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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县202_年耕地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检查自查报告

阜宁县202_年耕地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检查自查报告



第一篇:阜宁县202_年耕地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检查自查报告

阜国土资发„202_‟10号

阜宁县202_年耕地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检查 自 查 报 告

盐城市国土资源局:

为搞好全县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202_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19号)、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_年度耕地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检查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2_‟57号)和市国土资源局•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_年度耕地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检查的通知‡的通知‣(盐国土资传发„202_‟4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制定了•阜宁县耕地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保护检查

会(居委会)与191930个农户、县国土资源局与6个国土所都签订了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把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落实到镇、村、农户,责任书签订率达100%。各镇高度重视村与农户责任书签订工作,大力宣传,精心组织,工作人员带着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上门签订责任书,耐心细致做好解释工作,既宣传了政策法规,又明确了农户的保护责任,收到了实实在在的效果。

通过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的开展,完善加强了基本农田保护的基础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消除了薄弱环节,进一步强化基本农田保护意识。基本农田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通过检查工作的开展,仅仅达到“保住”的效果,要实现“保好”的目标,任重而道远。需要建立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推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二0一0年三月十六日

主题词:耕地

责任目标

自查

报告

抄 送:阜宁县农业局,阜宁县统计局。阜宁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202_年3月17日印发

共印:12份。

第二篇:关于《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

附件2 关于《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的说明

一、制定《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的必要性

耕地占补平衡作为《土地管理法》确定的一项保护耕地的重要制度,是保证耕地保有量不减少的一项有效措施。近年来,在地方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按照区域考核,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基本实现了省域内的平衡。但是,这个平衡并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占补平衡。通过几年来的核查情况看,耕地占补平衡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一些建设项目的补充耕地责任单位并未履行补充耕地义务;一些地方政府存在擅自减免耕地开垦费的情况;一些建设项目虽然数量上完成了补充耕地,但质量还有一定差距,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并没有完全落实。

为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关于‚占多少,垦多少‛的基本原则,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保证补充耕地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必须严格实行按建设用地项目考核耕地占补平衡。202_年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374号)明确提出了要逐步实行按建设用地项目考核耕地占补平衡的要求,并于202_和202_年开展了按建设用地项目考核的尝试。去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明电[202_]28号)对耕地占补平衡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出台《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立按建设用地项目考核占补平衡的基本原则,使占补平衡考核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办法》起草经过

为制订《办法》,部从202_年初着手起草准备工作, 组织有关人员赴辽宁、河北和湖南等8 省进行调研,同时对国务院批准的29个建设项目的补充耕地情况进行了核查;组织召开了有10个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耕地保护处有关人员参加的研讨会;开展了按建设用地项目补考核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并将考核情况进行了通报。

202_年10月,部在长沙组织召开了北京、河南、湖北、湖南、安徽、浙江和福建等省(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法规处和耕保处负责同志参加的研讨会,对《办法》进行了深入探讨。会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又对《办法》进行了修改。

202_年,全国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部对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进行了清理,进一步总结了各地的成功经验,研究了改进工作的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28号文件关于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的规定,部下发了《关于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128号)。根据国务院28号文和部128号文件精神,部再次对《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现在的《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考核对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根据这一规定,《办法》第六条明确了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对象,即: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的,建设单位为考核对象;建设单位不能自行补充耕地,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交纳耕地开垦费,由收取耕地开垦费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代履行补充耕地义务的,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为考核对象;城市和村庄、集镇分批次建设用地,所在市、县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为考核对象。

(二)关于考核内容 《土地管理法》第31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根据这一规定,《办法》第八条明确,按照建设用地项目考核耕地占补平衡,主要考核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和资金来源。之所以要将补充耕地的资金来源作为占补平衡的考核内容,主要是为了解决当前一些用地项目耕地开垦费不落实的突出问题。对于农民建房涉及到的补充耕地资金问题,是一些地方长期没有解决的问题。由于《土地管理法》对农村村民个人建房补充耕地资金未做具体规定,《办法》第十二条根据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2_]85号)的有关要求,明确:农民建房的补充耕地资金可从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支出。

此外,按照国务院28号文关于‚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的要求,《办法》第十条规定,实施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优先选择与被占用耕地等级相同的项目;确实无法实现等级相同的,应当选择等级接近的项目,并按照数量质量折算增加补充耕地面积。

(三)关于考核标准和方法

为保证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规范化,必须对考核标准作出详细规定。结合考核内容,《办法》第十三条明确了考核标准,主要从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和资金来源三方面进行考核。根据经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要求,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和资金全部符合要求的,该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为合格,有其中之一不符合要求的,为不合格。从近年来开展的新增建设用地批后核查掌握的情况看,个别建设项目批准用地后,还存在补充耕地数量未达到建设占用耕地数量,或补充耕地质量不高,或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的现象。为达到考核耕地占补平衡的目的,督促补充耕地责任单位履行补充耕地的法定义务,《办法》第二十条对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合格率较低的地区实行限期整改的制度。

此外,由于每年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有数万之多,工作量很大,为有序组织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从考核工作的部署,建设用地项目考核登记,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实地核查和抽查,以及情况汇总通报等环节作出了程序规定,并对每一考核环节需要完成的任务提出了明确要求。

(四)关于法律责任

为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确保建设用地单位履行补充耕地的法定义务,必须对未按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为此,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对不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或者补充耕地不合格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或者擅自截留和挪用耕地开垦费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政策法规司 二○○五年十一月

第三篇:耕地占补平衡相关问题

耕地占补平衡相关问题

耕地占补平衡是指由于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是《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护耕地,控制非农建设占用,是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重要举措。天津市地处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以二、三产业为主,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城市化进程较快,需要占用大量的耕地进行经济建设。为确保天津市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就需要在占用耕地建设经济项目的同时,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从而保证达到耕地占补平衡。

一、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历程

耕地占补平衡是指在一定时间、区域范围内,耕地在微观、局部不断被占用、补充及其他变化情况下,在对其数量、质量和开发利用的可持续调控基础上,为满足区域对粮食等基本农产品的需求,而做到的耕地生产力供求动态平衡。其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占”指的是非农业建设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行为,“补”指的是通过土地整治,包括土地开发、土地复垦以及土地整理来增加耕地以补充因占用减少耕地的行为。“占”、“补”是互为因果的行为,因为耕地需要被“占”,为了总量平衡,所以必须要“补”;而因为规定要“以补定占”,所以被“补”的耕地质量和数量又决定了被“占”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第二,“平衡”包括两方面的平衡:一是指耕地的数量平衡,即在保持现有耕地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努力做到随着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耕地总量不减少。

这种数量平衡与不同地区耕地潜力、经济发展规模和速度、人口构成等密切相连;二是指耕地的质量平衡,即在实现耕地数量平衡的前提下,保证新增耕地的生产能力等于或优于被占用耕地的生产能力,防止耕地质量衰退,确保耕地的总体生产能力。因此,耕地占补平衡应该是耕地自然生产力和经济生产力综合平衡基础上的“质”“量”平衡。

在此基础上,一些专家提出了耕地的生态平衡,目前处于理论研究阶段。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在实践中开展是一个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202_年以前耕地占补平衡仅为耕地数量上的平衡,确保耕地红线,实现“占一补一”。202_年国土资源部发出的《关于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128号),要求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即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确定被占用耕地的等级,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按等级进行折算,实现数量和质量上的平衡,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未实行。

日前,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18号),就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实有耕地面积稳定、实行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并重等提出了新要求,其中包括强化耕地数量和质量占补平衡,再一次提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要达到数量和质量均平衡的目标。

二、耕地占补平衡存在的问题

1.耕地占补平衡面临沉重压力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天津市各类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现象逐年增多。近年来,每年建设项目需要占用的耕地大约在2500-4500公顷之间。由于城市化的迅速推进,建设项目占用了

大量耕地,耕地后备资源的开发储备速度难以跟上城市化建设的步伐。并且建设项目一般位于城市周边,占用的一般是周围水利条件较好、土质较肥沃、地势平坦、交通便利的高等级耕地,随着耕地占补平衡内涵的扩大,要求实现占补的耕地数量、质量双平衡,耕地占补平衡压力进一步加大。

2.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近些年为了保障耕地占补平衡,天津市深入挖潜耕地后备资源。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的基础上组织各涉农区县,对全市域内耕地后备资源地块逐个进行审核,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现状适宜开发、群众基础较好的地块,均已设立土地整治项目进行整治,未开发的后备资源也由于自然生态环境保护限制、施工难度过大、投资过高、地块分布零散且单个地块面积较小等种种原因无法进行整治。天津市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已接近枯竭。

3.补充耕地指标数量有限,质量有待提高据了解,目前天津市储存的补充耕地指标在数量上十分紧缺。环城四区以及滨海新区城市化进程较快,经济发展迅速,自身储存的补充耕地指标有限,很多都需要其他区县提供,很难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自我平衡;远郊五个区县储存有一些指标,除了要满足自身占补平衡,还要为国家、市重点项目以及其他区县的一些建设项目提供占补指标。补充耕地的主要途径是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利用、耕地整理以及废弃地复垦利用等,但这些土地多处于低洼易涝、土壤、水热、地形条件相对较差的地区,区位和耕种条件较差,整治后按照《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初步测算,补充耕地的质量等级在国家质量等的7等至11等之间,其中以9等地为主,中等耕地居多,总体上与被占用高等级耕地也存在着差距。

4.补充耕地的方式单一我国提倡“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加大土地复垦力度,适度开发未利用地”的方针,但相比土地整理和复垦而言,土地开发周期较短,新增耕地率高,新增耕地成本相对较低。202_年以前在补充耕地土地整治工作开展中大多为土地开发,对土地整理的积极性低。随着耕地后备资源的逐渐枯竭,202_年以后逐步向土地整理转变,但是由于土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率低,大约在3%到10%之间,土地整理折算到新增耕地上成本很高,推进土地整理难度很大。

三、对策建议

1.源头控制,引导建设项目选址一方面是全面推进各类建设集约节约用地,积极引导建设项目选址,优先考虑利用荒地、劣地、山地和空地,尽可能不占或者少占耕地,从源头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严防侵占优质耕地。另一方面在建设项目预审阶段严格把关,对于不符合耕地占补平衡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审查。

2.加大投入,提高补充耕地质量提高建设单位补充耕地的成本,要求支付足额的耕地开垦资金用于土地整治,补充高等级耕地,严防资金闲置滞留和挪用;在土地整治项目实施中,应充分结合《农用地分等定级规程》确定项目规划设计,并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实施和验收;实施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剥离和再利用,将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低等级耕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利用耕作层提高耕地质量;加强对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评价,从数量和质量两方面严格考核耕地占补平衡,严防弄虚作假、占优补劣等现象。3.京津冀一体化,统筹补充耕

地指标加强环渤海及京津冀地区经济协作,京津冀一体化上升为国家战略。为了解决土地资源稀缺和经济发展的矛盾,更好地执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充分利用天津市的耕地开垦资金,大力整改和提升一体化区域内的耕地,以保证整体生产力的提高,达到京津冀一体化范围内的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第四篇:占补平衡自查报告)

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自查报告

根据《黑龙江省资源厅关于转发《关于开展202_耕地占补平衡考核的通知》的通知》精神,为切实加强耕地保护,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确保耕地占补平衡,我局组织相关科室和人员积极开展自查工作,现将自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2_年全县共上报审批建设项目7个,批准占用耕地34.118公顷,按照“先补后占”原则,由我局在已验收的新增耕地合格证中抵冲,做到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项目挂钩管理,实现了占补平衡,完成了市政府下达给我县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补充耕地任务。挂钩使用的补充耕地项目按要求已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并取得编号,建设项目与补充耕地项目挂钩关系能在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系统中显示出来,占补挂钩对应关系与补充耕地方案保持一致。自查结论为:合格。

第五篇:天长市202_年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自查报告

天长市202_年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自查报告

滁州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抓紧报送202_年耕地占补平衡台帐的通知》(皖国土资函[202_]574号)要求,我局高度重视,分管领导亲自抓,指派专人认真对202_年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占补平衡情况

202_,我市共上报审批涉及占用耕地的单独选址用地项目1个,批次建设用地项目4个,用地总面积46.6369公顷,占用耕地33.9177公顷。

上述占用耕地建设用地项目均按照“先补后占”原则,由我局在已验收报备的补充耕地储备库中抵冲,实现了占一补一,占补平衡,202_年涉及的补充耕地项目已在国土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挂钩核销。

二、工作开展情况

明确占补责任,落实法定义务。耕地占补平衡是占用耕地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建设用地项目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确保我市耕地占补平衡。

202_,我市共计实施完成了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16个,新增耕地面积97.9061公顷,已全部在国土资源部“农村土地整治动态监管系统”中及时进行报备,省厅已审核通过,保证了我市当年耕地占补平衡有余。

经自查,我市202_耕地占补平衡相关数据与省厅批准情况一致,现按省厅要求上报市局汇总。

附件:

1、202_年天长市耕地占补平衡帐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1

202_年天长市耕地占补平衡帐册

天长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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