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强化银行业从业人员管理,增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规范从业人员受处罚(处分)信息(简称处罚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受处罚信息的收集、管理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包括邮政代理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处罚信息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党纪处分、内部处分及其他处罚等惩戒措施的信息。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专门部门、专职人员负责处罚信息报送、申请查询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银监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系统,收集、管理处罚信息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章 信息报送
第七条 处罚信息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为主,并对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事先以聘用合同、员工守则等形式明确告知从业人员,如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其处罚信息将报送监管部门,并用于行业内共享。
(二)处罚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做出的,处罚信息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构报送;处罚由机构外部做出的,由受处罚人员被处罚行为发生时所在机构报送。
人事关系隶属总(分)行,但在下一级分支机构工作以及人事关系在分(支)行,但在总行或上一级机构工作的人员信息,均由该人员人事关系所在机构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
(三)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总部人员处罚信息向银监会报送;其余机构及分支机构人员处罚信息,均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四)对于所在地无银监会派出机构的,应通过上级机构转报相应银行业监管机构。
(五)已离职从业人员的责任认定结果,由该人员离职前的任职机构向银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报送。
第八条 处罚信息主要包括:被处罚人姓名、证件号码、处罚机构名称、被处罚行为发生时所在机构名称、被处罚行为发生时岗位、职务、违法违规违纪基本事实、处罚依据、种类、期限以及有关更改信息等。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一人一事一报”的原则,于处罚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从外部获取的处罚信息或处罚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获知或信息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
第三章 信息使用
第十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害部门岗位人员任职资格时,须按照“谁受理谁查询”的原则查询从业人员处罚信息,并根据查询结果,依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予以核准或是否同意所备案事项。
第十一条 处罚信息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人力资源管理中使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招录人员时应向银监会或派出机构申请查询有关处罚信息。
第十二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于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查询机构书面反馈查询结果。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泄露处罚信息。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查询拟招录人员处罚信息前,应与其签订“个人处罚信息授权查询使用承诺书”。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签订“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申请使用查询承诺书”后方可查询有关处罚信息。
第十六条 银监会案件稽查局负责处罚信息的管理协调工作,牵头组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罚信息报送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处罚信息除刑事处罚和金融监管部门作出的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终身任职资格、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为终身有效外,其他处罚信息保存期限为处罚期限终止日起5年,过期不再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按要求报送、查询和使用处罚信息。违反本办法瞒报、查询、使用、泄露处罚信息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
附件:1.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表(略)
2.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表填写说明(略)
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变更申请表(略)
4.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查询申请表(略)
5.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查询结果反馈表(略)
6.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个人处罚信息授权查询使用承诺书(略)
7.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申请使用查询承诺书(略)
第二篇:14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
银监办法(202_)32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强化银行业从业人员管理,增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规范从业人员受处罚(处分)信息(简称处罚信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受处罚信息的收集、管理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包括邮政代理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处罚信息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党纪处分、内部处分及其他处罚等惩戒措施的信息。
第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制度,明确专门部门、专职人员负责处罚信息报送、申请查询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银监会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系统,收集、管理处罚信息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章 信息报送
第七条 处罚信息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为主,并对所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事先以聘用合同、员工守则等形式明确告知从业人员,如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其处罚信息将报送监管部门,并用于行业内共享。
(二)处罚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做出的,处罚信息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构报送;处罚由机构外部做出的,由受处罚人员被处罚行为发生时所在机构报送。
人事关系隶属总(分)行,但在下一级分支机构工作以及人事关系在分(支)行,但在总行或上一级机构工作的人员信息,均由该人员人事关系所在机构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
(三)银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总部人员处罚信息向银监会报送;其余机构及分支机构人员处罚信息,均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送。
(四)对于所在地无银监会派出机构的,应通过上级机构转报相应银行业监管机构。
(五)已离职从业人员的责任认定结果,由该人员离职前的任职机构向银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报送。
第八条 处罚信息主要包括:被处罚人姓名、证件号码、处罚机构名称、被处罚行为发生时所在机构名称、被处罚行为发生时岗位、职务、违法违规违纪基本事实、处罚依据、种类、期限以及有关更改信息等。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一人一事一报”的原则,于处罚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从外部获取的处罚信息或处罚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获知或信息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
第三章 信息使用
第十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害部门岗位人员任职资格时,须按照“谁受理谁查询”的原则查询从业人员处罚信息,并根据查询结果,依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予以核准或是否同意所备案事项。
第十一条 处罚信息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人力资源管理中使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招录人员时应向银监会或派出机构申请查询有关处罚信息。
第十二条 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于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查询机构书面反馈查询结果。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泄露处罚信息。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查询拟招录人员处罚信息前,应与其签订“个人处罚信息授权查询使用承诺书”。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签订“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申请使用查询承诺书”后方可查询有关处罚信息。
第十六条 银监会案件稽查局负责处罚信息的管理协调工作,牵头组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罚信息报送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处罚信息除刑事处罚和金融监管部门作出的取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终身任职资格、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为终身有效外,其他处罚信息保存期限为处罚期限终止日起5年,过期不再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按要求报送、查询和使用处罚信息。违反本办法瞒报、查询、使用、泄露处罚信息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
第三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个人处罚信息授权查询使用承诺书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个人处罚信息 授权查询使用承诺书
XX银行:
本人承诺向贵行提供的所有信息真实可信,充分知悉违反承诺将带来的相应后果,同意授权贵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向有关监管机构查询本人是否受到过处罚以及有关处罚的具体情况。
承诺人姓名:
年 月 日
第四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从业人员应知法守法,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履行法利义务,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创造,保护知识产权和专利。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活动信息,拒绝作假。
从业人员应规范操作,认真执行上级指令。执行中如发现可能发生违章违纪行为,或可能导致风险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或超级报告。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取得任职岗位应具备的资格。
从业人员应遵循公平竞争,恪守“客户自愿”原则。自觉抵制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从业人员应做到客户至上,诚实守信,优质服务。执行首问负责制,热情接待,语言文明,举止大方。尊重隐私,不因客户性别、肤色、民族、身份等差异而优待或歧视。
从业人员应热心公益,奉献爱心,公私分明,勤俭节约。
从业人员遇到利益冲突,应主动回避。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的从业人员,在涉及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人时,应主动提出回避。不从事与本机构有利害关系的第二职业。
从业人员投资股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机构有关规定。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内幕消息买卖有相关关系的上市公司股票;不得挪用公款和客户资金买卖股票;不得用个人消费贷款(如住房,汽车贷款)买卖股票。
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欺诈、非法集资及商业贿赂,拒绝黄、赌、毒。在社会交往和商业活动中,廉洁从业,不得接受或给予客户任何形式的非法利益。
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内幕交易,不得利用内幕消息牟取个人利益,不得将内幕消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他人。拒绝洗钱,及时报告大额交易和可以交易,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五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范文模版)
【发布单位】中国银监会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2_-8-1 【生效日期】 202_-8-1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规范性文件
【文件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
(202_年8月)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银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由行政机关、有关部门任命(推荐任命、聘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理)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聘用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从业人员(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委派到国(境)外分支机构、附属公司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从业人员遵循本指引的情况纳入合规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范围,定期评估,建立可持续的评价和监督机制。
第五条从业人员应知法守法,维护国家利益和金融安全。履行法律义务,保守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尊重创造,保护知识产权和专利。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活动信息,拒绝作假。
第六条从业人员应规范操作,认真执行上级指令。执行中如发现可能发生违章违纪行为,或可能导致风险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或越级报告。熟练掌握业务技能,取得任职岗位应具备的资格。
第七条从业人员应遵循公平竞争,恪守“客户自愿”原则。自觉抵制低价倾销、贬低同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做到客户至上,诚实守信,优质服务。执行首问负责制,热情接待,语言文明,举止大方。尊重隐私,不因客户性别、肤色、民族、身份等差异而优待或歧视。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热心公益,奉献爱心,公私分明,勤俭节约。
第十条从业人员遇到利益冲突,应主动回避。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的从业人员,在涉及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人时,应主动提出回避。不从事与本机构有利害关系的第二职业。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欺诈、非法集资及商业贿赂,拒绝黄、赌、毒。在社会交往和商业活动中,廉洁从业,不得接受或给予客户任何形式的非法利益。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内幕交易,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牟取个人利益,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他人。拒绝洗钱,及时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十三条董(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了遵守第五条至第十二条所列内容外,还应遵守以下职业操守指引。
一、认真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服务国家宏观调控,维护大局。善于管理,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坚持原则。履行社会责任。
二、忠实履行受托人责任和经营管理职责,组织制定科学发展战略,科学决策,谨慎用权,防范风险,远离职务犯罪。
三、以身作则,自觉遵行本指引并承担组织从业人员遵行本指引的义务。
四、知人善任,任人唯贤,关心员工职业生涯发展,培育团队意识。
五、适度参与公共活动,远离违法及不良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或输送非法利益。
六、细化管理,重点监控,明确本机构关键岗位特殊职业操守并组织关键岗位从业人员遵行。
第十四条本指引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标准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可依照本指引修订或者制定本机构(行业)员工相关规范。
第十五条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十六条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2_.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