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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43号文到43号文,银行还能不能给地方融资平台贷款?[共5篇]

从43号文到43号文,银行还能不能给地方融资平台贷款?[共5篇]



第一篇:从43号文到43号文,银行还能不能给地方融资平台贷款?

从43号文到43号文,银行还能不能给地方融资平台贷款? 导读:

1、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

2、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

3、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

这三个条件,也是202_年43号文,放开银行对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条件。

第一个43号文是指国发[202_]43号文,文件的名称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发文时间是202_年9月21日。

这个文件剥离了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平台公司的融资渠道只能是:

1、采用PPP模式;

2、地方政府发行债券。

第二个43号文是指银监发[202_]43号文,文件的名称是《关于银行业支持重点领域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文时间是202_年8月10日。

这个文件允许银行对于平台公司承担的重大工程项目发放贷款。

两个文件前后差不多1年时间,但在对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态度上,有很大的不同。

银行能不能给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 202_年43号文的表述是:

“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对在建项目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应主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和地方政府债券解决后续融资”。

202_年43号文还特别提到“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相当严厉!

而202_年43号文的表述则是:

“对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融资平台公司,对于其承担的重大工程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予以信贷支持”。

对于什么是“重点领域重大工程项目”,202_年43号文则没有明确,只在文头说,发文的目的是为了推进“一带一路”、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等国家重大战略的实施,在文后提到:“发改部门加强对重大工程项目的规划和指导,建设一批、核准一批、储备一批”,“进一步健全项目清单,搭建重大工程项目信息平台”。

这是不是说,上了发改部门的重大工程项目清单的,就算“重大工程项目”,银行就可以贷款?

哪一级的发改部门呢?省级的可不可以?地市级的呢?口子要开多大?

至于重点领域,如果援引国发〔202_〕60 号《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的表述,那可是“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范围可是大了去了。

国发60号文的权威性毋容置疑,因为它是国发。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政策,在这一年间,发生的变化是渐进的。

202_年5月11日颁布的国办发[202_]40号文,首先放开了融资平台“在建项目的存量融资”。

此文明确了融资平台的概念:“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也就是说,融资平台的认定指标有两个:政府出资设立、且承担政府融资功能。

“在建项目”是指:在202_年9月21日之前,已经完成核准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存量融资”则是指:在202_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借款合同并已放款,但合同尚未到期的授信。

对于融资平台的“在建项目的存量融资需求”,银行要继续按合同发放贷款,不得盲目抽贷、压贷、停贷。

从违规提供融资要追究责任,到此文对银行盲目停贷要打板子-----态度已经有所变化。

但是,国办发[202_]40号文仍然强调,对于在建项目的增量融资需求,应通过PPP模式和发行政府债券解决。

不过,关于PPP模式中,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角色,政策态度也很快发生了变化。

在第一个43号文颁布之后,财政部紧接着发布的《PPP操作指南》中规定:“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控股国有企业”。

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控股国有企业。——这一规定是有道理的。因为,中央政府本轮推行PPP模式的目的之一,就是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的积极性,并形成对地方政府的约束,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是平等的契约关系,而本级政府的融资平台则起不到这样的作用——它与地方政府签订的协议基本等于自己跟自己签协议。

但是,这一规定,在202_年5月17日下发的国办发[202_]42号文中,已经松绑:当地的地方融资平台,可以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当地的PPP项目,只是,这个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条件就是:

1、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

2、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

3、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

这三个条件,也是202_年43号文,放开银行对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条件。

至于前后两个43号文,为什么出现这么大的转变?前一个43号文出台的时机是否合适,后一个43号文出台有什么必然性,我在前面的文章中都有分析预测,也被现在证明是正确的。

其实,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政策,是应有之义。在商言商,我们需要做的,只是前瞻性地预测,把握政策机会,防范合规风险。

不能简单地认为,从43号文到43号文,是一个轮回。毕竟,202_年43号文,银行可以贷款的对象是转型后的前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如果转型到位,它们已经不是融资平台了。

需要提示的一点是,我在前面的文章中说过,银行要做好PPP授信业务,就必须给政府提供有技术含量的服务,并紧盯财政局。现在要加一句了:还要紧盯发改委。因为,假如,后一个43号文,以各地发改委的清单,作为判别“重点领域重大工程项目”的依据,那么银行信贷部门,现在就得赶紧去发改委,第一时间了解哪些项目可以进清单,以便掌握营销先机。

附:中国银监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银行业支持重点领域重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2_〕43号 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协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各项工作要求,持续推进“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等重大战略的实施,切实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国家重点领域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支持作用,促进经济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文件精神,以重点领域重大工程为核心,强化政银企社合作及信息共享,完善工作机制和信贷政策,加强信贷管理和金融创新,全面做好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的金融服务工作。立足银行业金融机构定位和自身优势,主动对接、积极支持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确保重大政策有效落地、金融风险有效防范,推动经济发展提质增效。

(二)基本原则。坚持落实国家战略与商业可持续相结合,坚持推进政策落实与优化金融服务相结合,坚持促进转型升级与金融创新相结合,坚持服务实体经济与防范金融风险相结合。

二、优化信贷管理与政策

(三)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管理层、牵头部门有关职责,强化全行统筹安排,切实落实政策要求,加大推进力度。完善项目管理机制,做好重大工程项目的信贷政策、业务授权、产品创新、资源配置等系统安排。定期收集、主动跟进重大项目建设信息,与项目开展及时、有效对接。

(四)完善差别化信贷政策。制定完善重大工程项目信贷政策,科学设定重大工程项目信贷准入门槛,完善项目评价方法和模型,综合考虑项目所属行业、所处区域及发展的可持续性等因素,实施精细化、差别化的分类管理。

(五)优化信贷流程。进一步提高信贷管理水平,优化重大工程项目的受理审批流程和信贷评审方式,对符合一定条件的重大工程项目开展预评审,提高审批效率。对时效性较强的重大工程项目,可优先安排审批。科学测算项目投资规模和未来现金流回报,根据项目建设和运营周期,合理确定融资业务品种、规模和期限。

(六)增强信贷投放能力。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范围,加快信贷资产流转,盘活信贷存量。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用足贷款核销等政策空间,积极采用市场化手段,多渠道、批量化处置不良贷款,为新增贷款腾出空间。通过贷款重组、发放并购贷款等方式,推动低效企业兼并重组,提高存量资金使用效率。

(七)推行绿色信贷。践行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理念,加强能力建设,积极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强化重大工程项目的绿色低碳化建设和运营管理,有效防范项目的环境和社会风险。

(八)提供差异化金融服务。根据发展定位,有区别有侧重地进行重点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发挥中长期投融资优势,在业务范围内以财务可持续为前提为生态环保、农林水利、中西部铁路和公路、城市基础设施等重大工程提供期限合理、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支持。全国性商业银行要积极发挥网络渠道、业务功能协同等优势,为重大工程项目和核心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引领新兴行业发展。地方法人机构要注重发挥管理半径短、经营机制灵活等优势,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围绕重大工程项目、核心企业的上下游配套行业探索特色化金融服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要发挥业务优势和创新优势,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

三、持续推进金融创新

(九)积极开展信贷创新。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积极开展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实施银团贷款,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提供一揽子综合性金融服务。积极开展银行联合授信,有效满足项目资金需求。

(十)积极创新担保方式。按照《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2_〕60号)的有关精神,灵活运用排污权、收费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林权、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进行抵质押贷款,不断创新担保方式。探索利用工程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允许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

(十一)探索创新融资模式。加强融资模式创新研究,大力发展包括大型成套设备金融租赁等非信贷融资模式,满足重大项目建设融资需求。积极发挥信托功能,支持铁路发展基金募集。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盘活重大项目信贷资产。针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特点,创新金融服务,拓展重大工程建设的融资渠道和方式。对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融资平台公司,对于其承担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或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当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依法合规、审慎测算还款能力和项目收益的前提下,予以信贷支持。

四、加强风险管理与防控

(十二)确保项目建设合规性。贷款发放与支付前,确保项目已正式取得投资、环保、土地、规划、安全生产等主管部门的审批(核准)文件;确保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确保项目实施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

(十三)切实落实还款保障条件。按照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商业化原则自主审贷,全面、深入评估项目风险,严格把关。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以其作为未来还款的主要保障,不得要求地方政府对重大工程项目融资承担还款责任,或提供任何形式的显性和隐性担保。

(十四)做好贷中贷后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发放和使用贷款,坚持专款专用,防止贷款挪用。确定专门项目收入账户,加强对项目收入账户的监测和管理。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进行监测分析,完善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并对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

(十五)推进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密切关注经济金融形势变化,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强化项目全周期风险管理;合理运用担保以及项目收费权、合同收益权、保险权益转让等方式,完善风险缓释机制。防范外部风险与银行内生性风险的传染,防范银行机构表内风险与表外风险的传导。

五、强化监督指导与协作(十六)确保项目建设可持续性。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重大工程项目的规划和指导,建设一批、核准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提高项目投资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对于自身收益不足和经济性不强的重大项目,推动完善项目收益保障机制建设,提高项目经济性。

(十七)加强协调沟通。发展改革部门进一步健全项目清单,搭建重大工程项目信息平台,提高与银行业监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共享的时效性。

(十八)强化同业协作。各银监局要加强指导,推动当地银行业协会牵头,探索建立大额授信联合管理机制,强化银行间在项目规划、项目评审评级、授信额度核定、还款安排、贷款管理及风险化解等方面的合作协调,建立资源共享、运作顺畅、服务高效的同业合作机制,有效防范过度授信、多头授信及集团客户风险。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_年8月10日(来源银监会网站)

第二篇:从43号文到43号文,银行还能不能给地方融资平台贷款?

从43号文到43号文,银行还能不能给地方融资平台贷款?

▲银行信贷知识 ▲贷款案例分析

▲项目评审感悟 ▲行业研究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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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用PPP模式;

2、地方政府发行债券。第二个43号文是指银监发[202_]43号文,文件的名称是《关于银行业支持重点领域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文时间是202_年8月10日。这个文件允许银行对于平台公司承担的重大工程项目发放贷款。两个文件前后差不多1年时间,但在对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态度上,有很大的不同。银行能不能给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202_年43号文的表述是:

“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对在建项目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应主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和地方政府债券解决后续融资”。202_年43号文还特别提到“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相当严厉!而202_年43号文的表述则是:

“对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融资平台公司,对于其承担的重大工程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予以信贷支持”。对于什么是“重点领域重大工程项目”,202_年43号文则没有明确,只在文头说,发文的目的是为了推进'一带一路'、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等国家重大战略的实施,在文后提到:“发改部门加强对重大工程项目的规划和指导,建设一批、核准一批、储备一批”,“进一步健全项目清单,搭建重大工程项目信息平台”。这是不是说,上了发改部门的重大工程项目清单的,就算“重大工程项目”,银行就可以贷款?哪一级的发改部门呢?省级的可不可以?地市级的呢?口子要开多大?至于重点领域,如果援引国发〔202_〕60 号《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的表述,那可是“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范围可是大了去了。国发60号文的权威性毋容置疑,因为它是国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政策,在这一年间,发生的变化是渐进的。202_年5月11日颁布的国办发[202_]40号文,首先放开了融资平台“在建项目的存量融资”。此文明确了融资平台的概念:“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也就是说,融资平台的认定指标有两个:政府出资设立、且承担政府融资功能。“在建项目”是指:在202_年9月21日之前,已经完成核准手续,并已开工建设的项目。

“存量融资”则是指:在202_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借款合同并已放款,但合同尚未到期的授信。对于融资平台的“在建项目的存量融资需求”,银行要继续按合同发放贷款,不得盲目抽贷、压贷、停贷。从违规提供融资要追究责任,到此文对银行盲目停贷要打板子-----态度已经有所变化。但是,国办发[202_]40号文仍然强调,对于在建项目的增量融资需求,应通过PPP模式和发行政府债券解决。不过,关于PPP模式中,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角色,政策态度也很快发生了变化。在第一个43号文颁布之后,财政部紧接着发布的《PPP操作指南》中规定:'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控股国有企业'。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控股国有企业。——这一规定是有道理的。因为,中央政府本轮推行PPP模式的目的之一,就是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的积极性,并形成对地方政府的约束,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是平等的契约关系,而本级政府的融资平台则起不到这样的作用——它与地方政府签订的协议基本等于自己跟自己签协议。但是,这一规定,在202_年5月17日下发的国办发[202_]42号文中,已经松绑:当地的地方融资平台,可以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当地的PPP项目,只是,这个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条件就是:

1、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

2、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

3、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这三个条件,也是202_年43号文,放开银行对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的条件。至于前后两个43号文,为什么出现这么大的转变?前一个43号文出台的时机是否合适,后一个43号文出台有什么必然性,我在前面的文章中都有分析预测,也被现在证明是正确的。详见《新来的领导是否押对了宝?》、《棋,本来是这样下的———谈'贷存比'、股市以及'走出去'》《最惊恐的日子,国家队溃败:我在7月8号那一天》等。在此不再赘述。其实,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政策,是应有之义。在商言商,我们需要做的,只是前瞻性地预测,把握政策机会,防范合规风险。可参见我的《如何看待和防范PPP项目的合规性风险?》不能简单地认为,从43号文到43号文,是一个轮回。毕竟,202_年43号文,银行可以贷款的对象是转型后的前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如果转型到位,它们已经不是融资平台了。需要提示的一点是,我在前面的文章中说过,银行要做好PPP授信业务,就必须给政府提供有技术含量的服务,并紧盯财政局。现在要加一句了:还要紧盯发改委。因为,假如,后一个43号文,以各地发改委的清单,作为判别'重点领域重大工程项目'的依据,那么银行信贷部门,现在就得赶紧去发改委,第一时间了解哪些项目可以进清单,以便掌握营销先机。

第三篇:国发43号文解读:地方债路线图清晰 融资平台改革启幕

地方债路线图清晰

融资平台改革启幕

——关于国发43号文的解读

中国现代集团现代研究院 副院长 王小炆 研究员 王蓬 徐亨玺

10月2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即国发43号文。该《意见》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这不仅关乎地方政府举债偿债问题,还将影响到上万家地方政府平台公司的发展和命运问题。

1、文件内容

《意见》共有七个部分,可以划分为总体要求、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和存量债务处理三个重要方面。

首先,本《意见》的指导思想是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其中最核心的内容是建立规范的债务管理机制,而发挥积极作用、防范化解风险和促进健康发展则是其目的所在。要达到上述目的,需要坚持的基本原则是“疏堵结合、分清责任、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稳步推进”二十字方针。

其次,对于如何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的管理,《意见》也给出了一整套的解决方案,分别是加快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和完善配套制度等四个方面。

通过明确举债主体、规范举债方式、严格举债程序等措施,解决好“怎么借”的问题;通过控制举债规模、限定债务用途、纳入预算管理等措施,解决好“怎么用”的问题;通过划清偿债责任、建立风险预警、完善应急处置等措施,解决好“怎么还”的问题。此外,完善配套制度则从完善债务报告和公开制度、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和强化债权人约束等三个方面,为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机制提供保障措施。

最后,为确保改革平稳过渡,《意见》明确提出妥善处理存量债务,既要确保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又要切实防范风险,并就相关的组织领导工作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如果说,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机制是长效制度,那么消化存量债务,则是解决当前棘手的问题。《意见》还对妥善处理存量债务提出了明确措施:在清理甄别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基础上,一是对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借的债务,以及企事业单位举借的债务中属于政府应当偿还的部分,纳入预算管理。二是对企事业单位债务中不属于政府应当偿还的部分,要遵循市场规则处理,减少行政干预。

2、要点分析 2.1一个机制约束政府负债

《意见》提出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对之前粗放式的政府债务扩张进行约束。

“借”明确了地方政府债务的举借主体和形式。只有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政府才可适度举借债务,市县一级政府举债需要通过省级政府代为举借,政府债务不能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其次,地方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通过发行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解决公益性事业发展的资金问题,此种形式已经非常接近美国市政债。

“用”严格限定了资金用途,并将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地方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政府债务要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硬化预算约束,建立起对违规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

“还”主要明确了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偿债主体和应急机制。明确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在应急机制方面,在地方政府通过变现资源、压缩开支等多渠道筹措资金仍难以自行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明确提出了地方政府要及时上报,本级和上级政府要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化解债务风险,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这种安排,可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盲目扩张。

2.2两个思路解决债务问题

根据截止到202_年6月底的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我国中央政府债务占GDP的比重约20%,而地方政府债务占比则达到32%左右,合计政府负债率约为52%,考虑到202_年6月后的增量债务,当前我国政府负债率正在逼近60%的国际安全警戒线。而地方政府还债的高峰恰恰就是202_年到202_年。另一方面,在当前新型城镇化的背景下,预计到202_年,城镇化建设资金缺口达到42万亿,仍然需要举借大量政府债务。

如何处理存量债务的问题,《意见》给出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就是“置换”。拿什么“置换”什么?如何“置换”?由于之前的《预算法》明文禁止地方政府举债,导致地方政府债务多是间接持有,以平台公司的银行贷款、城投债等形式出现,利率较高,并且正面临偿债高峰。目前,地方政府债务中需要被“置换”的就是这些亟待偿还的债务,尤其是银行贷款。

要“置换”这些债务,在目前的情况下,一个选择是在现有地方政府举债机制下借新债还旧债。当地方政府具有了发行债券的权力以后,就可以直接发行债券,这属于直接融资,利息较低而且期限更长。

“置换”旧债,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有两个好处。第一,降低地方政府融资成本。以低息债务置换高息债务,减轻利息负担。地方政府债券是以地方政府信誉担保的资产,理论上说其风险仅高于国债,但远远低于企业债券。因此,其利率一般也比较低。所以,用地方政府债券置换银行贷款有助于降低地方政府的融资成本。第二,减轻地方政府短期还款压力,解决了今明两年还款高峰的问题。以长期债务置换短期债务,拉长还款期限,减轻目前的短期还款压力。地方政府发行债券时,可以根据其预期收支情况确定债券的期限结构,这就使其可以用期限较长的地方政府债券置换期限较短的其他债务,减轻每年的还款压力。《意见》里明确指出,“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各地区可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以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建设。”

新的建设资金来源问题,《意见》将公益性事业划分为有收益和没有收益两种情况,通过赋予地方政府发债权解决这一问题,没有收益的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有收益的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其次,推广使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解决新的建设资金来源。

2.3三条界限划分责权主体

《意见》明确划分了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平台、政府与市场之间责权利主体间的界限。首先,实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切割。《意见》中明确指出,中央政府不对地方政府债务进行兜底,把中央政府从地方政府债务中隔离开来,避免了地方政府债务危机逼迫中央政府兜底从而转化为国家债务危机的可能性。第二,实现地方政府和平台公司的切割。明确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剥离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第三,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利用市场体系,使资金更好地在部门间、地区间、经济单位间流动,得到有效配置。

3、平台公司未来何去何从

在城市发展的大背景下,作为特定时期中国特色的产物,平台公司自上世纪90年代组建以来,作为政府推进城市建设、改进民生的重要手段,做出了巨大的历史贡献。然而我们清晰地看到其在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尤其在经历202_年的爆发式增长后,规模虚增、负债高、盈利差等问题凸显,潜在的风险也越来越大。近几年的政策走向已趋近明朗,平台公司的路在哪里,做如下解读。

3.1平台公司存量债务处理

《意见》要求“剥离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性债务”,平台公司的“代政府融资”职能将不可持续,意味着平台公司政府融资功能将被逐步剥离,这是中央对地方政府融资行为规范管理的持续,未来平台公司将会进行渐进式地调整、改造。

(1)政府性债务的剥离。对平台公司的既有债务进行分类,按“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平台举债,实际投向公益性项目的债务,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直接偿债责任,按《意见》要求,可依靠省政府代市县级政府发行债券进行置换;由平台公司举债,投向供水供气、垃圾处理等可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准经营性项目的债务,可将债务和资产打包,由地方政府或平台公司作为主体进行PPP社会化运作,引入社会资本,化解债务风险;对于由平台公司自身运营和发展,及与公共服务无关的市场行为而形成的债务,由平台公司自行偿还,政府不承担兜底责任。

(2)增强自身融资能力。《意见》明确“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一直以来银行等资金机构看重的平台公司“政府背景”将逐渐失去价值,政府背书、政府信用等将逐渐失去效用,未来平台公司将作为一般性企业,其融资能力将取决于有效资产、未来盈利能力等。例如江西省202_年9月出台的《江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对平台公司债务,政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说明平台公司债务将不再视作“无风险”。

3.2平台公司的发展转型

平台公司是特殊时期的特有产物,具有生命周期。随着城市建设高峰的过去,某些平台在完成了某个领域的投资建设任务后就应该历史性地退出舞台,要么关闭要么转业成为经营实体。而从改革成本和改革稳定性的角度来看,推动平台公司转型是更佳方案。未来平台公司将会去平台化运营,作为一般性的竞争性和地方性国有企业存在,平台公司应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实现实体化、市场化和规范化转变,参与市场化竞争。

(1)宜涉足的领域

一是产业引导和国有资产管理,即按照地方政府产业布局要求,积极引导政府投资的方向,履行政府投资导向的职能,同时在公用事业、轨道交通、广告经营、能源开发、文化旅游、环保产业、金融服务等方面充分运作,规范企业经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是城市运营管理,即运用市场手段,对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如道路、桥梁等)、城市资源性资产(主要是城市土地)和城市无形资产(如广场、道路冠名权)在内的城市资产开展的多种形式的经营管理活动,以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为目标,充分经营和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发挥平台公司公共产品提供者和公共服务提供者的作用;

三是城市金融服务,城市的持续健康发展离不开银行、金融机构的支持,平台公司作为地方性国有企业应着力打造金融板块,可参股银行与银行联姻,亦可涉足小额贷款、金融租赁、产业投资基金、担保公司等多种金融业态,金融板块将成为一些平台公司未来的经济增长极,不仅能为其盈利能力注入新动力,还能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2)未来的发展路径分析

虽然平台公司目前还无法做到完全撤出公益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但他们发展的脚步正在逐步远离单纯的政府性平台公司。在业务发展方面,平台公司应坚持以基础设施建设为核心,向多元化、跨区域化发展,进一步夯实业务能力,并购和整合将成为平台公司发展的常态,生存下来的平台公司将以新形象和新境界展现在人们面前。

 跨区域发展方向

在平台公司的初步发展阶段,公司的发展主要是在本地完成。而进入转型阶段之后,有能力的平台公司开始实施横向扩张战略。如通过整合城区近郊及各县的各类中小水务公司、房地产公司等,实现规模经济;利用企业在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所形成的如工程管理等各种专用知识、技术,对区域外的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工程代建、工程项目管理等业务。

 多元化发展方向

目前平台公司都在尝试战略转型,一方面随着其所在城市的发展,继续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一级开发业务;另一方面积极投资实体产业,进行多元化发展。大多数平台公司的转型选择依然围绕土地开发相关产业链,进行土地一级二级联动开发。条件成熟时,平台公司可凭借地方政府独特的资源、机遇,大胆进行非相关多元化的拓展,向产业投资、资产管理、金融控股、城市运营、城市旅游等多元化业务转型,不断发展壮大平台经营性业务板块,增强平台自我造血能力,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通过经营收益反哺公益性项目,减轻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

 纵向整合方向

依托平台公司既有的专业能力,积极在供水、污水、垃圾处理、燃气等产业培育立足本地、面向市政公用产业化龙头企业,形成较大规模的集投资建设、运行管理、技术创新产业为一体的集团,带动整个市政公用产业向集团化、集约化、产业化方向健康发展,大型产业化龙头企业对市县的行业性公司兼并重组等将为常态。

3.3平台公司的能力培养(1)理清与政府的关系

平台公司应厘清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根据市场规则,明确平台公司的服务提供商和地方政府的服务购买者关系,同时在债务和平台公司运作方面,对平台公司进行定位。

 债务方面

按照国务院及人民银行、银监会的要求,金融机构对平台公司项目逐个开展重新评审和风险排查,梳理落实贷款项目审批、项目资本金、还款来源和抵押担保情况,地方政府在此背景下应针对平台公司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督导平台公司做到已发放贷款与具体项目挂钩,落实项目资本金,为平台公司减轻债务包袱。 做实资本

政策伊始,地方政府应尽快为平台公司注入有效可变现资产、特许经营权、税收返还等以增加公司现金流覆盖程度,做实资本金,为平台公司市场化运作提供资金基础,实现既有债务与地方财政彻底剥离,也为地方政府职能转型提供保障。

 资产整合与平台重构

对平台公司进行规范和重组,按未来公司的发展定位,对于与业务不相关的公益性资产、享受政策支持的项目等进行剥离,为平台公司减轻运作包袱;同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通过对区域内国有资产和资源的重组和整合,将城市资源和国有资产集中进行归集,全力打造综合性城建融资实业型平台公司,做大业务规模,培养专业能力。在此之上此外,积极探索区域投平台公司的协同发展,尝试区县平台整合和跨地市区域的平台整合。

(2)规范企业运营

 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机构

平台公司需构建产权清晰、权责统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科学管理的法人治理结构,要推动平台公司由事业法人向公司制法人转型,真正确立其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市场化运作。

 优化内部管理,做实管理基础

充分考虑平台公司未来的职能定位、业务板块等,设置合理的组织架构及授权体系,并清晰部门职能、岗位职责分工等,做实平台公司的内部管理架构,提高运营效率。同时,针对集团化运营的平台公司,应结合平台的职能定位、业务发展规划等,对下属参控子公司进行系统梳理并分类,针对性地设计管控模式,充分激活各子公司的发展动力。

 强化人力资源团队建设

做好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多渠道市场化吸引人才,实现各方面人才在管理思想、经验及发展潜力的合理搭配,形成既具有管理能力、又具有发展动力的人才团队。注重人才梯队的培养,确保引进的人才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要求。

 推进平台公司的改制

建立产权机制,通过管理层持股、技术入股、职工持股等手段,推动企业股权多元化和股份制改革,激发内在活力。

4、总结与前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202_年《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了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相关要求。5月20日,国务院转批国家发改委《关于202_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意见的通知》(国发18号文),提出剥离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6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了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总体要求。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预算法》修正案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规范举债的规定。10月2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全面部署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10月8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45号文),根据新修订的预算法部署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切事物都是时代的产物,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和中国城镇化建设的大背景下,地方政府平台公司应运而生,对我国城市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然而时移世易,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在原有财政体系下异军突起的平台公司,在未来财政体系的变革下,将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

虽然前行的道路还需要摸索,但方向已然确定。我们预测,在今年底或明年初,国家将出台政策,全面放开省级地方政府债券的自发自还。此外,国发45号文的出台有着非常强烈的信号指向,因为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我们认为财税体制改革将在今明两年取得决定性进展,并将在202_年基本完成,而对于地方政府性债务的规范管理和平台公司的职能调整,也将配合着调整到位。

当平台公司债=地方政府债=中央政府债的逻辑链条被斩断,地方政府平台公司将失去地方政府的信用背书和土地财政的支撑,独自面对市场的竞争。当然,这个转变不是一蹴而就,可能需要数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去改变。对于政府平台公司而言,在适应国家政策调整的基础上,未雨绸缪,早做谋划,为未来成功转型打基础,这是当务之急。

第四篇: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113)号文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202_年9月28日 环发[202_]113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增强环境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发布、备案、实施、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活动。

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四条 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编制指南等规定;

(二)符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实际;

(三)建立在环境敏感点分析基础上,与环境风险分析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相适应;

(四)应急人员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位;

(五)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明确具体、操作性强;

(六)应急保障措施明确,并能满足本地区、本单位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完整,附件信息正确;

(八)与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应急预案,按照相应的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发布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国家法定节假日、国家重大活动期间的环境应急预案。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者现场指挥机构、环境应急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者解除程序、预警相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臵,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臵、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程序和措施;

(五)后期处臵,包括善后处臵、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等;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预案解释、修订情况和实施日期等;

(九)附件,包括相关单位和人员通讯录、标准化格式文本、工作流程图、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

第七条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品的企业事业单位,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臵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综合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臵预案。

对环境风险种类较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突发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综合环境应急预案。综合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件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内容。

对某一种类的环境风险,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型,编制相应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件特征、主要污染物种类、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臵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臵预案。现场处臵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件特征、应急处臵程序、应急处臵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综合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臵预案之间应当相互协调,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体性活动有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主办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前编制临时环境应急预案。

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中除了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的概况、周边环境状况、环境敏感点等;

(二)本单位的环境危险源情况分析,主要包括环境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三)应急物资储备情况,针对单位危险源数量和性质应储备的应急物资品名和基本储量等。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组织专门力量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并充分征求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意见。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环境应急预案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编制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第三章 环境应急预案的评估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草案编制完成后,组织评估小组对本部门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草案进行评估。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相关行业协会和重点风险源单位代表以及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

第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草案编制完成后,组织评估小组对本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估。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当包括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应急管理人员、相关行业协会、相邻重点风险源单位代表、周边社区(乡、镇)代表以及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

第十四条 环境应急预案评估小组应当重点评估环境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内容格式的规范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以及与其他相关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单位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对应急预案草案进行修改。

第四章 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45日内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体性活动的临时环境应急预案,主办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三个工作日前报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报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环境应急预案评估意见;

(三)环境应急预案的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十七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备材料之日起60日内,对报送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规定并通过评估小组评估的,予以备案并出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不予备案并复函说明理由,由申请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自行纠正后重新报送备案。

第十八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的格式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定。第五章 环境应急预案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作为日常环境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臵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环境安全意识和应急处臵技能。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培训工作,通过各种形式,使有关人员了解环境应急预案的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臵预案。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并积极配合和参与有关部门开展的应急演练。

环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环境应急预案演练结果进行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对环境应急预案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依据有关预案编制指南或者编制修订框架指南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环境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一)本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二)相关单位和人员发生变化或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的;

(三)周围环境或者环境敏感点发生变化的;

(四)环境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认为应当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于环境应急预案修订后30日内将新修订的预案报原预案备案管理部门重新备案;预案备案部门可以根据预案修订的具体情况要求修订预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对修订后的预案进行评估。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应当编制或者修订环境应急预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不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不按规定进行预案备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应当编制或者修订环境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不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或者不按规定进行应急预案评估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不执行环境应急预案,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为确保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处臵,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而预先制定的计划或方案。

环境风险,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或健康)的危险程度。

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环境敏感点,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环境敏感区”的定义。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篇:汴祥发【202_】号文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实施意见

汴祥发[202_] 10号

中共祥符区委

祥符区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实施意见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区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区转移,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和监管已成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切实做好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保障全区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促进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总引领,认真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系列部署要求,以优化农村留守儿童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为目标,以加强政府扶持、动员社会支持为着力点,大力完善公共服务体系,促进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推进

农村留守儿童服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为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必要保障和良好环境。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统筹、部门尽责、基层管理、社会参与、家庭首责体制机制,在全区逐步建立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网络,逐步形成统筹协调、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努力实现留守儿童学业有教、生活有助、监护有人、安全有保、心灵有依、活动有地。

(二)具体目标:加强志愿者“一对一”结对帮扶工作,对双亲均外出务工、残疾、特困的重点留守儿童,“爱心家长”等志愿者结对帮扶比例202_年底达到70%,202_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扎实推进爱心家园建设,各乡镇结合实际制定“爱心家园”建设规划,202_年底完成建设规划的60%,满足60%留守儿童的需求,202_年底实现全覆盖;推动“爱心家园”建成示范点,202_年底每个乡镇建立1个“爱心家园”示范点,202_年底把50%的“爱心家园”建成示范点。

三、工作措施

(一)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各乡镇要深入细致的开展留守儿童信息摸底工作,在8月底前完成留守儿童数量、比例、构成、分布、特点及家庭状况等基本情况的核查。要建立留守儿童管理档案,确保一人一档,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度定期更新,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突出重点,强化管理。要在全面关怀帮助留守儿童的基础上,重点帮扶双亲均外出务工的留守儿童、残疾留守儿童和特困留守儿童。一要重点关注。村(社区)、学校要特别关注重点留守儿童,熟悉掌握基本情况,明确具体人员,制定具体措施,定期开展家访,加强与监护人的联系沟通,督促其承担监护责任,提高监护能力,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并上报。二要及时救助。民政、教育等相关部门要做好特困留守儿童的社会救助工作,保证其应享尽享社会救助。三要结对帮扶。选择有意愿、负责任的家庭,以邻里互助的形式照料留守儿童,积极发动党员干部、教师、各类志愿者、社会爱心人士担任“爱心家长”,对重点留守儿童实行结对帮扶。

(三)搭建平台,建设阵地。各乡镇要在摸清留守儿童底数的基础上,根据留守儿童数量、分布情况,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制定“爱心家园”建设规划,因地制宜推进“爱心家园”建设。要进一步拓展融资渠道,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加快村(社区)、学校“爱心家园”建设。各级机关单位要积极参与“爱心家园”援建工作,鼓励各爱心企业和社会各界采用“谁出资、谁冠名”的方式捐建“爱心家园”。要进一步推进“爱心家园”标准化建设,坚持“八有”标准,即有统一标牌、有固定场所、有完善设施、有人员管理、有儿童档案、有活动计划、有活动台账、有经费保障。

(四)构建网络,落实责任。构建以父母及其亲属为主体的家庭监护网络,督促监护人加强对留守儿童日常生活及安全

-3-的监护;构建以基层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社区)为主体的村、社区管护网络,对留守儿童家庭定期走访,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帮助解决存在问题;构建以教职工为主体的学校帮护网络,加强教师与留守儿童家长或临时监护人的沟通联系,组织学生之间开展“手拉手”结对活动;构建以群团组织为主体的社会爱心网络,抓好志愿者的招募和培训,壮大巾帼志愿者、青年志愿者、大学生志愿者队伍,开展各类关爱活动;构建以政法部门为主体的法律保护网络,强化对留守儿童的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切实维护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五)培育典型,示范带动。要树立一批典型,在“八有”标准的基础上,高质量打造一批“爱心家园”示范点,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关爱工作整体水平的提升。各乡镇要结合各自实际,从关爱理念、关爱内容、建设目标、设施配备、资金管理等方面入手,集中力量打造亮点,年内重点推出一个“爱心家园”示范点。要把“爱心家园”示范点建设当作一项民心工程来抓,杜绝形式主义和形象工程,突出“亲情关爱,家庭温暖”特色,针对留守儿童亲情缺失、教育缺失和心理失衡等问题,推出切实有效的关爱举措,解决留守儿童实际困难,切实发挥“爱心家园”的作用。

(六)帮助就业,扶持创业。加强与各类技能培训机构、用工企业和中介组织的联系合作,通过网络、电视、广播等载体,结合上门宣传等形式,推荐就业岗位,使外出务工人员及

时了解掌握就近用工信息,吸引他们回乡就业。把引导鼓励外出就业人员返乡创业与扶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全民创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有机结合起来,积极创造条件,简化办事程序,切实做好服务,为返乡人员创造良好的创业环境。通过促进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业创业,推动父母回到孩子身边,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儿童问题。

(七)注重结合,务实求效。要结合“基层四项基础制度”建设,把关爱留守儿童作为服务基层群众、搞好便民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要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正在开展的“三查三保”工作,把开展留守儿童关爱工作作为查民生、保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及时摸清底数、落实措施、做出成效。要结合全区“一学两争三优”活动,把留守儿童关爱工作作为“干净干事”的具体体现,以“三包三带”千名领导干部下基层活动为契机,加快推动“爱心家园”援建工作,切实为留守儿童多办事、办实事。

(八)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通过开辟专栏专题,制作留守儿童公益片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做好留守儿童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大力宣传关爱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好的经验做法,宣传留守儿童的自强精神和先进事迹,进一步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留守儿童关爱工作的浓厚氛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成立区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

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区留守儿童关爱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题工作会议,进一步完善政策推动机制,解决留守儿童关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领导小组以区委副书记为组长,区政府分管正县长级干部为副组长,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教育体育局、区妇联、区科技局、区民宗委、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计生委、区财政局、区委新城办、区关工委、区发展改革委、团区委、区农业发展中心、区文广新局、区卫生局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妇联。各乡镇都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地的留守儿童关爱工作。

(二)齐抓共管,多方联动。区妇联作为牵头单位,要积极谋划,主动作为,全面掌握情况,注重沟通协调,加强督导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各相关责任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作用,在涉及教育教学、扶贫助困、技能培训、公共卫生、法制宣传、预防犯罪、权益保护等领域,扎实有效推进,形成工作合力。要积极动员,广泛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到留守儿童关爱工作中来,逐步形成家庭、学校、社会密切配合的管理体系。

(三)政府支持,强化保障。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留守儿童关爱工作人员、经费的支持力度,成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中心”,配备工作人员,把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从今年起,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00万元,用于留守儿童关爱工作。各乡镇要建立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站,设管理员,也要相应安排专项资金,完善设施,确保关爱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投资关爱留守儿童活动,逐步形成政府扶持、社会支持、多方联动的多元化投入格局。

(四)严格奖惩,狠抓落实。要将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目标,确保留守儿童关爱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督导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重点督导,适时组织开展现场观摩活动;每年年底对各乡镇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进行一次全面考核,重点围绕组织机构建立、爱心家园建设、财政经费保障、结对帮扶情况、特色关爱活动、长效机制建设等内容进行考核。要严格奖惩,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领导不重视、工作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造成责任事故的,严格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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