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重庆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管理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林业局
重庆市水利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发改农„202_‟350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农业(畜牧)局、林业局、水利(水务)局:
为规范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建设管理,确保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退耕还林成果得到切实巩固,按照国家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管理办法》,并已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2_?16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管理办法
重庆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建设管理,确保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退耕还林成果得到切实巩固,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2_‟25号)、财政部等《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农„202_‟327号),国家发展改革
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水利部(以下简称“国家五部委”)批准的《重庆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市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后续政策措施的意见》(渝府发„202_‟119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生态和扶贫移民工作的意见》(渝办发„202_‟65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建设的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和补植补造工程。
第三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程建设以退耕还林村为基本单元,非退耕还林村不得纳入规划范围。
农村能源、生态移民的受益对象为退耕农户。纳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实施生态移民的退耕农户不再享受易地扶贫补助政策。其他工程建设受益退耕农户数必须占该项目农户数的60%以上。
第四条 各区县(自治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国家专项补助资金总额按国家核查的各区县(自治县)退耕还林面积核定,分8年平均安排,逐年下达,包干使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林业部门牵头,市级各部门合力推进,各区县(自治县)负责组织实施。实行“目标、资金、任务、责任”四到县和部门监管、综合协调、专项验收的管理方式。市级各部门应按职能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合作。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汇总审核区县(自治县)上报的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会同市财政、市农业、市林业、市水利等部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负责生态移民的建设管理,牵头组织综合验收。
(二)市林业部门负责做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实施区域范围审核,负责薪炭林、林业后续产业及补植补造的技术指导、工程质量监管、建设推进、信息收集及专项验收,负责补植补造作业设计的审查,并做好与森林工程建设的有机衔接。
(三)市财政部门负责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监管。
(四)市农业部门负责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除薪炭林外)、农业后续产业的技术指导、工程质量监管、建设推进、信息收集及专项验收,负责基本口粮田作业设计的审查。
第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是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应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建设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定期检查,严格考核。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畜牧)、林业、水利(水务)等部门应按照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履行职责,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建设。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建设应统一规划,统筹安排,优先解决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和困难退耕农户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各区县(自治县)应按照因地制宜、突
出重点、统筹兼顾、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重庆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核定的各区县(自治县)的规模任务,结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年度任务和投资计划。
第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林业、财政、农业(畜牧)、水利(水务)等部门,联合编制年度建设任务计划,并上报市有关部门。
年度建设任务计划基本内容包括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建设的安排原则、主要建设规模及内容、投资及资金筹措方案等。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市林业、市财政、市农业、市水利等部门对各区县(自治县)上报的年度建设任务计划进行审查和汇总,编制全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年度资金申请计划报国家五部委。市根据国家核定我市的年度任务计划分解下达各区县(自治县),各区县(自治县)据此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和投资计划,并报送市有关部门,再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分解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并上报国家五部委备案。
第十条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和林业部门会同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按照市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于20个工作日内分解下达投资计划,并报市有关部门备案。
年度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应严格执行。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抄送市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各区县(自治县)应切实做好专项规划、年度实施方案及年度作业设计的编制和报批工作。
(一)专项规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是编制年度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的基本依据,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农业(畜牧)、林业、水利(水务)等部门,按照市有关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的通知》(渝发改农„202_‟1644号)要求,抓紧修编完善本级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送市级有关部门备案。
(二)年度实施方案。各区县(自治县)应根据专项规划,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年度实施方案由市发展改革、市农业、市林业等部门联合审批。年度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建设单位;
2、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取得的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
3、本年度工程实施范围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区涉及的各退耕还林村社会经济现状、土地利用现状、涉及的退耕农户数、退耕农户生产生活状况、亟需解决的主要问题、工程建设条件等;
4、实施方案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5、主要建设任务。包括各项工程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及采取的主要技术路线、种苗供应方案等;
6、投资概算。测算年度总投资及单项工程投资,按国家专项资金补助标准明确各单项工程建设投资来源;
7、效益分析与评价。包括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指标应量化(含各项工程受益农户总户数、受益退耕农户人数);
8、保障措施。包括组织领导、项目及资金管理、科技支撑和配套政策措施等;
9、必要的图表。包括各退耕还林村基本情况表、土地现状表、各项工程任务分解表(到退耕还林村)、项目布局图和典型工程设计图。
10、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
(三)作业设计。作业设计是指导基本口粮田、补植补造工程建设必要的技术文件,要将建设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作业设计由市农业、林业等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各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并根据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各项工程建设性质、单项工程合同额等情况,落实工程招投标制和监理制。对达到《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和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2_‟29号)规模标准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依法招标。各区县(自治县)按照国家及市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按项目
进行管理,按年度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组织施工,按进度拨付资金,按绩效开展考核,认真做好工程建设的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十三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实行项目公示制。各区县(自治县)应将国家政策、项目名称、项目法人、建设任务及规模、建设目标、实施范围、建设期限、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施工单位及联系人等纳入项目实施区域的村务公开范畴,对资金使用和兑现情况及时公开,增强项目运作的透明度,确保项目区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广大群众参与工程建设的积极性。
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优先和充分吸纳项目所在地农民投工投劳参加工程建设,并支付足额劳务报酬。
第十四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单位要与施工单位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规定项目的投资额度、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完成数量、质量和工期等。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设计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组织施工,不得擅自降低建设标准和工程质量。施工单位要有施工记录,按建设进度对已完成部分特别是隐蔽工程项目,必须经监理、质检人员对上一工序验收合格后方能进入下一工序施工。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人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十五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实行年报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林业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农业(畜牧)、水利(水务)等部门,结合年度任务安排、工程建设进展、资金使用和管理、专项验收和年度综合验收等情况,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有关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市林业、农业部门分别负责对区县(自治县)农业(畜牧)、林业建设工作进展情况整理汇总后,送市发展改革委。
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工程建设进展、年度任务和投资完成情况、主要经验、存在的问题、下一阶段需解决落实的问题及工作建议,并以书面报告和工程建设报表两种方式上报。
第十六条 各区县(自治县)应认真做好工程建设资料收集和档案管理工作,使工程建设相关文件、作业设计方案、检查验收资料、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工程前后图片科学分类归档,确保资料的系统性和完整性。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建设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作为其他中央补助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
第十八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工作经费按照渝府发„202_‟119号文贯彻落实,主要安排用于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信息统计、检查验收、日常管理和退耕农户直补工作经费等。
第十九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实行先建后补,确须集中采购的物资实行政府采购,具体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林业局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实行专项检查和竣工验收制度。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各区县(自治县)农业(畜牧)、林业、水利(水务)等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按职责分工,分别对各工程建设任务完成量和建设质量开展自查,在此基础上,提请市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对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和补植补造进行专项验收,凡专项验收合格的,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市相关部门进行综合性验收。
第二十一条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各单项工程建设任务和投资是否按计划完成;项目实施区域是否在退耕还林规定的范围实施;项目质量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资金拨付、管理与使用是否符合制度规定;工程管护措施是否落实;各项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工程档案、信息报送等管理措施是否到位。
竣工验收资料包括: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报告;竣工验收鉴定书;项目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及批复文件;投资下达计划文件;项目公示资料;招投标情况备案资料;施工承包合同;运行管理工作报告;竣工决算报告;审计资料;工程汇总表;受益户签字花名册;建设大事记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工程验收合格的,应按照“产权明晰、责权统一、管理到位、有利于工程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产权,落实各项工程运行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制定管护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应适时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建设进行检查、指导,了解和掌握工程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管理等情况,及时纠正和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并自觉接受各级审计、稽察部门的审计和稽察。
第二十四条 市相关部门应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建设的计划执行、资金到位及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纠正和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第二篇: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
毕节地区位于贵州省西北部,东邻贵阳市和遵义市,南接安顺市和六盘水市,西与云南省昭通市交界,北与四川省泸州市接壤,是川、滇、黔三省要冲。全区总面积2.7万平方公里,下辖一市七县一区,总人口740万人。202_年全区实现生产总值402亿元,财政总收入69.58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35.1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286元,农民人均纯收入2756元。
一、实施退耕还林工程的主要成效
截至202_年,我区累计完成退耕还林工程造林308.9万亩,其中退耕地造林108.4万亩,荒山造林200.5万亩。退耕还林工程共计投入17.87亿元,其中中央投入17.15亿元。通过退耕还林工程的持续实施,我区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生态环境治理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生态效益较为显著。202_年开始到202_年连续四年年均造林任务都突破65万亩,其中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占全区造林总面积的94.56%,森林覆盖率从202_年的28.42% 提高到202_年的37.68%,平均每年递增1.2个百分点。有关监测数据表明,全区年均土壤侵蚀模数由原来的每平方公里5446吨下降到现在的3389吨。
二是农民脱贫致富步伐明显加快。我区退耕还林工程受益农民达31万人。据统计,退耕农户平均获得补助4425元。特别是高寒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退耕还林补助已成为当地农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他们的贫困程度。凡是有退耕还林任务的农民,不仅有了可靠的粮食供给和现金补助,而且还能腾出富余劳动力从事多种经营、副业生产和外出务工,开辟新的增收渠道,较大幅度增加了收入。
三是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不断优化。我区在实施退耕还林过程中认真落实各项配套措施,积极培育后续产业,大力发展舍饲圈养畜牧业,开发绿色食品,发展乡村旅游,有力地促进了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初步实现了退耕还林与农业生产的互相促进、协调发展。
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作的基本情况
202_年,我区大方县被列为国家重点退耕还林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试点县。202_年,毕节、威宁、赫章等三县市也随后被纳入试点范围。规划建设基本口粮田24475亩,总投资1581万元,其中中央投资1244万元,地方投资337万元。截至目前,共完成坡改梯2765亩,土壤改良18875亩,建蓄水池375口,拦山沟1300米,机耕道1200米,生产便道4500米,引水渠15.02公里,整治山塘2座,排洪渠200米。整个项目区共有1万户、39445人受益,其中退耕户8357户、32035人,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基本口粮田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使原来的受淹地、干旱地变成了现在的受益地,大大增强了退耕还林地区群众的信心和决心,实现了退耕还林工程退得下、稳得住、老百姓能致富的目标。
在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程实施中,我区各县市结合自身实际,因地制宜,采取了坡改梯、水利设施、土壤改良(包括石灰改土、绿肥种植)、田间便道等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措施,使项目区土地质量得到较大提高,人均基本口粮田由0.2亩增加到0.45亩;粮食及经济作物单产大大提高,从而增加农民的经济收入。如赫章县古达乡水营村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的模式,在退耕地里种植405亩优质桃树,工程实施后农户户均收入已增加到3.5万元左右;大方县黄泥塘镇年种植辣椒500亩左右,工程实施后,土壤结构得到改善,农田灌溉得到基本保证,亩均产量由原来的1800斤提高到2500斤,每亩增加经济收入约1600元。
三、实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程的基本措施和做法
一是有效整合各类支农项目资金,大力推进基本农田建设。在实际工作中,统筹安排好各项基本农田建设资金,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中可用于农田基本建设的资金,以及安排在退耕还林重点区域内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其他支农资金,只要有条件与退耕还林结合的,都尽力做到了统筹使用。通过加强中低产田(土)改造和水利设施配套建设,增强耕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了粮食单产,促进了基本农田保护,努力做到“树上山,粮下川”,基本实现了退耕农户基本口粮自给。
二是积极发展后续产业,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我区在重点退耕还林区整合了农村饮水安全、农村沼气、石漠化综合治理、草地畜牧业、易地扶贫搬迁等项目资金,使退耕还林工程与生态移民、劳动力培训转移、农业综合开发、扶贫攻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高度重视后续产业培育,大力推进退耕还林与发展生态畜牧业相结合,全面实现封山禁牧、舍饲圈养,逐步改变传统放牧方式。进一步优化畜种结构,大力推行科学饲养管理,搞好繁育技术应用和疫病防治工作,推进畜牧业向优质高效方向发展。目前项目区舍饲圈养牲畜存栏量1605万羊单位,建设棚圈面积879万平方米,促进了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同时积极探索林草发展模式、林药发展模式、林果林菜发展模式,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实现了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多赢”。
三是大力加强农村新型能源建设,减轻使用传统生活燃料对生态环境的破坏。采取国家补助、地方配套和农民自筹相结合的方式,搞好退耕还林重点地区的农村新型能源建设。以农村沼气建设为重点,加强节柴灶、薪炭林建设,适当发展小水电,多渠道满足农村生活能源的基本需求。
四是突出抓好退耕还林工程区域劳动力专业培训,提高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竞争能力和自主创业能力。我区进一步整合培训资源,以阳光培训工程、劳动力转移培训工程等为依托,以退耕还林工程区富余劳动力继续就业作为培训为重点,扩大培训范围,丰富培训内容,积极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集约化经营的温棚蔬菜、花卉、畜禽养殖等产业转移,向乡镇企业转移,向城镇转移。
四、几点建议
一是结合西部地区地方政府财力普遍薄弱的实际,建议进一步加大对西部退耕还林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的投入力度,提高项目中央补助标准,减少或取消配套资金,充分调动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实施工程的积极性。
二是鉴于基本口粮田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建议其它项目能够配套实施,如小额信贷扶贫项目等,通过项目配套实施,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稳定和增加粮食产量,达到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有效改善生态环境的目标。
三是高度重视后续产业的发展,在加大退耕还林地区基本口粮田建设的同时,加大相关后续产业如草地畜牧业、农产品加工业的扶持力度。
通过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退耕还林农户对补助期满后“粮食收入低,吃什么,经济来源少”的思想顾虑,为解决农民生存与发展问题奠定了好的基础。我们将大力弘扬胡锦涛总书记倡导的“开发扶贫,生态建设”毕节试验区精神,尽心尽责,艰苦奋斗,确保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这一浩大工程真正成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利民工程。
第三篇:重庆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种植业项目检查验收办法
重庆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
种植业项目检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种植业项目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巩固退耕还林专项工程管理办法》、《重庆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做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林业项目的通知》(渝林退„202_‟1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发改农„202_‟1326号)、《造林技术规程》和《造林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中的薪炭林、后续产业种植业和补植补造项目的检查验收。
第三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种植业项目县级验收,由区县林业部门牵头,会同农业、发展改革等部门共同组织,自查验收结束后,联合上报市林业局、市农委申请市级验收。市上收到区县申请市级复查验收报告后,由市林业局、市农委组成联合检查验收组开展市级复查验收工作。
第四条 检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实施方案与作业设计执行情况。包括作业地点、范围、面积、树种、营造林、配套设施设备等是否符合要求。
(二)计划任务完成情况。主要包括作业设计、面积核实、成活率、工程监理、合同签订、技术培训及指导、林木生长、病虫害防治、森林保护和配套设施建设等。
(三)补植、抚育、保存、管护情况。
(四)工程管理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档案、数据库、音像图片、内业资料等)。
第五条 重庆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种植业项目实行乡镇全查、区县级自查、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复查的三级检查验收方式。
(一)乡镇全查:乡镇全查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乡镇政府组织驻村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种植业项目进行全面检查。
(二)区县级自查:区县级自查由区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自行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抽样检查,同时按项目类别进行自查结果的汇总统计,编制区县级自查验收报告上报市林业局等部门。
(三)市级复查:市级复查由市林业局会同市农委组织实施。市林业局根据各区县上报的自查验收成果资料,组织有关人员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抽样复查,形成工程项目建设复查报告。
第六条 区县接受检查时,应如实提供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项目的有关材料,如计划文件、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和自查验收报告、图(表)、监理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工程音像图片、后续产业种植业项目总揽图以及作业设计批复等资料。
第二章 技术标准
第七条 营造林面积确认
(一)检查验收以作业设计区划的小班为单位,营造林面积按水平面积计算,凡造林面积连续成片在1亩以上的,按片林统计。
(二)面积大于10亩以上的小班用1:10000比例尺地形图调绘求算其面积,但小班内不符合条件的地类(道路、岩石裸露地、水塘、和非当年营造林地块等)面积在0.5亩以上的应扣除;小于10亩的小班用GPS仪或罗盘仪测量求算核实面积。
(三)设计间距内的缺株连续不超过两株,连续长度150米以上的按单行栽植的线性小班统计,否则按零星栽植统计。单行栽植的线性小班面积计算为:面积(亩)=长(米)×2(米)÷667,长度以图上丈量或测绳(皮尺)丈量为准;乔木林带和灌木林带在两行以上(包括两行),且乔木林带行距≤3m、灌木林带行距≤2m,林带宽度在6m(灌木4m)以上,连续面积1亩以上,按片林面积统计。
(四)对零星栽植的苗木,可根据分户栽植的株数,按照成片造林设计密度的120%折算造林面积进行统计。第八条 质量合格标准
(一)造林合格标准和保存合格标准
造林合格标准是指以作业小班为基本单元,苗木质量指标达到设计指标值、造林株数成活率≥85%„造林株树成活率是指造林后前三年单位面积成活株数与造林总株数(造林总株数按作业设计株数、最低合理初植密度、造林总株数三者中株数最大者计,下同)之比‟、初植密度达到设计密度、栽植到边到位、栽植苗木排列基本均匀等指标的则为合格(零星栽植的没有“初植密度达到设计密度、栽植到边到位、栽植苗木排列基本均匀”这三项指标),合格的列入当年造林完成任务,不合格的经补植验收合格后方可列入造林完成任务。造林保存合格标准以株数保存率反映(株数保存率是指造林三年后单位面积保存株数与造林总株数之比),生态林保存合格标准为:生态林株数保存率≥80%,树木生长健壮,乔木林郁闭度≥0.2,灌木林覆盖度≥30%,乔灌混交林的(乔木郁闭度/0.2+灌木覆盖度/30%)≥1,效益突出;经济林保存合格标准为:株数保存率≥85%,树木生长健壮,按照合同开展了抚育管理,效益突出。
(二)补植补造和高接换种合格标准
采取了作业设计要求的技术措施、补植或造林株数成活率≥85%、嫁接株数成活率≥85%且进行了除萌抚育管理、苗木质量达到设计指标的面积为合格面积。
(三)配套设施建设合格标准 按照设计进行施工,型号和标准等符合设计和合同要求则为建设合格。
第九条 管理类合格标准
(一)按要求开展工作。组织机构健全,配备了专兼职人员和办公设施设备,编制了工程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并经过评审批复,签订了后续产业基地建设合同、施工合同等相关合同,开展了自查验收和工程监理,按时报送了信息统计。
(二)档案规范完整。实施方案、作业设计、自查验收资料(文件、报告、图、表)、监理报告规范完整,有相应内容的电子数据。工程建设前后的主要音像图片完整。后续产业种植业基地总揽图完整。工程文档及其他资料收集齐全,整理、保管规范。
(三)落实抚育管护责任。后续产业和薪炭林小班实施了作业设计所要求的相应抚育措施,并落实了管护责任,小班(地块)内没有明显的人畜破坏。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后有人管护。
第十条 成活率(保存率)调查
成活率和保存率均采用带状样地进行调查,带宽5米,样段长20米,每个小班不少于3个样段,在带状样地计数总的人工造林株数(包括死苗、缺苗)或嫁接成活株数以及保存株数,用小班内成活(保存)总株数和栽植(嫁接)总株数计算小班成活率(保存率)。
第十一条 结果误差允许范围是:营造林小班面积以亩 5 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营造林小班面积检查验收允许误差为±5%,超过误差时,以上一级检查结果为准,但核实的小班面积不能大于上报面积,计算结果中的面积核实率、合格率、保存率最高为100%。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数量检查验收允许误差为±5%,核实率最高为100%。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长度和体积的单位为米和立方米,保留一位小数。造林成活率和株数保存率的百分数均取整数,其它各率的百分数均保留一位小数。
第十二条 无作业设计和未按作业设计实施的不得验收。区县级在检查中发现乡镇检查不认真、上报结果不实的,区县级不得开展检查验收,要该乡镇重新全面检查完上报检查结果后,方可开展区县级自查验收。
第三章 乡镇检查
第十三条 乡镇检查为全查。营造林类以小班为单位进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购置设备类按照作业设计和有关合同逐项进行,对建设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内容包括:
(一)整地方式及规格、树种选择及配置、种植密度、种苗质量等,及其与作业设计、基地建设合同(基础设施建设和购置设备合同)的一致情况。
(二)栽植质量、树苗成活(或保存)情况。
(三)历年补植、抚育管护、苗木生长等情况。
(四)后续产业基地建设合同和施工合同签订及完成情况。
(五)不同项目的不同类型面积。
(六)林木病虫害防治情况。
(七)种苗“五制”执行情况。
(八)项目张榜公示和政策兑现情况。
(九)工程管理情况(包括档案、数据库、内业资料、音像图片、资金使用等情况)。
第十四条
营造林类用1:10000作业设计地形图到营造林地块将检查合格小班调绘在地形图上,形成乡镇检查草图,同时填写小班调查表。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类根据作业设计图和施工合同到现场核对后,用测绳(皮尺)对不同类型的建设内容进行现地测量,填写验收清单;购置设备类对照采购清单和采购合同进行逐项清理核对,填写验收清单。
第十五条
乡镇检查完成后,及时向区县级上报乡镇检查报告,并将薪炭林小班乡镇完成情况调查表、后续产业小班乡镇完成情况调查表、补植补造小班乡镇完成情况调查表、后续产业基地前3年和薪炭林小班3年后保存情况调查表、乡镇检查草图、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购置设备验收清单等上报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区县级自查验收。乡镇检查结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退耕还林工程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实施概况。
(二)检查工作概况。
(三)检查结果。分述工程实施完成情况,3年后薪炭林和前3年后续产业基地造林成效。即施工面积、合格(保存)面积;分不同项目的不同类型的检查数据;补植、7 抚育管护情况;林木病虫防治情况;张榜公示情况;宣传、培训情况;工程管理情况(包括档案、内业资料、音响图片、资金使用等情况)。
(四)成效分析,用实例分析实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前后农村生态环境、粮食产量、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退耕农户生计的变化。
(五)主要做法、问题、对策及建议。
(六)附表、草图。
第十六条 将检查结果报告、外业调查表、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购置设备验收清单等有关资料存档。
第四章 区县级自查验收
第十七条 区县级自查验收是在乡镇级全查和监理公司开展监理的基础上进行,检查的主要依据为市级下达的计划、批准的实施方案、区县批复的作业设计。
第十八条 区县林业局根据乡镇检查结果和监理报告(报告要包括图表),以乡镇为单位,对开展了工程监理的项目,按不同项目的不同类型抽取不低于30%的面积进行外业检查,抽样方法与《重庆市退耕还林工程检查验收办法》中的市级复查抽样方法相同;对未开展工程监理的项目,区县级自查验收为全查。同时检查乡镇内业资料(包括合同、验收清单、小班调查表等)是否完整,档案整理是否规范。
第十九条 自查结果的计算
(一)计划完成率=(乡镇上报完成面积×面积核实率/市级下达的计划面积)×100%
(二)面积核实率=(∑调查小班的核实面积/∑调查小班的上报面积)×100%
(三)核实面积合格率=(∑调查合格小班面积/∑调查小班的核实面积)×100% 第二十条 区县级自查成果材料
(一)内业统计和成果图。外业结束后,以区县为单位编制自查验收结果统计表,并用1:10000地形图根据乡镇检查草图和监理结果图表按不同项目分别形成全县营造林验收小班成果图,同时用退耕还林工程地理信息系统形成《XXX区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后续产业种植业项目总揽图》;后续产业种植业项目的不同类型在地形图上用不同的颜色进行区分,图上小班用分数符号注记,样式为:
小班号—小班营造林面积
任务—项目(—后续产业基地类型)说明:项目用英文字母表示,薪炭林项目用“X”表示,补植补造项目用“B”表示,后续产业项目用“H”表示。后续产业基地类型用数字表示,柑橘基地用“1”表示,其它水果基地用“2”表示,笋竹基地用“3”表示,速丰及用材林基地用“4”表示,干果基地用“5”表示,花椒基地用“6”表示,其它香料基地用“7”表示,中药材基地用“8”表示,蚕桑基地用“9”表示,油茶基地用“10”表示,茶叶基地用“11”表示,花卉苗木基地用“12”表示,景观林基地用“13”表示,蔬菜基地用“14”表示,其它基地用“15”表示。
成果图要标明乡(镇)界、村界、小班界及乡(镇)名、9 村名;打印成图的图幅大小不得小于A4纸。
(二)自查验收报告,内容包括:
1、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种植业项目实施总概况。
2、区县级自查验收工作开展情况。
3、自查验收结果。分述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种植业项目营造林施工面积、合格面积、面积合格率、成林面积、分项目分类型面积等的检查验收数据;补植、抚育管护;宣传及张榜公示;种苗“五制”执行;合同签订;工程监理;技术培训及指导;项目招投标;工程管理(包括档案、数据库、内业资料、音像图片、资金使用等情况)等内容。
4、分析评价。用典型事例分析评价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实施效果。
5、成绩、经验、问题、对策及建议。
6、附表、图及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包括文件、文本、统计表、小班一览表、验收图等资料。
(三)自查验收成果资料上报。区县自查验收后应将成果资料(由申请市级复查的文件、自查验收报告文本、附表及电子数据光盘等组成)装订成册后报市林业局和市委,申请市级复查。
第五章 市级复查
第二十一条 市级复查验收依据为市级下达的计划、市级批复的实施方案、区县批复的作业设计、区县的自查成果报告和申请市级复查验收资料等。
第二十二条 市林业局、市农委受理区县竣工验收申请 后,由市林业局牵头组织有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财务人员组成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种植业项目专项验收组,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
第二十三条 市级复查主要包括建设计划完成情况、营造林面积核实率和合格率、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示范基地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市级开展复查验收时,以区县为单位,分别按薪炭林、后续产业种植业和补植补造等3个项目不低于计划面积的3%、3%、2%随机抽取乡(镇)、村或直接抽取小班进行复查。抽中对象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更换。
第二十五条 复查验收在区县自查的基础上进行,其调查方法与区县自查相同。
第二十六条 复查验收成果材料
(一)复查验收结果统计表。
(二)复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复查验收工作基本情况、复查验收结果和分析评价取得的成效、基本经验、存在问题和建议。
(三)市级复查后形成验收报告(含纸质件和电子版)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林业局、市农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附件:
1、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工程种植业项目检查验收表
2、填写说明
3、主要树种代码表
第四篇:彬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彬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任务的全面完成,提高专项建设质量和效益,切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2_‟25号)、《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农„202_‟327号)、《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意见》(陕政发 [202_]2号)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关于做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实施工作的意见》(陕发改农经[202_]144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是指我县纳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和计划的项目。包括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补植补造、后续产业发展和退耕农民技能培训的管理。
第三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以县为基本建设单位,以计划、农果、林业、水利等部门为项目实施单位,以退耕农户为项目建设受益对象。
第四条 实施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要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解决退耕区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生计问题为重点,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为目标,采取综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起促进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走出一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文明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第五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必须坚持以解决退耕农户的长远生计问题为重点,优先解决退耕农民的吃饭、烧柴和增收问题,统筹发展任务,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推进的原则;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生态移民等项目建设的内容和规模,针对不同区域,制定不同的建设目标和支持措施的原则;必须坚持从改善当前退耕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着手,结合退耕还林地区长远规划,整合各种支农惠农资金用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程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必须坚持项目安排要尊重和体现退耕农民意愿,让退耕农民直接受益,切实维护退耕农民群众在规划实施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原则;必须坚持在充分利用好国家退耕还林政策支持的同时,广泛动员退耕地区农民群众及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程建设,增加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的原则;必须坚持规划实施要落实到具体项目上,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在项目前期工作、建设实施和运行管理(建后管护)各个阶段,要落实相关措施,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良性运行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由县人民政府负总责。县人民政府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专项建设的组织实施、项目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专项建设的组织发动工作;县政府成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专项建设组织、协调、验收结果汇总和质量认定工作。
第七条
县发展计划局对项目实施负有组织、协调、监管责任,要做好规划实施的统筹协调,负责项目审批和计划管理工作,协调部门之间项目资料编制工作,积极向上争取项目。在项目实施阶段,对相关工程材料采购、工程招投标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随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及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八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县计划局负责生态移民项目的组织实施、建设管理工作;县水利局负责基本口粮田项目的组织实施、建设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县农果局负责农村能源项目的组织实施、建设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县林业局负责补植补造和后续产业中林业类项目及农民技能培训的组织实施、建设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县畜牧局负责后续产业中养殖业类项目的组织实施、建设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九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生态移民、补植补造、农民技能培训项目按实施方案管理,后续产业项目按项目管理。项目建设投资计划由县计划局会同县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规划,在认真落实建设用地、管理体制、群众积极性等各项建设条件的基础上进行编制并逐级上报。前期工作不完善、建设条件不落实、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列入项目投资计划。任务计划建议方案应包括上一计划执行情况和本计划安排的初步意见。
第十条 县计划局会同财政、水利、农果、林业、畜牧等部门,依据批复的建议计划,按类型分别编制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生态移民、补植补造、技能培训方面的项目建设实施方案,上报市发改革委及行业主管部门。新建后续产业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按规定核准(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除林业项目外)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 县计划局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将批准的项目建设任务及资金计划下达到相关部门,各项目实施单位按照项目批复的工程建设任务落实到退耕区域范围内的乡镇、村和退耕农户,并组织具体建设单位按要求施工。第十二条 计划一经分解下达,要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原则上在单项规划内调整,由县计划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提交变更报告(其中必须附退耕农民意愿资料),报市审批部门批准。各项建设任务的中央补助标准要从严控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补助标准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要落实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建立健全招投标、合同管理、质量监督、检查验收、运行管护等项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确保工程保质保量按期建成,发挥效益。规模较大的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工程建设合同制。小型工程要继续完善和推广主要材料设备集中招标采购、巡回监理和受益农民跟班监督等好的做法和经验,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设计和专业施工队伍并选派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现场指导施工,切实提高建设质量。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项目实施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积极组织退耕农户参加项目建设,确保退耕农户获得劳务收入。
第十四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实行公示制。项目实施前,具体实施部门要会同乡镇政府将项目名称、范围、目标、任务、资金向项目区群众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第十五条 加强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必须建立规范完善的档案,要建立电子和文本双重档案。有关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实施方案、阶段性项目建设总结、检查验收资料、资金审计报告、项目监理报告、技术资料、图片资料、统计数据和录像资料等要有专人负责,分门别类地归档保存,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要加强项目建设信息和报送工作。具体工作由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项目建设实行定期报送制度,各项目任务单位要在每年4月1日、7月1日、10月1日前将上一季度项目建设情况,1月1日前将上一的工程建设情况以书面报告和项目报表两种形式报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计划局将项目建设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采取国家专项资金和地方投资相结合、受益群众投工投劳机制。要完善投入机制、引导与调动社会其他资金投入项目建设,把国家支持与广大农民群众自力更生、投资投劳有机结合起来,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发动群众以自筹资金、投工投劳等方式,增加对工程建设的投入。制定优惠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国家和省批复规划确定的中央专项资金总额,实行包干使用,自202_年起,分8年安排。
第十八条 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按照“政府统筹、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一规划、捆绑使用、各记其功”的原则,以《规划》为依据,以县为基础,以项目为载体,将在建的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小型农田水利、土地整理、农村能源、移民搬迁、生态环境建设等项目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有机整合起来,发挥项目的聚集效应。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拨付,筹措项目配套资金,落实工作经费,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的拨付,首先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向财政部门提出拨款计划(包括项目建设内容、资金使用明细、资金额度等),县财政部门按照项目任务计划,采取国库集中支付,先行拨付项目资金30%作为启动资金,资金直达项目建设单位专户;项目竣工后,由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县财政部门依据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项目验收合格证等书面材料再拨付剩余项目资金。
第二十一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项目建设资金要做到专人管理,专帐核算,做到帐目清晰、手续齐全、管理规范,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截留、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列支设计、检查验收等工作费用。
第二十二条 要严格资金用途管理。后续产业项目建设中央专项资金只能用于项目建设所需原材料、种苗等的购置以及机械作业费、劳务费,中央补助资金形成资产的权益要落实到农户,不能向承包大户集中。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要与审计部门密切配合,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定期检查和审计。对查出的违规、违法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属国家重大生态项目建设,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各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目标考核和通报,对建设进度和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可暂缓安排专项资金,直至整改合格。
第二十五条 工程验收分为自查验收、联合复验和省市抽查。自查验收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实施,联合复验是在自查验收的基础上,由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县级以联合复验为主,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分两次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在联合复验的基础上,接受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组织省市发改、财政、农业、扶贫、林业、水利等部门的抽查。
验收的主要内容有:项目建设任务的专项资金是否按计划完成;项目质量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资金拨付、管理与使用是否符合制度规定,有无违规问题;工程管护措施是否落实;各项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工程档案、信息报送制度是否到位。
验收具体办法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必须及时明确权益,落实各项工程运行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制定管护制度,建立档案,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没有制订详细管(维)护办法或制度、未落实管(维)护责任和人员、不能确保持续发挥效益的已建项目不能通过验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五篇:202_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工作总结
202_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工作总结
202_年是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启动实施的第一年,一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政确领导下,在县退耕还林领导小组的织织协调下,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扎实有序地推进了专项建设工作。
一、项目建设任务进展情况
1.基本口粮田建设
规划基本口粮田建设2367亩,建设内容包括新建蓄水池21口,整治山坪塘6口,新建沉沙池山粪池131口;新建小型提灌站1座,排灌沟渠3310米,开挖疏浚坡面“三沟”111.6千米,213万元,其中专项建设资金142万元。目前完成了项目建设前期准备工作,正在落实招标,在招标完成后立即投入施工。
2.农村能源建设
规划专项资金建设586口,总投资264万元,专项建设投资88万元,已经完成沼汽池建设586口,187.5万元。
3.后续产业建设
规划实施种植业项目8674亩,养殖业圈舍建设12825平方米,总投资454.8万元,专项资金295.2万元。已经完成种植业项目建设4000亩,完成投资156万元。
4.补植补造
规划补植补造19565亩,投资195.7万元,其中专项资97.77万元,已全部完成。
二、具体作法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县委、县政府调整充实了退耕还林领导小组,明确了退耕还林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专项建设的组织、协调等工作。县政府把专项建设作为全县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县林业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后续产业发展和补植补造的实施小组,全面负责宣传发动、组织领导、规划设计、技术指导、检查督促、验收评估等工作。把后续产业发展和补植补造工作的规划设计、技术指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分解落实到了具体的业务股室和工作人员。
2.广泛宣传,提高认识
专项建设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十分艰巨的工作,同时又是一项新工作,实施难度较大。为给扎实有序推进专项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我县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大力宣传开展专项建设在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改善退耕户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林业产业发展和助农增收方面的重要意义;宣传专项建设的政策要求、步骤、方法、操作程序,让退耕农户和广大基层干部群众了解专项建设的政策、方法和步骤,从而主动参与专项建设。
3.调查研究,制定管理细则
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工作的有关政策要求,在认真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充分了解征求相关工程乡镇和部门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射洪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射府发[202_]36号文件印发各乡镇和相关部贯彻执行。细则分六章三十条,对专项建设计划管理、项目管理、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为我县扎实有序搞好专项建设奠定了基础。
4.因地制宜,编制《实施方案》
编制《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工作方案》是实施专项建设的前提和基础。由于退耕农户需求意愿发生变化等原因,我县根据实际对原专项建设规划的202_专项建设内容进行了调整,以射府[202_]153号向市退耕办报送了《关于调整202_年专项建设项目建设内容的请示》。在市退耕办的批准后,及时根据调整后的建设内容编制了《射洪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202_年实施方案》,方案明确了202_年专项建设的地点、内容,规模、投资和专项资金等内容。方案经县政府审定后以射府[202_]127号上报市退耕办审批。同时农业局、林业局、农能局根据实施方案确定的原则和内容,分别编制了《202_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基本口粮田建设施工方案》、《202_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农村能源沼汽建设实施方案》和《202_巩固退耕还林成果
后续产业项目作业设计方案》,把项目建设内容落实了到山头、地块和退耕农户,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了依据。
5.强化管理,扎实推进项目建设
一是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专项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程序建帐、支付和结算,实行帐户封闭运行,专帐、专户管理、专款专用,项目法人“一支笔”审批制。项目建设严格实行了招投标制,所需种苗等物质按照要求和规定程序实行了政府采购。
二是强化了监督。实行了干部分片包干负责,一包到底的办法,加强了技术指导。县上派出工作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乡镇的村社和基地建设情况进行指导、抽查、督促,及时交换意见,确保了专项建设的顺利推进。
三是强化示范带动。为了搞好项目建设,在实施中采取了县、乡抓示范片,村、组抓示范户的办法,以点示范,以户带片的办法,推动项目建设。目前县乡建示范片3个。面积600多亩,村组发展示范户200多户。
三、存在问题及下步工作打算
由于专项建设是一项新的工作,在项目管理和实施没有现存经验和模式,推进的难度较大。加之任务下达迟,人员力量不足,目前项目进度较慢。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利用202_年春季造林的有利时机完成202_年的专项建设的造林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