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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干部带病提拔问题的研究

防止干部带病提拔问题的研究



第一篇:防止干部带病提拔问题的研究

“带病提拔”一般是指干部在走上新的岗位或提拔到更高职务前就有问题,继续得到使用甚至提拔的现象。近年来,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已成为选人用人的一个突出问题,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损害了组织人事部门的声誉。党的十八大以后,总书记提出了“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其中全面从严治党竖起了从严管理干部的鲜明旗帜。新常态、新形势下,如何从严管理监督干部、防止“带病提拔”已经成为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的重要内容,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干部“带病提拔”的主要特征及原因分析

要有效遏制干部“带病提拔”的现象,应该首先从剖析原因入手,对思想、任用环节和环境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才能对症下药。经认真研究、仔细分析、归纳总结几十个国内干部“带病提拔”的典型案例,主要呈现以下四个特征:一是“潜伏型”。提拔前就存在违纪违法情况,都是在之前的岗位上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但一直未被发现,潜伏期很长,没有举报或者事情败露,则很难被发现。二是“关系型”。一些领导在各种关系的影响下,明知被提拔使用的干部“带病”,还要委以重任,并把手中的权利变成私有化、商品化的象征。三是“争议型”。有的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但领导认为其有才干、人才难得等理由,在举报、争议中顺利升迁。四是“执着型”。有的干部正处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调查核实、但尚未公开且结果没有认定中、仍义无反顾坚持使用。

根据上述四个主要特征,存在“带病提拔”的原因有很多,情况也很复杂,首先,在“带病干部”的思想状态方面,“带病干部”党性修养不强,没有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根本出发点,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私有化、商品化,作为一种政治资本、谋取私利的手段,内心被私欲侵占,那么违法犯罪在所难免,一旦掌握了权力,就无所顾忌、私欲膨胀。同时,大多数的“带病干部”伪装能力强,表面正人君子,姿态颇高,私下里道貌岸然,表里不一。其次,在任用环节方面,在初始提名中如果提名的领导出现问题了,在丧失公心、有失公德的前提下提名的干部,“任人唯近”、“任人唯亲”、“任人唯钱”,那么被提拔的干部也必然不会“孑然一身”。选人用人标准有时出现偏差,以才掩德,一些地方只偏重“能耐”和“本事”,有的领导本着实用的原则,往往忽视了对干部德的考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从而把一些政治素质不合格、思想作风不纯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干部提拔考察,往往了解被考察对象的工作圈子多,考察生活圈、社会圈的情况少,很难及时发现干部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平时考核功能弱化,使真相难查特别是在廉洁自律方面,单凭提拔考察难揭其底。有的即使在考察中听到一些反映,也因缺乏具体线索,在短时间内难以调查清楚。在少数地方既不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深入的调查核实,也不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予以纠正,对在用人上确有问题的领导干部,不批评教育,不进行组织处理;对严重违反规定且已构成违纪的,也不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最后,在社会环境方面,自古以来“官本位”的思想泛滥,一些人把当官作为实现人生价值的第一理想,甚至不惜一切代价“跑官要官”、“买官卖官”。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我国处在了体制转换、结构调整和社会深刻变革的历史时期,制度和体制机制方面还不完善,某些人利用制度漏洞和薄弱环节,为了谋求个人利益,结成形形色色的“关系网”和腐败圈子,为干部“带病提拔”创造相应的环境。可以说,“官本位”意识和庸俗关系网是导致干部“带病提拔”的社会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

二、我市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主要做法

我们感到,防止“带病提拔”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单单是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更应该需要整合力量、联动联防、综合治理,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近年来,沈阳市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委要求,一方面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吏、优化政治生态,从根本上铲除干部“带病提拔”的土壤;另一方面以《干部任用条例》为准绳严把选人用人关口,最大限度把“带病”干部挡在门外。

一是明确标准,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标准和导向就是风向标,我市严格按照中央提出的好干部“五条标准”来选贤任能。一是正向倡导。开展学习培训宣传,使好干部“五条标准”和“忠诚、干净、担当”、“三严三实”、“讲诚信、守规矩、守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方面的要求,真正深入人心。202_年1月以来,先后分8期对1600余名市管干部进行了全员培训,召开2次全市组织系统干部大会,对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培训,举办全市组工干部综合业务培训班,对全市各区、县(市)和市直各单位的组工干部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全员培训。一系列的培训,让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同志知晓政策,让组织人事干部熟悉政策,扎紧干部政策法规这个“笼子”。同时,采取编印资料、学习测试、知识竞赛等方式做好普及工作。特别是通过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把这个标准和尺度在每次选人用人的具体实践中全面清晰、不折不扣地体现出来。二是执行到位。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不动摇、坚持德才兼备标准不降低、坚持贯彻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不含糊、坚持抵制干部选拔任用中的不正之风不妥协,坚持“不唯票、不唯分、不唯GDP、不唯年龄”,牢固树立重德行、重实绩的鲜明用人导向,注重搭建善于领导科学发展、驾驭全局能力强的班子,注重选拔坚持科学发展有韧劲、谋划科学发展有思路、推动科学发展有激情、实现科学发展有贡献的优秀干部,从而营造良好的从政环境和政治生态。三是逆向问责。从严整治“为官不为”、档案造假、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等问题,建立倒查机制,凡出现“带病提拔”、突击提拔、违规破格提拔等问题,都要对干部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一查到底、问责到人。202_年以来,我市分别对9名处级干部和5名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进行了倒查。通过上述举措,使选人用人的标准和导向立了起来、严了起来、实了起来。从近年来开展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三评议”的结果来看,我市干部选任工作的总体评价满意度分值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全市市管党委(党组)的评价满意度分值总体上呈逐年上升趋势。二是完善机制,严把选人用人关口。《干部任用条例》的修订出台,为规范选人用人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给“带病提拔”设置了一道“防火墙”。我市在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过程中,突出重点,着力抓住关键环节,严把动议提名关、考察考核关、廉政体检关、全程记实关。一是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把关作用。研究出台《关于拟推荐产生市委管理干部建议人选沟通工作办法(试行)》,对全市各区、县(市)和市直各单位拟推荐产生市委管理干部建议人选的酝酿沟通工作加以规范。明确经过区、县(市)委“五人小组”会议或市直单位党委(党组)会议充分酝酿后,可提出本单位拟推荐产生市委管理干部建议人选,要求所在单位须同时上报推荐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核实情况,并作出是否影响使用的结论性评价。二是细化动议酝酿程序。制定出台了《关于市委管理干部任免事项动议酝酿办法(试行)》,将酝酿沟通工作计划分为“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提出干部任免初步建议”、“召开市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个别沟通汇报”、“提请市委‘五人小组’碰头会酝酿”以及“报送干部任免工作方案”等六个环节,全面细化酝酿沟通工作程序,真正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到隐性权力显性化、显性权力规范化。三是制定干部选拔任用一揽子实施办法。在认真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严格落实省委“一个意见、七个办法、两个通知”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起草了《沈阳市市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通过清晰明确的程序要求和一目了然的流程图设计,使干部任免工作各个环节有章可循、易于操作,同时也客观真实地记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主要程序和重要事项,真正把严格的监督措施嵌入推荐、考察、公示、决定等关键环节,做到同步监督、环环把关,实现干部选拔任用“阳光操作”,让制度在阳光下规范运行,让干部在阳光下健康成长。四是严格把好听取纪检部门意见和任前公示两道关口。在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政策基础上,参照省委相关做法,重新调整和规范了市管干部听取市纪委意见和任前公示受理两项工作流程,按照《市管领导干部任职前市委组织部听取市纪委意见和市纪委回复市委组织部意见试行办法》中8种情况,及时提出任职意见,对收到来信、举报,正在就反映问题进行核查的,坚决暂缓任用;对收到来信、举报,经核查确有严重问题的,坚决排除出考察对象或拟任人选。对公示期间受理的群众举报,尚未核查或正在核查的,坚决不予办理任职手续;对有反映但不构成违纪的,坚决从严掌握。

三是综合研判,全面准确评价干部。近年来,我市在如何考准考实干部,真正发挥干部考核评价的指挥棒作用方面,进行了大胆尝试和有益探索。一是注重加强日常考核。在一些市管单位探索试行“蹲点”考察,考核人员深入被考察单位,通过参加单位的重大活动,参与班子成员组织召开的会议、调研等日常工作,召开小型座谈会,与班子成员、后备干部和广大群众交流交谈等形式,切身观察和了解情况,从不同侧面、不同环境实地考察干部工作业绩和现实德才表现。二是着力探索建立权重分析制度。对不同类型、不同层次参加人员的推荐和测评,设计不同的权重比例,适当加强领导班子、分管领导和组织部门的权重,在202_年度市管干部考核中,分管领导评价结果占到总权重的30%,组织部门日常考核占30%。三是建立综合分析研判制度。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以定性分析为主的原则,综合各类考核情况以及纪检、审计、信访等方面意见,结合平时考核掌握了解的情况以及在重大事件、关键时刻的表现,全面客观准确地评价干部。

四是从严管理,抓实干部管理监督。在某种意义上来讲,能不能有效做好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工作,取决于能不能把干部的管理监督落实到位。一是选人用人检查。加大对各区、县(市)及市直单位进行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工作,坚持问题导向、重在工作规范,制定检查细则,完善检查程序,重点围绕学得实不实、用人导向树得正不正、资格条件把握得严不严、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得好不好、程序履行得对不对、选人纪律严不严等多个方面,重点查处违规违法违纪问题,有力推动市管单位选拔任用工作规范化、正规化。二是严明纪律。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实行零容忍,坚决不放过,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就是坚持做到“五个一律”,即对跑官要官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并记录在案,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对拉票贿选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取消候选人资格,已经提拔的要责令辞职或者免职、降职,贿选的还要依纪依法处理;对买官卖官的,一律先停职或免职,移送执纪执法机关处理;对违反规定做出的干部任用决定,一律宣布无效,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对说情、打招呼或者干预下级干部选拔任用的,一律坚决抵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三是做好提醒谈话。充分运用好中组部印发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和省委组织部印发的《关于建立党委组织部门与干部谈心谈话制度的意见》等文件,明确了提醒、函询和诫勉的适用情形、办理程序、工作要求和结果处理等内容,发现倾向或苗头,及时进行提醒,有效防止“小病”变“大病”。

三、对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对策建议

在实践中,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其实是一个准确选人识人的问题,具有复杂性。因此,要在加强对干部进行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基础上,从加强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入手,坚持标本兼治,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

一是必须坚持把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始终。干部素质的核心是政治素质,干部才能的基础是知识素质。选任干部,配备班子,既要考虑年龄、文化、能力的因素,又要有政治条件上的硬性规定,绝不能让政治上有劣迹或“带病”的人钻进领导干部队伍。即使对年纪轻、本事大、文化层次高的“难得人才”也不能在政治标准上降格以求。对那些思想政治素质差、阳奉阴违、弄虚作假甚至以权谋私的干部,不但坚决不能提拔重用而且要果断地调整下来。尤其是对人民群众反映问题比较多的干部,在使用上要慎之又慎。

二是必须坚持把深入考察了解干部的真实情况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始终。要准确识别干部,就必须完善干部考察制度和方法,不断提高考察工作的质量。考察干部,不仅要征求同级干部的意见,征求考察对象的下级干部的意见,还要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地方和单位群众的意见和反映。既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又注重考察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既考察干部在本单位工作的现实表现,又重点了解他们在“八小时以外”的社会交往情况。对在任用考察过程中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线索具体的,要集中考察力量,拓展考察渠道,查清干部存在的问题。抓紧建立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岗位职责规范,形成科学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

三是必须坚持把民主决策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始终。要科学界定一把手的用人权和责任,对一把手在动议、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的用权行为作出具体规范,对容易出现问题的行为作出相应规定。要继续做好干部任用备案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制度、上级组织部门派员列席下级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会议的制度,不断加强上级组织对下级党委(党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要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适当扩大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的范围,并严格控制领导干部任期内的职务变动。四是必须坚持把加大对反映问题的查核力度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始终。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把监督贯穿于干部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和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努力拓宽监督渠道和覆盖面。要加强和改进举报受理工作,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和联系,严格执行任前公示制度,加大对群众反映问题的查核力度,建立反应灵敏的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严肃纠正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党的干部工作的严肃性,保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健康开展。对领导批办的信访举报件,要深入调查核实,确保件件有回音。对群众反映的干部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廉洁自律、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内容一时难以查实又不能轻易否定的,应当暂缓任用;反映的问题情节轻微、不足以影响任用的,在任用的同时要与其谈话,进行教育和告诫。

五是必须坚持把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始终。实行责任追究,对于强化选人用人责任、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具有重要作用。当前,是要完善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以明确干部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内容、责任主体和责任追究方式,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主体不明确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论是上级组织还是下级单位,不论是领导干部还是一般工作人员,都要做到谁失职谁负责,避免出问题无人负责、无法追究的情况发生。对因弄虚作假、瞒天过海导致干部“带病提拔”的,一经查实,坚决处理;对在干部选任中因失察失误导致干部“带病提拔”的,也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做到不查清原因的不放过,不确定性质的不放过,不处理责任人的不放过,不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整改措施的不放过。

六是必须坚持把完善制度建设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始终。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治本之策还是要在深入抓好已有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贯彻落实的同时,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不断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要把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的要求切实贯彻到干部考察考核的具体实践中去,不断完善领导干部选拔提名、考核、监督的机制,扩大考核工作中的民主,扩大选人识人的视野,真正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的干部选拔出来。要把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扩大民主和依法办事三者有机地统一起来,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前提下,改进群众参与的方式,进一步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落实群众公认原则。始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干部交流的力度,努力形成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各展其能的机制,让“带病”干部相形见绌。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拓宽党内民主渠道,健全党委集体决策制度,让“带病”的干部无机可乘。

第二篇: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

【发布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2_-08-29 【生效日期】202_-08-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断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党委(党组)对选人用人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分别承担直接责任和监督责任。要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好干部标准,落实“三严三实”要求,大力培养、大胆使用忠诚干净担当、谋改革促发展实绩突出的干部。党委(党组)在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报送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人选时,要认真负责地对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实行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在意见上签字制度。考核评价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有关领导干部,要把履行选人用人职责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二、深化日常了解。坚持经常性、近距离、有原则地广泛接触干部,深入了解干部的日常品行和表现,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识别干部。通过调研、平时考核、考核、任期考核、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等渠道,及时掌握干部的德才表现、重要情况和群众口碑,注重了解干部在重大事件、重要关头、关键时刻的表现。多与干部谈心谈话,改进谈话方法,提高谈话质量,观察干部的见识见解、禀性情怀、境界格局、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健全完善日常联系通报机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纪检监察、审计、信访、巡视、督导等执纪监督方面信息和网络舆情反映的干部有关情况,建立干部监督信息档案。

三、注重分析研判。充分运用日常了解掌握的情况,根据干部一贯表现,突出对政治品质、道德品行、作风表现、履行选人用人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的综合分析,发现线索,查找问题。根据问题线索,及时对干部进行谈话或函询,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对干部有关问题及其性质、程度等进行会诊辨析、筛查甄别,作出判断。对现任党政正职、党政正职拟任人选、近期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问题反映较多的干部要重点研判。开展经常性分析研判,党委(党组)书记应当注意听取研判情况汇报,并有针对性地参加专题研判,全面深入掌握干部情况。

四、加强动议审查。规范动议主体职责权限和程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合理方案,提出符合好干部标准的人选。坚持先定规矩后议人选,按照以事择人、按岗选人的要求,对领导班子优化方向、拟选拔职位资格条件和人选产生范围等进行充分酝酿,在此基础上比选择优,研究意向性人选。对纳入考虑范围的有关人选,提前审核其政治表现和廉洁自律等情况,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重视研究不同意见,认真进行分析,对有问题疑点经核实不影响使用的,可以列为意向性人选。积极探索领导班子成员在动议环节实名推荐干部办法和差额酝酿党政正职岗位人选办法。

五、强化任前把关。考察工作要突出针对性、增强灵活性、提高有效性,针对不同考察对象的具体情况,细化考察内容,改进考察方式,力争考察结果全面、客观、准确。选好配强考察工作人员,明确考察谈话保密与承诺责任,营造讲真话的氛围,提高考察质量。根据考察对象履历、家庭关系、社会背景等情况,抓住重要行为特征,有针对性地找知情人谈话。适当拉开考察与会议讨论的时间间隔,采取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实地走访、家访等办法,广泛深入地了解干部。改进考察对象公示和任职前公示方式,探索扩大公示内容、范围和延长公示时间,充分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强化审核措施,做到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前移审核关口,做到动议即审,该核早核。对发现问题影响使用的,及时中止选拔任用程序;疑点没有排除、问题没有查清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或任用。对一时存疑、暂未使用的干部,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及时查清问题、作出结论,为那些受到诬告、诽谤、陷害的干部澄清正名,严肃处理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行为。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保护作风过硬、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对那些想干事、能干事、敢担当、善作为的干部要旗帜鲜明地撑腰鼓劲、大胆使用。

六、严格责任追究。充分发挥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认真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等各项监督制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经常性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干部“带病提拔”问责机制,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权限,实行责任追究。要逐一检查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甄别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干部在政治品质、道德品行、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影响使用,但由于领导不力、把关不严、考察不准、核查不认真,甚至故意隐瞒、执意提拔,造成干部“带病提拔”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严肃追究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凡因干部“带病提拔”造成恶劣影响的,连续出现或大面积出现干部“带病提拔”情况的,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干部“带病提拔”的典型案例,要及时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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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关于对防止干部带病提拔问题的思考

关于对防止干部带病提拔问题的思考

所谓干部“带病提拔”,就是指干部在进入新的岗位或提拔到更高一级职务前,本身就存在着各种如政治、经济、作风等问题,在没有得到纠正和处理的情况下,继续得到使用甚至提拔的一种现象。近年来,各级党组织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和部署,强化监督,严肃纪律,在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有力地促进了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但个别地方仍还存在“带病提拔”等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败坏了党的形象,损害了组织人事部门的声誉。如何严防和纠正干部“带病提拔”,是摆在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干部“带病提拔”的现状及表现形式

据中组部的一项统计,各地受到党纪、政纪或刑事处分的县处级和地厅级领导干部中,在提拔前就存在严重问题的占了20%左右,个别地方甚至达到50%以上。经调查,干部“带病提拔”有以下五种基本表现形式。

一是“深藏不露”型。一项调查研究表明,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我国领导干部腐败潜伏期正逐渐变长。在被调查的省部级干部犯罪案件中,近年来的平均潜伏期为6.31年,最长的达14年,当年作案当年被查处的只有不到两成。潜伏期变长给贪官带来很多“带病”被提拔的机会。李真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李真从1992年担任河北省主要领导秘书起,至202_年案发,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贿赂676万元、美元16万余元,伙同他人共同贪污2967万余元,且一边收受贿赂,一边不断高升,从正处级秘书一直升到河北省国税局局长并被河北省委和税务总局确定为后备干部。干部贪污受贿持续时间越来越长,既反映了体制上对干部监督不到位、反腐机构获得案源线索的渠道狭窄等现状,也表明腐败干部犯罪的手段越来越隐蔽。

二是“露而难定”型。有些干部,其问题已有所显现,但用人单位没有把问题搞清楚就匆匆提拔任用,结果提拔不久就被查处。张国光从辽宁省调任湖北省省长岗位上不久,就被纪检部门采取了组织措施,但其事发地主要是在沈阳。张国光在辽宁省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96万余元。沈阳市一位老干部说:“张国光在沈阳当市委书记期间,就与大款打得火热,这人人皆知。”有关部门也曾数次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但都因为线索不具体、事实难以认定而告终。不能认定事实,就要给干部一个“说法”,就不能影响提拔使用,这似乎成了时下一些地方用干部的“潜规则”。正是在这样的用人“潜规则”下,张国光“带病”被提拔到了省长的高位上 三是“露而不究”型。少数在某方面具有一定能力的干部,虽然个人存在严重问题,干部群众也有反映,但有关部门和领导却以生活小节无大碍、人才难得为理由,在争议中不断被提拔重用。湖南省郴州市原副市长雷渊利曾被认为是一个有发展思路清晰、工作有魄力的领导人才,虽然反映其问题的信件不断飞向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也知道他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却始终认为群众所反映的问题都是一些生活小节问题。因此,尽管雷渊利的名声一直不好,却依旧在声声民怨中步步高升。

四是“违规操作”型。虽然《干部任用条例》实施多年,但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情况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选拔任用干部不搞民主推荐,或以个别谈话代替民主推荐。干部考察也流于形式,甚至搞所谓的“考察服从调整”。有的领导同志在既没有充分听取有关部门负责人的意见,也未经过必要的民主推荐程序的情况下,就要求有关部门对某人实施重点考察。有的在选拔任用干部时存在临时动议、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个别的甚至用领导班子成员“圈阅”的方式代替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干部。由于没有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标准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或者使其流于形式,“带病”干部得以顺利通过民主推荐、考察考核、讨论决定关,得到提拔任用。五是“明知故犯”型。就是用人者明知被提拔使用的干部“带病”,但因为与其有着各种不可告人的关系,还是明知故犯,依然予以“带病提拔”。这其中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权力私有化”,把手中的权力视为己有,把自己管辖的地区和部门当作自己独立的领地,无所顾忌地营造自己的“势力范围”,只要是圈子里的人,尽管有“病”也要提拔;另一种是“权力商品化”,把手中的权力当成牟取私利的工具,利用手中掌握的用人权大肆卖官鬻爵,明知“买官”者劣迹斑斑,但只要交了“拜门钱”、“捐官款”,就将“官帽”送给他们。原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的秘书秦裕,贪财好色,中央领导曾提醒过陈良宇,他不但不听,还把秦裕安排到宝山区当区长,后在法国嫖娼,被举报,受到党政纪处理。

二、产生干部“带病提拔”问题的原因

一个干部的提拔任用,按正常程序必须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党委(党组)讨论,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上级组织部门进一步考察、提请党委讨论审批等一系列程序。这么多的“体检”环节为什么竟然查不出腐败分子的“病症”,反而让他们不断得到提拔重用呢?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干部考察失真失实。目前普遍存在“不用干部不考察”,“用干部时才考察”的问题。在干部考察阶段,由于考察的范围窄、方法简单,多数是找人谈话,加之主要是了解被考察对象的工作圈子多,考察生活圈、社交圈的情况少,整个考察过程走马观花,“来也匆匆,去也匆匆”,对干部缺乏全面了解,而很难及时发现干部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有的即使在考察中听到一些反映,也因缺乏具体线索,在短时间内难以调查清楚。对干部“德”的考察缺乏有效办法,难以了解到真实情况。另外,一些考察人员素质不过硬,识人水平不高,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没有查深查透,对一些重要情况没有调查核实,也使一些“带病”干部得以顺利通过考察关。

二是把握用人标准有偏差。德才兼备历来是我们党选拔任用干部的原则,但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把握用人标准上自觉不自觉地出现了偏差。有的认为市场经济是“能人经济”,用人只要看“才”就行了,有德无德的无关紧要。一些地方特别是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急于改变落后现状,在用人上片面强调大胆起用能干“大事业”、“敢闯”、“敢干”的“开拓型”干部,而对干部的“德”重视和考察不够。有的明知一些干部在“德”方面有问题,却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把一些在某方面能力较强但政治素质很差、思想作风不良的人选拔到了领导岗位上。

三是党委(党组)集体领导民主决策流于形式。虽然讨论干部提拔问题时也召开党委(党组)会,但往往只是形式上的一种民主,最终还是由“一把手”说了算。再说提拔某某与不提拔某某都与已无关,因此,存在“乱投”的现象。从领导层面看,一般来说他只考虑被推荐对象对自己有利,听话好用就行,存在“义投”的情感因素;从班子成员的层面看,存在平衡矛盾,利益均占的问题,为化解矛盾达到利益均占之目的。在这个大前提下,个别班子成员之间在用人上有可能出现“互谅互让”的现象。再加上目前对一把手用人权的监督,形式上的东西多,实质上的东西少;上级领导对一把手迁就多,下级对一把手顺从多,存在着“上级监督不到、下级监督不了、横向监督不力”现象。如果一把手自我要求不严格,就很难保证不出事。一些地区和部门提拔干部看似履行程序,貌似集体研究,而实质上提拔谁、安排在哪个位臵上,都是一把手跟组织部长说,然后由组织部门准备汇报材料,在书记会上通过后再履行组织程序,结果是“程序上合法中规中矩、本质上体现个人意志”。

现在,一些地方既不对群众举报反映的“带病”问题进行认真深入的调查核实,也不对违反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予以纠正;对在用人上确有问题的领导干部,不批评教育,不进行组织处理;对严重违反规定且已经构成违纪的,也不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等等问题。这些年来,发生了那么多干部“带病提拔”的问题,但真正追究用人者失察失误责任的不多。我们往往只看到了这些“带病”者受到处理,却极少看到对那些负有领导责任的相关人员进行处理。治党不严、监督不力,查处问题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是造成用人上不正之风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主要对策

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实际上是一个准确选人识人的问题。而这种干部“带病”的问题,一方面存在着极大的隐蔽性、复杂性,通常的考察很难发现其“病症”,另一方面由于人本身具有可塑性,可变性,干部以前没“病”,也可能随着职务、地位的变化,人生观、价值观的错位而“生病”。要在加强对干部进行思想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同时,从强化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入手,坚持标本兼治,重点要在以下六个方面下工夫。

第一,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在坚决克服重才轻德的倾向上下功夫。政治素质是领导素质的核心,知识素质是领导才能的基础。选任干部,配备班子,既要考虑年龄、文化、能力的因素,又要有政治条件上的硬性规定,绝不能让政治上有劣迹或“带病”的人钻进领导干部队伍。即使对年纪轻、本事大、文化层次高的“难得人才”也不能在政治标准上降格以求。对那些思想政治素质差、阳奉阴违、弄虚作假甚至以权谋私的干部,不但坚决不能提拔重用而且要果断地调整下来。特别是对群众反映问题比较多的干部,使用上要慎之又慎。第二,改进干部考察工作,在深入了解干部的真实情况上下功夫。要准确识别干部,就必须完善干部考察制度和方法,进一步提高考察工作的质量。考察干部,不仅要征求同级干部的意见,征求考察对象的下级干部的意见,还要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地方和单位群众的意见和反映。既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又注重考察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既考察干部在本单位工作的表现,又了解他们在“八小时以外”的社会交往情况。对在任用考察过程中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线索具体的,要集中考察力量,拓展考察渠道,查清干部存在的问题。要抓紧建立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岗位职责规范,形成科学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

第三,坚持民主决策,在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上下功夫。要科学界定一把手的用人权和责任,对一把手在动议、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的用权行为作出具体规范,对容易出现问题的行为作出相应规定。要实行干部任用备案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检查制度、上级组织部门和纪检部门派员列席下级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会议的制度,加强上级组织对下级党委(党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要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适当扩大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的范围,并严格控制领导干部任期内的职务变动。第四,建立健全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监督机制,在加大对反映的问题的查核力度上下功夫。坚持以预防为主的方针,把监督贯穿于干部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和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努力拓宽监督渠道和覆盖面。要加强和改进举报受理工作,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和联系,严格执行任前公示制度,加大对群众反映问题的查核力度,建立反应灵敏的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严肃纠正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切实维护党的干部工作的严肃性,保证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健康开展。对领导批办的信访举报件,要深入调查核实,确保件件有回音。对群众反映的干部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廉洁自律、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内容一时难以查实又不能轻易否定的,应当暂缓任用;反映的问题情节轻微、不足以影响任用的,在任用的同时要与其谈话,进行教育和告诫。

第五,严肃干部纪律,在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下功夫。实行责任追究,对于强化选人用人责任、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具有重要作用。当务之急,是要建立和完善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以明确干部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内容、责任主体和责任追究方式,切实解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主体不明确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论是上级组织还是下级单位,不论是领导干部还是一般人员,都要做到谁失职谁负责,避免出问题无人负责、无法追究的情况发生。对因弄虚作假、瞒天过海导致干部“带病提拔”的,一经查实,坚决处理;对在干部选任中因失察失误导致干部“带病提拔”的,也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做到“四不放过”:不查清“带病提拔”的原因不放过,不确定“带病提拔”的性质不放过,不处理“带病提拔”的责任人不放过,不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整改措施不放过。

第六,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在从根本上防止干部“带病提拔”下功夫。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治本之策是要在深入抓好已有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贯彻落实的同时,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不断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要把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的要求切实贯彻到干部考察考核的具体实践中去,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选拔提名、考核、监督的机制,扩大考核工作中的民主,扩大选人识人的视野,真正把那些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的干部提拔起来。要把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扩大民主和依法办事三者有机地统一起来,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前提下,改进群众参与的方式,进一步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落实群众公认原则。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干部交流的力度,努力形成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各展其能的机制,使“带病”干部相形见绌。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拓宽党内民主渠道,健全党委集体决策制度,使“带病”的干部无机可乘。

第四篇: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有力武器

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有力武器

仲祖文

《 人民日报 》(202_年08月30日 02 版)

中办印发《意见》

防止干部“带病提拔”

《 人民日报 》(202_年08月30日 01 版)

新华社北京8月29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指出,《意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对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作出具体规定,是做好新时期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遵循。《意见》的制定实施,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把好选人用人关,大力培养、大胆使用忠诚干净担当、谋改革促发展实绩突出的干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强调,各级党委(党组)要把防止干部“带病提拔”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内容,体现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坚持原则,敢于负责。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少数”,坚持人选标准,严格履行程序,切实做好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要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保护作风过硬、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要加强督促检查,对贯彻《意见》不力的,严肃问责追责。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党委(党组)领导下,准确领会《意见》的精神实质,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切实履职尽责,加强沟通联系,形成工作合力,把制度规定落到实处。在地方领导班子换届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意见》规定,坚决防止干部“带病提拔”。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意见》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及时报告党中央。

《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断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切实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党委(党组)对选人用人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分别承担直接责任和监督责任。要强化党组织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好干部标准,落实“三严三实”要求,大力培养、大胆使用忠诚干净担当、谋改革促发展实绩突出的干部。党委(党组)在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报送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人选时,要认真负责地对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实行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在意见上签字制度。考核评价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以及有关领导干部,要把履行选人用人职责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二、深化日常了解。坚持经常性、近距离、有原则地广泛接触干部,深入了解干部的日常品行和表现,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识别干部。通过调研、平时考核、考核、任期考核、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等渠道,及时掌握干部的德才表现、重要情况和群众口碑,注重了解干部在重大事件、重要关头、关键时刻的表现。多与干部谈心谈话,改进谈话方法,提高谈话质量,观察干部的见识见解、禀性情怀、境界格局、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健全完善日常联系通报机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收集整理纪检监察、审计、信访、巡视、督导等执纪监督方面信息和网络舆情反映的干部有关情况,建立干部监督信息档案。

三、注重分析研判。充分运用日常了解掌握的情况,根据干部一贯表现,突出对政治品质、道德品行、作风表现、履行选人用人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的综合分析,发现线索,查找问题。根据问题线索,及时对干部进行谈话或函询,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对干部有关问题及其性质、程度等进行会诊辨析、筛查甄别,作出判断。对现任党政正职、党政正职拟任人选、近期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问题反映较多的干部要重点研判。开展经常性分析研判,党委(党组)书记应当注意听取研判情况汇报,并有针对性地参加专题研判,全面深入掌握干部情况。

四、加强动议审查。规范动议主体职责权限和程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合理方案,提出符合好干部标准的人选。坚持先定规矩后议人选,按照以事择人、按岗选人的要求,对领导班子优化方向、拟选拔职位资格条件和人选产生范围等进行充分酝酿,在此基础上比选择优,研究意向性人选。对纳入考虑范围的有关人选,提前审核其政治表现和廉洁自律等情况,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重视研究不同意见,认真进行分析,对有问题疑点经核实不影响使用的,可以列为意向性人选。积极探索领导班子成员在动议环节实名推荐干部办法和差额酝酿党政正职岗位人选办法。

五、强化任前把关。考察工作要突出针对性、增强灵活性、提高有效性,针对不同考察对象的具体情况,细化考察内容,改进考察方式,力争考察结果全面、客观、准确。选好配强考察工作人员,明确考察谈话保密与承诺责任,营造讲真话的氛围,提高考察质量。根据考察对象履历、家庭关系、社会背景等情况,抓住重要行为特征,有针对性地找知情人谈话。适当拉开考察与会议讨论的时间间隔,采取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实地走访、家访等办法,广泛深入地了解干部。改进考察对象公示和任职前公示方式,探索扩大公示内容、范围和延长公示时间,充分接受干部群众监督。强化审核措施,做到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前移审核关口,做到动议即审,该核早核。对发现问题影响使用的,及时中止选拔任用程序;疑点没有排除、问题没有查清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或任用。对一时存疑、暂未使用的干部,要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及时查清问题、作出结论,为那些受到诬告、诽谤、陷害的干部澄清正名,严肃处理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行为。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保护作风过硬、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对那些想干事、能干事、敢担当、善作为的干部要旗帜鲜明地撑腰鼓劲、大胆使用。

六、严格责任追究。充分发挥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认真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等各项监督制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经常性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干部“带病提拔”问责机制,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职责权限,实行责任追究。要逐一检查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甄别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干部在政治品质、道德品行、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违规违纪行为影响使用,但由于领导不力、把关不严、考察不准、核查不认真,甚至故意隐瞒、执意提拔,造成干部“带病提拔”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严肃追究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凡因干部“带病提拔”造成恶劣影响的,连续出现或大面积出现干部“带病提拔”情况的,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干部“带病提拔”的典型案例,要及时进行通报。

(相关报道见第二版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贯彻落实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重要举措,对于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完善从严管理干部队伍制度体系,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提高选人用人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干部“带病提拔”是困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难题。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要求,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强化组织把关,挡住了不少“带病”的干部。但干部“带病提拔”仍时有发生,虽然为数不多,危害却不容小觑。《意见》贯彻落实中央的新精神新要求,坚持把责任挺在前面,以责任追究压阵,打牢日常了解、综合研判两个基础,抓好动议审查、任前把关两个关键,既源头预防又全程把关,着力形成责任清晰、措施有力、相互衔接、完整闭合的防范机制,是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有力武器。要用最鲜明的态度、最坚定的决心、最有力的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意见》,让“带病”干部止步,将干部“带病提拔”发生率降到最低。

干部“带病”情况比较复杂,有的具有很强的隐蔽性。防止干部“带病提拔”,须先识“病”,必须把知人识人的功夫下在平时。要坚持经常性、近距离、有原则地广泛接触干部,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识别干部,及时掌握干部的德才表现、重要情况和群众口碑,注重了解干部在重大事件、重要关头、关键时刻的表现,准确评价干部优劣、及时发现问题。要开展经常性综合分析研判,对干部有关问题及其性质、程度等进行会诊辨析、筛查甄别、作出判断,做到提人知情、提情知人。

“治本在得人,得人在慎举,慎举在核真”。防止干部“带病提拔”,需要加强动议审查、强化任前把关。坚持前移审核关口,做到动议即审,该核早核,对纳入考虑范围的有关人选,提前审核其政治表现和廉洁自律等情况。突出针对性、增强灵活性、提高有效性,针对不同考察对象的具体情况,细化考察内容,改进考察方式,广泛深入地了解干部,充分接受群众监督。坚持“四凡四必”,做到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凡提必查”。对发现问题影响使用的,及时中止选拔任用程序。对一时存疑、暂未使用的干部,及时查清问题、作出结论,注意保护作风过硬、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

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负起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分别履行好直接责任、监督责任。党委(党组)在向上级党组织推荐报送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的人选时,要认真负责地对人选廉洁自律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实行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在意见上签字制度。建立健全干部“带病提拔”问责机制,对“带病提拔”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实行“一案双查”,不仅查“带病提拔”的干部,而且倒查相关责任人,一查到底,问责到人,及时通报典型案例。

宏伟的事业,需要高素质干部。各级党组织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结合深入贯彻《干部任用条例》,认真学习贯彻《意见》,着力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顺利实施“十三五”规划,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第五篇: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心得体会

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心得体会

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心得体会

正当地方领导班子换届陆续进行时,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再次把防止干部“带病提拔”作为干部工作的聚焦点。防止干部“带病提拔”是党和政府全面落实从严治党的关键和本质要求。干部“带病提拔”,是一个长期以来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的干部身上有存在很多毛病,并且早就有群众不断反映,却还是一而再、再而三被提拔起来,干部群众对此意见很大。党的十八大以来,把防止干部“带病提拔”作为从严选拔的重点,并采取了有力措施,取得了一系列显著成效。为政之要,唯在得人。选出一个好干部,就会树起一面旗帜。错选一个“病”干部,则会极大地影响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坚持党要管党原则和从严治党的方针,在选人用人上,对照 “三严三实”和好干部标准等要求,从源头上杜绝“带病提拔”现象,强化《干部任用条例》学习,积极探索为官之道,着力把一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廉洁自律的好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在干部任用上,好干部应当要有“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某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的作风,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如何才能在众人当中把好干部选出来,关键在于单位一把手要慧眼识人、精准识人。这就需要分管领导近距离接触干部,考察识别干部。多到基层干部群众中去,多和干部交流,了解干部对群众感情,看其品质情怀;观察干部在处理复杂问题的过程和结果,看其能力水平。最后一把手把关,选出人民群众靠得住,信得过,做得成事的好干部。

“带病提拔”干部,无疑是一个空壳,其根本不能为群众成事,所以防止“带病提拔”干部,是提高用人质量的关键。这就需要领导班子在选人用人时慎之又慎,坚持全面、辩证的看干部。对那些勇敢担当、有本事、坚持原则,不怕得罪人的,一定要加以培养,给以重用。

如今是打赢脱贫攻坚关键时期,正是用人之际,防止“带病提拔”现象,让那些“为官不为”的人下来,让那些作风正派、锐意进取、原干积极干、又能干会干的优秀干部提拔到领导班子中去,让其施展其才华,为人民群众作出更多贡献。单位一把手应担起选人用人责任,防止“带病提拔”现象出现,要为好干部主持公道,保护那些作风硬、敢作敢为的干部,调动干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励干部更好带领群众干事创业。

《意见》提出了严格责任追究,强调了干部选拔任用的具体追究情形,针对在干部选拔任用上出现“带病提拔”情形的将一查到底,层层压实责任,不仅对考察组主要负责人提出了责任追究,同时也要对有关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更加体现了我党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和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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