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情况的自查报告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情况的自查报告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根据灵人大常办法„202_‟8号文件要求,我乡就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做了自查,现就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目前全乡共有60岁以上老年人1620人,占全乡总人口的14.6%。其中特困老年人541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33.4%,已享受低保301人,占特困老年人总数的55.6%。
二、主要做法
近年来,乡党委、政府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紧紧围绕“六个老有”(即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教)的目标,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扎扎实实为老年人办实事办好事,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老龄工作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加强舆论宣传,为老龄事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乡党委、政府十分重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学习、宣传。一是纳入全乡 “五五”普法内容与计划,不断深化学习宣传。二是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标语、板报、横幅的宣传作用,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在全乡举行•老年法‣专题讲座11场(次)、老年人法律法规咨询16次,共有202_多人(次)参加;张帖悬挂标语横幅150条,印发宣传资料近3000份。三是抓好典型,以典型推动老龄工作发展。近几年来,全乡树立和宣传敬老典型40多个。
(二)领导重视,机构健全,为做好老龄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一是领导重视。历届乡领导班子十分重视和关心老年人和老龄工作,凡是全乡重大的老年人活动和老龄工作会议,班子领导都尽可能参加,为推动我乡老龄事业发展起了积极作用。二是老龄工作机构健全。乡、村两级分别设有老龄工作领导小组,使全乡老龄工作得到了组织保障。三是加强老龄工作队伍建设。通过宣传、教育、培训全乡上下已建成了一支风气正、素质好,务实、廉洁,特别有爱心和奉献精神的老龄工作队伍。
(三)不断增加投入,为老龄事业发展提供保障。
我乡不断加大对老龄事业经费的投入。近三年来,全乡投入150多万元建造、改建了蔡家蔡家塬五保家园、星火敬老院等。同时,积极上下协调,尽力将将全乡特困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较好地解决了特困老人生活困难的问题。
(四)认真落实各项老年人权益保障制度和政策。
一是全乡已实施了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全乡“五保”供养对象34人,其中集中供养8人,分散供养26人,集中供养率为23.5%。202_年,全乡落实“五保”供养经费44800元,确保了集体供养和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老人应保尽保。二是对贫困老年群体重点帮扶。每逢重大节假日期间由党委、政府领导带队慰问,送去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三是确保了离退休人员及供养老人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目前全乡共有退休老干部6人,供养遗属老年人5人。202_年共落实遗属老人供养费14220元。
(五)推进新型医疗制度,缓解了老有所医问题。
我乡在认真推行城镇干部职工全面医疗保险的同时,对处于高龄、高发病“双高”期的农村高龄老人,全面纳入了大病救助范围,年内共救助“双高”老年人5人,申请救助资金36800元。对确有困难无法缴纳医疗费的老人,尽最大可能的由民政求助,较好地解决了特困老人看病难的问题,年内对特困老人申请发放重点救济金13000元。同时,通过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较好地解决了农村老年人的医疗费问题,年内为老年人报销合作医疗18000多元。
(六)建立法律援助机制,有效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全乡共接待上访人员80多人次,信访20多件,协调和解决了关系老年人切身利益的财产、赡养、福利、婚姻等方面问题20多宗。对老年人反映的问题,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结果,并跟踪督促落实重点问题,及时有效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
(七)加大福利设施建设,改善老年人活动场所。
在民政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按照标准化五保家园要求,在我乡蔡家塬村协调兑换土地4.8亩,多方筹措资金42万元,建成标准化五保家园1处,现有砖混结构平房16间320平方米,砖铺院落300平方米,修建花园1处,栽植绿化苗木300株,修建草坪120平方米。同时,配套有娱乐活动室、餐厅、洗澡房、管理房等功能用房,配备了健身器材、娱乐器材、电视机等设施,较好地满足了五保老人生活娱乐需要,目前,蔡家塬标准化五保家园已入住五保老人8名。
三、存在问题
(一)进一步抓好老龄工作的意识不够强。有些村委会对•老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不够持久、深入,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认识不足,老龄工作没有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措施不力,成效不大。
(二)老龄工作机构人员和事业经费不足。
一是乡老龄工作领导小组的专职人员较少,对于全面开展老龄工作有较大影响。二是老龄活动经费不足,一些大型老龄活动难以开展工作。
(三)实现“六个老有”的目标任务仍相当繁重。我乡老年人的经济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尤其是农村的老年人生活难、住房难、看病难、托老难、护理难等问题比较突出。老有所养、老有所学方面更满足不了需求,对老有所为还缺乏引导,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还没有调动起来。农村老有所养、老有所医问题仍未根本解决,有相当部分老年人生活贫困,有的老年人因病返贫,特别是“双高”期老人和特困老人无经济来源,困难问题时有发生。
(四)老年福利设施建设滞后。
从全乡来看,老年人活动场所仍然不足,综合性服务基础设施十分薄弱。老年人活动场所条件简陋,功能不配套,有近60%无活动场所,远不能满足老年人的需要。老年服务产业起步晚,经验不足,政策扶持力度不够。
(五)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内容有待拓展。
农村贫困老年人可享受到的优惠待遇不多,在教育、文化、体育、医疗等方面的优待有待于进一步拓展。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老年法‣的宣传贯彻力度。
1、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结合创先争优活动的开展,大力宣传•老年法‣。一是要加强对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的•老年法‣宣传,使全社会充分了解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家庭、社会和单位对老年人应尽的义务,增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为老年人服务的意识;二是要大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教育,提倡尊老爱幼的道德风尚,积极开展家庭美德教育,把传统孝道的精髓与时代精神相结合,赋予新的内涵,形成新型的孝文化;三是要广泛培育和树立新时代敬老先进典型,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报道,形成生活上关心老年人、精神上慰藉老年人、权益上维护老年人的良好氛围;四是要通过家庭、学校等多种途径的宣传教育,使人们从小养成仁爱之心和责任意识,懂得感恩回报和奉献社会。
2、加强领导。要把做好老龄工作提高到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文明和谐秀美星火的高度来认识,继续落实“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把老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解决老龄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充分发挥老龄工作机构的作用,使我乡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3、加强维权工作。认真落实和完善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促进形成全面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和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充实老年人优待优惠办法的内容。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诈骗、伤害、遗弃、虐待老人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二)进一步完善社会养老和老年人的医疗保障体系。
1、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一是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特困老人的困难生活能得到及时救助。积极倡导群众树立起自我养老意识,走社会养老与自我养老相结合的道路。二是建立和完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切实把保障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基本医疗放在重要位置,切实做好“五保”供养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贫困老年人生活救助制度。切实解决农民“老有所养”问题。
2、加快建立和完善老有所医保障制度。扩大老年人的优惠范围和内容,力争实现60岁以上老年人和残疾老年人享受挂号、就诊、检查、取药、住院等方面的费用减免和优先优惠服务。在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中,重点解决好农村残疾老人、高龄老人、贫困老人的医疗负担问题。
(三)进一步加大社会福利设施和服务照料体系建设的力度。
积极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居家养老服务。建立和完善具有一定规模的敬老院。每村设置一处老年人活动之家。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承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老年人参与文体活动,提高文体娱乐活动场所的老年人使用率,扩大老年人的受惠面。
(四)进一步加大老有所为引导的力度。
充分发挥老年人的作用,营造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社会环境,鼓励老年人继续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实现“老有所为”。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鼓励农村低龄健康老人从事种植、养殖和经营等经济活动。积极倡导和支持老年人广泛开展自助互助活动。努力探索实现老有所为的新形式。
第二篇:乡镇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情况汇报(定稿)
XX乡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情
况
汇
报
尊敬的县人大执法检查组领导:
首先感谢县人大各位领导老我乡检查自202_年以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注:以下简称《老年法》)的执行情况,现就我乡《老年法》的实施情况向各位领导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XX乡位于县城东北部,距县城11公里,现辖11个行政村、78个社,面积28.2平方公里,全乡总人口2.1万人,60周岁的高龄老人2991人,老年人占总人口的14.24%,80周岁的高龄老人388人,90周岁以上老年人11人,根据国际惯例60岁以上的老年人达到总人口的10%就视为进入老龄社会。因此,我乡也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问题越来越突出。《老年法》是维护老年人权益的一个重要法律,宣传贯彻落实《老年法》是维护社会稳定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体现。
二、宣传贯彻落实《老年法》工作情况
(一)、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全面贯彻《老年法》。《老年法》于1996年10月1日颁布实施,已经13年多了,《老年法》颁布以来,在全县各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掀起了学习、宣传、贯彻《老年法》的热潮。
1、执行规划,健全组织。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了《XX县老龄事业“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南府办发[202_]66号),这是一个县政府对《老年法》贯彻落实的一个规范性文件、操作性文件,体现了县政府对老龄工作的高度重视。根据上级文件精神,乡上成立了乡老龄办,具体负责《老年法》宣传、贯彻、实施工作。202_年在县政府的领导下,乡信访综治办指定专人负责 “老年法律维权工作站”,负责涉老案件的协调、调解等工作。
2、理顺了老龄工作机制,落实了人员和经费。乡政府成立以乡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民政办主任和工作人员为成员的老龄工作小组。由乡分管民政领导兼任老龄办主任,设常务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编制、经费、人员等得到落实,使全乡老龄工作和老龄事业有人管、有人抓、有人干,《老年法》进一步得到了贯彻和落实。
(二)、切实加强《老年法》宣传力度,着力提高全社会的老龄意识。
1、利用媒体组织,宣传资料进行深入的《老年法》宣传。在农村、社区着重围绕《老年法》的宣传做好老龄工作,通过对涉老的典型事件和案例,对侵犯老人权益的丑恶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对敬老爱老的先进典型进行公开表扬,在全县营造敬老爱老的良好氛围,通过正反对比来宣传贯彻《老年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运用标语、口号、板报、墙报、广播电视等媒体宣传《老年法》。同时以发放《老年法》手册到社区、乡镇、单位,通过这些资料的下发,不仅为老龄工作者,老年人提供了大量的精神食粮,而且也为各级领导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重视起到了积极作用,人民群众的敬老意识进一步加强。
2、利用重大节日集中抓好《老年法》的宣传。202_年以来,我乡在国际老年节、九九重阳节开展一系列大型《老年法》宣传庆祝活动和座谈活动,表彰先进典型,组织宣传队到各村、社进行宣传。在元旦,春节期间都要集中走访慰问长寿老人、贫困老人、离退休职工。在“国际老人节”、“重阳节”之际,为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老、助老的传统美德,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202_年9月,为认真贯彻县上《关于做好“国际老人节”暨“重阳节”敬老活动的通知》(南老工办[202_]26号文件)精神要求,在重阳节期间开展了老年人诗、书、画征文比赛活动,刊登在老协会黑板上评比出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五名、组织奖若干名,并给予了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3、认真贯彻实施《老年法》,积极开展敬老活动。202_年10月为了认真贯彻实施《老年法》13周年,在县老龄办的协调和支持下,在全乡开展了“献爱心、办实事”惠老照像活动,90岁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照像活动,为60周岁老年人开展半价纪念像活动。让老年人能看见自己“年轻”时的样子,让晚辈更好的记住前辈,留住精彩瞬间,定格永恒记忆。同时,让更多的老年人能及时免费办理老人优待证,为外出旅游、探亲等凭证享受国家优待提供条件,共享改革发展成果。通过本次活动,让更多的老年人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让全社会清楚地认识到“人人都会老,家家有老人”。使《老年法》得宣传得到进一步贯彻和落实,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尊老、敬老、助老意识,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关注老龄事业的发展。
4、将《老年法》纳入 “五五”普法规划。202_年县法建办发出了《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通知》(南法建办„202_‟12号),将《老年法》纳入了公务员“五五”普法规划,进一步加大公务员对《老年法》宣传和学习力度。
(三)、大力实施《老年法》,努力实现“六老”目标。
1、认真妥善解决城镇“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生活问题。城乡特困老人实行了低保政策,实行动态管理,做到了“应保尽保”;农村五保老人实行集中供养,202_年投入140万元新建省一级敬老院一座。目前,全乡现有五保老人128人,敬老院集中供养68个,入住率达到了53%,基本实现了“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
2、认真贯彻落实《老年法》,全面落实老年人优待政策。202_年乡政府高度重视敬老优待服务工作,认真落实县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敬老优待服务工作的实施办法》(南府发[202_]36号)文件要求,做到了对城市“低保”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全部参加了新农合。乡卫生院设立“老年人门诊”和“老年人病床”,设立“老年人优先”敬老服务标志。我乡认真贯彻落实县府办下发了《关于印发XX县发放90周岁以上老人长寿补贴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南府办发[202_]49号)政策,目前全乡90周岁以上老年人共有11人符合老年人长寿补贴金政策,发放标准是:90—94周岁每人每月50元,95—100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0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200元,每季度采取银行直发方式统一发放到高龄老年人手中。202_年-202_年春节前,乡上每年都安排近万元资金慰问困难老人,关心他们的生活。
3、认真贯彻落实《老年法》,切实做到“老有所养”。目前,全乡养老方式主要采取居家养老为主、敬老院为辅的养老方式,202_年以来在我乡开展了解决农村了老年人赡养的“双签”工作,即“家庭赡养协议书”和“家庭敬老保证书”,通过“双签”工作进一步提高公民的敬老、养老意识,重点解决赡养问题,维护了农村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老年法》的贯彻落实工作。202_年,在我乡开展解决老年人赡养的“双签”工作以来,减少了赡养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家园。
三、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和今后工作的打算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1、从202_年农村税费改革后,由于我乡地方财政紧张,财力有限,对老龄事业和老龄工作经费投入不足,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还不够,不能满足老龄工作的需要。
2、部份村社干部对老龄工作重视不够同时,无老龄工作专职人员,导致完成一项老龄工作任务非常困难;
3、人口老龄化严重,老年服务保障体系建设面临严峻考验,不能满足不同层次老年人养老托老需求;
(二)、今后工作的打算
1、加强工作汇报,自觉接受人大的工作监督,把全乡老龄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2、进一步加大《老年法》宣传力度,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大力弘扬敬老、爱老、养老社会风尚;
3、积极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事业,以满足老年人的生活需求;
4、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省、市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探索搞好居家养老试点工作,为老年人服好务,使老龄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202_年5月20日
第三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第五条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七条 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 国家重视和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龄事业、老龄工作和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以及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十条 国家鼓励老年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第十一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照料。第十七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国家鼓励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发展老年人商业健康保险。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第二十九条 国家逐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鼓励、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长期护理保险业务。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第三十五条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按照遗赠扶养协议,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第三十六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涉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应当照顾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办理。
老年人因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抚恤金、医疗费以及婚姻等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审理和执行。
第六十六条 国家推动老年友好型城市和老年宜居社区建设。第七十一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及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军人保险关系,维护军人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军人保险制度。
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的建立、缴费和转移接续等适用本法。
第三条 军人保险制度应当体现军人职业特点,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国家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适时补充完善军人保险制度。
第三条 军人保险制度应当体现军人职业特点,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保险主管部门负责全军的军人保险工作。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军队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军人保险工作。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负责承办军人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军人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办理军人保险与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十条 军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死亡或者致残的,不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军人伤亡保险所需资金由国家承担,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第十六条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军人服现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二十条 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应当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个人缴纳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的同等数额给予补助。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不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国家按照规定的标准给予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补助
第二十三条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入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二十五条 国家为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参加保险,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
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国家补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军人保险基金包括军人伤亡保险基金、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基金、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基金和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基金。各项军人保险基金按照军人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军队的会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 军人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中央财政负担的军人保险资金以及利息收入等资金构成。
第四十条军人保险信息系统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负责统一建设。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
前款所称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者抚养费,不包括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第三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四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第十五条 城市居民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讼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就业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和岗位。
用人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三条单位跨地区招录的残疾人,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安排1名盲人按安置2名残疾人计算。已退休、退职的残疾人,不计入所安排的残疾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未安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进行裁员时,一般不得裁减残疾人职工;企业破产时应当妥善安置好残疾人职工。
国务院关于批转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三、发展目标
未来五年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完备,体系比较健全,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历史遗留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水平适度、持续稳定的社会保障网。
(一)制度建设。各项保障制度基本完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稳步推进,已有各项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城乡统筹取得积极进展,多层次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
(二)覆盖范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保障人群实现基本覆盖。“十二五”期末,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57亿人,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3.07亿人;新农保参保人数达到4.5亿人。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在202_年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1亿人,失业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6亿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5亿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实现应保尽保。
(三)保障水平。继续提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稳步增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在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5%左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门诊统筹覆盖所有统筹地区,稳步推进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和城乡低保标准稳步提高,工伤伤残职工享有基本的职业康复服务。
(四)服务体系建设。覆盖全社会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网络基本形成,全国所有街道(社区)、乡镇(行政村)基本完成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基层服务平台建设,行政村普遍实施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协管员制度。县级以上(含县级)普遍建立布局合理、功能齐全、信息联网的社会保障基础服务设施。国家统一标准的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达到8亿人。纳入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比例达到80%。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儿童福利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建立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和农民工留守家属关爱服务体系。经常性社会捐助体系进一步完善,各乡镇(街道)基本建立经常性捐助站(点)和慈善超市。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
社会福利思想考点
1、权力均等化(P224):
◇、指使小企业在出售或买进产品时对价格有同等的控制权,使他们的贸易条件相同。从具体的政策措施来说,应当针对大企业和小企业的不同情况而实行不同的政策。
☆、比如说,政府应当对大企业实行价格管制,限制他们利用市场上的价格波动来损害小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而对于小企业,则不应采取价格管制的做法,而应当鼓励小企业联合起来,维护自己的产品价格稳定性。
2、边际效应价值论(P229):
→这个理论主要阐述,商品价值是一种主观心理现象,表示人对物品满足人的欲望能力的感觉和评价。价值来源于效用,又以物品稀缺性为条件,价值尺度是边际效用,不能直接满足人的欲望的生产资料的价值,由其参与生产的最终消费品的边际效用决定,物品市场价格是买卖双方对物品效用主观评价、彼此均衡的结果。
3、边沁的思想:(P158)
①生平与著作:英国人,1776《政府片论》、1789《道德和立法原则》 ②、主要思想:
第一,凡能减轻痛苦增加快乐的在道德上就是善的,在政治上就是优越,在法律上就是权利; 第二,福利最大化,社会利益关心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第三,进行立法改革,功利的目的在于改革,使之更符合资本本主义的需求。
4、【必考】对凯恩斯的经济社会主张的简评:(现代福利思想P138、148;社会福利思想P257)
★、优点:①、凯恩斯的有效需求管理理论为西方社会福利思想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经济学理论的支持;②、缓和了经济危机带来消费和失业等问题;③、主张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调节来调和市场自由经济的不足;
★、缺点:①、提出实行赤字财政政策和通货膨胀政策来提高社会有效需求,不利于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②、他的经济政策为浪费性支出乃至为扩军备战做了掩饰;⑤他的干预理论仍然是强调维护自由竞争和自由贸易为前提。
5、亚当.斯密:(P148)
①、生平:苏格兰经济学家,现代经济学之父;威廉配第:政治经济学之父;②、著作:1776《国富论》、1759《道德情操论》
③、观点:劳动价值与工资理论;社会财富与社会福利;自由放任(政府职能、守夜人和裁判员)④、评价:→他对经济学的研究将古典政治经济学推向了成熟;→他的学说对英国经济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主张自由放任的经济模式,在资本主义陷入生产过剩的滞胀阶段,无力维持经济现状遭到许多经济学家的批判。
8、新古典学派社会福利:(剑桥学派)(P234、238)
①、以生产费用解释价值决定,以边际效用解释价值决定的学说 ;②、核心内容是均衡价格论:从需求价格和供给价格的相互关系中建立起来的;③、均衡价格论的基础上,剑桥学派还建立了自己的分配论,他们认为国民收入是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创造的,各个生产要素在国民收入中所占份额的大小取决于它们各自的供求状况所决定的均衡价格。
9、功利:名词解释(P160)
★、是指一种外物给当事者求福避祸的那种特性,由于这种特性,该外物就趋于产生福泽、利益、快乐、善或幸福,或者防止对利益攸关之当事者的祸患:痛苦、恶和不幸。
10、劳动异化:
※、劳动产品的异化:劳动者创造的社会财富越多,生产的产品数量越大,自己越穷。
※、劳动过程的异化:劳动者的劳动不再是自由的,幸福的,而是为了满足自己生活的需要,迫于生存压力而不得不从事的,因而是不幸的、痛苦的劳动。
11、重商主义的利与弊:(P80)
●、利:重商主义反映了商业资本家要求用国家经济政策代替地方性的封建割据的经济政策,又符合封建统治者的扩大疆土和集中国家权力的政治要求。
●、弊端:由于其时代的局限性,只着眼于流通领域,致使其理论显得粗糙而又没有抓住问题的实质。
12、《济贫法》对社会福利思想的影响:(p85)
①、以立法的形式将社会福利制度化,为世界各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参考样本;②、政府通过征税救济贫民,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财富的再分配,成为福利制度形成的标志;③、强调救济对象要尽可能地通过自己的劳动换取救济;④、规定了家人亲属有救济贫困家庭成员的责任。
13、结合墨家的兼爱思想论述中国传统社会照顾模式与现代社区照顾模式的关系。(社区工作P139;社会福利思想P56)
●、传统的:①、墨子主张按劳动来分取社会成果,“赖其力者生,不赖其力者不生”。倡导人际之间的互帮互助,“兼相爱,交相利”,“视人之国若视其国,视人之家若其家,视人之身若视其身”。②、倡导的这种在政府和家族之外进行互济的办法,虽然在当时实践的可能性很小,但不失为一种社会共济的思路。●、现代的:①、分为在社区内接受照顾和由社区负责照顾两种类型,主要有行动的照顾、物质的支援、心理的支持和整体的关怀。②、它的优点:运用非正式服务方式(资源调动、社区联系、社区联络、社区教育、支持服务等),调动亲戚、邻居等参与服务,建立良好的个人网络。改变了以往的社区冷漠,增强人情味;避免社区照顾的缺陷。
●、两者的联系:☆都重视人际之间的互帮互助,积极调动邻里之间参与各项活动;☆都有种脱离政府之外进行共济的思想;☆可以说中国传统社会照顾模式与现在社区照顾模式有异曲同之处,有本质上的关系,大有自己的特点;☆但两者苏体现的公民和社区的权力太小,不利于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有种不合时宜的感觉。
第四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202_年09月0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1996年8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6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四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展老年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四条 国家保护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九条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条 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二条 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四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五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赡养人所在组织监督协议的履行。第十八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十九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予的权利。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职工工资增长的情况增加养老金。第二十二条 农村除根据情况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外,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二十三条 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民或者组织与老年人签订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
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并可以提倡社会救助。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七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病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第二十八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的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
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所在组织分配、调整或者出售住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标准照顾老年人的需要。第三十条 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和活动的配套设施。
第三十一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发展老年教育,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扶持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对老年福利事业的投入,兴办老年福利设施。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老年生活用品,适应老年人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 发展社区服务,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条件,可以在参观、游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方面,对老年人给予优待和照顾。
第三十七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
第三十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第三十九条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第四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四十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革命、建设经验,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
第四十一条 国家应当为老年人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三)提供咨询服务;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六)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第四十二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四十四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发生纠纷,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组织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解前款纠纷时,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第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家庭成员有盗窃、诈骗、抢夺、勒索、故意毁坏老年人财物,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而制定的法律。
一是集中规定了老年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是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等权利,这些权利大都体现了老年人的特殊要求。二是规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这一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定位,对于从国家战略层面谋划和推进老龄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三是对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以及老年优待作出原则规定。四是从经费保障、规划制定和老龄工作机构职责三个层面进一步明确政府发展老龄事业、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职责(第六条)。五是强化了老龄宣传教育,以进一步增强全社会老龄意识,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氛围。六是增加了有关老龄科研和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的规定。七是增加了对参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给予表彰奖励的规定,以鼓励老年人继续为国家建设作贡献。八是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新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也被媒体解读为“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该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法律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六章 宜居环境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家庭赡养与抚养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案例一
儿盖房娶亲父母出门打工
老家菏泽农村的刘心敏今年已经快六十岁了,她和老公都在东海路一家物业公司干保洁。据刘心敏向记者介绍,她有两个儿子,她和丈夫省吃俭用,终于给儿子们都盖上新房娶了媳妇。随着两个孙女的降生,刘心敏本以为自己终于可以享享清福了,但她却发现,一切并没有想象的那样美好。
根据老家的规矩,刘心敏在大儿子结婚以后就和他分家了,那时小儿子还没有结婚。但小儿子结婚后,由于婆媳关系不好,刘心敏和小儿子也分家搬了出来,由于村里分的两块宅基地都给两个儿子盖房子了,老两口即便想要再盖房子也没有地基,只能临时租住在邻居的家中。202_年11月,从来没出过远门的刘心敏来到青岛打工。对于记者提出可以通过诉讼来争取自己合法权益的建议,刘心敏摇摇头说,“一旦打了官司,双方就撕破脸了,现在我们两人都能挣钱养活自己,各过各的呗。”
案例二
再婚老人诉请“常回家看看”
家住市南区的老刘已经年近七旬,是一位退休教师。老伴在世时,两人的感情很好,老刘的身体状况也不错。但202_年,老刘的老伴因病去世,他的身体也每况愈下。202_年,老刘经人介绍认识了现在的老伴,两人交往了一段时间以后就结婚了,对此老刘的两个子女都不同意,老刘执意结婚以后,儿子和女儿就再也不上门了。
直到202_年8月,老刘以不赡养为由将二人告上法庭,他才又见到了自己的儿女。在市中院二审庭审中,老刘的儿子表示,父亲有高额的退休金,也有医疗保障,而且老人现在已经再婚,因此无论从经济上还是身体健康上都不需要他们赡养。而老刘的诉讼要求也很简单,就是要儿女们和他恢复来往。
市中院法官在了解了事情的原委后发现,老刘的诉求并不是要赡养费,而是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市中院法官发现,老刘的子女们主要是在情感上接受不了父亲再婚,同时也担心父亲再婚后房产等落入了外人的手中。而父亲也没有将自己丧偶后的孤独苦闷和生活上不能自理的苦衷告知他们。经过市中院法官的调解,双方了解了对方的真实想法,终于达成了和解。
赡养纠纷背后的亲情博弈
记者从本市两级法院审理的赡养纠纷案件中发现,青岛涉老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案情逐渐复杂化态势,202_年受理涉老案件4000多件,二审案件1300件左右。类型由以往单纯的赡养纠纷逐渐扩展到继承、离婚、侵权、合同纠纷等。传统的赡养纠纷尽管只占所有涉老案件的10%,而且有逐年减少的趋势,但这些案例却出现了一些新特点。
随着社会养老和保障的逐渐完善,老人有退休金、社保、医疗保障和政府补贴等收入,单纯从维持生活的角度来说问题不大。在很多案例中老人诉求的赡养费金额都不高,但为什么还要到法院打官司呢?青岛市中院民五庭涉老维权合议庭审判长王颖颖分析,这类案件十有八九背后都有数额更大的财产纠纷和亲情博弈,其中的原因主要是父母和子女之间缺乏沟通和理解,多数出现问题都是子女比较多的老人。
“比如说,老人有房产,在分配的时候可能更偏向于某一个子女,引起了子女之间的矛盾,就会出现别的子女不赡养。”王法官介绍,还有的老人因为考虑到面子等,不能将自己的苦衷和弱点说给孩子听,造成了孩子的误解。
面对看似简单实则复杂的家庭关系,王颖颖说,他们审理一起案件要付出更大的心力,通过深入当事人生活的村子、社区、街道,了解他们的家庭和矛盾的真正原因,有针对性地解决他们的问题,将官司尽量调解结案。“如果判决了,可能他们之间的矛盾会更深,不利于家庭的和睦。”
据介绍,青岛两级法院均设立涉老维权专业合议庭,赡养纠纷一审案件调解率达80%,二审案件的调解率也在50% 以上。市中院民五庭还尝试将司法心理学运用到涉老审判工作各个环节,既解事结又解心结,确保案结事了。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黎建飞说,这体现了新法对老年人精神慰藉问题的关注。为了保证这一法律规定的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此外,新法中“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等也体现了对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的关心。
黎建飞说,老有所为才能老有所乐。应对人口老龄化,既要大力发展养老保障、养老服务,充分保障老年人享有各项合法权益,也需要重视发挥老年人群体的作用。为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和优良品德,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需求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由于经济收入的提高和各种社会保障的逐渐完善,传统的赡养纠纷在逐渐减少,新型的赡养纠纷并不是为了争数额不大的赡养费,其背后更多的是家庭成员之间财产和亲情的博弈。而赡养诉讼中不少原因都是子女和父母之间缺乏沟通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