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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爱卫〔202_〕5号(福建省省级卫生城市标准)5篇

闽爱卫〔202_〕5号(福建省省级卫生城市标准)5篇



第一篇:闽爱卫〔202_〕5号(福建省省级卫生城市标准)

福建省爱国卫生

文件 运 动 委 员 会

闽爱卫〔202_〕5号

福建省爱卫会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卫生城镇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和考核评分方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爱卫会:

为贯彻落实省爱卫会全委会精神,省爱卫办组织有关专家,对《福建省省级卫生城镇管理办法》及《福建省省级卫生城市标准和考核评分方法》和《福建省省级卫生县城标准和考核评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福建省省级卫生城镇管理办法》以及《福建省省级卫生城市标准和考核评分方法》、《福建省省级卫生县城标准和考核评分方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被省爱卫会命名的原“福建省省级卫生城市”、“福建省省级卫生县城”,应按新的标准要求进行为期一年的整改;本着自愿的原则,自本文下发之日起的12个月内,逐级向省爱卫办提出书面的复核确认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省爱卫办将根据申报时间的先后,分期、分批组织复核确认工作。

二、申报程序为:各有关县(市)向设区市爱卫办提出省级卫生城市、省级卫生县城复核确认申请;设区市爱卫办经考核认为基本符合新的标准要求后,向省爱卫办提出复核确认申请。省级卫生城市为设区市的,直接向省爱卫办提出复核确认的申请。

三、复核确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报告,近几年实行城市、县城卫生长效管理的情况以及根据新标准要求进行整改情况的报告,设区市爱卫办考核的报告及评分分数(或设区市自查分数)。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主题词:爱卫

卫生城镇

办法

通知

福建省卫生厅办公室

202_年4月30日印发

福建省省级卫生城镇管理办法

(二O一O年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省级卫生城镇管理工作,加强卫生城镇长效管理,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省级卫生城镇包括福建省卫生城市、福建省卫生县城和福建省卫生乡镇。

第三条

福建省的省级卫生城镇的创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福建省省级卫生城镇的评审根据自愿的原则进行申报。

第五条

福建省省级卫生城镇由省爱卫会命名。命名的称号为“福建省卫生城市”、“福建省卫生县城”和“福建省卫生乡镇”。

第六条

省爱卫会负责省级卫生城镇的创建、评审和督导、管理,具体工作由省爱卫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省级卫生城镇的创建和日常管理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长效管理,使之在全省起到榜样的作用。

第二章

福建省省级卫生城镇标准

第八条

福建省省级卫生城镇的标准由省爱卫会统一制定,实行千分制。

第九条

福建省省级卫生城镇标准和考核评分办法分为《福建省省级卫生城市标准和考核评分方法》、《福建省省级卫生县城标准和考核评分方法》、《福建省省级卫生乡镇标准和考核评分方法》。

第十条

福建省省级卫生城镇必备条件

(一)“福建省卫生城市” 1.考核总得分在900分以上;

2.建成并运行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 %;

3.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比例≥85%; 4.“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能力”单项得分率达90 %; 5.城区除四害有2项(含灭鼠)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并通过上级爱卫会考核;

6.群众满意率达到90%。

(二)“福建省卫生县城” 1.考核总得分在900分以上;

2.建成并运行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 %;

3.“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能力”单项得分率达90 %; 4.城区灭鼠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并通过上级爱卫会的考核; 5.群众满意率达到90%。

(三)“福建省卫生乡镇” 1.考核总得分在900分以上; 2.所辖30%的村为省级卫生村;

3.全镇自来水普及率≥80%,无害化户厕普及率≥80 %; 4.镇区垃圾处理通过福建省农村“家园清洁行动”领导小组 办公室验收合格;

5.镇区灭鼠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并通过上级爱卫会考核;

6.群众满意率达到90%。

第三章

福建省省级卫生城镇的创建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福建省省级卫生城镇标准和考核评分办法”对城镇建设和公共卫生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创建卫生城镇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创建卫生城镇工作机制,实行目标管理,落实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创建工作包括申报或推荐、资料初审、暗访调研、技术评估、综合评审和社会公示等程序。暗访、评估、评审、公示等经费在专项经费中安排。

第十四条

创建的设区市,经自查认为达到“福建省卫生城 市必备条件”,可向省爱卫会办公室申报。创建的县(市)、乡镇,先向设区市提出申请,由设区市组织调研、考核,达到福建省省级卫生城镇相关要求的向省爱卫办书面推荐。

申报或推荐的材料包括:

1.设区市的申请报告,或设区市对辖区内的县(市)、乡镇创建福建省省级卫生城镇工作的推荐报告;

2.设区市的自查报告,或设区市对辖区内的县(市)、乡镇创建福建省省级卫生城镇工作的考核鉴定意见;

3.申报城镇人民政府制定的创建省级卫生城镇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及工作汇报;

4.申报城镇的相关本底资料,包括城镇的基本情况,建成区所含区、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名单,建成区内集贸市场名单及地址,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的数量和地址,餐饮业名录,建成区规划图及最新版的城市交通旅游地图;

5.“省级卫生城镇必备条件”的完成情况及相关资料; 6.爱国卫生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第十五条

省爱卫会办公室接到有关设区市的申请或推荐报告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城镇予以受理,并将受理情况告知申报或推荐单位。

第十六条

省爱卫会办公室于受理后3个月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暗访调研,并书面反馈暗访意见。

未通过暗访的城镇要根据暗访反馈意见进行不少于2个月 的整改,整改情况经设区市爱卫会办公室认可后,书面报告省爱卫办。省爱卫办在3个月内再次组织暗访。

两次暗访均未获通过的城镇,2年后方可再次申报。第十七条

通过暗访的城镇,由所在设区市爱卫会办公室根据暗访意见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核实后,适时书面向省爱卫办提请技术评估,省爱卫办将在3个月内组织技术评估,并在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有关设区市和申报城镇。

第十八条

福建省省级卫生乡镇的暗访、技术评估委托各设区市爱卫办进行。评审资料于每年的9月30日前报送省爱卫会办公室,逾期将列入下一年的评审对象。省爱卫会办公室将在每年第四季度组织专家对上报的评审对象进行评审,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技术评估包括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以及模拟突发事件应急能力考核等。

现场核查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进行,范围是所有城区、城乡结合部及城中村等。

第二十条

设区市爱卫会办公室对技术评估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或督促辖区内申报卫生城镇的县(市)进行整改并核实、验收后,向省爱卫会办公室提交对申报城镇整改情况验收及下一步卫生创建工作意见、建议的报告。

第二十一条

省爱卫会办公室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通过技术评估的城镇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公示城镇的名单。第二十二条

省爱卫会办公室对审定通过的卫生城镇申报名单及有关情况,在福建卫生信息网和福建卫生报上进行为期2周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对有争议的城镇,将进行情况核实。卫生城镇审定与核实情况报省爱卫会领导批准,确定命名、推迟命名或不予命名。

第四章

福建省省级卫生城镇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福建省省级卫生城镇应在城区的各个入口和中心醒目的位置设立永久性的标识牌,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福建省省级卫生城镇应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完善城镇基础和公共卫生设施,建立健全城镇卫生长效管理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爱卫会办公室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管理,保持福建省省级卫生城镇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五条

各设区的市爱卫办负责本市及辖区内省级卫生城镇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爱卫会办公室要重视资料的管理,建立档案,规范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福建省省级卫生城镇年报制度,“年报”的内容应包括城镇卫生日常管理、城镇长效管理措施落实等情况。

县级市、县、乡镇应于每年的11月中旬,将“年报”报设区的市爱卫会办公室。各设区市爱卫会办公室于每年的12月上旬将自身卫生城市的“年报”,并汇总辖区内的省级卫生城镇的“年报”报省爱卫会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省爱卫会办公室将对已被命名的省级卫生城镇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的暗访,对工作松懈,出现严重卫生问题的城镇,予以黄牌警告。

被黄牌警告2次仍然整改不到位的城镇,将取消命名,并在 2年之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二十九条

省爱卫会办公室对每个省级卫生城镇在命名或复核后的第3年进行中期复查,复查可采取暗访的方式进行。

第三十条

省级卫生城镇在命名届满5年之前6个月内,应申请复核确认。复核确认程序为申请、核查和确认;核查的形式为明查或暗访。

在命名届满5年之后6个月内提出复核确认申请的,其复核确认程序按初次申报的程序进行。

在命名届满5年之后6个月内不申请复核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省爱卫会将取消其“福建省卫生城镇”的称号,并在1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三十一条

申请复核确认的材料包括申请书,卫生城镇长效管理的工作总结,以及城镇基础和公共卫生设施等的运转及更新情况的说明和图片等资料。

第三十二条

经复核达到要求的,省爱卫会将予以确认; 未达要求的,暂缓确认,限3个月内整改;若还未达到要求,则取消“福建省卫生城镇”的称号。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福建省爱卫会办公室。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福建省省级卫生城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篇:省级卫生城市标准

省级卫生城市标准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1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将爱国卫生工作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有创建卫生城市中长期规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动市、县联创,以城带乡,城乡联动,积极开展创建卫生县城、卫生镇村工作。

2主要领导重视,亲自抓落实,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责任落实。

3市、区爱卫办行政列编,具备与所承担工作任务相适应人员(市级行政人员5人以上)、经费和工作条件。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社区和各基层单位有专(兼)职工作人员。

4爱国卫生工作每年有计划、有安排、有总结,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坚持开展爱国卫生月、病媒生物防制和农村改水改厕等爱国卫生活动。

5有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法规和病媒生物防制、控烟、卫生先进单位管理等规范性文件。

6认真办理群众卫生投诉。群众对全市卫生状况满意率达到90%以上。

二、健康教育

1市、区健康教育机构健全,人员、设备、经费落实,能够承担业务技术指导中心职责,全市三级网络健全并发挥作用。2中、小学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80%,健康行为形成率≥70%。《学校健康教育评价方案》得分≥85分,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3%,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及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健教活动。

3各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向病人及其亲属以及居民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4街道办事处、社区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居民基本健康知识知晓率≥70%,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形成率≥60%,基本技能掌握率≥60%。5各行业能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病防治、疾病预防、卫生保健、控烟等方面的健教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6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大众媒体有健康教育专栏或专题节目普及卫生科学知识,开设曝光栏目,对创卫工作进行舆论引导和监督。

7机场、车站、广场等主要公共场所设立大型卫生科普宣传栏。

8认真履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积极开展无吸烟单位评选活动,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三、市容环境卫生

1认真执行《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管理规范,经费落实。2市、区政府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3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城市主次干道路面平整,两侧建筑物立面整洁,广告牌匾设置规范,无乱搭乱建、乱贴乱画,居民阳台无乱堆杂物、乱挂衣物等现象,屋顶绿化美化。沿街单位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整洁完好,配置符合标准要求。建成区无卫生死角,无残垣断壁、乱搭乱建,无垃圾渣土裸露和违章饲养禽畜现象。城市道路亮化、美化,照明设施完好,路灯亮灯率≥98%。

4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机动车辆停放场建设规划,停车场建设满足停放需要。

5城市环境干净整洁,落实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含高压冲水)≥20%,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全面密闭化。

6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及粪便无害化处理率≥80%。

7环卫工人队伍稳定,数量满足需要,待遇不低于所在城市最低工资标准。

8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和再生资源利用,推行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建立废旧电池等特种垃圾收集、处理系统。

9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要求,布局合理,数量足够,管理规范。公共厕所建设管理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范与设计》要求;城市主次干道、公共汽车首末站、汽车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点所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环卫设施标志标示规范,符合《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的要求。10各类市场管理规范。农副产品市场做到划行归市,摆放整齐,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有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符合卫生要求。食品经营摊位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亮证经营;活禽销售设立独立区域,隔离屠宰,污物(水)处置和消毒设施完善。无违禁野生动物销售。临时便民市场、疏导点设置有短期计划,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良好。

11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工地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施工场地设置的隔离护栏规范,临街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2米,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围墙高度不低于18米;施工现场清洁,物料堆放整齐;建筑垃圾管理规范,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全面实施密闭运输,无偷倒乱倒现象;职工食堂、宿舍符合卫生要求,厕所、洗浴间保持清洁。待建工地管理到位,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

12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绿线管制制度落实。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绿地率≥31%,人均公共绿地面积≥85平方米。绿化品位高,单位、社区庭院绿化、美化良好。花园式、园林式单位数量逐年增加。古树名木建档立卡,保护措施到位,长势良好。

13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无飘浮垃圾;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

四、环境保护

1近三年城市行政区域内未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和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构和信息报送系统,有应急经费、设备和人员,纳入城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2完成省政府下达的污染物总量削减任务。重点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90%,工业企业排污申报登记执行率达到100%。

3全年空气污染指数API≤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80%以上。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等主要污染物年日均值达到国家二级标准。设区城市考核监测点位必须全部采用空气自动监测系统。

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处于全市域范围内并向市区内供水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地下水水质标准》Ⅲ类标准。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与环境管理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全市行政区域内未发生重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污染事故等。5城市水环境功能区和出境断面水质达到省市相关规定或目标责任要求。

6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dB(A);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70dB(A)。

7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70%。污水处理厂排放的废水、废气、污泥及产生的噪声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2_)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GJ3025—93)的要求。

8严格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危险废物处置率100%,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且运行正常。

五、公共场所卫生

1公共场所监督机构建制符合规定要求,人员、经费、设备满足工作需要,依法开展各项公共场所监督工作。

2认真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工作有计划、有落实。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推行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制度。

3各类公共场所许可规范,证照齐全、有效,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设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健康检查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上岗,操作规范。“五病”调离率达100%。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有序,公共用品清洗、消毒措施落实,卫生设施(清洗、消毒、保洁、通风、采光和排水等)和各项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六、生活饮用水卫生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与技术指导规范、资料齐全。市区连续三年内未发生重大饮水污染事故。

2集中式供水单位持有效卫生许可证。以水质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健全。供水单位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故报告处理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要求。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质检测采样点选择、检验项目和频次符合《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要求。自身检测和卫生监督机构监督监测资料齐全。有水污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剂和饮用水消毒设备有卫生许可批件。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3二次供水单位持有效卫生许可证。水质管理规范,有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制度,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少于2次/年),有常规检测指标的卫生检测报告,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剂和饮用水消毒设备均有卫生许可批件。供水设施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要求,资料齐全规范。

七、食品安全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和部门协调配合机制。政府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卫生、农业、质量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职责明确,责任落实,形成食品安全监督责任管理体系。制订食品安全中长期工作规划。

2各相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实施计划,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制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食品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处置,连续三年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有关资料齐全。

3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有整治方案并落实。4开展农副产品污染物监测和控制,农副市场设有卫生管理部门和蔬菜农药现场检测机构,严禁检测超标的农副产品上市销售。

5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持有效证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采购索证、进货查验记录、过期食品退市等制度。生产经营场所布局和工艺流程合理,有卫生操作规程,各种卫生设施齐全;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无交叉污染;食品采购、储存、销售符合要求。

6食品生产者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无违法添加现象;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符合要求。

7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小作坊、小摊点等)均纳入卫生监管范围,持有效证照。政府对流动食品摊点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制品种。取缔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无证照生产加工食品和无固定加工、就餐场所的食品摊点。

8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掌握相关岗位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五病”调离率100%。9 机关、学校、托幼机构、医院等单位食堂和建筑工地食堂制订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有卫生操作规程,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培训合格证上岗。

10城市实行生猪、牛、羊、禽类定点屠宰,无注水肉和病畜肉上市。定点屠宰(厂)点符合卫生及动物防疫要求,有严格的检疫程序,工作规范、档案资料齐全。

八、传染病防治

1市、区政府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将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医疗机构审批和日常监管资料齐全,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和非法医疗广告得到有效治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良好。2各级卫生应急组织机构健全,针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制订有关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应急队伍健全。120绿色急救通道畅通,能快速、有效处置和转运传染病患者。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达到规定要求,建立覆盖城乡的疫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规范。

4重大疾病预防控制按期完成国家和省、市规划要求,近两年无甲、乙类传染病暴发疫情,无院内感染引起的重大疫情或导致的死亡事故。

5医疗机构设有负责传染病管理和控制院内感染的专门部门和人员,有控制院内感染制度、疫情登记和报告制度,门诊日志齐全。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其他医院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

6医疗废物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理规范,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统一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源性污水处理和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7全市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实行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医疗机构法定传染病漏报率<2%。疫情报告及时,处理规范。

8国家、省免疫规划项目预防接种实行免费,接种单位条件符合国家规范要求。预防接种规范,安全注射率100%。有流动人口免疫规划管理办法,居住期限3个月以上流动人口儿童建卡、建证率≥95%。儿童国家、省免疫规划疫苗全程接种率≥95%。9托幼机构、学校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开展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要求报告疫情,无瞒报、漏报现象,有专人或兼职教师负责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10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其中自愿无偿献血≥90%。无有偿献血。

九、病媒生物防制

1坚持开展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鼠、蚊、蝇、蟑螂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各项防制措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2在化学防制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鼓励有害生物防制(PCO)专业公司以市场化形式参与消杀活动。

3开展病媒生物监测,监测设备、人员、经费落实,监测方法规范,数据可靠,能基本反映病媒生物危害现状,为开展防制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4广泛宣传病媒生物防制知识,对粮食、餐饮、食品加工制作、集贸市场等病媒生物适宜栖息的重点单位开展防制技术培训,防蝇防鼠设施完善。

5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得到有效控制,有三项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另一项不超过国家标准的三倍。

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1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市政府出台具体实施意见。建立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96%以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85%以上、新农合参合率达92%以上。3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采购、价格、配送实行“三统一”。4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覆盖率≥95%,按照国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划》及省上有关规定进行标准化建设,开展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

5城市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省政府当年医改要求标准,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市高血压、2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规范化管理率≥20%,基本完成65岁以上老人健康体检。

6孕产妇死亡率<45/10万,新生儿死亡率<14‰,婴儿死亡率<20‰,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22‰。7三年内未发生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十一、社区和单位卫生

1社区和机关、学校、医院、工矿、部队等企事业单位及窗口服务行业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完善,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创建卫生先进单位、卫生社区、卫生楼(院)等卫生评比活动。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档案资料齐全。

2社区和单位卫生状况良好,道路平坦,绿化、美化,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无违章建筑、乱堆乱放、乱贴乱画。饲养宠物和鸟类能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进行免疫接种,粪便不污染环境。各种车辆停放整齐。社区环境综合整治率≥80%。

3市场、餐饮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符合卫生要求,无占道经营现象。

4社区和单位公众场所禁烟标识醒目,控烟措施得力,效果明显。病媒生物防制设施到位,密度达标。

5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单位卫生工作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十二、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

1有卫生保洁人员和制度,管理规范、资料齐全。2设置固定健康教育专栏,卫生与健康知识宣传材料进村入户。

3环卫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村内无旱厕。

4村容整洁,路面硬化平整,绿化、美化、亮化,村内无非法小广告,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率≥80%。

5老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防制措施落实,密度达标。无违规饲养畜禽。

6农副产品市场、环境保护和“六小行业”管理符合有关规定,无占道经营、无证经营现象,食品安全有保障。

7城乡结合部整洁有序,无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堆物料、乱建棚屋、乱开店铺等现象。

8半数以上的县建成省级以上卫生县城,卫生村镇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60%。

第三篇:福建省省级基建投资审批综合改革方案 闽政[202_]3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基建投资审批综合改革方案的通

闽政[202_]3号

二○○三年一月十一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省级基建投资审批综合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省级基建投资审批综合改革方案

为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和审批环节,规范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改善投资环境,特研究制定省级基建投资审批制度综合改革方案。

一、进一步减少、合并一批审批审核事项

(一)减少一批审批审核事项,扩大设区市、企业投资决策权。

1、在省政府已经公布取消的基建项目的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对国有和股份制企业用自有资金和国内商业银行资金投资建设的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竞争性基建项目,凡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和允许的,一律取消对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计划的行政审批,由企业自主决策,实行备案制。对通过招投标、拍卖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项目,取消立项审批。

2、省内审批的未列入省重点、预备重点的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取消开工报告审批,其中建筑工程项目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3、除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要求办理竣工验收的项目外,其余项目竣工验收一律由建设业主单位负责组织。

4、不再将申请国内商业银行贷款资金作为需要省里综合平衡的建设条件,对省计委审批权限内的设区市基建项目,凡是设区市可以通过自筹和申请国内商业银行贷款解决建设资金,其他建设、生产、流通条件可以自求平衡又不受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限制的,全部下放给设区市计划部门审批,省直相关部门的各项行政审批(除跨设区市的外)相应下放到设区市相关部门。各设区市也要相应扩大县(市)的审批权限。国家对“政绩工程”、城市广场、行政办公楼、培训中心和内部高级娱乐设施等基建项目有限制规定的,按现行政策严格执行。

(二)合并一批审批审核事项,减少审批环节。

1、计划部门:(1)在国家有具体规定或省政府已公布实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基建项目的基础上,经省政府批准的省级公路干线建设规划内的基建项目,实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阶段审批合并,建设单位可直接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2)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需要国家或省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国家鼓励类、允许类基建项目和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限制类基建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阶段审批合并,改为报送项目申请书(附可行性研究报告);(3)基建项目工程招标方案的核准,合并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书的审批中,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书审批的内容之一。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基建项目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合并到建设用地预审报告的审批中。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按规定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外,房屋建筑项目中的施工图抗震设防审查和施工图设计审批合并,把抗震设防纳入施工图设计审批内容之中。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作劳动安全设施预评价的基建项目,劳动安全预评价审查合并到劳动安全设施设计审批中,并根据预评价审查结论审批设计。

二、推进并联审批,提高办事效率

采取“牵头受理、报送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加强监督”等形式,推行基建投资并联审批,具体内容如下:

(一)“牵头受理”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批,由计划部门牵头受理。(1)对项目建议书审批中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中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审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审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审批、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卫生部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的卫生审核、地震部门的重要工程和生命线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文化部门的文物保护要求审批、人防部门的人防要求审批、水利部门的取水许可预申请和防洪规划同意书、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涉河工程防洪审查同意书审批等多部门的审批,由计划部门牵头受理。相关部门应协助计划部门,在本方案规定的审批时限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包括出具批文、审查审核意见书等)。(2)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论证会和初步设计审查会一律由计划部门负责组织,并请行业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参与论证审查。行业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参加会议,把好行业、专业审查关,提出审查意见,原则上不再另行组织召开行业审查会,避免增加建设单位负担。审批条件具备后,计划部门应当在本方案规定的审批时限内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审批。

基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审批,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本方案规定的审批时限内完成。涉及水土保持或海岸工程建设项目,请水行政主管部门、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由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受理。涉及到交通、铁路、港口、航空、防汛、国家安全、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等方面,需要征求交通、民航、水利、文化、安全、消防、部队等职能部门意见的,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并在规定时限内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3、建设用地的审批,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本方案规定时限内完成。涉及林地征占用的,林业部门应在本方案规定的审批时限内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基建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申请和审批,按现行法律规定执行。

4、施工准备的审批,除按规定需要办理开工报告的项目外,其他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受理。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审批,涉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图设计审批,以及消防、安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和防雷设施施工图审查等特殊事项的审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受理。相关部门应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方案规定的审批时限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包括出具批文、审核意见书等)。

(二)“报送相关”主要内容

牵头部门受理后,即向申请单位告知该审批所要报送的前置审批相关部门,由申请单位将所要报送审批相关材料送达相关审批部门受理。

(三)“并联审批”主要内容

各相关审批部门在接到申请单位送来的审批申请材料后,应立即启动审批程序。符合审批条件的应按本方案规定的审批时限内完成审批,并在本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将审批意见直接反馈牵头受理部门。

(四)“限时办结”主要内容

各审批部门应明确审批时限,限时办结。

1、计划部门:原无审批时限规定,现予以明确。(1)项目建议书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按规定需审查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15个工作日内组织论证或评估,论证评估可行后15个工作日内批复)。其中按规定需报请省政府研究的项目,省计委在收到省政府同意文件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2)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书(含招标方案)审批时限为: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条件具备后15个工作日内批复;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30个工作日内组织论证或评估,评估论证可行,前置审批等条件具备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按规定需报请省政府研究的项目,省计委在收到省政府同意文件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3)初步设计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内组织会审(含委托设计咨询时间),对经过会审修编的初步设计,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4)开工报告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仅限于省计委);(5)省级预算内基建投资计划的审批时限,按省政府规定的程序及时间要求办理。

2、建设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1)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时限为:一般项目20个工作日,国家和省审批的大中型项目30个工作日;(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含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时限为:一般项目20个工作日,特级和一级项目30个工作日;(5)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3、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原无审批时限规定,现予以明确。(1)建设用地预审报告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需作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2)农用地转用及征地审核时限为15个工作日。

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审批时限从60、30、15个工作日缩短为15、7、3个工作日;(2)环保设施竣工专项验收审批时限从30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

5、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1)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2)涉及海岸工程的项目,其报告书审核时限为7个工作日。

6、地震部门:需作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评价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

7、公安消防部门:(1)消防设计审核,一般工程从10个工作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重点工程从20个工作日缩短为15个工作日,需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为30个工作日;(2)消防专项验收,由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核发验收意见缩短为7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核发验收意见书。

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1)按国家有关规定需作劳动安全设施评价基建项目,劳动安全设施设计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2)劳动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审查时限为10个工作日。

9、卫生部门:(1)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时限为20个工作日;(2)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时限为20个工作日;(3)职业病防护设施专项验收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

10、工会: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部门组织的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审查、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等以及专项验收,并在上述审批规定的时限内向安全生产、卫生部门及时反馈本部门的意见。

11、人防部门:申请易地建设防空地下设施审批时限从2个工作日缩短为1个工作日。

12、文化部门:(1)在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的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2)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迁移、拆除、撤销及使用权变更的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3)征用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审核时限为10个工作日;(4)体现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及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风貌和特色地段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核准时限为15个工作日;(5)建设项目的文物调查、勘探审核时限为15个工作日。

13、水利部门:(1)取水许可预申请,原无审批时限规定,现规定为15个工作日;(2)取水许可申请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征求相关部门审核意见的反馈时限为10个工作日;对急需取水的,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征求相关部门审核意见的反馈时限为7个工作日;(3)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批、流域综合规划同意书、涉河工程防洪审查同意书审批,原无审批时限规定,现规定为7个工作日;(4)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原无审批时限规定,现规定为7个工作日。水土保持设施竣工专项验收时限为7个工作日。

14、林业部门:征占用林地审核,原无审批时限规定,现规定审核时限为15个工作日(其中:占用一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审核时限为30个工作日)。

15、财政部门:财政投融资项目预算和竣工结、决算审批,原无审批时限规定,现予以明确。(1)预算审批时限为30个工作日;(2)竣工结算审查时限为:一般项目30个工作日,大中型项目60个工作日;(3)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时限为:一般项目30个工作日,大中型项目60个工作日。

16、人防部门、气象部门参加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受理的施工图设计审批。涉及征求人防部门修建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意见的时限为4个工作日;征求气象部门防雷设施施工图审查意见的时限为3个工作日。

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政府在具体实施中应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五)“加强监督”主要内容

1、建立《审批跟踪监督卡》制度,把监督权交给投资者和社会,把监督贯穿于整个审批过程之中。

牵头受理部门接到申请单位提出审批申请时,由牵头受理部门“窗口”受理,并一次性告知该审批涉及的前置审批相关部门,并发放《审批跟踪监督卡》。申请单位应及时将审批文件材料报送相关部门审批。相关审批部门凭《审批跟踪监督卡》受理,并在卡上签注受理时间、经办人员姓名。申请单位将审批文件材料送达相关部门后,应及时把所持有的《审批跟踪监督卡》交回牵头受理部门,若未及时交回的,牵头受理部门应在审批完成后负责收回。各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报送给牵头受理部门时,牵头受理部门应在卡上签注相关部门的办结时间,并填上受理经办人员姓名。《审批跟踪监督卡》可作为机关效能绩效考评的依据,同时对未按时办结的部门进行效能督查。

2、各有关审批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监督、责任追究等,实行“窗口”式办公,审批审核事项涉及部门多个处室的,需确定主办处室,对有关处室推行人员“AB”角制度,强化检查监督。严格执行审批限时回复制度和一次性告知制度。各审批部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对各自审批作出书面反馈意见,不同意的须说明理由及法律、法规依据。对申报材料实行一次性告知。

三、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省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以基建投资审批综合改革为契机,结合“数字福建”建设,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实现部门之间、部门内部的计算机联网,通过“并联审批”和网上审批,提高办事效率。

本方案由省计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工作分工和职责,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和配套的实施程序,报省计委和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负责方案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协调,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过程中的检查、监督。

各设区市的基建投资项目审批已进入各类“政务服务中心”的,应参照本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运行机制,切实提高审批效率。

附件:

1、福建省省级基建投资审批制度综合改革后审批流程图(略)

2、福建省省级基建投资审批一览表(略)

第四篇: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闽经贸技术[202_]313号)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经贸技术[202_]313号 【发布日期】202_-05-09 【生效日期】202_-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闽经贸技术[202_]313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202_年第30号令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经贸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共同制定了《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各地贯彻执行。

原《福建省鼓励和支持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闽经贸科[1995]483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税局

福建省地税局

福州海关

厦门海关

二○○六年五月九日

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2_]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_年第30号令)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是坚持科学发展观,依靠科学技术,加速科技与经济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增强企业技术开发能力,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是以企业为主体,具有较强技术创新能力和技术竞争能力,创新业绩显著,在行业或产业集群起重要导向作用的示范体。省有关部门予以省级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以此引导和推动全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第三条第三条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牵头,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和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参加,共同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撤销和评价工作。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扶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自主创新工作的协调互动机制。省经贸委作为牵头单位,重点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创新能力建设,并具体负责组织认定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第四条 企业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能:

(一)从事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的研究与开发。结合市场分析,重点从事中长期的新产品开发,实施以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技术和产品的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以产品为龙头带动相关技术、工艺、装备和材料的研究开发,负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创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专有技术。

(二)从事产品和技术的决策咨询。使企业对本行业及相关领域的技术和市场信息有较强的获取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参与企业发展战略和技术进步规划的制定,组织技术创新重大项目的评估和论证,对企业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意见。

(三)开展产学研联合和对外合作交流,提高企业多渠道运用技术资源的能力。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研究院所的科技力量和研究成果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提升产品水平。

(四)开展人才吸收、凝聚和培训。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技术人才以各种形式为企业工作,凝聚企业现有科技人员,充分发挥其作用。以提高企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为目标,加强企业科技人才的培养,为企业培训和造就一支科技人才队伍。

(五)从事产品、技术的服务。负责对企业内部多层次技术开发的指导和服务,协调解决生产和销售过程中的技术问题。组织学习和引入企业外部成熟的共性技术,并在企业内进行应用。

(六)从事行业和产业集群的技术服务和辐射。跟踪和研究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利用人才、技术和信息优势,发挥技术的集散和辐射、信息集聚与扩散、共性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技术服务与咨询、产品分析、检测、试验以及人才交流与培训等职能,在行业和产业集群企业技术开发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五条第五条 申请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年销售额在2亿元以上。(软件、光电、制药等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1亿元);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和产业集群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三)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研究、开发、实验条件完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有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素质较高的研究开发队伍,专职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不少于30人;

(五)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六)已被所在设区市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七)企业上盈利、并在认定前两年内没有确定的偷漏税、重大安全质量和环境事故等行为。

第六条第六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七条第七条 申请企业按属地原则向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附件一《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和附件三《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

第八条第八条 各设区市经贸委(经委、经发局)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会同科技局、财政局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经贸委,并抄报省科技厅、财政厅。

第九条第九条 省经贸委根据申请企业行业情况组织相关专家按照《福建省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标准》(见附件四)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条第十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福州海关、厦门海关对综合评审结果进行审核,择优确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并联合行文公布。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如具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条件,可申请作为该企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申请材料和认定程序与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同。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因评价不合格被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资格的,企业两年后重新申请认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报。

第三章 评 价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依据评价标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初审。经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底前将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评价材料包括:附件二《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三《福建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报送各设区经贸委(经委、经发局)汇总初审后,于考核的5月底前报省经贸委。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核查及评价。省经贸委组织专家或中介评估机构对上报评价材料等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实地核查和集中核查等。

第十六 条数据分析与反馈。省经贸委组织专家或中介评估机构对核查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得出初步评价结果,在网上公示接受反馈意见。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评价得分低于60分、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企业上报材料中有弄虚作假并经查实的企业技术中心评价为不合格。

对于评价得分65分至60分以及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省、市相关主管部门督促其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评价结果的确认。省经贸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福州海关、厦门海关负责评价结果的确认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原有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视情况调整为集团公司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二)技术中心评价不合格;

(三)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四)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被依法终止;

(五)企业有偷漏税、重大安全、质量以及环保事故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省经贸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负责调整与撤消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以公告形式颁布。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企业上报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两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认定申请。已是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撤消其认定资格,两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认定申请。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每评价时由企业一并提出变更申请,经当地经贸主管部门确认后报送省经贸委办理更名等手续。

第五章 政 策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向有关部门申报的项目经专家评审确认良好的,优先列入省经贸、科技、财政等有关部门扶持的技术创新项目。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为推荐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对考核评价优秀的企业技术中心省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省经贸委每年从省技术创新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的提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经贸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福州海关、厦门海关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六月一日开始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五篇: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实施方案

甘州区东湖幼儿园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城市化建设进程,改善我园卫生现貌,优化幼儿学习、生活环境,以良好的城市环境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区教委、教育局《关于印发甘州区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园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创建目标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协调、科学治理、社会监督、”的爱国卫生方针,本着“以人为本,完善功能,优化环境,提升品味”的原则,对照省级卫生城市创建标准,动员全园教职工的力量,从自身做起,加强学校美化、绿化、净化和幼儿卫生健康教育,文明习惯养成教育为重点,不断巩固提高现有创建成果,切实改善幼儿园卫生面貌,努力创建一流的幼儿教育环境,提高幼儿学习、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构建和谐甘州,确保年内顺利通过省上检查验收,实现创建目标。

二、主要工作和任务

1.认真开展健康教育课。结合“创卫”工作,切实抓好学校健康教育工作,认真上好健康教育课,成立学校健康教育工作领导机构,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和措施,注重培养幼儿的良好卫生习惯,引导幼儿讲卫生、讲文明的新风尚,组织幼儿开展热爱祖国,爱护校园设施,自觉美化校园活动。

2.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设立健康教育橱窗、专栏,张贴禁烟标语,充分利用板报、知识讲座等形式向师生进行健康知识宣传教育;结合幼儿园实际,重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活动;积极配合卫生

部门对幼儿进行体制健康检查和传染病隔离及转诊治疗等工作;组织开展各项体育比赛活动,引导幼儿重视体育锻炼,开展阳光运动,保证幼儿每天有2—3小时的户外游戏活动,提高幼儿身体素质;加强控烟教育工作,积极开展“小手拉大手,阻劝吸烟”活动,现吸烟家长广泛宣传被动吸烟对孩子的健康危害,加强教职工环保意识,营造和谐的人文环境,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

3.加强学校健康教育资料的搜集、整理、归类工作;加强健康教育的组织机构;做到有分工、有活动、有记录。

4.认真开展幼儿园环境卫生整治工作。进一步健全学校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开展整治工作,确保园内外环境整洁、美观,卫生状况良好。教室、寝室清洁明亮,通风良好,空气清新,被褥常晾晒、清洗,保持干净整洁;办公室、教室无脏、乱、差现象;室内外环境整洁、绿化美化、无杂草。无乱丢弃废物、无污水洼池、无乱写乱画、无蚊蝇滋生等。

5.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管理规定》,加强幼儿园食堂的饮食卫生管理,做好食品采购索证、加工、储存、留样的工作,办好幼儿膳食,加强膳食营养,提高饭菜质量;进一步加强校园厕所设施建设,培专人负责保洁,生活垃圾日产日清,防止蚊蝇滋生和病菌传播。

6.积极参加“除四害”活动。积极配合街道、社区开展灭蝇、灭鼠、灭蚊、灭蟑螂活动。

三、实施步骤

1.宣传动员阶段(自接到通知日起---5月20日)。成立工作实施领导小组,制定创建方案,召开全园教职工动员大会,安排部署工作,明确创

建目标和工作职责,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2.全面任务落实阶段(5月21日---8月20日)。根据安排,严格按照《甘肃省城市卫生检查评比标准》和《甘州区教育系统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实施方案》,落实职责。利用暑假期间对园所的内外进行全面粉刷升级装修。

3.自查阶段(202_年8月21日---9月1日)。按照区教育局的要求组织内查,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迅速整改。

4.迎接检查阶段(202_年9月2日---9月20日)。收集整理创建资料,总结经验,继续巩固和提高各项创建工作,以高标准、高质量的工作迎接市、区及省卫生城市验收专家对我区考核验收,确保实现创建目标。

四、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把创建工作纳入重要的工作日程,实行园长负责制,层层分解任务,签订责任书,确保创建工作落到实处。

2.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制定宣传计划,多新式、多渠道进行宣传,设置固定的创建宣传标语和橱窗,引导广大师生破除陈规陋习,树立卫生意识,健康意识,形成创建省级卫生城市的良好氛围。

3.强化检查、评比。通过班级之间、教职工之间有序的、经常的检查评比,扎实推进创建工作,确保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附:甘州区东湖幼儿园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工作小组名单

甘州区东湖幼儿园创建省级卫生城市

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赵佳慧东湖幼儿园园长

职责:上传下达任务指标,安排创建工作,督促指导教职工有序落实创建工作。

副组长: 张永斌东湖幼儿园常务园长

朱金玲东湖幼儿园教育主任

徐小燕东湖幼儿园保育主任

职责:依照园办制定的创建工作章程,合理安排部署工作,并详细分工,量化到班、人,督促检查创建工作的实施。

成员:马银花食堂主管

师慧琴食堂工作人员

郑凤琴东湖幼儿园幼儿园教师

杨丽东湖幼儿园幼儿园教师

叶小兰东湖幼儿园幼儿园教师

沈燕东湖幼儿园幼儿园教师

张茵东湖幼儿园幼儿园教师

张桂芸东湖幼儿园幼儿园教师

管丽娜东湖幼儿园幼儿园教师

雷晶晶东湖幼儿园幼儿园教师

管冬花东湖幼儿园幼儿园教师

管婷婷东湖幼儿园幼儿园教师

杨花东湖幼儿园幼儿园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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