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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票据贴现中心

小微企业票据贴现中心



第一篇:小微企业票据贴现中心

河北新闻网讯(记者范婧睿 通讯员李婕琼)202_年6月26日,河北省小额票据贴现管理中心石家庄、唐山、邯郸、沧州市分中心正式挂牌营业。上述分中心是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由河北省金融办与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联合牵头,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工信厅、河北省工商联等部门共同推动,依托河北省金融票据协会和经办银行,在经过半年多时间积极协调、认真筹备和试运行的基础上成立的。

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此举将有效缓解河北省小微企业融资难、小额票据流转难、变现难问题,是河北省金融系统积极转变服务方式,真正为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让路采取的重要举措。

民营经济是就业经济、富民经济,也是强省经济。小微企业是民营经济发展中最基本、最细小的细胞,但受自身实力、信用评级等因素制约,融资难问题较为突出。

据调查,销售回款环节是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的命脉,当前销售回款环节很大一部分是通过小额银行承兑汇票结算,而金融机构由于操作成本较高等因素,一直以来对办理小额票据贴现业务积极性不高,小微企业经常通过民间票据掮客买卖票据,给小微企业经营增加了成本和风险。

小额票据贴现分中心的成立将进一步强化、改善和规范金融机构票据贴现业务管理,促进其信贷结构调整和业务转型,切实解决小额银行承兑汇票流通不畅的问题,提高小微企业资金周转率。

拓宽票据融资渠道

上述各分中心正式营业后,在服务对象上,将重点支持符合金融政策和监管要求的300万元以下的小额票据贴现融资业务,其中优先支持100万元以下的小额票据贴现。在区域统筹上,引导金融机构优先支持环京津、环渤海区域小微企业发展,大力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步伐,充分发挥石家庄、唐山、邯郸、沧州市引领全省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在投向上,优先支持发展现代农业、规模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优质涉农小微企业;重点支持新能源、电子信息、高端装备、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骨干企业和重点核心大企业的上下游配套小微企业。在品种上,鼓励发展电子商业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此次挂牌成立的石家庄、唐山、邯郸、沧州市分中心分别由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工商银行唐山市分行、邯郸银行、浦发银行沧州市分行承办,各分中心将按照“规范经营、控制风险、加强管理、稳健发展”的经营理念,集中本行优势资源,明确专人负责,制定支持政策,优化操作流程,执行优惠利率,加强业务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公开客服电话,真正做到“人员、场地、设备、制度、资金、规模”六方面的集中、跟进和落实,切实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家分中心的正式挂牌营业,标志着省委省政府近期出台的《关于大力推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件相关要求在全省迅速落地生根,标志着河北省小微企业持有小额金融票据融资渠道进一步拓宽,同时也表明了河北省金融系统深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扎实改进工作作风、切实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决心和信心。

还将设立多个分中心

下一步,河北省小额票据贴现中心还将在廊坊、秦皇岛等地设立分中心,分别由河北银行廊坊市分行、民生银行秦皇岛市分行具体承办设立。待上述这些分中心运行成熟后,再向全省其他市和重点县市延伸,计划用三年左右时间,形成规范、高效、可持续的全省小额票据贴现融资平台,助推全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换挡提速。

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省金融办、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工信厅、河北省工商联和河北省金融票据协会等部门将联手在风险补偿、银企对接、再贷款、再贴现等方面给予更大力度的支持,上下齐心,协调联动,扎实推进,为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做出贡献。

上海成立小额票据贴现中心 破解中小企业票据贴现难

202_年10月25日 16:48:04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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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上海10月25日电(记者王原)“资金面额小、开票银行规模小,小额票据成了能看不能用的‘花纸头’。”上海诺姆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杨陆表示,目前小额票据贴现难加大了中小企业的资金压力。

为了破解这一难题,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支持上海农商银行和浦发银行上海分行设立“上海市小额票据贴现中心”,并于25日在上海浦东软件园揭牌。中心将重点满足“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重点小微企业持有的小额票据贴现需求。

根据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的抽样统计,今年三季度,44%的中小企业收到银行承兑票据作为回款;与年初相比,企业收到的银行承兑票据在回款中的比例显著上升,在个别行业更是占到了70%以上。这些票据95%以上为100万元以下的小额票据。应收票据的增加,加剧了中小企业资金紧张局面。

业内人士分析,商业银行开展小额票据贴现业务的积极性不高存在多种原因:一是银行成本不经济;二是银行票据管理制度的制约;三是小额票据银行间流转不畅;四是小微企业的小额票据贴现风险相对较大。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李耀新介绍,中心成立后,两家银行将授权全市范围内的所有网点受理小额票据贴现业务,承诺优先安排资金,给予专项额度保障,绝不因票据面额小拒办贴现业务;并设置绿色通道,优化服务,简化流程。上海市经信委提供企业名单,重点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市区两级推荐的符合产业导向的小微企业;并给予商业银行一定的专项扶持。

第二篇:票据贴现

简介

定义

是指资金的需求者,将自己手中未到期的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或短期债券向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变成现款,银行或贴现公司(融资公司)收进这些未到期的票据或

商业票据

短期债券,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后付给现款,到票据到期时再向出票人收款。[1-2] 交易种类

贴现市场的交易种类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票据持有人向商业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贴现换取现金的交易,这种交易占贴现市场业务的大部分;另一种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或贴现公司已贴现过的票据再次进行贴现,为银行和贴现公司融通资金。再贴现是中央

票据贴现

银行控制金融与信用规程的一个重要手段。票据贴现的种类还可以根据票据的不同分为银行票据贴现、商业票据贴现、债券及国库券贴现三种。分类

一般而言,票据贴现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贴现是指客户(持票人)将没有到期的票据出卖给贴现银行,以便提前取得现款。一般工商企业向银行办理的票据贴现就属于这一种;

转贴现是指银行以贴现购得的没有到期的票据向其他商业银行所

金融市场体系示意图

作的票据转让,转贴现一般是商业银行间相互拆借资金的一种方式;

再贴现是指贴现银行持未到期的已贴现汇票向人民银行的贴现,通过转让汇票取得人民银行再贷款的行为。再贴现是中央银行的一种信用业务,是中央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而运用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2操作种类及特点 1.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当中小企业有资金需求时,持银行承兑汇票到银行按一定贴现率申请提前兑现,以获取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银行则向承兑人提示付款,银行对贴现申请人保留追索权。

特点: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以银行的信用为基础的融资,是客户较为容易取得的融资方式,操作灵活、简便。贴现利率市场化程度高,资金成本较低,有助于中小企业降低财务费用。2.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当中小企业有资金需求时,持商业承兑汇票到银行按一定贴现率申请提前兑现,以获取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时,银行则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当承兑人未给予偿付时,银行对贴现申请人保留追索权。

特点:商业承兑汇票的贴现是以企业信用为基础的融资,如果承兑企业的资信非常好,相对较容易取得贴现融资。对中小企业来说以票据贴现方式融资,手续简单、融资成本较低。3.协议付息票据贴现

协议付息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卖方企业在销售商品后持买方企业交付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到银行申请办理贴现,由买卖双方按照贴现付息协议约定的比例向银行支付贴现利息后银行为卖方提供的票据融资业务。该类票据贴现除贴现时利息按照买卖双方贴现付息协议约定的比例向银行支付外,与一般的票据贴现业务处理完全一样。

特点:票据贴现利息一般由贴现申请人(贸易的卖方)完全承担,而协议付息票据在贴现利息的承担上有相当的灵活性,既可以是卖方又可以是买方,也可以双方共同承担。与一般的票据相比,协议付息票据中贸易双方可以根据谈判力量以及各自的财务情况决定贴现利息的承担主体以及分担比例,从而达成双方最为满意的销售条款[3]。3办理条件

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并填写贴现凭证,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二)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

(三)提供与其直接前手

商业汇票

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申请票据贴现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或实行独立核算、在银行开立有基本帐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单位。贴现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具有到期还款能力,贴现申请人持有的票据必须真实,票式填写完整、盖印、压数无误,凭证在有效期内,背书连续完整。贴现申请人在提出票据贴现的同时,应出示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或其它能够证明票据合法性的凭证,同时还应提供能够证明票据项下商品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如发货单、运输单、提单、增值税发票等复印件)。4办理程序

中央银行办理再贴现业务的对象是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银行。银行在对商业汇票办理贴现后需要资金时,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时,应作成转让背书,并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前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

票据 印件。

持票人持未到期的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应根据汇票填制贴现凭证,在第一联上按照规定签章后,连同汇票一并送交银行。银行信贷部门按照信贷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符合条件的,在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并由有关人员签章后送交会计部门。

贴现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时,必须持已办理贴现但尚未到期的、要式完整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者银行承兑汇票,填制再贴现凭证,并在汇票上背书,一并送交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再贴现。

会计部门接到作成转让背书的汇票和贴现凭证,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无误,贴现凭证的填写与汇票核对相符后,按照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贴现期限以及贴现利息计算的规定和规定的贴现率计算出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其计算办法是: 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天)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

然后在贴现凭证有关栏目内填上贴现率、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

第一联贴现凭证作贴现科目借方凭证,第二、三联分别作××科目和利息收入科目的贷方凭证,第四联贴现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收帐通知交给持票人,第五联贴现凭证和汇票按到期日顺序排列,专夹保管。

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一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到期,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承兑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再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以从申请人的存款帐户收取票款。

贴现到期,贴现银行作为持票人,在汇票背面背书栏加盖结算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在“委托收款凭据名称”栏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及其汇票号码连同汇票向付款人办理收款。对于付款人在异地的,应在汇票到期前,匡算至付款人的邮程,提前办理委托收款。将第五联贴现凭证作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的附件存放。如果贴现银行收到付款人开户银行或承兑银行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后,贴现银行在追索票据时,对申请贴现的持票人在本行开户的,可从其帐户收取。贴现申请人帐户余额不足时,应按照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贴现申请人未在本行开立帐户的,对已贴现的汇票金额的收取,应按《票据法》的规定向贴现申请人或其他前手进行追索。

已办理再贴现的银行,应于再贴现到期日前在人民银行存款帐户内留足资金。再贴现到期日,人民银行从申请再贴现银行存款帐户内收取票款。再贴现申请人帐户余额不足时,应按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5贴贷异同 票据贴现和发放贷款,都是银行的资产业务,都是为客户融通资金,但二者之间却有许多差别。

资金流动性不同

由于票据的流通性,票据持有者可到银行或贴现公司进行贴现,换得资金。一般来说,贴现银行只有在票据到期时才能向付款人要求付款,但银行如果急需资金,它可以向中央银行再贴现。但贷款是有期限的,在到期前是不能回收的。利息收取

贴现业务中利息的取得是在业务发生时即从票据面额中扣除,是预先扣除利息。而贷款是事后收取利息,它可以在期满时连同本金一同收回,或根据合同规定,定期收取利息。利息率不同

票据贴现的利率要比

贷款

贷款的利率低,因为持票人贴现票据目的是为了得到资金的融通,并非没有这笔资金。如果贴现率太高,则持票人取得融通资金的负担过重,成本过高,贴现业务就不可能发生。资金使用范围

持票人在贴现了票据以后,就完全拥有了资金的使用权,他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使用这笔资金,而不会受到贴现银行和公司的任何限制。但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要受到贷款银行的审查、监督和控制,因为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直接关系到银行能否很好地回收贷款。债权的关系人

贴现的债务人不是申请贴现的人而是出票人即付款人,遭到拒付时才能向贴现人或背书人追索票款。而贷款的债务人就是申请贷款的人,银行直接与借款人发生债务关系。有时银行也会要求借款人寻找保证人以保证偿还款项,但与贴现业务的关系人相比还是简单的多。资金的不同

票据贴现的金额一般不太大,每笔贴现业务的资金规模有限,可以允许部分贴现。票据的期限较短,一般为2—4个月。然而贷款的形式多种多样,期限长短不一,规模一般较大,贷款到期的时候,经银行同意,借款人还可继续贷款。

票据贴现可以使一部分闲散资金拥有者互相利用,共获利益。故贴现可以在货币市场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票据贴现市场与其他市场相比较,有许多特殊的优点。对银行来说,贴现银行可获得如下利益:利息收益较多;资金收回较快;资金收回较安全等。对于贴现企业,通过贴现可取得短期融通资金。

银行在贴现票据时,贴现付款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银行贴现付款额=票据面额×(1一年贴现率×贴现后至到期天数/365天)与贷款的相同点

(1)贴现与贷款同属信贷范畴。按照现有规定,贴现与贷款一样同属于信贷范畴,均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与《贷款通则》的规范,如企业在贷款或贴现之前都要向中国人民银行申领贷款卡,在发放资金前都要履行必要的审查等。

(2)贴现人与贷款人均为金融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贴现人和贷款人的所在单位都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经营的金融机构,我国尚未建立企业或个人利用闲余资金投资票据的正式渠道,但如今在我国一些地区已经出现了一些民间性质的票据融资市场,对此有关的监管们应予以重视,合理规范并适度引导。

(3)贴现与贷款所适用的基本原则相同,即应遵循:Ⅰ.合法性,合规性的原则;Ⅱ.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Ⅲ.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Ⅳ.以及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4] 银行表述

对于票据贴现的概念,国内各商业银行的表述比较接近。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的网站上显示:“银行承

中国农业银行

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而取得资金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在其《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中规定,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将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资金融通行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在其《票据贴现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贴现是票据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得资金而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行为。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的网站上将票据贴现表述为“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收款人的一项银行授信业务。票据一经贴现便归贴现人所有,贴现人到期可凭票直接向承兑人收取票款”。中国民生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的网站上显示,“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之前,为取得一定的资金,贴付一定的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浦东发展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网站上列明的票据贴现的定义为“持票人在商业汇票未到期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的网站上表述为,“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合法持有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而将票据转让给交通银行的票据行为”。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6月颁布、1996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贷款通则》第9条将“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并列,同时明确“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颁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综上可知,各商业银行对票据贴现的定义主要是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暂行办法》而定的。《贷款通则》对票据贴现的定义主要表述为两层意思:

1、票据贴现是贷款人买入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行为,是一种买卖关系;

2、票据贴现是一种贷款。《暂行办法》所定义的票据贴现的核心意思是将票据贴现界定为原持票人转移票据权利的行为。但是不管是《贷款通则》还是《暂行办法》对票据贴现的定义都值得作进一步的探讨。6性质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行为包括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及追索等,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并未对票据贴现作出明确规定,这使得票据贴现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分析一 按照《贷款通则》的定义,票据贴现是一种票据买卖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票据贴现从形式上看,确实是贴现申请人向贴现人申请,贴现人审查合格后扣除相应的利息及费用后向贴现申请人支付贴现款,买入票据,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但是,票据贴现涉及的标的物为票据,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等特点,因此,票据贴现并非简单的票据买卖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条的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转让原则上应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关系。在通常情形下,除赠与、继承以外,一方向另一方转让票据,目的是为了从对方获得商品或服务、技术等,接受票据的一方是为了获得相应的价款,不允许在没有具体的商品交易或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情形下直接向对方卖出票据,或支付一定的价款而买入票据。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可以用票据作为基础交易关系的工具使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允许当事人之间对票据本身进行买卖。票据贴现则正是对票据本身的买卖关系,之所以被允许,是因为法律规定在特定范围内、特定主体间可以从事票据贴现这样一种特殊的买卖关系。在我国,这个特定主体仅仅包括经过批准、有权开展票据贴现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而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买入票据进行贴现的。分析二

依照上述《贷款通则》中的定义,票据贴现是属于贷款的一个种类。笔者认为,将票据贴现界定为贷款的一种形式是不妥当的。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表述为借款合同而非贷款合同,相对于贷款合同而言,借款合同是一个更规范的用语。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最核心的义务就是“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而在票据贴现中,贴现申请人在取得贴现人扣除利息和相关费用的票据款项后,就不再负有“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票据归贴现人所有,贴现人可以将票据进行转贴现或再贴现或在票据到期后请求承兑银行付款而不是向贴现申请人追要款项。如果遭到拒绝付款的情形,贴现人可以向贴现申请人进行追索,但该追索行为是基于相关法律的规定而非依据票据贴现合同。因此票据贴现行为不符合借款合同行为的本质特征,贴现申请人与贴现人之间不存在借款合同法律关系。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其中第(二)项为“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第(四)项为“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很明显,该法是将贷款与票据贴现区分开来的。如果票据贴现属于贷款的一个种类,则该法在第(二)项规定贷款后,在第(四)项又规定票据贴现,就属于重复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票据贴现业务是银行经营业务中与贷款业务相并列的一项业务,票据贴现与贷款是不同的,《贷款通则》将票据贴现界定为一种贷款形式是不妥当的。分析三

《暂行办法》回避了票据贴现是一种贷款的提法,将票据贴现模糊表述为“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同时明确规定票据贴现为一种“票据权利转让”行为,相比较于《贷款通则》的规定,更趋合理。

事实上,票据贴现在本质上体现的是一种特殊的票据转让关系。贴现人将扣除利息和相关费用后的票据款项支付给贴现申请人,从而成为票据的持票人,相关票据权利便从贴现申请人转移至贴现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并未对票据贴现作出明确规定,但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93条的规定,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必须做成转让背书。也就是说,《支付结算办法》将票据贴现理解为票据背书转让行为的一种。实务中各银行在从事票据贴现业务时,往往要求持票人在申请贴现转让票据时,在汇票背面背书人签章处签章,同时注明贴现人的名称。就票据关系的角度而言,持票人以背书转让的方式贴现票据,其效力与其他场合下的背书转让效力相同,背书行为的有效与无效、贴现银行取得票据权利的效力,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与抗辩,都适用于票据法有关转让票据权利的规定。但是,票据贴现中的背书转让又与一般的票据权利的转让不同,贴现转移的是票据权利,取得的对价是一定的价款,贴现人并不是以直接获得票据金额为目的,而是以提供一定款项为对价,取得票据权利,最终目的是为了获得贴现日至到期日这一期间内的利息和相关手续费。票据贴现后,贴现人除了可以转贴现、再贴现以外,一般是等票据到期后,向付款人收取票款。票据贴现包括两个基本环节,转让票据和支付款项。转让票据是通过背书行为实现的,也就是贴现申请人履行义务是以背书转让这一票据行为作为基本内容。而贴现人的义务主要是支付贴现款项。因此,不能将票据贴现与背书两个概念等同起来,《暂行办法》将票据贴现称为一种票据权利的转让行为也是不全面的。

票据贴现是一种特殊的票据转让行为,它有别于票据的买卖,也有别于票据的背书转让,更不是一种贷款行为。

正是由于票据贴现的特殊性,银行在票据贴现实务中遇到了一些特殊的问题。7贴现问题

在票据贴现实务中,存在着部分贴现的情形。出现部分贴现有以下原因:一是持票人不需要承兑汇票的全部资金,为减少利息支出而申请部分贴现;二是银行作为贴现人审查承兑汇票,从资金安全性考虑,同意给予部分资金融通。我国《票据法》不允许部分转让票据权利,即汇票金额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无效。这就为在法律上如何确认和处理部分贴现的情形带来了许多问题。

笔者认为,部分贴现中贴现人向贴现申请人提供部分票面金额的款项是法律允许的,贴现申请人依背书转让票据后,贴现人取得完整的票据权利,成为唯一的票据权利人,此时虽然贴现人支付的贴现金额与票据金额全部贴现时不相符,对

贴现

价不相称,基于双方的约定,贴现人在票据到期前没有义务支付未贴现部分的贴现金额,但这并不影响贴现申请人在票据到期时有权要求贴现人返还剩余部分的票据金额,以使对价最终相称。因此,双方约定持票人背书转让票据,贴现人予以部分贴现的法律后果是:(1)票据到期时,贴现人有权行使票据权利,并将所得票款在扣除已支付的贴现金额及相应利息后,返还给贴现申请人。(2)当票据到期,贴现人请求承兑人付款被拒绝时,贴现人可向包括贴现申请人在内的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当法院最终确认贴现人享有票据权利时,票据债务人应承担相应的票据责任。贴现人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获得的票据金额及相关利息,在扣除已支付的贴现金额和贴现利息后,应返还给贴现申请人。(3)当票据到期被拒付且法院确认贴现人不享有票据权利时,若贴现申请人为合法权利人,只是因为贴现人不具备贴现资格,而不享有票据权利,贴现人有权要求贴现申请人偿还已支付的贴现金额及相应利息,同时贴现人应当将票据返还给贴现申请人。若贴现人具备贴现主体资格,但贴现申请人不是合法权利人,贴现人基于重大过失不能取得票据权利,贴现人有权要求贴现申请人偿还已支付的贴现金额及相应的利息,与此同时,贴现人有义务将所持票据返还给原合法持票人。8自贴业务

银行自承自贴票据业务是指银行为自己承兑的商业汇票办理贴现业务,常见的情形是银行一家分支机构承兑商业汇票后,持票人又持该汇票在该分支办理贴现业务,或者是银行的一家分支机构承兑了商业汇票后,持票人持该汇票到该银行系统内的另一家分支机构办理贴现。银行自承自贴的现象并不少见,主要原因在于办理自承自贴票据有一定的吸引力:对银行而言,为自己承兑的票据办理贴现,可以更便捷地落实并确保该票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简化查询和验票手续,还可以避免和减少接受伪造、变造票据的风险,也容易吸

理财 引和维护客户;对客户而言,在同一家银行申请承兑和贴现,可以大大简化手续,特别是当持票人已是承兑银行信用客户的情况下,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接受重复的信用审查手续。此外,如果持票人已在承兑银行处开立银行账户,则可以避免重复开户的手续。根据人民银行制定的《支付结算办法》第92条规定,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要求持票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因此,通常持票人只能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银行通常也是将贴现款划入持票人开在本银行的账户中。

自承自贴票据业务在实务中引起争议较多的核心问题是:银行为自己承兑的票据办理贴现后,既是付款人,又是持票人,票据权利人与票据债务人合为一人,此时票据权利与票据债务是否因混同而消灭,是否意味着承兑人提前付款?

依据民法理论,债的关系必须有两个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任何人不得对自己享有债权,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时,若再认为其既为债权人又为债务人,则有悖于债的概念。因此,在一般债权让与中,若发生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情况,则债的关系将因混同而消灭。《合同法》第91条亦规定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因此,对于一般民事债权人与债务人混同是债消灭的原因并无异议。但是,对于票据债务人与债权人为同一人时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是否混同则存在争议。笔者倾向于认为,票据转让与一般债的转让存在明显的不同。依《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转让中,对受让人无限制,票据再转让到以前的债务人(出票人、承兑人或其他票据债务人)手中也可以,当票据权利和票据债务同集一身时,票据债权债务并不因混同而消灭,持票人仍可以转让票据,仍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追索,票据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消失,仍然保留。

票据贴现是一种特殊的票据转让行为,其有别于一般的债的转让,也有别于票据的背书转让,因此对于票据贴现的性质,对于特殊的票据贴现如部分贴现、自承自贴等,应更多地从票据的特殊性来考虑,从维护交易安全和提高交易效率的角度分析票据贴现中的相关问题。9防范风险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以其流动性强、周转灵活、收益稳定等特点而成为各金融机构看好的“黄金业务”。然而,票据贴现作为一项信贷业务,也必然存在一定风险。因此,农信社在拓展、营销票据贴现业务的同时,须注意对票据贴现风险的防控,以确保这项业务稳健发展。票据贴现风险具有短期性、易暴露性、有限性、可控性等特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应严密手续、规范操作,这是防范票据贴现风险的前提。具体来说应坚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要坚持贴现条件。业务人员在受理票据贴现业务时,必须认真审查贴现条件,符合规定才能受理,不能有半点疏忽。其次,要规范操作行为。业务人员在受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流程依次进入各个环节,切忌疏漏。同时,要层层把关,细致地审核票据要素和票据防伪标记,弄清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避免对已被承兑地挂失并经公示催告的票据进行贴现,防止假票

风险、有瑕疵票据贴现。此外,还要认真审查增值税发票、合同与贴现票据的相关性和真实性,确保贴现申请人与前手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关系等。

完善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管理,使票据贴现业务流程和操作达到规范化要求并落实到位,这是防范票据贴现风险的屏障。首先要完善制度建设。根据票据贴现业务风险状况、阶段性特征及上级部门有关贴现管理规定,制定相应的票据贴现管理办法,确定贴现的手续、条件、业务程序和操作要点,同时明确岗位职责,加强业务部门对业务程序的约束和控制,从制度上保障票据贴现业务的规范、安全、有效运作。其次是落实岗位职责。基层社要对票据初审、票据查询、贴现核算、票据保管、贴现资金流向等事项负责;县级联社的审查审批手续,由会计、信贷、内审部门共同承担,各相关部门确定专人,分别对票据真实性、贸易背景真实性、贴现利率执行情况等环节负责。此外,还要规范管理。一是规范基础管理。认真做好贴现业务相关资料收集保存工作,建立贴现业务台账,保证贴现资金按期收回。二是规范责任管理。贴现业务从受理、审批到账核算的各个环节,必须实行严格的责任管理,凡职责不到位,形成贴现风险隐患的,要追究当事人应负的责任。三是规范跟踪管理。开展企业贴现资金流向的后续管理,监测企业合法合规使用贴现资金。10贴承区别

①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资金融通的需要而在票据到期前以贴付一定利息的方式向银行出售票据。对于贴现银行来说,就是收购没有到期的票据。其贴现期限短,一般不超过6个月,而且可以办理贴现的票据也仅限于已经承兑的并且尙未到期的商业汇票。

②票据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不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进行承兑提示。如果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担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

第三篇:票据贴现业务知识汇总(范文)

票据贴现业务知识汇总

202_-07-18 16:24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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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资金融通的需要而在票据到期前以贴付一定利息的方式向银行出售票据。

一、票据贴现的概述

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资金融通的需要而在票据到期前以贴付一定利息的方式向银行出售票据。对于贴现银行来说,就是收购没有到期的票据。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都较短,一般不会超过六个月,而且可以办理贴现的票据也仅限于已经承兑的并且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

二、票据贴现的种类

一般而言,票据贴现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贴现是指客户(持票人)将没有到期的票据出卖给贴现银行,以便提前取得现款。一般工商企业向银行办理的票据贴现就属于这一种;

转贴现是指银行以贴现购得的没有到期的票据向其他商业银行所作的票据转让,转贴现一般是商业银行间相互拆借资金的一种方式;

再贴现是指贴现银行持未到期的已贴现汇票向人民银行的贴现,通过转让汇票取得人民银行再贷款的行为。再贴现是中央银行的一种信用业务,是中央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而运用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三、票据贴现的办理条件

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并填写贴现凭证,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二)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

(三)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前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申请票据贴现的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或实行独立核算、在银行开立有基本帐户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单位。贴现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具有到期还款能力,贴现申请人持有的票据必须真实,票式填写完整、盖印、压数无误,凭证在有效期内,背书连续完整。贴现申请人在提出票据贴现的同时,应出示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或其它能够证明票据合法性的凭证,同时还应提供能够证明票据项下商品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如发货单、运输单、提单、增值税发票等复印件)。

四、票据贴现的办理程序

中央银行办理再贴现业务的对象是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银行。银行在对商业汇票办理贴现后需要资金时,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也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时,应作成转让背书,并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前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持票人持未到期的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应根据汇票填制贴现凭证,在第一联上按照规定签章后,连同汇票一并送交银行。银行信贷部门按照信贷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符合条件的,在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并由有关人员签章后送交会计部门。

贴现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时,必须持已办理贴现但尚未到期的、要式完整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者银行承兑汇票,填制再贴现凭证,并在汇票上背书,一并送交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再贴现。

会计部门接到作成转让背书的汇票和贴现凭证,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查无误,贴现凭证的填写与汇票核对相符后,按照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贴现期限以及贴现利息计算的规定和规定的贴现率计算出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其计算办法是:

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天)

实付贴现金额=汇票

第四篇:票据贴现管理办法

九江市浔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票据贴现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票据业务的管理,规范操作程序,防范、控制和化解经营风险,实现票据业务经营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前,为了取得资金而贴付一定的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农村信用社的行为,包括商业汇票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等业务。

第三条

贴现业务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原则:贴现余额纳入信贷规模考核,并纳入授信客户的统一综合授信额度管理。

(二)权限管理原则:贴现业务由信用社或营业部受理,联信贷管理部门审查,然后由联社贷审会审批发放。

(三)分工协作原则:信用社或营业部客户经理(调查岗)负责贴现业务的受理、贴现票据及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审查、事后检查,会计部门(柜台)负责对票据的真实性进行复查以及向承兑行查询,相关人员经联社培训后方可办理票据贴现业务。

(四)贸易真实原则: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审核票据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

贴现业务的操作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四条

交易客户。办理贴现的申请人必须是经合法注册经营并持有效贷款卡,能证明其票据合法取得,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 办理的条件。向农村信用社申请票据贴现的银行汇票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经营持续、稳定。

2、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合同关系和劳务交易关系;

3、在申请贴现的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4、与农村信用社建立信贷关系。第六条 贴现的期限、金额和利率

(一)贴现的期限以汇票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短不少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承兑行在异地的,贴现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加3天的划款日期。

(二)贴现贷款的金额单笔票面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计算。

(三)贴现利率采取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加点执行,加点幅度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根据客户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利率。贴现利息及实付贴现额的计算公式:

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贴现期限(天)×日利率 实付贴现额=票面金额一贴现利息 第七条 商业汇票承兑行(人)范围

包括:大型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小商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华厦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市商业银行、天津市商业银行等经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办理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

第二节

操作程序

第八条 贴现的申请。持票人到开户信用社申请办理贴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

2、商业汇票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3、申请人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复印件;

4、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签订的商品交易合同、商品发运单据、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免征增值税的商品交易应提供普通商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贷款卡及复印件。

6、经办人、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和申办授权委托;

7、申请人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即期财务报表。

第九条 贴现的审查。对受理的贴现申请实行先审后付,采取“双审”的办法,即对票据本身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进行初审和复审。先由信用社初审,初审的内容包括:

(一)贴现申请人的资格审查。

1、申请人是否有真实法人或授权经营的资格、营业执 照及企业代码证是否过时效;注册资本与汇票、合同金额及财务报表是否相适应。

2、经办人授权申办授权委托书有无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的签字。

3、贷款卡状态必须有效。

(二)资料审查。信贷部门经办人员接到申请人的申请,在确定其符合资格要求后,应审查各项资料是否齐全,同时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与其直接前手签订的交易合同复印件。要求:(1)合同中的供需双方要与增值税发票供需双方关系人及承兑汇票的最后关系人保持一致,且贴现申请人为供货方。

(2)合同上的供需双方印章要复印清晰,合同印章需为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3)合同上的记载要素要填写齐全。

(4)合同金额要大于或等于承兑汇票金额,办理贴现日期应在签定合同期限内,合同所载交易不能超过其经营范围。

(5)合同内容必须符合《合同法》中有关规定。

2、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要求:

(1)增值税发票必须复印清晰且一般应为第二联复印件。

(2)增值税发票的总金额必须大于或等于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

(3)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上必须盖有贴现申请企业增值税发票专用章。(4)如所进行的商品交易无需增值税发票,则必须出具贴现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表营业范围能证明其能够从事此类商品的交易,同时提供普通商业发票复印件。

(三)票面审查。开户社经办人员对资料已齐全的汇票进行票面初审,主要包括票据的真实性鉴别和票据记载内容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审查。

1、票据的真实性鉴别:一“看”,即看汇票纹印是否清晰、连续,填写的票据要素是否齐全,票据的大写金额红水线栏是否使用水溶性荧光油墨印刷,票据号码是否统一采用渗透性油墨印刷,承兑行的票据是否是从指定的印刷厂印刷,日期、大小写金额、收款人名称等是否有涂改痕迹,汇票专用章是否清晰、真实,需要编制密押的是否编制有密押,必要时可借助放大镜检查汇票号码、日期、大小写金额等重点部位,看有无更改、起毛等异常现象;二“摸”,即触摸汇票号码区域纸质是否有轻薄、粗糙的感觉;三“照”,即利用鉴别仪照射汇票,检查是否有规定的防伪标识。

2、票据的完整性、合规性审查:

(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出票人(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为必须记载事项,字迹填写清楚,不得更改,其他记载事项变更的须有原记载人的签章。

(2)票据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日期应使用大写。(3)汇票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金额填写应符合规定。(4)汇票号码不得是公布的被盗号码、公示催告过的汇票或其他非法汇票。(5)商业汇票票面应加盖承兑银行或承兑人或承兑人汇票专用章及承兑银行或承兑人或承兑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6)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的签名或者盖章。

(7)汇票背书应连续,即票据第一次背书转让背书人是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前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票据的最后持票人。如附粘单,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被背书人可以为出票人,但贴现申请人不能为出票人。

(8)票面或背书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记载“委托收款”或“质押”字样的,不得进行贴现。

(四)票面复审。开户社票据初审合格后,经办人根据要求陪同持票人将原始票据及相关资料一并交贴现社委派会计进行复审。复审人员根据上述审核内容,对票面要素、签章、防伪标记等进行鉴别和判断。

初审、复审无误后,信用社经办人员和委派会计分别在贴现凭证(代贴现申请)的银行审批栏签署意见。

第十条 汇票的收存。复审合格的汇票暂由开户社库管员收存并给贴现申请人出具专用收据,库管员对已收存汇票要应严加保管,未经有权审批人批准,不得再交给贴现申请人。

第十一条 贴现票据的查询。对复审合格的票据,会计部门应根据查询要求及时办理查询验证,即对汇票的真实性进 行查询和复查,要求承兑行出具查询查复书。

(一)查询的方法:

1、系统内查询。本系统内签发的承兑汇票通过电子汇兑系统进行查询。同时,请承兑行传真底卡。

2、跨系统查询。其他金融机构签发的商业汇票一般通过指定代理行查询,需要核押的还必须到指定的银行核押。同时,请承兑行传真底卡。

3、实地查询。凡可疑票据或票面金额较大的,派双人实地查询,并且要到承兑行会计和信贷部门核实,签发行为县级行的,还要到其上级行做进一步落实。必要时,请对方在查询书和汇票之间加盖骑缝章,同时还要与承兑行留存的商业汇票底卡进行全面核对(包括笔迹、经办人签章等),并复印承兑行的底卡。

4、电话复查。通过以上查询方式查询后,应换人通过电话跟踪复查。

(二)查询查复的要求:

1、查询书填写内容必须完整,商业汇票查询内容应当包括汇票票面基本内容并询问“此商业汇票是否你行(社)签发,有无他行(社)查询,有无挂失止付,有无法院止付通知”,查询书所填要素(票号、出票日期、到期日、金额、联行行号等)应与汇票一致并加盖业务专用章。票面出现问题(如少经办人员章、小写数字金额前未写人民币符号等)应在查询书上特别注明。

已向承兑行(社)发出汇票传真的,查询书中应注明“已发出传真件,请查收审核”。

2、查复书应有肯定该汇票为该承兑行(社)签发的字 样,所填要素(票号、出票日期、到期日、金额、联行行号等)应与查询书及汇票一致并加盖其业务专用章。

3、在收到查复书时要注意是否答复语句,未收到承兑银行或承兑人或承兑人准确答复的,应当与承兑银行或承兑人或承兑人进行联系,取得该汇票底卡复印件作为辅助证明。

4、票据查询完毕要在查复书上加盖查询人名章和查询行(社)业务专用章。

5、查复方式不同,对签章的要求也不同。实地验票的,须有承兑行(社)结算专用章或业务专用章;系统内查询的,须盖有查询社的业务公章。

6、查复时间:同城实地查询半天内、系统内异地查询2天内、异地实地查询视路途远近3-5天内查复。

7、查复书应粘贴在贴现申请审批书上。

(三)对于与开户社有经常性业务往来的大型企业,在与开户社签定《商业汇票真实性保证书》后,可不必实地查询。

第十二条 贴现的审批和发放:

(一)信贷管理部门应对受理社上报贴现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以及是否符合信贷政策有关规定等情况进行审查,并以国家利率政策为依据,综合测算该笔贴现的成本,在与客户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利率,报有权审批人批准。

(二)审批同意后,信用社与贴现申请人签定《商业汇票贴现协议》,经信贷管理部门审核后,要求申请人将汇票背书转让给贴现社。会计结算部门根据填制的贴现凭证、审批表等资料,审核后即办理转帐手续。同时收回开出的票据 收执,并加盖“作废”戳记,专门保管,待款项划回后销毁。

第十三条 后期管理

(一)发出已贴现通知书。贴现贷款发放后,经办人员应在两日内用挂号信向承兑行发出“票据已贴现通知书”并做好登记。

(二)已贴现票据应按有价证券管理规定进行登记、及时入库保管,保险柜钥匙双人保管,双人开启,双人关闭;定期核对、保证帐实相符。

(三)、会计部门票据管理员建立贴现管理台账,档案管理员每周与票据管理员核对一次台帐和票据实物,信贷管理部门每月牵头全面核对一次并详细登记核对情况。

(四)、在已贴现的汇票中发现假票。信贷管理部门应督促经办人及其所在部门通知票据贴现申请人,查帐假票线索,写出票据办理过程。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立案侦破。在已贴现的汇票中如发现有被公示催告的,信贷管理部门应立即向受理公示催告的法院申报票据权利,维护信用社合法权利。

(四)、已贴现的商业汇票不慎丧失,会计部门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上级管理部门,通知承兑行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手续按《支付结算办法》第48、49条规定办理。挂失止付后3日内(或汇票丧失后),信用社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示催告期满后,信用社应主动提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

第十四条 信贷管理部门要负责做好对有关公示催告信息的收集和登录工作,及时将公示催告信息转送信用社。定 期、不定期对贴现业务(包括票据真伪、贴现资料、贴现额、利息、审批程序等)进行检查,对已贴现的汇票保管情况进行检查核对,以防被盗等。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第十四条 档案保管。档案管理人员应按要求妥善保管贴现档案。贴现档案资料包括:商业汇票贴现审批表;商业汇票贴现协议;已贴现汇票的正反面复印件;贴现凭证(代申请书)复印件;查询查复书;交易合同复印件;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贴现申请人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等。上述材料应按顺序保管,并预留一套复印件,以备进一步融资需要。

第十五条 到期收款。

(一)汇票到期前,由会计部门匡算邮程以特快专递提前向承兑行发出委托收款凭证(以工作日计,一般同城提前2-3天;异地提前5-7天发出),要求付款人在汇票到期当日将款汇出。发出托收通知后进行电话跟踪,如对方未收到凭证,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并与邮政部门联系,查找邮寄凭证。由于邮政部门工作差错原因造成结算延误时,应与其协商,要求赔偿损失。

(二)会计部门接到承兑行(社)的拒付电话或退票有关证明书时,应对拒付款事由进行审查,看是否合理,并报主管领导,先同承兑行(社)协商解决,协商情况应及时记录。如拒付理由成立,自收到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3日内,信用社应将拒绝事由书面通知贴现申请人,也可同时向汇票各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

第十六条 票据逾期的处理。

(一)票据逾期标准:异地汇票到期后5日内、同城汇 票到期后2日内票款仍不能划回即视为逾期,进入催收程序。

(二)逾期罚息标准:承兑行拖延付款,同城超出2天,异地超出5天的,按逾期天数收取罚息。其中,对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付款的承兑行(社),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收取赔偿金;对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票款的承兑行,按每日万分之五收取赔偿金。

(三)逾期后的催收工作

1、公函催收。电话询问之后,以挂号信形式向承兑行(社)发出催收公函,7日后若票款仍未收回,应再次发出催收公函。催收公函发出后即应做好登记和汇总统计工作,报信贷管理部门。

2、电话催收每周至少催问2次以上,并在“逾期票据电话催收登记簿”中详细记录。

3、上门催收。有下列情况之一,需上门催收。(1)发生诉讼纠纷的;

(2)发生结算纠纷,电话协商不能解决的;

(3)贴现票据外省市15天以上,本省逾期10天以上、本市逾期5天以上的;

(4)电话询问感觉对方无付款诚意的。

上门向承兑行(社)催收票款或罚息,应要求承兑行(社)在《催收(赔付)通知书》上签章,或出具拒付理由书。

4、向其上级行(社)反映。对承兑行(社)故意拖延、无理拒付,应及时向其向上级报告,请求答复。如仍不能解决,再向上级行(社)反映。

5、向当地人民银行反映。向承兑行(社)和其上级交涉达不到目的时,可向当地人民银行反映,请求协商解决。

6、依法追索。如协商不能解决,或已形成诉讼纠纷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7、行使前手追索权。贴现社(行)作为合法的持票人,向作为贴现人的前手进行追索。

8、信用社收到付款人承兑行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汇票和拒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款通知书,追索票款时,对申请贴现的持票人在本行有存款的,可从其账户直接扣收。贴现申请人账户余额不足时,应按照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

(四)登记台帐、统计有关数据。会计结算部门每周将逾期票据、同一承兑行(社)应收罚息的情况统计汇总成表,并于每周一向信贷管理部门提交贴现票据逾期及收回情况统计表和应收罚息及收回情况统计表。

第四章 转贴现的操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转贴现系指农村信用社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其他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即票据转卖,反之为票据转买。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十八条 交易客户。应为本办法第四条中所列范围。第十九条 转贴现的期限、金额和利率

(一)转贴现的期限,从办理转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一般为四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最短不少于一个月。

(二)转贴现的利率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由交易 双方自主商定。

(三)转贴现的单笔票面金额:一般不低于5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转贴现实付金额的计算参照贴现的计算方法。

第二节 转卖业务的操作程序

第二十条 办理票据转卖的前期准备:

(一)贴现凭证的第一联复印件;

(二)商业汇票真实性查复书;

(三)商品交易合同和增殖税发票复印件;

(四)将商业汇票作成背书。第二十一条 资料的整理

(一)对符合条件的票据转卖材料进行整理,并办理资料交接手续;

(二)按拟转卖票据的票面要素登记有关管理台账,并填写商业汇票借用清单一式二份,向会计部门办理借票手续;

(三)填写票据转卖申请报告单一式二份;

(四)根据票据逐笔填写票据转卖凭证;

(五)商业汇票及复印件、票据转卖申请报告单、票据转卖凭证、贴现凭证第一联复印件、承兑汇票相应的交易合同与增殖税发票复印件按顺序分别归类整理,准备申报。

第二十二条 审批程序。票据人员在填写好转卖清单后,填写《转卖业务申请审批表》,由信用社负责人签字,报联社有权审批人签批。

第二十三条 资料的申报与办理

(一)填写票据转卖申请书一式二份,随归类整理的票 据及相关资料送交票据购买行;

(二)与购买行经办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负责对资料的有关情况做出解释;

(三)转卖资料经购买行审查、审批后,计算利息和实付金额,填写转贴现凭证;

(四)与购买行签订《转贴现协议书》;

(五)经复核无误后,办理资金入账手续;

(六)买行不同意受理的票据,由经办人员按规定带 回。

第二十四条 票据转卖必须实行双人操作,注意行中保密,防止丢失、被抢、被骗和办理过程中被掉包的情况发生,以保障票据和资金的安全。

第二节 转买业务的操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 转贴现申请行向我社申请办理转贴现业务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转贴现申请书及清单(见附件二);

2、转贴现凭证(以贴现凭证代替,申请人应在第一联处加盖在当地人民银行预留印鉴);

3、已办理贴现业务的全套资料;

A、经申请行背书的商业汇票及正、反面复印件。B、已办理贴现的凭证或从其前手转入票据时开具的转贴现凭证第一联复印件;

C、汇票查询、查复书、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14 货运单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汇票合法性的俩证。

4、金融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限于第一次办理)。

5、经办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转买业务其他操作事项可参照贴现业务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转买业务的风险控制。为保证我社转入票据的真实性,防止假票风险,凡申请向我社办理转贴现的金融机构,必须在与我社签字《商业汇票转贴现协议书》的条款中,明确对票据的真实性、合规性和要素的完整性负责,并承诺票据不真实而引起的任何纠纷承担全部责任。如票据遭到拒付,转贴现申请行应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票面金额赎回票据。

第四章 再贴现业务的操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再贴现系指农村信用社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再贴现的期限最长不超过4个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申请再贴现的前期准备

(一)整理、登记再贴现资料。包括

1、贴现凭证的第一联复印件;

2、商业汇票及复印件;

3、查询查复书复印件;

4、商品交易合同和增殖税发票或相关发票复印件;

5、再贴现申请审批书。

(二)填写再贴现申请报告单(一份资料填写一份报告单);

(三)填写再贴现申请书(一份二份),经有权审批人签字后加盖公章;

(四)商业汇票借用手续,从会计部门借出票据,并将票据作成背书,准备申请。

第三十条 再贴现材料的报送。

(一)将准备好的资料报送当地人民银行;

(二)接受人民银行业务专管员的材料审查;

(三)对审查不符合再贴现手续的票据和材料带回,并分别归还有关部门,做好票据出入库交接登记,注明票据、材料退回原因。

第三十一条 办理再贴现手续。接人民银行审批情况通知后,填写再贴现凭证,核对应付利息和实收金额,到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和资金入帐手续;将再贴现收账通知交会计结算部门记账;清单交会计部门人员在贴现总账上进行标示。

第三十二条 再贴现其他有关事项比照本办法第三章《转贴现转卖业务操作程序》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操作办法由九江市浔阳农村信用合作 社联社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操作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1、贴现凭证

2、商业汇票贴现申请书

3、商业汇票查询书

4、商业汇票查复书

5、商业汇票贴现协议书

6、商业汇票贴现审批书

7、催收公函(A)

8、催收赔付通知书

9、商业汇票转贴现申请书

10、商业汇票转贴现(买断)合同

第五篇:票据贴现发展汇报材料[范文模版]

票据贴现业务是今年公司业务发展的重点,票据中心立足发展票据业务“抢市场、争票源、抓规模、重服务、出成效”为主要工作重点,同时开展公司授信客户营销、供应链金融客户准备、公司存款上规模以及公司业务新产品营销推广等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分行确定的发展目标还有一定差距。

一、业务发展与完成情况

1、业务收入完成情况:202_年1-8月,完成收入

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了

%,完成上半年业务收入计划的%,差计划进度

万元。

2、业务发展情况:截止202_年8月底,共办理贴现票据

张,比去年同期增长了

%;贴现金额

万元,比去年同期增涨了

%,完成1-8月份直贴规模计划的 %;转贴票据

张,比去年同期增长了

%,转贴金额

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了

%,完成1-8月份转贴规模计划的%;新增客户36户,占开办以来所有贴现客户的32.43%。

二、1-8月份工作具体情况分析

1、从去年年末到今年年初,票据中心本着“抢市场、争票源、抓规模、重服务、出成效”的工作思路,积极搜集贴现客户,并且寻找其地址和联系方式,最终确定准贴现客户300多个。春节前,在贴现利率竞争不明显的情况下,在各支行、票据中心和部分机关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截止2月7日,票据直贴规模达到2.3亿元,完成计划10亿元的23%,实现收入100万月,完成计划700万元的14.3%。除票据贴现业务以外,还从全省39家国有企业筛选有合作意向的客户进行拜访,拜访的客户有亚盛集团、二十一冶,祁连山水泥,东兴铝业等企业,了解其票据使用情况和其他金融业务需求。

2、自二月下旬以来,招商银行、兰州银行调整了发展策略,利率降低至4.5%和4.6%,大量买入票据;其他银行利用多元化产品绑定客户,稳定客户;致使我行大部分票源流失,客户也流失较多。但我票据中心继续大力营销客户,以速度和服务等优势抢抓客户,争取营销好每一位客户,做好每一笔业务。

3、三月份,由于我行公司系统2.0上线,查询查复、转账、开户无法正常进行,影响贴现质量,造成客户不满,流失多笔业务。并且招行和兰州银行继续以降低利率竞争市场和其他“一揽子服务签订协议”(即公司业务产品之间的绑定服务,例如银行与客户之间签订协议,约定做授信业务必须绑定贴现业务。)造成导致我行近期营销的7家贴现大客户更换贴现行,流失票据1亿多元。

4、四月份到五月份初,我行继续以较低的利率与招行,兰州银行进行竞争,抢抓客户,加大了营销力度,虽有一定的效果,吸引了不少新客户,贴现规模也在不断上升,办理业务的客户和贴现票据张数、笔数明显增加,但由于利率竞争,利率低时,贴现价与成本价价差低至0.8%上下,故工作量增加了,而收入微薄。

5、五月末到七月初,由于银行间市场资金面高度紧张的形势已经影响到了票据市场,贴现利率持续走低后又快速上升,尤其是6月票据贴现市场变化巨大,不到半月时间价格已经翻了一倍。而由于我行只有1个亿的额度已满,库存票据大多都是以很低的利率买进,在利率高的时候无法卖出,再加上省行对贴现额度的管控,导致有票不能做,有客户不能接的情况,贴现业务只好暂缓发展。

6、七月份到八月份,虽然市场利率已慢慢恢复正常,但是转贴利率与直贴利率间的价差空间越来越小。尤其5月下旬,市场利率变化较大,转贴利率持续走高,致使我行已贴现票据因规模原因以高利率转出,收入损失较大。进入6月以来,市场利率走高速度较猛,从4.7%上下升至10%以上。由于我行1亿额度已满,只能是先找好出口做T+0,操作难度很大。由于库存票据大部分为十月份到期,故票据中心计划暂停贴现业务,先将库存票据托收,腾出额度来之后再做业务。

三、其他业务工作进度

1、由于前期票据业务迅速,票据中心充分利用现有客户资源,进一步了解客户需求,结合我行产品,制定综合金融服务方案,主要为客户提供以票据保贴为主的个性化综合金融服务。针对主要是票据结算量大,且与其上下游伙伴多是已票据作为支付结算工具的客户,这些客户分别为甘肃富祥物资有限公司、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兴铝业等大型企业。我行所制定的服务方案已提交给上述企业,但是由于五六月份的“钱荒”对票据市场的冲击,导致服务方案没能进行下去。

2、在票据业务已经处于停滞状态时,票据中心全力以赴做好供应链金融业务。首先从在我行授信的企业中挑选适合做供应链金融的企业为核心企业,对其上游客户做应收账款质押和保理业务;对其下游做动产质押和保兑仓业务。业务进行情况如下:

a.祁连山水泥等待核心企业的准入并联系其上游客户及其子公司,洽谈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等供应链金融业务; b.为亚盛集团已做好开户,开通网银的准备并为其做短债等业务。

c.二十一冶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资料已提供等待产品经理完成授信报告及业务申请。

d.与中铁局21局对接产品暂确定为卖方保理,但中铁21局经营性质为建筑业不符合保理准入要求。

e.甘建投授信资料已提供齐全,等待产品经理完成授信报告上报上级行审批。

3、对正在做授信的亚盛集团、祁连山水泥加大跟进力度,争取更快、更全面的合作。同时做好有合作意向的中铁21局、21冶,东兴铝业、窑街煤电、公司存款等目标客户的维护跟进工作。

4、配合省分行资金部营销银行间业务和债券业务,争取部分收入分配。

5、筛选省属国有优质企业,继续做好客户储备工作,为与更多的企业客户合作打好基础。

6、做好新业务新产品的业务培训,动员部门人员走出去主动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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