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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_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_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第一篇:关于开展202_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_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

查工作的通知

会协[202_]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相关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注协202_年度工作安排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_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_〕37号)精神,现就开展202_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相关地方注协、证券所和检查组,要认真落实《202_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实施方案》(详见附件1),确保检查效果。202_年,中注协将对8家证券所实施执业质量检查(具体名单详见附件2),现场检查时间为6月中旬至7月下旬。

二、202_年的证券所检查,继续坚持“五个并重”的总体要求,并以提升事务所整体执业质量为目标。同时,通过调整和优化检查工作内容,突出检查工作重点,创新检查工作方法,完善检查工作报告,规范检查工作底稿,进一步提升检查工作质量,推动系统风险检查成熟、定型。检查组在实施质量控制体系检查时,要重点关注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及实施情况,客观评价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在开展业务项目质量检查时,要以低收费项目为切入点,继续强化上市公司等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项目检查,同时关注事务所境外审计业务、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业务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的报告质量,以及总所对分所高风险业务项目质量的监控情况,评价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在业务项目上是否真正得到有效实施。

三、各相关证券所要深入学习和全面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的精神与要求,认真查找和改进自身在质量控制和风险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1 问题与不足,真正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完善质量控制体系和提升业务项目质量上来,切实将今年的执业质量检查作为提升执业水平的重要契机,认真做好以下各项准备工作:一是及时、全面地归整业务档案;二是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并在6月9日前向中注协业务监管部提交自查报告电子版(格式详见附件3);三是认真填报本通知所附相关表格(详见附件4至附件8,分所不需填报附件7和附件8),并在6月9日前将表格电子版提交中注协业务监管部。

四、各相关证券所要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指派1名合伙人负责统筹相关事宜,按照检查组要求及时提交检查所需的全部资料,为检查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同时,要依据本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分所的监督与指导,积极配合检查组到分所开展工作。各相关证券所应在202_年6月1日前,将本所负责配合中注协检查组工作的合伙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报中注协业务监管部。

五、各相关地方注协要在现场检查工作开始前,积极联系本地区被检查证券所,督促其认真做好检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为检查组开展现场检查提供相应的协助、支持与配合。

六、各检查组要高度重视执业质量检查廉政建设,相关地方注协和证券所要给予理解、支持和配合,促进检查人员遵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廉政规定》(会协〔202_〕162号),全力维护检查工作的独立、权威与公正。

中注协业务监管部联系人:周萍;电话:(010)88250184;传真:(010)88250055;邮箱:zhouping@cicpa.org.cn。

附件:

1.202_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实施方案

2.202_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检查名单

3.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自查报告(式样)

4.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信息表(表式)

5.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情况表(表式)

6.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情况表(表式)

7.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出资人)情况表(表式)

8.被检查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声明书(式样)

附件下载: 附件1.doc

附件2.doc

202_年5月17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二篇:关于开展202_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_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会协[202_]36号

颁布时间:202_-5-11发文单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做好202_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巩固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整改落实工作成果,我会制订了《202_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现予印发,并就开展202_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改进和加强行业监管工作的意见》(会协[202_]12号)的要求,开展202_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按照每年检查会计师事务所的比例不低于20%的要求确定检查名单,突出检查重点,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同时,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还应当按照中注协的统一部署,配合中注协同步开展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的联动检查。

二、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根据中注协《202_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

三、请各地注册会计师协会于202_年5月25日前,将本地区202_年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和所确定的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名单报中注协,并于202_年10月底前,将本地区202_年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总结和处理结果汇总表及移交情况汇总表报中注协。上述书面材料的信息应在报送的同时录入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具体方案另行公布。附件:

1.202_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

2.202_年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名单(表式)

3.202_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处理结果汇总表(表式)

4.202_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移交情汇总表(表式)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1:

202_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方案

一、检查的指导思想

202_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应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_]56号)精神为指导,深化行业学习实践活动和整改落实工作,继续以实施会计审计准则、巩固准则国际趋同成果为目标,在进一步加强对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资格事务所)的监督检查的同时,加强对中小事务所的监督检查,支持做大做强和做精做专,持续深化行业诚信建设,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质量,切实维护公众利益。

二、检查的重点对象

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以下简称《检查制度》)的要求,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统一部署对事务所的检查,并直接组织对证券资格事务所及其部分分所的检查。根据《检查制度》,证券资格事务所及其分所三年内至少接受一次执业质量检查,202_年中注协将对至少1/3的证券资格事务所及其部分分所实施检查,并将重点检查202_年新合并的事务所。

各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事务所的检查。202_年,地方协会应按照《检查制度》的要求开展检查工作,检查事务所的比例不应低于年初本地事务所总数的20%。对新成立的事务所,受到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的事务所,受到投诉举报较多的事务所,高龄注册会计师出具业务报告较多的事务所,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等新业务较多的事务所,执业能力与承办业务数量严重失调的事务所,以及新近完成合并的事务所等,应予以重点关注。

除中注协直接组织检查的证券资格事务所分所外,地方协会应当按照中注协的统一部署,将中注协确定的证券资格事务所的有关分所列入本地区202_检查对象,配合中注协同步开展总分所联动检查。

三、检查的重点内容

检查业务报告的范围包括被检查事务所上次接受检查后出具的业务报告,重点检查202_出具的鉴证业务报告以及202_以来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在检查中,应结合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和经济形势的变化,加大对外向型企业和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企业的审计业务的检查力度;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新业务的检查;加强对频繁转所的注册会计师以及65周岁以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业务报告的检查。同时,应将受到投诉举报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业务报告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在抽查业务报告时,应考虑样本选取的充分性和代表性。同时,应将事务所财务管理、收入核算等内容纳入检查范围。对事务所执行执业准则的检查内容主要包括:(1)是否严格遵循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建立并完善质量控制制度,这些制度是否得到有效执行。(2)是否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了审计规程,审计规程是否充分体现了风险导向审计理念。重点关注重大审计程序的实施是否到位,重要审计证据的搜集是否充分适当,重要审计结论的形成是否恰当。(3)是否在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的基础上,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合理确定审计的范围、时间和方法。(4)是否全面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充分识别财务报表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5)是否合理确定控制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6)是否合理确定实质性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是否将函证、监盘、固定资产检查、会计估计审计等常规审计程序落实到位。(7)是否在充分实施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的基础上,形成恰当的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

在检查过程,应加大对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职业道德规范遵守情况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违反独立性原则的行为,并结合职业道德的检查,重点

检查是否存在商业贿赂、支付业务介绍费、收取佣金、压价竞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是否存在串通舞弊、挂名签字、兼职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此外,在检查中,还应关注事务所是否为执行新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做了必要的准备。

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的检查,应重点检查事务所是否按照审计准则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指引》的规定执行业务,注册会计师是否实施了风险评估程序,识别和评估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的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是否在实施风险评估程序的基础上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合理保证申报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明细表不存在重大错报。对证券资格事务所的检查,应重点检查其承接的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并适当包括金融保险机构、国有大型企业等审计风险较大的年报审计业务,继续加强对涉嫌“炒鱿鱼、接下家”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检查力度;加强对创业板上市企业审计业务的检查;对合并频繁、分所众多的事务所重点开展总分所联动检查。对新近发生合并的事务所,重点检查事务所及其分所是否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实现实质性统一。

在检查中,应当特别检查事务所是否关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_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的通知》(会协[202_]70号)中提及的重大风险领域,并实施必要的程序:(1)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2)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价依据,尤其是采用公允价值计价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情况;(3)涉及长期股权投资、无形资产、商誉、存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项目的资产减值情况;(4)反向购买交易的处理;(5)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6)关联方关系及重大的关联方交易;(7)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及异常的股权转让行为。

对证券资格事务所分所的检查,地方协会应重点检查以分所名义出具的业务报告,充分关注分所的质量控制制度是否与总所一致,总所对分所业务质量的监控情况;分所对审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遵循情况,以及分所是否在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方面与总所实现了实质性统一。

四、检查的时间安排

对证券资格事务所的检查,具体时间安排如下:1.检查准备阶段(截至6月上旬)

5月,发布证券资格事务所检查通知和检查方案,明确检查要求。6月上旬,召开证券资格事务所检查工作布置暨培训会,布置检查工作,对检查人员(包括地方协会确定的负责证券资格事务所分所检查的检查人员)进行系统培训。2.检查实施阶段(6月上旬至7月上旬)

组织对证券资格事务所及其分所进行检查。地方协会对分所的检查应当与中注协同步进行,并于现场检查结束后,将检查报告及处理建议报中注协。3.论证和处理阶段(8月初至10月底)

10月底前,根据中注协对证券资格事务所的检查结果并结合地方协会对分所的检查结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根据惩戒办法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地方协会对本地区事务所的检查及处理工作应于202_年10月底前完成,具体时间安排自行确定,并报中注协备案。

五、具体要求

1.高度重视,周密组织。各级地方协会要把做好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具体行动,并将其作为检验学习实践活动成果的一项重要衡量标准,坚持严格检查、严格惩戒,加强组织领导,保证检查力量的配备,真正把专业能力强、诚信水平高的注册会计师吸收到检查队伍中来,确保检查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不打折扣,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2.在现场检查前,地方协会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被检查事务所,并要求事务所认真做好自查工作。自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内部质量控制的建立情况及运行的有效性评价、业务报告质量复核、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情况、业务档案归档、财务管理的规范性等。

3.积极做好证券资格事务所总分所联动检查工作。地方协会应当挑选业务水平高、职业道德好、执业质量检查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作为证券资格事务所分所的检查人员,认真按照中注协确定的检查标准组织开展检查工作,确保检查工作质量。

4.加强沟通协调,优化监管环境。地方协会要密切与财政、证监、审计等其他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通报信息、沟通情况、协调立场,避免重复监管,减轻事务所的检查负担。

5.严密监管程序,严守检查纪律。地方协会要进一步完善检查工作手册,健全惩戒制度,特别是惩戒工作程序,注意有效运用专家论证制度和充分发挥惩戒委员会与申诉委员会的作用,确保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惩戒工作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要严格检查工作纪律,检查人员要独立客观公正,严守检查纪律,特别要注意廉洁自律。

6.持续跟踪,指导事务所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对受到惩戒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地方协会要建立有效的整改跟踪机制和专业帮扶制度,切实指导和帮助事务所找准问题、整改到位,促进事务所执业水平稳步提高。

7.积极探索完善事务所综合评价并建立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协会,在对事务所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质量控制准则、业务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的基础上,对事务所设立条件、内部治理、人力资源、财务管理、信息管理、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及继续教育等方面实施综合检查和评价,推进事务所的分级分类监管。已开始试行事务所分级分类监管的地方协会,要认真总结经验,切实发挥事务所分级分类监管的作用,提高监管的效率和效果。8.加强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宣传力度。地方协会可以通过简报、检查快讯等各种形式宣传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中注协汇总、整理各地检查信息,编发检查工作动态,通报检查情况,搭建中注协与地方注协沟通交流的平台。地方协会应结合国办56号文件的贯彻实施,从会计师事务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出发,宣传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成果。

202_年被检查会计师事务所名单(表式)

注册会计师协会(公章)填报日期:年月日

说明:1.本表列示各地协会计划检查事务所的名单。2.“注册会计师人数”以202_年12月31日在册人数填列。

3.“列入检查原因”是指各地协会将事务所列为检查对象时的考虑,如属于随机抽样或按地域检查、证券资格事务所分所、新所、变更事务所、股东纠纷、不正当竞争、小所等情形。附件3:

202_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处理结果汇总表(表式)

注册会计师协会(公章)填报日期:年月日

202_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移交情况汇总表(表式)

注册会计师协会(公章)填报日期:年月日

说明:1.本表汇总各地协会向财政部门移交案件情况。

2.“主要问题”是指通过协会组织检查发现事务所在设立条件、执业质量、职业道德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3.“移交部门”是指财政厅(局)监督处或会计处。

4.“备注”栏根据移交情况,填写是否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及具体内容。

第三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廉政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廉政规定

(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廉政建设,明确廉洁检查纪律,保持检查工作廉洁公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注协组织开展的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中的廉政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检查组,是指由中注协委派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开展证券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团队。

本规定所称检查人员,是指参加中注协组织的证券所执业质量检查的注册会计师和各级注协工作人员。

第四条 在检查过程中,检查组和检查人员应当切实做到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准接受被检查事务所的宴请、款待和住宿安排;

(二)不准使用被检查事务所安排的交通工具;

(三)不准参加被检查事务所安排的旅游和娱乐等活动;

(四)不准接受被检查事务所的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等;

(五)不准在被检查事务所报销任何因公或因私产生的费用;

(六)不准利用检查获悉的被检查事务所涉密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七)不准向被检查事务所提出任何与检查工作无关的要求;

(八)不准向被检查事务所和关联人透露不应由其知晓的检查信息;

(九)不准接受地方协会礼品馈赠,不得参加有被检查事务所代表出席的工作招待。

(十)不准因外在压力、利益冲突或他人的不当影响损害自己的职业判断。

第五条 检查组长对检查组的廉政行为负责。检查组长要加强对检查组成员的教育、提醒和监督,防止违反廉政纪律规定行为的发生。发现问题要迅速纠正,并及时向中注协报告。检查组长同时也应接受检查组成员的监督。

第六条 被检查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为检查组顺利执行检查任务提供支持和保障,包括根据规定标准安排好检查组的食宿和交通等,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检查组的判断。

第七条 被检查事务所应当积极支持和尊重检查组遵守本规定的行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检查组的判断。

第八条 对检查组和检查人员遵守廉政纪律行为的监督:

(一)检查组在进驻被检查事务所时,应将本规定的要求在被检查事务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并接受被检查事务所的监督;

(二)中注协设立监督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并进行廉政事项公示;

第九条 检查组和检查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检查组和检查人员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检查人员,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责成其承担被检查事务所因其违规事项所产生的全部费用或退还收受的礼品、礼金等;

(二)取消其检查人员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三)属于事务所兼职检查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业惩戒,记入诚信档案;属于中注协和地方协会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处理;违反相关法规情节严重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检查组集体违反本规定的,取消其检查组长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中注协对检查人员的违规情况及处理结果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中注协开展专项检查、专案检查、专项检查以及综合评价信息核查等工作中的廉政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地方注协组织开展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专项检查、专案检查等工作中的廉政建设,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相关办法。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12012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实施方案

附件1:

202_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质量检查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_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根据202_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_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_]124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对象

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方案,在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的基础上,中注协将8家证券所作为202_年执业质量检查的对象(详见附件2): 一是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整体收费水平较低的事务所;二是被投诉举报涉嫌低价竞争的事务所;三是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较多的事务所;四是在上市公司202_年年报审计期间接受中注协约谈的事务所;五是被其他监管机构检查且问题较为严重的事务所;六是具有H股企业审计业务资格的事务所;七是新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事务所;八是过去3年内未接受过中注协执业质量检查的事务所。

此外,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会协[202_]39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近2年受到惩戒的事务所(深圳鹏城、中喜和中准),中注协将在今年7月下旬至9月下旬对其实施复查。

二、检查内容

1.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2.事务所业务项目质量情况。

三、检查人员

(一)检查人员的数量及来源

根据202_年证券所检查工作任务,中注协将组建6个现场检查组,每组12至17人,共约80人,其中,来自各级注协和事务所的人员比例分别为30%和70%。

(二)检查人员的选聘及条件

负责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的人员从全国各级注协和证券所中选聘,主要由熟

悉事务所内部治理、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的人员担任。

为深入贯彻落实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精神,确保系统风险检查工作成效,202_年,中注协对兼职检查员人才库进行了更新和补充,并对202_年负责证券所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的人员提出如下要求:

来自协会的负责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良好的道德操守,担任协会监管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2)具有丰富的行业监管工作经验;(3)熟悉事务所的内部治理、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熟悉会计审计准则、证券法规以及与会计审计相关的专业理论和实务。

来自事务所的负责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负责事务所质量控制、风险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的合伙人及以上职务;(2)熟悉事务所的内部治理、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3)熟悉会计审计准则、证券法规以及与会计审计相关的专业理论和实务;(4)近3年内没有受到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5)文字表达能力较强,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

四、检查安排

(一)检查培训

为深入贯彻落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精神和202_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监管工作会议要求,全力推动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再上新台阶,202_年6月1日至6日,中注协将对202_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班采取远程直播方式,主会场设在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分会场设在各地注协远程教育教室。

培训班采取“一竿子到底”的方式,各级注协的全体监管干部和全体检查人员全部参加培训。培训结束后,中注协与地方注协将分别组织主会场和分会场的全体学员参加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参加今年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

(二)检查时间

6月上旬至7月中旬,开展证券所执业质量现场检查。7月下旬至8月中下旬进行现场检查结果论证,10月底前完成全部处理工作。

(三)检查分工

坚持全国检查“一盘棋”的指导思想,首先开展证券所检查,然后再开展非证券所检查。中注协负责证券所检查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开展证券所检查,要充分调动各级协会资源,抽调精兵强将组成精干检查团队。同时,在考虑检查工作独立性和高效原则的基础上,对总所及分所的检查工作任务进行合理分工,为确保检查成效,1家证券所(包括总所和分所)由1个检查组负责检查。

(四)检查督导

为切实做好202_年证券所检查工作的现场督导,中注协将成立执业质量检查专家督导咨询组。

专家督导咨询组由行业专家、中注协访问研究员和监管部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检查的前期准备工作,拟定初步检查计划;对现场检查工作进行指挥、调度,对检查组进行现场技术指导,解答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对检查工作底稿进行验收;参与现场检查结果的论证等。

第五篇:202_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实施方案

附件1:

202_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质量检查实施方案

为组织开展好202_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根据202_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_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_]28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对象

202_年,中注协直接组织证券所总所及其分所的执业质量检查。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改革方案确定的检查重点,中注协将下列证券所作为今年执业质量检查的对象:一是过去3年内未接受中注协执业质量检查的事务所;二是具有H股企业审计业务资格的事务所;三是在上市公司202_年年报审计期间被中注协约谈的事务所;四是承接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较多的事务所;五是被投诉举报且反映问题较为严重的事务所;六是新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事务所;七是股东(合伙人)之间纠纷较多的事务所。

中注协202_年的现场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检查10家证券所总所及其部分分所。第一阶段的分所检查名单(详见本通知附件2)由中注协在综合考虑分所规模、分所业务收入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第二阶段的分所检查名单由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根据事务所系

统风险评估结果确定。

二、检查人员

(一)检查人员数量及其来源

根据202_检查工作任务和202_年证券所检查名单,中注协将组建10个现场检查组,每组9人,共约90人。在上述人员中,来自各级注协和证券所的人员比例分别为30%和70%。

(二)检查人员构成为贯彻落实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精神,努力实现系统风险评估与业务报告检查并重的检查目标,今年的证券所执业质量检查人员由系统风险检查人员和业务报告检查人员构成。

系统风险检查人员从全国各级注协和证券所中选聘,主要由熟悉事务所内部治理、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的人员担任。

来自协会的系统风险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良好的道德操守,担任协会监管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务;(2)具有丰富的行业监管工作经验;(3)熟悉事务所的内部治理、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熟悉与会计、审计、证券法规等专业相关的理论和实务。

来自事务所的系统风险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负责事务所质量控制、风险管理或技术的合伙人及以上职务;(2)熟悉事务所的内部治理、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3)熟悉与会计、审计、证券法规等专业相关的理论和实务;(4)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8年以上或者负责上市公司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工作5年以上;(5)近3年内没有受到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

业务报告检查人员主要从中注协现有的兼职检查员中选取。

三、检查安排

(一)检查培训

为贯彻落实202_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会议精神,确保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方案顺利实施,202_年6月9日至13日,中注协将举办202_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人员(远程教育)培训班。培训班采取远程直播方式,主会场设在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分会场设在各地注协远程教育教室。

培训班采取“一竿子到底”的方式,各级协会负责监管工作的人员和兼职检查员都要接受培训。培训结束后,中注协将组织全体学员参加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参加今年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

(二)检查时间

6月下旬至7月中旬,开展证券所执业质量现场检查。每家总所的检查时间为10天左右,每家分所的检查时间为4天左右。7月下旬至8月中旬,进行现场检查结果论证,10月底前完成全部处理工作。

(三)检查分工

证券所检查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由中注协负责。开展证券所检查,要坚持中注协和地方注协“一盘棋”,充分调动各级协会资源,抽调精兵强将组成精干检查团队。同时,按照“属地、就近、便利”的原则,对总所及分所的检查工作任务进行合理分工。

证券所总所与分所由不同检查组检查的,总所检查组和分所检查

组要在检查工作的分工与协作上做到“一盘棋”,切实由“单兵作战”向“联合作战”转变。总所检查组对检查工作负总责。总所检查组要主动向分所检查组提出要求,了解情况,指导分所检查组开展工作;分所检查组应当及时向总所检查组报告工作。中注协将开通电话会议系统,切实指导和帮助检查组之间开展沟通、交流。

(四)组建督导组和专家咨询组

为落实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方案要求,成立中注协执业质量检查督导组和中注协执业质量检查专家咨询组。

督导组由中注协业务监管部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负责现场检查工作的指挥和调度;专家咨询组由行业内专家组成,主要负责现场检查的技术指导、检查工作底稿的验收以及现场检查结果的论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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