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自查报告
XX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自查报告
为贯彻落实《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自查工作的通知》,对我中心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进行了认真、全面自查,自查情况如下:
一、购进药品及医用耗材时严格审核配送企业的资质、并签订质量合格保证书,确保从具有合法资格的经营企业采购合格药品。
二、定期对药品和医用耗材进行质量检查,对过期药品和医用耗材及时下架,确保所用的药品和医用耗材质量合格。
三、对所使用的医疗设备检查了使用周期、维护日期和签约合同、厂家资质并做了记录,确保所使用医疗设备的安全性。
XX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2_年11月11日
第二篇:药品及医用耗材管理制度
药品及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制度
为加强药品及医用耗材的采购、入库、保管和出库的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减少损耗,保证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采购 按照“面向临床、服务患者”的要求,原则上既要满足临床需要,又要防止过量积压,占用流动资金。药剂科根据医院每月或每季度临床业务用量和库存量,拟定采购计划,报分管副院长审批后,按照《医院药品及耗材使用目录》,进行网上采购。严禁标外采购和自行采购或超计划采购。采购毒麻药品、新特药品、钢板及输液管、透析器等无菌用品要严格程序,保证质量和安全。
2、入库 药库保管员要按照采购计划凭票入库,同时认真核对品名、规格、产地、数量、有效期等,检查产品包装无毁损后,方可入库。医用耗材要查验生产批准文号。严禁不合格药品及医用耗材进入仓库。
3、保管 药品及医用耗材要按照其类别、剂型、理化性质和特殊保存要求进行分类存放。24小时对仓库的温、湿度进行监控,需冷藏保存的药品要上墙提示标志,必须进冰箱、冰柜保存。保管员每月对药品、医用耗材有效期进行查对,对接近失效的药品及医用耗材,必须提前6个月上报药剂科长及分管副院长。领发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避免仓库药品及医用耗材过期、失效、霉烂、变质。同时做好防火、防盗、防虫、防鼠工作。库房区域严禁吸烟,并双人双锁保管。
4、出库 药房或临床医技科室领取药品及医用耗材,必须由科室负责人或科室指定专人到药库领取。先开出库单,认真核对品名、规格、剂型、产地、单价及数量等,并确认无误签名后方可发放。严禁无票出库或代领出库。领取医用耗材由临床或医技科室按月用量拟定计划,报分管副院长审批后,方可开据出库单。
5、处罚 凡违反上述管理制度,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扣发当事人当月全部奖金;造成药品及医用耗材积压、失效、被盗等直接经济损失的,当事人承担损失的30%-50%,扣发当事人当月全部奖金,直至离岗培训或调离工作岗位。
第三篇:辽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 供应配送管理与考核办法
为切实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配送工作,不断提高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配送集中度,规范市场秩序,降低配送成本,减轻人民群众就医用药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_〕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_〕56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2_〕7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一、工作目标
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确立生产企业在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中的主体责任,鼓励生产企业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货款、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优化市场秩序,提高配送集中度,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探索县乡村一体化配送。
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目标考核、诚信体系和市场清退制度,禁止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等不正之风。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辽宁省医疗机构以及政府办和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供应配送活动的生产和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及其它各方当事人。
三、公告方式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配送的所有公告、信息,通过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网址hppt://www.feisuxs)发布。
第二章 企业资质与信息管理
一、建立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信息库 建立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信息库,包括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等,具体要求以公告为准。
配送企业资质信息面向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和社会公布。
二、入库原则
凡欲进入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信息库的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按照要求自主申报。
只有通过资质审核入库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才能获得在辽宁省医疗机构进行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的资格。
三、入库条件
(一)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保障能力。
(二)报名开始前2年内:
1.药品配送企业无销售假劣药记录;医用耗材配送企业无不良记录;
2.无被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库记录在案的、被列入国家或省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3.无被国家和省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列入医药购销诚信不良记录;
4.无被价格主管部门查处的价格违法记录。(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信息库管理
入库企业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年一次。
第三章 配送关系的确立与变更
一、原则
(一)生产企业是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并对配送药品和医用耗材的质量、配送服务负主体责任。
(二)药品和医用耗材可由中标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有配送能力的配送企业配送到指定医疗机构。
(三)不断提高配送集中度,全省按14个地市确定14个基本配送单元,省属医疗机构纳入所在地区配送单元。
二、配送关系的确立
(一)生产企业自行配送的,只允许配送本企业产品;生产企业委托配送企业配送的,需从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信息库的配送企业中按照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配送集中度的原则选定,被选定的配送企业必须及时在网上响应、确认。
(二)各医疗机构要通过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从生产企业选定的本医疗机构所在配送单元的相应产品的配送企业中确定本医疗机构的配送企业。
(三)省政府采购中心将对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的配送关系确立情况面向社会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配送关系变更
(一)配送关系一旦确认,原则上在采购周期内不允许变更。
(二)配送关系变更须经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三方同意,报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意后方可变更。如果连续三个月没有形成配送的,可经生产企业报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意后变更。
(三)对于被取消配送资格的企业原来承担配送的品规,由相关中标企业从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信息库中优先选择配送率高的企业替补。
四、配送要求
(一)配送周期原则上为一年。
(二)实行县、乡、村一体化配送,重点保障偏远、交通不便地区供应保障。
(三)药品和耗材的配送应做到:急救药品和医用耗材4小时内送到,一般药品和医用耗材24小时内送达,最长不超过48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
(四)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提供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的剩余有效期,必须占药品和医用耗材有效期的三分之二以上,并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保证药品和医用耗材完好无损运抵指定地点。额外包装不得另行收费。
(五)不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规模大小,配送企业均应一视同仁,保证配送。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考核
一、加强对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的考核
加强动态管理,建立和完善配送企业考核、约谈、退出、处罚制约机制。
药品、医用耗材的配送情况分别进行考核。(一)组织
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配送企业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建立定期分级考核工作机制。对配送企业的配送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政府采购中心于次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省卫生计生委门户网站公布考核结果。
(二)考核指标与方法 按季度、年分别考核。
考核指标分为客观考核指标和主观考核指标,由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按季度自动生成。
综合配送率=(配送及时率+配送到位率)/2。配送及时率=(配送金额及时率+配送包装数量及时率)/2;
配送金额及时率=按要求及时配送的累计金额/医院订单累计金额×100%;
配送包装数量及时率=按要求及时配送的累计包装数量/医院订单累计包装数量×100%。
注:统计时间开始时间为医疗机构订单下达时间,截止时间为医疗机构入库时间。
配送到位率=(金额配送率+包装数量配送率)/2。金额配送率=医疗机构的实际入库金额/医疗机构的采购金额×100%;
包装数量配送率=医疗机构实际累计入库的包装数量/医疗机构订单下达的累计包装数量×100%;
主观考核由医疗机构对每次所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伴随服务情况评价汇总生成。每次配送验收后,医疗机构要通过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对当次配送伴随服务情况,分别用非常满意、满意、不满意三种不同的档次作出评价。
配送企业对公布的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布考核结果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申请复核。相关机构复核后书面答复相关企业,经复核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
(三)考核结果使用
1.中标结果或挂网结果开始执行的第3个月开始考核,当季综合配送率低于85%、单项指标排名在后20位、医疗机构对配送伴随服务不满意2次及以上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生产(配送)企业约谈并限期改正。
2.中标品种连续两个季度综合配送率和单项指标排名在后20位的,由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生产(配送)企业予以警告。
3.全年综合配送率综合配送率低于80%、单项指标排名在后20位的、医疗机构对配送伴随服务不满意4次及以上的,取消该企业在辽宁省的配送资格。
4.一个配送周期内无任何配送记录的不得参加下一轮配送企业报名活动。
5.药品和医用耗材的综合配送率将作为下一轮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的重要评审指标。
(四)企业的违约违规处理
生产企业是保障产品质量和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生产(配送)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通报,并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或再次发生的,经市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提请、省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取消承担配送业务配送企业的配送资格和该产品的中标资格,并纳入医药购销诚信不良记录,该配送企业2年内不得参加辽宁境内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活动;三次发生的,该配送企业永久不得参加辽宁境内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活动。同时,取消该生产企业所有产品的中标资格,2年内不得参加辽宁省境内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活动,全省医疗机构2年内亦不得向其采购任何产品。
医院因配送不及时被迫使用其他企业药品替代的,超支费用由原中标企业承担。
如果发生下列条款第10、11款行为的,直接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中标资格。对涉嫌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1.在不能直接配送的情况下,未按规定指定配送企业的。
2.因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的。3.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
4.不供货、不足量供货、不及时供货,被医疗机构投诉并经核实的。
5.提供不合格或不符合有效期规定的产品,被投诉并经核实的。
6.擅自以高于中标价或挂网成交价的价格供货的。7.不按规定开具销售发票的。
8.擅自向医疗机构、村卫生室收取配送费、包装费等各种费用的。
9.搭配销售订单以外产品的。10.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11.被有关机关查处认定向医疗机构或其内设科室、个人进行商业贿赂的。
12.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二、监督管理职责
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和配送工作,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药品和医用耗材的供应配送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一)省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全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工作;加强医药购销诚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和配送企业的医药购销诚信体系,及时向社会公布医药购销诚信记录;实行省、市、县三级监管,加强考核督导和纠偏整改,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履行采购合同和廉洁购销合同情况的监督,建立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约谈、退出、处罚制约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建立举报制度,接受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各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职权加强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同级医疗机构配送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配送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参与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的资质及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三)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销售价格进行监督管理,纠正和查处药品和医用耗材价格违法行为。
(四)服务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参加药品和耗材配送活动。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配送中的合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处理;对配送过程中的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六)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对配送企业资质等资料审核,建立“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为全省各级医疗机构提供安全、便捷的网上采购和配送平台;建立并完善工作规范和保密制度;经商请省卫生计生委同意,发布有关配送信息和变更数据;完善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定期统计分析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配送、回款、考核等情况,做好网上监控。
第五章 附则
一、本办法由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配送企业的管理、考核、医药购销诚信不良记录和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等的所有公告、通知、信息均通过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省卫生计生委门户网站发布。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将以补充公告(通知)的方式发布,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篇:设备医用耗材采购岗位职责
设备/医用耗材采购岗位职责
1.2.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
采购员应严格按照“计划、询价、报告、采购”的程序,进行设备/医用耗材的采购。(计划:各科室提出的设备/医用耗材采购计划,经院长批准后由设备/医用耗材采购员执行。询价:采购员向三家以上的经销商询价,对设备/医用耗材的性价比进行充分考察,保留询价记录备查。报告:采购员将询价情况逐级上报,院长批准后,方可执行。采购:采购计划、询价结果经院长批准后,采购员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数量、品名、规格型号、价格和质量进行采购);
3.对于需签订合同的货物、供货协议,由医学装备委员会抽调人员谈判,并按医院关于签订合同的规定程序办理;
4.采购员接到经批准的采购计划,一周内必须采购到位,以保证一线工作的正常需要;
5.采购的设备/医用耗材运到指定地点后,采购员应将货物和送货清单一并交库管员(或指定的收货人员)当面验收入库;
6.采购员应随时掌握设备/医用耗材库存情况,充分利用库存,尽量减少材料(设备)积压;
7.设备/医用耗材采购员应严守工作纪律,对所采购的设备/医用耗材应严格细致地把关,杜绝不合格或假冒产品流入项目。否则,按造成损失金额的1%进行赔偿; 8.采购员应多收集设备/医用耗材的市场信息,熟悉设备/医用耗材的技术性能、标准和规定,充分了解设备/医用耗材的即时行情,为医院的采购工作作好充分准备,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9.采购员从经医学装备委员会评价考核合格的供应商处采购设备/医用耗材;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工作任务。
第五篇:乙类设备及医用耗材专项检查自查报告
医用耗材使用情况专项检查自查报告
一、规章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方面 1.大型乙类医用设备
(1)能按照卫生部及北京市卫生局下发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进行医院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取得配置后购买。
(2)医院实行院领导、医疗器械管理部门和临床科室三级管理制度,有专门的医疗器械管理部门,配有专业技术人员,并进行培训,同时对临床科室进行设备使用培训。
(3)医疗设备处置按照海淀区财政局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执行,不随意划转、捐赠、出售、报废等。
(4)对应急设备能定期进行巡检,有安全隐患的设备停止使用,及时维修和更换。但对质量控制没有具体标准,执行的难度较大。2.医用耗材
(1)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植入性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监管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与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我院成立了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委员会,对进院耗材建立了严格的准入制度。对每一项耗材,临床科室在提出新增使用耗材前,要经过医务、物价、医保、护理等部门的审核,提交耗材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通过才能使用。
(2)对植入性医疗器械经销商的资质审核非常严格,对高值耗材,进行专人管理,每月科室将高值耗材汇总,由专人抽查使用情况。
(3)通过此次自查发现,我院缺少《植入性医疗器械临床使用评估制度》。此次自查后,需要把相应的制度完善。
二、医疗机构资质情况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含有所配置的乙类大型设备对应的科目,DSA相关介入诊疗项目已通过医学会、医师协会的审核。
三、上岗人员资质情况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所在临床科室持有《大型医用设备上岗证,人员数量和职称资历与配置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数量和档次匹配。
四、企业与产品资质情况:
我院在医疗设备及医用耗材采购过程中,严格审查供应商资质,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生产厂家对代理经营机构授权书、公司联系人材料(授权、身份证复印件)等,定期检查各种资质是否在有效期,通知供应商更换,确保购进设备、耗材合法。
通过自查发现有部分供应商在企业经营中有超范围经营的情况,特别是试剂这种情况很多。大部分存在的情况是可经营三类体外诊断试剂,却销售二类诊断试剂。已经通知供应商增项。
五、记录完整性与追溯性情况
(1)耗材购进和库存相关记录完整,记录中包含产品名称、产品规格型号、产品价格等信息,但没有产品序列号、产品类别、出厂日期。
(2)对高值植入性医用耗材,重点科室能够建立产品-患者数据库,能够在患者手术记录中粘贴产品条码;胸科,功能神经科、心脏外科条码粘贴不全,已与科室相关负责人沟通,加强管理。
(3)耗材使用情况每月由科室报送医学装备科,由专人抽查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