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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价格自查报告

医疗服务价格自查报告



第一篇:医疗服务价格自查报告

医药卫生服务价格自查报告

根据市发改委、市卫生局转发《关于开展全国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的通知》的通知要求,我院对目前医药卫生服务价格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认真开展自查工作

在全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后,我院立即成立了由院长任组长,副院长任副组长,各科主任、护士长为成员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家基本药物价格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完善了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机构及职责。接到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后,院领导及时审阅,切实领会精神对自查工作进行了明确要求,要求药剂科、微机室负责人对医院药品、耗材销售价格进行了逐一核对,财务科负责人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了审查,确保我院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准确无误。

二、医药卫生服务价格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收费 经自查,我院医疗收费价格始终按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的要求在严格执行,全院统一收费,无自立项目、无自定标准收费、无分解项目收费。血液及血液制品价格以省血液中心的价格为准,无擅自提高价格、自立项目收费。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的收费坚持按规定价格标准执行,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在电脑上统一将一 次性材料单独标识出,进行一次性材料的统一管理。通过电子大屏幕以及科室公示牌将部分医疗价格收费及药品实行明码标价,并执行公示收费。

目前我院医药卫生服务价格主要按以下标准严格执行: 我院严格执行药品零差价。

未发现我院存在医药卫生服务价格乱收费现象。

明水县中医院

第二篇:医疗服务价格自查报告 (500字)

湟中县第一人民医院医药卫生服务价格自查报告 根据市发改委、市监察厅、市纠风办、市卫生局转发《关于开展全国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的通知》的通知要求,我院对目前医药卫生服务价格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认真开展自查工作

在全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后,我院立即成立了由院长任组长,副院长任副组长,各科主任、护士长为成员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家基本药物价格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完善了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机构及职责。接到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文件的后,院领导及时审阅,切实领会精神对自查工作进行了明确要求,要求药剂科、微机室负责人对医院药品、耗材销售价格进行了逐一核对,财务科负责人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了审查,确保我院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准确无误。

二、医药卫生服务价格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收费

经自查,我院医疗收费价格始终按照《西宁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指导价格》的要求在严格执行,全院统一收费,无自立项目、无自定标准收费、无分解项目收费。血液及血液制品价格以省血液中心的价格为准,无擅自提高价格、自立项目收费。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的收费坚持按规定价格标准执行,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在电脑上统一将一次性材料单独标识出,进行一次性材料的统一管理。通过电子大屏幕以及科室公示牌将部分医疗价格收费及药品实行明码标价,并执行公示收费。

目前医院医药卫生服务价格主要按以下标准严格执行:

1、根据青发改(202_)515号文件精神,我院严格执行药品实际购进价格在50元(含50元以下)最高流通差价率为15%;购进价格在50-100元(含100元)之间的,最高流通差价率为10%,但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中药饮片加价率最高不得突破25%。

2、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价格(202_)440号精神,调整了部分药品的最高零售价。

3、目前医院一次性卫生材料加价率为15%。

通过此次活动,对院内所有药品销售金额排序在前十位的品种进行了价格下浮10%的调整。对院内抗菌药物销售金额排序在前三位的品种进行了价格下浮10%的调整。未发现我院存在医药卫生服务价格乱收费现象。202_年6月23日

第三篇: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XX市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我市现有各级公立医疗机构XX家,其中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XX家;农村卫生院XX家。通过对全市医疗机构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和规范收费行为,就能够进一步强化医务人员的责任意识,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是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自新医改工作开展以来,在国家各项医改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下,我市卫生系统加强了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做出了积极的努力。现我市所有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均有所下降,并全部严格执行了国家和省政府制定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2_年版)》和《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各项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针对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市卫生局将其列为全局重点工作进行落实,加入到了卫生系统年终绩效考核项目当中,并对全市各级医疗机就此项工作提出了十项要求:

1、严禁自立服务项目或自定价格标准;

2、严禁擅自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标准;

3、严禁重复收费、无医嘱收费、超医嘱规定的内容、范围和时间收费;

4、严禁同一服务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收费;

5、严禁超越“除外内容”规定的范围,擅自增加卫生材料品种和服务内容并收费;

6、严禁药品和医用材料不按规定作价;

7、严禁可重复使用的医用材料按一次性材料收费;

8、严禁属自主选择的服务和相关医疗用品未征得患者同意收费;

9、严禁擅自提前或推迟执行有关医药价格政策;

10、严禁不向患者提供门诊、住院医疗服务价格明细清单。就此十项要求,市卫生局组织专人对全市各级医疗机构进行抽查,这次抽查采取了实地查阅资料,核对处方及进货单等多种形式来进行。重点检查了政府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执行情况;药品加价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零差率政策执行情况;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执行情况;一次性医用耗材、检查检验的价格与收费执行情况;明码标价与收费公示执行情况。

虽然我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整体运行情况良好,但也存在一些实际问题。一是由于编制、经费等客观条件的限制,许多医院没有设置单独的物价管理科室。物价管理的职能或者由财务部门行使,或者由经济管理部门行使,有些则由内部审计部门兼职行使。在人员配置上,一般由熟悉医疗知识、经验相对丰富的护理人员负责,也有许多医院由医疗知识相对欠缺的财务人员担任物价管理员,人员配置数量普遍较少。而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作为一项跨医疗、财务、计算机等多专业的复杂技术工作,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受制于各人的专业背景。因此无论是新项目的审批、成本的核算、物价政策解读,或是物价收费系统的监控等,都需要借助一个团队的力量,才可能做到对每一个项

目考虑周全。从这个角度来说,将整个医院的价格管理工作交由某一个人完成,或者由某个部门的人员兼职完成,其实施的效果可能会大打折扣。此外,由于其隶属于某个职能部门,其行使监督职责时的独立性也受到一定的影响。二是医疗服务价格结构不合理,体现在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偏低,如诊疗费、护理费、手术项目价格等,医务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技术价值和职业风险得不到应有体现;而部分大型检查、治疗设备项目价格则偏高,易导致医院滥检查和盲目购置大型设备,造成资源浪费。三是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压力越来越大,大部分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生存只有依靠全部收入的百分之九十左右的药品收入和医疗服务收入,但近年来国家实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和药品零差价等一系列措施,逐步削弱药品对医疗机构的补偿作用,医疗机构药品收入下降,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国家和省完善和出台相关政策,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来解决。

第四篇: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

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医院有义务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项目内容及医疗服务价格的真实情况,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及医用材料价格进行公示。

2、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公示。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屏、电子触摸屏等。

3、公示要以“竖得起、看得清、留的住”为原则,做的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合法、标识醒目、字迹清晰、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或方便群众阅知又不易破坏的地方。

4、公示内容不能随易删减,实行动态管理,对变更的价格及收费项目和标准,各执行单位应当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就是变更。

第五篇: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文章标题: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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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我院收费行为,强化

医务人员的的责任意识,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各科室所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用材料等的价格管理和收费行为.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据本制度规定追究有关科室或相关人员的责任:

1.自立服务项目或自定价格标准的;

2.擅自提高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的;

3.重复收费,无医嘱收费的;

4.超医嘱规定的内容、范围和时间收费的;

5.同一服务项目分解为若干项目收费的;

6.超越“除外内容”规定的范围,擅自增加卫生材料品种和服务内容并收费的;

7.药品和医用材料不按规定作价的;

8.可重复使用的医用材料按一次性材料收费的;

9.属自主选择的服务和相关医疗用品未征得患者同意收费的;

10.擅自提前或推迟执行有关医药价格政策的;

11.相关科室不向患者提供门诊、住院医疗服务价格明细清单的;

第四条界定和追究

以现行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为界定依据,患者或家属(以下简称患方)与单位或科室自行协商处理的,以双方达成的协议为处理依据;患方通过政府部门处理收费争议的,以

同级物价部门的法律文书为责任追究依据。

第五条收费争议处理程序

(一)患方与单位或科室自行协商处理的基本程序

1.患方向单位或科室提出收费异议;

2.相关职能科室进行自审;

3.根据自审结果,单位或科室与患方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

4.单位根据本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自行协商处理程序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患方通过政府部门处理收费争议的基本程序

患方与单位或科室自行协商不能解决或直接要求政府部门解决的,可通过政府部门解决,基本程序如下:

1.患方向物价管理工作部门投诉举报;

2.物价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处理,并出具处理结果或相关法律文书;

3.单位根据物价部门的处理意见作出相应处理。

单位自收到物价部门处理意见的法律文书后的3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第六条违规行为界定

1.凡属单位管理层或科室自行作出违反有关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定的价格标准、项目的行为,为单位或科室违规行为。

2.凡属单位记费人员因工作责任性、业务能力问题,或自作主张而产生的医疗收费违规行为,为记费人员个人行为。

第七条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

1.凡因单位的服务价格违规行为造成乱收费的,经认定后,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应立即纠正并全额退回多收款项,并对患方往返交通费等损失给予补偿。同时分管领导及相关责任

人应作出检查。

2.凡因科室自立名目等违反第三条有关规定行为的,经认定后,科室和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应立即纠正并全额退回多收款项,并对患方往返交通费等损失给予补偿。同时单位将对

科室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作出相应处理。

同一科室一年内发生三次违规行为或同一违规行为收费内容出现二次经查实处理的,扣发科主任补贴,相关责任人扣发绩效工资100元。

3.凡属记费人员个人的违规行为,经认定后,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应立即纠正并全额退回多收款项,并对患方往返交通费等损失给予补偿。

记费人员一年内发生多次违规行为或同一违规行为收费内容出现二次经查实处理的,扣发相关责任人扣发绩效工资一个月,暂定其记费工作,安排其学习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和相关

政策等,等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记费人员重新上岗后,再次发生类似违规记费行为的单位将调离记费岗位,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第八条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列入科室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发生违规行为的,视情况给予扣分。

第九条全院各科室应根据本制度规定,结合科室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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