系统,持续跟踪考核。对于频繁被客户投诉、查证属实的销售人员,应当将其调离销售岗位;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宣传销售文本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宣传材料指我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银行理财及产品代理产品)向客户分发或者公布,使客户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

1.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客户的宣传资料; 2.电话、传真、短信、邮件;

3.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

4.其他相关资料。

(二)销售文件包括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及代理产品销售文件:

1.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等;经客户签章确认的销售文件,我行和客户双方均应留存;

2.代理产品销售文件由产品提供方提供,包括不限于基金宣 — —10 传推介材料、信托推介计划书及保险产品单等,我行不做调整修改。除监管有明确要求的,其余均视同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宣传销售文本应充分披露理财产品相关信息,全面充分揭示产品风险。宣传销售文本应全面、真实、客观、准确和清晰地描述理财产品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实、准确和清晰。

第二十五条 宣传销售文本应当由总行统一管理和授权,各级销售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和分发宣传销售文本。

第二十六条 银行理财产品应依据我行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体系,销售文件中须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客户范围,做到发售的银行理财产品均注明风险等级。

第二十七条 银行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应当在醒目位臵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第二十八条 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在醒目位臵提示客户,“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二)提示客户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公司理财产品具体情况;

(三)本理财产品类型、期限、风险评级结果、适合购买的

—11— 客户,并配以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

(四)保证收益理财产品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能保证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贵公司(机构))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五)保本浮动收益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只保障理财资金本金,不保证理财收益,您(贵公司(机构))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六)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并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提示客户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的程度,以及需要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等内容;

(七)提示客户,“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八)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客户填写;

(九)风险揭示书还应当设计客户风险确认语句抄录,包括确认语句栏和签字栏;确认语句栏应当完整载明的风险确认语句为:“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并在此语句下预留足够空间供客户完整抄录和签名确认。

第二十九条 总行理财业务销售渠道部门组织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时,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客户权益须知,客户权益须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 —12

(一)客户办理理财产品的流程;

(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能力流程、评级具体含义以及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等相关内容;

(三)我行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等;

(四)客户向我行投诉的方式和程序;

(五)各级销售机构联络方式及其他需要向客户说明的内容。

第六章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第三十条 各级销售机构应科学合理地进行客户分类,客观真实地对客户群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群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并根据总行银行理财产品五类风险评级,即PR1级(谨慎型)、PR2级(稳健型)、PR3级(平衡型)、PR4级(进取型)及PR5级(激进型),建立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对应关系,按照总行统一制定的品风险评级口径进行营销和充分揭示,不得夸大或以任何形式规避产品风险,应有针对性的开展销售,并持续做好风险评估和提示工作。

第三十一条 代理产品销售须按照监管规定对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进行介绍,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第三十二条 各级销售机构应科学合理的依据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及产品风险分级情况开展销售业务。

第三十三条 我行各级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应当在客户首次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前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

—13— 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对超过65岁(含)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完成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后应当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客户,由客户签名确认后留存。

第三十四条 我行各级销售机构和销售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用当面或网上银行方式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应当在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由客户签名确认;未进行评估,各级销售机构不得再次向其销售我行银行理财产品。

第三十五条 我行为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提供理财产品销售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8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我行客户,具体标准依据我行私人银行中心客户标准确定。我行在为私人银行客户提供理财服务前,需做好客户了解与认知工作,同时客户应提供相关证明并签字确认。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我行客户:

(一)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二)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 — —14 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第三十六条 各分行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经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定期对已完成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进行审核。

第三十七条 我行各级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信息管理系统,用于测评、记录和留存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内容和结果。

第三十八条 我行各级销售机构应通过多种渠道开展行之有效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向公众普及理财知识和加强风险提示,增强消费者的金融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科学的理财观,营造理财业务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七章 销售人员及流程管理

第三十九条 销售人员除应当具备理财产品销售资格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对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等有充分了解和认识;

(二)遵守监管部门和我行制定的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

—15—

(三)掌握所宣传销售的理财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理财产品的特性,对有关理财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

(四)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

(五)具备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

1.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通过商业银行网点直接向客户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销售从业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银行销售人员。

第四十条 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勤勉尽职原则。销售人员应当以对客户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二)诚实守信原则。销售人员应当忠实于客户,以诚实、公正的态度、合法的方式执业,如实告知客户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情况。

(三)公平对待客户原则。在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中发生分歧或矛盾时,销售人员应当公平对待客户,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四)专业胜任原则。销售人员应当具备理财产品销售的专业资格和技能,胜任理财产品销售工作。

第四十一条 销售人员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及其他投资产品前,应了解所销售的银行理财产品、代理产品的性质、风险收 — —16 益状况及市场发展情况等,以保证服务专业性和客户利益,避免做出不当解释或误导客户。销售人员在向客户宣传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先做自我介绍,尊重客户意愿,不得在客户不愿或不便的情况下进行宣传销售。

第四十二条 销售人员在向客户推介理财产品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

第四十三条 销售人员在为客户办理理财产品认购手续前,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并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有效识别客户身份;

(二)向客户介绍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等;

(三)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情况、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

(四)提醒客户阅读销售文件,特别是风险揭示书和权益须知;

(五)确认客户抄录了风险确认语句。

(六)销售代理产品时,应按照产品文件内容及约定,提示客户投资风险自担原则,并提示银行接受第三方委托,不承担代理产品的投资风险。

第四十四条 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

—17— 情形:

(一)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承诺进行利益输送,通过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

(二)诋毁其他机构的理财产品或销售人员;

(三)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四)违规接受客户全权委托,私自代理客户进行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

(五)违规对客户做出盈亏承诺,或与客户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

(六)挪用客户交易资金或理财产品;

(七)擅自更改客户交易指令;

(八)其他可能有损客户合法权益和所在机构声誉的行为。

(九)销售代理产品时,不得夸大宣传,不承担代理产品的投资风险。

(十)不得擅自推介或销售未经行内批准的第三方机构产品。

第四十五条 理财销售须由通过总行、分行资格认可的理财销售人员向客户提供;禁止一般产品销售人员向客户进行理财产品销售。总行、分行保证对理财销售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20小时的培训,并详细记录理财销售人员的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及考核结果,对于未达到培训要求的理财销售人员应暂停从事理财业务 — —18 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有关客户评估和顾问服务的记录、客户资料和其他文件资料,应集中在分行统一管理。

第四十七条 我行理财业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总行理财业务销售渠道部门、理财业务研发部门及各级销售机构应及时向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审计部报告,并协助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一)发生群体性事件、重大投诉等重大事件;

(二)挪用客户资金或资产;

(三)投资交易对手或其他信用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违约事件,可能造成理财产品重大亏损;

(四)理财产品出现重大亏损;

(五)销售中出现的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发生理财业务应急事件,经我行认为需要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的。

第八章 销售内控要求

第四十八条 理财业务销售渠道部门应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定期汇报销售情况。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可能存在的合规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董事会应密切关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各项风险管控措施的执行情况,确保理财产品销售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体现充分了解客户和符合客户利益的原则。

—19— 第四十九条 各级销售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客户信息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防范客户信息被不当使用。

第五十条 各级销售机构应当建立文档保存制度,妥善保存理财产品销售环节涉及的所有文件、记录、录音等相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 总分行审计部门应根据内部审计需要,组织定期、不定期以及各种形式的理财业务销售审计。

第五十二条 总行理财销售渠道部门、分行销售部门应根据销售管理需要,组织定期、不定期以及各种形式的理财业务销售检查。各级销售机构应在总行销售渠道部门统一安排下对辖内理财销售进行检查或安排自查。

第五十三条 理财业务客户投诉由销售业务渠道部门、分行销售部门负责协调解决。总、分行应明确理财业务的投诉处理责任部门、人员和报告路径,并将相关情况提供给95558客户服务中心。通过95558客户服务中心或其他渠道受理的客户服务投诉,可转至总、分行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九章 违规责任处理

第五十四条 各级销售机构、部门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理财产品销售的,总行或分支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总行或分支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根据我行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十五条 各级销售机构、部门及相关人员开展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总行或分支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20 除按照本办法前款规定采取相关措施外,根据该行为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我行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规开展理财产品销售造成客户或银行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挪用客户资产的;

(四)利用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第五十六条 各级机构、部门及相关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总行或分支机构除依照本办法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之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理财业务管理部负责制定和解释,并根据理财监管政策及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修订。

第五十八条 总行理财销售渠道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本渠道的相关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行。

—21—

第四篇:双录底稿

注意,只有当私募机构通过营业网点等现场方式执行产品推介时才需要“双录”。

在四种情况下需要“双录”:

①普通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时;

②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时;

③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时;

④向普通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对其进行风险提示时。(最常见场景)

注:选择非现场方式,即互联网签约等方式的私募机构,需完善信息管理平台留痕功能。

“双录”注意事项

①“双录”资料需保持清晰、完整、持续,不能中断,且应是原始资料,不可剪辑; ②“双录”如果是录像,则资料应能清晰辨别私募及客户面部特征,视频录制人员应先录制客户身份证正面信息,之后员工可开始对客户进行风险揭示。

销售签约“双录”具体话术

(一)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等级匹配时的风险揭示

1、私募机构:____先生(女士)您好,我是____公司的员工____,如果是个人投资者——请问您是____先生(女士)吗?

如果是机构投资者——请问您是____机构的代表____先生(女士)吗? 投资者:是的

2、私募机构:您的有效身份证件是____,证件号码是____,请您确认是否正确?

投资者:是的

3、私募机构:请问您确认认购(申购)____私募基金吗?

投资者:是的

4、私募机构:根据您提供给我们的相关资料及您的风险测评结果,您/贵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为____,您拟购买的基金风险等级为____,您/贵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该产品相匹配。您确认本次的测评结果与风格匹配结果吗?

投资者:是的,我确认

5、您/贵机构是否已阅读《基金产品合同》及《风险揭示书》了?是否已了解产品自身风险,知悉您投资本产品可能承担的投资损失?是否了解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的制度安排以及您作为普通投资者在此期间的权利?是否了解本基金产品的主要费用、费率及重要权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是否了解本基金的产品回访方式?是否已理解基金合同中关于争议处理的相关内容及纠纷解决机制?

以上问题由私募机构逐一提问投资人,投资人逐一回答:是的。

6、私募机构:请您/贵机构在《风险匹配告知书》上进行签字。如果您/贵机构提供的信息发生任何重大变化,您/贵机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我司。感谢您的配合。

(二)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等级不匹配时的风险揭示 1、2两点参照等级匹配时的风险揭示话术

一、(一)、1、2

3、私募机构:根据您提供给我们的相关资料及您的风险测评结果,您/贵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为____,您拟购买的基金风险等级为____,您/贵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该产品不匹配。

特别提醒:由于该产品风险等级高于您的风险承受能力,我司请您认真考虑相应风险,并建议您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4、您/贵机构是否仍坚持申购该产品,并自愿承担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和损失?是否充分了解该产品的风险特征?

销售机构及工作人员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主动向本人/本机构推介该产品/服务的行为?

投资者:是/否

(如投资者选择“是”,则继续后续问题)

《风险测评问卷》是否由您本人独立、亲自填写并签名,所填内容是否表达了您的真实意思?

投资者:是/否

(如投资者选择“是”,则继续后续问题)

据此,我司判断您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请问:您是否同意我司的评估结果?

投资者:是/否(如投资者选择“是”,则进行后续的问题)

后续问题可参考

一、(一)、5、6

第五篇:理财业务

一、理财业务

我行销售理财产品类型主要为低风险的货币市场产品及信托类产品。

(一)兴业银行发行产品类型

兴业银行人民币理财产品品牌为“万利宝”系列和特别理财计划,“万利宝”系列里有“天天万利宝理财产品”和“万利宝理财产品”;外币理财产品品牌为"万汇通"。

天天万利宝

“天天万利宝”为我行无风险或低风险产品系列,采用每月不间断滚动发行的模式。其主要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具有较强流动性的国债、央票、金融债,同业拆借、同业存放、利率汇率掉期等货币市场工具,符合本行风险政策规定的信用类债券,符合本行授权授信要求并对国有银行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具有追索权的商业汇票,以及符合本行风险管理政策的低风险信托计划等基础资产或上述资产组合,在承受较低风险情况下获得较稳定的投资回报。一般投资期限不超过一年。

天天万汇通

“天天万汇通”也为每月不间断发行的外币理财产品,将募集到的外币理财本金投资于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等我国政策允许的,符合本行授信要求的,由中国或他国政府、企业发行的外币债券、票据及外币拆借、存放同业、低风险信托计划等资产或上述资产组合;或者包括以锁定远期换汇汇率为目的的汇率交易和境内人民币低风险基础资产(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具有较强流动性的国债、央票、金融债,同业拆借、类同业存放、符合本行行授权授信要求的信用类债券、低风险信托计划,以及符合本行授权授信要求并对国有银行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具有追索权的商业汇票等基础资产或上述资产组合)的组合,在承受较低风险情况下获得较稳定的投资回报。

万利宝理财产品

“万利宝”一般为中长期信托贷款项目,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类产品。产品主要投资于信托公司的信托贷款投资项目,根据每期投资项目的不同制定风险类别,一般为中等风险或中高风险。该产品类型必须通过前台经过风险测试后方可购买。

特别理财计划

我行目前发行的“特别理财计划”系列理财产品投向为中长期信托贷款资产信托受益权投资,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类产品。他与"万利宝"的区别在于他的投向为信托公司的信托贷款资产项目的组合收益,不是一个单独的项目。

(二)我行产品的风险体系设置及理财管理

兴业银行十分重视理财业务的风险防控,唐山分行没有产品创设权,所以我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均为总行统一规定。

1、销售人员资格认定及培训

我行十分重视理财销售人员的培训与培养,理财销售人员必须具备总行的理财资格或是AFP、CFP持证人方可上岗。我行理财产品的销售培训分为理财人员自学与统一培训两种。理财人员自学是指理财人员通过学习产品销售部门下发的产品销售与培训材料,了解产品性质与业务办理流程,具备基本的产品销售能力。统一培训是指理财人员参加零售业务部统一组织的培训,通过接受培训了解产品性质与业务办理流程,掌握产品营销技巧。产品销售部门一般通过视频、现场等方式组织理财人员参与培训。

产品销售流程

2、我们行制定了严谨、细致的理财产品销售制度。每一款理财产品在销售前都有一套由总行下发的发行通知、宣传材料、风险评估、产品说明书。总行要求理财产品销售应以客户需求为导向,而非产品导向销售。在对客户介绍产品过程中必须真实客观的讲述产品情况。理财人员在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对产品的风险做充分的披露,向客户揭示可能产生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客户咨询时可看每一期总行下发的宣传材料,材料详细的说明了产品情况;客户购买时需要本人通过风险测评,每一期产品都有自己的风险评估书;理财人员应根据产品发行通知的要求为客户进行风险评估测试。客户填写一式两份风险评估测试问卷后,理财人员将有关风险评估意见告知客户。若经过风险评估测试,认为客户不适宜购买某一理财产品(包括客户风险等级与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无投资经验客户要求购买仅向有投资经验客户销售的产品等情况),但客户坚持要求购买的,相关人员应要求客户进行风险确认,并在风险评估测试问卷中列明本行意见、客户风险确认和其他必要说明事项后由客户签字确认。风险评估测试问卷由本行与客户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后,一份交与客户,一份由本行存档保管。本行严格禁止理财人员将理财产品当作一般储蓄产品,进行大众化推销,或者将理财产品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禁止误导客户购买与其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财产品;禁止在产品销售过程中虚报或夸大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情况;严肃处理利用有意隐瞒或歪曲理财产品重要风险信息等欺骗手段销售理财产品的理财人员。

3、销售监督与管理

我行理财人员要对客户资料的私密性负责,不允许泄漏客户资料用于非本行业务之外的其他商业目的,一旦发现将对相关机构及人员予以严肃处理。我行产品销售部门定期对辖属范围内的理财产品销售、理财人员的操守与胜任能力、销售行为的合规性与规范性、服务水平等进行内部检查和监督。我们的内部检查监督,采用多样化的方式对理财产品销售的质量进行调查,内部检查监督人员可亲自或委托适当的人员,以客户的身份进行调查。

4、理财产品报备

在每一期产品发行的五天内,我行都及时将理财产品的备案报告上交银监局河北监管局办公室,天天万利宝系列由于为全年不间断发售,故为年初一次性报备。

202_年我行将重点针对小区居民进行理财产品宣传,加大媒体广告宣传来促进理财业务的开展。针对资产量大中高端客户,提高人员素质,增强服务意识,加大考核力度,提高服务质量,进行全行营销,在维护老客户的同时吸引更多的新客户。

二、黄金业务

我行十分重视贵金属业务的发展,202_年成为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202_年上海黄金交易所指定我行为黄金交易资金清算银行,并批准我行在国内推广个人实物黄金产品。我行向客户推出的黄金投资产品包括三类: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产品和保证金产品和代理实物黄金销售业务。

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产品指本行作为具备代理资格的交易所金融类会员,为客户提供交易所信息行情、开通交易通道、实物交割、清算等服务,客户通过我行代理进入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我行收取手续费的业务模式。

保证金产品指客户在我行开户,我行预先为客户设定保证金比例,向客户提供报价,客户通过银行柜台、网络银行或者手机银行等方式进行贵金属交易的业务模式。保证金产品可做多,也可卖空。

代理实物黄金销售业务是指总行零售银行管理总部或资金营运中心与选定精炼厂或黄金企业(以下简称“协议企业”)签署合作协议,根据双方协议,本行分支机构为协议企业销售黄金产品,收取代理销售手续费。

我行已经具备推出黄金投资产品的各项条件

(一)合格的营业场所和办公设备

我分行已为黄金业务设立了业务柜台,在后台有专职人员管理黄金系统。电脑、传真机等办公营业设备已备置齐全,保安措施严密,已满足开办黄金业务的需要。随着黄金业务的开展,我分行还将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设备方面的投入。

(二)高素质的黄金业务人员

人员已到位。目前,我分行配备了具备较高专业水平的柜台操作人员及业务咨询人员。已基本形成了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富有效率的团队,胜任黄金投资产品的推广、管理和风险控制的任务。

(三)完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我行已制定了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为推出黄金投资产品提供了充分的制度保障。

为确保推出黄金投资产品有章可循、风险可控,总行先后制定了《兴业银行代理机构客户黄金买卖业务管理办法》、《兴业银行代理机构客户黄金买卖业务操作规程》、《兴业银行代理个人实物黄金买卖业务管理办法》、《兴业银行代理个人实物黄金买卖业务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

这些规章制度从部门职责分工、授权授信管理、交易流程管理、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交易操作、应急处理及档案管理等方面对我行推出黄金投资产品进行了全方位规范。

(四)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独立的风险报告制度形成了严密的业务风险

监督体系,确保各项业务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健康快速发展。

为严格控制业务风险,我行设定量化风险管理指标体系,对业务风险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面监控并定期对投资风险进行披露。对业务风险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控都包括银行端和客户端的风险监控管理措施,其中银行端风险管理主要包括系统监控和未平仓头寸监控,客户端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是评估客户的风险容忍度、投资者教育和客户风险提示。

总行设计了较完善的黄金业务管理系统,有详细的客户登记制度,以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和风险容忍度。总行制订了明确的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提示规定,确保客户在进入交易以前得到必要的风险提示、了解交易的风险所在。为了确保正确教育投资者,在客户进入黄金投资产品之前,必须填写我行的个人黄金业务风险评估表,向客户充分揭示黄金交易风险特性,避免误导客户,保障业务有序、稳定的开展。

对于贵金属业务的开展我行今后主要会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社区活动来宣传我行的贵金属,提高沙龙室的利用,通过召开各种形式的讲座来吸引客户。另外,依托唐山本地矿主较多的特点,努力在唐山大力推广贵金属业务。

三、基金业务

我行的基金产品发展战略是“抓核心、聚精品、养黑马”,由于我行开业时间不长,基金业务还未开展,我分行目前可开展的基金业务有“随薪投”——基金定投和“银联通”基金超市

“随薪投”——基金定投

202_年总部将继续重视并积极推进基金定投业务,各分行全年计划任务目标详见附件一。总部将继续联手业内一线主流基金公司开展“随薪投”基金定投专项营销活动,并通过举行分、支行营销竞赛等方式带动营销人员的积极性,达到进一步扩大客户群体、巩固和提高市场占有率的目的。

“银联通”基金超市

202_年总部将进一步加强银联通基金超市宣传,重点培育新增客户,拟于年内举行银联通基金定投销量大比拼、新老客户“手牵手”开户有礼活动等营销活动来促进基金业务的开展。

四、发展中间业务的建议

(一)提高认识,坚定信心

认识是行动的先导,提高认识应贯穿于中间业务的整个过程。端正对发展中间业务的认识问题,改变为吸收存款而开展中间业务的出发点,真正把中间业务作为树立企业形象,提高经济效益,增强竞争实力的支柱性业务,将中间业务

提升到战略高度来认识和看待。同时还要坚定超常规发展中间业务的信心。进一步提高对发展中间业务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最终在措施和行动上推动中间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资源激励要到位

中间业务要发展,长期靠产品,短期靠激励。目前,我行行对中间业务激励力度较过去有了很大的加强,激励费用所占比例逐年上升。激励方式上,由整体激励细化到产品,实行现买单制度,对中间业务产品激励实行了统一的“明码标价”,按业务量或收入分别配置不同的人力费用和营销费用激励标准,直接对现到基础机构和前台人员,从而极大地调动了全行尤其是基层人员发展中间业务的积极性,为银行中间业务超常规发展提供了动力。

(三)做好品牌整合和宜传

企业的竞争最直接的就是品牌的竞争。产品是一时的,品牌的长期的。中间业务代表银行发展的未来,因此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快品牌的创造和树立。根据“满足客户需要,遵循市场导向”的原则,建立可以覆盖客户多方面需要的产品线,创建有影响力的产品品牌,实现客户满意与自身发展的有机统一。借助网点、客户经理以及内外部各种媒体等多种渠道,进行宣传营销活动,向社会推介银行的服务项目和业务品种,使银行的产品广为人知,让更多的客户了解本行中间业务产品的功能和优势,积极培育新的客户群体。

(四)解建立产品与服务创新的机制

在巩固并做大传统中间业务产品的同时,着重于服务功能和价值创造功能的拓展和深化,加大产品创新力度,银行成立的团队多方面了解客户的需求变化。采购客户的需求往往比采购客户更加重要,营销一个客户可能只增加一份受益,而采购了客户的需求变化并加以研究,从中寻找突破和产品的创新。要按照六西格玛方法建立科学的产品研发创新机制和流程,形成完善的产品创新管理模式。建立跨部门协调共商制度,以各业务部门为主导,中后台部门过程参与和专业支持,建立鼓励创新、推动创新、积极应用创新成果的创新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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