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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税收执法能力建设的思考

关于加强税收执法能力建设的思考



第一篇:关于加强税收执法能力建设的思考

关于加强税收执法能力建设的思考

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是党在不断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基础上向全党提出的一项战略任务。税务机关作为党领导下的行政执法机关,只有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把依法治税贯穿税收工作的始终,切实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才能更好地发挥税收职能作用。

一、增强“聚财为国、执法为民”意识

税务部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就是要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不断推进依法治税,稳步实施税收改革,全面强化科学管理,切实加强队伍建设,确保税收收入稳定增长,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和调节分配的作用,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大力推进依法治税,需要不断增强执法为民意识,规范执法行为,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为广大纳税人创造公正、公平的税收环境。同时,要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观念,尊重纳税人、服务纳税人,大力实施阳光执法,推行政务公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增强征纳双方的良性互动,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能力的提高;积极开展税收咨询辅导,大力开展税法知识宣传,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技能和水平。

二、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要认真总结近年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实践经验,完善和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加强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一是进一步完善岗责体系。应遵循法定原则、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互不交叉重叠原则、廉洁与高效相统一的原则完善执法岗责制度,包括执法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工作规程、过错责任追究、评议考核等,明确每个岗位和具体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与目标。二是借鉴过程控制的管理理念,再造业务流程,做到程序和实体并重,为考核评议奠定基础。三是按照公平性、合法性、针对性、便利性、真实性的要求,完善考核评议,建立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四是严格过错责任追究。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执行力度,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责任人,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坚持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以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为基本原则,最大限度地体现过罚相当。通过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增强干部职工的法制意识、程序意识和责任意识,形成执法讲依据、工作讲程序、办事讲责任的良好风气,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的整体水平。

三、完善税收执法监督机制,强化税收执法监督

加强对税收执法权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是有效防止权力滥用和执法随意性的关键。一是加强税收执法行为的事前监督。建立和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会签和对各类税收规范 性文件的备案备查制度,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强化源头控制。二是加强对重点环节执法行为的事中监督。认真执行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制度,把好案件质量关,强化对重大税务案件的监督。做好行政处罚听证工作,充分尊重纳税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确保正确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三是加强对执法行为的事后监督。认真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依法处理纳税争议及赔偿工作,增强税务机关自我纠错能力,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将深化监督作为一项日常性的基础工作抓紧抓好,着力构建税收执法监督的长效机制。一是立足防范,推进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完善各项税收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税务管理机制,分解权力,有效制约,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的轨道运行。二是强化手段,形成全方位的税收执法监控。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在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同时,发挥机器对人的规范、制约作用,实现计算机对税收执法的全程、实时、有效监控。三是强化上级对基层执法权力的监督。加大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力度,完善并推进巡视检查制度,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强化权力运行的公开性,确保监督落到实处。

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升税收执法水平

继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认真贯彻5+1文件精神,全面推行竞争上岗,形成平等、公开、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深化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积极推行能级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办法,加强绩效考核,强化干部依法行政责任。认真落实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继续开展税收法制教育,全面开展岗位技能培训,提高干部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增强干部税收执法能力。进一步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提高税务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干部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五、推进社会综合治税,优化税收执法环境

一是加强税法宣传。做到税收宣传经常化、制度化,并围绕不同时期的税收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建立纳税人纳税信用档案,完善和推广纳税信用等级制度,培养和提高公民的税收法制观念,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二是加大税务稽查力度。转变观念,调整思路,努力建设以查促管、以管促收的执法理念,完善税务稽查机制,加大稽查力度。在严厉打击偷逃骗税等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围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对涉税问题比较集中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整治,总结经验,查摆问题,规范执法,强化管理,不断改善税收秩序。三是大力推进社会综合治税。积极争取各级党政部门的支持;全面加强国、地税协作,定期交流沟通情况,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实现信 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与工商、公安、财政、银行、海关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全方位的协税护税网络,提高社会综合治税水平,营造税收执法的良好外部环境。

第二篇:关于规范税收执法的几点思考

关于规范税收执法的几点思考 新的《税收征管法》颁布以来,各级税务机关和干部依法治税意识进一步增强,执法水平和能力有了一定提高。但是,在具体的工作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税务行政执法不规范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税收工作的深入健康发展。为此,必须大力强化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牢固树立权力服从法律的观念,严禁越权执法,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使依法治税得到有效实现。

一、规范税收执法的必要性

(一)规范税收执法是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税收事业发展的根本方面既是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也是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规范的执法行为是依法治税有效实现的根本保证,只有抓住规范执法这个关键,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的有序进行,才能促进依法治国的健康发展。因此,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税收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的内在要求,规范税收执法是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是基础和前提。

(二)规范税收执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建设和谐社会首先必须实现民主法治的要求,税务部门享有国家赋予的征税权力,必须依法征收,严格管理,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平等竞争;同时,税务部门也承担着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必须进一步转变观念,依法保护好纳税人的权利,合理行政,公正执法,为纳税人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税收服务,使征纳关系更加和谐、融洽。这就要求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必须建立一套适合税务管理特点的科学、合法、规范、高效的管理考核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以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国家税法的正确实施。

(三)规范税收执法是规避执法风险的客观要求。自1994年实施新税制以来,各级国税机关认真贯彻“依法治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税收收入逐年增长,各项工作也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从发生的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及少数税务干部涉税违法案件来看,税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存在执法不够规范以及执法素质急需提高的问题,还暴露出少数干部执法观念落后及以权谋私的执法动机,这些问题的存在降低了税收执法质量,影响了国税部门的形象,同时增加了执法的风险性。因此,规范执法,必须提高规避风险的意识,牢固坚持依法治税观念,严格规范自身的执法行为。

(四)规范税收执法是维护纳税人权益的客观要求。202_年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以及《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对税收执法提出了新的内容和更高的要求。《征管法》集实体法与程序法于一体,是征税人与纳税人共同的法律,《行政许可法》更是从执法程序方面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法律限定。从税务立法和行政立法的宗旨来看,法律在赋予执法机关权利的同时,也以法律的形式对执法权的行使进行了严格的限定。同时法律在规定了纳税人的义务的同时,也赋予了纳税人一定的权利,并

以法律救济的形式给予纳税人维护其正当权益免受侵害和申请赔偿的多种途径,这就要求税务机关在执法时,首先将维护纳税人的权益放在首位考虑。因此,规范税收执法既是对税务机关严格执法的要求,又是维护纳税人权益的保障。

二、目前税收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是税收执法质量不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目前税务部门及干部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主要表现,一是适用法律不规范,即引用法律依据不准确,有上位法依据而不引用,直接引用下位法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引用的下位法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冲突,或对法律适用原则把握不准,对法条理解有误。二是执法主体不规范,有的单位超出了税法所界定的权限,特别是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仍有超权行使职权,造成执法主体错误,即不具备独立执法主体资格而以自己名义执法。三是适用执法程序不规范。即该适用一般程序的却适用简易程序;该告知的不告知或告知不全;税务检查不依法进行;送达不规范等。四是证据的收集及运用不规范。即违法收集证据;证据不足;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证据在诉讼程序中不被认定;取证方法不够完善等。

二是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税收执法监督手段有待完善。随着税收立法及行政立法的日趋完善,税务机关的日常工作也将完全进入法制化的轨道。目前,由于受传统管理观念的影响,征纳双方的法律意识滞后于税法及行政法的规定,征收方往往以执法者自居,重视执法权,而忽视了自身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纳税方往往是将自身置于被执法者的位置,对征收方的执法行为往往是只能无条件的执行,而忽视了法律给予的权利。因此,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失去了一个最有力的监督人,即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监督。税务部门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执法监督、检查的制度和办法,采取了聘请社会特约监督员等措施,对税收执法行为的规范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由于有的执行不到位或根本不执行,从而失去了其监督执法的意义。因此,监督的无力使税收执法行为发生了歪曲、变通甚或完全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成为了部分人获取部门利益或个人利益的代价,损害了国家利益,侵害了纳税人的权益,同时也将执法者自身置于了犯罪的边缘。

三是税收执法空间过大,存有主观随意性。目前,税收执法权限呈倒“金字塔”型,越是到基层、到一线,税收执法权限越大。有的干部不注重钻研业务,有的责任心差,造成执法过程中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数据不正确,对于事实、证据有欠缺的材料,未能补充或重新取证,特别是对重大涉税案件复杂情况下,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复杂问题简单处理,不按程序办事,其结果造成执法不公,甚至执法错误,致使税务机关败诉;部分税务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法律知识匮乏,依法行政意识淡薄,不依法办事,在实际执法行为过程中,有的曲解法律条款,断章取义,对事实过程判定不完整,有的习惯于按照上级文件规定要求办事,却不考虑国家法律、行政法的规定,造成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严重降低了税收执法质量;有的干部及税务机关在作自由裁量时不能正确运用税收自由裁量权,存在越权和滥用职权的现象,造成税收执法行为的不合理性。这些问题,不仅不利于依法治税,而且不利于改善征纳关系,更不利于树立良好的税务形象。

四是税法宣传力度不够,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亟待加强。税法宣传是《征管法》规定的税务部门的法律义务,税务部门应当将税收法律法规及时的全面的无偿的向纳税人进行宣传。现在,税务部门每年都会采取一定的在方式在固定的时间里象征性的搞一些税法宣传活动,名为税法宣传月,但是,纳税人从宣传月里所能获得的税法知识,及昙花一现式的宣传仪式,对于提高全民依法纳税意识,掌握税法知识,犹如杯水车薪,起不到相应的作用,达不到税法宣传的目的,也没有尽职尽责地履行法律所赋予的税法宣传责任。

三、规范税收执法的有效途径

第一,加强法治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税务干部的执法水平。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是实现高质量税收执法的保障。要坚持以人为本,实施人才兴税战略,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服务规范的税务干部队伍。一是建立领导干部的定期法制培训制度,坚持“不培训不提拔、不培训不上岗”,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二是按照注重综合素质、提升执法能力、创新培训方式、实施全员培训、促进终身学习的要求,形成多层次、多渠道、大规模的培训工作格局,培养大批法律、经济、税收和计算机的复合型人才;三是继续坚持推进执法资格考试制度,提高执法人员基本法律素质。法制知识培训避免单一性的税法的学习,要综合性的学习法律知识;四是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广泛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加强理想宗旨教育,提高广大税务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五是加强税收法制机构建设,健全组织体系,充实专门法律人才,充分发挥各级税务机关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第二,建立健全长效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强化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是税收法制化管理的法律基础。监督制约机制对于规范和约束税收执法权力,保证权力的正确、合法、有效行使,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是加强对重点岗位及环节的监督。强化税收执法权监督要在全面推进的基础上突出重点,从执法权行使中问题较多或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岗位入手,从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制约机制不健全的方面入手,进行重点监督。从目前税收执法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看,征收环节主要应对税款的征收、入库、上解、提退方面,管理环节主要应对发票管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出口退税审批、停歇业户管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方面,稽查环节主要应对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四个程序及税务行政处罚等进行重点监控。二是建立完善执法责任制。使每个国税干部都能严格约束自己的执法行为,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违法要追究。要落实严格的绩效考核办法,强化执法过程监督,特别是要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确保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文书合法规范。是落实责任行政原则和自由裁量权合理行使的根本要求,从而确保提高税务执法质量。三是进一步加大过错追究力度。严格实施过错追究是规范税收执法行为的有力保障。对在执法过程中不负责任、滥用权力、越权、放权行为,不履行责任和义务,侵害纳税人行为,法制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甚至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在执法工作中管理不严,官僚主义、督促不办的还应承担连带责任,对上述行为表现,区分不同情况,加大过错追究力度,该给经济处罚的给予经济惩戒,该给行政处分的坚决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影响极坏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四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布监督电话,聘请社会监督员,发放征询意见表,开展上门走访,召开纳税人座谈会,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有关部门对税务执法加强监督,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大力加强与公检法等机关的密切联系和协调,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和执法共建机制,形成合力,促进执法顺利进行。

第三,建设阳光国税,实现税收执法全程公开化、透明化。税收执法公开化、透明化既是法律对税收执法行为的限定,也是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需求,更是建设诚信社会的需要建设阳光国税的需要。税收执法的公开应包括税收法律法规、税收执法程序,执法机关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纳税人的法律权利及法律义务;处理税收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的执行结果。执法的公开性往往与其公平、公正性是一致的,执法的公开能够实现执法监督的有效性,并能提高执法者的自律性。税收执法的公开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规范有效的实施办法,将执法的公开度、公开率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及全方位税收质量管理体系的主要考核指标。

第四,完善执法流程,规避执法风险,提升执法质量。要积极推进税收执法的精细化管理,建立起目标明确、流程明细、职责清晰、衔接紧密、可操作性强的执法流程,规范执法,规避执法风险,提高执法质量。一是建立科学合理、明确完善的执法管理目标体系。根据税收征管的内在要求和实际状况,通过广泛调研和科学预测,制订科学合理的指标和参照标准,对执法管理的每个环节进行量化、细化。二是完善职责明晰、权责匹配的执法管理岗责体系。对征、管、查三大系列分门别类的制定具体的规范的岗责体系,规范干部的执法行为。三是建立结构完整、运转顺畅的执法流程体系。执法流程体系是关于执法信息的流转、接收以及业务衔接的操作规范。要明确执法的作业内容及流程、执法业务衔接办法,确定具体的作业权限、内容、标准、时限、流向,将工作要求细化、量化、标准化,形成一个环环相扣、传递快捷、衔接紧密的流转体系。四是建立责任落实、监督有力的执法考核体系。以信息化为依托,利用征管流程控制系统,按照规定的业务环节和工作步骤,对税收执法实行过程控制;以管理目标体系为参照,对执法各项内容实行绩效考核,落实执法管理目标责任制,并及时兑现奖惩,提高执法的绩效。通过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和流程,促进税收执法行为的规范。

第五,加大税法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因此应该通过广泛而深入的税法宣传,使纳税人、社会各界知法、守法,能够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其正当权益不受侵犯。拒绝和敢于揭露税务机关的违法行为。不再因不知法而惧怕税务干部和税务部门,建立起征纳双方平等的关系。税收宣传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要提高全民的纳税意识,实现依法治税,决非一朝一夕的事情,它需要全体税务人员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只有公民的纳税意识普遍提高了,依法治税才会有坚实可靠的社会基础。要尽快建立统一完备的税法公告制度,增强税法的覆盖面、渗透力和透明度。有效开展税法宣传,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要立足“三个着眼于”,搞好“三个面向”,做到“三个坚持”。即着眼于增强公民的依法纳税观念,着眼于优化税收法制环境,着眼于树立良好的税务形象;面向各级党政领导,面向广大纳税人,面向社会各界;坚持宣传对象的层次性,宣传内容的针对性,宣传形式的多样性。同时,要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举办不同规模、不同形式、不同层次、不同对象、不同内容的税收法制培训班,使各级党政领导、广大税务人员和纳税人自觉学法、知法、守法和护法,使社会各界都来关心、理解和支持税收工作,支持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同时,税法宣传应增加正反对比教育的内容,变单一的知识性宣

传为多面的知识性与教育性相结合的宣传,以达到增加知识同时转变观念的目的。只有全民依法纳税意识的普遍增强,治税环境才能得到不断改善,依法治税才能不断推向深入。

第三篇:税收执法

税务日常检查思考

基层税收执法难的问题,不仅是当前税收工作的热点问题,而且是推进依法治税工作的重点问题。我认为,解决基层税收执法难问题应引起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并要采取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现就在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结合“大家谈”栏目话题谈谈一些看法:

一.我所在日常工作中不 定时的对契税和耕地占用税进行税务日常检查。记得在上个月的下旬,我所按照县局的要求对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检查,同时对企业也作了一些税法宣传, 结果发现土地出让这部分的契税以全部缴清,而 耕地占用税则需要进一步核实。从这个情况来看:我认为

进行税务日常检查是很有必要的,而且 执法力量和手段都很薄弱。以我所 为例,税务执法人员共有5人,国土和房管窗口各1人,一线执法人员只有3人,负责24个乡镇的征收管理。税源零星分散,再 遇到点“钉子户”、“难缠户”,一旦发生暴力抗税便束手无策。

二.我认为税务日常检查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它和日常征收管理一样,需要连续不断的坚持。建议:

(一).强化依法行政观念。一是营造法制环境。二是开展警示教育。促使税务干部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三是加强学习型组织建设。用知识武装税务人员的头脑,用知识提高税务人员的执行力,用知识增强税务人员的创新能力。

(二)、完善执法检查制度。一是建立归口统一管理制度,对各类税收执法检查实行统一扎口管理和组织协调,从全局出发制订检查计划,将执法检查与执法监察、征管质量考核等综合性考核结合起来,通盘考虑,数据共享。对不能合并的检查项目和上级单位临时安排由各部门组织开展的单项检查活动,其检查结果报法制部门备案,法制部门不再安排检查相关内容,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减轻基层负担。二是建立检查人员奖惩制度。

(三)、夯实执法检查基础。一是严把执法检查人才库选人关。对进入人才库的干部必须经过严格的选拔和考核,把业务能力强并有责任心的年轻干部吸收进人才库。二是严把查前培训辅导关。执法检查前,根据检查内容和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收业务培训,提高检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检查技能。三是制订科学的检查计划。制定长期规划、计划,确定每年检查重点,着重解决一、二个当前税收执法中反映突出的问题,同时对屡查屡犯且又比较严重的执法问题组织“回头看”,狠抓落实,认真整改,达到以点促面的效果。

`三.税务日常检查的程序:

一是检查确定;二是检查实施;三是检查审理;四是检查执行;五是移交稽查;六是整理归档;七是报告制度。

从以上程序看出税务日常检查与稽查检查是有区别的。对于日常检查中发现的以下行为,应移交稽查局查处:

(一)涉及需立案核查的偷、逃、骗、抗税的行为或案件;

(二)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

(三)涉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

(四)普通发票违法涉及税款的案件;

太平税务所 202_年6月30日

税收执行情况反馈

对策

[

税收执行情况反馈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是全面提升依法治税水平的必然要求,对推进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我所在税收执法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于减免税。按照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应享受税收减免,但纳税人由于种种原因自愿放弃,当然我们首先提醒纳税人有享受减免的资格,可纳税人还是不要,我们强行叫是把税收了,还是纳税人去办减免。

一、税务执法要求与税收法制环境存在差距。

(一)税收执法中人为因素使执法过错时有发生。

1、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影响了税务机关正常的依法行政活动;

2、部门考核机制不合理,税收收入任务完成与否、征管质量指标考核是否达标、排名是否靠前等对税务机关来说都是意义重大,常此影响,为了不影响大局,税务机关变通执法也就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情;

3、个别领导“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使税务执法失去了其应有的严肃性;

4、部分税务执法人员执法不过硬,“人性化”执法过浓。

(二)税务执法要求与税务人员业务素质存在偏差。

部分税务机关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税收工作的要求,对程序法、实体法不能熟练运用,“怕打官司”,不敢从严执法,在税收执法中心存顾虑、缩手缩脚,导致税收执法不到位;还有的税务执法人员自身素质不高,法制观念和服务观念淡薄,违规执法;在法律、法的学习和宣传方面,流于形式,存在不深不实的问题。从现有基层税务人员结构上看,精通税收政策、财务会计知识、税收相关法律以及电脑知识的比例不高,且年龄呈日趋老龄化。

(三)纳税人的法律意识不强,税收违法行为普遍存在。

如果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法,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在各地是无时不有,无处不在,如果对所有诸如:“应收而未收”、“应处罚而不处罚”等,一律追究税务人员责任的话,可能没有不被追究的税务执法干部,过错也难以彻底追查清楚。

二、有的税务机关认识不到位,对这项工作不够重视 从领导层面上看,有些领导没有能从依法治税的高度理解与认识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重大意义,认为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是一场内部的革命,会削弱自己的权利,会缚住自己的手脚,同时也怕得罪人,怕过错追究影响形象和稳定,从而被动应付,消极敷衍,存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从干部层面上看,基层执法岗位人员业务量大、工作繁重,特别是强调精细化管理之后,没有适当考虑到一线执法人员的劳动强度,各项工作各项管理要求,通常超过一线执法人员的负荷,出现了忙碌中出错的现象,并且工作量愈大,出错愈多。因此有人认为,一线执法人员付出或贡献大,可以弥补执法中的过失。也有些人认为,税收执法责任制追究的是执法岗位人员,而行政管理人员却相对超脱,没有这种责任风险,是一种不公平、不合理的制度。正是认识上不到位,有的税务机关对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只停留学习文件的形式而已,没有很好的组织领导和管理方式,也没有很好的开展税收执法责任制检查和过错责任追究。

三、岗责设置不合理,权责不对等

(一)由于执法岗位职数的定位与现有的在编人数不完全相一致,难免存在“一人多岗”和“一岗多人”的问题,在人员配岗中由于考虑的因素不全面造成在人员工作量不等、忙闲不均,出现做多错多,被追究责任多的现象;

(二)在人员素质普遍不高的单位,领导为了工作好开展,在人员配岗中容易对会做事的人安排在执法岗位、多安排岗责、安排重要的岗责、安排责任风险大的岗责,而对不怎么会做事的人,则安排次要岗责、不容易出错的岗责,因此容易会出现极不公正的结果,也就是“执法的”不如“不执法的”、“做事多的”不如“不做事的”、业务能力强的不如无业务能力的、搞稽查的不如搞管理、搞管理的不如搞征收、搞征收的不如搞后勤。如此以来,执法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反倒成了被打击的重点对象,极大挫伤执法人员执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岗位设置过多、分工过细、程序繁琐、流程太长,与征管改革和高效优质服务不相适应,影响工作效率的提升;

(四)部门间合作与协调不力,工作扯皮现象不断。

四、评议考核机制不够科学、合理。

(一)考核手段落后。

目前,**国税系统主要是以人工考核为主,而人工考核存在不及时、不全面、不公平、不科学,主观性、随意性较大等弊端。在当前尚不能实现对执法质量“自动考核”,而须实施自下而上的人工测评、考核审核,工作量相当大,要保证考核质量也无从谈起,考核将最终流于形式,走过场。

(二)评议考核的对象不全面

评议考核的对象主要针对执法岗位人员,对非执法岗位人员缺乏明确的岗责要求及具体的考核指标,这种失衡造成部分执法干部一定程度上的思想波动。

(三)基层国税机关没有专门的考核组织机构,执法责任制日常化考核没有办法落实到位。特别是基层分局工作千头万绪,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执法考核,难度很大,逼紧了,必然会马虎应付、草率了事;执法责任制考核人员也多是临时从其它部门抽调组成,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等参差不齐,不能有效保证考核质量及考核的公平合理。

(四)有些考核指标难量化,同等考核有失公平。

如岗责体系中个体税收管理岗比企业税收管理岗工作量相对较少而且发生的执法差错会相对较小些,被责任追究的次数也要少,但两个岗位的总分值相同,这就造成了“多做多追究,少做少追究,不做不追究”的现象发生。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上,个人待遇与执法质量发生错位。

税收执法责任制要求相对应的分配制度是按工作实绩(即工作差错率大小),而目前税务机关执行的是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从现有的工资待遇分配基本上还是停留在吃“大锅饭”,“论资排辈”拿工资,与个人的业务能力、执法水平关系不大,责任人不但感受不到其努力带来的回报与尊重,相反还要承担执法过错的风险与责任,从而淡化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对执法质量的重视程度。

五、责任追究难以到位。

(一)经济惩戒标准难统一。

由于基层税务机关之间工作条件、工作人数、工作任务等均有所不同,考核计酬系数大小也不一样,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只是整个考核中的一个部分,整体统一难,部分统一就更难;

(二)执法过错责任难发现。

当前,税收执法监督领域的信息化程度较低,尚不能实现对税收执法的完全监控。同时,内部各执法环节间的工作衔接有时不够紧密,信息传递不及时,导致一些过错行为不能及时发现,或者是发现不了;

(三)执法过错责任难区分。

随着税收执法权的逐步分解,一项具体税收执法行为可能划分为多个执法环节,涉及若干人员,一旦出现过错,很难分别界定每个人的过错责任、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 四)执法考核重追究轻激励。

执法责任制的考核与目标责任制管理考核、公务员年终考核等缺乏有机结合,没有明确的激励机制,激励无据可依,特别是经费困难的单位,更是缺乏奖励经费的来源。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对策

一、转变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推行执法责任制,关键在于领导重视不重视,支持不支持。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是推进依法治税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国税领导应高度重视,各单位主要领导应是本单位推行执法责任制第一负责人,要将其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政策法规部门牵头,征管、税政、人教、监察、信息中心等部门参与,把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岗位和个人,形成既分工明确,各司其责,又密切配合,良性互动的良好工作局面。

二、加强培训,提高税务队伍的执法水平

税务执法机关要在实行执法责任制过程中,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抓好执法队伍建设,下大气力提高税务机关整体执法水平。要抓好执法人员的理想信念教育,使之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要对税务干部进行全面系统的法制教育,增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要深入搞好业务培训,使执法人员精通业务,适应执法的需要;要教育和督促执法人员端正执法思想,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侵蚀,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公正执法。通过学习、培训和教育,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三、以规范执法为基本点,完善岗责体系和工作流程。

定岗定责是税收执法责任制推行中的关键环节。在岗位设置方面,要以现行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与现行的征管模式相适应,与现行的实际情况相吻合。应遵循法定、从实际出发、以事定岗、依法定责、权责相当、互不交叉重叠、廉洁与高效相统一的基本原则,具体到税务分局,还必须考虑到工作量、执法人数等相关因素。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设立岗责体系。解决“一人多岗”等问题,必须对执法岗位进行适当取舍,对岗位职责进行相应简并,科学整合岗位和职责。确需“一人多岗”的,前后两个紧密相连环节的岗位职责也必须由不同的税收执法人员承担,以保证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之间环环相扣,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各地在实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时,应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全国国税范本和办法作为基本标准,同时结合实际工作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按照征管改革的要求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在具体人员配岗配责中可采取设定岗位系数的办法,以体现现各工作岗位间工作量、工作难度、岗位技术含量、风险责任等因素上的差异。

四、以计算机管理为依托点,完善“人机结合”考核机制。

完善考核评议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公平性;二是合法性;三是针对性;四是客观实在性;五是可行性。具体可从以下方面开展工作:

(一)尽快推广应用“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已试运行以„省级集中‟模式应用的“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国税系统首先加大信息化在执法责任制中的支持度,应尽快创造条件,推广应用这个自动考核软件,实行计算机对税收执法信息的自动生成、自动考核,以其客观、公正、透明、高效和规范的监督,从而摆脱了传统“人盯人”、“人管人”的种种局限;

(二)采用人机结合的办法进行考核。

信息化是一种手段,它制约人也受制于人,所以,推行计算机考核也不能抛弃人机结合的原则,不能完全利用计算机考核结果。应当由考核人员在计算机海量信息分析的辅助下,结合客观情况,作出正确的回归分析结论。要充分运用税收信息化成果,依托计算机管理实施有效的过程控制,通过CTAIS等应用系统的推行,将税务登记、税务审批、税款征收等各个执法环节逐步纳入计算机监控范围,依据岗位职责,授予税收执法人员不同的操作权限和口令,对税收执法中的越权行为进行有效限制;

(三)根据各部门、各岗位承担责任的大小,以及工作量的繁重,难易程序,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考核分值系数,增强可操作性,并拉开差距,加大与经济利益挂钩的比重,切实解决多劳少得的矛盾。

五、完善过错责任追究。

税收执法的过错责任追究是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是实现执法责任的具体措施。认真贯彻落实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当地国税主管部门制定《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对执法过错行为应严格追究过错的责任,确保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要明确责任划分标准,区分不同性质的过错责任,分别适用批评教育、警示诫勉直至行政处分等不同的追究形式,确保追究结果公平公正、过罚适当。要按照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力度,最大限度地预防执法过错的发生,达到保护和教育干部的目的。要建立责任追究与激励措施并重的机制。一是将执法岗位及非执法岗位,根据不同的业务量、技能和工作风险实行岗位级别管理,直接与补贴、奖金挂钩,实现责、权、利的统一。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建立专项税收执法责任制奖惩基金;二是定期对执法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三是积极探索执法人员的能级管理机制。

六、建立健全组织考核体制,严格考核制度。

在县(市)级国税局,考核机构应独立出来,相对超脱,要组建一支精良的考核队伍,考核机构将考核作为日常工作有计划的开展,实行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有问题要监督检查,对检查出来的执法过错现场予以严格责任追究,对下级考核机构有错不“究”、徇私舞弊的追究考核人员的过错责任,使执法检查人员真正充分发挥领导“千里眼”的作用,监督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

七、增强执法透明度,提高外部评议的份量。

(一)推行公示制度。

及时向纳税人公告税收政策和征管改革信息等,使纳税人和社会各界了解税务机关的体制建设情况;

(二)增强执法公开透明度。

除公开执法依据、程序外,重要的是公开执法结果(包括定税结果和处罚结果等)。真正实现阳光作业,不留阴影,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让纳税人明白自己应享有的知情权、监督权。

八、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配套制度、措施。

(一)制定适应税收执法责任制的配套管理制度,使税收执法更有章可循。我们可以对某方面工作进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深入探索实践。例如,就如何明确税收管理员责任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2_]40号),**区国税局结合**征管实际制定的《**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制度细则》。这也是对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完善和补充;

(二)把行政管理责任制作为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机统一来进行执法责任的完善和延伸。**河池市国税系统从202_年1月起就把行政管理责任制作为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有机统一体一起推行,从该系统的推行情况看,行政管理责任制对税收执法责任制是有推动和完善作用的,相得益彰;

(三)结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贯彻落实,不断完善考核办法和责任追究办法,实行岗位责任制度,增强干部职工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促进税收执法的不断规范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系统工程。各级税务机关应立足长远,坚持不懈,让执法责任制深入人心,成为一种习惯。同时,让我们广大税务干部明白,税收执法责任制的价值不是最大限度的追求对税收执法行为错误结果的追究,而是最大限度地追求把错误的税收执法行为阻隔和消除在执法行为运行过程中,解决税收执法的过程监督问题,增强税务机关自我纠错能力,更好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税收。总之,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是一项艰巨的工作,有一个从认识、实践、再认识、再实践的过程,特别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

第四篇:加强税收执法内控机制建设

加强税收执法内控机制建设 构建和谐地税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升税收执法质效,保障税收职能的充分实现和执法安全稳定,有效防范和降低税收执法风险,切实提高依法治税和纳税服务水平,根据省局《关于加强税收执法内控机制建设构建和谐地税的意见》(鲁地税发〔202_〕9号)的工作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税收执法内控机制建设、构建和谐地税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地税系统内控机制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省局《关于加强税收执法内控机制建设构建和谐地税的意见》工作要求,根据地税系统执法的性质和特点,从强化内部管理入手,以风险管理为中心环节,以各个部门协调运作为纽带,以自我完善为特征,以纳税服务为动力,以量化考核和责任落实为保障,通过对税收执法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督和规范,努力提升税收征管质效和执法水平。

(二)工作目标。当前我市地税系统内控机制建设的工作目标是:力争用一年时间,整合、建立和健全各类内控制度,初步形成系统内部权力运行比较严密的自我约束机制、切实有效的相互制约机制、坚强有力的监督防范机制,初步达到各类决策、各项业务流程、各个操作环节和各个岗位的执法行为都处于缜密的内部制约与监控之下,将各种执法风险控制到最低限度,最大限度地避免执法失职、渎职问题的发生,切实防止征纳矛盾激化,推进征纳和谐,确保地税各项工作目标的顺利实施。

(三)基本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控机制建设应涵盖税收执法各个层级、环节、部门和岗位,覆盖税收执法权力运行的全过程。

2.重点性原则。内控机制建设应当在兼顾全面的基础上突出重点,针对税收执法风险的重点控制目标制定切实有效的控制措施,实现对税收执法关键环节和关键点的有效控制与监督。

3.持续性原则。内控机制建设应当随着税收执法外部环境的变化,税收政策的调整及税收执法管理要求的提高持续改进和完善,不断提高对税收执法风险的控制能力和水平。

4.制衡性原则。内控机制建设应当在岗位设置、人员配备、权限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执法效率。

5.成本效益原则。内控机制建设应当权衡税收成本与执法效果、社会反响,在不增加执法成本和纳税人法定义务的前提下,以适当的执法成本实现有效控制。

二、加强税收执法内控机制建设、构建和谐地税的主要内容

地税系统内控机制建设应包括组织体系建设、信息采集与反馈、风险评估、制度建设、监督检查与改进五项内容:

(一)组织体系建设。健全、合理的组织体系建设是搞好内部控制的基础。要以现有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为前提,按照决策系统、执行系统、监督系统相互协调和平衡制约的原则,健全兼顾地税执法效率与公平的组织体系,以期实现控制目标。

一是健全执法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为此,市局成立威海市地税局税收执法内控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执法内控机制建设工作。同时,成立税收执法内控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定相关内控机制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机构、相关部门之间的职责和配合办法,建立横向与纵向相互分离、制约的内控配套机制。

二是明确责任分工,充分履行职责。要面向社会公开各级执法机构名称,明确机构职责权限,增加透明度,保证不越权执法;要按照《执法责任制度》规定,对依托大集中系统设置的执法岗位进行理顺、规范,确保所有的地税执法人员都能够各自承担不同的防范执法风险的责任;要建立执法岗位、执法人员备案制度,及时公示岗位及人员变动情况。

(二)信息采集与反馈。

一是建立信息采集机制。结合省局大集中系统上线和执法责任制软件运行工作,依托地方税收数据管理平台,通过数据比对,查找税收执法过程中的风险因素;对执法检查、执法监察、审计、案卷评查、行政复议及诉讼、审查通报、税收政策反馈、重大案件审理、纳税服务等过程中的风险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处理,全面反映税收执法活动情况;通过行风评议、行风热线、来信来访、媒体报送等渠道,关注、识别外部风险。

二是实行风险信息定期、有效传递。在对收集的各种信息和外部信息进行合理筛选、核对的基础上,对执法风险信息提出整改意见,传递给各责任机构、责任岗位、责任人员、相关环节,并视情况将有关风险信息与纳税人、举报人、媒体机构与监管机构进行沟通与反馈。有关责任单位应制定具体纠正措施并予以落实。

三是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发挥信息技术在沟通与反馈中的作用。要利用好执法责任制考核这个平台,通过执法责任制考核月通报制度,确保风险信息及时沟通。对重要风险信息应及时传递给领导小组所有成员。

(三)风险评估。地税机关应根据内控机制建设目标,及时识别、系统分析执法活动中与实现内控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和化解措施。

一是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在对收集的各种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进行合理筛选、核对、整合的基础上,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等,对发现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控制的风险,增强内部控制的时效性和针对性。要根据税收执法风险的不断变动情况及时收集税收执法风险的各种信息,开展持续性风险评估,适时更新完善风险控制措施。

二是建立风险控制机制。要根据风险分析、评估的结果,结合风险承受度,制作内部控制风险报告,确定重点风险内控项目、重点风险岗位以及关键风险点,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或突发群体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处置程序,将风险控制在承受度之内。

(四)制度建设。完善内控机制建设,需要相应的制度建设做基础。

一是强化制度建设,发挥机制保障作用。要在前期清理内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不等不靠,本着该建立的建立、该补充的补充、该废止的废止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控制度,形成一整套适合地税执法特点的、统一规范的制度框架。要按照省局部署,推进纳税服务各项制度的完善、落实和考评。要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制度一旦制定就要坚决执行,不能以任何理由拒不执行或另搞一套,如执行中确实有困难,可以逐级反映,但不能随意更改制度。二是建立完善税收执法人员学习制度。要切实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保证课时,逐步形成有效的人才源励机制,确保风险控制在人员层面的积极性、主动性。

(五)监督检查。

一是进一步规范内部监督检查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内控管理机构应当对内控机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控缺陷,应当及时向内控领导小组报告,做到以监督促规范,以规范化解风险;对各职能科室进行的内部执法监督检查要统一调度,提倡联合检查、重点检查,防止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切实减少对基层执法的干扰。对常见性风险环节要定期进行自查自纠,不断减少工作差错和失误,提高税收执法水平。

二是开展以风险管理为导向,计算机辅助审查为手段,以业务运行全程监控为依托的内控监督、检查工作。可采取实地抽查和系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定性和定量考核相结合,强化对税收执法行为的有效监督。

三是充分利用执法监督检查结果,对执法人员进行有效的激励、奖惩。将执法监督检查结果作为绩效评定、评比、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内部控制规定的行为,应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维护内部控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加强税收执法内控机制建设、构建和谐地税的时间安排

(一)组织建设(2月16日至2月27日)

成立税收执法内控领导小组和税收执法内控办公室,制定《威海市地税局税收执法内控机制管理办法》。

(二)制度建设(3月1日至4月30日)

税收执法内控办公室牵头,组织各内控工作小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和完善内控机制相关配套工作制度。包括执法风险采集与管理、信息反馈、执法风险预警、内控监督检查以及纳税服务等配套工作制度。

(三)全面实施税收执法内控管理工作(5月1日起)

按照本实施意见及《税收执法内控机制管理办法》的有关工作要求开展税收执法内控管理工作。对执法部门、岗位、人员及执法权限、法律依据进行梳理明确;按照权力制衡的原则,依据税收执法业务操作流程的要求,对不相容岗位职责采取分离措施;查找税收执法风险内部控制的关键环节和关键控制点,制定风险控制措施。

(四)总结完善(8月1目至年底)

根据形势的发展和长效内控机制的实践经验,对长效内控机制的内容加以调整和完善,不断总结与创新。

四、加强税收执法内控机制建设、构建和谐地税的工作要求

加强税收执法内控机制建设,构建和谐地税是一项涉及多层面、多部门的全局性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税收执法内控机制及和谐地税建设顺利运行并取得实效。

一是要强化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税收执法内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必要的调度、分析和报告制度,对推行税收执法内控机制、构建和谐地税的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及时总结经验,纠正不足,确保顺利推行。

二是要严格工作标准。在推行过程中,从拟定方案、建立制度到具体实施的各个环节,都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从实际出发、注重实效、力求创新,决不允许搞形式主义、走过场。

三是要强化教育引导。加强税收执法风险教育,引导税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转变观念,切实增强对税收执法内控机制的理解和认同。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学习法律和税收各项规章制度,大力提升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使其知法、懂法,不断增强严格遵纪守法、认真执行规章制度的自觉性,为税收执法内控机制的有效运行打下良好基础。

各市地税局、稽查局、各分局、纳税服务中心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抓好内控机制建设,构建和谐地税。

二OO九年三月十七日

第五篇:关于税收执法环境问题的思考

关于税收执法环境问题的思考

---乌海市国税局课题组

税收执法环境是与税收法治活动相关的,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或作用于税收执法活动的环境因素,它决定了税收执法的难易程度和落实各项税收政策法规的难易程度、决定了税收收入能否及时足额入库,决定了税收对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作用能否实现。具体包括:地方党政领导对税收执法重视和支持程度、公民的税收法制观念、有关部门对税收执法的配合状况、税务执法人员的素质、税务机关的外在形象、法律规范及各种内部机制的完善程度等。从乌海市国税系统的实践来看,税收执法环境越来向好的方向发展,主要体现在税收收入逐年稳步增长,欠税比例逐年下降,纳税申报率逐年提高等方面。但是我们在欣喜的同时也感觉在税收执法环境方面尚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解决。

一、当前影响税收执法环境的一些因素

1、现行税收法律缺位。在现行经济环境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做法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迫切需要在法律上予以解决,如电子报税、电子商务等;再比如,《税收征管法》虽然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

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但没有规定不支持或协助应该承担什么样责任,同时对此种不作为应该由谁监督没有明确的规定。税收法律缺位还表现在对征税重要凭证—发票违法没有在法律中明确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目前只是在《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对“未按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未按照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可以没收非法所得、给予一万元以下罚款。根据目前的情况,这样的处罚过轻。不能起到威慑作用。

2、税收执法不规范

一是税务干部的知识层次、业务技能、执法水平参差不齐,导致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对同一问题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二是个别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不强,人情意识、关系意识等非政策因素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三是对税源缺乏有效监控,由于收入的隐形化、多元化,使税务机关难以掌握税源,给企业偷逃税留下了空隙,也给税收执法的严肃性带来了影响;四是在法制环境不十分健全的情况下,在征税的过程中,征纳双方的矛盾表现得十分突出,由于种种原因,税务机关对偷逃税者的惩罚失之于宽,且有以权代法、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现象出现。部分纳税人感到“违法成本小于违法代价”,往往敢于铤而走险,恣意偷逃国家税款。

3、税收司法保障体系不够完善

我国由公安机关行使涉税案件的刑事侦查权,但当前公安机

关存在缺乏熟悉税收业务懂财会和有较强查帐审计经验的人员以及办案经费等问题,实践中涉税案件基本都由税务机关检查后移送公安机关继续侦查,发现税务违法案件有一个从发现线索逐渐开展检查取证到定案的过程,由于税务检查并无搜查权,在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遇到偷骗税故意的单位和个人刁难,拒绝开启可能存放偷欠税骗税的帐簿、凭证、报表和相关证据资料的房间、保险箱、抽屉时税务稽查部门就面临要么越权强制调查取证,要么放弃已有进展,在情况不明的条件下移送公安机关继续侦查的尴尬选择。前者可能导致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的败诉,后者可能给犯罪分子时机消灭证据,为司法机关打击犯罪造成困难,或因移送情况不明案件,经公安机关继续侦查不够追究刑事责任大量被退回,造成社会资源浪费,也还有部分税务机关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已查明事实的一些涉税案件,在进入司法程序后因种种其他原因而久拖不决,使一些犯罪分子不能得到及时有力的制裁,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4、相关部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与配合不够

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对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了解不深入,对税收工作的指导不具体;一些部门对税收执法的协作配合不力。例如,在金融机构对企业欠缴税款的扣款问题上,按照《征管法》的规定,对企业欠缴的税款,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但是,许多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考虑到自身的利益,往往不

予配合执行。此外,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讲条件,要经济支持,对税收执法不配合或协助不力。

5、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不以偷税为耻,反以偷税为荣。全社会没有真正形成诚信氛围,资金的体外循环给偷税提供了便利条件。

6、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中的扭曲,对依法纳税者形成了心理不平衡,也助长了部分人漠视税法。

二、构建良好税收执法环境的途径

1、健全税收法制。一是对电子商务、电子报税在税法中尽快明确,使税收执法一线人员便于操作。二是在法律中更进一步明确不履行协税护税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是对发票违法等行为的处罚提高额度,让发票违法付出沉重代价。四是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把我国税收法定原则、税负公平原则、依法治税原则、税法构成要素、税制结构、税收管理体制,征纳双方的权力与义务等重大问题由法律明确下来。

2、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一是加强对税收执法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通过培训,提高岗位技能,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二是全面实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将税收执法考核评议制度化、规范化,将执法人员的执法质量同干部考核、奖惩、任免、升迁有机结合起来。三是加大税务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使纳税人偷骗税等违法行为付出代价,一方面在经济上付出代价,另一方面在信誉度上付出代价。

3、建立完善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从法律上赋予税务机关检查、稽查过程中必要的侦察取证等调查权;同时加强涉税案件的司法监督,杜绝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现象出现,让《刑法》对涉税犯罪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威慑。

4、建立协税护税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协税护税的费用问题。

5、加强依法纳税的引导。通过各种形式,经常性地开展税法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的税收法制观念。指导和教育纳税人自觉足额纳税,不断提高纳税意识。

6、建立纳税荣辱机制。让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光荣感体现在日常生活中,比如,对纳税到一定数量后,让纳税人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优先购买各种票证、参加观礼活动等;对不诚信纳税的纳税人定期在有关媒体上曝光使其商誉尽失,为不诚信纳税付出代价。

综上所述,营造良好的税收执法环境是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征纳双方乃至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因此,我们必须对税收执法环境给予高度关注,必须有的放矢,全面规划,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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