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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总结篇一
为切实加强城区道路机动车(含摩托车)违法停放的管理工作,确保城区道路畅通、市容整洁有序,为市民营造一个宜居的生活环境。特向社会通告如下:
一、定于2月1日起,公安交警部门与城管执法部门联合开展城区道路违法停车集中整治行动,包括对违反规定停放的机动车进行劝离、抄牌、查处、以及对严重阻碍交通的违法车辆进行强制拖离等工作。
二、整治及管理范围包括人民路、珠泉路、中华路、禾仓路、金田路、晋屏大道、嘉禾大道、建设路、体育路等路段的机动车道和人行道。
三、通过整治形成常态后,对城区道路违反规定停放的机动车进行劝离、抄牌、查处等工作由公安交警部门委托城管执法部门行使。
四、被查处的违法车辆自接到处罚通知七个工作日内到城管执法部门接受处理;七个工作日内未接受处理的,城管执法部门将违法停车案件移送交警部门统一录入交警处罚平台,由交警部门负责处理。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处人民币一百元罚款。强制拖离现场的违法车辆统一停放于城南停车场,不收取拖车和停车产生的费用。
六、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将机动车按规定停放。
嘉禾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嘉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年1月20日。
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总结篇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条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九条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
第十条指挥灯信号:
(三)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
(四)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
(五)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前款(二)、(三)项规定时,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前两款规定亦适用于列队行走和赶、骑牲畜的人员。
第十一条车道灯信号: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亮时,本车道不准车辆通行。
第十二条人行横道灯信号: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黄灯闪烁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第十三条交通指挥棒信号:
(一)直行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右平伸,然后向左曲臂放下,准许左右两方直行的车辆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二)左转弯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前平伸,准许左方的左转弯和直行的车辆通行;左臂同时向右前方摆动时,准许车辆左小转弯;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三)停止信号:右手持棒曲臂向上直伸,不准车辆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可以继续通行。
第十四条手势信号:
(一)直行信号:右臂(左臂)向右(向左)平伸,手掌向前,准许左右两方直行的车辆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二)左转弯信号:右臂向前平伸,手掌向前,准许左方的左转弯和直行的车辆通行;左臂同时向右前方摆动时,准许车辆左小转弯;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三)停止信号:左臂向上直伸,手掌向前,不准前方车辆通行;右臂同时向左前方摆动时,车辆须靠边停车。
第十五条车辆、行人必须遵守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
第十六条车辆和行人遇有灯光信号、交通标志或交通标线与交通警察的指挥不一致时,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三章车辆。
第十七条车辆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方准行驶。
号牌须按指定位置安装,并保持清晰。号牌和行驶证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
第十八条机动车在没有领取正式号牌、行驶证以前,需要移动或试车时,必须申领移动证、临时号牌或试车号牌,按规定行驶。
第十九条机动车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自行车和三轮车及残疾人专用车的车闸、车铃、反射器以及畜力车的制动装置,必须保持有效。
自行车、三轮车不准安装机械动力装置。
第二十条机动车必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行驶。
第二十一条汽车、拖拉机拖带挂车时,只准拖带一辆。挂车的载质量不准超过汽车的载质量。连接装置必须牢固,防护网和挂车的制动器、标杆、标杆灯、制动灯、转向灯、尾灯,必须齐全有效。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的转向器、灯光装置失效时,不准被牵引;发生其他故障需要被牵引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须由正式驾驶员操作,并不准载人或拖带挂车;。
(二)宽度不准大于牵引车;。
(三)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与牵引车须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制动器失效的,须用硬连接牵引装置。
第二十三条起重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准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的噪声和排放的有害气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章车辆驾驶员。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
(二)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
(三)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四)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五)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六)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七)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八)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九)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十)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须戴安全头盔;。
(十一)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
(十二)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
(十三)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学习驾驶员和教练员,除遵守第二十六条规定外,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学习驾驶员和教练员,分别持有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学习驾驶证和教练员证;。
(二)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驶,车上不准乘坐与教练无关的人员。
学习驾驶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教练员应负一部分或全部责任。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实习驾驶员可以按考试车型单独驾驶车辆。但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须有正式驾驶员并坐,以监督指导。
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物品的车辆。
第二十九条驾驶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醉酒的人不准驾驶;。
(二)丧失正常驾驶能力的残疾人不准驾驶(残疾人专用车除外);。
(三)未满十六岁的人,不准在道路上赶畜力车;。
(四)未满十二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三轮车和推、拉人力车。
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总结篇三
为了维护城区三环路的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提高城市快速路的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告如下:一、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三环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因工程建设确需临时、挖掘道路的,必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按规范设置交通安全警示设施后,方可施工。二、机动车辆必须严格按照交通信号划分得车道和规定得速度通行,严禁逆行、倒车、在车行道内停放车辆。因机动车辆发生故障等原因确实无法移动得,必须立即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报告交通民警,并在距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设置危险警示标志,驾乘人员应当迅速离开车行道。三、非机动车、行人必须各行其道。横过车行道应当从人行过街天桥等过街设施通过。四、禁止低速载货汽车(原四轮农用运输车)、载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拖拉机、三轮摩托车在三环路主道和三环路辅道通行。五、禁止教练车、摩托车在三环路主道上通行;教练车在三环路(含辅道)以内的城区道路上不得从事教练活动。六、遇有雾、雨、雪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驾驶人必须按规定开启灯光装置,减速通行,同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提倡机动车驾驶人在三环路上开启车辆近光灯通行。七、违反交通信号及本通告第一条至第六条第一款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纠正,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可给予警告、罚款、吊销驾驶证处罚,并实施交通违法累积记分管理;阻碍公安交通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八、本通告自二00六年七月十九日起施行,过去本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适用本通告。
二00六年七月九日。
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总结篇四
第二十四条推行摩托车或非机动车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紧靠非机动车道右侧边缘或者在人行道内顺向推行;。
(二)横过车行道时,按照行人通行规则推行;。
(三)不得并排推行。
第二十五条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得在机动车道上逗留或者等候车辆和拦乘出租汽车;。
(三)不得招拦道路对侧行驶的出租汽车;。
(四)在车行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开关车门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行人通行;。
(五)乘坐机动车时不得妨碍驾驶员驾驶,不得向车外抛掷物品;。
(六)乘坐小型客车时,前排乘员须系安全带;。
(八)明知驾驶机动车的人员无驾驶证或饮酒的,不得乘坐;。
(九)乘坐两轮摩托车时,只能在驾驶员座后与驾驶员顺向骑坐并须戴安全头盔。
第五章机动车噪声控制。
第二十六条秀川桥以东,大砂坪桥以南,东岗立交桥以西,南山战备路、杨家桥以北范围内(含上述各路段)以及西固福利路,禁止机动车鸣号,禁止客运车辆使用高音喇叭喊话或招揽乘客。
市区所有路段禁止机动车使用汽喇叭。禁止机动车用喇叭唤人。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在非禁止鸣号区域内使用喇叭时,音量应当控制在105分贝以内,每次按鸣不得超过半秒,连续按鸣不得超过3次。
第二十八条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特种车辆和军车安装、使用警灯、警报器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禁止在非执行紧急、特殊任务时使用警报器。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九条未经公安交警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妨碍交通安全的设施或进行妨碍交通的活动。
禁止损毁、破坏、遮挡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拆除道路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电子监控设施和其他道路交通设施。
禁止在道路上打场晒粮、挖沟引水。
第三十条市政、公路管理部门因新建、拓宽改造道路需占用、挖掘道路和其他单位因施工需占用、挖掘道路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施工单位应当服从公安交警部门的监督管理,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夜间应当设置照明设备。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施工。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道路设施,经相关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及时恢复交通。
第三十一条未经市公安交警部门审核并报经市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上设置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存车点。
新建、扩建、改建大型建筑物、集贸市场和公共场所时,应当规划设置相应规模的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存车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审批和建设施工审批时,应当就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存车点的规划设置,事先征得公安交警部门同意。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科学合理地规划和设置港湾式停车站点;主干道未设计港湾式停车站点的,不得批准建设。
第三十二条市内公共汽、电车线路、站点和通勤车站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征得市公安交警部门同意。
第三十三条在未建过街天桥和地下人行通道,且距现有人行横道较远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门前,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划出人行横道,设置车辆限速和注意儿童的标志。
第三十四条初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学生和幼儿放学需横过道路的,应当组织列队通过,小学生和幼儿还应由教师带领或者由家长接送。
凡遇学生、幼儿列队横过道路时,各类车辆应当停车让行。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运载超长、超高、超宽的不可解体物品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公安交警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时限、时速和路线上路行驶。
第三十六条禁止货运车、客货两用车、农用车、拖拉机和摩托车营运性载客。
已达到报废标准终止使用的机动车辆,应当在公安交警部门监督下解体。
第三十七条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行至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主动抢救受伤人员或运送物品。
交通警察可以要求行至交通事故现场的机动车辆驾驶员协助抢救受伤人员或运送物品;对拒绝协助的,可以强制征用其车辆,但救助任务完成后应当及时发还车辆并向车主书面说明情况。
第三十八条客运汽车上发生设赌、诈骗、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案件时,客车司售人员应当在保障乘客交通安全的前提下,根据情况予以制止或及时向公安部门报警。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行人、乘车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警部门责令其改正违章行为,并处以10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和道路交通标志行走的;。
(二)攀爬、跨越道路护栏等交通隔离设施的;。
(三)不遵守人行横道灯信号的;。
(四)乘坐两轮摩托车时不在驾驶员座后骑乘或不戴安全头盔的;。
(五)小型客车前排乘员不系安全带的;。
(六)在道路上散发广告宣传品或者有其他妨碍交通行为的;。
(七)明知驾驶员无证驾车或酒后驾车仍然乘坐其车辆的;。
(八)不在规定停车站点拦乘车辆或者在机动车道上逗留妨碍交通的;。
(九)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伸出车外或者妨碍驾驶员驾驶以及向车外抛掷物品的;。
(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或者携带管制刀具、动物乘坐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的。
第四十条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警部门责令其改正违章行为,并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在人行道、人行过街天桥、机动车道骑车的;。
(二)扶身、结伴并行或有其它妨碍交通行为的;。
(三)骑自行车带人的(带1名学龄前儿童的除外);。
(四)乱停乱放车辆的;。
(五)闯红灯或越线停车、左道停车等候信号的;。
(六)驾驶无安全制动装置或制动装置失灵的车辆的;。
(七)载物超高、超宽、超长的;。
(八)驾驶自行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九)驾驶非机动车在禁行时间和禁行区域行驶的;。
(十)醉酒后骑、驾车辆的。
第四十一条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牌证不全上路行驶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向非残疾人租借、出售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或者非残疾人驾驶安装机械动力装置的残疾人专用车的,由公安交警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警部门责令其改正违章行为,并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两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二)在禁止鸣号区域鸣号或不按规定使用喇叭的;。
(三)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超载、超员或超高、超宽、超长载物的;。
(四)变换车道或停车、起步时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的;。
(五)驾驶拖拉机、农用车在禁行时间和禁行区域行驶的。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警部门责令其改正违章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或逆向行驶、进入非机动车道行驶的;。
(三)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或随意变更车道的;。
(五)不靠边停车或在车辆行驶中上下乘客的;。
(六)在禁止停放车辆的地方停放车辆的。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警部门责令其改正违章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在禁行区域、禁行时间通行或者在单行道逆向行驶、强行左转弯的;。
(二)不按规定超车、会车或强超抢会、随意掉头猛拐的;。
(三)驾驶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
(五)其他机动车辆违反时限规定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或停放的;。
(七)遇有学生、幼儿列队横过道路时不停车让行的;。
(九)驾驶货运车、客货两用车、农用车、拖拉机和摩托车营运性载客的。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警部门责令其改正违章行为,处以警告,并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一)闯红灯或不听交通警察指挥的;。
(二)发生交通堵塞后不依次等候,强行通过的;。
(三)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辆的;。
(四)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五)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七)公路长途客运车辆抢拉乘客、乱停乱放、造成交通堵塞的;。
(八)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及时报警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九)驾车穿插、超越或不避让执行公务的车队的。
第四十六条公路长途客车上设赌、诈骗、盗窃、抢夺财物或有其它扰乱乘车秩序行为,情节轻微、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公路巡警部门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具结悔过。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对责任人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还应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道路上打场晒粮、挖沟引水的。
第四十八条未经公安交警部门同意,擅自开挖道路施工作业的,由公安交警部门对责任人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四十九条依照本规定进行处罚的机动车驾驶员,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同时按照《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予以记分,并可依法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交警部门在纠正、处罚交通违章时,可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传唤;。
(二)暂扣机动车、非机动车、违章占道摊点物品;。
(三)拖曳车辆、锁定机动车车轮;。
(四)滞留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或者正证、机动车行驶证;。
(五)收缴非法装置或牌证。
公安交警部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当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缴纳罚款或接受处罚后,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及时发还暂扣的车辆、物品和滞留的证、照。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执行公安交警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交警部门可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不缴纳罚款的;。
(二)不到公安交警部门接受处理的;。
(三)不参加交通违章记分考试的;。
(四)经通知仍不领取被滞留的机动车驾驶证副证、正证的。
当事人经通知超过6个月不到公安交警部门接受处理或领取被暂扣的车辆、物品和被滞留的机动车行驶证的,公安交警部门可依法吊销其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车辆和物品上缴财政部门。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中凡须征得公安交警部门同意的事项,法律、法规及规章有相应的程序和时限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相应规定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在收到协商通知或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答复,对不同意的还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对公安交警部门依照本规定做出的交通违章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五十四条公安交通警察在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除公安交警部门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做出交通违章处罚决定和实施交通违章处罚行为,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或行驶证。
公安交警部门在实施处罚时,不得扣留非公安部门管理的各种证、照。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市公安局可根据重大节会活动和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发布通告,实行交通管制和对道路交通流量流向进行调整。
公安交警部门可根据紧急突发情况和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值勤交通警察可根据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当场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但事后应当向所在单位做出专题报告。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1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发布前市政府和市公安局以及市公安交警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不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总结篇五
一、加强路面管控,查处重点违法行为。根据“两客一危”车辆运行的特点和规律,大队科学安排勤务,采用定点执勤和流动巡逻相结合的勤务模式,在重点路段、路口设立固定执勤点,出动警用摩托车,提高路面见警率和民警管事率,重点检查车辆的技术状况、车辆反光粘贴是否规范、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安装gps动态监控系统等,对发现违法行为,一律严格处理,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惩一起。
二、加强源头管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大队组织民警深入辖区运输企业进行调查摸排,全面掌握运输企业名称、性质、车辆、驾驶人、押运员及危险品种类、运输线路等方面的情况,建立台帐,健全手续,签定责任,进一步完善了“户籍化”管理指导。同时,要求企业建立并认真落实“出门必检”制度,每一台运输危化品的车辆驶出之前,必须进行严格的检查,确保安全无隐患。
三、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浓厚宣传氛围。大队组织民警深入辖区“两客一危”企业,向企业负责人及运驾驶人通报近期重特大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及其暴露出的问题,开展案例警示宣传教育。同时,加强对驾驶人的点对点警示宣传,特别强调恶劣天气条件下安全驾驶的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发生事故后的逃生避险、自救互救的要点和方法,切实提升“两客一危”驾驶人的安全意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总结篇六
第一条为维护本市交通秩序,保障道路畅通与交通安全,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由公安部颁发的《城市交通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道路必须保持畅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准任意占用、掘动公路、街道、胡同、广场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如需临时占用、掘动的,必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和公安机关批准。
第三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车辆必须靠右行驶。
第四条本市及来津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则,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和管理,对他人违反本规则的行为有批评、劝阻的权利。
第五条各单位须教育所属人员、家长须教育子女遵守本规则,维护交通秩序。
第六条遇到本规则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七条交通信号灯: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车辆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继续行进,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须停在停车线以外。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四)右转弯的车辆和丁字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黄灯或红灯亮时,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行驶的条件下,准许通行。
本条亦适用于行进的队伍和赶骑牲畜的人员。
第八条人行横道信号灯:
(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二)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第九条交通指挥棒信号:
(一)直行信号:交通民警随立正姿势,体侧迎向来车,右手持棒向右平伸,继之向左挥棒,然后将棒下垂。此信号准许民警左右两方直行车辆通行。路口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直行车辆行驶的条件下,也可通行。
民警的“稍息”姿势,表示信号解除。
(二)左转弯信号:交通民警随立正姿势,身体左侧迎向来车,右手持棒向前平伸。此信号准许民警左方车辆左转弯或直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行驶的条件下,也可通行。
民警左臂向右前方摆动时,表示准许车辆小转弯通行。
民警将棒下垂后的“稍息”姿势,表示信号解除。
(三)停止信号:交通民警随立正姿势,右手持棒曲臂向上直伸。此信号准许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继续行进,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须停在停车线以外。
民警将棒下垂后的“稍息”姿势,表示信号解除。
第十条交通民警辅助手势:
(一)示意车辆直行手势:交通民警随立正姿势,身体右侧迎向来车,右臂向右平伸,五指并拢,手掌向前。
(二)示意车辆左转弯手势:交通民警随立正姿势,身体左侧迎向来车,右臂向前平伸,五指并拢,手掌向左。
交通民警左臂向右前方摆动时,表示准许车辆小转弯通行。
(三)示意车辆停止手势:交通民警随立正姿势,面向来车,左臂向上直伸,五指并拢,手掌向前。
(四)示意车辆靠边让车手势:交通民警随立正姿势,面向来车,右臂向前平伸,手掌向左,五指并拢,向左摆动。
第十一条交通标志:
(一)指示标志:是指示车辆、行人行进或停止的标志,其式样分为圆形和长方形两种,颜色均为蓝地、白边、白图案。
(二)警告标志:是警告驾驶人员注意危险、减速慢行的标志,其式样为等边三角形,颜色为黄地、黑边、黑图案。
(三)禁令标志:是对行驶中的车辆加以限制的标志,其式样为圆形,颜色为白地、红边、黑图案。
第十二条交通标线:
(一)中心隔离线:黄色实线,用以隔离上、下行车道,禁止车辆轧线、越线或横穿行驶。
(二)中心线:白色实线,用以区分上、下行车道,在不妨碍对面来车正常行驶的条件下,准许车辆向左转弯、机动车越线超车。
(三)分道线:白色虚线,用以划分不同车种应使用的车道,在不妨碍其它车道车辆正常行驶的条件下,准许车辆短暂借道行驶。
(四)停车线:白色实线,横划在交叉路口以外的车行道右侧。
(五)中心圈:白色实线圆圈,用以区分车辆大、小转弯。车辆左转弯时,机动车须在圈的左侧小转弯行驶,非机动车须在圈的右侧大转弯行驶。
(六)左转弯分道线:带箭头的白色弧形实线,用以划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左转弯应使用的车道。
(七)导向箭头:白色箭头,分直行、左转弯、右转弯、直行和左转弯、直行和右转弯五种,用以引导行车方向。
(八)导向车道线:黄色实线,划在交叉路口停车线以外,用以标明导向车道。
(九)导流带:白色斜条纹线,用以引导车辆分流行驶,划在畸形路口或路段。不准车辆驶入导流带。
(十)停车方位线:白色框形实线,用以标明车辆停放的位置,划在停车场内或准许停放车辆的路段。
(十一)人行道线:白色双条实线,用于标明行人走路的位置,划在没有人行道或人行道过窄的道路。
(十二)人行横道线:白色条纹线,用于标明行人横过道路的位置,横划在车行道上。
第十三条驾驶车辆的人员和行人,遇有交通信号灯与交通标志不一致时,按交通标志行进。在特殊情况下,遇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与交通民警的指挥不一致时,按交通民警指挥行进。
第十四条根据交通情况的需要,公安机关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增加新的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车辆、行人必须遵守。
第三章车辆。
第十五条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指定位置安装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号牌,并保持清晰;随车携带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行驶证;号牌、行驶证不准挪用、涂改或伪造。
(二)货运机动车、货运汽车的挂车和拖拉机的挂车,须在车厢后栏扳上按规定喷刷本车牌号。
(三)无号牌、行驶证需在本市移动的,须到公安机关领取移动证,按规定行驶。
(四)无号牌、行驶证需驶出本市的,须悬挂公安机关核发的临时号牌,按指定的时间、路线出境。
(五)制动器、转向器、刮水器、后视镜、车身镜、灯光等设备,须保持齐全有效。
(六)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须安装公安机关规定的专用警报装置。
(七)噪声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八)试车时须悬挂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试车号牌,按规定行驶;试验刹车时须按规定的路线由正式驾驶员驾驶,车上除检修人员外,不准乘坐其他人员或载运货物,并不准妨碍其它车辆行驶。
(九)须按车辆管理机关规定的时间和标准接受检验;逾期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准行驶。
第十六条在道路上行驶的非机动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指定位置安装核发的号牌,随车携带车证。
(二)自行车、三轮车、畜力车须安装车闸,并保持齐全有效;自行车、三轮车须安装车铃。
(三)自行车、三轮车不准安装发动机。
(四)母子车须安装牢固的跨斗及连接装置。
第十七条汽车和拖拉机牵引挂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只准牵引一辆,连接装置须牢固。
(二)挂车的制动器、灯光须齐全有效。
(三)汽车挂车的宽度不准超过牵引车;大型平板车的挂车宽度超过牵引车的,须在牵引车的前保险杠两端安装与挂车宽度相等的标杆和标灯。
第十八条机动车拖带损坏的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只准拖带一辆。
(二)不准拖带转向器失效的车辆。
(三)拖带制动器失效的车辆,须用三角架或拖杠。
(四)拖带其它部件损坏的车辆,可以使用绳索,被拖带的车辆与拖带车辆须距离四至六米。
(五)被拖带的车辆须有正式驾驶员操作。
(六)被拖带车辆的宽度,不准超过拖带车辆。
(七)带挂车的货运汽车、半挂车、带挂车的客车、铰接式客车、大型平板车、起重车、电瓶车和汽轮专用机械车不准拖带车辆。
(八)三轮摩托车只准用同类型车拖带,但制动器失效时,不准拖带。
(九)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不准拖带车辆或被其它车辆拖带。
(十)拖拉机只准拖带同类车辆,带挂车的拖拉机不准拖带车辆。
第四章车辆驾驶员。
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车辆时,须携带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驾驶证。
(二)行车前,须关好车门、车厢。
(三)不准赤足或穿拖鞋驾驶车辆。
(四)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五)过度疲劳或患有疾病妨碍安全行车时,不准驾驶车辆。
(六)不准驾驶与准驾车类不相符合的车辆。
(七)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八)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九)不准将车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十)驾驶车辆时,不准吸烟、饮食、谈话或有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十一)驾驶室内不准超额坐人。
(十二)不准转借、涂改、冒领、伪造驾驶证。
第二十条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教练车须安装教练员专用的副制动器(二轮摩托车、手扶拖拉机除外),前后须悬挂教练车标志。
(二)教练时,车上不准乘坐与教练无关的人员或载运货物。
(三)教练员须由具有三年或五万公里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经车辆管理机关核准的驾驶员担任。
(四)学习驾驶员须携带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学习驾驶证,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学习驾驶,并由教练员随车教练,负责行车安全。
(五)实习驾驶员可按学驾车类单独驾车,驾驶大客车、电车、半挂车、大型平板车、带挂车的汽车和拖拉机时,须有正式驾驶员指导监督,负责行车安全;不准驾驶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有危险物品的车辆。
第二十一条非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酗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二)骑车时须坐在车座上,未满十二岁的儿童不准骑车。
(三)不能正常扶把、捏闸、蹬车的残疾人员,只准骑残疾人专用车,不准骑自行车、母子车、三轮车。
第五章车辆装载。
第二十二条车辆载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量不准超过车辆管理机关核定的数量。
(二)装载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装载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品,须封盖严密,如有遗漏时,须立即停车密封并清除路上遗物。
(三)大、中型货运汽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四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厢十厘米,长度前后共不准超出车身二米,超出部分不准触地。
(四)小型货运汽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二点五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厢十厘米,长度前后共不准超出车身一米。
(五)货运汽车的挂车和拖拉机的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三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厢十厘米,长度前部不准超出车厢,后部不准超出车厢一米。
(六)手扶拖拉机的挂车、后三轮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二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厢十厘米,长度前部不准超出车厢,后部不准超出车厢五十厘米。
(七)轻便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一点五米,宽度不准超出车把,长度不准超出货架三十厘米。
(八)轻便机动三轮车、三轮车及其它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一点八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轮十厘米,长度前后共不准超出车身五十厘米。
(九)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二点五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轮十五厘米,长度前后共不准超出车身一米。
(十)车辆装载超过(三)至(九)款规定,高度在百分之十以内的,宽度或长度在超出部分百分之五十以内的,只准在二十二时至翌晨五时行驶。货运汽车最高时速不准超过三十公里。其它超载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和公安机关批准,按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行驶。
(十一)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一点五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把二十厘米,长度前后共不准超出车身三十厘米。
(十二)机动车载物长度超出车厢后栏扳时,不准遮挡本车号牌、尾灯和刹车灯。
第二十三条车辆载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人数不准超过车辆管理机关核定的数额。
(二)机动车车厢和二轮、侧三轮摩托车所设座位以外的任何部位不准载人;二轮、侧三轮摩托车驾驶员身后的座位,不准乘坐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轻便摩托车不准带人。
(三)货运汽车车厢内载六人以上时,驾驶员须具有二年或三万公里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载人限额按十二人为一吨折算,但吨位大、面积小的车辆,按每平方米四人折算。
(四)货运汽车的挂车、大型平扳车、起重车、自卸车,罐车不准载人,但安装有效锁制的自卸车和设有牢固护栏的起重车、大型平板车,经公安机关核准,准许乘坐押运或装卸人员一至五人。
(五)后三轮摩托车、轻便机动三轮车载人时,不准超过四人,乘车人不准站立。
(六)拖拉机的挂车不准载人,但大型拖拉机的挂车可乘坐押运或装卸人员一至五人,小型拖拉机的挂车可乘坐押运或装卸人员一至三人。
(七)货运汽车、后三轮摩托车、轻便机动三轮车和拖拉机的挂车,装载大件重物时,货前禁止乘人;货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上不准乘人。
(八)货运三轮车载人时,不准超过二人,乘车人不准站立;载货时,货上不准乘人。
第六章车辆行驶。
第二十四条在双向行驶的道路,车辆行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有隔离设施或划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须按规定分道行驶;轻便摩托车在机动车道内靠右边行驶。
(二)机动车道上划有小型机动车道和大型机动车道的,小型客车、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在小型机动车道行驶,其它机动车在大型机动车道行驶;小型机动车道的车辆,在不妨碍大型机动车道的车辆行驶时,也可在大型机动车道行驶;大型机动车道的车辆,在不妨碍小型机动车道的车辆行驶时,可以短暂借道超车;轻便摩托车只准在大型机动车道内靠右边行驶。
(三)没有划分车道的道路,机动车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靠右边行驶;轻便摩托车在中间偏右行驶。
第二十五条在单行路,非机动车靠右侧行驶,机动车靠左侧行驶。
第二十六条在步行街,除自行车可推行外,其它车辆不准通行。胡同的宽度不足二米的,不准骑摩托车、三轮车;不足一点五米的,不准骑自行车。
第二十七条禁止进入市区的车辆,不准在市区划定的范围内行驶。限制时间在市区行驶的车辆,须按规定时间行驶,粪车须在路灯启闭的时间内行驶。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在路面宽阔、视线良好、无障碍、无限速标志的路段行驶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最高时速限定如下:
(四)轻便摩托车三十公里;。
(五)方向盘式拖拉机、轻便机动三轮车、电瓶车、汽轮专用机械车二十公里;。
(六)手扶拖拉机十五公里。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行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十五公里,手扶拖拉机不准超过十公里:
(二)调头、转弯、下陡坡;。
(三)遇雨、雪、风、雾能见度在三十米以内;。
(四)音响器中途发生故障;。
(五)拖带损坏的车辆;。
(六)遇有警告标志。
第三十条机动车行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最高时速不准超过十公里,手扶拖拉机不准超过五公里:
(一)遇积雪、结冰、泥泞、路滑时;。
(二)雨雪天刮水器中途损坏;。
(三)靠边停车或驶离停车地点;。
(四)出入门口、胡同口或倒车。
第三十一条同车道行驶的车辆,后车与前车之间,必须根据行驶速度和路面情况,保持随时可以制动停车的距离。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使用音响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市区二十二时至翌晨五时不准使用,可用变换远近灯光代替。
(二)在市区不准使用高音喇叭。
(三)在街道上不准试验喇叭。
(四)不准用喇叭叫门、叫人。
(五)在非禁止鸣喇叭的时间、路段需鸣喇叭时,一次不准超过一秒钟,连续按鸣不准超过三次。
(六)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的警报装置,只准在执行任务时使用。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夜间行驶或遇阴暗天气视线不清时,必须使用车灯。在没有路灯或照明不良的道路上行驶时,须用远光灯;照明良好的,须使用小光灯,也可断续使用远光灯或近光灯。雾天须使用防雾灯。使用转向灯时:
(一)右转弯、向右边变更车道、靠边停车须开右转向灯。
(二)左转弯、向左边变更车道、驶离停车地点须开左转向灯。
(三)调头须开左转向灯,并伸手示意作“旋转状”。
(四)驶出路口、调头完毕或变更车道后,须即将转向灯关闭。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在行驶中,不准熄火滑行;下坡时不准空档滑行。制动器、转向器、灯光中途发生故障时,必须靠道路右边停车修复后,方准行驶。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须及时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
第三十五条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有行人通过时,必须减速或停车避让。遇有儿童列队横过道路时,车辆须停车让行。
第三十六条车辆行经交叉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遇有停车信号时,须按规定的车道依次停在停车线以外,没有停车线的,须停在路口以外。
(二)遇有导向箭头的车道,须按行进方向分道行驶。
(三)机动车通过路口前,须在距离路口五十至三十米的地方减速慢行,并用转向灯表示行进方向;夜间须将大光灯改用小光灯。
(四)遇有行进方向的车道阻塞时,须在路口以外停车等候,不准进入路口。
(五)向左转弯时,须驶过停车线;路口内划有左转弯分道线的,机动车靠线的左侧行驶,非机动车在线的右侧行驶。
(六)向右转弯时,须按划定的右转弯箭头转弯;没有划右转弯箭头的,只准在道路右侧转弯,不准在道路左侧绕行。
(七)行经没有交通信号指挥的路口,各方同时来车时,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同类车相遇时,转弯车让直行车先行,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支、干路不分的道路让右边无来车的车先行;未进入路口或环岛的车,让已进入路口或环岛的车先行。
第三十七条车辆行经铁路道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遇有栏木、灯光、音响器等示意火车即将通过时,须按规定的车道依次停在道口以外。
(二)通过没有信号设施或无人看管的道口时,须认真了望,不准抢行。
本条亦适用于行人、队伍和赶骑牲畜的人员。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会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没有划分车道的道路会车时,须减速靠右侧通过,并注意非机动车的安全。
(二)在窄路、窄桥会车时,有让路条件一方的车让对方车先行。
(三)在有障碍的路段会车时,有障碍一方的车让对方车先行。
(四)在狭窄的坡路会车时,下坡车让上坡车先行;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让下坡车先行。
(五)在傍山险路会车时,靠山壁一方的车让对方车先行。
(六)夜间会车时,须在一百五十米以外改用小光灯或防眩目的近光灯。
(七)夜间在狭窄的道路上遇有非机动车驶来时,不准持续使用远光灯。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超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须从左侧超车,超越后在不妨碍被超车辆行驶的条件下,驶回原线。
(二)在没有划分车道的道路超车,须鸣喇叭(夜间用断续灯光示意),待前车让路后方可超越,不准强行超车。
(三)前车时速已达后车的最高时速或开亮左转向灯时,不准超车。
(四)在占用对方车道超车过程中,如有来车有会车可能时,禁止超车。
(五)不准超越正在超车的车辆。
(六)行经交叉路口或遇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所规定的情形时,不准超车。
第四十条非机动车只准在规定行驶的车道内超车,不准妨碍其它车辆正常行驶。
第四十一条在同一车道内,低速行驶的车辆,遇有后方驶来的高速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必须减速靠右让路,不准故意不让。
第四十二条因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停车或驶出非机动车道,致使非机动车不能正常行驶时,在不妨碍对方车辆正常行驶的条件下,准许非机动车在受阻的路段内驶入机动车道,后方驶来的机动车须减速让行。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在弯路、坡路、桥梁、隧道、人行横道、铁路道口或妨碍交通、容易发生危险的路口、路段,不准调头或倒车。
第四十四条消防车、警备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不受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行驶速度的限制,其它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
第四十五条遇有警备车护卫的车队时,其它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不准穿插或超越。
第四十六条洒水车、清扫车和邮车需在单行路、禁行路作业或投递报刊、信件的,须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通行标志;其它车辆需在单行路、禁行路临时作业的,须事先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方准驶入。
第四十七条驾驶摩托车、骑三轮车、推拉人力车、赶畜力车,不准并排行驶。
第四十八条骑自行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市区和郊县城镇的道路上,不准带人。
(二)转弯前须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
(三)不准扶肩并行、攀扶嬉戏、手中持物或双手离把。
(四)不准拖带车辆或被其它车辆拖带。
(五)不准互相追逐、曲折行驶或攀扶车辆。
(六)不准在市区干路、郊县公路上练车;在其它道路练车时,不准妨碍交通。
(七)不准在人行道上骑车。
(八)不准在车行道上停车攀谈。
(九)骑母子车时,斗内只准乘坐学龄前儿童,斗外不准乘人。
本条除(一)、(九)款外,亦适用于骑三轮车。
第四十九条赶畜力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
(二)不准在车上躺卧或离开车辆。
(三)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坡路、窄路、窄桥或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须下车牵引牲畜。
(四)停车时,须拉紧车闸,拴牢牲畜。
(五)牲畜须带粪兜。
第五十条车辆停放,必须停在停车场或指定的地点。临时停车时:
(一)机动车只准在非禁止停车的路段右边短暂停留,驾驶员不准离车,夜间须开小光灯和尾灯,妨碍交通时须立即离开。
(二)机动车临时停车或公共汽车、电车入站停车,车身右侧距离人行道(路肩、路边)或站台不准超过三十厘米,开左侧车门时,不准妨碍其它车辆行驶。
(三)在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繁华道路、人行横道、大型公共场所出入口和施工地点,禁止停车。
(四)距离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桥梁、隧道、弯路、窄路和坡路十五米以内,禁止停车。
(五)距离公共汽车站、电车站、消防栓和消防机关门前三十米以内,禁止停放其它车辆。
(六)道路一侧有障碍时,对面一侧与障碍物长度相等的路段,禁止停车。
(七)交通干路禁止停车,但在设有禁止停车标志和(三)至(六)款所列的路段以外,准许小客车短暂停车上下人。
(八)人行道禁止机动车、畜力车停车;其它车辆停车,不准妨碍交通。
(九)公共汽车、电车和交通车不准中途停车上下人。
第七章行人和乘车人。
第五十一条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须在人行道或人行道线内行走,没有人行道或人行道线的靠路边行走。
(二)横过车行道时,须从人行横道通过;在没有划人行横道的道路,须直行通过,注意避让车辆,不准斜穿猛跑。
(三)不准穿越、攀登交通隔离设施。
(四)不准在道路上追车、扒车或强行拦车。
(五)不准在车行道、桥梁、隧道等处坐卧。
(六)不准在街道或公路上滑旱冰、玩球、抛物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的活动。
(七)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行走,须有成年人带领。
(八)纵队在市区道路上行进,每横列不准超过二人,并须有带队人负责安全。成年人纵队须紧靠车行道右边行进,横过道路或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快步通过;儿童纵队在人行道上行进,横过道路须走人行横道,没有人行横道的道路,应直行通过。
第五十二条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须在站台、指定地点或靠路边依次候车,待车停稳后,从车身右侧或后侧上下车辆。
(二)乘坐机动车时,身体任何部分不准伸出车外。
(三)不准向车外投掷东西。
(四)乘坐货运机动车时,不准坐在车厢栏板上,车厢高度不足一米的,不准站立。
第五十三条在市区内,不准赶骑牲畜。
第八章道路。
第五十四条临时占用、掘动道路,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和公安机关批准。核发执照后,按核准的时间、地点、范围、要求占用或施工。
掘动道路和打开井盖的施工作业,须设路挡、护栏,夜间加设红灯,必要时须设专人维护秩序。完工后,按期清理现场,修复路面。
需立即抢修的工程,口头报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准动工,当日不能完工的,须补领执照。
占用和掘动道路应按规定交费。
第五十五条单位临时占路装卸货物,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临时装卸货物占路证,按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装卸完毕,须将路面清理干净。
第五十六条在道路上种植行道树、花木、绿篱,不准妨碍交通或遮挡交通信号、交通标志。
第五十七条在道路上修剪、砍伐树木、维修电杆电线或在道路附近进行爆破等危险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保证交通安全。
第五十八条在道路上架设跨路管线、横幅等,最低处距地面必须在五点五米以上。
第五十九条在道路上不准进行打场、晒粮、放牧、堆物、和灰、泄水、倾倒废物等妨碍交通的活动。
第六十条道路出现水毁、塌方、塌陷、隆起、溢水等情形,有关单位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抢修。
第六十一条铁路道口须由铁路部门设置道口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繁华、重要道口须设专人看管。
第六十二条开辟、调整公共汽车、电车的行驶路线,设立、变更车站以及交通车的停车地点,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和公安机关批准。
第六十三条新建临街的商场、宾馆、影剧院、体育馆(场)或其它大型公共场所时,必须同时建设相应的机动车、自行车停车场。停车场的位置、面积和出入口,须事先征得公安机同意。
原有大型公共场所无停车场或虽有停车场但不相适应,有条件的,须采取改善措施。
第六十四条道路上的交通设施和交通标志,不准损毁或擅自移动。
第六十五条为保障交通安全畅通,必要时,公安机关可采取临时疏导措施,就某一区域、某一道路,规定车辆、行人通行或禁行办法,并有权变更或撤销原批准的占路、掘路事项。
第九章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六十六条对交通违章行,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加重处罚。处罚分为警告、罚款、拘留、吊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没收违章物资六种。
对损毁道路交通设施和交通标志的,除予以处罚外,并责令照价赔偿。
第六十七条对交通事故,依据本规则划分责任,以责论处。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后,有关人员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听候处理。
第六十八条交通违章处罚和交通事故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天津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施行。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天津市公安局。
第七十条本规则自1982年7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1955年经天津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公布施行的《城市交通规则天津市实施细则》即行废止。本市其它有关交通管理的规定,凡与本规则有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总结篇七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遇有前方交*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第五十四条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第五十五条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第五十八条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五十九条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第六十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第六十一条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二)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第六十二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八)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第六十三条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第六十四条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第六十五条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机动车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第六十六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急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
(二)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
(三)列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
第六十七条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照限速标志行驶。
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第六十八条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
(三)向左转弯时,*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
(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五)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
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第七十一条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第七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醉酒驾驭;。
(二)不得并行,驾驭人不得离开车辆;。
(五)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
第七十四条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
(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第七十六条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超过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
第七十七条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第五节高速公路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八条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超过每小时80公里。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第七十九条机动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机动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第八十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第八十一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遇有前款规定情形时,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显示屏等方式发布速度限制、保持车距等提示信息。
第八十二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
第八十三条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载人。
第八十四条机动车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
第八十五条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本节的规定执行。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指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
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
第八十六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七条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第九十条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第九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车辆、行人与火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渡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执法监督。
第九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建立警风警纪监督员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九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办理机动车登记,发放号牌,对驾驶人考试、发证,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越权执法,不得延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改变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一百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核实,反馈查处结果。
第一百零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防止和纠正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中的错误或者不当行为。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第一百零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四)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
第一百零五条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总结篇八
2、铭记交规,珍爱生命。
3、遵守交通法规是美德!
4、交通法规是您生命之友!
5、人人不违章,安全有保障。
6、讲交通公德,守交通法规。
7、人人守法规,方便你我他。
8、要遵守交规,不要乱行乱停。
9、讲究交通公德,遵守交通法规。
10、告别交通违章,建设交通文明。
11、恪守交规,法律为您生命护航。
12、谢谢您,把交通法规放在心上。
13、遵守交通法规,是对您自己负责。
14、纠正您一次违章,送给您一片关爱。
15、交通法规要遵守,安全警钟需常鸣。
16、遵章守规连你我,道路畅通有保障。
17、遵守交规得平安,道路畅通保安全。
18、遵章守纪是根本,确保安全靠自身。
20、宣传交通法规,提高交通文明意识。
21、安全与遵章同在,事故与违规相随。
22、见了违章严批评,道是无情却有情。
23、离交通法规愈近,距交通事故愈远。
24、良药苦口利于病,交通规则利于行。
25、交通法规记心中,安全就能伴一生。
26、出行时,切记系上交通法规这条安全带。
27、交通法规关系着您和家人的安全与幸福。
28、增强交通法制观念,遵守交通行为规范。
29、防事故求得平安在,遵规章换得幸福来。
30、为了您和他人的幸福,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31、金玉有值,生命无价,遵守交法,平安一生。
32、树立现代交通意识,养成良好交通习惯。
33、交通法规人人遵守,文明社区家家幸福。
34、交通法规人人遵守,文明城市处处安全。
35、红灯,绿灯,灯灯是令;弯道,直道,道道小心。
36、安全是生命之本,违章是事故之源。
37、行路守法法有情,平安回家家温馨。
38、道路通行见形象,红绿灯前看修养。
39、开车一心一意,做人仁心仁意。
40、交通法规记心中,人身安全在手中。
41、走遍东西南北中,安全二字记心中。
42、人在路中守交规,法在心中路畅通。
43、跨入校园,好好学习;走出校门,好好走路。
44、宁停三分为安全,礼让三先保平安。
45、文明行路路畅通,平安回家家温馨。
46、文明交通安全在,留住生命留住爱。
47、谨慎驾驶一帆风顺,遵纪守法十分安全。
48、大家小家是一家,交通安全靠大家。
49、道路连着千万家,安全连着你我他。
50、安全行车通往幸福大道,违章造事,痛苦伴随一身。
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总结篇九
燕山清洁队是燕山地区唯一的环卫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燕山地区21条主街主路的清扫保洁工作。清扫面积约699200平方米,果皮箱261个。下设4个清扫班组,共有道路清扫保洁职工27人,清扫一班6人,二班7人,三班7人,四班7人,人均清扫面积25896平方米。配备清扫车及吸尘车各2台,每天清扫时间是早晨4点半至7点半点由全体清扫工对管辖的.道路进行普扫。清扫车全天机械清扫。保洁时间为上午8点至11点半,下午2点至5点,各班组人员倒班进行作业。
(一)清扫保洁人员严重不足。
根据我队现有清扫职工数量,对照卫生清扫保洁员人数配置标准,清扫保洁人员严重不足。由于现有保洁员队伍总体人员过少,老龄化严重,造成个体清扫面积过大,使保洁员主要集中于城区主、次干道和主要街巷的清扫作业,导致清扫保洁效率低,垃圾死角长期难以处理。
解决办法:需管委领导与办事处领导及时沟通协调,为我队增加清扫保洁人员。
(二)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程度低。
1.我队现有清扫车2台,吸尘车2台,由于吸尘车使用期已达到7年,导致吸尘效果差,对日常道路产生的白色垃圾、树叶等不能起到很好的吸附作用,使人工清扫保洁强度加大,道路清扫保洁基本上以人工清扫保洁作业方式为主。
2.现有清扫保洁车位人力三轮车,燕山地区多是上坡路段,人力三路严重耽误了保洁时间。
解决办法:
1.及时与吸尘车厂家联系,对吸尘成存在的问题进行。
检查维修。
2.购置电动保洁车,提高保洁效率。
(三)门前三包管理松懈。
一是门前三包管理不到位,存在商铺门前周围地面卫生保洁不到位,无人管理等现象。如迎风大街、东风大街比较严重。
二是个别路段早餐摊点占据人行道,影响周围环境。如向阳路、迎风大街、东风大街早摊点,餐巾纸、塑料袋随处乱扔。
解决办法:制定门前三包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与城管及街道等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对门前三包脏乱差现象做到及时的监督管理。
(四)果皮箱清理难度大。
根据《北京市废物箱(果皮箱)设置规范》,在商业、金融、服务业街道等繁华地区以及公园、文体活动场所,垃圾桶设置要每隔30至50米一处;在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要每隔100至200米设置一处垃圾桶;在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要每隔200至400米设置一处垃圾桶;在每个公共汽车站应设置1至3个垃圾桶。道路现有果皮箱全部由清扫工每天进行清理及维护,路边商铺及小商小贩将产生的垃圾全部投入到果皮箱当中,两个装满垃圾的果皮箱能装满一辆清扫保洁车,清扫工再将果皮箱中清理出的垃圾运至垃圾转运站,导致清扫保洁人员工作强度加大,耽误清扫保洁效率。
解决办法:
1.由专人、专车负责果皮箱清理、维护及运输工作,提高清扫保洁效率。
2.加大监督力度,对商户往果皮箱乱倒垃圾现象进行调查取证,并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反应。
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总结篇十
根据xxxx年农村公路道路建设工作目标的要求,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省、市农村公路道路建设法规政策,推进我镇农村公路道路建设工作顺利进行,今年来我镇具体工作如下:
一、建设协调工作。
早些时候我镇成立督查组到村上对公路建设地,通过实地查看、技术测评等方式,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质量问题进行了详细了解,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逐一反馈,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的一律不允许开工。
通过此次督查,及时有效地解决了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为圆满完成全年交通项目建设任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施工期间及时跟踪进度,监督施工质量。
回顾xxxx年来的工作,对照市局年初整体目标的要求尚有一定的差距和不尽如意之处,存在问题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改革创新意识不强,满足于应付工作任务,工作无大的特色,缺乏闪光点。
2、建设施工进程,手续工作在我所而言,仍然是一条短腿,在新的一年必须从头抓起。
3、政策宣传力度不够,影响工作的有效推进。
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总结篇十一
在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委会、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和各部门积极支持协调配合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继续深入开展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年”和全省“责任落实年”各项工作、积极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执法力度和重点整治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的“三项行动”。20xx年度我镇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回顾20xx年xx镇道路交通安全各项工作,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xx镇党委、政府始终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一是镇政府于20xx年初就成立了xx镇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镇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交通的副镇长担任,成员有派出所、镇安监站、农机站、党政办及各村(居)委会主任。办公室设在安监站。二是20xx年1至10月份镇政府共下发道路交通安全各类文件44份。三是辖区31个村(居)委会成立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村(居)委会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村安全员担任。四是分工明确,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一岗双责”。
20xx年度镇政府组织召开2次防范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工作专题会议,每次会议上,镇长及分管的政协联络组长都做到及时地传达市政府道路交通安全专题会议精神和布署下阶段道路交通安全各项工作。镇安监站、派出所做到认真落实会议布署的各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使会议精神得到有效落实。
镇政府今年一月份就将各村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逐级落实到基层。在今年元月16日全镇召开第一季度防范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会议期间,镇政府分别与31个村(居)、2所学校共签订《20xx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33份。全镇31个村(居)委会于今年2月初,分别与121辆机动车驾驶员签订《2024年机动车驾驶员安全运行责任书》共121份;31个村(居)委会“两委”成员与78名驾驶员建立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联系户;31个村(居)分别与各村安全员签订《20xx年春运期间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31份,交纳道路交通安全保证金,做到全奖全罚,奖惩兑现。
一是在今年春节期间各村在重点路段共张贴道路交通宣传标语36张,提高广大群众的遵守交规意识。二是认真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结合“安全责任、重在落实”的活动主题,镇政府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月”活动实施方案,成立了“道路交通安全月”活动领导机构,16个村和重点企业都相应地成立了领导机构和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月活动实施方案”。做到有机构、有方案、有实施、有总结。31个村(居)委会、重点企业共张贴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标语36幅标语。提高广大村民和企业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20xx年初镇政府下发关于开展《xx镇20xx年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在镇政府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的布置下,由镇安监站牵头召集派出所等单位,于中秋、国庆开展两次,尤其是9月份这一次整治行动,在镇党委、 政府的带领下,组织派出所民警以及镇政府所有干部职工及村(居)委会138人对我镇辖区内的交通安全进行了一次大规模的整治行动,共查处90余辆无牌无照摩托车。 联合检查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大行动,行动取得一定的成效,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20xx年初镇政府下发关于开展《xx镇20xx年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在镇政府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的布置下,由镇分管领导带队,镇安监站人员和学校负责人组成检查组。于6月2日到全镇3所中小学校开展校园安全及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专项安全隐患整治行动,共查出4条安全隐患,要求在有限限期内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一是镇政府成立了由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东城派出所所长任副组长,强化对重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二是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力度。东城派出所人员每天做到不定期地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检查一个小时以上;在节假日期间做到在道路管辖区内,轮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巡查执法,每天12小时以上。到目前为止,对违法违规驾车、超载、超员、无证照等违法行为进行行政执法处理28起。通过有效措施,有效地遏制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四是各村安全员定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巡逻督查和宣传教育。在五一期间和节假日期间,各村组织人员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巡逻检查,对辖区村民违规驾车行为给予及时教育和劝导。教育广大村民不开超载车、超员车,骑摩托车戴好安全帽等现场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安全防范意识。通过以上几项有效措施,有效地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辖区和谐稳定。
虽然我镇今年在抓好道路交通这安全综合治理整治工作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离县政府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还存在有不足之处;尤其是农村还存在少部分无证照驾驶摩托车行为,还须要做大量工作,教育村民培训办照。
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总结篇十二
我队在市委、市政府、市公安局党委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市人大、市政协的监督支持下,以扎实推进公安部“三项建设”和“三项重点工作”为总体目标,以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为导向,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富民强市”主题,按照公安交管工作“革命化、正规化、科学化、信息化、精细化、法制化、社会化”的要求,坚持以改革促发展,以实干强管理,以创新增优势,突出更高标准,更严管理,更具公信力,突出体制机制改革,突出交通事故预防,突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为我市经济社会新的科学跨越发展和民本临湘的和谐崛起提供了有力的交通安全保障。本年度全队有10个单位获得各级各类表彰奖励,经验收大队继续保持省级文明单位称号,被市政府评为行政执法优秀单位,市局目标管理先进单位;民警个人受到表彰奖励的有35人次,可以说,20xx年是我队战胜风险,应对挑战的一年,是团结奋斗,创造新绩的一年,是不断探索,稳步发展的一年。
(一)督查督办功能得到了充分提升。
为充分发挥纪检部门的职能作用,今年,大队调整了班子成员分工,由纪检员分管督查和综合考评工作,实行日常督查、重点督查、专项督查一体化和常态化。做到了日常督查不间断、重点督查不打折、专项督查不缺位。制定下发了《纪律督查工作规定》,对日常督查的14项内容和对单位、民警的奖罚作出了具体规定。全年先后组织开展日常性现场督查31次,重点督查13次,专项督查16次。在大队组织开展的各项专项行动、警保卫工作、重要集会和重要会议的警保卫督查中,大队纪检部门积极履行督查职责。对在督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现场指出、口头警告、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扣发奖金等形式予以警示和处罚,有力地促进了各项工作的稳步推进。
(二)精细化管理得到了充分加强。
我们按照从实、从严、从简的原则,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大队班子成员、中层主职负责人、民警个人、队属各单位四个层面的精细化管理考评办法,成立了精细化管理考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考评领导小组每月对大队班子成员组织进行一次考评,队属各单位每月对民警组织进行一次考评,考评办每两月对各单位进行一次考评,年底累计记分,分出优劣,班子成员和民警的个人考评直接与工作奖金和评先评优挂钩,单位考评直接与年终评比先进单位挂钩。为防止各单位对民警评优“吃大蛋糕”问题的发生,大队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人数各占20%、60%、20%的比例,定额分配各档次人数,未按照比例执行的一律不予核发奖金。奖扣金额达2万余元,使单位和民警的绩效在经济利益上有了更具刚性的体现。
(三)教育训练的作用得到了充分显现。
根据队伍的思想动态和违法违纪苗头,大队因情施策,对症下药,开展了一系列的教育培训活动。我们先后组织开展了“贯彻落实市委书记易炼红讲话精神全面推进公安工作大实践活动”、“公安交警素质教育活动”、“党总支、党支部和党员创先争优活动”、“创建‘五好’基层党组织,争做‘五带头’优秀共产党员活动”,活动采取聘请党校教师讲课、集体开展讨论、开展换位体验、撰写心得体会、征文比赛、组织考试考核等形式,丰富了教育内容,调整了民警的状态。同时,积极组织民警参加轮值轮训和调训,共有21名民警参加了上级公安机关组织的轮值轮训,自行组织了计算机技能全警轮训,有效提高了民警的实用技能。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我们从2月份开始,组织开展了警车和涉案车辆专项治理行动,制定了“警车和涉案车辆及民警自用车辆特别规定”,严格规定了车辆使用必须遵守的铁纪铁规,以铁的手腕规范了警车、涉案车辆以及民警私家车的管理,杜绝了涉车问题的发生。
(四)先进典型的示范效应得到了充分运用。
大队十分注重先进典型的培养和推介,先后对上年度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信息调研工作的先进个人、参与高(学)考安全保卫工作的民警、参与处置“5.30”交通事故闹事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民警进行了表扬或表彰。同时,调集相关力量大力挖掘、发现和培养先进集体和个人典型,交警源潭中队抗洪抢险事迹推出后,该中队被岳阳市公安局荣记集体三等功;推出了李明学、刘润时等春运工作先进个人和临湘市百名优秀女性何芳,带病工作直至付出生命的原城东中队中队长吴维东等4名民警,特别是吴维东已被省厅向公安部推荐为二级英模,进入公安部审批程序。典型的推出,营造了全队学先进、比先进、赶先进的良好氛围,激发了队伍活力。
(一)深入开展宣传教育。
今年,大队集中精力,投入财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开展讲课、警示教育活动、印发宣传资料、召开驾驶人会议等多种形式,先后开展了三次大型宣传活动。
一是开展“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在全市倡导“六大文明交通行为”,摒弃“六大交通陋习”,抵制“六大危险驾驶行为”。共印发宣传资料1万份,制作宣传展板10套、挂图100张,发送手机短信3600条,先后组织1000多名交通参与人和中小学师生到大队警示教育基地开展“反思日”教育活动。
二是开展了“全民千堂安全课,文明交通我先行”集中宣传教育活动。以学校和车队为重点,先后组织3名大队领导和20名队属各单位的行政正职、指导员,深入全市50多家中小学校授课300多堂次。先后组织1000多名司乘人员召开交通安全教育专题会议8场次,受到广大师生和司乘人员的一致好评。
三是开展“农村交通安全法制宣传月活动”。在乡村公路和村组悬挂、张贴交通安全宣传标语200多条(幅),书写固定标语60多条,民警入村宣讲31场次,同时精心组织了“温暖20xx白手套行动”活动启动仪式、沙坪村交通安全示范村启动仪式和岳阳晚报、长江信息报举办的“小记者团”启动仪式,创新了交通安全宣传模式,扩大了交通安全宣传影响。
(二)反复开展隐患排查。
5月份和8月份,大队统一组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安全隐患大排查行动”,’11年元月初,我们又按照部局的要求和上级交安委的统一部署,以道路安全隐患、营运车辆及驾驶人安全隐患为重点,再次进行了隐患排查整改,各中队联动辖区党委政府共排查出各类交通安全隐患32处,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及时提出了整改建议,采取了整改措施,减少了隐患存量,排除了安全隐患。
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总结篇十三
镇地处两县交界处,距阆中城区约70公里,辖9个行政村,2个居委会,幅员面积40.5平方公里,全镇共有镇干道14公里,村干道86公里,辖区内有机动车辆807辆,其中大型运输车35辆,客车3辆,三轮车35辆,摩托车699辆,七座小车35辆。
以来,我镇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其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奖惩分明”的原则,紧紧围绕“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工作目标,加强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责任制,扎实开展综合整治活动,促进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达到了少发事故、少发违章的目标。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抓机制建设。
年初,镇政府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了实施意见,与各村(居)、单位(部门)签定了目标责任书18份,落实了奖惩机制,调整了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更换了一名交管协住警和个别村(居)道路交通协管员,充实了交管办道路执法力量。镇政府安排专项资金1.5万元,购置了警用装备(服装、武装带、对讲机、执法记录仪、催泪瓦斯、电警棍、锁车器械等),为道路执法提供了物资保障,调动了执法人员的积极性。交管办与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员签订《20机动车驾驶员安全运行责任书》共807份,全面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二)抓宣传教育。
一年来,镇政府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政治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制定了交通安全宣传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一是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教育为主线,利用赶场天组织大规模宣传,通过悬挂宣传标语,播放交通安全宣传图片,散发宣传传单,滚动播放警示教育片和进行交通安全咨询的形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以提高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二是镇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和交管办主任轮流坚持上广播和逢会必讲道路安全工作的原则,增强了党员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三是利用学校春、秋季开学典礼,交管办主任到学校为同学们讲一堂道路交通安全知识讲座。四是落实交管办协住警深入村(居)社对村(居)社干部、党员代表和机动车驾驶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培训。
4月份,镇政府投资2万多元在镇政府办公楼阳台安装了电子显示屏,利用“安全生产月”、非营运车、面包车整治契机滚动播出道路交通安全知识、交通事故的教训信息,利用岩标、布标、黑板报书写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有效提高了干部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认识、意识,为进一步做好道路安全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三)抓排查整治。
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实行月排查和不定期排查相结合制度,积极组织村(居)干部对危险路段、易塌路段及弯道进行排查,对已经排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提出具体的整治措施,抓紧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限期整改。一年来,全镇共整治危险路段45处,在场镇及重要路段设置减速带11处,安全警示标志牌34块。
(四)抓路面管控。
坚持在逢场天、节假日协调老观联合执法中队和组织村(居)交通协管员一起上路查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对机动车超载、客车超速、无牌无证、货车拖拉机违法载人、报废车上路行驶等违章行为进行重点监管。上半年共查纠道路违法774起,收缴违法处罚资金15300元。
二、存在的问题。
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长期工作,事关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在对工作的总结反思中,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我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距上级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交通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一是目前我镇境内村社道路状况差,大部分道路等级低,路窄、弯多、坡陡,且缺乏配套的安全设施,容易诱发和造成事故。二是车辆营运者的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交通安全警惕性差,超速行驶、客运车辆超员和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摩托车、面包车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三是村级客运市场未得到上级部门的重视,市场运行未得到合法化组建,群众乘车难、出行难的问题还将继续存在,导致群众出行乘坐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摩托车、面包车的现象突出。四是由于镇政府工作人员外借严重,无法按照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且没有专业的知识和规范化的培训,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覆盖面受限。
三、工作打算。
(一)强化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大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强大的宣传声势。广泛开展“交通安全镇”、“交通安全村(居)”建设,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常识应知率。同时,适时组织机动车驾驶员安全知识培训活动,充分运用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对驾驶员等进行警示教育。
(二)不断改善全镇路况。要采取有力措施,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改善道路安全状况,并组织有关部门,经常性地开展辖区道路的安全情况排查工作,同时,强化对养、护路人员的管理,切实抓好雨季道路养护管理工作,全力确保雨季公路畅通、安全。
(三)严防死守,治好违法。结合全市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认真统筹、抓紧落实,按质按标开展好查处各类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违章行为和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对超速、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严重违章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真正形成严管态势。
(四)统筹协调,确保稳定。认真处置好上级部门安排的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的各项工作,确保全镇境内少发生事故、不发生重特大事故。
根据党的十八庙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决策部署。xx市文化旅游广播影视局认真贯彻国家、省、xx市和xx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局、台、公司政治稳定,内部安宁。促进了以宣传、事业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再上台阶,现将的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任务明确责任落实。
我们始终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针,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局、台、公司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以局长罗晓芹为组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电视台台长何凯、分管领导冯文祥为副组长(安全生产第二责任人);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和安全保卫干部为成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第三责任人)。任务明确,责任落实。年初,分别与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将安全生产落实到各部门,各部门再落实到具体人员和岗位。全局、台、公司上下始终把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防自然灾害和防施工伤亡、防舆论导向错误作为防事故、防安全的重点。真正形成了领导讲安全,职工想安全,人人保安全的大好局面。
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坚持构建和谐广电,是我们工作所需,是职工所求。局、台、公司在抓安全工作中,不仅有组织、有队伍、有制度、有会议、有责任书,更重要的是领导班子高度重视,上下团结一心。按照分工和目标责任真抓实干,落实各项工作和各个环节的安全责任。安全整治资金投入到位,先后投资对广电中心办公楼、消防、电梯、电力配电室、整个监控系统的隐患和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
1、一年来先后五次召开了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形势分析会议,专题研究、分析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并利用各种会议讲评安全工作,提要求、添措施,使全局上下人人讲安全,时刻不忘安全。
2、组织广电中心职工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安全生产法》及相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文件和会议精神,印发安全宣传资料200份,增强了局、台、公司职工的安全意识。
3、以“全国安全生产月”为契机,投入资金集中整治了电梯钢带传输系统、中央空调主机、网架装饰架腐朽脱落等重大安全隐患设施整治工作,把各类安全隐患彻底地消除在萌芽状态之中。
4、建立完善了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建全了安全生产百分制管理办法。加强广电中心保安安全值班,落实了重大节日和重要会议期间保安增人不增资的安全值班工作,全年来人来访978人次的门卫登记管理工作。机关门卫24小时值班制,中层干部夜间轮流巡查制。严格兑现奖惩,并实行年终目标任务一票否决制。一年来没出现过安全事故。
5、加大隐患整治查处力度。由机关事务中心安保办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局、台、公司各重点部门,施工现场、网络建设等进行安全隐患检查督促10次。局、台、公司领导现场办公二次,做到了发现隐患及时通知立即整改,奖惩逗硬,电视台还以台进行通报、扣款2次6人。
6、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局、台、公司消防工作始终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群防群治的.原则,实行防火责任制。同时与消防维保单位签订专人(持中级证书)24小时值班,出现问题及时排查、排除。向职工多方面宣传消防知识,并进行了两次培训一次灭火演练,有效地提高了职工的防范自救能力。确保了广电中心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和广电中心的消防安全。
7、在各级安办的指导下,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网上信息填报体系,实现了行业内各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改、自报”、“会查、会改、会报”、“真查、真改、真报”,构建重预防、抓治本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标准化、科学化、常态化工作机制,有效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的大好局面。
三、强化宣传注重实效。
局、台、公司围绕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这条主线开办专栏和专题节目,在广泛深入地宣传《安全生产法》的基础上,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安全生产常识。配合全国“安全生产月”集中进行了安全生产专项报道。通过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意识大大增强,一年来安全事故为零。
年认真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教育干部职工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的法律意识,着力从规划编制的源头和规划实施的过程中,严把规划审批安全关,全力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综合治理,成效显著,我们主要做了以下一些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班人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一把手亲自抓安全生产工作,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要求,经常分析单位安全生产形势,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并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按照《xx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细则》,将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科室和规划设计院,全面推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责任制。
二、强化安全教育一是充分发挥安全领导小组“领头羊”的表率作用。其次,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广泛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工作等活动。第三,抓住隐患苗头,专题整改,因事施教,举一反三,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第四增强职工自我安全管理、自我安全约束的能力,为保证安全尽心尽力。第四,加强教育。教育员工牢固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观念,紧紧围绕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这根主线,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载体,强化安全文化建设,多措并举,努力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第五印发《安全生产法宣传教材》,发布安全信息,组织安全生产法知识竞赛,观看安全警示电视片,把安全生产宣传活动推向高潮。
三、加强安全规划编制。
连续几年来我办已完成城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在编制过程中,始终贯彻安全生产布局在规划编制中的重要作用,规划编制和审核的过程中,把安全生产布局摆在重要位置,凡不符合安全生产布局要求的,不予审批。
近几年来,我市大型建设项目的建设越来越多,在选址过程中注重避免危险源、环境污染和职业危害对周边的影响,严格把好建设项目选址关,满足安全生产布局的需要,从源头排除安全隐患,从全局的高度谋划全市的安全生产。
四、加强安全规划管理。
坚持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一般建设项目均应由消防严格审查,确保消防安全和停车场设施建设符合有关规定,满足安全生产之要求,做到平战结合。对较大规模的建设项目,考虑用地状况,进行减灾、防震评估工作,凡是涉及到教育、园林等部门的建设项目,从严依法审批,严格把关;凡消防、防震、防雷和停车场不能满足技术规定的,均实行一票否决,从审批上消除安全隐患。
五、开展安全竞赛活动和安全管理。
在安全工作管理中,我们根据规划工作特点,一是从规划设计到方案审查、批后管理都把安全作为重之重来抓,防止麻痹大意;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安全制度,狠抓制度落实;三是根据季节安全工作特点,狠抓事故易发、多发期的安全管理;四是精心部署、组织、和实施“安全生产月”、“百日安全生产无事故”、冬季四防等安全系列活动,扎实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推动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五是把节假日和高温严寒期作为安全管理重要时段,确保安全生产万无一失。
六、加强日常安全保卫工作。
今年来继续推进责任制管理,特别注重对本级办公场所及宿舍区的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是加大对办公场所的管理力度。特别是加强节假日期间的安全巡逻,检查门窗及水电等设施及重要部位的管理。凡本级机关内办公室不锁门、不关灯、不关空调者,均要受到处罚,并在年终绩效考核时扣分。
二是在节假日前,下发安全、维稳管理通知,并组织机关人员对办公场地、宿舍区进行安全防患教育和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办公场所严禁存放贵重物品和现金,发生问题要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三是技防与人防相结合,在办公楼和宿舍区安装监控设备,安排有办公楼和宿舍区的值班守护人员,保证了办公楼和宿舍区的安全。
四是推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制度,极大的调动了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积极性。
五是与汽车驾驶员签定安全行车无事故责任书,推行安全行驶万公里无事故制度,全年没有发生一起责任事故。
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总结篇十四
xx镇地处阆苍两县交界处,距阆中城区约70公里,辖9个行村,2个居委会,幅员面积40平方公里,全镇共有镇干道14公里,村干道86公里,辖区内有机动车辆807辆,其中大型运输车35辆,客车3辆,三轮车35辆,摩托车699辆,七座小车35辆。
20xx年以来,我镇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府领导、部门联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其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奖惩分明”的原则,紧紧围绕“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工作目标,加强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责任制,扎实开展综合整治活动,促进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达到了少发事故、少发违章的目标。
(一)抓机制建设
年初,镇府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了实施意见,与各村(居)、单位(部门)签定了目标责任书18份,落实了奖惩机制,调整了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更换了一名交管协助警和个别村(居)道路交通协管员,充实了交管办道路执法力量。镇府安排专项资金2万元,购置了警用装备(服装、武装带、对讲机、执法记录仪、催泪瓦斯、电警棍、锁车器械等),为道路执法提供了物资保障,调动了执法人员的积极性。交管办与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员签订《20xx年机动车驾驶员安全运行责任书》共807份,全面落实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二)抓宣传教育
一年来,镇府把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纳入治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制定了交通安全宣传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一是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教育为主线,利用赶场天组织大规模宣传,通过悬挂宣传标语,播放交通安全宣传图片,散发宣传传单,滚动播放警示教育片和进行交通安全咨询的形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以提高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二是镇府主要领导、分管道路交通安全领导和交管办主任轮流坚持上广播和逢会必讲道路安全工作的原则,增强了党员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三是利用学校春、秋季开学典礼,交管办主任到学校为同学们讲一堂道路交通安全知识讲座。四是落实交管办协助警深入村(居)社对村(居)社干部、党员代表和机动车驾驶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培训。
4月份,镇府投资2万多元在镇府办公楼阳台安装了电子显示屏,利用“安全生产月”、非营运车、面包车整治契机滚动播出道路交通安全知识、交通事故的教训信息,利用岩标、布标、黑板报书写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有效提高了干部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认识、意识,为进一步做好道路安全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三)抓排查整治
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实行月排查和不定期排查相结合制度,积极组织村(居)干部对危险路段、易塌路段及弯道进行排查,对已经排查出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提出具体的整治措施,抓紧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限期整改。一年来,全镇共整治危险路段45处,在场镇及重要路段设置减速带11处,安全警示标志牌34块。
(四)抓路面管控
坚持在逢场天、节假日协调老观联合执法中队和组织村(居)交通协管员一起上路查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对机动车超载、客车超速、无牌无证、货车拖拉机违法载人、报废车上路行驶等违章行为进行重点监管。上半年共查纠道路违法774起,收缴违法处罚资金15300元。
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长期工作,事关经济发展、社会和谐。在对工作的总结反思中,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我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距上级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交通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一是目前我镇境内村社道路状况差,大部分道路等级低,路窄、弯多、坡陡,且缺乏配套的安全设施,容易诱发和造成事故。二是车辆营运者的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交通安全警惕性差,超速行驶、客运车辆超员和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摩托车、面包车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三是村级客运市场未得到上级部门的重视,市场运行未得到合法化组建,群众乘车难、出行难的问题还将继续存在,导致群众出行乘坐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摩托车、面包车的'现象突出。四是由于镇府工作人员外借严重,无法按照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且没有专业的知识和规范化的培训,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覆盖面受限。
(一)强化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大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强大的宣传声势。广泛开展“交通安全镇”、“交通安全村(居)”建设,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常识应知率。同时,适时组织机动车驾驶员安全知识培训活动,充分运用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对驾驶员等进行警示教育。
(二)不断改善全镇路况。要采取有力措施,争取上级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改善道路安全状况,并组织有关部门,经常性地开展辖区道路的安全情况排查工作,同时,强化对养、护路人员的管理,切实抓好雨季道路养护管理工作,全力确保雨季公路畅通、安全。
(三)严防死守,治好违法。结合全市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认真统筹、抓紧落实,按质按标开展好查处各类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违章行为和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对超速、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严重违章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真正形成严管态势。
(四)统筹协调,确保稳定。认真处置好上级部门安排的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的各项工作,确保全镇境内少发生事故、不发生重特大事故。
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总结篇十五
4月2日下午,李晓东大队长、袁军教导员深入品质改造结对小区,实地查看了小区存在的安全隐患,对水、电、气、绿化等各类情况进行了摸排调研。
4月2日,旗民族宗教事务局副局长杨金山、旗文化旅游综合执法局副局长那音德力格尔一行到杭锦旗交管大队检查牌匾蒙汉文并用情况。
4月3日,事故中队联合旗文化旅游综合执法局、旗交通局对辖区道路沿线交通安全提示标志、交通安全宣传标语蒙汉文并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拍摄记录,提出合理建议,进一步推动整改。
为有效预防农牧区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农牧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伊和乌素中队深入农村牧区,为农用车辆粘贴反光条,确保农用车辆的行车安全,同时为农用车辆驾驶员带去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
为了丰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形式,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意识,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4月4日,杭锦旗交管大队党支部组织党员干部观看专题片《巡视利剑》。
清明节期间,“第二届库布其沙漠风筝音乐节暨七星湖开湖捕鱼节”在杭锦旗库布其国家沙漠公园(七星湖景区)隆重举行,杭锦旗交管大队圆满完成各项安保任务。
为切实抓好执勤民警执法规范化问题,4月8日,杭锦旗交管大队长李晓东深入伊和乌素中队、巴拉贡中队、吉日嘎郎图镇一线突击检查路面民警执勤执法工作。
为提高交警队伍综合素质,全面提升交警队伍执法形象、执法水平和管理服务水平,杭锦旗交管大队紧密结合队伍建设实际,以提高业务技能、规范执勤执法、增强群众观念为重点,精心筹划、注重实效,认真组织开展春季大练兵活动,努力提升业务能力,切实增强综合素质,强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4月9日下午,杭锦旗交管大队大队长李晓东督导检查城区道路施工路段交通疏导工作。
4月9日下午,交管支队警务督察大队大队长安瑞清带领相关工作人员,深入塔然高勒中队督导检查办公用房情况。
4月11日上午,市政协副主席、旗委书记金广军在荣乌连接线绿化工程现场,实地查看周边道路交通秩序,杭锦旗交管大队大队长李晓东、林业局局长哈斯其劳陪同。
为提高辛勤坚持在工作战线上女警们的健康知识水平,增强大家自我保健意识,旗总工会邀请专家在杭锦旗交管大队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大队女民警积极参加。
为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执法记录仪的管理使用,有效提高民警的处警能力和勤务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投诉和网络舆情的发生。4月12日,独贵中队组织全体民警进行执法记录仪培训。
4月12日开始,杭锦旗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人士纷纷开展植树造林、绿化家园活动。为确保植树期间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杭锦旗交管大队未雨绸缪,精心组织、统筹部署,努力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为了贯彻落实巴拉贡人民政府创建“美丽乡村”活动的精神。4月12日下午,巴拉贡交警中队组织全体民警开展了环境卫生集中清扫活动,集中清扫本单位室内外环境卫生以及镇区责任区卫生。
4月13日上午,杭锦旗交管大队在五楼会议室组织召开2024年公安交管工作会议暨党风廉政工作会议。市交管支队张子亮副支队、旗公安局樊树斌副局长、大队领导、各部门中队长、指导员及受表彰的先进个人和大队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会议由杭锦旗交管大队教导员袁军主持。
为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广大民警执法安全和现场取证意识,进一步提高执法记录仪应用效能,切实提高民警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防范意识,巴拉贡中队组织开展执法记录仪现场培训。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遏制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4月15日上午,民警深入“美团”外卖驻地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4月17日上午,旧民中小区品质改造推进会在杭锦旗交管大队三楼会议室召开,李晓东大队长和大队负责该项目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大队邀请住建局工作人员、育才社区工作人员、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参加会议。
4月17日上午,杭锦旗交管大队设施保障中队对锡尼镇镇区各大路口信号灯控制柜及荣乌高速连接线、109国道、运煤专线、锡磴线、穿沙公路雷达测速电子监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清除有碍电子监控设备正常运行的障碍物。
为加强109国道的交通应急管理和春季道路交通事故防控工作,4月17日,杭锦旗交管大队109中队积极联系友邻大队109东线大队开展联勤联动协商活动。
4月19日,杭锦旗交管大队圆满完成“爱我杭锦、健康大众”全民健身健步走活动交通安保工作。
4月20日,杭锦旗交管大队召开会议传达学习市委书记牛俊雁来杭锦旗调研时讲话精神,会议由李晓东大队长主持,各中队、所、中心负责人及机关全体民警、辅警参加。
4月23日至24日,杭锦旗交管大队驻村工作队队长袁军和驻村工作人员参加巴拉贡镇脱贫攻坚工作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动员会。会后,大队驻村工作队迅速落实会议相关精神,深入巴拉贡镇乌吉尔嘎查开展入户排查。
4月25日,杭锦旗交管大队按照上级统一安排,组织大队领导及事故中队、执法办案中队全体民警和宣传、科技相关人员参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视频培训会。
4月27日晚上,杭锦旗交管大队谋划部署,在辖区重点路段集中警力开展酒驾专项集中整治行动,并查获醉酒驾驶1起、饮酒后驾驶2起。
4月29日——5月1日,2024年杭锦旗沙漠旅游文化节暨越野e族北京大队第八届五一“爱在弓弦”库布其群英会在杭锦旗独贵塔拉镇沙漠越野公园隆重举行。杭锦旗交管大队多举措圆满完成各项交通安保任务。
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总结篇十六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上级有关部门文件,经研究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通过建立健全我镇道路安全组织体系,加强农村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改善我镇道路交通条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举措,全面提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坚决遏制和减少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道路建设和构建平安和谐十八里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xx镇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办公室,镇政府分管领导李前锦任主任,派出所教导员杨强任副主任,田明贵、肖刚为专职负责人,各村设立交通安全协管员。xx镇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办公室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工作职责。
镇政府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认真分析各村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并认真组织整改,建立交通事故预防的长效机制,尽力减少农村交通安全的“盲区”认真开展交通秩序整治工作。
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其重要作用,认真分析农村交通安全形势,积极提出切实可行的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各村交通安全协管员具体负责该村所辖路段的交通管理,各村要认真做好相关配套服务工作,加大对辖区内公路施工路段,危险路段及时养护,维修的隐患排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提出整改措施,同时做好所辖路段的清障工作,坚决杜绝在路面堆放杂物、晾晒农作物等有障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各村的交通安全协管员要高度负责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因工作不负责造成交通安全事故或因不负责给我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造成不良后果,镇要逐级追究责任。
镇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公室要切实重视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大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交通安全知识,对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监督,对学校的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特别是接送学生的车辆及驾驶员资质的监督。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工作任务:镇成立组织、分解任务目标、明确工作责任;对各村进行摸底,了解当地的经济、道路、车辆、驾驶员等基础情况,要求各村报数据给交通安全协管员。
(二)宣传教育阶段。采取悬挂条幅、张贴标语、召开会议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宣传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建设的重要性。
工作任务:
2、相关部门掌握自身的工作任务和职务;
4、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认真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对于保障其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其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并能够积极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三)全面实施阶段。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完善建设方案,全力推进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建设。各村于全面建立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做到不漏一村。
工作任务:
1、镇有专门的交通管理机构和专职交通管理人员;
2、镇、派出所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确定一名专职民警具体负责;
3、交通管理覆盖到村;
4、初步建立镇、村“五小”车辆及其驾驶员管理台帐;
5、镇建立辖区内道路和危险路段台帐;
6、在农村普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