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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保密协议

测绘保密协议



第一篇:测绘保密协议

测绘成果使用保密协议

提供方(甲方): 使用方(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双方在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甲方提供的测绘成果秘密保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使用方使用的测绘成果名称、范围、数量及用途:

1、测绘成果名称:

2、范围及数量:

3、使用用途:

二、使用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使用方必须根据测绘成果的密级,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防泄密。

(二)使用方仅限于在本单位范围内使用测绘成果,不得扩展到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同级其他单位或者其他人。

(三)使用方对使用的测绘成果不拥有复制、传播、出版、翻译成外国语言等的权利,除使用方申请的使用用途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测绘成果的任何格式或者任何复制品视同原始测绘成果。

(四)使用方不得利用测绘成果编制出版其他地图。

三、提供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提供方应当及时向使用方提供测绘成果,同时提供测绘成果使用的有关说明。

(二)提供方不承诺对所提供的测绘成果中可能存在的与现实的某种不一致或者缺陷进行修改。提供方不因该成果本身的瑕疵而对使用方所造成的任何后果承担任何责任。

四、违约条款:

(一)提供方违反列表中关于提供数据的内容、时间等约定,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补救。

(二)使用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除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外,提供方将终止其使用权,并收回所提供的测绘成果及相关资料。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持一份。

附:测绘、保密法律、法规有关条款

提供方(盖章): 使用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代理人(签字): 法人代表或代理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附:测绘、保密法律、法规有关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条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有关条款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按以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以发生重大测绘成果泄密事故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按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对未经提供测绘成果的部门批准,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可以并处罚款。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丢失保密测绘成果,或者造成测绘成果泄密事故的:

(二)未按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对外提供未公开的测绘成果的;

(三)测绘成果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致使测绘成果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擅自提供未公开的测绘成果的:

(四)测绘成果丢失或者泄密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对造成测绘成果丢失或者泄密事故不查处的单位负责人。

三、《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有关条款

第二十二条 公开地图应当由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地图出版权的出版社出版。

编制、印刷保密地图和内部地图的单位,应当具备保密工作部门规定的保密条件。保密地图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出版、发行和展示。

第二十三条 出版或者展示未出版的四川省行政区域界线地图(含插图和示意图),在印刷或者展示前,应当将试制样图报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单位或个人送往境外出版、印刷、展示的地图,在印刷前,应当将试制样图报送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四条 影视、互联网和各类出版物中出现或者在公共场所展示的绘有中国版图的示意图,加工、制作各种涉及中国版图示意图的地图图形产品,当事人应当事先将底图或样图按国家有关规定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八条 需要使用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目录中测绘成果的单位,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使用手续。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仅有测绘成果目录的,应当到测绘成果提供单位办理使用手续。

测绘成果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未经测绘成果所有者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第三十条 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未公开测绘成果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保密测绘成果应当妥善保管,严禁转借或者转让。未经批准,不得销毁、复制。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测绘成果所有者同意,将其测绘成果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第二篇:测绘成果保密协议(范本)

****(项目名称)涉密测绘成果保密协议

为加强****(项目名称)中涉密资料的管理,确保数据安全保密,防止发生丢失、泄密事件,防范非法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协议。

一、本协议所述“使用方”为*******(数据使用方名称)

二、本协议所述“保密资料”,包括:(下方列举保密资料内容)

三、使用方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文件的要求,对保密资料进行有效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四、使用方为基础测绘成果的直接使用者;使用方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基础测绘成果。未经主管部门的书面许可,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包括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提供基础测绘成果。用户若需委托第三方从事批准用途的应用开发,应与第三方签订相应的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实施有效监督和销毁。第三方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用户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须依法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使用方为保密资料的安全管理者。使用方不得将保密资料用于****(项目名称)业务以外的工作;不得以商业目的使用该资料或者开发和生产其他产品;使用方可根据需要对资料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

和对数据格式进行转换,但未经许可,不得将修改、转换后的数据对外发布和提供;使用方不得将提供的有关资料在计算机互联网上传输、登载。

五、保密资料在使用方存放设施与条件应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使用方要建立完善的资料保密内部管理制度;经批准复制的载体要进行编号与登记,按同等密级进行管理;涉密计算机系统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批准使用手续,严防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六、使用方有责任和义务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所属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一旦发生泄密涉密事件,使用方负全部责任,情节严重的,资料提供部门将报请上级有关机关批示处理。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贰份,分别由******(数据提供方)、*******(数据使用方)存档备查。

管理方(签章):

批准人: 负责人(签字):

使用方单位(签章): 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年 月 日

第三篇:保密测绘成果

202_年保密测绘成果检查工作总结

陇南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落实贵局陇国土资发【202_】162号文件精神,我局测绘管理办公室按照通知要求的检查范围和内容,要求测绘成果使用单位认真进行自查,确保保密测绘成果安全,纸质地图的完整及良好的保存。测绘成果使用单位进行了实地抽检,共检查1:50000比例尺地形图20幅,用于旅游规划,纸质地图保存良好,无缺失。

我局在保密测绘成果检查中主要针对涉密测绘成果存储、保管、使用等重点环节进行。一是涉密测绘成果的使用情况。主要包括测绘成果的台账管理,复制、转让及转借测绘成果的管理,涉密测绘成果及衍生产品的保密管理,委托第三方时的涉密测绘成果管理及公开使用涉密测绘成果的管理情况等。

二是存储和处理涉密测绘成果设备管理情况。主要包括是否与互联网物理隔离,技术防护是否规范,是否违规使用了无线功能的设备,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管理及涉密计算机、涉密办公设备、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维修、销毁的管理情况等。

三是涉密测绘成果保密管理情况。主要包括测绘成果保密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核心涉密人员的岗位培训情况,涉密测绘成果保管、使用场所等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防护措施及泄密事件查处、报告和补救制度执行情况等。

检查发现,近年来,测绘成果在助推各行业事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测绘工作的重要性引起了全社会的重视,成果使用单位的保密工作软硬件管理设施有了大幅度改善,保密意识、责任意识有所提高,但也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制度没有完全落实、硬件设施不符合要求、成果复制、扫描等普遍问题。本次检查对于管理部门了解成果使用单位保密工作现状、发现存在的问题、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单位对保密测绘成果重要性认识、进一步完善措施、加强管理、确保成果安全方面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文县国土资源局测绘管理办公室

第四篇:测绘保密责任书

测绘保密责任书

1、测绘工作保密责任书

为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国家和本公司涉密资料失、泄密事故发生,本部门特制订测绘工作保密责任书,具体规定如下:

一、所有从事测绘工作的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规、规定,保护和维护国家及本公司的涉密资料安全。

二、严格执行涉密资料(地形图)拷贝管理制度。凡拷、阅地形图的必须进行登记并妥善保存,拷贝载体必须采用公司加密U盘。

三、加强电子资料归档管理,采用专门的计算机(服务器)进行储存,计算机登陆密码每周换一次。

四、光盘、纸质资料等,要及时交由公司档案室进行存档管理,做好相关资料交接手续。

五、加强计算机安全管理。部门内使用的计算机(除服务器以外)每个月换一次登陆密码,内部传阅资料采用公司加密U盘进行。

六、要保管好秘密文件、图纸、资料,不得随便将机密档案资料带回家中或公共场所。

七、增强保密意识,加强保密教育,防止资料丢失和泄密事件发生。

2、测绘成果保密责任书

为全面加强测绘成果及档案的保密工作,确保涉密测绘成果的安全保密,防止发生丢失窃密时间,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情况,特签订本责任书,请责任人认真阅读本责任书并签字确认。

责任人职责

一、责任人已被告知并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文件的要求,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二、责任人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接项目及涉密测绘成果的有关资料,未经项目承担单位的书面许可,责任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包括上级单位)提供。

三、未经授权,责任人不得泄露所参加项目的内容(如:检验单位、检验内容、检验过程、检验结论等),以确保相关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四、责任人从事和掌握技术秘密均不得非法或私自披露、转让。

五、如违反本保密责任书,责任人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六、本责任书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管理机构责任人各执一份。

管理机构:

责任人签名: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3、测绘资料保密责任书

测绘成果资料属国家涉密资料,受国家法律保护。为加强对测绘成果资料的管理,杜绝泄密、失密事件的发生,增强保密意识和保密工作的责任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规的精神,保障测绘成果资料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学校的发展服务,特对使用测绘成果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签订测绘成果资料保密责任书。

⒈使用方对测绘资料承担保密责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指定专人保管,严格本项目使用范围,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严禁在不涉密的计算机上使用;

⒉对使用的测绘资料应在许可使用范围内使用,使用完毕,及时到提供方办理归还手续;

⒊使用方和保管人因人事变动等原因,需更换保管人员时,新、老人员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⒋本责任书一式两份,提供方、使用方各执一份。

第五篇:测绘保密责任书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编号:001 为加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安全保密,促进成果合法、有效利用,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防范非法使用行为,请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申请使用单位认真阅读本责任书并签章确认。

一、本责任书所述“主管部门”为提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用户”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单位;提供的“基础测绘成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所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基础测绘数据、信息、图件及相关技术资料等。

二、用户已被告知并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文件的要求,对基础测绘成果进行有效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三、用户为基础测绘成果的直接使用者;用户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基础测绘成果。未经主管部门的书面许可,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包括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提供基础测绘成果。用户若需委托第三方从事批准用途的应用开发,应与第三方签订相应的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实施有效监督和销毁。第三方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用户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须依法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基础测绘成果存放设施与条件应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

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建立完善的测绘成果资料保密内部管理制度;经批准复制的秘密载体要进行编号与登记,按同等密级进行管理;涉密计算机系统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批准使用手续,严防失泄密事件的发生。用户单位被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将基础测绘成果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五、利用基础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基础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

六、用户有责任和义务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所属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并支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的基础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工作。

七、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对此之前或之后领取的所有基础测绘成果,承诺按此责任书执行。

八、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分别由主管部门、用户存档备查。

基础测绘成果申请使用单位(签章)法人(签字):

经手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1 —篇二:测绘工作保密责任书

测绘工作保密责任书 为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国家和本公司涉密资料失、泄密事故发生,本部门特制订测绘工作保密责任书,具体规定如下:

一、所有从事测绘工作的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规、规定,保护和维护国家及本公司的涉密资料安全。

二、严格执行涉密资料(地形图)拷贝管理制度。凡拷、阅地形图的必须进行登记并妥善保存,拷贝载体必须采用公司加密u盘。

三、加强电子资料归档管理,采用专门的计算机(服务器)进行储存,计算机登陆密码每周换一次。

四、光盘、纸质资料等,要及时交由公司档案室进行存档管理,做好相关资料交接手续。

五、加强计算机安全管理。部门内使用的计算机(除服务器以外)每个月换一次登陆密码,内部传阅资料采用公司加密u盘进行。

六、要保管好秘密文件、图纸、资料,不得随便将机密档案资料带回家中或公共场所。

七、增强保密意识,加强保密教育,防止资料丢失和泄密事件发生。篇三:《涉密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编号:

为加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管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确保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安全保密,促进成果合法、有效利用,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防范非法使用行为,请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申请使用单位认真阅读本责任书并签章确认。

一、本责任书所述“主管部门”为提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用户”为涉密基础测绘成果的使用单位;提供的“基础测绘成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所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基础测绘数据、信息、图件及相关技术资料等。

二、用户已被告知并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文件的要求,对基础测绘成果进行有效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三、用户为基础测绘成果的直接使用者;用户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基础测绘成果。未经主管部门的书面许可,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包括所属系统和上级、下级或者同级其他单位)提供基础测绘成果。用户若需委托第三方从事批准用途的应用开发,应与第三方签订相应的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实施有效监督和销毁。第三方为外国组织和个人以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用户应当履行对外提供我国测绘成果的审批程序,须依法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基础测绘成果存放设施与条件应符合国家保密、消防及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建立完善的测绘成果资料保密内部管

理制度;经批准复制的秘密载体要进行编号与登记,按同等密级进行管理;涉密计算机系统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批准使用手续,严防失泄密事件的发生。用户单位被撤销或合并时,应当将基础测绘成果移交给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或上级机关,并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五、利用基础测绘成果开发生产的产品,未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其秘密等级不得低于所用基础测绘成果的秘密等级。

六、用户有责任和义务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所属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并支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的基础测绘成果保密检查工作。

七、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对此之前或之后领取的所有基础测绘成果,承诺按此责任书执行。

八、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分别由主管部门、用户存档备查。

基础测绘成果申请使用单位(签章)法人(签字):

经手人(签字):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1 —篇四:测绘资料保密责任书

测绘资料保密责任书

测绘成果资料属国家涉密资料,受国家法律保护。为加强对测绘成果资料的管理,杜绝泄密、失密事件的发生,增强保密意识和保密工作的责任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规的精神,保障测绘成果资料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学校的发展服务,特对使用测绘成果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签订测绘成果资料保密责任书。

⒈使用方对测绘资料承担保密责任,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指定专人保管,严格本项目使用范围,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转借;严禁在不涉密的计算机上使用;

⒉对使用的测绘资料应在许可使用范围内使用,使用完毕,及时到提供方办理归还手续;

⒊使用方和保管人因人事变动等原因,需更换保管人员时,新、老人员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⒋本责任书一式两份,提供方、使用方各执一份。

附表: 篇五:测绘单位保密责任书

测绘成果保密责任书

为全面加强测绘成果及档案的保密工作,确保涉密测绘成果的安全保密,防止发生丢失窃密时间,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情况,特签订本责任书,请责任人认真阅读本责任书并签字确认。

责任人职责

一、责任人已被告知并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文件的要求,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二、责任人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接项目及涉密测绘成果的有关资料,未经项目承担单位的书面许可,责任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包括上级单位)提供。

三、未经授权,责任人不得泄露所参加项目的内容(如:检验单位、检验内容、检验过程、检验结论等),以确保相关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四、责任人从事和掌握技术秘密均不得非法或私自披露、转让。

五、如违反本保密责任书,责任人愿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六、本责任书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管理机构责任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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