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赶水镇: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

赶水镇: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



第一篇:赶水镇: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

赶水镇: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

本报讯(通讯员 秦放)今年以来,赶水镇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收到良好成效。

该镇针对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现象,深入调查,找出征收困难的根源,制订征收方案,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集中突破。为强化征收措施,该镇实施了镇村两级社会抚养费征收考核办法,镇计生办干部、村居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到人。镇政府对村居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进行排队,实行每月通报。同时找准突破口,在全镇26个村居中,筛选出近30户影响较大的超生户,依法进行起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截至目前,该镇已征收社会抚养费50余万元。

第二篇:社会抚养费征收

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的调查及建议

受省《条例》修改课题组委托,本课题组承担的课题题目是《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的调查及建议》。依法向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征缴必要的社会抚养费,既是对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公民一种经济限制,又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国家、社会抚养违法出生人口的经济压力。将违法生育的社会抚养费征缴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实际工作中,违法生育的社会抚养费却很难征缴到位。如何解决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缴难问题已成为社会特别是广大计生工作者关注的一个热点。下面,根据调研情况和实践工作,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的问题、成因作以分析,并就《条例》调整完善提出几点建议,欢迎批评指正。

一、我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发展历程及其作用

在我国近三十年里,尤其是在推行计划生育之初,由于计划生育工作相当难做,地方政策或立法中往往都对“超生”规定了经济限制措施。

20世纪80年代起各省地方立法中规定了对超过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要给予超生罚款。随后,各地在地方立法中先后将超生费更名为计划外生育费。202_年3月,中央8号文件明确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要征收社会抚养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于202_年9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征收主体、征收管理体制等做出了原则性规定。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经济处罚的标准随着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修改和颁布,也做了相应的调整

二、我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全省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率不足30%(见省调研报告),多年欠帐无法结案的现象在基层普遍存在。社会抚养费难以征收到位,已成为困扰我省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的突出难题。形成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制度方面的原因,也有执法环境的原因,还有执法部门主观上的原因。下面,以鸡西市违法生育现状为例进行分析:

从上表可以看出,全市1996年1月1日以来共立案2721例。其中一胎违法生育1639人,二胎违法生育835人,多胎违法生育247人。

鸡西市从96年开始,十分重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始终坚持思想工作和依法办案相结合。在2721人违法生育者中全部征收有1027人,占违法生育总数的37.74%;部分征收的有1166人,占违法生育总数的42.85%;末征收的有364人,占违法生育总数的13.38%;末送达征收决定书的有164人,占违法生育总数的6.03%;在社会抚养费征收中主动交纳社会抚养费的有202_人,占所缴纳社会抚养费总数的76.19%;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21人,占总数的0.77%;末履行的有627人,占总数的23.04%。

1、征收原因分析

根据违法生育汇总结果分析:全市一胎违法生育1639人,占违法生育总数的60.24%,在一孩违法生育中因不到结婚年龄不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916人,占一胎违法生育总数的56%,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723人,占一胎违法生育总数的44%;二胎及二胎以上违法生育1082人,占违法生育总数的39.76%,其中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末经审批生育的280人,占二胎及以上违法生育总数的25.9%,占违法生育总数的10.29%;夫妻违反生育间隔而违法生育的132人,占二胎及以上违法生育总数的12.2%,占违法生育总数的4.9%;不符合再生育规定而生育的670人,占二胎及二胎以上违法生育总数的61.9%,占违法生育总数的24.62%。按违法生育原因分析表明,早婚生育和非婚生育第一胎的违法生育行为占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比例较大,而真正需要严格控制的不符合再生育规定而生育的二胎以上的违法生育行为占社会抚养费征收的比例却较小。

2、征收对象分析 根据违法生育对象的职业构成分析:全市城市城镇居民违法生育1187例,占违法生育总数的43.62%;农村居民违法生育1534例,占违法生育总数的56.38%;按照职业构成分析有工作单位的职工违法生育126例,占违法生育总数的4.6%;个体私营或有一定的经济收入的人员违法生育1024例,占违法生育总数的37.63%;从事农业劳动的农民违法生育1457例,占违法生育总数的53.55%,无职业、无经济收入的人员违法生育114人,占违法生育总数的4.19%。根据职业构成情况分析,农民和个体私营高收入人员的违法生育行为应然是主流。

3、征收主体分析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做出书面决定。虽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是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但在实践中多数地方委托乡镇具体征收,由于受法律素质、专业素质、道德素质、工作条件和地域环境的限制,乡镇级执法人员很难工作到位。从执法队伍上看,县(市)好于区,鸡西市六个区的街道办事处只有一名计生专职执法人员,因执法人员缺乏而无法委托执法,都由区级直接征收。由于城市管理的复杂性,漏征现象比较严重。

三、问题成因分析

社会抚养费增收不到位的危害和后果是十分严重的。主要表现在:一是造成超生带来的社会负担未能得到应有的补偿;二是严重损害了法律法规的严肃型;三是弱化了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力度,社会抚养费的限制作用没有发挥出来,不利于低生育水平的稳定;四是造成攀比从重的负效应。许多超生对象互相打听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情况,造成有能力的也在等待观望,与未申请执行的超生对象攀比,认为其他对象没有缴纳社会抚养费或缴纳不全,自己也就不缴,无形中加大了执行难度,增加了社会抚养费的增收难度。五是在反复增收不到位,不但降低了法制权威、影响法律实施,也增加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支出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行政成本。

1、征收范围大,部分征收对象缺乏认同。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层次:一是在违法生育一孩的法律责任中,群众对达到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证而生育第一胎的征收三千元社会抚养费不很认同,在这些人群中,确实有一部分外来女和本地人结婚,因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需材料不全办理不了结婚证,对于这部分人,既然确定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在达到法定婚龄的前提下,不应该征收社会抚养费;二是在违法生育二孩应负的法律责任中,对生育间隔问题反响较大,认为只要符合生育标准,不应该用四年的间隔来限定生育。有些群众符合生育二孩的条件,在没达到生育间隔怀孕后,用人工终止妊娠的方式对群众的身心健康都带来很大的影响,从而导致干群关系紧张。对没有终止妊娠的又无法律依据和强制手段终止妊娠,只能任其违法生育。在对三县社会抚养费征收问题的调查中,我们了解到有20%的违法生育是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标准,只是未达到生育间隔的要求,对这部分群众征收三千元的社会抚养费,不能体现计划生育工作人性化的服务;三是在违法生育三孩的调查中,由于再婚夫妻想生育一个感情孩造成违法生育的占 50%,如果从稳定家庭感情的角度考虑,应该把这类因素考虑进去。

2、征收标准高,超过违法生育者支付能力。从目前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结案率分析,截止202_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未提高之前,违法生育一胎征收1000-5000元;违法生育第二胎征收5000-10000元,违法生育三胎征收10000-30000元;群众一次性全部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占37.74%,部分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占42.85%,未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占13.38%。从202_年开始,违法生育一胎城市征收5000-10000元,二胎30000-60000元,三胎6000-120000元,征收的抚养费标准一胎提高了2-5倍,二胎提高了5倍,三胎提高了4-6倍。202_年至今,群众一次性全部缴纳社会抚养费占29%,部分缴纳社会抚养费占20%,未缴 纳社会抚养费的占51%。同202_年以前相比,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降低了8.74.%,部分缴纳社会抚养费降低了22.85%,未缴纳社会抚养费增加了37.62%,多年欠帐无法结案的现象在基层普遍存在。导致这种现状的原因除个别违法生育者主观抵触、故意逃避拖欠外,主要原因是由于征收标准高,而我省的城乡居民收入偏低。具我省的相关资料统计,我省202_年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为3552元,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182元。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虽然逐年稳步上升,但仍低于全国居民收入的平均水平,由于征收标准偏高,大多数收入偏低的违法生育人群无法缴纳,客观上造成了征收社会抚养费难、结案率低等现象的发生。

3、强制执行难,难以有效开展正常的执法工作。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程中,按照执法程序的要求,从反复调查、取证到下达征收决定,需要反复几次深入当事人的居住场所。下达征收决定之后,能一次性将征收决定书送到当事人手中的占20%,一般都需要4-6次。这就要求必须有一定的行政经费来支撑。目前,有些地区基层单位的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仅用于人员开资,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经费难以保障;现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必须全部上缴财政,执法部门缺乏利益驱动,对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问题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影响了部门执法的积极性。

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面临诸多难题。违法行为发生后,有的无钱不怕罚(征收),有的有钱就不交。由于计生部门没有强制执行权,在计生部门履行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后,当事人有的早已隐匿、转移财产,有的更换法人代表,造成无执行能力的状况,有些群众不配合计生部门的征收工作,甚至编理由,讲条件、讲价钱、有意拖欠,出现了征收“三难”。在反复说服教育不果的情况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由于受申请强制执行费用、执行工作量、执行环境等条件的限制,使违法生育长期得不到处理。不仅使社会抚养费没有征收上来,同时还投入大量的执行费用。有的宁可行政拘留,也不缴纳社会抚养费,使得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受到了极大的挑战。

四、建议

建议一:体现法制统一原则。《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结束了计划生育没有国家立法的历史,根据法制统一原则,国家要求各省、区、市地方法规进行必要的修改。202_年《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中有许多地方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有鉴于此,提请人大修改《条例》中不适应的部分,在制度上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统一界定征收标准、对象,准确运用法律法规条文,不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不擅自提高征收标准,缩小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标准的差异,实现法制统一。

建议二:强化制约性,继续坚持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向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公民征收的行政性收费,是生育调节的手段和重要措施。国家采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形式,追究违反法律法规多生育子女公民的法律责任,以此促进计划生育,达到抑制人口过快增长的目标,对于全面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征收社会抚养费作为生育行为的一种调节机制,对于制约违法生育、平衡守法者和违法者之间的关系,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无论是哪种违法生育行为,都要进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体现法律的震慑作用。

建议三:体现补偿性,明确界定征收对象。对违法生育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不但是对违法生育行为的一种制约,也是对他们多生育子女给社会增加负担的一种补偿性收费。从补偿意义上讲,征收对象应当是违反法定数量多生育子女的公民,而不是违反法定时间生育的公民。对于违法生育的公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生育数量多的公民,严格进行抚养费的征收。如果我们把部分缺乏认同的征收对象列入合法生育对象,会适当的缩小社会抚养费的征收范围,并且不会对社会生活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程度也会大幅度增加。因此,建议取消对达到法律婚龄而未办结婚证生育第一胎子女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建议在三个月之内补办相关手续,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对符合条件未经审 批的,限期办理审批手续,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对符合再生育规定,未达到生育间隔,但实际已经证明间隔对生育数量是没有影响,因此,以不够间隔未由征收社会抚养费失去了立法的合理性基础。建议在以后的修改完善或者国家的统一立法中不作为征收对象,使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更见合理化、科学化,人性化。

建议四:体现可执行性,科学测算征收标准。确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要统筹考虑社会发展状况、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及其制约能力。我省现《条例》对各种违法生育行为规定了上限和下限的明确额度,使当事人对违法以后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比较直观的了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操作起来简单明了,便于执法和监督。不足之处在于不能体现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几个要素,对个案特殊性考虑不够,按照一般收入水平确定的上限对高收入群体不会有制约作用。而且上限、下限的差距过大。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纯收入为基数,按一定倍数确定固定数额的征收标准。确定的标准既能体现补偿性,又能具有制约性。

对于违法生育一孩的,即当事人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城镇居民按子女出生前一年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5倍征收;农村居民按子女出生前一年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0.5倍征收。

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城镇居民按子女出生前一年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4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可支配收入的4倍增收;农村居民按子女出生前一年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2-4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纯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纯收入的4倍增收。

违法生育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城镇居民城镇居民按子女出生前一年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8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可支配收入的8倍增收;农村居民按子女出生前一年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4-8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纯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纯收入的8倍增收。

第三篇:基层建议应进一步加大社会抚养费征管力度

基层建议应进一步加大社会抚养费征管力度

社会抚养费是指对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它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近年来,为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各级政府先后制发和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并将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列入计生工作目标进行考核。从调查数字看,通过各级努力,近3年来社会抚养费征收面逐年扩大,征收到位率逐步增加,征收、管理和使用渐趋规范。但仍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征收工作难度较大。首先是调查取证难。就农村而言,违法生育户多在外地打工,很难调查取证。就城区而言,由于流入人口多,流动性强,调查人员很难入户登记。其次是特困户、“钉子户”征收难。二是征收工作合力不强。乡村人情关,优亲厚友还存在,造成违法生育户产生攀比心里,或等待、或观望、或托情、或拖欠、或少交、或拒交。三是征收到位率不高。自202_年春季,政府出台“四统一”政策进一步规范全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以来,社会抚养费征收面和征收到位率比过去都有了较大提高,但与考评要求相比,征收到位率依然不高。究其原因:一是少数乡镇人情网依然存在。其次少数乡镇把政府文件规定的最低标准底线参数当作应征数额,按最低标准收取。还有少数违法生育户举家外出后音讯难觅,案件无法执行,征收不能到位。四是社会抚养费征收成本较高。由于多数违法生育户自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意识不强,有的虽有履行能力但不主动缴纳,少数“钉子户”甚至在法院执行时仍拒不缴纳,从而造成社会抚养费征收成本较高。五是代征站的作用暂未充分发挥。尽管各县区于202_年先后在所辖乡镇设立了社会抚养费代征站,但由于代征站工作量大、要求高,少数人员难以胜任,因此很多工作基本上还是由乡镇计生办代劳;同时,由于代征站工作人员大多没有执法证,因而在执法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不便。六是社会抚养费的使用核实问题尚待进一步规范。按有关文件规定,社会抚养费主要用于乡镇计生服务所、村室规范化建设的配套经费,依法强制征收执行的费用,计生工作阶段性奖励和计生案件举报奖励等,由各代征单位持经负责人审批的规范发票到县区计生委报账。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社会抚养费数额巨大,各乡镇报来的发票众多,县区计生委时间、精力和财务专业水平有限,因而很难严格审核把关。针对存在的问题,基层提出如下建议:一是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工作力度。二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违法生育的严重后果,让广大干群和有关部门增强配合意识,使违法生育户增强自觉缴纳意识。并定期开展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法水平,同时加大规范管理的力度;各乡镇代征站要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切实发挥作用。三是进一步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充分运用司法强制力,为计生工作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对有履行能力的“钉子户”,绝不手软、精心组织、严格执行,力争达到强制执行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四是建立典型案件会商制度。对少数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征收到位的典型案件,可组织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在会商的基础上,研究探索一条可行的办法,必要时应进行公开处理,消除极少数“钉子户”在群众中造成的负面影响。五是进一步提高征收到位率。一要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标准据实征收,各代征单位不得降低标准或自定标准。二要打破人情网、关系网,严肃纪律,对违反计生政策的人和事要严肃处理。六是逐步完善养老保障机制。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试点基础上,广泛推广,解决农民老有所养、老有所靠、老有所依的问题。

第四篇: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一)决定机关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受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

(二)立案范围

1、不符合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再生育的。

2、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

3、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

4、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或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

5、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生育时间的。

6、收养他人子女期满6个月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又没有正当理由的。

7、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

(三)调查取证

1、调查应由两人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

2、调查人员在实施调查取证时,必须向被调查、取证对象出示身份证件,说明调查取证意图。

3、调查取证的内容:(1)查清当事人是否属于立案范围规定的情况;(2)查清当事人违法的时间、地点和所生或所收养的子女姓名、性别、现居住地与存活情况;(3)调查和掌握当事人的经济收入情况,是否有收入超过当地人均收入水平的情况;(4)收集整理与本案有关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

4、调查人在调查中必须按法律文书的有关要求作好调查笔录或其他形式的调查材料。所作笔录,应经被调查人核实无误后签名、盖章、按手印。

5、调查人员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意见报告所属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

(四)作出处理决定

1、调查、取证工作终结后,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应对调查员的调查结果处理意见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以下决定:(1)确有应受到计划生育行政处理的违法行为的,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经济能力,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2)违法事实不成立,作出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3)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应经委托人的相关同意。

2、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金额时,必须按计划生育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计征标准、倍数核实。

3、作出征收决定以后,计划生育执法人员应当用铅笔或毛笔认真填写征收决定书中的有关事项,加盖公章及时报送当事人。

(五)送达

1、认真填写送达回执,经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后带回单位存档备案。

2、征收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3、受送达人或共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征收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到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证上注明拒收事由、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盖章,将征收决定书留置在受送达人住处。

4、被处理对象在外地的,应查明住处后邮寄送达,或通过其家属代为转交,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日期或转交人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5、被处理对象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以公告形式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个月后,即视为送达,并在公告正本上说明原因和经过。

(六)履行

1、应敦促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主动履行。对确实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和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履行。

2、逾期不履行征收决定的,应从当事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被征收对象履行或部分履行征收决定后,计生部门应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票据。

(七)存档将立案、调查、取证、处理、送达、执行等材料按规程要求进行整理装订,一人一卷,以备查证、复议或应诉。

第五篇:社会抚养费征收自查报告

社会抚养费征收自查报告

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

按照XX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转发《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调研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岳人计【202_】12号)精神,对照我乡202_年以来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认真开展清查和自查工作。按照通知精神逐项落实,边查边改,促进了各项工作的落实。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乡地处广安和南充交界,地理位置特殊,人口流动性大。全乡共有10个行政村70个 村民小组,总人口7270人,已婚育龄妇女1869人,一孩妇女1282人,二孩妇女 为498人,多孩妇女仅为19人。自202_年以来,全乡各类违法生育251例,其中当年违法生育122例,往年违法生育129例。作出征收决定书251 份。累计征收社会抚养费171.64万元,其中202_年征收18.46万元、202_年征收56.56万元、202_年征收41.12万元、202_年征收55.5万元。我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均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征收标准和征收程序及有关要求。按标准合理征收、出具统一征收票据并按相关规定管理,对所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及时足额上缴县财政局。通过对我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以及计划生育专项经费运行情况开展自查,没有出现截留、挪用、贪污和私分社会抚养费和专项经费的情况。

二、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责任明确。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用途是为了补偿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经费,更重要的目的是为了有效控制政策外生育。我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乡党委书记任组长,乡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计生办及相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机构,加强工作的领导与指导;同时将计划生育专项经费管理使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月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分析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并积极改善计生工作环境,严格保障计生工作经费,足额兑现各类法定奖励,配备计生工作专用车辆,保障计生工作人员足够的工作时间。

(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一是根据“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依法行政基本要求,通过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到有效保障;并在各村委会设置宣传公示栏、粘贴标语和发放宣传册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政策,使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征收管理使用程序。我乡坚持依法依规,照章办事,严格遵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国务院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和要求,按照立案、调查取证、调查报告、明确征收处理意见、事先告知、下达征收决定书、送达回执等程序操作,并统一票据,一人一卷,规范建档;对所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及时足额上缴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坚决杜绝挪用、挤占等违纪违规行为;

(四)强化管理,切实加强计生队伍建设。针对计生工作量大,人员少,财力困难等情况,我乡党委、政府着力在提高工作业务能力、加强工作纪律和依法行政水平上下功夫。一是加大对宣传员的业务培训,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二是在社会抚养费征收过程中,严格遵循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宣传教育为重点,注重对违法当事人进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使其对违法行为有所认识,强化教育引导,使他们自觉依法交纳社会抚养费;三是严肃纪律,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决杜绝人情关,优亲厚友,征收数额随意减少等违规行为。经自检自查和入户走访,群众对我乡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满意率达90%以上。

三、存在问题和下步工作计划

经自检自查,我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使用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积极推进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落实,为全乡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氛围。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需在下步工作中不断解决和完善。主要表现在:

一是政策宣传不够到位。因我乡大部分群众居住在山区、人口分散,加之计生工作人员较少,对相关政策法规宣传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是部分群众思想认识不够到位,自觉缴纳社会抚养费意识淡薄,征收行政成本较大。

四、在下步工作中,着重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加强计生队伍建设,选齐配强工作人员,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高综合素质。

二是不断拓宽宣传渠道,充分运用广播、电视、发放宣传资料、街天集中宣传等方式方法,加大宣传力度,力求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是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工作规程。严格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社会扶养费征收管理使用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规范征收程序,科学管理使用好社会扶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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