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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应收票据的贴现

浅议应收票据的贴现



第一篇:浅议应收票据的贴现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

浅议应收票据贴现的日常会计处理方法

【内容摘要】应收票据的贴现是每一个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中经常涉及到的业务,而每个企业对此项业务也都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选择好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有利于真实地反映企业的会计信息,有利于客观地分析各项财务指标,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正确的决策方案。在此,以商业汇票为例,谈一谈不同的处理方法对于企业会计资料的影响。

【关键词】应收票据 贴现 会计处理方法

在日常的会计业务中,企业经常以应收票据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贴现,这时,应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来进行会计核算,并且要充分地考虑到交易的经济实质。这其中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在贴现的票据到期时,债务人尚未偿还,而此时申请贴现的企业是否有偿还的责任呢?又该做怎样的会计处理呢?对于票据贴现业务,会计上有“质押法”和“出售法”两种处理方法。这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对贴现企业的会计表报的有关项目以及财务指标将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一、以应收票据为质押取得借款的会计处理

企业以应收票据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贴现,如果在签订的协议中有规定,在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而债务人未能按期偿还时,申请贴现的一方负有向贴现机构还款的责任。那么,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贴现应收票据而产生的有关风险和收益都不发生转移,所以应收票据可能产生的风险将仍由申请贴现的企业来承担。该业务属于以应收票据为质押取得的借款,申请贴现的企业就应按照质押法来进行会计处理。目前,在销售业务频繁的煤矿企业,日常处理商业汇票时,多采用此法。例如:某矿202_年3月1日销售原煤一批,收入到A企业签发的期限为3个月的不带息商业汇票一张,其中,货款300000元,增值税51000元,票面金额为351000元。4月10日,某煤矿由于资金临时周转需要,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率为6%,该票据的贴现期为52天。某煤矿以应收票据为质押取的借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 款时,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手续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银行借款的本金贷记“短期借款”等科目。会计业务如下:借:银行存款 347958 财务费用 3042 贷:短期借款:351000

二、应收票据出售的会计处理

(一)不附追索权的应收票据出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应收票据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和债务人及银行等金融机构三方协议不附有追索权的,在所售出的票据到期无法收回款项时,银行等金融机构则不能向出售票据的一方进行追偿,所产生的的风险完全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担。这时,企业按规定应做以下会计处理:企业根据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达成的协议,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协议中约定预计将发生的销售退回和销售折扣以及现金折扣的金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按售出应收票据已提取的坏帐准备金额借记“坏帐准备”科目,按应支付相关的手续费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售出票据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票据”科目,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应收票据融资损失”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应收票据融资收益”科目。

(二)附追索权的应收票据出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在出售应收票据时附有追索权,即在有关应收票据到期无法从债务人那里收回款项时,银行等金融机构有权向出售应收票据的企业追偿债务,或按照协议的约定,企业有义务按照约定金额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回购部分或全部应收票据,应收票据的坏账风险则全由售出应收票据的企业负担。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照以应收票据为质押取得借款来进行会计处理。即企业以出售应收票据取得借款时,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银行借款的本金贷记“短期借款”等科目。企业因票据到期而无法从债务人那里收回款项,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回应收票据时,应按银行借款的本金借记“短期借款”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应收票据贴现的不同会计处理对会计报表以及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对会计报表的影响 1.对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采用质押法核算时,借记“银行存款”、“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短期借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 款”等科目。此时尽管企业已将应收票据的所有权转让给了金融机构,但不能冲减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要一直到票据到期收回款项后,企业才能借记“短期借款”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这样,在贴现票据到期前会使企业资产和负债项目同时增加,使流动资产、总资产等项目金额增加。而采用出售法核算时,借记“银行存款”、“营业外支出——应收票据融资损失”或贷记“营业外收入——应收票据融资收益”科目,贷记“应收票据”科目,企业资产项目一增一减,对流动资产、总资产项目金额不产生影响。

如果已贴现的应收票据在会计期末前到期并收回,在质押法和出售法下,资产负债表的项目金额应当是一致的。但如果已贴现的应收票据不在本会计期间内到期,而在以后的会计期间内到期,那么应收票据贴现采用质押法核算时,流动资产、总资产、流动负债、总负债的金额均将比采用出售法核算时要大。2.对损益表的影响

采用质押法核算时,企业发生的贴现利息应记入“财务费用”科目,增加当期的期间费用,而减少当期营业利润。采用出售法核算时,企业发生的贴现利息记入“营业外支出——应收票据融资损失”科目或“营业外收入——应收票据融资收益”科目,增加了当期的营业处收支,影响当期的营业利润。尽管这两种方法最终都不会影响利润总额,但却会使损益表中列示的项目发生不同的变化。

(二)对财务指标的影响

经过上述的分析,采用质押法和采用出售法对应收票据的贴现进行核算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的相关项目的金额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同时,与其相关的财务指标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1.变现能力指标

变现能力指标主要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等。当应收票据贴现采用质押法核算时,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会比采用出售法核算时要大,而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指标则比采用出售法核算要小。2.资产管理指标

应收票据贴现采用质押法核算时,不直接冲减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而是等票据款项收回后再冲减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而应收票据贴现采用出售法核算时,则直接冲减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于是,在会计期末如果存在已贴现但未到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 期的应收票据,则质押法下的流动资产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将比出售法下的要小,而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则比出售法下的要大。3、偿债能力指标

与出售法相比,质押法会使企业的流动资产、流动负债、资产总额和负债总额增加,从而导致资产负债率、产权比率等指标上升。

采用出售法时发生的贴现利息计入“财务费用”科目,而采用质押法时发生的贴现利息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质押法下的已获利息倍数远远大于出售法下的已获利息倍数。4、盈利能力指标

由于采用出售法核算时发生的贴现利息计入财务费用,而采用质押法核算时发生的贴现利息计入营业外收支,从而导致成本费用总额不同。出售法下的成本费用利润率、成本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比质押法下的要大。

四、应收票据贴现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其一,根据《票据法》规定,企业以应收票据质押时,应在应收票据上注明“质押”的字样。而在日常处理中,应收票据无论是否附有追索权,一般都不会在票据上注明“质押”字样。另外,根据《担保法》规定,受质人在处置质押资产时,应征得出质人同意。而实际上,银行等金融机构将通过贴现方式取得的票据再贴现时,却不一定要征得贴现申请人的同意,因此,附有追索权的票据不能单纯地视同为票据质押。

其二,在日常处理中,企业申请贴现的应收票据到期后,银行等金融机构收回款项一般也不通知企业,而且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收回款项的日期与应收票据上约定的到期日也往往不同。如果企业按质押法核算,在应收票据到期销账时则会缺少原始凭证,会计核算也不一定能遵守及时性原则,从而造成了一系列的不妥之处。

其三,在应收票据贴现的两种处理方法下,财务指标计算结果存在一定的差异。如果企业通过应收票据贴现方式大量融资并采用质押法来核算,那就会提高企业的资产负债率、降低资产的流动性,进而对企业的筹资造成不利的因素。

其四,《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金等发生的费用应归集到“财务费用”科目;营业外收支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 系的各类收支。而应收票据贴现采用出售法核算时,发生的费用计入了营业外收支,票据的贴现做为一种的的确确的融资的行为,显然与《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规定产生了不符。

其五,《企业会计准则》中“或有事项”要求,企业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作为或有负债,应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采用质押法核算时,直接将属于或有负债的票据贴现确认为负债,这也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符。

综上所述,应收票据特别是银行承况汇票贴现,不应以是否附有追索权为标准来确定其会计处理方法,而是应当由申请贴现企业的会计人员根据出票人的信誉、实力以及承兑银行、金融机构的情况做出职业判断,选择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以真实地反映企业资产负债情况,增强企业财务指标的可比性,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 参考文献:

1、财政部编写组 《企业财务制度讲座》 煤炭工业出版社 202_年2月

2、彭亚文 《新编商业流通企业会计》 人民大学出版社区 202_年11月

3、王忠秋 《新编会计实务》 中国青年出版社 202_年3月

4、胡文 《企业财务会计》 中国财经出版社 202_年1月

论文打印日期:202_年11月18日

第二篇:关于应收票据贴现例题

关于应收票据贴现例题 1、4月12日持票面为100000元,签发日为3月2日,到期日为5月18日的带息商业汇票(票面利率4%)到开户银行申请贴现,银行同意办理,年贴现率为3.6% 会计分录如何做? 推荐答案

你这个承兑汇票签发日至到期日只有46天?先按你说的计算: 票据到期值=100000 *(1+4% *46/360)=10 511.11(元)该应收票据到期日为5月18日,其贴现天数应为35天 票据贴现利息=票据到期值*贴现率*贴现天数/360 =10511.11 * 8% * 35/360=81.75(元)

借:银行存款99918.25 财务费用81.75 贷:应收票据100000

2、R公司于95年2月1日销售商品收到面值为234000元,期限为5个月,利率为10%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5月11日,该企业因急需资金周转持票据到银行贴现,贴现率为12%,有关帐务处理如下: 票据到期值=234000(1+10%/12×5)=243750 贴息=243750×12%/360×50=4062.50 贴现净额=243750-4062.50=239687.5 借:银行存款 23987.5

财务费用 3312.50

贷:应收票据 243000

3、贴现是指票据的持有人因为急需要一笔资金周转,将持有尚未到期的票据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贴现利息的计算:贴现利息是汇票的收款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取票款向贴现银行支付的利息,计算方式是:贴现利息=贴现金额x贴现率x贴现期限 商业汇票按承兑人的不同,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需要注意的是:

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时,可能会因付款人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而无法收到票款。而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信用,到期时银行承兑,所以不会出现无法收到票款的情况。销售方的账务处理:

1、销售当日取得应收票据 借:应收票据——明细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若该票据是带息应收票据在期末应进行计息核算。这儿“期末”通常指6月30日或12月31日。

需要期末计算指在票据未到期前经过6月30日或12月31日都需要进行计息核算。期末应收票据计息时利息的计算有两种方法:(1)按月计算

应计利息=面值×票面年利率×计算月数÷12(2)按日计算

应计利息=面值×票面年利率×计算日数÷30 借:应收票据——明细科目(某公司)

贷:财务费用

3、去银行申请贴现票据时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贷:应收票据——明细科目

4、贴现票据对方无力支付时,银行退回贴票据,并以企业的银行存款账户扣回贴现款

借:应收账款——明细科目

贷:银行存款

5、到期时,如数收到的到期值的核算

情况一:期末有计息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票据——明细科目(某公司等)

财务费用

情况二:票据在未到期前没有经过6月30日或12月31日就不需要作计息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票据——明细科目(某公司)

6、票据到期后,无法收到到期值的核算(开票方无力支付的情况)

分为两种情况(1)商业承兑汇票

借:应收账款——明细科目

贷:应收票据——明细科目(2)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信用,到期时银行承兑,所以不会出现无法收到票款的情况。已解决问题

1.202_年2月份5日,甲企业销售产品给广华公司,售价为100000元,增值为17000元,广华公司开出一张4个月期限商业承兑汇票结算款项,票据的票面利率为6%,甲企业6月15日收到票据款项及利息。

2.202_年3月份1日,甲企业销售A产业一批给华光公司,售价为600000元,增值税102000元,华光公司当日开出一张5个月期限的商业承兑汇票结算款项,票据票面利率为4%,5月1日,甲企业因资金紧张将该票据持往银行贴现,银行的贴现利率为9%。的会计分录,满意答案

1、销售产品并收到商业承兑汇票: 借:应收票据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2、6月15日收到票据款及利息。

应收的利息=117000*6%/12*4=2340元 本息合计=117000+2340=119340元 借:银行存款 119340 贷:财务费用 2340 应收票据 117000 第二题:

1、销售A产品并收到商业承兑汇票: 借:应收票据 702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000

2、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时:从3月1日到5月1日,该票据已经持有2个月,贴现息应按3个月计算。

票据持有期间的利息=702000*4%/12*2=4680元 贴现日票面金额=702000+4680=706680元 票据贴现息=706680*9%/12*3=15900.30元

贴现净额=贴现日票面金额-贴现息=706680-15900.30=690779.70元 应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净额=15900.30-4680=11220.30元 借:银行存款 690779.70 财务费用11220.30 贷:应收票据 702000 新会计准则下带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的账务处理方法和会计分录:带追索权的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予以处置(出售或贴现)严格意义上来说,只是以债权质押贷款而已,1、处置债权时(账面应收款不动,收到款项同时增加借款)借:银行存款 短期借款—利息调整 贷:短期借款---成本

2、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到期时若应收债权从债务人处收回(银行收到应收债权所对应的款项,所以注销应收债权,减少欠银行款项)借:短期借款--成本 贷: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 借:财务费用 贷:短期借款---利息调整

3、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到期时若应收债权无法收回时(向银行偿还本金,确认利息费用)借: 短期借款—成本 贷: 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 贷:短期借款---利息调整附有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

① 企业向银行贴现时: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贷:短期借款

② 票据到期时,承兑人的银行存款账户不足支付,则贴现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短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借:应收账款

贷:应收票据

票据到期时,承兑人和贴现企业银行存款账户余额都不足时,贴现企业的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账款 贷:应收票据

(2)不附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

① 企业向银行贴现时: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贷:应收票据

② 票据到期时,承兑人的无论是否支付,都与贴现企业无关,贴现企业无需进行账务处理。例题:202_年4月1日A公司向B公司销售产品,价款为85470元,增值税为14530元,收到B公司承兑汇票一张,票面价值为100000元,期限为3个月,利率为12%,由于A公司资金紧缺于202_年6月1日向银行贴现。计算贴现利息及附有追索权和不附追索权的账务处理:收到票据时: 借:应收票据 100000 贷:应收账款 100000附有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

① 企业向银行贴现时: 贴现利息:100000X12%/12X1=1000 借:银行存款 99000 财务费用 1000 贷:短期借款 100000 ② 票据到期时,承兑人的银行存款账户不足支付,则贴现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短期借款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借:应收账款 100000 贷:应收票据 100000有追索权的应收票据贴现时借:银行存款贷:短期借款差额记,财务费用和短期借款——利息调整。贴现: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贴现损失 贷:应收票据银行行使追索权:借:应收账款 贷:银行存款(如果公司帐户中的钱不够,则为短期借款)

第三篇:应收票据贴现-教案

应收票据贴现教案

◆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理解应收票据贴现的概念,掌握不同类型的商业汇票的贴现业务的核算.能力目标:认识到票据贴现是融通资金的一种信贷行为,随着现代化企业的快速发展,票据的背书转让及贴现行为越来越多,充分认识和掌握应收票据贴现也显得尤其重要.情感态度价值观:通过合作学习,培养学生主动探究,思考,团结协作,勇于创新的精神.◆教学重点

 掌握应收票据的概念及相关基本知识。 掌握不同类型的票据贴现的核算方法。

◆教学难点

 票据贴现的概念的理解。

 贴现业务中贴现天数,贴现息的计算。

◆教学过程

(一)1、贴现概念:

2、贴现款和贴现息的概念和核算方法。第一步:计算应收票据到期值 票据到期值=票据面值+利息 第二步:计算贴现利息

贴现息=票据到期值 X贴现率X(贴现天数/360)其中: 票据的贴现天数 = 票据到期日 — 贴现日(注意:算头不算尾)例1:7月18日出票60天到期,求到期日 “算头不算尾”: 7月:31-18+1=14天 8月:31天 9月:15天 合计:60天

所以到达期日为9月16日 第三步 计算贴现收入

贴现款=票据到期值 — 贴现息 第四步 做会计分录

(二)例题:

企业于2月10日将签发承兑日为1月31日,期限为90天,面值为50000元,利率为9.6%,到期日为5月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到银行申请贴现,银行规定的月贴现率为6‰.该票据已经计提应收利息200元。(当年2月份为28天)

(1)先计算出票据到期值、贴现天数。贴现息和贴现款。(2)确定应收票据的类型。做不同的会计处理。

不带追索权的,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票据”,“应收利息”,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

带追索权的,分贴现时跟票据到期时两个阶段的会计处理。• 票据到期利息= 50000 x 9.6% x 90/360=1200元 • 票据到期值 = 50000+1200 = 51200元

• 贴现天数=80天 贴现息=51200 x 6‰ x 80/30 = 819.2元 • 贴现款=51200-819.2=50380.8元 第一种情况(假设票据不带追索权)借:银行存款 50380.80 贷:应收票据 50000 应收利息 200 财务费用 180.80 第二种情况(票据带追索权)

贴现时,由于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会计上不应冲销应收票据账户。

(1)贴现时:借:银行存款50380.80(贴现款)

贷:短期借款 50380.80(3)票据到期时。

票据付款人足额付款给贴现银行,冲销应收票据账户。借 :短期借款 50380.80 贷:应收票据 50000 应收利息 200 财务费用 180.80

(三)、小结

(四)、作业:

——刘可可

第四篇:浅谈应收票据的贴现

浅谈应收票据的贴现

摘要:随着国家金融体制的不断深化,企业赊销等交易方式不断发展和活跃,企业之间的结算关系由单一依赖于银行信用逐步转向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相结合的结算方式,商业汇票结算方式已成为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结算的重要内容。企业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销售产品、商品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在会计上应作为应收票据处理。在现在的企业,没有多少人说是提着一大袋的钱来交货款或是提货款。他们往往愿意将承兑也就是应收票据拿给本单位的供应商,等到票据到期时在进行支付款项。在这个期间,进行票据的贴现的计算就很必要了。关键词: 带息不带息票据;贴现方法;账务处理;

应收票据按照偿付期的长短,可分为即期票据(见票即付)和远期票据(必须到指定的付款日期到期时才兑付)两种。在我国,除商业汇票外,其他的银行票据如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等票据都是即期票据。因此,应收票据主要是指应收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两种,是远期票据。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商业汇票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因而我国的商业汇票是一种流动资产。

应收票据贴现是指企业将未到期的票据转让给银行,由银行按票据的到期值扣除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将余额付给企业的融资行为,是企业与贴现银行之间就票据权利所作的一种转让。票据贴现包括不带追索权(如银行承兑汇票)和带追索权(如商业承兑汇票)两种,按照相关性和可靠性的要求,不同票据的贴现引起的业务账务处理并不相同。

一、应收票据及应收票据的贴现

应收票据是企业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因销售产品、提供劳务或让渡资产使用权等而收到付款人在特定时间支付一定款项的书面承诺。在会计上作为应收票据核算的仅限于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目前在我国企业只能签发以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的商业汇票。

应收票据贴现是指企业将未到期的票据转让给银行,由银行按票据的到期值扣除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将余额付给企业的融资行为,是企业与贴现银行之间就票据权利所作的一种转让。票据贴现包括不带追索权(如银行承兑汇票)和带追索权(如商业承兑汇票)两种,按照相关性和可靠性的要求,不同票据的贴现引起的业务账务处理并不相同。

二、应收票据的贴现的账务处理

应收票据的贴现一般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带追索权贴现;

所谓追索权,是指企业在转让应收款项的情况下,接受方在应收款项拒付或逾期支付时,向应收款项转让方索取应收金额的权利。带追索权贴现时,贴现企业因背书而在法律上负有连带偿债责任,这种责任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可能是部分的,也可能是全部的。

一种是不带追索权贴现。

不带追索权贴现时,票据一经贴现,企业将应收票据上的风险(不可收回账款的可能性)和未来经济利益全部转让给银行,企业贴现所得收人与票据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目前我国应收票据的贴现一般都带有追索权,贴现后不能直接转销“应收票据”科目,而应该作为短期借款。

应收票据贴现的计算过程可概括为以下四个步骤:

第一步:计算应收票据到期值

第二步:计算贴现利息

贴现利息:到期值×贴现率÷360×贴现日数

其中:贴现日数=票据期限-已持有票据期限(贴现日至到期日前1日包括的天数)第三步:计算贴现收入(贴现净额)贴现收入=到期值-贴现利息 第四步:编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贴现收入]

财务费用

[贴现收入小于票据面值的差额] 贷:应收票据

[银行不附追索权]

短期借款

[银行附追索权] 财务费用

[当贴现收入大于票据面值的差额]

例如:202_年4月30日,企业将4月15日签发的60天到期、票面利率为10%,票据面值为600 000元的带息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贴现率为16%。计算过程如下:

⑴票据到期值=600 000+600 000×10%÷360×60=610 000(元)⑵计算贴现利息

先计算到期日:按“算头不算尾”(即签发日包括在票据期限内,到期日不包括在内。)的方法,4月15日签发,60天到期,到期日为6月14日。计算过程为:

4月:30-15+1=16天

5月:31天 6月:13天 合计:60天

再计算贴现天数:从贴现日4月30日至到期日6月14日,共计45天,计算过程如下: 4月:30-30+1=1天

5月:31天

6月:13天

合计:45天

贴现利息=610 000×16%÷360×45=12 200(元)

⑶贴现收入=610000-12200=597800(元)⑷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597 800 财务费用

200

贷:应收票据 600 000(假定银行不附追索权)

三、票据贴现业务的特点

(一)票据贴现业务的主要风险不是客户而是承兑银行

所谓票据贴现,是客户将未到期的票据转让于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客户的种融资行为。在这一过程中,贴现客户把其对票据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了贴现银行。对于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诺在汇票到期日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付款,所以,贴现银行的第一债务人是票据上的承兑银行,而不是贴现客户,贴现银行与贴现客户之间不存在法定的直接债权债务关系。贷款业务中,借款人是第一债务人,需要严格把握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及其他风险;票据贴现与贷款不同,贴现客户不是贴现银行第一债务人,贴现客户的风险并不是贴现业务的主要风险,没有必要强行把票据贴现余额纳入客户授信额度。因此,贴现银行规避风险的关键是要把握承兑银行的风险。

(二)票据贴现的第一还款来源是承兑银行,而非贴现客户

银行向贴现客户办理票据贴现,待该票据到期后,贴现银行向承兑银行收款,而不是向贴现客户收款。因此,办理票据贴现与贷款相比,贷款第一还款来源是借款人,必须把握其偿债能力,而票据贴现的第一还款来源是承兑银行,把握贴现客户的风险并不是关键问题,大可不必把票据贴现余额纳入客户授信额度。

(三)票据贴现的第二还款来源与贴现客户无直接关联

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根据不同的担保方式而有别,既可以来自处置借款人的抵押、质押财产,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而票据贴现的第二还款来源是一种法定的追索权,被追索人是在票据上签章的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或保证人,他们对持票人负连带责

任,贴现客户作为背书人只是一个可选择的保证人。因此,票据贴现第二还款来源与贷款不同,票据贴现余额可以不纳入客户授信额度。

四、票据贴现业务的风险

基于票据贴现的特点和纳入一般贷款授信额度的负面影响,为了促进基层行做大票据贴现业务,我们认为商业银行和外部监管机构不应将票据贴现余额纳入客户一般授信额度来管理和监管。当然,这可能会增大整个银行业的信贷风险,因此,必须对票据贴现的风险有清醒的认识。

目前,部分企业存在利用票据贴现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行为,而有的商业银行则办理一些缺乏贸易背景依据的票据贴现业务,如果商业银行自身管理不好和外部监管机构监管不力,票据贴现造成的不良后果可能更甚于贷款。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处在建立和完善阶段,作为商业信用主体的企业存在大量不讲信用的情况;作为银行信用主体的银行,由于现阶段法人治理结构不尽完善,风险控制水平不高,也很容易出现不顾企业实力和自身风险而盲目扩张信用的情况。因此,商业银行和监管机构还应加大力度,以治本的手段控制票据贴现的风险。

五、控制商业银行票据贴现风险的措施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出票人为了延期付款而签发并经银行承兑,银行作为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中含有两种信用,即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要控制贴现的风险,关键要从根本上控制银行承兑汇票不出问题。因此,商业银行和监管机构都应该采取积极措施,强化对银行承兑汇票风险的控制。

(一)商业银行控制银行承兑汇票风险的措施

1、对票据贴现承兑银行的评级、准人管理及承兑额度授信,各商业银行总行要统一组织进行。同时各省级分行要建立承兑额度使用的动态监控制度。

2、对贴现量比较大的客户,要核定其可用于承兑、贷款等其他业务的专项贴现额度,但不占用该客户的一般授信额度。

3、对贴现量比较小的客户按非额度授信客户管理。(二)监管机构控制银行承兑汇票风险的措施

1、控制商业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总量。具体措施可以参照《商业银行法》第39条规定的商业银行应遵守的几个资产负债比例,如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对同一客户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至于具体比例大小,还须进一步分析论证。我们认为,通过这三个比例能有效地控制商业银行不顾自身风险盲目扩大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总量。

2、控制商业银行对单个集团客户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总量。

如果是以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的银行承兑汇票,是不会导致信用膨胀的。但是,我国已经大量出现了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融资的情况,特别是集团客户,很容易利用虚假关联交易套取银行承兑汇票,以减少其信贷融资。由于某些集团客户具有经营规模大、市场占有率高、经营效益好等优点,而我国当前的优质客户有限,导致各商业银行纷纷加大对优质集团客户的授信力度,以致许多优质企业集团在数家银行都有用不完的

授信额度。所以,集团客户就利用各商业银行不互通信息的空子,在多家银行同时开出大量银行承兑汇票,往往是采用在甲银行开出,再到乙银行贴现的做法。因此,我们认为外部监管机构要控制各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总量是关键。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中级会计实务》,经济科学 出版社202_年版。

[2]刘勤果:《财务会计》,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202_年版。

[3]彭晓红_浅议应收票据贴现会计处理.财会通讯.202_

[4]张宝福_应收票据贴现业务会计处理探讨_西部财会.

第五篇:票据贴现

简介

定义

是指资金的需求者,将自己手中未到期的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或短期债券向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变成现款,银行或贴现公司(融资公司)收进这些未到期的票据或

商业票据

短期债券,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付给现款,到票据到期时再向出票人收款。[1-2] 交易种类

贴现市场的交易种类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票据持有人向商业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贴现换取现金的交易,这种交易占贴现市场业务的大部分;另一种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或贴现公司已贴现过的票据再次进行贴现,为银行和贴现公司融通资金。再贴现是中央

票据贴现

银行控制金融与信用规程的一个重要手段。票据贴现的种类还可以根据票据的不同分为银行票据贴现、商业票据贴现、债券及国库券贴现三种。分类

一般而言,票据贴现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贴现是指客户(持票人)将没有到期的票据出卖给贴现银行,以便提前取得现款。一般工商企业向银行办理的票据贴现就属于这一种;

转贴现是指银行以贴现购得的没有到期的票据向其他商业银行所

金融市场体系示意图

作的票据转让,转贴现一般是商业银行间相互拆借资金的一种方式;

再贴现是指贴现银行持未到期的已贴现汇票向人民银行的贴现,通过转让汇票取得人民银行再贷款的行为。再贴现是中央银行的一种信用业务,是中央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而运用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2操作种类及特点 1.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当中小企业有资金需求时,持银行承兑汇票到银行按一定贴现率申请提前兑现,以获取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银行则向承兑人提示付款,银行对贴现申请人保留追索权。

特点: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以银行的信用为基础的融资,是客户较为容易取得的融资方式,操作灵活、简便。贴现利率市场化程度高,资金成本较低,有助于中小企业降低财务费用。2.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当中小企业有资金需求时,持商业承兑汇票到银行按一定贴现率申请提前兑现,以获取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时,银行则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当承兑人未给予偿付时,银行对贴现申请人保留追索权。

特点: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是以企业信用为基础的融资,如果承兑企业的资信非常好,相对较容易取得贴现融资。对中小企业来说以票据贴现方式融资,手续简单、融资成本较低。3.协议付息票据贴现

协议付息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卖方企业在销售商品后持买方企业交付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到银行申请办理贴现,由买卖双方按照贴现付息协议约定的比例向银行支付贴现利息后银行为卖方提供的票据融资业务。该类票据贴现除贴现时利息按照买卖双方贴现付息协议约定的比例向银行支付外,与一般的票据贴现业务处理完全一样。

特点:票据贴现利息一般由贴现申请人(贸易的卖方)完全承担,而协议付息票据在贴现利息的承担上有相当的灵活性,既可以是卖方又可以是买方,也可以双方共同承担。与一般的票据相比,协议付息票据中贸易双方可以根据谈判力量以及各自的财务情况决定贴现利息的承担主体以及分担比例,从而达成双方最为满意的销售条款[3]。3办理条件

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并填写贴现凭证,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二)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

(三)提供与其直接前手

商业汇票

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申请票据贴现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或实行独立核算、在银行开立有基本帐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单位。贴现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具有到期还款能力,贴现申请人持有的票据必须真实,票式填写完整、盖印、压数无误,凭证在有效期内,背书连续完整。贴现申请人在提出票据贴现的同时,应出示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或其它能够证明票据合法性的凭证,同时还应提供能够证明票据项下商品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如发货单、运输单、提单、增值税发票等复印件)。4办理程序

中央银行办理再贴现业务的对象是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银行。银行在对商业汇票办理贴现后需要资金时,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时,应作成转让背书,并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前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

票据 印件。

持票人持未到期的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应根据汇票填制贴现凭证,在第一联上按照规定签章后,连同汇票一并送交银行。银行信贷部门按照信贷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符合条件的,在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并由有关人员签章后送交会计部门。

贴现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时,必须持已办理贴现但尚未到期的、要式完整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者银行承兑汇票,填制再贴现凭证,并在汇票上背书,一并送交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再贴现。

会计部门接到作成转让背书的汇票和贴现凭证,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无误,贴现凭证的填写与汇票核对相符后,按照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贴现期限以及贴现利息计算的规定和规定的贴现率计算出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其计算办法是: 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天)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

然后在贴现凭证有关栏目内填上贴现率、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

第一联贴现凭证作贴现科目借方凭证,第二、三联分别作××科目和利息收入科目的贷方凭证,第四联贴现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收帐通知交给持票人,第五联贴现凭证和汇票按到期日顺序排列,专夹保管。

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到期,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承兑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再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以从申请人的存款帐户收取票款。

贴现到期,贴现银行作为持票人,在汇票背面背书栏加盖结算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在“委托收款凭据名称”栏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及其汇票号码连同汇票向付款人办理收款。对于付款人在异地的,应在汇票到期前,匡算至付款人的邮程,提前办理委托收款。将第五联贴现凭证作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的附件存放。如果贴现银行收到付款人开户银行或承兑银行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后,贴现银行在追索票据时,对申请贴现的持票人在本行开户的,可从其帐户收取。贴现申请人帐户余额不足时,应按照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贴现申请人未在本行开立帐户的,对已贴现的汇票金额的收取,应按《票据法》的规定向贴现申请人或其他前手进行追索。

已办理再贴现的银行,应于再贴现到期日前在人民银行存款帐户内留足资金。再贴现到期日,人民银行从申请再贴现银行存款帐户内收取票款。再贴现申请人帐户余额不足时,应按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5贴贷异同 票据贴现和发放贷款,都是银行的资产业务,都是为客户融通资金,但二者之间却有许多差别。

资金流动性不同

由于票据的流通性,票据持有者可到银行或贴现公司进行贴现,换得资金。一般来说,贴现银行只有在票据到期时才能向付款人要求付款,但银行如果急需资金,它可以向中央银行再贴现。但贷款是有期限的,在到期前是不能回收的。利息收取

贴现业务中利息的取得是在业务发生时即从票据面额中扣除,是预先扣除利息。而贷款是事后收取利息,它可以在期满时连同本金一同收回,或根据合同规定,定期收取利息。利息率不同

票据贴现的利率要比

贷款

贷款的利率低,因为持票人贴现票据目的是为了得到资金的融通,并非没有这笔资金。如果贴现率太高,则持票人取得融通资金的负担过重,成本过高,贴现业务就不可能发生。资金使用范围

持票人在贴现了票据以后,就完全拥有了资金的使用权,他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使用这笔资金,而不会受到贴现银行和公司的任何限制。但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要受到贷款银行的审查、监督和控制,因为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直接关系到银行能否很好地回收贷款。债权的关系人

贴现的债务人不是申请贴现的人而是出票人即付款人,遭到拒付时才能向贴现人或背书人追索票款。而贷款的债务人就是申请贷款的人,银行直接与借款人发生债务关系。有时银行也会要求借款人寻找保证人以保证偿还款项,但与贴现业务的关系人相比还是简单的多。资金的不同

票据贴现的金额一般不太大,每笔贴现业务的资金规模有限,可以允许部分贴现。票据的期限较短,一般为2—4个月。然而贷款的形式多种多样,期限长短不一,规模一般较大,贷款到期的时候,经银行同意,借款人还可继续贷款。

票据贴现可以使一部分闲散资金拥有者互相利用,共获利益。故贴现可以在货币市场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票据贴现市场与其他市场相比较,有许多特殊的优点。对银行来说,贴现银行可获得如下利益:利息收益较多;资金收回较快;资金收回较安全等。对于贴现企业,通过贴现可取得短期融通资金。

银行在贴现票据时,贴现付款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银行贴现付款额=票据面额×(1一年贴现率×贴现后至到期天数/365天)与贷款的相同点

(1)贴现与贷款同属信贷范畴。按照现有规定,贴现与贷款一样同属于信贷范畴,均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与《贷款通则》的规范,如企业在贷款或贴现之前都要向中国人民银行申领贷款卡,在发放资金前都要履行必要的审查等。

(2)贴现人与贷款人均为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贴现人和贷款人的所在单位都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经营的金融机构,我国尚未建立企业或个人利用闲余资金投资票据的正式渠道,但如今在我国一些地区已经出现了一些民间性质的票据融资市场,对此有关的监管们应予以重视,合理规范并适度引导。

(3)贴现与贷款所适用的基本原则相同,即应遵循:Ⅰ.合法性,合规性的原则;Ⅱ.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Ⅲ.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Ⅳ.以及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4] 银行表述

对于票据贴现的概念,国内各商业银行的表述比较接近。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的网站上显示:“银行承

中国农业银行

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而取得资金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在其《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中规定,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将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资金融通行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在其《票据贴现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贴现是票据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得资金而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行为。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的网站上将票据贴现表述为“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收款人的一项银行授信业务。票据一经贴现便归贴现人所有,贴现人到期可凭票直接向承兑人收取票款”。中国民生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的网站上显示,“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之前,为取得一定的资金,贴付一定的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浦东发展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网站上列明的票据贴现的定义为“持票人在商业汇票未到期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的网站上表述为,“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合法持有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而将票据转让给交通银行的票据行为”。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6月颁布、1996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贷款通则》第9条将“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并列,同时明确“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颁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综上可知,各商业银行对票据贴现的定义主要是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暂行办法》而定的。《贷款通则》对票据贴现的定义主要表述为两层意思:

1、票据贴现是贷款人买入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行为,是一种买卖关系;

2、票据贴现是一种贷款。《暂行办法》所定义的票据贴现的核心意思是将票据贴现界定为原持票人转移票据权利的行为。但是不管是《贷款通则》还是《暂行办法》对票据贴现的定义都值得作进一步的探讨。6性质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行为包括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及追索等,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并未对票据贴现作出明确规定,这使得票据贴现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分析一 按照《贷款通则》的定义,票据贴现是一种票据买卖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票据贴现从形式上看,确实是贴现申请人向贴现人申请,贴现人审查合格后扣除相应的利息及费用后向贴现申请人支付贴现款,买入票据,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但是,票据贴现涉及的标的物为票据,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等特点,因此,票据贴现并非简单的票据买卖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条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原则上应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关系。在通常情形下,除赠与、继承以外,一方向另一方转让票据,目的是为了从对方获得商品或服务、技术等,接受票据的一方是为了获得相应的价款,不允许在没有具体的商品交易或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情形下直接向对方卖出票据,或支付一定的价款而买入票据。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可以用票据作为基础交易关系的工具使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允许当事人之间对票据本身进行买卖。票据贴现则正是对票据本身的买卖关系,之所以被允许,是因为法律规定在特定范围内、特定主体间可以从事票据贴现这样一种特殊的买卖关系。在我国,这个特定主体仅仅包括经过批准、有权开展票据贴现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而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买入票据进行贴现的。分析二

依照上述《贷款通则》中的定义,票据贴现是属于贷款的一个种类。笔者认为,将票据贴现界定为贷款的一种形式是不妥当的。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表述为借款合同而非贷款合同,相对于贷款合同而言,借款合同是一个更规范的用语。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最核心的义务就是“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而在票据贴现中,贴现申请人在取得贴现人扣除利息和相关费用的票据款项后,就不再负有“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票据归贴现人所有,贴现人可以将票据进行转贴现或再贴现或在票据到期后请求承兑银行付款而不是向贴现申请人追要款项。如果遭到拒绝付款的情形,贴现人可以向贴现申请人进行追索,但该追索行为是基于相关法律的规定而非依据票据贴现合同。因此票据贴现行为不符合借款合同行为的本质特征,贴现申请人与贴现人之间不存在借款合同法律关系。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其中第(二)项为“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第(四)项为“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很明显,该法是将贷款与票据贴现区分开来的。如果票据贴现属于贷款的一个种类,则该法在第(二)项规定贷款后,在第(四)项又规定票据贴现,就属于重复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票据贴现业务是银行经营业务中与贷款业务相并列的一项业务,票据贴现与贷款是不同的,《贷款通则》将票据贴现界定为一种贷款形式是不妥当的。分析三

《暂行办法》回避了票据贴现是一种贷款的提法,将票据贴现模糊表述为“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同时明确规定票据贴现为一种“票据权利转让”行为,相比较于《贷款通则》的规定,更趋合理。

事实上,票据贴现在本质上体现的是一种特殊的票据转让关系。贴现人将扣除利息和相关费用后的票据款项支付给贴现申请人,从而成为票据的持票人,相关票据权利便从贴现申请人转移至贴现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并未对票据贴现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93条的规定,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必须做成转让背书。也就是说,《支付结算办法》将票据贴现理解为票据背书转让行为的一种。实务中各银行在从事票据贴现业务时,往往要求持票人在申请贴现转让票据时,在汇票背面背书人签章处签章,同时注明贴现人的名称。就票据关系的角度而言,持票人以背书转让的方式贴现票据,其效力与其他场合下的背书转让效力相同,背书行为的有效与无效、贴现银行取得票据权利的效力,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与抗辩,都适用于票据法有关转让票据权利的规定。但是,票据贴现中的背书转让又与一般的票据权利的转让不同,贴现转移的是票据权利,取得的对价是一定的价款,贴现人并不是以直接获得票据金额为目的,而是以提供一定款项为对价,取得票据权利,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贴现日至到期日这一期间内的利息和相关手续费。票据贴现后,贴现人除了可以转贴现、再贴现以外,一般是等票据到期后,向付款人收取票款。票据贴现包括两个基本环节,转让票据和支付款项。转让票据是通过背书行为实现的,也就是贴现申请人履行义务是以背书转让这一票据行为作为基本内容。而贴现人的义务主要是支付贴现款项。因此,不能将票据贴现与背书两个概念等同起来,《暂行办法》将票据贴现称为一种票据权利的转让行为也是不全面的。

票据贴现是一种特殊的票据转让行为,它有别于票据的买卖,也有别于票据的背书转让,更不是一种贷款行为。

正是由于票据贴现的特殊性,银行在票据贴现实务中遇到了一些特殊的问题。7贴现问题

在票据贴现实务中,存在着部分贴现的情形。出现部分贴现有以下原因:一是持票人不需要承兑汇票的全部资金,为减少利息支出而申请部分贴现;二是银行作为贴现人审查承兑汇票,从资金安全性考虑,同意给予部分资金融通。我国《票据法》不允许部分转让票据权利,即汇票金额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无效。这就为在法律上如何确认和处理部分贴现的情形带来了许多问题。

笔者认为,部分贴现中贴现人向贴现申请人提供部分票面金额的款项是法律允许的,贴现申请人依背书转让票据后,贴现人取得完整的票据权利,成为唯一的票据权利人,此时虽然贴现人支付的贴现金额与票据金额全部贴现时不相符,对

贴现

价不相称,基于双方的约定,贴现人在票据到期前没有义务支付未贴现部分的贴现金额,但这并不影响贴现申请人在票据到期时有权要求贴现人返还剩余部分的票据金额,以使对价最终相称。因此,双方约定持票人背书转让票据,贴现人予以部分贴现的法律后果是:(1)票据到期时,贴现人有权行使票据权利,并将所得票款在扣除已支付的贴现金额及相应利息后,返还给贴现申请人。(2)当票据到期,贴现人请求承兑人付款被拒绝时,贴现人可向包括贴现申请人在内的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当法院最终确认贴现人享有票据权利时,票据债务人应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贴现人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获得的票据金额及相关利息,在扣除已支付的贴现金额和贴现利息后,应返还给贴现申请人。(3)当票据到期被拒付且法院确认贴现人不享有票据权利时,若贴现申请人为合法权利人,只是因为贴现人不具备贴现资格,而不享有票据权利,贴现人有权要求贴现申请人偿还已支付的贴现金额及相应利息,同时贴现人应当将票据返还给贴现申请人。若贴现人具备贴现主体资格,但贴现申请人不是合法权利人,贴现人基于重大过失不能取得票据权利,贴现人有权要求贴现申请人偿还已支付的贴现金额及相应的利息,与此同时,贴现人有义务将所持票据返还给原合法持票人。8自贴业务

银行自承自贴票据业务是指银行为自己承兑的商业汇票办理贴现业务,常见的情形是银行一家分支机构承兑商业汇票后,持票人又持该汇票在该分支办理贴现业务,或者是银行的一家分支机构承兑了商业汇票后,持票人持该汇票到该银行系统内的另一家分支机构办理贴现。银行自承自贴的现象并不少见,主要原因在于办理自承自贴票据有一定的吸引力:对银行而言,为自己承兑的票据办理贴现,可以更便捷地落实并确保该票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简化查询和验票手续,还可以避免和减少接受伪造、变造票据的风险,也容易吸

理财 引和维护客户;对客户而言,在同一家银行申请承兑和贴现,可以大大简化手续,特别是当持票人已是承兑银行信用客户的情况下,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接受重复的信用审查手续。此外,如果持票人已在承兑银行处开立银行账户,则可以避免重复开户的手续。根据人民银行制定的《支付结算办法》第92条规定,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要求持票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因此,通常持票人只能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银行通常也是将贴现款划入持票人开在本银行的账户中。

自承自贴票据业务在实务中引起争议较多的核心问题是:银行为自己承兑的票据办理贴现后,既是付款人,又是持票人,票据权利人与票据债务人合为一人,此时票据权利与票据债务是否因混同而消灭,是否意味着承兑人提前付款?

依据民法理论,债的关系必须有两个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任何人不得对自己享有债权,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时,若再认为其既为债权人又为债务人,则有悖于债的概念。因此,在一般债权让与中,若发生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情况,则债的关系将因混同而消灭。《合同法》第91条亦规定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因此,对于一般民事债权人与债务人混同是债消灭的原因并无异议。但是,对于票据债务人与债权人为同一人时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是否混同则存在争议。笔者倾向于认为,票据转让与一般债的转让存在明显的不同。依《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转让中,对受让人无限制,票据再转让到以前的债务人(出票人、承兑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手中也可以,当票据权利和票据债务同集一身时,票据债权债务并不因混同而消灭,持票人仍可以转让票据,仍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追索,票据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消失,仍然保留。

票据贴现是一种特殊的票据转让行为,其有别于一般的债的转让,也有别于票据的背书转让,因此对于票据贴现的性质,对于特殊的票据贴现如部分贴现、自承自贴等,应更多地从票据的特殊性来考虑,从维护交易安全和提高交易效率的角度分析票据贴现中的相关问题。9防范风险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以其流动性强、周转灵活、收益稳定等特点而成为各金融机构看好的“黄金业务”。然而,票据贴现作为一项信贷业务,也必然存在一定风险。因此,农信社在拓展、营销票据贴现业务的同时,须注意对票据贴现风险的防控,以确保这项业务稳健发展。票据贴现风险具有短期性、易暴露性、有限性、可控性等特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应严密手续、规范操作,这是防范票据贴现风险的前提。具体来说应坚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坚持贴现条件。业务人员在受理票据贴现业务时,必须认真审查贴现条件,符合规定才能受理,不能有半点疏忽。其次,要规范操作行为。业务人员在受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流程依次进入各个环节,切忌疏漏。同时,要层层把关,细致地审核票据要素和票据防伪标记,弄清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避免对已被承兑地挂失并经公示催告的票据进行贴现,防止假票

风险、有瑕疵票据贴现。此外,还要认真审查增值税发票、合同与贴现票据的相关性和真实性,确保贴现申请人与前手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关系等。

完善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管理,使票据贴现业务流程和操作达到规范化要求并落实到位,这是防范票据贴现风险的屏障。首先要完善制度建设。根据票据贴现业务风险状况、阶段性特征及上级部门有关贴现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票据贴现管理办法,确定贴现的手续、条件、业务程序和操作要点,同时明确岗位职责,加强业务部门对业务程序的约束和控制,从制度上保障票据贴现业务的规范、安全、有效运作。其次是落实岗位职责。基层社要对票据初审、票据查询、贴现核算、票据保管、贴现资金流向等事项负责;县级联社的审查审批手续,由会计、信贷、内审部门共同承担,各相关部门确定专人,分别对票据真实性、贸易背景真实性、贴现利率执行情况等环节负责。此外,还要规范管理。一是规范基础管理。认真做好贴现业务相关资料收集保存工作,建立贴现业务台账,保证贴现资金按期收回。二是规范责任管理。贴现业务从受理、审批到账核算的各个环节,必须实行严格的责任管理,凡职责不到位,形成贴现风险隐患的,要追究当事人应负的责任。三是规范跟踪管理。开展企业贴现资金流向的后续管理,监测企业合法合规使用贴现资金。10贴承区别

①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资金融通的需要而在票据到期前以贴付一定利息的方式向银行出售票据。对于贴现银行来说,就是收购没有到期的票据。其贴现期限短,一般不超过6个月,而且可以办理贴现的票据也仅限于已经承兑的并且尙未到期的商业汇票。

②票据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如果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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