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202_年度重点用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8.1
关于开展全省202_年度重点用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
情况
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专项监察的通知
粤经信节能〔202_〕577号
发布时间:202_-07-20 【大 中 小】 【打印】 【关闭】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省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业:
按照我省《关于开展全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的通知》(粤经信节能函〔202_〕1446号)、《关于开展淘汰落后设备和工艺专项监察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2_〕451号)要求,相关专项监察工作自6月份开始启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202_年度重点用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工信部节〔202_〕31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我省专项监察工作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专项监察具体工作委托省节能监察中心承担,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对象
省重点用能单位,具体名单见《关于做好“十二五”我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2_〕543号)附件;各市自行纳入监管的所有工业企业。
二、监察内容 1、202_年度和今年上半年主要产品、工艺执行22项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和8项省能耗限额情况。
2、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
三、监察依据
已公布实施的22项国家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标准、8项省能耗限额、《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一批)》及《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等。相关文件可直接从省节能监察中心网站(www.feisuxs)
相关附件: 粤经信节能〔202_〕577号(7).pdf 粤经信节能〔202_〕577号附件(1-6).zip
来源:节能和循环经济处
第二篇:《日用陶瓷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日用陶瓷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工艺陶瓷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两项湖南省地方标准修订的说明
一、任务来源
陶瓷是我省传统优势行业,也是我省高耗能行业之一。我省陶瓷行业的节能减排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部分日用陶瓷企业的能源利用效率在国内已经处于领先地位。湖南省地方标准《日用陶瓷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核算方法》(DB43/ 464-202_)和《工艺陶瓷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DB43/ 466-202_)自发布以来,对引导湖南陶瓷行业的良性发展,推动湖南陶瓷行业的节能降耗起到了很大作用。但是,近7年来,陶瓷生产设备和技术得到了快速发展,湖南绝大部分陶瓷厂都进行了煤改气及余热利用等工程改造,陶瓷生产能耗已经大大降低。
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2_]16号《关于加强节能标准化工作的意见》,确保强制性能效和能耗指标的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完善地方标准体系,助推我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委托修订《日用陶瓷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核算方法》和《工艺陶瓷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地方标准的函”的要求,修订该两项湖南省地方标准。
二、工作过程简述
为确保湖南省地方标准《日用陶瓷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和《工艺陶瓷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的修订工作在10
月底顺利完成,陶瓷能耗标准编制工作小组于202_年4月成立,由中南大学能源科学与工程学院、湖南节能评价技术研究中心和湖南陶瓷协会人员组成,共同负责两项陶瓷能耗标准的制订工作。工作小组确定了标准的修订原则和方法,制定了工作计划、调查方案、测试方案和能耗数据调查表及专家意见表,以确保标准修订的质量和进度。
1、实地调研、收集数据
根据已定的工作计划,为全面掌握湖南省陶瓷企业的实际生产和能耗情况,使制订的标准合理反映我省陶瓷生产和发展状况,并对陶瓷行业节能有推进作用,202_年6月—9月间,工作小组对株洲醴陵、长沙望城等多家有一定规模的国有和民营陶瓷企业进行了现场调研,收集了相关资料并发放能耗调查表。本省现场调研的企业包括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丰德利瓷业有限公司、湖南陶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湖南泰鑫瓷业有限公司、醴陵市新亚瓷业有限公司、醴陵市醴泉窑艺陶瓷有限公司、湖南醴陵红官窑瓷业有限公司、湖南新世纪陶瓷有限公司、醴陵金煌瓷艺有限公司、醴陵尚方窑瓷业有限公司 醴陵振美艺术陶瓷有限公司和湖南海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陶瓷企业。到湖南丰德利瓷业有限公司、湖南陶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醴陵市醴泉窑艺陶瓷有限公司及湖南新世纪陶瓷有限公司等家企业进行了现场能耗测试。能耗调研和测试工作得到了醴陵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湖南省陶瓷行业协会、铜官镇陶瓷行业协会的大力支持。此外,项目组还考察了广东、江西、广西、山东、江苏及浙江等省的陶瓷产业基地及相关陶瓷行业协会。共发出能耗调查表若干份,收回调查表
12份。
此外,标准修订组还收集到了202_年之前进行了节能技术改造并申报了国家节能奖励资金的规模企业的申报材料中的能耗数据资料,作为实地数据对比用。
2、数据整理、测试和计算结果分析
标准编制小组对收到的能耗调查表进行了整理和核算,剔除逻辑上不合理的表格,得到数据真实有效的能耗调查表为6份,该6家陶瓷厂家的能耗数据汇总及测试对照数据见附表1。
3、根据所调查的各陶瓷厂家的实际生产状况,获得了湖南省陶瓷企业能耗数据的较低值和较高值。
4、收集查阅国家、行业协会和其他省份相关陶瓷产品能耗指标及相关标准,以确保制订的标准与相关标准、文件的相容性。5、202_年9月初,项目工作小组完成了《日用陶瓷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修订草案,将草案交与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节能与综合利用处,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对标准草案进行了审稿、讨论,专家组队两项标准提出了宝贵的修改意见。
6、根据专家组对初稿提出的意见,项目组对标准初稿进行了修改。根据专家提出的“修订标准时名称及类别改动不能太多、地方标准尽量促进节能、不鼓励生产高能耗产品”等重要意见,这次修改后的终稿在术语、产品分类上更接近原标准,能耗限定值、准入值和先进值有明显降低,将烧成温度界限去掉了,以鼓励低温烧成。相信修改后的标准更有利于促进我省陶瓷企业技术创新和节能改造。
三、标准修订原则
1、有利于高效、合理利用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广节能新技术和工艺、促进行业公平竞争、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
2、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3、坚持标准的指导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4、坚持标准的内容和形式的严肃性。
四、主要技术内容及修订说明
1、标准类别与性质修改:根据国家政策,地方能耗标准采用推荐性类型。标准的实施,对于全省现有日用陶瓷企业改进和完善生产工艺流程、加强生产技术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都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将对新建陶瓷企业采用先进高效的设备和工艺技术具有约束和引导作用;将给政府对企业节能降耗的监管提供依据,对新建陶瓷企业的审批提供准入门槛标准。
2、技术等级划分:制定标准的技术要求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陶瓷产品单位能耗限额限定值、新建陶瓷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准入值和陶瓷单位产品能耗先进值。
3、产品分类:此次标准修订时,为与已经出版的行业标准及各省的陶瓷产品定位能耗标准具有可比性,将陶瓷产品分类进行了修订。艺术陶瓷分为艺术瓷和艺术陶两大类,在原来标准基础上加上了艺术陶类。日用陶瓷分为瓷器、陶器两大类,瓷器又分为细瓷、普瓷和炻瓷三大类,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上了陶器类。
3、工艺分类:陶瓷产品的烧成次数、烧成温度直接影响到产品
能耗的高低,标准编制小组将陶瓷产品分不同类型工艺制定能耗限额标准。将陶瓷产品分一次烧成、二次烧成及以上两个系列,分别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
4、适用范围:本两项标准适用于湖南省内现有陶瓷生产企业和新建陶瓷企业。
五、能耗限额标准指标的确定
本次调研所得能耗数据具有以下特征:(1)陶瓷单位产品能耗呈逐年下降趋势;(2)陶瓷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数据相差很大,规模较大陶瓷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数据很低,而规模较小陶瓷企业能耗数据不全,参考价值不大;(3)艺术陶瓷能耗仍然较高。
根据整理所得资料。本次标准修订时能耗指标采取以下措施:(1)调研所得日用陶瓷能耗有效数据来自大中型企业,单位产品能耗数据较低,修订标准时以这些能耗数据平均值作为中等准入值指标,再参考行业标准及各省地方标准,遵循地方标准严于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原则,按照一定规律确定陶瓷单位产品能耗限定值、准入值、先进值;(2)调研和实测所得艺术陶瓷能耗数据较高,修订标准时,以两家典型艺术陶瓷厂家的能耗数据作为基础,降低一定额度后作为能耗的最高数值(即限定值)处理,再按照一定规律确定准入值和先进值。(3)保证地方标准能耗指标必须低于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能耗指标。
六、推荐的能耗计算公式的确定
两项标准5.3.1和5.3.2条推荐的陶瓷综合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的计算公式是参考国家标准GB/T 2589—综合能耗计算通则的计算方
法和公式而给出的。
《日用陶瓷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
《工艺陶瓷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修订工作小组
202_年10月
第三篇: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7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现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盛华仁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日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含1万吨,下同)的用能单位;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计划与经济委员会,下同)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下同)、不足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企业。
第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内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家统计局定期公布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并定期发布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公报。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不足1万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并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不足1万吨标准煤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公报。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按照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制定重点用能单位分级管理方案并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实施分级管理的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节能篇(章)提出评价意见;
(二)监督检查重点用能单位的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系统能源利用状况,委托具有检验测试资格的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的检验测试;
(三)会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检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会同同级统计管理部门检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和能源利用状况统计工作。
第八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委托具有培训条件的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人员进行节能培训。
第三章 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
第九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
第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接受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其能源利用状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运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进步措施,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
第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节能科研开发、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宣传与培训。
第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健全能源计量、监测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仪表,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管理应达到《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规定的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
重点用能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能源统计,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
重点用能单位应在每年1月底前向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上一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告应包括能源购入、能源加工转换与消费、单位产品能耗、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能耗、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节能措施和节能经济效益分析、预测能源消费等。
第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制度。重点用能单位应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制定先进、合理的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实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
第十六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有利于节约能源、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的节能工作责任制。明确节能工作岗位的任务和责任,通过岗位责任制和能耗定额管理等形式将能源使用管理制度化、落实到人,纳入经济责任制。
第十七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开展节能宣传与培训。主要耗能设备操作人员未经节能培训不得上岗。
第十八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的能源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具有节能知识、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和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职称,并报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备案。
能源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和节能技术进步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重点用能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制定节奖超罚办法,安排一定的节能奖励资金,对节能工作中取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浪费能源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惩罚。
第二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或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的;或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所聘能源管理人员不符合要求的,由主管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其及有关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能源消费统计资料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
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根据节能管理工作需要将一定用能规模以上的用能单位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范围,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二条,考虑实际情况制定。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基本义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注:依据原《办法》第九条修订。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 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制定。
第五条【管理原则】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 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统计局定期公布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统计部门定期公布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下的重点用能单位和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的用能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按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的大小实施分级管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分级管理方案,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注:参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2_]1390号),同时
结合实际情况对原《办法》第五、六、七条修订。第六条【节能目标责任与考核】
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能效目标分解到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考核结果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六条修订。第七条【考核公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每年6月底前向全社会公告上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考核结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向全社会公告本行政区内上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下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考核结果。注:参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2_]1390号)制定。第八条【能源绩效评价】国家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绩效评价制度,各级人民政府管理
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开展能源绩效评价工作,引导重点用能单位持续提升能源绩效水平。
注:新增条款,依据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开展能源评审和绩效评价工作要求 制定。
第二章管理措施第九条【节能规划、节能计划】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至少每五年制定一次节能规划并报管理节能 工作的部门备案,每年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确保完成节能目标。节能措施应当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二十四条修订。
第十条【目标分解】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根据本地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下达 的节能目标任务和要求,科学评估节能潜力,合理分解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能效目标,并落实到相应层级或岗位。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定期组织内部考核,并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与奖惩挂钩。
注:新增条款,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五条制定。第十一条【能源管理体系】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能源管理
体系建设效果评价工作,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注:新增条件,参考《关于加强万家企业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2_]3787号)制定。第十二条【节能管理机构与岗位】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成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由单位主要领导担任。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够满足节能工作需要的能源管理人员。能源管理人员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节约能源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日常节能管理,组织实施本单位内部能源审计、节能技术改造,开展能源计量和统计分析等。
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负责人和能源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统一组织的培训。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将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能源管理负责人、能源管理人员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备案。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五条制定。第十三条【能源审计】重点用能单位每个节能规划期内应当至少开展一次能源审计,并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能源审计报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重点用 能单位的能源审计报告进行审核。鼓励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能源审计达到要求的重点用能单位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注:参考《关于印发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_]2873号)等文件制定。第十四条【能效对标】
国家依托有关行业协会现有基础数据建立国家能效对标基础数据库,制定各行业能效对标方案并组织实施。鼓励各行业协会开展本行业内能效对标活动,组织本行业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效对标,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效对标活动进行跟踪指导和评估,并提供技术支持。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积极开展能效对标活动,持续提升能效水平,争当本行业能效“领跑者”。鼓励集团企业组织下属企业开展能效对标活动。
注:参考《重点耗能企业能效对标活动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2_]2429号)等制定。
第十五条【能源计量】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 则》(GB17167),建立健全能源计量和管理制度,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七条。
第十六条【能源统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能源
统计,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并保存五年以上,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及时、准确。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七条修订。
第十七条【能耗在线监测】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结合现有能源管理信息化平台,积极配合政
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提升能源管理信息 化水平。
注:新增条款,参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2_]12号)第二十七条制定。第十八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填报工作,并于每年4月底前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一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应当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上一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逐级审查,对数据质量存在问题的重点用能单位作为本节能监察重点对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审查后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审查情况报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将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审查和报送情况纳入省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范围,并进行通报。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七条、参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2_]1390号)制定。
第十九条【节能技术装备】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和强制性能源效
率标准,优先采用国家和地方重点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目录中的节能
技术、生产工艺和用能设备,主动淘汰落后的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安排一定数量资金用于节能技术研发、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培训等。鼓励重点用能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加强节能技术研发与应用交流合作。鼓励重点用能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运用先进节能技术实施节能改造。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原《办法》第十二条等修订。
第二十条【节能评估】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制度,认真做好新、改、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工作。
注:新增条款,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制定。第二十一条【奖惩制度】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制定节能奖励和惩罚制度,每年安排一定数
量的节能奖励资金,对节能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浪费能源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惩罚。注:依据原《办法》第二十条修订。
第三章激励措施第二十二条【政府奖励】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在节能工作中取得显著成
绩的重点用能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联合有关部门给予守信激励。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六十条、六十七条修订。第二十三条【财政支持】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推动和引导社会有关方 面加大对节能的资金投入,通过各种渠道筹措资金,支持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节能改造项目实施、节能管理能力建设、节能宣传培训等。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六十条、六十五条修订。第二十四条【金融支持】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为符合条件的
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产品生产以及节能技术改造等项目提供优惠贷款。
鼓励重点用能单位通过发行绿色债券、上市融资等方式筹措资金,实施能效提升项目。
鼓励和引导社会有关方面资金通过成立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投资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改造。
注:新增条款,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六十五条、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绿色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_]3504号)制定。第二十五条【税收优惠】
重点用能单位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项目的所得,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重点用能单位购置节能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根据有关规定按一定比例抵免企业所得税。重点用能单位进 口规定范围内的节能设备,根据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注:新增条款,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结合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2_]51号)等文件制定。第二十六条【价格激励】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支持重点用能单位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鼓励重点用能单位根据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对高耗能行业的重点用能 单位,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六条制定。
第二十七条【技术推广】国家制定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对重点用能单位研发的
节能降碳效果显著、技术先进、经济适用、有成功实施案例的技术加大宣传推广力度。
重点用能单位生产的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优先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注:新增条款,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四条,结合《节能低碳技术推广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环资[202_]19号)制定。
第二十八条【能效领跑激励】国家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鼓励重点用能单位成为行
业能效“领跑者”。对入围能效“领跑者”名单的重点用能单位,国家优先支持其开展节能技术改造、能源管理信息化建设等能效提升工作,广泛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带动行业能效水平整体提升。
注:新增条款,参考《关于印发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_]3001号)、《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细则》制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节能目标责任与考核】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在考核结果 确定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上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限期整改。
第三十条【节能管理】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
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五十四条、八十三条。第三十一条【能源管理岗位】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指定相应 的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
第三十二条【能源计量】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的,按照《节
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四条。
第三十三条【能源统计】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或者瞒报、伪
造、篡改能源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能源统计数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注:引用《统计法》原文规定。
第三十四条【能耗在线监测】重点用能单位拒不配合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
工作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注:新增条款。第三十五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
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能耗限额】重点用能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限期治理,逾
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请执行惩罚性电价;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二条。
第三十七条【淘汰落后】重点用能单位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用能设备和产品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参照《循环经济法》第五十条规定处罚。第三十八条【节能评估】 重点用能单位建设需经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二)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
(三)未落实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参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第三十九条【失信惩戒】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注:新增条款。
第四十条【政府工作人员违规】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管理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重点用能
单位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或者上一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投诉。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理权限的机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重点用能单位的技术及商业秘密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谋取利益的;
(三)实施节能监察时向被监察单位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较为严重后果的。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五条修订。
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一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生效日期及废止条款】
本办法自XX日起施行。原国家经贸委1999年3月10日颁布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第7号令发布)同时废止。
第五篇: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前言
本标准的4.1、4.2 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本标准按照GB/T 1.1—202_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16780—202_《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本标准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提出。
本标准有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0)、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材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北京工业大学、中建材(合肥)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继开、狄东仁、陶从喜、肖秋菊、丁奇生、王学敏、兰明章、包玮、萧瑛。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GB/T 16780—1997; ——GB 16780—202_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通用硅酸盐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简称能耗)限额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能耗统计及计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通用硅酸盐水泥生产企业能耗的计算、考核,以及对新建项目的能耗控制。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75—202_ 通用硅酸盐水泥 GB/T 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 384 石油产品热值测定法 GB/T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 12497 三相异步电动机经济运行 GB/T 13462 电力变压器经济运行
GB/T 13469 离心泵、混流泵、轴流泵和旋涡泵系统经济运行 GB/T 13470 通风机系统经济运行 GB/T 17954 工业锅炉经济运行
GB 18613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T 19065 电加热锅炉系统经济运行
GB 19153 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19761 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19762 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20052 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T 21372 硅酸盐水泥熟料 GB/T 23331 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
GB/T 24851—202_ 建筑材料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GB/T 26281 水泥回转窑热平衡、热效率、综合能耗计算方法 GB/T 26282 水泥回转窑热平衡测定方法
GB/T 27977—202_ 水泥生产电能能效测试及计算方法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熟料综合煤耗 the comprehensive standard coal consumption of clinker 在统计期内生产每吨熟料的燃料消耗则算成标准煤,包括烘干原燃材料和烧成熟料消耗的燃料。
3.2 可比熟料综合能耗 the comparable comprehensive standard coal consumption of clinker 熟料综合标准煤耗安熟料28d 抗压强度等级修正到52.5 等级及海拔高度统一修正后所得的标准煤耗。
3.3 熟料综合电耗 the comprehensive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of clinker 在统计期内生产每吨熟料,包括熟料生产各过程的电耗和生产熟料辅助过程的电耗。3.4 可比熟料综合电耗 the comparable comprehensive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of clinker 熟料综合电耗按熟料28d 抗压强度等级修正到52.5 等级及还把高度统一修正后所得的综合电耗。
3.5 可比熟料综合能耗 the comparable comprehensive energy consumption of clinker 在统计期内生产每吨熟料消耗的各种能源按熟料28d 抗压强度等级修正到52.5 等级及海拔高度统一修正后折算成标准煤所得的综合能耗。
3.6 水泥综合电耗 the comprehensive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of cement 在统计期内生产每吨水泥的综合电力消耗,包括水泥生产各过程的电耗和生产水泥的辅助过程电耗(包括厂内线路损失以及车间办公室、仓库的照明灯消耗)。
3.7 可比水泥综合电耗 the comprehensive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of cement 水泥综合电耗按水泥28d 抗压强度等级修正到出厂为42.5 等级及海拔高度统一修正后所得的综合电耗。
3.8 可比水泥综合能耗 the comparable comprehensive energy consumption of cement 在统计期内生产每吨水泥消耗的各种能源,按熟料28d 抗压强度等级修正到32.5 等级、海拔高度、水泥28d 抗压强度等级修正到出厂为42.5 等级统一修正后并折算成表尊没所得的综合能耗。技术要求
4.1 现有水泥企业水泥单位产品能耗限定值
现有水泥熟料和水泥生产企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定值指标包括综合能耗、综合电耗等5项,其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
4.2 新建水泥企业水泥单位产品能耗准入值
新建水泥生产企业额单位产品能耗准入值指标包括综合能耗和综合电耗等5项,其值应符合表2的规定
4.3 水泥企业水泥单位产品能耗先进值 水泥生产企业应通过节能技术改造和加强节能管理来达到表3中的能耗先进值。
4.4 水泥企业水泥单位产品分布能耗限额参见附录B。能耗统计及计算方法
5.1 统计范围
5.1.1 燃料的统计范围
5.1.1.1 熟料综合煤耗统计范围
从原燃材料计入生产厂区开始,到水泥熟料出厂的整个熟料生产过程消耗的燃料量,包括烘干原燃材料和烧成熟料消耗的燃料。如果水泥企业采用替代燃料,应单独统计替代燃料消耗量,但替代燃料不包含在熟料综合煤耗范围内。
注:废弃物种类见财税[202_]156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附件2的规定和财税[202_]163 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中的规定。
5.1.1.2 水泥综合能耗中标准煤耗统计范围
从原燃材料进入生产厂区开始,到水泥出厂的整个水泥生产过程消耗的燃料量,包括烘干原燃材料和水泥混合材以及烧成熟料消耗的燃料。如果水泥企业采用替代燃料,应单独统计替代燃料消耗量,但替代燃料不包含在水泥综合煤耗范围内。
5.1.2 电耗的统计范围
5.1.2.1 熟料综合电耗统计范围
从原燃材料计入生产厂区开始,到水泥熟料出厂的整个熟料生产过程消耗的电量,不包括用于基建、技改等项目建设消耗的电量。采用废弃物作为替代燃料和替代原料时,处理废弃物消耗的电量应单独统计,并且不包含在熟料综合电耗范围内。
5.1.2.2 水泥综合电耗统计范围
从原燃材料进入生产厂区开始,到水泥出厂的整个水泥生产过程消耗的电量,不包括用于基建、技改等项目建设消耗的电量。采用废弃物作为替代原料、替代燃料和水泥混合材时,处理废弃物消耗的电量应单独统计,并且不包含在水泥综合电耗范围内。
5.1.2.3 水泥粉磨企业综合电耗统计范围
从水泥熟料、石膏、和混合材等进入生产厂区到水泥出场的整个水泥生产过程消耗的电量。5.2 统计方法
5.2.1 燃料统计方法
在统计期内水泥企业定期统计用于原燃材料、水泥混合材和烧成熟料的原煤用量,以及点火用油或用气量。采用废弃物作为替代原料时,烘干废弃物消耗的燃料用量单独统计。采用废弃物作为水泥混合材是,其烘干所消耗的燃料量也应单独统计。同时统计所消耗染料对应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
烧成系统废弃用于余热电站发电时,应统计余热电站发电量及余热电站自用电量。采用烧成系统废气进行原、燃料烘干以外的其他余热利用时,应对余热利用进口和出口热量及余热利用系统的散热损失进行定期检测。检测和计算参考GB/T 26282和GB/T 26281 的规定进行。
5.3 计算方法
5.3.1 可比熟料综合煤耗 5.3.1.1 熟料综合煤耗
熟料综合煤耗按式(1)计算:
eclPCQnet,arQBMQCL
式中:
ecl
——熟料综合煤耗,单位为千克标准煤每吨(kgce/t);
Pc
——统计期内用于烘干原燃材料和烧成熟料的入窑与入分解炉的实物煤总量,单位为千克(kg);
Qnet,ar
——统计期内实物煤的加权平均低位发热量,单位为千焦每千克(kJ/kg); QBM
——每千克标准煤发热量,见GB/T 2589,单位为千焦每千克(kJ/kg); PCL
——统计期内的熟料总产量,单位为吨(t)。
燃料发热量:固体燃料发热量按GB/T 213 的规定测定,液体燃料发热量按GB/T 384的规定测定;企业无法直接测定燃料发热量时,按GB/T 26282 的规定计算。5.3.1.2 余热发电折算标准煤量
余热发电折算标准煤量按式(2)计算:
ehc0.1229(qheq0)PCL
式中:
ehc
——统计期内余热发电折算的单位熟料标准煤量,单位为千克标准煤每吨(kgce/t); 0.1229 ——每千瓦时电力折合的标准煤量,单位为千克标准煤每千瓦时[kgce/(kW·h)]; qhe
——统计期内余热电站总发电量,单位为千瓦时(kW·h); q0
——统计期内余热电站自用电量,单位为千瓦时(kW·h)。5.3.1.3 余热利用热量折算标准煤量
余热利用热量折算标准煤量按式(3)计算:
ehuHHI(HHEHHD)
QBMPCL式中:
ehu
——统计期内余热利用的热量折算的单位熟料标准煤量,单位为千克标准煤每吨(hgce/t);
HHI
——统计期内余热利用进口总热量,单位为千焦(kJ); HHE
——统计期内余热利用出口热量,单位为千焦(kJ);
HHD
——统计期内余热利用系统的散热损失总量,单位为千焦(kJ)。5.3.1.4 熟料强度等级修正系数
熟料强度等级修正系数按式(4)计算:
a52.5 Aa ——熟料强度等级修正系数;
A ——统计期内熟料平均28d 抗压强度,按附录A的规定计算,单位为兆帕(MPa); 52.5 ——统计期内熟料平均卡压强度修正到52.5MPa。5.3.1.5 海拔修正系数
水泥企业所在地海拔高度超多1000m 时进行海拔修正,海拔修正系数按式(5)计算:
KPH P0式中:
K ——海拔修正系数;
P0
——海平面环境大气压,101325帕(Pa); PH
——当地环境大气压,单位为帕(Pa)。5.3.1.6 可比熟料综合煤耗
可比熟料综合煤耗按式(6)计算:
ekclaK(ecleheehuefc)
式中:
ekcl
——可比熟料综合煤耗,单位为千克每吨(kg/t);
efc
——处理废弃物消耗的燃料折算到每吨熟料的标准煤耗,单位为千克标准煤每吨(kgce/t),如果没有处理废弃物,按0考虑。5.3.2 可比熟料综合电耗
可比熟料综合电耗按式(7)计算:
QKCLaKQCL
QKCL
——可比熟料综合电耗,单位为千瓦时每吨(kW·h/t); QCL
——统计期内熟料综合电耗,单位为千瓦时每吨(kW·h/t)。5.3.3 可比熟料综合能耗
可比熟料综合能耗按式(8)计算:
ECLekcl0.1229QKCL
式中:
ECL
——可比熟料综合能耗,单位为千克标准煤每吨(kgce/t)。5.3.4 可比水泥综合电耗 5.3.4.1 水泥综合电耗
水泥综合电耗按式(9)计算:
QSqfmQCLpclqmpmqgpgqfzPC
式中:
Qs
——水泥综合电耗,单位为千瓦时每吨(kW·h/t);
qfm
——统计期内水泥粉磨及包装过程耗电量,单位为为千瓦时(kW·h); pcl
——统计期内熟料消耗量,单位为吨(t);
qm
——统计期内每吨混合材预处理平均耗电量,单位为千瓦时每吨(kW·h/t); pm
——统计期内混合材消耗量,单位为吨(t);
qg
——统计期内每吨石膏平均耗电量,单位为千瓦时每吨(kW·h/t); pg
——统计期内石膏消耗量,单位为吨(t);
qfz
——统计期内应分摊的辅助用电量,单位为千瓦时(kW·h); PC
——统计期内水泥总产量,单位为吨(t)。
当企业全部采用外购熟料生产水泥时,式(9)中外购熟料的QCL按零计算;当企业外购部分熟料生产水泥是,式(9)中外购熟料的QCL按65kW·h/t统一计算。5.3.4.2 水泥强度等级修正系数
水泥强度等级修正系数按式(10)计算:
d442.5 B式中:
d ——水泥强度等级修正系数
B ——统计期内水泥加权平均强度,单位为兆帕(MPa); 42.5 ——统计期内水泥平均强度修正到42.5MPa。5.3.4.3 可比水泥综合电耗
可比水泥综合电耗按式(11)计算:
QKSdKQS
式中:
QKS
——可比水泥综合电耗,单位为千瓦时每吨(kW·h/t)。5.3.5 可比水泥综合能耗
可比水泥综合能耗按式(12)计算:
EKSekclgeh0.1229QKS
Eks
——可比水泥综合能耗,单位为千克每吨(kg/t); g ——统计期内水泥企业水泥中熟料平均配比,%;
eh
——统计期内烘干水泥混合材所消耗燃料折算的单位水泥标准煤量,单位为千克每吨(kg/t)。
当企业全部采用外购熟料生产水泥时,式(12)中ekcl按零计算。
当企业外购部分熟料生产水泥时,是(12)中ekcl可采用本企业可比熟料综合电耗数据。5.3.6 统计期内企业生产两种以上不用强度等级的水泥时,应根据不用强度等级的可比水泥综合电耗和水泥产量采用加权平均的方法计算可比水泥综合电耗和可比水泥综合能耗。5.3.7 企业有多条生产线是,按生产线分别计算能耗,公用部分的电耗按产能分摊到各条生产线。节能管理与措施
6.1 节能基础管理
6.1.1 企业应按照GB/T 23331 规定的要求建立能源管理体系。
6.1.2 企业应定期对生产中单位产品消耗的燃料量和用电量进行考核,并把考核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基层部门,建立用能责任制度。
6.1.3 企业应按要求建立能耗统计体系,建立能耗测试数据、能耗计算和结果的未见档案,并对文件进行受控管理。
6.1.4 企业应根据GB/T 24851—202_ 的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并建立能源计量管理制度。6.1.5 企业应根据生产线运行情况定期按照GB/T 26282 和GB/T 26284 规定的方法对水泥回转窑系统的热平衡和热效率进行测试和计算,并按照GB/T 27977—202_ 规定的方法对水泥和熟料生产过程中的电能能效进行测试和计算。
6.2 节能技术管理
6.2.1 耗能设备
6.2.1.1 企业应使电动机系统、泵系统、通风机系统、电力变压器、工业锅炉、电加热锅炉等通用耗能设备符合GB/T 12497、GB/T 13469、GB/T 13462、GB/T 17954和GB/T 19065等相关的用能产品经济运行标准要求。
6.2.1.2 新建及改扩建企业所用的中小型三相异步电机、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通风机、清水离心泵、三相配电变压器等通用耗能设备应达到GB 18613、GB 19153、GB 19761、GB 19762、GB 20052 等相应耗能设备能效标准中节能评价值的要求。
6.2.2 生产过程
6.2.2.1 水泥企业在水泥熟料或水泥各生产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生产系统正常、连续和稳定运行,提高系统运转率,实现优质、低耗和清洁生产。6.2.2.2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