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精品范文库 > 2号文库

江苏省光伏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程序

江苏省光伏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程序



第一篇:江苏省光伏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程序

苏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程序

根据国家电监会《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办市场„202_‟40号)等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秩序,提高安评质量,便于发电企业及时做好机组并网安评工作,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安评计划安排和办法

南京电监办根据江苏省新机组投产计划和已运行机组情况,制定半年度发电企业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安评)工作计划。

并网安评按照《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华东电监安全„202_‟186号)和《华东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标准》(简称安评标准)进行。

二、安全性评价机组范围

1、江苏省所有新建并网发电机组均要进行并网安全性自评价,编写《新建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自评价报告》(简称新机自评报告)。

其中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100兆瓦及以上的火电机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35兆瓦及以上的燃气轮机组,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50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和抽水蓄能机组均要进行现场并网安全性评价,该类机组称为“现场安评机组”。

新建发电机组为202_年10月1日后建成投产的机组。

2、已投运的所有“现场安评机组”根据南京电监办的安评计划进行并网安全性自评价和现场评价工作。

三、新建机组自评价

1、国家电监会《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新建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必须“通过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全性评价”。为规范江苏省新建机组并网安评和商业运营程序,江苏省所有新建发电机组完成并网安全性自评价且合格后才能进入商业运营。

2、发电企业根据《安评标准》进行自评价,编制《新机自评报告》,并报南京电监办安全监管处(六份)。

3、南京电监办组织专家对《新机自评报告》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发电企业和有关单位。

4、审查合格的机组,满足了进入商业运营的自评价要求,进入商业运营时间不得早于《新机自评报告》报送时间。

5、审查不合格的机组,发电企业应进行整改,重新进行自评价,直至审查合格。进入商业运营时间延至合格《新机自评报告》的报送时间。

6、“现场安评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后两个月内,根据《安评标准》内容,完成有关试验,在《新机自评报告》的基础上,编制《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自评价报告》,并报南京电监办安全监管处(六份)。同时,向南京电监办提交并网安评《申请书》。

四、已投运机组自评价

1、发电企业按照国家电监会规定的周期和南京电监办的安评计划,根据《安评标准》进行自评价,编制《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自评价报告》,并报南京电监办安全监管处(六份)。

2、南京电监办组织专家对发电企业《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自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发电企业和有关单位。

4、审查不合格的,发电企业应进行整改,重新进行自评价,直至审查合格。

3、审查合格的,发电企业向南京电监办提交安评《申请书》。

五、安评申请

1、发电企业向南京电监办提交安评《申请书》,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发电企业与安评机构签订的《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合同》;中介机构现场安评专家组成员及其专业分工,现场安评计划时间表。

2、南京电监办复函发电企业,同意进行现场安评工作。

六、现场安评

1、安评机构按照《安评标准》,组织对发电企业机组进行现场安评。

2、安评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简称安评报告),并报送南京电监办安全监管处(六份)。

七、安评报告评审

1、南京电监办组织召开《安评报告》评审会,评审会由南京电监办安监处负责人主持,南京电监办领导和安监处、专家库、安评机构、发电厂有关人员参加。

2、评审会编写《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评审意见》(简称评审意见)。

3、安评机构按照《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安评报告》,并报南京电监办(六份)。

八、合格证书 安评合格的发电机组,由南京电监办正式下发文件和颁发安评合格证书。安评不合格的发电机组,由发电企业进行整改,重新进入安评程序。

九、整改要求

1、《自评报告》和《安评报告》中包括整改计划,整改计划要“定措施、定责任、定期限、定费用”。

2、发电企业按照《安评报告》要求,将整改完成情况报南京电监办。必要时南京电监办组织专家对整改完成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篇:江苏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

江苏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并网安评)工作,根据国家电监会《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2_‟45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印发<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试行)>的通知》(办安全„202_‟72号)和《关于印发<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的通知》(办安全„202_‟79号)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接入江苏电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管理工作。

太阳能(光伏)发电站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发电机组,在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行满负荷试验结束后,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通过并网安评。

已经投入运行的发电机组,应当定期进行并网安评,周期不超过五年。

新建、改建和扩建风力发电机组并网前应通过并网安评自评价,并在通过自评价后6个月内通过并网安评。

第四条 当发电机组并网必备条件或者与并网有关的主设备进行更新改造或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当进行并网安评;经有关发电企业提出申请或者电力调度机构提出建议,江苏电监办可以提前安排对相关机组或者设备进行全部或者部分项目的并网安评。

第五条 发电企业机组(包括风电机组)并网安评以机组为评价单元。发电厂或风电场为评价单位;新建风电机组以核准项目为评价单位。同一评价单位需要评价的机组应同时进行评价。

第六条 并网安评的原则

并网安评应当坚持“谁评价、谁负责”,“谁评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科学、公正、客观。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 江苏电监办负责监督、指导江苏省内并网安评工作。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或执行并网安评的条件及评价规范和实施细则。

(二)审核参与江苏省并网安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资质,公布合格的中介机构名单。

(三)监督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工作,及时纠正、协调和解决并网安评中的问题。

(四)监督、检查发电企业的并网安评工作及整改落实情况。

(五)制定江苏省并网安评专家管理办法,并对并网安评专家进行审核。

(六)组织评审、批准并网安评报告。

(七)对未按规定进行并网安评、并网安评不合格、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企业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发电企业职责

(一)按照并网安评的条件及评价规范和实施细则进行自查、自评和整改工作,对达不到要求的项目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使之达到并网安评的要求。

(二)按照规定及时向江苏电监办提交并网安评自评价报告和安评申请。

(三)从江苏电监办公布的中介机构中自主选择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四)协助、配合并网安评工作。明确本企业负责并网安评的领导和管理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做好查评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和查评期间的配合工作,为专家查评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五)对并网安评中查出的问题,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江苏电监办。

第九条 电力调度机构职责

(一)参加江苏电监办组织的并网安评工作。

(二)督促调度范围内并网发电企业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三)对调度范围内存在重大隐患、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发电厂或者机组,及时向江苏电监办报告并提出相关整改建议。

(四)执行江苏电监办有关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的决定。第十条 中介机构职责

(一)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开展并网安评业务活动。

(二)选聘符合《江苏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专家管理办法》规定的专家参加并网安评工作。

(三)并网安评工作应当做到独立、公正、客观、真实、准确,对并网安评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四)并网安评业务接受江苏电监办的指导和监管。

(五)对现场查评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协助江苏电监办督促发电企业进行整改。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与发电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并收取相关费用,遵守和履行合同约定。

第三章 并网安评内容

第十一条 并网安评以发电机组涉网设备、装置、系统及其运行、管理情况为评价重点,并根据对电网安全、稳定、可靠运行的影响程度,分为“必备项目”和“评价项目”两部分。

第十二条 “必备项目”是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的最基本要求,主要包含对电网和并网发电机组安全运行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技术和管理内容。

第十三条 “评价项目”是发电机组并网运行应当满足的安全要求,主要用于评价并网发电机组及直接相关的设备、系统、安全管理工作中影响电网和并网发电机组安全稳定运行的危险因素的严重程度。

第四章 并网安评程序和要求

第十四条 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程序

(一)发电企业自评价。发电企业在做好“自查、自评、整改”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向江苏电监办提出开展并网安评的申请;

(二)并网安评现场查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组,对被评价机组进行全面现场查评,编制评价报告;

(三)并网安评报告评审。江苏电监办组织评审专家组,对中介机构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江苏电监办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给出相应的评价结论和整改要求。第十五条 发电企业自评价

(一)运行机组发电企业应按照评价标准的内容和要求逐项进行自查评,在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满足标准要求的基础上,向江苏电监办提交《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表》和并网安评自评价报告。

新建、改建和扩建发电企业应在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行结束后完成自评价工作并提交申请,风力发电机组并网前应完成并网安评自评价并提交申请。

(二)江苏电监办接到发电企业并网安评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复意见。

(三)发电企业选择中介机构,双方确定并网安评具体 相关事宜,并签订服务合同。中介机构应将服务合同报江苏电监办备案。

(四)中介机构根据评价企业现场情况,与企业协商现 场查评工作计划,组织成立并网安评专家组,将现场查评工作计划、方案、专家组名单等资料报江苏电监办审核。

(五)中介机构根据被评价发电机组的数量、单机容量和设备复杂程度确定现场查评时间和专家组人员的专业配备。现场查评时间一般为4~7个工作日,专家组人员应不少于6人,并设立专家组长一名。

(六)并网安评专家组长应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10年及以上电力行业工作经历,具备较高的协调、沟通和组织能力。

(七)中介机构应在现场查评前将江苏电监办审核确认的现场查评工作计划、方案和并网安评专家组名单送达被评价发电企业。

第十六条 并网安评现场查评

(一)召开现场并网安评启动会议。

(二)按专业分组开展现场查评。

(三)各专业分别进行评分和撰写评价意见和建议,查评人员对查评的内容签字确认。

(四)召开现场并网安评总结会议,通报查评意见。第十七条 现场并网安评工作结束后,中介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形成并网安评报告,经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名后,将《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批表》和并网安评报告报送江苏电监办。

第十八条 并网安评报告评审

(一)江苏电监办在收到并网安评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成评审专家组,召开评审会议。

(二)评审专家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对并网安评报告提出评审意见。

第五章 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江苏电监办根据并网安评报告及评审意见,对存在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发电企业应及时将查评中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并于6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江苏电监办。

第二十一条 对未通过并网安评的发电机组,企业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评审意见要求认真整改,江苏电监办根据整改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合格条件

第二十二条 凡未满足“必备项目”或未达到“评价项目”得分合格标准的发电机组,为并网安评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必备项目”应逐项进行对照评价,任一条不满足要求即为“必备项目”不满足要求,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发电机组满足“必备项目”的要求,同时“评分项目”总得分率必须满足以下标准,方可为并网安评合格。

(一)新建、改建、扩建和投入运行10年内的发电机组:“评分项目”得分率大于等于85 %;

(二)投入运行10年至20年内的发电机组:“评分项目”得分率大于等于80%。

(三)投入运行达20年及以上的发电机组 :“评分项目”得分率大于等于75 %。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发电企业未按规定完成机组并网安评,江苏电监办将予以通报,并限期完成并网安评。逾期不完成的,将通知电力调度机构,限制该企业发电机组并网运行。

第二十六条 对未通过并网安评评审的发电机组,经首次整改复查后,发电机组若仍然不符合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标准,江苏电监办将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将通知电力调度机构令其机组退出并网运行。对于经过两次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江苏电监办将予以通报,并通知电力调度机构,严禁其机组并网运行。

第二十七条 电力调度机构不执行江苏电监办对并网安评发电机组的处理意见并由此产生不良后果的,江苏电监办将依法追究调度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和《江苏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江苏电监办将进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取消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在江苏省开展发电机组并网安评活动的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并网安评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江苏电监办投诉或举报。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山东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程序

山东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程序

根据国家电监会《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电监安全[202_]45号)、《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办市场〔202_〕40号)等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指导发电企业及时做好机组并网安评工作,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范围和评价标准:

新建发电机组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应当通过并网安评。已投入运行的并网发电机组,应根据山东电监办制定的发电企业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计划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并网安评按照《山东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标准》(简称安评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具体内容可登陆以下路径下载:山东电监办主页—快速导航栏—并网安全性评价。

二、机组自评价

1、为规范山东省新建机组并网安评和商业运营程序,根据国家电监会《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山东省所有新建发电机组应完成并网安全性评价且合格后才能进入商业运营。

2、发电企业根据《安评标准》,对发电机组开展自查、自评工作。新建机组在机组整体启动试验结束后,已投运机组根据山东电监办下达的安评计划,形成《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自评价报告》(简称自评价报告)。自评价符合《评价标准》后,将《自评价报告》(2份)、《山东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表》(2份)等材料报山东电监办。

联系人:刘勇 电话:0531-67807869 传真:0531-67800756 邮箱:warm019@126.com 邮寄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750号大学科技园南区14号楼6单元

3、山东电监办组织专家对《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自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发电企业。

4、审查不合格的机组,发电企业应进行整改,重新进行自评价,直至审查合格。

三、现场安评前期工作

1、机组的安全性自评价经审查合格后,发电企业应选择由山东电监办公布的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查评。山东电监办公布的4家中介机构为:北京中安质环技术评价中心有限公司、北京百灵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中实能源安全评价有限公司、济南浩宏伟业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2、中介机构按照技术服务合同的约定,制订现场安评工作计划和组建并网安评专家组。同时,应将技术服务合同、安评工作计划、专家组名单等资料报山东电监办审核。审核合格后,中介机构应将现场安评工作计划和安评专家组名单送达被评价发电企业。

3、山东电监办同意安评机构到发电企业开展现场安评工作。

四、现场安评工作

1、安评机构按照《山东省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实施细则)》和《安评标准》的规定,组织对发电企业机组进行现场安评。

2、现场查评期间,山东电监办将向被查评企业发放《中介机构工作意见反馈表》,被查评企业在现场查评工作结束后认真填写反馈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至山东电监办。

3、现场安评工作结束后,安评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简称安评报告),并将《安评报告》(4份)报送山东电监办。

4、现场安评工作结束后,被查评企业应当针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填写《并网安全性评价安全隐患整改及监控计划表》,落实具体整改项目的责任人、完成期限等,并在现场查评结束后10日内报送山东电监办,同时抄送中介机构。

五、安评报告评审

1、山东电监办组织召开《安评报告》评审会,并提出评审意见。评审会由山东电监办主持,调度机构、安评机构、发电企业、评审专家等有关人员参加。

2、并网安全性评价合格的机组,山东电监办将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安评合格批复报告并抄送电力调度机构;并网安全性评价合格但存在问题的发电机组,应当立即组织整改,在整改项目完成后,应将整改情况分别报山东电监办和电力调度机构;评价不合格的发电机组,在完成整改后向山东电监办提出复评申请。复评一般只对评价不合格项目进行。

3、安评机构按照《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安评报告》,并报山东电监办(4份)。

六、整改要求

山东电监办每年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照并网安评报告和《并网安全性评价安全隐患整改及监控计划表》,进入企业进行抽查,重点抽查安评报告的科学性和评价质量、发电厂整改计划落实情况等。发现中介机构查评违规或发电厂不能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篇: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

发电厂名称:

申请日期:年月日

附: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自评报告一份(报告格式如下)

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

自查报告

发电厂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自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概述

包括:电厂基本情况介绍、安评组织机构情况的介绍;装机容量和并网机组的情况介绍、主要设备介绍等。

二、查评概况

包括:总体自查情况介绍、分专业情况介绍、对存在的问题的分析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三、必备条件

四、评分项目

第五篇:光伏电站并网安全性评价合同范本

咨询服务合同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期XXMWp工程并网安全性评价咨询合同

项目名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期XXMWp工程

委托方(甲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受托方(乙方):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行业协会

签订时间:签订地点:银川

XXXXXXXXXXXXXXXXXXXXX期XXMWp工程

并网安全性评价咨询合同

委托方(甲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通 信 地 址:XXXXXXXXXXXXXXXXXX受托方(乙方): 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行业协会通 信 地 址:银川市长城东路28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中介服务费管理办法》的基本要求、国网宁夏电力公司为确保电网安全及西北电监局《西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X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甲方)与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行业协会(乙方)协商签定本咨询合同:

一、咨询服务内容、咨询要求:

按照西北电监局《西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要求,依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光伏发电站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试行)(办安全49号)》及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规程、规定,以及设计文件、企业标准、制度,对XXXXXXXXXXXXXXX期XXMWp工程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咨询服务,并写出《XXXXXXXXXXXXXXXXXXXXXX期XXMWp工程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上报西北电监局。

二、合同总价款:

金额:XXXX万元整(¥XXX,000.0元),包括:专家咨

三、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付合同总价的50%,评价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付询费、食宿费、管理费、办公费、基本利润、税金等。

清余款。

四、甲方责任:

1、按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光伏发电站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试行)(办安全49号)》,以及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规程、规定和设计文件、企业标准、制度,对

XXXXXXXXXXXXXXXXXXXXXXMWp工程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自评查,并完成《XXXXXXXXXXXXXXXXXXXXXXXXMWp工程并网安全性评价自评价报告》报西北电监局,同时抄送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行业协会;

2、积极配合乙方组织的专家组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被查评的部门、班组及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查评专家的工作,如有需要,应及时提供必要的检查工具和仪器;指定配合各小组的具体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并要有一定的协调能力,还应相应固定;

3、提供专家组进场后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期间的交通车辆。

五、乙方责任:

1、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组织专家学习有关并网安全性评价的有关政策、规定及要求;

2、根据甲方要求进点,严格按照西北电监局《西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依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光伏发电站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试行)(办安全49号)》及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规程、规定,以及设计文件、企业标准、制度,对XXXXXXXXXXXXXXXX期XXMWp工程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并对本期工程做出总体评价;

3、现场查评工作结束后,及时向甲方反馈查评情况和整改意见;

4、查评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XXXXXXXXXXXXXXXXXXXX期XXMWp工程并网安全性评价报告》报西北电监局;

5、为甲方提供的资料、数据等信息来源和内容保密(西北电监局及有关单位除外)。

六、查评工作依据:

1、西北电监局《西北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光伏发电站并网安全条件及评价规范(试行)(办安全49号)》;

2、依据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规程、规定,以及设计文件、企业标准、制度。

七、违约责任:

1、因甲方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数据不准确、失实,而造成的咨询结果偏差及错误,乙方不负法律和经济责任。

2、因甲方提供必要的基础资料、数据和条件不及时,而造成无法按时履行合同,应顺延或另行商定履行时间,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3、由于乙方责任造成失密,乙方应以合同价款为限,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责任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八、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三份,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本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202_年 月日地址:XXXXXXXXXXXXXXXXXX 开户银行:XXXXXXXXXX行帐号:XXXXXXXXXXXXXXXX税号:XXXXXXXXXXXXXX联系人:XXX电话:XXXXX XXXX传真:XXXXXXX邮政编码:XXXX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202_年 月日地址:银川长城东路288号开户银行:工行银川南二环支行帐号:***0950税号:***联系人:孙彦林电话:0951-4913994、***传真:0951-4913994邮政编码:750001

    版权声明:此文自动收集于网络,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邮箱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

    本文地址:https://www.feisuxs.com/wenku/jingpin/2/2667934.html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