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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灵璧县202_年度土地例行督察存在问题整改意见

关于灵璧县202_年度土地例行督察存在问题整改意见



第一篇:关于灵璧县202_年度土地例行督察存在问题整改意见

关于灵璧县202_年度土地例行督察存在

问题整改意见的汇报

根据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对我县202_年度土地例行督察反馈意见,我县共发生违法用地203宗,违法占用耕地799.51亩,违法用地比例为32.11%。为认真落实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例行督察反馈意见,并通过整改将我县违法占用耕地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的比例降到10%以下,顺利通过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验收,避免被约谈和问责,我县采取的主要措施是: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整改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了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县国土资源局和县监察局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各有关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发改、建设、财政、公安、人社、环保、房产、农业、林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土地例行督察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和拆除组、罚没组、完善手续组、督查验收组四个工作组,分别由一名副县长任组长。

二、针对督察存在的问题逐项落实整改

根据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土地例行督察情况反馈,对全县202_年1月1日以来各类违法用地行为进行核查处置,重点整改202_年卫片执法检查和土地变更调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以及南京局转来的信访、影响较大和南京局巡 查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具体措施如下:

1、对没有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在建项目,由各乡镇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于6月10日前责令立即停建。

2、对批而未供、未供即用的112.33亩和其他未供即用土地在7月31日前完成供地,以消除违法用地状态。

3、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较高经济效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项目用地,在已对人对事查处到位,落实农转用指标的前提下,争取在6月30日前完成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4、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效益较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沙场及小产权开发等违法用地予以拆除复耕。由所在乡镇(开发区)或违法主体负责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强拆,6月30前全部拆除到位,并对相关责任人从重处分。

5、对符合规划的小产权房开发和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商业开发的建筑物于7月15日前完成没收,并将拖欠罚款收缴到位。

6、对满一年不足两年的闲置土地,收取闲置费,满两年的闲置土地由政府无偿收回。7月15日前完成清理处置工作。

7、对没收的建(构)筑物组织拍卖,收入上缴财政;对应拆除的建(构)筑物,坚决予以拆除。

8、争取7月31日前解决我县国土执法监察专门机构编 制及人员到岗问题,以加大土地执法监管力度,努力将各种违法用地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实施步骤

整改工作从202_年6月5日开始,到202_年8月10日结束。分为四个阶段。

1、安排部署阶段(202_年6月5日至202_年6月15日)。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整改方案,组织人员对反馈意见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检查,逐宗核实,分清性质,确保取得全面、准确的数据,上报县土地例行督察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备案。在摸清用地情况之后,认真分析研究,确定重点,分门别类查处整改。

2、查处整改阶段(202_年6月16日至202_年7月15日)。查清发生问题的根源,对违规操作的,该完善手续的,组织人力,抓紧补办、完善手续;能够及时纠正的,按照政策规定,立即进行纠正;该规范的,按照政策要求,立即进行规范。对每个问题,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要按照反馈意见“该罚款的要坚决罚款到位,该没收的要坚决没收到位,该拆除的坚决拆除到位,该复耕的要坚决复耕到位,该移送司法机关的要坚决移送到位,该追究责任的要坚决追究到位”的要求,依法依规严肃整改到位。

3、完善制度阶段(202_年7月16日至202_年7月31日)。针对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建立落实动态巡查、耕地保护、规划调整、征地报地批 地供地、土地复垦整理、土地登记发证、土地报表、土地档案管理等制度,形成一个管控措施严格、操作程序规范、方式方法正确、执法监察到位的长效机制,使土地管理走向规范化轨道。

4、检查验收阶段(202_年8月1日至202_年8月10日)。按照南京局整改标准和要求,由督察验收组对各乡镇(开发区)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情况书面报告县土地例行督察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做好接受省、市检查和南京局验收准备。

四、几点请求

1、请求省国土厅对我县上报的违法用地补办手续材料尽快予以审核报批,争取在6月30之前拿到批复文件,以消除违法用地。

2、鉴于我县今年的用地指标已全部用于补办违法用地审批,请求省国土厅批准我县先行使用202_年增减挂钩指标,以保证我县公共设施和重点项目用地需要。

3、我县202_年已完成增减挂钩拆旧复垦面积2660亩,请求省国土厅增加1500亩增减挂钩指标。

灵璧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第二篇:土地例行督察工作方案

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自年3月31日至年10月30日为时七个月,对市近年来特别是年以来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例行督察。为做好各项迎接督察准备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迎接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土地例行督察工作实施方案》(府厅发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开展土地例行督察工作为契机,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健全制度,加强土地利用和管理,为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通过南京督察局对的土地例行督察,发现并纠正我区年以来土地利用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准确客观评估土地利用和管理绩效,促进我区土地利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主要有四项任务:一是全面掌握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规划计划执行情况,土地调控政策和国家产业政策执行情况;二是重点审查土地供应和利用行为;三是全面审核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成果,督促违法用地行为的整改;四是促进双保行动深入开展。

三、时间和内容

(一)迎接督察时间

迎接督察时间为年3月31日—年10月31日,其中驻市督察时间为年4月17日—年5月25日。

(二)迎接督察准备内容

主要有六项准备内容:

1、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耕地保有量变化情况、耕地占补平衡落实情况和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工作开展情况。

2、土地调控政策和国家产业政策执行情况。对—年项目用地情况,重点是两高一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项目用地情况。

3、土地审批情况。—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的审批情况、规划调整情况、计划执行情况和土地征收情况、征地补偿安置落实情况。

4、土地利用情况。—年土地批而未用、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土地出让制度执行情况和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

5、土地执法监管情况。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开展情况、变化图斑自查情况、违法用地查处整改情况及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6、“双保行动”开展情况。“双保行动”中的好经验与做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四、组织领导

(一)领导机构

经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迎接土地例行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周智安任组长,区委常委、副区长王强任常务副组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黄细华,国土分局局长李菊国任副组长;区发改委、区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区城建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监察局、区农办、地税局、国土资源分局、行政执法分局的分管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分局,由李菊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土地例行督察的有关组织协调工作。

(二)工作分工

在区迎接土地例行督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的要求,形成以国土分局为主,相关部门通力配合的责任机制。国土分局全面负责迎接国家土地例行督察工作的协调、督促、检查、接待工作,并汇总上报我区工作情况及相关数据。

五、工作步骤

迎接土地例行督察工作具体分四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年4月9日至4月16日)

1、前期准备

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全区迎接土地例行督察工作方案,并向各单位下发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土地例行督察相关资料及表格。

2、材料准备

各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照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的要求,及时整理各类文件文档、卷宗台帐、数据表格、图件等资料,必须确保资料齐全、规范,数据真实、准确。具体准备好以下资料:

(1)文件及文档资料:

年区政府工作报告和统计年鉴,年耕地保护目标制责任履行情况报告及表格,年土地利用计划下达文件现行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年国土部门工作总结,土地执法监管方面的文件与资料。

(2)卷宗及台帐资料

年-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供应的卷宗和台帐资料,年-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供应的卷宗和台帐资料,年耕地占补平衡台帐资料,卫片执法检查要求的卷宗资料和登记卡、登记表

(3)数据及表格资料

年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土地供应和利用情况自查表》,《年-年建设用地审批和实施情况自查表》,《建设用地利用绩效自查表》。三张自查表,必须分、进行填写,确保数据准确、真实。

(4)图件及其他资料

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土地利用现状图件等资料。

(二)迎接督察阶段(年4月17日至5月25日)

4月17日,南京督察组部分人员进驻市,进行资料交接和数据整理。4月19日,南京督察组其他人员全部进驻。现场核查工作于5月25日结束。

1、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南京督察局,对—年建设用地相关卷宗材料,围绕“批、供、用、补、查”等方面进行审核。

2、配合外业核查。积极配合南京督察局,对耕地占补平衡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落实、违法用地现场进行外业核查。

(三)整改查处阶段(年5月26日至7月15日)

对土地例行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及时纠正,认真整改,研究制定整改措施,确保及时整改到位。

对土地审批、土地供应、土地发证、土地开发整理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依法依纪处理到位,严肃追究涉嫌土地违法违规人员的责任。

对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超过15%的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的,区里将予以上报,并适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

(四)检查评估阶段(年7月15日至10月30日)

在开展整改查处的基础上,各有关单位将有关文件资料、图件等整理归档,接受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的检查评估。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土地例行督察不仅是对我区土地利用和管理工作的一次全面体检,也是帮助我区土地利用和管理工作查找整改问题、规范管理的一次良好机遇。要安排专项工作经费,配齐单位设备,确保土地例行督察工作顺利开展。

(二)迅速行动,全面清查。此次土地例行督察任务重、时间紧,各单位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层层落实责任,对全区的土地供应和利用、建设用地审批等情况进行彻底自查,并认真整理资料,填写统计表格。同时注意严格审核、确保各类数据资料严谨、真实、准确。

(三)依法依规,迅速纠正。各单位对土地例行督察中发现的问题,一定要认真整改、坚决纠正,对涉及土地供应、土地审批、土地登记、土地整理等违规行为和违法用地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篇: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实施办法

推荐阅读: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整改工作要高度重视,把整改工作作为当前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宏观调控的要求上来,统一到确保例行督察顺利验收上来

按照国家土地督察局对我市土地例行督察工作要求,为彻底解决我市土地例行督察中发现的问题,确保顺利通过验收,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依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针对此次土地例行督察中认定存在的问题,以消除违法用地、规范管理为重点,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精心组织,集中开展土地利用秩序专项整改,规范土地管理,确保全市土地例行督察和202_年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顺利通过验收。

二、组织领导

成立市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全市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各成员单位要明确职责、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具体职责分工如下:(一)市法院负责受理、审查国土资源等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违法用地案件,及时作出裁定,履行强制执行职能。

(二)市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涉嫌违法用地犯罪的嫌疑人。

(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制止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对土地违法案件立案调查,依法做出处罚决定并限规定时间内落实到位;及时移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向监察机关提出对违法责任人的处分建议;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移送案件。

(四)市监察局负责审查违法用地案件的处分建议,及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督促检查各单位整改工作进展情况,监督各单位履行监管职责情况。(五)市公安局负责侦办涉嫌违法用地犯罪的案件;配合市国土资源局等行政执法部门制止和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六)市发改委负责重新审核或督导各地发改部门对项目进行重视审核,依法办理项目立项、核准、备案等手续。

(七)市住建委负责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用地单位和施工企业非法建设行为。

(八)市人社局负责与相关单位共同对违法违纪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记录在案。

(九)市农业局负责对违法用地损毁程度的鉴定工作,指导被损毁土地复耕。

(十)市财政局负责罚没款和实物的入库。

(十一)市规划局负责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前,暂停办理宗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等工作。

(十二)市城投公司负责收储土地上相关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三)水务集团负责配合执法部门,不得向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单位或个人供水。

(十四)供电公司负责对违法建设、违法用地的单位或个人采取断电措施。

三、整改内容及措施

(一)关于违反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立项的问题。整改措施:严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对市机械电子工业学校等7个立项批复或核准(备案)时间先于用地预审时间的项目,在 月底前整改到位,重新梳理各项程序、时间的关系。同时,市政府召开专题协调会,进一步理顺发改、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环保等部门的工作程序和流程。各县市区要对项目建设程序拿出明确、具体的措施和意见,杜绝这类问题再发生。同时,各地发改部门要对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二)关于违法用地的问题。整改措施:一是未报即用违法用地整改处理。对4宗补办了用地手续,但未查处到位的抓紧结案。对136宗已查处但未补办用地手续的,其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法查处并补办用地手续(用地计划不足的,组织好用地资料,向上级申请用地指标);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法定期限届满后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移送法院强制执行)。二是边报边用违法用地整改处理。对16宗已补办手续但案件未查处到位的,抓紧查处结案;对3宗未立案查处的土地,抓紧时间补办用地手续。三是未供先用违法用地整改处理。各县市区要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处罚款。所有未报即用、边报边用的违法用地查处结案后,9月底前补办完用地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对涉嫌违纪的责任人,移送监察部门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对涉嫌破坏耕地的责任人,依法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9月底移送到位。

(三)关于闲置土地的问题。整改措施:一是批而未供土地整改处理。市土地储备中心要及时将该宗地纳入名城古迹保护规划范围,用途规划为绿化带,9月底前完成供地,且地上绿化建设全部到位。二是供而未用土地整改处理。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发〔〕46号)精神,由市监察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对省盐业公司公司等8宗闲置土地进行核查。闲置满1年未满2年的,征收20%的土地闲置费;闲置超过2年的,无偿收回后重新公开竞拍。同时,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移交监察部门处理。

(四)关于违反国家有关供地政策进行审批的问题。整改措施: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中,关于“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的规定。规划部门要重新调整12宗土地的绿地率,对绿地率超标、投资强度达不到法定标准的项目,坚决核减非生产性用地面积,调剂给其他用地单位。县市区要对违反供地政策进行审批的问题拿出明确整改意见和措施,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

(五)关于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的问题。整改措施:一是欠缴出让金。市城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出让金追缴,9月底前不能缴清出让金的,依法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二是违规批准减免及返还出让金。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全面加强土地出让金监管。对涉及违规减免出让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纪律责任,并于9月底前将违规减免的土地出让金重新核定后,追缴入库。三是违反土地出让金“收支两条线”。对违规收支的出让金,全额返还入库;涉嫌违规的责任单位和人员,要依纪追究纪律责任。四是出让土地续期的出让金收取标准无法律依据。公安县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中,关于“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规定,责成相关部门按政策重新核定出让金,9月底前追缴入库。

(六)开展全市土地执法金秋行动。为配合土地例行督察整改工作,市政府决定,9月1日-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30天的土地执法金秋行动。对年1月1日以来的新增建设用地进行集中清理,重点核查、整顿、打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全面规范土地利用管理,坚决扭转当前违法违规用地的被动局面。土地执法金秋行动的具体安排,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部署。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8月5日―8月15日)。成立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工作部署会,学习落实国家土地督察局例行督察情况通报。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梳理存在的问题,逐件逐宗制定具体的整改工作方案。

(二)核查整改(8月16日―9月30日)。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认真分析,举一反三,查找问题存在的根源,查缺补漏。能及时纠正的,按照政策规定立即纠正;该完善手续的,组织人力抓紧补办;该规范的,按照政策要求立即予以规范。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采取有力措施消除违法现状,特别是要消除违法占用耕地的现象。

(三)建章立制(10月1日―10月5日)。针对核查整改中发现的问题,研究出台耕地保护、土地征收、工业项目用地管理、土地执法等管理制度和办法,形成管控措施严格、运作程序规范、方式方法正确、执法监察到位的长效机制,使土地管理走上规范化轨道。(四)督查验收(10月5日―10月10日)。整改期间,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不定期对各地整改工作开展督查。整改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地要开展自查,认为达到要求的,在10月5日前,向市政府提交自查报告,市政府按照整改工作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查预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整改工作要高度重视,把整改工作作为当前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宏观调控的要求上来,统一到确保例行督察顺利验收上来。在市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落实责任目标,完善工作制度,确保整改按时限、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大整改工作力度。对督查通报中提出的问题,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牵头,抽调专人,采取强硬措施,逐个整改,做到问题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不追究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

(三)依法查处违法案件。对各类违法用地行为,要及时立案依法严肃查处,彻底消除违法违规状态。对在建项目供地手续不齐全,无立项批复、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的,立即停止施工。各县市区要强化查处违法用地的主体责任,对违法用地问题严重的地方,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一是健全各级政府土地管理责任机制。明确各级政府土地管理责任,建立各级领导干部土地管理问责机制。二是建立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情况检查,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三是健全土地违法行为监管机制。进一步落实土地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建立国土资源协同办案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各地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提高违法案件查处到位率。四是完善土地执法机制。对严重违反土地管理工作的地区,由市政府追究该地区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纪律责任。建立土地违法行为部门联动遏制机制。要形成政府领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政府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齐抓共管的土地管理体系。

第四篇:土地例行督察资料清单

土地例行督察资料清单

一、综合类相关资料

(一)202_年督察地区“双保工程”工作总结。

(二)202_年以来督察地区地方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三)各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的有关土地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等。

(四)开发园(区)设立情况,包括开发园(区)数量、四至、面积及管理方式等。

(五)202_、202_各地国家及省市重点项目目录或清单。

二、土地利用总结规划及计划相关资料

(一)新一轮规划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率的确定及执行情况。

(二)县、乡(镇)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及图件资料原件。

(三)变化图斑所有涉及规划调整的相关材料原件。

(四)乡(镇)级1:1000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期年)原件。

(五)202_、202_年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执行情况的相关资料。

三、耕地保护相关资料

(一)202_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202_耕地占补平衡台账和变化图斑补充耕地(占补平衡)资料。

(三)省下达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模、指标、项目区情况、具体项目清单、计划执行情况及台账。

(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资料。

(五)基本农田保护档案材料。

四、建设用地审批相关资料

(一)202_、202_和涉及变化图斑的土地审批(含由市或扩权强县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地方批准的临时用地等)卷宗和台账、供应卷宗和台账、土地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台账。

(二)基准地价及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

五、土地执法监管相关资料

(一)202_年以来土地执法案件卷宗、台账。

(二)卫片监测变化图斑涉及的土地执法案件卷宗。

(三)202_年以来土地利用与管理方面的来信来访和办理情况。

六、专题材料

提供202_年以来土地利用和管理方面的专题材料。包括:

(一)耕地保护。包括耕地占补平衡、基本农田补划、占补平衡资金落实、项目实施、土地开发整理计划落实、耕地保有量及基本农田保护、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等内容。

(二)土地调控政策执行情况。包括房地产调控政策、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闲置土地清理等内容。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执行情况。

(四)土地抵押融资情况。包括各地政府土地融资抵押面积,信贷总额及风险评估等内容。

(五)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包括节约集约用地的主要做法及成效等内容。

(六)执法监察工作情况。包括动态巡查、违法用地查处、长效机制建设、学习贯彻15号令等内容。

七、GIS辅助核查资料

(一)土地利用现状数据

参照《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2_)提供202_年以来历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电子数据。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

参照《县(市)级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2_)提供县、乡(镇)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电子数据,规划调整方案、文档和规划调整前后的电子数据。

(三)建设用地项目数据

提供与变化图斑涉及宗地相对应的建设用地项目审批、供应的勘测定界电子数据。

(四)四至范围数据

提供耕地补充,基本农田补划和土地复垦整理开发等四至范围电子数据。

注:所有数据要求为“西安80”或“北京54”标准格式。

第五篇:土地例行督察供地

建设用地供应—检查流程

一、供地,土地来源。

是否存在违法批地情况:

1.无权批地: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批准占用土地(如,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擅自与村组签订征地协议,擅自与使用者签订用地协议或出让合同)。

2.越权批地:超越批准权限违法批准占用土地(如,市、县政府将农用地、未利用地未经转征收审批直接按建设用地供地、直接颁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超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范围供应土地;将处罚后的违法用地未经转征收审批直接登记发证;擅自批准已批未供土地置换;擅自批准矿业废弃地整治复垦地块置换新增建设用地;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

3.无计划批地: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

4.违反规划批地: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擅自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占用基本农田。

5.违法批临时用地:违法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临时用地(如,建有工业厂房等永久性建筑的工业项目用地,按临时用地批准其用地)。

6.违法供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而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采用协议方式出让。

7.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擅自改变批准的土地用途供地(如,按单独选址批准的污水处理厂项目,地方政府擅自改变用途将土地供给了房地产等经营性项目)。

二、供地 用地项目

是否违反供地政策:

1.向限制用地项目或禁止用地项目供地。

2.向“两高一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项目供地。

3.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4.未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任务;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三类住房”供应总量未达到住房用地供应总量70%。

三、供地方式

1.出让:

编制出让方案(土地部门为主,会同建设、规划、房产部门)--出让方案批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政府;注:区政府不能批)--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报告有效期不能超过1年)--编制出让文件--发布出让公告(需在中国市场网上发布)--申请和资格审查--招、拍、挂活动实施—签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政府核发)交地—办理土地登记(交清出让金)

注意:

⑴:出让方案中土地用途、容积率;与出让合同中的约定是否一致;土地用途改变,需经规划部门,政府部门同意。⑵:禁止捆绑出让土地,“毛地”出让。

⑶:估价报告有效时间是1年,从基准日到签成交确认书的时间,10日后,应签合同。

⑷:土地前期拆迁,必须由城投公司,房开商不能代理---违反收支两条线,存在定向挂牌。

⑸:建设用地批准书时间,与签合同时间比较,是否定向挂牌

⑹:审查卷宗时,注意看其勘界图,是否是农转用,勘界图已提前建好厂房设施,应注意此地块是否未供即用。⑺:土地出让底价需集体决策。

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

工业用地(包括仓储用地,但不包括采矿用地)、商业、旅娱游、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招标。注意:

拍卖---人数不得少于3人;挂牌---可1人

国办发【202_】37号文件--“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第70%以上”。

国土资发【202_】151号文件规定--“严格限制低密度大户型住宅项目的开发建设,住宅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必须大于1” 商品住宅单宗供地规模:7公顷(小市县);14公顷;20公顷(大型城市)

城市广场供地规模:1公顷(小城市);2公顷(中等城市);3公顷(大城市);5公顷(特大城市)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 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4.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准予续期,可以采用协议方式。

5.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禁止协议出让。

6.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7.经批准在原厂址基础上用于技术改造的,可协议出让。8.因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原因需对原企业实施搬迁,异地安置重建,且原用地已纳入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的,可协议出让。

2.划拨:

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国土部门用地预审--立项批复(发改委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审批(国务院、省政府)--划拨供地实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划拨决定书。注意: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 1.国家机关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用地

划拨国有土地,必须有发改委的立项文件

3.划拨用地转为出让

⑴.原划拨土地使用者不变,协议出让:

申请--批准(县、市人民政府)--评估确定出让--签出让合同--交出让金--换发土地证。

⑵.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拍挂。注意:

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5年后补缴协议出让金,可卖)---划拨方式出让。

4.工业供地 注意: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建筑密度不低于30%;绿化率不得超过20%;容积率一般大于0.5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面积的7%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价)的70%执行。

工业用地协议出让条件范围:

1.城市规划调整、经济形势发生变化、企业转型等原因,土地使用权人已依法取得的国有划拨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

2.政府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政府相关部门同意,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

3.采矿、采石、采砂、盐田等地面生产和尾矿堆放用地,鼓励采取租赁,也可以协议出让方式

四、土地出让金 1.出让金收支两条线:

收入全部缴入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2.低价出让:

工业用地不低于《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最低价》

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

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价)的70%执行。商业用地,不低于其所在地的基准地价 3.减免缓出让金: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旧城改造”、“国有企业改制”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实行“零地价”,甚至“负地价”,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4.欠缴出让金:

不得按出让价款缴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书。土地出让收入分期缴纳---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2年),首缴50%。5.补缴土地价款:

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应补缴的土地价款。

改变国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应补缴的土地价款。

国有土地使用出让或者变更,应补缴的土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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