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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具体要求[范文大全]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具体要求[范文大全]



第一篇: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具体要求

第一篇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

一、永久性征占用林地审核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二、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2_年2号令)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1(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权限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2_年第2号令)第七条规定: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批准;

(二)其他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范围: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第二篇 上报材料的具体要求

审批权限为国家林业局的,上报两套完整材料,申请表若干。审批权限为省林业厅的,上报一套完整材料,申请表若干。

一、申请文件

1、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申请文件名称规范

(1)工程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请示文件规范如下: 关于XXX项目征占用林地的请示

(2)工程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请示文件规范如下: 关于XXX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的请示

(3)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林地请示文件规范如下:

关于XXX林场建设XXX内部使用林地的请示(4)项目名称要与立项文件一致。

2、请示文件主送单位为省林业厅,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请示文件要抄送市(地)级林业主管部门。文件要有签发人。

3、永久使用国有林地称为“占用”,永久使用集体林地称为“征用”;临时使用林地不论国有或集体均称为“临时占用”。

4、面积单位为公顷,保留4位小数;蓄积单位为立方米,保留1位小数。

二、法人证明

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应提交其组织机构代码证。

2、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3、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为临时机构,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要提交设立该临时机构的有关部门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相关证明。

4、小型建设项目占用征用林地,建设单位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建设单位出具法人证明,明确该建设项目的负责人(法人),并加盖公章。

5、项目核准的建设单位与用地申请单位不一致的,必须说明二者关系。

6、组织机构代码证要在有效期内。

三、批准文件

1、大中型建设项目,要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

2、公路、风电项目要由省发改委核准。

3、不属于核准的投资项目范围的企业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出具项目备案书。

4、小型建设项目,要有选址和用地规模的批准文件

5、勘查、开采矿藏项目,要有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采矿许可证上注明矿区坐标,采矿权人与法人证明要一致。

6、民爆企业要有公安局批准文件。

7、因建设项目勘测设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要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8、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要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9、如项目变更,要提供项目有关变更设计的批准文件。

10、项目批准文件的面积,不能少于占地面积。

四、权属证明

1、被使用林地有林权证的,经市(地)、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实无误后进行复印,原件退还所有权利人。

2、被使用林地无林权证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权属证明,证明中要说明该项目使用林地的面积、林地权属及被用地上林木株数、蓄积,落实到林地所有者,并证明被使用的林地权属清楚、无争议。

3、权属证明的单位要与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一致

五、补偿协议

1、征占用林地补偿协议要依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2_‟2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签订。

2、补偿协议中要说明使用林地的面积,被使用林地上的林木株数。

3、征占用林地补偿协议共涉及三项费用: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临时占用林地无安臵补助费),协议中要说明各项费用的金额。

4、国有林地补偿协议由其经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加盖公章。

5、集体林地补偿协议由其所属村委会与建设单位签订,加盖公章。

6、被使用林地涉及个人林木的,林木补偿协议中要说明林木株数、补偿金额并由个人签字按手印。

六、申请表

一项工程使用林地,应一次性提出用地申请,不得化整为零。跨县级行政区的,建设单位分别向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

1、项目名称要与立项文件一致。

2、面积单位为公顷,保留4位小数。

3、蓄积单位为立方米,保留1位小数。

4、补偿费用单位为万元,保留4位小数。

5、备注栏应将其它林地中各地类面积、重点公益林面积加以说明。

6、没有申请表标准格式的,可至我处公共邮箱下载模板。

七、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和现状调查报告

占用征用林地面积大于1公顷的,需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并经专家评审通过。占用征用林地面积小于1公顷的,可编制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要依据国家林业局印发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进行编写,由正文及其附件、附表和附图四大部分组成。

八、使用林地现场查验报告

根据国家林业局印发的《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规定,承担现场查验的人员或单位,查验后要按照规定向有关林 业主管部门提交现场查验报告。报告要说明:

1、占用征用林地的面积、位臵、地貌等基本情况,地类、权属、林分起源、林种、林木蓄积或竹林株数等森林资源现状。

2、是否在保护区范围内,是否在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和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的范围内,是否有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和古树名木。

3、是否存在先占地后办手续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采伐林木的行为。

4、要保证数据真实可靠,客观反映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现状,查验人员或单位要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九、植被费收取凭证

要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提交缴费凭证。

十、保护区部门意见

要提供有关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十一、其它

违法占地行为,要提供行政处罚凭证或依法处罚材料

第二篇:第一项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

第一项 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

(分权限合并审核审批)

一、实施机关 甘肃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甘肃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管理处。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8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6条;

(三)《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202_年1月4日发布)第4条;

(四)《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2_〕139号)。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占用或征用其他地区防护林林地或特种用途林林地,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及其他林地面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①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城市规划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②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③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被占用或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7、征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三)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报告;

2、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或有关国有林业主管部门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有关国有林业主管部门申请;

(二)县级、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按规定逐级上报省林业厅;

(三)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按照规定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省林业厅向申请人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超越上述权限的,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报国家林业局审批。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7公顷以上或占用征用省属国有林业单位及自然保护区林地的,应派员现场查验。

(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由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七、办理时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收费标准: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二)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2_〕73号)。

第二项 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

(分权限合并审核审批)

一、实施机关 甘肃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甘肃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管理处。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6条;

(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202_年1月4日发布)第4条;

(三)《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2_〕139号)。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临时占用防护林林地或特种用途林林地及其他林地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①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②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③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建设单位与被临时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7、临时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三)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报告;

2、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或有关国有林业主管部门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有关国有林业主管部门申请;

(二)县级、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按规定逐级上报省林业厅;

(三)临时占用防护林林地或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下的,按照规定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省林业厅向申请人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超越上述权限的,按照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报国家林业局审批。临时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7公顷以上或临时占用征用省属国有林业单位及自然保护区林地的,应派员现场查验。

(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由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七、办理时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收费标准: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二)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2_〕73号)。

第三项 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修筑 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一、实施机关 甘肃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甘肃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管理处。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8条;

(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202_年1月4日发布)第4条;

(三)《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资发〔202_〕139号)。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县级以上林业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占用林地权属证明材料;

4、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三)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报告;

2、国有林业主管部门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

五、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程序

(一)建设单位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向有关国有林业主管部门申请;

(二)国有林业主管部门或向有关国有林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按规定逐级上报省林业厅;

(三)审查同意的,由省林业厅向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同意的,由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占用林地面积7公顷以上或占用省属国有林业单位及自然保护区林地的,应派员现场查验。

七、办理时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第四项 省和市(州)所属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一、实施机关 甘肃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甘肃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管理处。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31条、第32条、第33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29条、第30条、第32条。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省和市(州)所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

2、国务院批准、省政府下达的采伐限额,或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因森林经营、重点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批准临时增加的采伐限额。

3、有林业调查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的调查设计文件;

4、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上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5、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伐区调查设计抽查、审查的意见。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依法发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采伐林木的数量不得突破本限额编制单位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或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因森林经营、重点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批准临时增加的采伐限额。

六、程序

(一)市(州)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向市(州)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市(州)林业部门现地抽查和审核后上报省林业厅;省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直接向省林业厅申请。

(二)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或省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现地抽查、审核后上报省林业厅。

(三)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厅向申请人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七、办理时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第五项

珍贵树木的采伐审批

一、实施机关 甘肃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甘肃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管理处。

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24条。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因科学研究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采伐珍贵树木的。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申请采伐珍贵树木的文件;

2、采伐珍贵树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

3、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4、证明其采伐目的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5、实施采伐的工作方案及采伐作业办法,包括申请采伐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方法及采伐人员技术与组织保障措施;

6、用于科学研究的,提交科研或交流项目立项文件或材料、科研合作协议及相关背景资料。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不得危害珍贵树木种群发展。

六、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经县(区、市)、市(州)林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林业厅;省属林业企事业单位直接报省林业厅。

(二)省林业厅或其委托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组织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

(三)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厅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七、办理时限:

20个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第六项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核发

一、实施机关 甘肃省林业厅。

二、承办机构

甘肃省林业厅森林资源管理处。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34条;

(二)《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启用新版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通知》(甘林资函字〔202_〕216号)。

四、条件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省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年消耗木材5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木材经营加工申请许可表;

2、固定的木材经营加工场所证明;

3、相应的资产设备和资金证明;

4、相应的从业人员;

5、木材合法来源证明。

五、数量

有数量限制。依法批准设立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经营加工木材的总量与当地森林资源的承载能力相当。

六、程序

(一)年消耗木材5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向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县(区、市)、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州)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省林业厅;省属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直接向省林业厅申请。

(二)审查合格的,由省林业厅向申请人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由省林业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诉讼权利。

七、办理时限

20日内。经批准可延长10日。

八、收费标准和依据

(一)收费标准

每证收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本费80元(详见收费依据)。

(二)收费依据

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费〔1997〕274号)。

第三篇:山西省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含临时占用)有关规定

山西省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含临时占用)有关规定

一、审核事项:征占用林地审核。

二、审核对象: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

(二)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核;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核。

三、审核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四、审核审批程序:征占用林地单位提出申请,逐级经县、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省林业厅。

1、当事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材料;

2、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材料,并提出审核意见及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3、有资质勘验调查单位出具现场查验报告、可行性报告、评估报告;

4、市林业局审核并提出意见;

5、省林业厅审批并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6、需由国家林业局审批的林业厅在审核后上报国家林业局

五、申报材料:

(一)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二)使用林地申请表;

(三)项目批准文件;

(四)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五)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现场勘验报告》、《可行性报告》、《评估报告》、《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六)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林权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七)因采矿征占用林地的需提交需提交国土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八)需经专家评审的项目还需提交有评审权的专家组出具的《评审报告》。

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前款(一)至(四)项规定的材料。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取标准::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竹林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七、审批、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6条;

3、《山西省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用收取和使用暂行办法》(晋价涉字〔1994〕第32号)文件。

4、《山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晋财综〔202_〕155号)

第四篇:山西省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含临时占用)有关规定

山西省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含临时占用)有关规定

一、审核事项:征占用林地审核。

二、审核对象:

(一)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审核;

(二)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核;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核。

三、审核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行政许可法》、《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四、审核审批程序:征占用林地单位提出申请,逐级经县、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省林业厅。

1、当事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材料;

2、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材料,并提出审核意见及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3、有资质勘验调查单位出具现场查验报告、可行性报告、评估报告;

4、市林业局审核并提出意见;

5、省林业厅审批并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6、需由国家林业局审批的林业厅在审核后上报国家林业

五、申报材料:

(一)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二)使用林地申请表;

(三)项目批准文件;

(四)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五)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现场勘验报告》、《可行性报告》、《评估报告》、《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六)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林权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七)因采矿征占用林地的需提交需提交国土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

(八)需经专家评审的项目还需提交有评审权的专家组出具的《评审报告》。

森林经营单位申请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前款(一)至(四)项规定的材料。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六、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取标准::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竹林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护林和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七、审批、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6条;

3、《山西省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用收取和使用暂行办法》(晋价涉字〔1994〕第32号)文件。

4、《山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晋财综〔202_〕155号)

第五篇: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

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

建设单位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重点林区国有林业局申请

(一)申请人资格条件

占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占用或征用其他地区防护林林地或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①审批制的建设项目,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城市规划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的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②勘查、开采矿藏项目,提交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③其他建设项目,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被占用或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安置补助费协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补助方案的,要有该人民政府制定的方案;

7、征占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意见。

(三)有关林业主管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现场查验报告;

2、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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