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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依法依规经营兽药告知书(小文档整理)

云南省依法依规经营兽药告知书(小文档整理)



第一篇:云南省依法依规经营兽药告知书(小文档网整理)

云南省依法依规经营兽药告知书

兽药经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兽药GSP)、《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一、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符合农业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SP)、《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条件和要求,并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

经营地点与仓库应当在同一县级区域。兽药经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备相应兽药、兽医、畜牧、水产等专业知识。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培训计划,每年对员工进行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培训、考核,并建立培训、考核档案。

二、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云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进行规范经营。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操作程序等质量管理文件;在兽药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中建立各类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确保兽药产品和相关人员的可追溯性。应当及时清查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假劣兽药,并做好记录。

购进兽药时,应当采购合法兽药产品,必须对生产企业的资质和兽药品种的合法性及质量情况进行审核。

2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接销售兽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直接销售的兽药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擅自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兽药经营企业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兽药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拆零销售原料药的,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违反《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执业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十三、违反《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兽药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提示语的;

(二)兽用处方药与兽用非处方药未分区或分柜摆放的;

(三)兽用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的;

(四)兽医处方笺和兽用处方药购销记录未按规定保存的。

十四、持有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兽药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情节严重的”规定处理,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生产的兽药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添加人用药品等农业部未批准使用的其他成分的;

(二)生产的兽药擅自改变组方添加其他兽药成分累计2批次以上的;

(三)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用疫苗,或生产未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其他兽药产品累计2个品种以上或5批次以上的;

(四)生产假兽药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

(五)兽药经营者未审核并保存兽药批准证明文件材料,6-

第二篇:兽药经营单位告知书

兽药经营单位告知书

各兽药经营单位:

为加强我市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和兽药安全使用,规范兽药经营市场,保障兽药产品质量,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特作如下告知:

应遵守的规定:

一、经营兽药的单位,应当符合农业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SP)条件和要求,并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

二、未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也未申请的兽药经营单位,不得从事兽药经营活动,通过兽药GSP检查验收后,方可从事兽药经营活动。

三、兽药经营单位购进兽药时,应当采购合法兽药产品。不得采购并销售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产品,不得采购并销售无兽药进口注册证书号的进口兽药。并对供货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能力、质量信誉和产品批准证明文件进行审核。

四、兽药经营单位购销兽药,应当建立购销记录。

五、兽药经营单位须定期对所经营的兽药进行清查,及时处理不合格兽药,并填写《兽药清查记录》。

六、禁止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禁止将兽用原料药拆零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七、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不得经营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必须与供货企业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不得经营许可证副本范围外的产品。

相关法律责任:

一、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或虽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劣兽药的,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兽药和所得,并处违法经营兽药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货值无法计算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经营假、劣兽药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经营活动。

二、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经营活动。

三、买卖、出租、出借兽药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拆零销售原料药的,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兽药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兽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兽药或者生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兽药冒充合格的兽药,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七、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兽药经营单位应组织质量管理等相关人员定期学习有关兽药经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高守法意识,依法开展兽药经营活动,保障兽药经营活动合法,保证兽药使用的安全,促进我市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篇:兽药饲料经营规范告知书

兽药饲料经营规范告知书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兽药饲料经营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经营假伪劣兽药饲料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切实加大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动物源性饲料产品经营和使用的监管力度,促进兽药饲料行业健康发展,现就兽药饲料经营条件告知如下:

一、经营兽药饲料企业应取得《经营许可证》,并遵守《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二、兽药饲料经营企业必须具备固定经营场所和仓库,且布局合理,经营场所和仓库的设施设备应当齐备、整洁、完好,并根据兽药饲料品种、类别用途等设立醒目标志。

三、兽药饲料经营企业的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应当熟悉兽药饲料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备相应兽药饲料专业知识或取得相关学历证明。

四、兽药饲料经营企业应当具备质量管理体系、管理制度,相同批次兽药饲料须具有相应的质检报告。

五、兽药饲料经营企业严禁经营禁用、假劣和违反规定的兽用生物制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饲料、各种饲料添加剂。

六、兽药饲料经营企业经营禁用、假劣和违反规定的兽药饲料,责令其停止经营并没收不合格的兽药饲料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兽药饲料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违法经营、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苏丹红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一经查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八、兽药饲料经营企业应具备完整的台账、采购、入库、销售、出库、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饲料的记录,记录必须详细清楚,不得随意涂改、伪造和变造记录。

九、兽药饲料的陈列与储存必须按储存条件存放,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兽药饲料应具有明显的识别标识。

十、兽药饲料企业应当向购买者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指导购买者科学、安全、合理使用。

长武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二0一一年四月六日

第四篇:山东依法依规经营兽承诺书

山东省依法依规经营兽承诺书

篇一: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承诺书 融资性担保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承诺书

一、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

二、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主,以中小企业和“三农”为主要服务对象。

三、不虚假出资,不抽逃资本金,不超比例进行对外投资。

四、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对外发放贷款,不受投资人委托对外发放贷款或对外投资。

五、不将资本金存入股东及关联账户,或运用股东资金进行理财,不超担保业务包办股东的投资行为。

六、不超出经营范围进行夸大宣传或虚假宣传。

七、不挪用客户保证金或用于向银行缴纳保证金,担保责任解除后及时将客户保证金退还客户。

八、如实向监管部门报告经营情况,提供信息资料和财务报表,不编报虚假数字,不造假账。

九、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融资性担保市场正常秩序,同业间不搞非法竞争或不正当竞争。篇二:临时用地依法依规使用承诺书doc 附件2 临时用地依法依规使用承诺书

松江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承诺人(单位或个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我(单位或个人)向区规土局申请办理临时用地 ㎡,土地座落:,用途:,就临时用地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以上临时用地面积,我(单位和个人)承诺不建盖任何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期内,如遇国家建设、公益事业需要,无偿拆 除(迁出)。

二、以上使用面积,我(单位和个人)承诺按规土局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不超占,不改变用途;如有违反,规土局可在不通知我单位的情况下,单方面终止该临时用地审批许可。

三、以上临时用地使用期按照临时用地审批使用期限确定,使用期满后,我(单位或个人)在期满后2个月内自行拆除该地块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需要复垦的自行完成复垦,如仍需使用,在期满前3个月向贵局重新申请办理临时用地使用手续;如使用期满未拆除,也未重新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自愿按违法用地接受处罚(依法拆除并处罚款),缴纳给所在镇(街道、园区)政府的复垦保证金毋须退还。

四、该承诺书一式三份,由承诺人执一份,区规土局管理部门执一份,所在镇(街道、园区)政府管理部门存一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承诺人(单位或个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篇三:依法依规使用农药承诺书

依法依规使用农药承诺书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进一步增强农药使用质量安全意识,规范农药使用,切实保障农业生产用药、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本单位(个人)郑重承诺:

一、严格自律,诚信守法。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国家相关农药管理规定,牢固树立法律责任意识。做到遵章守法,诚信经营,恪守合同,反对欺诈和弄虚作假行为,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健全制度,强化管理。建立健全农药采购、使用档案记录和农药处方制度,确保不购买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不在蔬菜、水果、茶叶和中药材中使用禁止在这些作物中使用的农药,不超出农药登记范围用药、不随意加大用药量和用药次数,确保农产品中农药残留不超标。

三、严格把关,保证质量。严格按遵守农药安全使用间隔期采收,建立农产品采收上市前检验制度,采取自检或送检方式,对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农药残留进行检验,严禁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出场上市,严把出场关,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接受监督,承担责任。深入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内容,自觉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广大农民和全社会的监督,积极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检查,自觉承担生产单位作为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坚决抵制违规使用农药行为,共同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202_ 年月日

第五篇:依法经营依规治企的若干意见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经营依规治企的若干意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的总目标。国务院国资委明确提出“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推动发展”、“打造法治央企”的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工作要求,加强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依法经营和依规治企工作,加快实现“建成国际一流航天防务公司”发展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立足“国际一流航天防务公司”及“智慧企业平台” 建设,积极贯彻“制度化管理、程序化运行、特殊事项特殊处理”的管控理念,强化法治思维,实现依法经营、依规治企目标。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组织对依法经营、依规治企的统一领导;坚持发挥全体干部职工的主体作用;坚持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经营、依规治企与以德治企相结合。

(三)总体目标。全面强化法治思维,把集团公司建设成为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法人治理结构完善、法规制度体系完备、经营活动合法合规、法治工作水平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优秀企业。

二、筑牢依法经营、依规治企思想基础

(四)完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法律部门统筹策划、业务部门各负其责、干部职工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积极发挥宣传机构、工会、团委、群众团体的协同作用,深入开展“国家宪法日”、“普法宣传月”、“预防法人单位违法”等宣传教育活动,广泛进行案例普法教育,强化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引导全体干部员工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五)完善领导干部法律及规章学习制度。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发展、转型升级、二次创业的能力水平。建立完善集团公司党组中心组与各级单位党委中心组学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建立完善中层领导干部定期法律及规章学习制度。法治教育课程纳入党校培训及领导干部、后备干部以及高中级管理人员常设培训项目,课时占总培训课时的10%以上,学习成绩作为学员毕业(结业)评定的重要依据。

(六)加强关键岗位人员法律及合规专项培训。利用3~5年时间,完成对各单位职能部门中层以下管理人员法律及合规知识集中培训。对于投资融资、招标投标、合同管理、销售采购、— 2 — 资产处置、工程建设、人力资源等业务领域的关键岗位人员,由教育培训部门统一组织开展法律及合规岗前培训或定期轮训。

三、强化依法经营、依规治企的制度基础

(七)加强规章制度体系顶层设计。结合智慧企业平台建设,加强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体系的统筹规划,推动所属单位规章制度的系统化、简明化。进一步发挥制度体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按照现代企业治理要求,建立层次清晰、简明有效的规章制度体系,保证制度内容纵向衔接、横向不漏不重。

(八)加强重点业务领域制度建设。强化混合所有制改革、国际化经营业务、创新业务的合规管理。重点健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经营质量、加强风险防范和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完善人才管理、考核评价、惩防监督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加强激励创新、改革改制、军民融合及上级重点关注规章制度的建设。

(九)建立完善规章制度自适应机制。建立法律事务机构统筹安排、自查与抽查有机结合、适当引入第三方评价的制度改善机制,开展制度审计,监控、评价制度执行效果,发现制度缺陷并作为整改输入项,保障制度规定符合管理需求。推进规章制度融入智慧企业运营平台,支撑自适应运行体制机制建设。

四、加强重要环节的依法经营

(十)重大决策全面实施合法性审查。实行“出台重大决策先问法”,落实重大决策100%合法性审查要求,将合法性审查确

— 3 — 定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各决策机构不得审议通过。严格决策过程的法律意见记录,决策记录中要有法律意见记录专栏。

(十一)招标投标环节严格依法操作。建立完善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管理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集团公司要求招标的基建、设备、物资和服务采购等项目,要严格履行招标程序,禁止擅自变更招标方式。依法依规参加投标,公平参与竞争,有效防范违规风险。

(十二)依法强化合同全过程管理。逐步建立法律部门合同归口管理机制,强化合同签订授权机制,完善合同台帐制度,严格杜绝未经授权签订合同。严格合同100%法律审核,做到“应审必审”,除与总装备部、各大军兵种签订的总体合同外,各类主要业务、重复性业务应使用经法律部门审定的合同范本,控制风险水平。在新业务领域进行大额交易前,业务部门应会同法律部门、风险管理部门评估风险,并形成评估报告。重大合同起草应有法律部门全程参与,并建立规范的合同评审机制。加强对交易对象的资信调查,建立“黑名单”(禁止交易对象)和“灰名单”(限制交易对象)制度。强化合同执行控制,定期核查,及时清收并保留法定凭证,资信恶化客户的欠款应及时转由法律部门采取法律手段追讨。

(十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预警工作机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对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 — 4 — 的行为坚决采取法律措施予以打击。加强知识产权的合法使用,引进、使用外部知识产权时应进行严格的合法性审查,防止形成重大法律风险。完善智力成果登记档案,并科学选择适当的保护方式,防止企业知识产权流失。

五、完善内部运营的依规治理

(十四)加强内部管控机制建设。按照“制度化管理、程序化运行、特殊事项特殊处理”的管理要求,强化内部管理的制度化、程序化,正常管理事项要严格依照制度规范化运行,特殊事项要依最优化原则处理,并加强过程控制。各项内部控制措施要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并满足技术、管理、商业模式创新需求。

(十五)完善国有资产运作及处置程序。健全国有资产运作及处置管理制度,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完善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目录,并依据服务质量动态调整。严格执行评估报告备案机制。国有资产对外转让交易条件设置应当合法、公平,并在产权交易机构内进行。员工持股、股权激励、企业改制方案应当进行合法、合规论证并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及报批程序。资产证券化、重组并购等事项应当由律师事务所、本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共同进行合法、合规论证。

(十六)加强财务收支合规审核。对不符合财经法规及内控制度要求的资金收付事项一律不予办理。未经授权签订的合同、未经过法律审核的合同、未按法律法规和批复文件以及规章制度履行招标程序的合同、未提供决策文件的捐赠项目等,均不得办

— 5 — 理资金支付手续。

(十七)完善人事管理及问责机制。完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做好劳动、人事管理工作。处理涉及劳动、人事关系事项应规范、慎重,复杂及群体性事项应进行合法、合规论证,避免或减少发生重大劳动人事争议。强化完善问责机制,建立问责全过程记录制度,问责事项要公开透明,问责处理要规范有据。

(十八)完善员工参与环节规范管理。依法保障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并符合法定比例。落实职工董事工作制度,保障职工董事正确履行职责,完善职工董事工作评价机制。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依规落实信息公开,依法应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十九)健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健全职工群众诉求表达机制、协调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引导和支持理性表达诉求、依照法律规定和正常管理途径维护权益。完善信访登记制度,明确分级受理范围,规范信访处理流程,建立首办负责制,完善督查督办及考评机制,合理合法依规处理信访事件。

六、加强法律工作体系建设

(二十)推动法律事务融入经营管理全链条。严格执行、深化实施重大经营决策、规章制度、经济合同100%法律审核,把重要改革、创新业务、政府关系处理、企业重要信息发布等事项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建立统一完善的集团公司法律管理信息系统,使法律审核成为经营管理的刚性约束,有效实现法律风险防 — 6 — 范的全覆盖。

(二十一)切实加强总法律顾问配备。深入推进总法律顾问制度建设,集团公司三级及以上重要单位应全部配备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聘任前向上一级单位备案,由于特殊情况无法或无需配备总法律顾问的须报集团公司审批同意。深入推进总法律顾问的专职化和专业化,力争到202_年,集团公司及所属重要二级企业普遍实现总法律顾问专职化。

(二十二)加强法律顾问队伍建设。着力培养具备较高政治素质、较强业务能力、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高端法律人才。建立法律队伍动态平衡机制,不断提高法律顾问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深入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法律顾问评聘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直接评聘不少于200名法律顾问。适时推行公司律师制度。力争到202_年,法律工作人员总人数不低于全员总人数的3.5‰,持证上岗率不低于90%,打造一支适应集团公司发展需要、与国际法律同行能力相当的职业化队伍。

(二十三)加强法律事务机构建设。法律事务机构设置方案应根据法律服务需求提出,并经上一级单位审定后实施。经营规模大、市场化程度高、经营领域法律风险大的重要单位,必须设置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适应集团公司“走出去”的需要,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快向境外延伸,到202_年,境外重要子企业、境外重大经营项目应当聘用法律服务机构或配备法律顾问。

(二十四)健全法律业务协作机制。加强法律业务统筹管

— 7 — 理,形成覆盖全系统、适应管控需求的法律协作体系,逐步实现法律事务机构间信息、业务、人员的沟通和交流,实现相同业务领域、相近区域间法律资源共享。建立以集团内部法律顾问为主体、吸收外部法律专家和律师参加的咨询专家库。深化实施外聘律师名录制度,与重点法律服务机构建立长期稳定合作关系。建立以招标制为核心的律师服务选择机制,建立律师服务黑名单制度。

(二十五)完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机制。要善于利用法律手段,及时妥善解决法律纠纷案件,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完善纠纷预警、案件上报、后果评估、信息披露等工作制度。加强诉讼案件的统一协调和处理,建立案件督办制度,实行案件主办负责制。

(二十六)开展法治管理对标研究。把国际一流航天防务公司依法经营、依规治企的水平作为集团公司对标重要参考,结合集团公司发展需要和管理特点进行相关指标对标研究,借鉴其管理理念、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责权限、管理模式、方式方法等方面的先进、可行做法,加快完善法治管理工作体系,提高法律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二十七)加强工作资源保障。完善依法经营、依规治企工作的保障机制,在业务支持、经费预算等方面,切实保障各项工作资源配备合理。各单位依据上级单位布置的法治工作任务和自身实际需求充分、合理编列财务预算,切实保障法治工作专 — 8 — 项经费。

七、加强法治工作评价与责任追究

(二十八)完善法治工作业绩考评机制。完善法治工作纳入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的方式和内容,把依法经营、依规治企成效作为法治工作专项考核的重要内容,把重大法律风险事项的防范情况作为单位经营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二十九)建立健全违法违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违法违规决策责任追究机制,对未按规定决策程序擅自决策、决策内容违法违规、决策存在重大失误或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追究决策机构负责人责任。健全重大法律风险防控责任追究及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问责制度,建立法律审核采纳情况及责任倒查机制,重大经营决策未经法律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采纳正确法律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重大经营决策经过法律审核但因重大失职未发现严重法律漏洞,或者出具错误法律意见,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追究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责任。

(三十)注重发挥保障监督合力。发挥审计监督、纪检监督、行政监察、巡视工作、群众监督、干部管理的综合治理作用。各单位以及各业务部门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列入日常监督范围,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健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机制,审计部门对科研经费、固定资产投

— 9 — 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实行审计全覆盖。“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和决策记录要列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重大责任事件要纳入保障监督体系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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