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 监察部 审计署 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202_-202_耕保考核通知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 监察部 审计署 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202_-202_年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2_〕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2_〕1号)关于“落实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上级审计、监察、组织等部门参与考核”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_〕52号)规定,从202_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考核一次。202_年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由国土资源部会同中央组织部、农业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统计局(以下简称“六部门”)共同开展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现将六部门研究制定的《202_-202_年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考核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考核工作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的考核,并完成省级自查工作。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措施做好整改,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目标。自查报告请于202_年8月30日前呈报国务院,同时抄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统计局将对各地的自查情况,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工作。
附件:202_-202_年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方案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公室联系人及电话: 王磊(010)66558***758 卢丽华(010)66558***941 黄盛玉(010)66558***(传真)国土资源部信息中心联系人及电话: 姚敏(010)66558643***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 监察部
审计署 国家统计局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第二篇: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国家税务总局、国
【发布单位】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建稽〔202_〕87号 【发布日期】202_-03-29 【生效日期】202_-03-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
(建稽〔202_〕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房地局)、国土资源厅(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监察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局:
为贯彻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纪委《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2_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中纪发〔202_〕2号)的要求,研究制订了《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就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
开展专项整治对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合理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抓紧、抓好。通过专项整治,使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秩序有明显好转。
二、加大力度,依法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应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房地产项目审批、开发、交易、中介等环节,运用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的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
(一)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切入点组织全面检查。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检查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土地取得、规划审批、预售许可等环节违规审批、滥用权力等行为和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房地产企业发布违法广告、囤房惜售、哄抬房价、合同欺诈、偷税漏税以及违规强制拆迁等行为。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进行审计和检查。
(二)严肃查处房地产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畅通举报投诉案件线索渠道,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对在排查和群众投诉举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梳理,与监察机关、检察机关配合,集中查办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惩处房地产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贿行为。
(三)选择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曝光一批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环节的违法违规、权钱交易典型案例,深刻剖析成因和环节,认真开展警示教育,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不断把专项整治工作引向深入。
(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从调查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量入手,着力增加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有效供给,稳定住房价格,落实地方政府对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的工作,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房地产市场管理制度,强化市场监管,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建立健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地人民政府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监察、税务、发展改革、工商等部门应密切配合,求真务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一)强化专项整治工作责任。要将专项整治工作的任务分解到各相关主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和工作落实到位。牵头单位要设置专门机构承担好专项整治的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
(二)制订并落实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明确开展专项整治的目标要求和方法步骤,确定整治的工作重点,采取有力措施,真抓实干,防止走过场。
(三)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大案要案要及时报告。建设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等部门将对各地区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地相关主管部门也应对本地区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
附件: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央纪委《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2_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中纪发〔202_〕2号)、国办《202_年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体任务分解》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等部门,联合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进行审计和检查,依法打击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中介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现就专项整治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专项整治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解决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问题为出发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围绕房地产项目审批、开发、交易、中介等环节,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使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秩序有明显好转。
二、专项整治的工作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等。
(二)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_〕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_〕2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国办发〔202_〕37号)、《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2_年反腐倡廉工作部署的分工意见》(中纪发〔202_〕2号)、《202_年政府系统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体任务分解》等。
三、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
紧紧围绕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中容易发生违法违规、权钱交易问题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调查。
(一)组织全面检查。检查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立项、规划审批、施工许可、预售许可等环节的违规审批、滥用权力等行为和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房地产企业发布违法广告、囤房惜售、哄抬房价、合同欺诈、偷税漏税以及违规强制拆迁等行为。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进行审计和检查。
(二)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畅通举报投诉案件线索渠道,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对在排查和群众投诉举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进行梳理,与监察机关、检察机关配合,集中查办房地产领域涉及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惩处房地产企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贿行为。
(三)开展警示教育。选择部分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曝光,深刻剖析成因和环节,认真开展警示教育,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不断把专项整治工作引向深入。
(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从调查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量入手,着力增加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有效供给,稳定住房价格,进一步完善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四、专项整治中各部门职责分工
此次专项整治由建设部牵头,全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协调配合,认真做好本部门涉及规范和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工作。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与建设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的形式研究讨论工作。根据各部门提出的在专项整治中的工作任务,明确职责如下:
建设部: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提出总体思路和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专项整治;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以及中介服务环节的违法违规问题。
国土资源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专项整治的相关工作;参加部际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
财政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专项整治的相关工作;参加部际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
审计署:依法对排查中发现问题的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严肃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和权钱交易行为。
监察部:参加部际联席会议组织的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检查;严肃查处房地产领域违纪违法案件。
税务总局:进一步落实房地产税收政策和税收征管措施;建立相关责任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情况开展专项税务检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进一步完善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虚假销售价格和在房价外违规加收费用、中介机构违规收费以及相关单位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违规收费的监督管理;查处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问题。
工商总局:严格房地产市场主体准入,把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作为企业检查的重点;强化房地产广告监管和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查处商品房销售中违法广告、合同欺诈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问题。
五、专项整治的方法步骤
专项整治工作主要分三个阶段展开: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_年3月-4月中旬)
1、制定工作方案。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
2、联合下发文件。八部门就专项整治工作联合下发文件进行部署,明确工作内容,提出工作要求。
3、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联合下发文件后,八部门共同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部署专项整治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同时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安排。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_年4月下旬-202_年1月)
1.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企业组织自查。4月下旬-6月,组织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企业,对在建并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查找并纠正房地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规审批、滥用权力和房地产企业发布虚假广告、囤房惜售、哄抬房价、合同欺诈以及违规强制拆迁等行为。自查结束后,相关房地产企业向当地主管部门报告自查结果,下级主管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自查结果。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企业应根据自查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并有针对性地做好堵塞漏洞、建章立制工作。
2.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主管部门组织检查。7-8月,在房地产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地级以上(含地级)城市相关主管部门要对所有规定项目进行检查,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依法打击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由审计、税务、价格、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进行处罚,并将结果报告上级主管部门。3.省(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组织抽查。9-10月,根据各城市检查情况,省(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要对各地级城市相关主管部门工作和相关项目进行抽查,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依法打击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由审计、税务等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抽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报建设部。
4.推广交流典型经验。9-10月,选择几个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比较好的城市,总结经验,召开现场会进行交流推广,推动专项整治工作。
5.八部门联合组织抽查。11-12月,八部门根据各地上报的抽查(检查)情况,组成若干工作组,对工作开展情况和相关项目进行抽查,对有投诉举报的项目进行重点检查,依法打击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由审计、税务等部门对相关企业进行重点检查。
6.典型案例通报。202_年1月,在八部委抽查结束后,拟集中处理、通报一批违法违规的案件,督促各地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三)总结巩固阶段(202_年2-3月)
1.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
2.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针对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不断强化管理,落实住房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企业事业单位内控机制;进一步深化制度改革,修订、完善房地产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制定完善行规、行约,加强对开发商以及相关中介机构行为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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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开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
【发布单位】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审计署 【发布文号】财综[202_]43号 【发布日期】202_-09-23 【生效日期】202_-09-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财政部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开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
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202_年9月23日 财综[202_]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
为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对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_]28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1999年1月1日至202_年6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情况。
二、检查内容
(一)新增建设用地申请和批准使用情况。
1.1999年1月1日至202_年6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各县(市、区)每年申请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分别为多少公顷。
2.1999年1月1日至202_年6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各县(市、区)每年经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分别为多少公顷。其中:国家批准公顷数,省级批准公顷数。
(二)各地区依法征收土地有偿使用费情况。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开征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具体时间。
2.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具体征收部门或单位。
3.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具体征收方式(先批地后征收或者先征收后批地)。
4.征收土地有偿使用费是否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5.1999年1月1日至202_年6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县(市、区)每年按照国家规定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及经批准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计算应当征收土地有偿使用费情况。
(三)各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解缴入库情况。
1.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具体缴纳主体(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或用地单位)。2.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具体缴库方式(就地直接缴库、集中缴库、先缴入财政专户再缴入国库等)。
3.解缴土地有偿使用费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一般缴款书。
4.土地有偿使用费在中央、省级和县(市、区)分成比例和金额,是否按照规定的入库级次和入库比例解缴,有无混库问题。
5.1999年1月1日至202_年6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县(市、区)每年土地有偿使用费实际解缴入库情况。其中:缴入 中央国库、省级国库和县(市、区)国库的情况。
6.各地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资金来源(财政预算列支、土地出让金列支、银行贷款或其他渠道)。
(四)各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应缴未缴情况。
1.1999年1月1日至202_年6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县(市、区)每年应缴未缴土地有偿使用费情况。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县(市、区)每年应缴未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主要原因。
(五)各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和使用情况。
1.1999年1月1日至202_年6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县(市、区)每年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情况。其中:本级分成收入、上级返还收入情况。
2.1999年1月1日至202_年6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县(市、区)每年土地有偿使用费支出情况。其中:用于耕地开发、用于征管业务费用以及其他开支情况。
3.1999年1月1日至202_年6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县(市、区)每年土地有偿使用费结余情况及其主要原因。
(六)各地出台涉及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文件。
1.征收管理文件。
2.使用管理文件。
3.减免管理文件。
4.其他管理文件。
(七)各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工作的建议。
1.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2.改进和完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政策建议。
检查依据详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专项检查文件依据》(附件1)。
三、检查安排
检查采取各地区自查与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审计署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202_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国土资源、监察、审计等部门组织本地区各县(市、区)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检查内容进行自查,填报:《××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申请及审批情况自查表》(详见附件2)、《××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缴情况自查表》(详见附件3)、《××县(市、区)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来源及收支情况自查表》(详见附件4)。在自查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违规违纪问题,各县(市、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自纠,填报《××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自查自纠情况表》(详见附件5),并根据自查情况撰写自查报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应于202_年2月20日前填报并汇总:《××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增建设用地申请及审批情况自查表》(详见附件6)、《××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缴情况自查表》(详见附件7)、《××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来源及收支情况自查表》(详见附件8)、《××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自查自纠情况表》(详见附件9)、《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情况自查自纠表》(详见附件10),并写出本地区自查报告,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档)一式两份分别报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审计署。
(二)重点抽查阶段。202_年上半年,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审计署根据各地区自查自纠情况,选择部分地区进行重点抽查,并就重点抽查情况分别下达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重点抽查阶段的相关事宜,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审计署另行通知。
四、检查要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此次开展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工作,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认真开展自查工作。要建立自查工作责任制,督促各市县全面开展自查工作。对不符合自查要求的,要责令其重新自查。同时,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做好本地区有关自查情况的汇总和报送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此次自查工作,认真查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依法进行自纠。对不认真自查自纠,敷衍了事甚至顶风违纪的,一经抽查发现,除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外,还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不仅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地区财政、国土资源、监察和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此次检查工作。同时,要充分听取县(市、区)有关部门的意见,对新增建设用地相关政策具体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认真分析,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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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监察部
【发布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监察部 【发布文号】国统字〔202_〕235号 【发布日期】202_-11-29 【生效日期】202_-11-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监察部关于开展退耕还林还草
核查工作的通知
(国统字〔202_〕235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统计局、林业厅(局)、农业厅(局)、畜牧厅(局)、监察厅(局),国家统计局有关调查总队:
为落实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西部开发领导小组第四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以及“要对各地退耕还林还草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认真的统计调查,真正摸清底数,理清问题”的批示精神,全面深入了解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情况和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情况,统筹研究和完善“十一五”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政策措施,促进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监察部决定联合开展全国退耕还林还草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工作的领导和组织
本项核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领导,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林业局、农业部联合组织实施,共同完成。省级核查具体工作由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负责;县级核查具体工作,设有国家农调队的县(市)核查工作由农调队负责,没有设立国家农调队的县(市)核查工作由县统计局负责,但业务上要接受所在省(区、市)国家统计局调查总队的领导。
二、开展核查工作的地区和核查范围
开展退耕还林还草核查工作的地区是: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核查范围是上述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所有退耕还林还草县(市),涉及26000多个退耕还林还草乡镇,27万多个退耕还林还草村,3200多万户退耕还林还草农户。
三、核查方法
采取居中等距抽样调查方法,根据抽样调查的科学测算和代表性检验,实行三层抽样,先在全国2279个退耕县中抽选500个核查样本县;再从500个样本县中再抽选3200个退耕样本村;最后从3200个退耕样本村中抽选32000户退耕样本户进行调查。调查方法是调查员入户访问调查,并对退耕还林还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四、核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五部分,一是退耕还林还草户的人口及劳动力、外出务工情况;二是耕地面积及其构成;三是农户粮食生产、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食、粮食购销及库存情况;四是农户家庭生产经营收支活动情况;五是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中分林草种、分坡度级的造林情况。
五、核查工作流程
(一)联合制定核查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联合制定《退耕还林还草核查方案》,其中包括抽样调查方法以及各省(区、市)的样本县、样本村、样本户数量和核实调查表。《退耕还林还草核查方案》另行下发。
(二)布置核查任务和业务培训。国家统计局召开专题会议布置核查任务,并就抽样方法和调查内容对省(区、市)进行业务培训;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对抽中县布置核查任务,并进行业务培训;退耕样本县(市)统计局、调查队负责调查员选聘、业务培训和布置核查任务。
(三)样本抽选。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根据核查方案要求的样本抽选方法和确定的样本县数抽选出调查县(市);各调查县(市)统计局、调查队根据样本抽选方法和确定的样本村数和样本户数抽选出调查村和调查户。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必须将样本抽选结果报国家统计局核准,调查县(市)必须将样本抽选过程和结果报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核准。
(四)入户调查。要求调查人员必须亲自入户调查,同时要认真查阅核对农户退耕台账,对于退耕还林还草、造林面积必须实地丈量核查。要求调查员做到耐心细致,认真、如实填报每一个指标,对有疑问的指标应进一步进行核实,确保调查数据真实可靠。
(五)调查表上报。数据录入一律在县级进行,完成后报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最后由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报国家统计局。调查数据由国家统计局统一汇总,省级和县级不进行汇总。
六、纪律要求
退耕还林还草工程是造福千秋万代、利国利民的重要战略举措,核查结果是党中央、国务院统筹研究退耕还林还草后续工作的重要依据。根据温家宝总理在《统筹研究“十一五”退耕还林还草工作政策措施有关情况的报告》中“要有纪律要求,确保上报材料实事求是”的批示精神,特制定以下几条纪律要求:
(一)各有关省级发展改革委及调查县发展改革委要切实担负起核查工作的领导责任,各级林业部门要及时提供核查工作所需的退耕县、退耕村、退耕户的相关资料,农业部门要积极协助配合,支持统计部门开展工作,确保核查工作顺利进行。统计部门要严格按照程序抽选样本,按方案要求扎实开展核查工作;同时要主动与发展改革委、林业部门和农业部门联系和沟通,争取各部门的支持与合作,及时解决在核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核查工作顺利完成。
(二)调查县(市)、乡(镇)政府或相关部门、调查村村委会等要严格遵守统计法规,积极配合统计调查部门做好核查工作,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干涉阻碍核查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调查户拒绝接受核查或回避核查,不得以任何方式、理由更改或授意更改核查结果。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蓄意干涉核查工作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调查员应严格遵照核查方案的要求,亲自入户调查和实地核查,认真负责、尽心尽力地完成核查工作,并对自己填报的调查表签字负责。调查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依照有关规定,除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罚以外,还要追究组织者和领导者的责任。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监察部将联合对退耕还林还草核查工作进行复查。同时,省级各有关部门也要联合开展复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以确保核查工作圆满成功。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
国家林业局 农业部 监察部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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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计署关于继续开
【发布单位】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计署 【发布文号】监发[202_]6号 【发布日期】202_-07-16 【生效日期】202_-07-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财政部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审计署关于继续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情况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的通知
(监发[202_]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委)、国土资源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审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计局,各计划单列城市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计局:
202_年,各地按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原建设部、审计署《关于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监发〔202_〕6号)要求,组织开展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通过专项清理,初步掌握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及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和使用的基本情况,查处并纠正了一批土地审批、出让以及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中的违法违规问题,推动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范化建设。但也发现,工业用地和经营性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尚未完全落实到位,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和使用需要进一步规范,宗地规划不全和供地后调整规划的情况依然存在。为进一步促进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的贯彻落实,切实加强土地调控,预防和治理土地出让领域的腐败问题,根据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部署,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计署决定,今年继续组织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和检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内容
(一)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专项清理工作进行“回头看”检查。主要检查202_年专项清理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情况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对组织查处不力、整改措施不落实的,要督促有关地方严肃认真地予以纠正。
(二)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按照监发〔202_〕6号文规定的清理内容,对202_年供应的建设用地进行清理。重点对出让规划条件的管理、协议出让土地公示制度、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操作规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以及土地出让收入全额缴库、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政府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各地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2_〕3号)部署对土地闲置情况进行清理和处置后,要继续加强对闲置土地有关处置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并纠正闲置土地处置不到位的问题。
(三)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土地管理、招商引资、优化投资和经济发展环境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中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相关内容进行清理。对于清理出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谁发布谁纠正”的原则,提请或督促原发布机构予以纠正。主要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予废止;部分条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予修订。
二、方法和步骤
专项清理检查工作采用自查自纠与督促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分为四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各地监察、国土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部门收到本通知后,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提请政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要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对专项清理检查作出具体安排。
(二)自查自纠。202_年10月31日前,各地要完成“回头看”检查工作。202_年1月31日前,要按照本通知确定的范围、内容对202_年供应的土地逐宗进行清理,对自查清理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纠正,并填报《202_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202_年土地出让收入征管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据附件4《202_年土地出让收入征管情况统计表》填报)。同时,要完成闲置土地处置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三)督促检查。202_年10月至11月,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计署组织联合检查组,对部分省(区、市)开展专项清理检查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检查。202_年10月至202_年1月,省(区、市)和地(市、州)两级要组织力量对所属地(市、州)、县(市)开展专项清理检查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和检查。
(四)总结验收。各省(区、市)监察、国土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部门要认真总结本地开展专项清理检查工作情况,共同起草工作情况报告,并于202_年2月28日前分别报送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计署。202_年3月至4月,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计署联合组织对部分省(区、市)开展专项清理检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三、工作要求
(一)摆到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监察、国土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部门要把专项清理检查工作作为推进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贯彻落实的重要抓手,摆到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充实力量,健全工作和协调机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组织开展好这项工作。
(二)注意把握政策,规范完善制度。各地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肃认真地组织开展专项清理检查工作。要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注意总结推广有效做法和经验,主动研究清理检查中发现的苗头性、普遍性问题,推动制度规范的落实和完善。各市、县应于202_年10月31日前,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之间的规划条件变更通报制度。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工作实效。各地要结合202_年专项清理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工作基础薄弱、存在问题较多、整改措施落实不力的地方,进行重点检查。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到位。地方各级监察机关要注意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会同并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专项清理检查的任务。
(四)严肃查处案件,严格责任追究。各级监察、国土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等部门要认真梳理专项清理检查中发现的案件线索,严肃查处土地出让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计署将选择部分重大典型案件,进行联合直查或督办。省(区、市)、地(市、州)都要加大对违法违规案件的直查或督办力度。要严格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对违法违规问题多发高发的地区,要严格进行问责。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要填报《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
二00八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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