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县级财政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管理办法
县级财政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管理办法
(讨论稿)
为了进一步优化县级财政性资金存量结构,规范和创新财政专项资金存放商业银行的管理模式,积极探索建立财政资金引导和撬动银行信贷资金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支持我县经济发展中的杠杆和导向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财政资金存款是指县财政局各股室监管的,非定期存储的财政性间歇资金。
第一类:由上级或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列支,并核拨到专户管理的专项用于支持某项事业或产业发展的资金。
第二类:依据法律法规,按规定程序征收或向社会募集、具有专门用途并在财政专户中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非税收入资金以及社保基金等。
适用本办法的商业银行包括所有具有存贷职能,国家批准的银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
二、实施原则
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创新管理模式,不改变专户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对财政专项资金存放商业银行实行“指标管理、预算总控、资金集中、统一调度”。进一步改善金融环境,调动银行业金融部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促进鄄城县财政性资金和金融
部门信贷资金的良性互动,将财政性资金的存放与鄄城县辖区内各金融部门信贷规模挂钩,鼓励县内金融部门积极投放贷款,服务县域经济建设。
三、实施办法
本办法所述的以贷款规模定存款额度,就是要依据纳入范围的金融部门,在某一期间的新增贷款额和某一时点的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计算财政资金的应存款额度。期间新增贷款额占70%的权重;某一时点的贷款总额占30%的权重。
计算公式:某金融部门应得的财政专户存款=财政存款总量×【某金融部门新增贷款额/全部金融部门新增贷款额×70%+某金融部门贷款总额/全部金融部门贷款总额×30%】。
时点贷款额为每年的2月、5月、8月、11月四个月的月末贷款余额。期间时限为每3个月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3月、6月、9月、12月四个月的月末前。
四、实施步骤
第一步:收集数据。从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收集各商业银行基础资料信息。其中:贷款总额和新增贷款额,包括各商业银行通过运营新型贸易融资产品(票据保付业务)等方式为我县企业取得的融资贷款。
第二步:计算结果。财政部门根据计算结果确定财政存款在各商业银行的存放比例。
第三步:资金调整。财政部门根据确定的存款规模,对在各商业
银行开设的财政专项资金专户及其存款额,按照规定进行动态调整。
鉴于专项资金目前在各商业银行的存款存量,与按本办法确定比例计算的应存放量,存在正负落差,为避免银行存款在各商业银行间的大幅调整,将对各商业银行的现有存款存量设定过渡期逐步平稳调整,并且以增量资金调整为主,将增量资金优先用于调整落差大的银行的存放量,并通过控制陆续到期存款的续存,来解决各商业银行存款存量调整到位的问题。
五、其它事项
(一)实施中各家金融部门的有关数据,由县人民银行 提供,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二)县财政在各商业银行的专项资金存款,财政部、省财政厅对开户问题有专门规定的,根据其规定管理。
(三)各金融部门要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对于财政局开具的资金收支拨款单据经审核无误后,应当天及时给予拨付。每推迟拨付一天,扣减10%的财政存量资金,推迟拨付资金三次以上的,将取消财政在该金融部门的对公账户。
(四)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_年4月份起试行。本办法实施中出现的特殊情况,由县政府办召集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另行研究解决。
202_年3月24日
第二篇: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
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
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根据《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省级财政资金特指省财政在国家金库浙江省分库(以下简称省国库)的活期存款。
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是指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支付需要前提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效益”的原则,以及充分考虑对市场流动性的影响,以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为操作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一种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是指将暂时闲臵的国库资金按一定期限存放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在提供足额质押后获得存款并支付利息的交易行为。
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期限一般在1年以内(含1年)。
第四条 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采用招投标方式。参与招标的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政策性银行。
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条件按照《办法》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地方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条 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由浙江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实施。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预测浙江省本级国库现金流量,商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拟定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计划,制定每期招标操作计划;组织开展招标工作;会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监管存款银行招标后续工作;会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处理质疑及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事件。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定期监测金融市场情况;参与拟定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计划;审查竞标银行条件;根据省财政厅开具的划款指令划拨存放资金,存款到期后按规定路径按期足额收回存款本息,对到期定期存款本息未及时足额划入国家金库浙江省分库的存款银行收取罚息;按时提供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的相关单据及报表。
第六条 商业银行在接受省级财政资金存款时,必须以可流通的国债作为质押。质押的国债面值数额为存款金额的120%。无合格质押品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取得该商业银行总行质押授权书,并载明质押品种、数量等信息。省财政厅按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国债公司)开设国库现金管理质押账户,登记省财政厅收到的存款银行质押品质权信
息。在省财政厅开设质押品账户之前,暂不办理质押手续,但须由商业银行总行出具面值为存放资金120%可流通国债做为质押的担保函。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制订招标计划。省财政厅根据省级库款余额和国库现金流量预测等情况,商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制订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计划。在保证支付的前提下,省财政厅根据计划制定分期招标操作计划,主要包括招标时间、招标金额、存放期限等。
第八条 发布招标公告。根据当期招标计划,省财政厅会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联合发布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招标金额、投标人资格要求、报名方式及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九条 竞标银行审查。有投标意向的银行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报名截止日前向省财政厅报名并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材料,省财政厅于报名截止日后2个工作日将报名相关资料提交人行杭州中心支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对报名的银行资格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竞标银行名单,书面告知省财政厅。
第十条 编制、发布招标文件。省财政厅会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根据《办法》、本规程及招标计划编制招标文件,将招标期次、规模、期限、招标时间和地点、招标方式、标的设臵、中标 3
原则、评标标准、投标要求、投标地点及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等招投标事项书面通知符合条件的竞标银行。
第十一条 招标标的。招标标的为资金年收益率,采用多重价格招标方式。本规程所称资金年收益率即定期存款年利率,是指国家利率政策规定范围内的相应期限的存款利率。
第十二条 中标原则。按照资金年收益率由高到低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中标收益率为各银行所中标的的实际报价。当竞标银行所投标的相同时,通过对各竞标银行评标确定中标结果。全场投标总额小于或等于当期招标额时,有效投标额全额募入。
第十三条 整理及核实评标资料。省财政厅会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提前收集、整理、核实各竞标银行的相关基础资料,供评标参考。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四条 递交投标资料。竞标银行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以密封函件形式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密封函件封口处必须加盖骑缝章。投标文件一式三份,具体包括以下内容:《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标书》(附件1)、商业银行总行出具的《社会责任贡献自愿捐赠意向书》(附件2)和《债券质押担保函》(附件3)。
第十五条 标位设臵。竞标银行参加每期竞争性存放的投标标位不得超过10个。每一标位最小投标限额为0.5亿元,投标量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
第十六条 投标量限定。每家竞标银行投标总额不得超过当期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标总额的25%。每家竞标银行的省级国库定期存款余额一般不得超过该银行投标截止日上月末一般性存款余额的10%。每家竞标银行的省级国库定期存款余额,不得超过省级财政国库定期存款余额的20%,不得超过该行持有的浙江省政府债券余额。
第十七条 竞标银行代表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及地点向工作人员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出示身份有效证件以及竞标银行省分行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授权书,并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开。
第十八条 竞标银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省财政厅。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作拒收处理。
第二十条 在投标截止期内竞标银行少于5家的,取消当期招标工作,延后重新招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进行开标,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竞标银行代表进入开标评标现场应出示身份有效证件以及竞标银行省分行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授权书,并履行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竞标银行代表应当在指定位臵就座,并严格遵守有关法津法规要求,不得做出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评委、监督员和工作人员组成。每期评标设评委7人,其中:省财政厅各处室(局)主要负责人5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2名。省财政厅派出的评委由监督员在开标前随机抽取。监督员3名,由省财政厅监督局派员担任。工作人员5名,由省财政厅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派员组成。
第二十四条 开标时,工作人员请竞标银行代表检查本单位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并将竞标银行提交的竞标资料和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收集整理的资料(以下简称评标资料)分发给各评委。
第二十五条 开标、评标按投标书期次顺序依次进行,竞标银行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工作人员应当场做出答复,并作记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做无效标书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无规定额度债券作质押品的担保函;
(三)投标文件关键内容字迹不清晰或存在歧义;
(四)竞标单位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做无效投标标位处理:
(一)竞标银行当期投标存在以下情形的,按高资金收益率优先原则,将所投资金收益率低的视为无效标位。
1.当期投标总额超过本期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标总额的25%;
2.该行省级国库定期存款余额超过其投标截止日上月末一般性存款余额的10%;
3.该行的省级国库定期存款余额,超过省财政国库定期存款余额的20%;
4.该行的省级国库定期存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浙江省政府债券余额;
5.当期投标标位超过10个标位。
(二)投标量低于0.5亿元或投标量变动幅度不为0.1亿元的整数倍。
(三)定期存款利率低于相同期限基准存款利率或违反国家利率政策规定的投标标位。
第二十八条 《社会责任贡献自愿捐赠意向书》未经总行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标书中所有捐赠额无效,社会责任贡献年贡献率为零。
第二十九条 经评委确认无误后,工作人员宣读竞标银行名称、投标的具体标的和金额、社会责任贡献自愿捐赠意向,并录入计算机系统,在投影屏幕上实时显示招投标情况。系统按高收益率优先规则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
第三十条 开标后,出现资金年收益率相同的情况,通过评标确定中标银行及中标金额。评标指标分为社会责任贡献和经济发展贡献,评委依次根据竞标银行的社会责任贡献指标、经济发展贡献指标分值高低确定中标银行和存放规模。
(一)社会责任贡献指标。反映竞标银行履行社会责任贡献情况。竞标银行在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范围内,自愿向指定的省慈善公益机构捐赠,用于资助我省低收入家庭、低保户、困难家庭学生、救灾等的救助及公益事业等。按社会责任年贡献率由高到低排序确定,其计算公式为:社会责任年贡献率=竞标银行意向捐赠金额÷投标金额÷定期存款年限×100%。
(二)经济发展贡献指标。反映竞标银行对浙江经济发展的支持情况。按以下指标计分,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
1.纳税情况(30分),即竞标银行在浙江省(不含宁波,下同)缴纳的税收情况。细分为纳税总额和纳税增幅,权重分别为20分、10分。计分办法:纳税总额第1名的得满分,其他竞标银行按与第1名的占比计分,计算公式:(竞标银行纳税额/第1名竞标银行的纳税额)×20;纳税增幅按增幅排名计分,第一名的竞标银行得满分,每递减1名扣1分,扣完10分止。
2.支持小微、“三农”企业情况(20分),即竞标银行对我省小微、“三农”企业支持情况。细分为支持小微企业贷款增幅与该行贷款总额增幅比、本年支持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与上年同期相应贷款余额比、支持“三农”企业贷款增幅与该行贷款总额增幅比、本年支持“三农”企业贷款余额与上年同期相应贷款余额比,权重各5分。计分办法:每项指标第1名的得满分,其他竞标银行按与第1名的占比计分,计算公式:
竞标银行支持小微企业贷款增幅与贷款总额增幅比/第1名竞标银行支持小微企业贷款增幅与贷款总额增幅比×5;
竞标银行支持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与上年同期相应贷款额度比/第1名竞标银行支持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与上年同期相应贷款额度比×5;
竞标银行支持“三农”企业贷款增幅与贷款总额增幅比/第1名竞标银行支持“三农”企业贷款增幅与贷款总额增幅比×5;
竞标银行支持“三农”企业贷款额度与上年同期相应贷款额度比/第1名竞标银行支持“三农”企业贷款额度与上年同期相应贷款额度比×5。
3.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情况(20分),即竞标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支持我省企业融资情况。按承销金额计分,计分办法:承销金额第一名的竞标银行得满分,其他竞标银行按与第1名的占比计分,计算公式:(竞标银行承销金额/第1名竞标银行的承销金额)×20。
4.支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情况(15分),即竞标银行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试点办法》,对中小企业发放政府采购信用贷款情况,按授信金额计分。计分办法:授信金额第一名的竞标银行得满分,其他竞标银行按与第1名的占比计分,计算公式:(竞标银行授信额/第1名竞标银行的授信额)×15。
5.支持省再担保体系运行情况(15分),即竞标银行参与省再担保体系运行的银担合作情况。计分办法:根据浙江省中小企业再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再担保银担合作考评情况,按考评排名次序计分,排名第一得满分,每递减1名扣分为:15/银担合
作考评对象个数;未与省再担保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竞标银行不得分。
第三十一条 经济发展贡献指标评分排序仍相同的情况下,将剩余招标余额以每家参与银行在该标位投标量为权重进行分配,取整至0.1亿元,尾数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社会公益捐赠额按中标金额重新折算。
第五章 中标、资金存放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通过计算机系统生成并打印招标结果确认书,提交各位评委、监督员签字确认;招标结果经省财政厅厅长审定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省财政厅厅长签字确认后,省财政厅向中标银行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所有竞标银行。
第三十四条 签订存款协议。自发出中标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与中标银行签订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确认质押信息。存款协议签订后下1个工作日,存款银行向中央国债公司提交质押品清单,省财政厅根据中标相关信息将质押指令发送至中央国债公司;中央国债公司根据质押指令,与存款银行提交的质押品清单核对无误后,办理质押手续。如中标银行可质押债券不足,中央国债公司负责通知该银行在规定时间内补足可质押债券;如中标银行在约定结算时间内可质押债券仍不足,中央国债公司按实际可质押数量办理质押手
续,存放该银行的存款金额按规定的债券质押比例与实际质押债券数量计算确定。中央国债公司办理质押手续后,及时将质押信息发送省财政厅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第三十六条 办理中标资金存放。中标银行确定1家在杭分支机构作为存款银行。省财政厅于收到中央国债公司质押信息的当日下午3:00前(在省财政厅开设质押账户之前为存款协议签订后下1个工作日),向人行杭州中心支行送达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中标清单、质押结果及拨款凭证,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审核无误后于当日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将财政资金由国家金库浙江省分库转存中标银行,并向省财政厅提供“省级财政国库定期存款资金划出明细表(附件5)”。中标银行收到划拨资金后2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开具存款证明,存款证明应当记录存款银行名称、存款金额、利率以及期限等要素。
第六章 后续事项
第三十七条 社会责任贡献捐赠资金按有关管理办法使用、管理。
第三十八条 省财政厅可提前全部或部分支取定期存款,存款银行应积极配合办理。提前支取部分,银行按支取时国家有关利率政策规定计付利息,未支取部分仍需按原存款协议规定的起息日、期限、存款利率、到期日还本付息。
第三十九条
本息划回。省财政厅要求提前支取或定期存款到期,中标银行应于省财政厅提出提前支取次日或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的上午10:00前,将定期存款本金和利息分别通过
大额支付系统划至国家金库浙江省分库。中标银行应分别发起归还定期存款的本、息资金报文,不得并笔,支付系统报文付款单位账号、户名应与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拨付款项时的收款账号、户名一致。划回定期存款本金报文收款单位账号为“***001”,户名为“浙江省财政厅(库款户)”,附言注明“归还XXXX年第X期国库定期存款本金”。划回定期存款利息报文收款账号为“***001”,户名为“待报解预算收入”,附言注明“支付XXXX年第X期国库定期存款利息”。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收到中标银行划回的定期存款本、息后,审核相关凭证无误后,分别办理资金入账手续。当日日终后,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分别将中标银行划回定期存款本金、利息的国库往来专用凭证第一联作资金收取凭证,第二联加盖转讫章,交省财政厅作回单,同时向省财政厅提供“省级财政国库定期存款本息划回明细表(附件6)”。
第四十条 解除质押。定期存款本金、利息划回国库后,人行杭州中心支行于收到本息当日电话通知省财政厅,并将相关凭证传真至省财政厅(原件次日交省财政厅作回单)。省财政厅据此向中央国债公司发送解押指令,中央国债公司当日完成解押并通知省财政厅。质押品解押后,存款证明自动失效。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中,中标银行出现以下行为的,省财政厅会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书面通知该银行提前收回存放资金,并取消之后的各期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竞标资格。
(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恶化;
(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综合评价或浙江银监局监管评级降低,且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
(三)进行严重不正当投标;
(四)近一年内曾发生不能按照规定提供足额质押品的情形;
(五)没有按照中标协议承诺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贡献;
(六)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将存款本息足额缴入国库;
(七)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实施捐赠行为;
(八)其它妨害国库资金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中标银行信息报备。中标银行应确定固定部门及经办人员负责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业务,并向省财政厅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报备业务部门、部门负责人、具体业务人员及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于变更后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省财政厅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第七章 账务处理及对账
第四十三条 资金划入中标银行。向中标银行划拨资金时,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借记“地方财政库款——库款户”,贷记“国库内部往来”,同时登记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台账;财政总预算会计在“其他财政存款”下设“国库定期存款”二级科目,在收到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的拨款回单后,借记“其他财政存款——国库定期存款”,贷记“国库存款——库款户”,并按中标银行登记明细账。
第四十四条
本息划入国库。收回定期存款本金,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借记“国库内部往来”,贷记“地方财政库款——库款户”;省财政厅财政总预算会计借记“国库存款——库款户”,贷记“其他财政存款——国库定期存款”。
收到定期存款利息,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借记“国库内部往来”,贷记“国库待报解款项——待报解预算收入”,借记“国库待报解款项——待报解预算收入,贷记“地方财政库款——库款户”,同时登记浙江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台账;省财政厅财政总预算会计借记“国库存款——库款户”,贷记“一般预算收入”。
第四十五条 中标银行的科目开立。中标银行应设立“国库定期存款”一级会计科目,用于核算接收和归还省级财政资金定期存款。该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接收省级财政资金定期存款时,贷记该科目相应账户,归还省级财政资金定期存款时,借记该科目相应账户。
第四十六条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应设立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台账(登记薄),并按月制作《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月报表》(附件7)和《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及其利息收入到期情况月报表》(附件8),每月终了7个工作日内交省财政厅进行对账。
第四十七条 每月终了3个工作日内,中标银行将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相关的分户账加盖印章后,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由省财政厅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标书
2.社会责任贡献自愿捐赠意向书
3.债券质押担保函
4.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协议书
5.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资金划出明细表
6.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资金划回明细表
7.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月报表
8.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及其利息收入到期情况月报表
第三篇:县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县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明确内部各单位职责,确保各项财政资金安全运行,规避和控制风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包括:中央补助县级的各类专项资金;省级奖励及补助县级的各类专项资金;县级财政预算(含基金预算)安排、追加及补助的各类资金。
第二条 财政资金管理必须坚持:
(一)国库集中收缴的原则。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所有财政性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二)专款专用的原则。财政资金必须按文件规定的用途使用,严禁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
(三)职权法定的原则。所有财政资金出库,必须履行审批手续,没有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署资金拨付执行意见,一律不得办理拨付手续。
(四)资金直达的原则。所有财政资金(包括暂存、代管资金)一律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平台在网上运行,资金直达个人、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禁止资金体外循环。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三条 税收收入由预算股牵头、国库股协助督促入库;国库股负责进行会计核算,并按规定实行月报。
第四条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由非税收入管理局按照《**县非税收入管理办法》执行。
(一)依据部门预算方案,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的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的非税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其中罚没收入一律缴入国库。
(二)非税收入管理局每月20日负责将非税收入汇缴国库,并向预算股和国库股报表(含月进度和累计进度),其中罚没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入库情况同时抄送综合股。
(三)除社保基金外的其他政府性基金由综合股负责督促入库。
第五条 社保股负责督促社保基金征收单位完成征收任务,国库股做好资金调度,按规定将已入库的社保基金及时转入社保基金专户。
第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农村财政管理局负责征收,资金进入国库专户。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于次年2月28日前按照票款一致原则,及时将资金划转国库股社保基金专户,同时向县农合办移交参合农民缴费信息。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于当年12月31日前按照票款一致原则,及时将资金划转国库股社保基金专户,同时将参保人员缴费信息移交县人社局。
第七条 国有资产处臵由国资局负责,收入缴入国库。第八条 局内各职能股室(单位)收到上级专项资金指标文件后,及时汇总并于每月18日送预算股上指标,同时抄报国库股建立台账备查。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部门预算资金支出管理:
(一)预算经人大批准后,人员工资、公用经费拨付由预算股按季度上指标,部门预算管理股室按时间进度于每月22日3个工作日内办理网上支付手续。预算在县人大批准前,人员工资和公用经费按上月均数执行。
(二)由非税收入安排的相应支出,由预算股根据非税局提供的收入进度总额的70%上指标,部门预算管理股室比照前款规定和要求办理网上支付手续。年终按部门预算口径结总账,短收全扣,超收部分按50%办理拨款手续。
(三)项目支出。由部门预算单位提出用款申请,业务股室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查、局长审批后,办理拨款手续。属于县政府集中安排使用的项目资金,由部门预算单位提出申请,业务股室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局长审查后,送县政府审批后办理拨款手续。
(四)纳入预算管理的待结算资金。年终由预算股结算后上
指标、部门预算管理股室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查、局长审批后,办理拨款手续。
(五)预算追加。按***〔202_〕1号文件执行。第十条 基金支出
第十一条 由国有资产处臵收入安排的支出,由国有资产处臵单位提出申请,国资局审核,报分管领导、局长审查后,送县政府审批后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三条 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的非税收入,由预算股根据非税局提供的收入进度总额的90%上指标,业务股室经审核后于每月22日办理网上支付手续。年终按部门预算口径结总账,拨付要求和程序不变。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一)人员补助、补贴资金(含救济、救助资金)拨付。由项目主管部门依据文件规定的用途提出申请,业务股室(单位)审核(有经办、审核、审查、审批手续的资金分配汇总表、花名册),分管领导审查、局长审批后交预算股录入指标,国库股按领导签批的意见复核,国库收付中心负责直达个人合法账户。
(二)单位补助、补贴资金拨付。由项目主管部门依据文件规定的用途提出申请,业务股室(单位)审核(有经办、审核、审查、审批手续的资金分配方案),分管领导审查、局长审批后交预算股录入指标,国库股按领导签批的意见复核,国库收付中心负责直达最终用款单位。
涉及办公用品、交通工具、设备等购臵的专项资金,应遵循相关政府集中采购规定和程序,资金直达供应商。
涉及资金再次分配的,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业务股室(单位)、分管领导会审,共同提出方案,报局长审查,送县政府审批后执行,资金直达使用单位合法账户。
涉及支工、支农、城市维护费、生产发展资金、文卫发展资金等县级预算内安排的专项资金支出,1万元以下,由主管部门申请,报分管副县长审批;1万元以上,报分管副县长审定、常务副县长审批后办理拨款手续。
(三)基本建设资金拨付:
1、单个项目投资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业务股室(单位)审核、分管领导审查、局长审批后,预算股录入指标、国库股复核拨付、国库收付中心直达使用单位合法账户。
2、单个项目投资50万元至100万元的,由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业务股室(单位)审核(招标文书),并依据监理支付令和中标单位合规的建筑安装发票,按工程进度报分管领导审查、局长审批后,比照前款的规定和要求,办理拨款手续,资金直达中标单位合法账户。
3、单个项目静态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严格的监管制度。参与项目评审,了解项目实施情况;参与项目招标,了解资金使用情况;参与项目的竣工验收,掌握工程完工情况。同时,每次拨款前原则上要到现场查看实物工程量。实行单笔拨款制,项目主管单位每次申请拨款时,业务股室(单位)必须审核基本要件:项目主管单位拨款审批单、监理支付令和合规的建筑安装发票。基本要件审核合格后,提出用款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查、局长审批后,比照前款的规定和要求办理拨款手续,资金直达中标单位合法账户。
符合规定的勘测费、设计费、监理费等费用比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办理。
涉及以奖代补的基本建设资金,要根据申报的具体项目进行复核,复核合格后比照本第一款规定办理。
涉及有偿使用国债的基本建设资金,必须由项目主管单位报县政府审批同意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中小企业担保资金以及按相关政策出具的财政性担保事项,由单位、个人申请,业务股室(单位)提出方案,分管领导审查,报局长审批。世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债借款应出具的承诺函,应由用款单位出具反承诺函,函存局办公室和业务股室各一份。部门预算管理股室审核,经分管领导及局长审定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各种暂存、代管、调度资金和出借款项,比照第九条第三款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乡镇财政所承办的各种惠农强农资金,属补助到个人的,必须直达个人账户;属补助到单位的,必须直达单位账户。严禁挪作他用。涉及政府项目征地的青苗费,必须直达受益
个人账户;涉及政府项目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其个人部分必须直达受益个人账户,其村留成部分在使用时必须由村申请、乡镇政府批准后方能拨款。
第十八条 国库股每月底应与各业务股室对账,确保账目无差错、资金绝对安全。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局纪委监察室、财政监督局按《**县财政部门内部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内部监督检查,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条 每个业务股室对上一道业务环节负有监督责任;国库股、国库收付中心负责对资金拨付的程序和真实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一条 实行差错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每个监督环节的控制措施(签字、盖章)具有永久可追溯力。
第二十二条 对认真履行监督职责、避免和挽回资金损失的单位、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十三条 根据《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规操作造成后果,追究单位和个人纪律及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办法凡与本办
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篇:银行存放同业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存放同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银行”)存放同业资产管理,确保支付,防范风险,提高效益,结合实际操作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银行人民币及外币存放同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存放同业资产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支付、防范风险、提高效益。
确保支付是指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应在保证我行拥有正常支付能力的前提下,保持账户中留存有合理备付头寸,防止账户透支。
防范风险是指全行资金管理部门应加强存放同业资金的流动情况监管,发现异常资金流动应及时报告。
提高效益是指在保证支付能力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无息和低息资金头寸,对资金头寸进行灵活调度,提高资金效益。
第二章 人民币存放同业资产管理
第四条 总行及各分行在人民银行开立的账户为总行及各分支机构的人民币主账户。
第五条 因信贷、结算以及费用支出等业务需要,总行及各分支机构可以在其他商业银行开立人民币辅助账户。
第六条 人民币存放同业资产账户按资金性质分为结算性账户和非结算性账户。结算性账户指企业银行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的办理人民币资金收付结算的活期存款账户,除此之外的为非结算性账户。
第七条 风险管理部是全行存放同业资产的授信管理部门,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信誉状况等因素审查并报信贷审批委员会审批确定企业银行存放同业资产的金融机构范围。
第八条 总行资金部门负责审批分、支行营业部门上报的人民币结算性存放同业资产的开户对象、业务合规性及结算业务量等。
第九条 总行资金部负责审批分、支行资金部上报的人民币非结算性存放同业资产的开户对象、业务量、期限及利率等。
第五篇:东莞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202_/06/26 关于印发《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东府〔202_〕5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六月四日
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以及《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预算在一定时期内(2年以上,含2年)持续安排的,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项事业发展目标,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市级主管部门(单位)使用的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一次性补助资金以及没有特定的绩效目标、具有公用支出性质的专项支出,不纳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范围。
第三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原则。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必须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方面的需求,优先安排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和推进社会公共事业发展最急需的支出项目,逐步减少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集中财力保障政府执行好整体公共服务职能。
(二)依法设立原则。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依据。除已设立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外,新设立专项资金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三)规范管理原则。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必须按照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经批准设立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应按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制订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使用范围、使用时限、审批拨付程序和监督评价等规定,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开支款项,不得挤占、截留、挪作他用。
(四)目标明确原则。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具有明确的绩效目标,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该绩效目标使用专项资金,财政部门应根据绩效目标开展财务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五)监督有力原则。按照“事前审核、事中检查、事后评价”的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监督控制,把专项资金的审批分配、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结合起来,建立科学、完善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监管制度,确保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合理使用。
(六)财力统筹原则。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必须坚持“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能够在现有同类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的,应优先在现有同类专项资金中安排,不另外新增专项资金,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四条 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具有明确的依据,至少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
(二)国家、省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求;
(三)市人大议案要求;
(四)市委、市政府作出决定;
(五)市级主管部门(单位)因业务工作开展和事业发展需要,并经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 新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报批程序。
(一)市级主管部门(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和事业发展需要提出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要求, 以正式公文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并提交以下资料: 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附件1); 2.《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2); 3.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具有的依据文件; 4.专项资金投入项目形成的资产及收益处置管理方案以及相关材料。
申报材料应详细填报要求设立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名称、使用范围、设立期限、背景原因、设立依据、各预算分配和实施计划,以及专项资金预期要达到的绩效目标和检验绩效目标实现与否的相关专业指标等,涉及其他资金来源的还应说明各项资金的筹集计划。
(二)市财政局在收到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1.专项资金设立的依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国家、省财政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对财政管理的要求;
2.专项资金设立金额是否与事业发展要求和市级财力状况相适应;
3.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绩效目标及相关指标是否符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等规定。
对于金额较大、影响面较广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设立申请,市财政局可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行业领域的专家,对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请,可征求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投资主管部门对其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进行审查。
经审核建议设立(或不设立)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市财政局应在1个月内(特别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作出建议设立(或不设立)的复函,并说明理由。
(三)市财政局作出设立建议的专项资金,由市级主管部门以正式公文上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设立;市财政局作出不设立建议的专项资金,市级主管部门如有异议,可迳向市政府提出设立申请。
对于未能明确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向市政府提出设立申请。
第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对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批复,在专项资金设立期限内,将各项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经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后批复给市级主管部门(单位)。
第七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必须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期限执行,到期的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继续安排。确需延长设立期限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应按照市级专项资金的设立审批程序报批。
第八条 市级主管部门需要调整原有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用途、增加资金额度的,应以正式公文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变更申报表》(附件4),并附送设立时填报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请表》复印件,详细说明变更内容、背景、原因,变更内容对比及变更后的有关情况;
2.已支出的该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增加专项资金额度的要提供可行性方案。
市财政局对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变更申请进行审核,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建议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复函,再由市级主管部门按程序上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定期检查专项资金的设立依据、绩效目标是否符合同期市政府工作重点和财政改革的要求,经征求市级主管部门意见后,向市政府提出调整或撤销专项资金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安排金额、支出结构和设立期限等调整事项贯彻到预算的编制和预算调整中,并按法定程序呈报市人大审议。
第三章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执行
第十条 在市政府批准设立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后,市级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财政局按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制订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并切实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实施资金分配使用、监督、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使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由市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其中属于基本建设用途的项目,必须纳入市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管理。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经市政府审批后下达。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单位性质、预算管理级次以及用款进度办理预算下达和资金拨付手续:
(一)用款单位属市级单位的,由市财政局将款项直接拨付到市级用款单位;需纳入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范围的款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用款单位属镇(街)单位的,一般情况下由市财政局向其所属镇(街)财政分局下达预算追加文件和拨付相应款项,镇(街)财政分局收到市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后直接拨付到用款单位。
(三)用款单位属中央、省直驻市单位或其他与市财政没有正常经费划拨关系的,由市财政局直接将款项拨付到用款单位。第十三条 市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专项资金预算,将专项资金的各项支出严格控制在市政府批准的使用范围以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各用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财务会计制度,做好财务核算。
第十四条 预算终了后,各市级主管部门应根据市财政局决算的工作要求,及时将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情况按预算科目编列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市财政局。
第四章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市级财政、审计等监督部门对市级主管部门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或其他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该部门(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如发现专项资金支出管理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投诉和举报。
市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检查,及时反映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 由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完成后,市级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在预算终了后4个月内向市财政局报送自评报告。
属于尚未执行完毕的跨支出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在每个预算终了后1个月内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进度进行总结,提交项目中期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市级主管部门应在每个预算终了后2个月内将本部门主管的尚未执行完毕的跨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报送市财政局。
《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书(范本)》和《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3。
重大项目的监督管理和中期绩效评价,可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按规定对市级主管部门报送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自评报告进行审核,选取有代表性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对其执行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对达不到绩效目标的专项资金,市财政局应督促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并视情况提请市政府批准暂停、撤销或减少专项资金。市审计局每年应选择部分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效益审计,并将审计情况报告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按规定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及时办理产权、财产物资移交、登记手续。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由市财政局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
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请表 2.可性行研究报告(编写提纲)
3.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书(范本)和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编写提纲)4.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变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