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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同业存款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同业存款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篇:商业银行同业存款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

同业存款准备金存款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XXX(以下简称本行)同业往来账户资金和准备金存款账户资金管理,规范会计处理程序,强化内部制约机制,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会计法》、《农村信用合作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基本操作规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用于本行营业部,所辖分支机构不得开立同业存款账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账户是指本行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机构、省内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开立的人民币活期或定(约)期存款账户及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账户。

本办法所称同业存款资金是指本行或其他行在同业存款账户中的款项。

本办法所称准备金存款是指本行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准备金比率而准备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第四条 同业存款账户按照用途分为结算性和投融资性两类。结算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代理现金解缴、代理支付结算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投融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是指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

第二章 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

第五条 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要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制度开立、管理。

第六条 存款银行开立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应当为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支行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投资性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户银行,也不得为异地(跨县市)存款银行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

申请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时,除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账户制度规定出具有关开户证明文件外,还应出具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和经营范围批准文件;非一级法人开户的,还应出具一级法人(或者一级分行)授权书原件。

第八条 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应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以及存款银行开户意愿真实性进行审查,对开立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用途超越经营范围的,应当拒绝办理。

(一)首次开户实行面签制度,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亲见存款银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在开户申请书和银行账户管理协议上签名确认。

(二)开户证明文件必须提供原件留存复印件,并经双人复核。

(三)审查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并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核实予以核实。

(四)按照规定将其他银行在本行开立的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信息在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备案。

第九条 本行在其他银行开立同业存款账户,原则上在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农村商业银行)开立。开立同业银行存款账户必须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才予以开立。

第十条 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不得损害本行利益,要有市场意识和收益意识,选择收益性高、流动性好的开户行,保证资金收益最大化。

第十一条

同业存款账户的开立,由财务会计提出初步意见,报本行领导审批后开立。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存入人行准备金存款严格按照人民银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率执行,不得透支。准备金存款的划拨由营业部主办会计负责。

第十三条 已开立在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法人社(农村商业银行)账户的资金汇划每笔报本行领导同意后汇划,调入、调出资金由财务会计部提出初步意见,根据授权权限报本行领导审批后,营业部按照通知书进行调度。

第十四条 按照《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会计操作规程》中的现行会计科目存入其他金融机构(除中央银行)的各项存款在“1123存放其他同业款项”科目核算;上存上一级联社的清算资金、一般性存款(含定期存款、特种存款)和准备金存款等在“1124存放联社款项” 科目核算; 缴存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存款准备金在“1112准备金存款”科目核算;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日常结算往来款项的同业存入在“2321同业存放款”科目核算。如以后科目代号发生变化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同业存款的记账必须严格按《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会计操作规程》的规定录入,必须有账有据,账据相符。严禁打包记账或拆分记账。

第十六条 存款银行应当按照账户管理协议约定使用同业存款账户,不得违规和超范围使用同业银行结算账户。

第十七条

执行开户生效日制度,存款账户自正式开立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业务。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久悬账户管理制度和年检制度。久悬账户停止支付超过5年的,应当销户。执行每年年检制度,对于年检不符合开立条件,立即停止支付,并通知存款银行办理销户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同业存款、准备金存款对账严格按照《XXXX单位存款及往来资金对账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XXXX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_〕第20号

为规范同业存单业务,拓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促进货币市场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202_年12月9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202_年12月7日

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同业存单业务,拓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促进货币市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以下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是一种货币市场工具。

前款所称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三条 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

(二)已制定本机构同业存单管理办法;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同业存单的投资和交易主体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

第五条 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发行计划。

第六条 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在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内,自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期限,但单期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发行备案额度实行余额管理,发行人内任何时点的同业存单余额均不得超过当年备案额度。

第七条 同业存单发行采取电子化的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公开发行或定向发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提供同业存单的发行、交易和信息服务。

第八条 同业存单的发行利率、发行价格等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其中,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

第九条 同业存单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托管、结算。

第十条 公开发行的同业存单可以进行交易流通,并可以作为回购交易的标的物。

定向发行的同业存单只能在该只同业存单初始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

同业存单二级市场交易通过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进行。

第十一条 发行人不得认购或变相认购自己发行的同业存单。

第十二条 建立同业存单市场做市商制度。同业存单做市商由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核心成员担任,根据同业存单市场的发展变化,中国人民银行将适时调整做市商范围。做市商应当通过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连续报出相应同业存单的买、卖双边价格,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达成交易。

第十三条 同业存单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文件的约定,按期兑付同业存单本息,不得擅自变更兑付日期。

第十四条 存款类金融机构发行同业存单应当在中国货币网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上披露相关信息。信息披露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发行人应当于每年首只同业存单发行前,向市场披露该的发行计划。若在该内发生重大或实质性变化的,发行人应当及时重新披露更新后的发行计划。

第十六条 发行人应当于每期同业存单发行前和发行后分别披露该期同业存单的发行要素公告和发行情况公告。

第十七条 同业存单存续期间,发生任何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的,发行人应当及时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同业存单在会计上单独设立科目进行管理核算;在统计上单独设立存单发行及投资统计指标进行反映。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据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同业存单的发行与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同业拆借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分别汇总同业存单发行、交易情况和登记、托管、结算、兑付情况,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_年12月9日起施行。

第三篇:同业存款流程

同业存款申请办理流程说明

各位金融界/企业界朋友:

顺应央行推动利率市场化政策,为全国城商行/农商行/股份制银行/村镇银行提供银行同业存款资金。

北京有几家大型银行希望向全国中小银行提供大额银行同业存款。该业务由北京某大型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操作/运营/管理。

现将已掌握的申请条件及办理流程进行如下说明:

一、放款对象

有同业授信额度的全国范围内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中小型股份制银行村镇银行。

二、放款额度

最低限额:每笔放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亿元以上,如为特定项目贷款,则可降至人民币一亿元以上。资金规模越大越好,但不得超过受款银行总资产的15%(不看资产负债率)。

三、放款期限

存款期为一至五年。

四、放款利息

一年利率为6%左右。

五、优势

1.无需受款行提供担保;

2.无需对受款行开展尽职调查;

3.放款速度快,签署协议后7日后资金到账; 4.不考虑受款行的资产负债率。

六、办理流程

1.资金需求银行先填写《同业存款划款申请书》,后发至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 2.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协调、安排资金需求银行与某大型证券基金公司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商谈同业存款基本条件; 3.待基本条件谈定后,资金需求银行需与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签订融资顾问协议; 4.之后,由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安排资金需求行与放款银行负责人见面洽谈合作细节,并完成签约; 5.待同业存款到帐后,向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支付融资顾问费用,此前不支付任何费用。

此业务可长期合作,欢迎有资金需求的银行前来洽谈!

联系人:

萧辉成***

邮箱:xiaohuicheng@126.com

牧 ***

邮箱:mulanyang@hotmail.com

融信华诚投资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202_年12月9日

第四篇:同业存款协议书

同业存款协议书

甲方:银行XX分行

乙方:中国农业XX银行XX市分行营业部

为促进甲、乙双方业务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诚信、互利、双赢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同业存款协议。

一、特别承诺:

1、甲方同意将一定的人民币资金定期存入在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人民币专户或甲方指定帐户中。

2、乙方承诺按照双方已签署的《全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有关约定,委托甲方代付资金流额度不低于甲方在乙方的同业存款的3倍。

二、同业存款金额及存期

1、同业存款额度:以甲方实际存入乙方专户或指定帐户的实存金额为准。

2、同业存款存期:定期存款3个月。存款到期如续存,仍以3个月为期,金额以续存日的余额为准。

三、同业存款利率:

1、经双方协商,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存入乙方的人民币资金按乙方上级行---中国农业XX银行总行规定的同业存款同期同档次利率执行,如遇提前支取,则执行人民银行挂牌活期利率。

2、如在合同期内,中国人民银行放开并不再制定人民币存款利率,甲、乙双方将本着长期合作、共同获益的原则,重新协商同业存款利率及调整方式。

四、同业存款凭证:

1、在甲方资金到达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人民币专户后,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自到达之日起定期3个月,不另开具同业存款凭证。

2、甲方须在乙方预留相关印鉴,以便资金的支取。

五、计结息方式和本金及利息的支取方式

1、乙方同意对甲方存放的资金自到帐日起计息,计结息方式:存款按日计息,日利率=双方在存款证实书中约定的年利率/360,本金和利息到期日一次结清。如需提前支取,须在支取前七天告知乙方。

2、同业存款到期后,甲方向乙方出具本合同及相关划款凭证,乙方本着审慎和内部制约的原则,对相应资料进行审查。

3、在乙方对甲方相关资料以及甲方预留印鉴审查无误后,乙方应为甲方全额支取本金及利息,并以转帐方式 划入甲方指定的存款帐户并协助办理销户等有关手续。如到期为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还本付息,顺延期间仍按原合同利率计息不变。

六、挂失处理

甲方的单位印鉴遗失、毁损,必须持本行公函,向乙方申请挂失,乙方受理后,挂失生效。

七、违约处理

1、乙方保证到期支付本金和存款利息,如逾期不能支付本金和利息,乙方按延期支付的实际天数和尚未支付的存款本金和利息金额,以日利率万分之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有权解除合同。

2、因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政策的变化及发生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双方无须对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

八、保密责任

本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存款利率、金额等有关事项负有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监管机构要求对外披露的除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九、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十、争议解决

双方同意本协议下的任何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本合同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至乙方全部支付同业存款本息完毕日止。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第五篇: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企事业单位的主要存款账户,该账户主要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存款单位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该账户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须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批并核发开户可证,许可证正本由存款单位留存,副本交开户行留存。企事业单位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怎样开设基本存款帐户

基本存款帐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帐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帐户办理。

(1)基本存款帐户的当事人资格条件

根据《银行帐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①企业法人;

②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③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④实行财政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⑤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⑥外国驻华机构;

⑦社会团体;

⑧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⑨外地常设机构;

⑩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和个人。

(2)基本存款帐户开立所需的证明文件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①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②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③ 军队军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④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⑤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⑥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⑦个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3)基本存款帐户开立的程序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鉴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即可开立该帐户。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印鉴卡片上填写的户名必须与单位名称一致,同时要加盖开户单位公章、单位负责人或财务机构负责人、出纳人员三颗图章。它是单位与银行事先约定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付款依据,银行在为单位办理结算业务时,凭开户单位在印鉴卡片上预留的印鉴审核支付凭证的真伪。如果支付凭证上加盖的印章与预留的印鉴不符,银行就可以拒绝办理付款业务,以保障开户单位款项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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