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条码支付业务规范=
条码支付业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以下简称条码支付)业务经营行为,保护会员单位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条码支付业务健康发展,根据《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条码支付业务是指会员单位应用条码技术,向客户提供的、通过手机等移动终端实现收付款人之间货币资金转移的行为。条码支付业务包括付款扫码和收款扫码。付款扫码是指付款人通过移动终端读取收款人展示的条码完成支付的行为。收款扫码是指收款人通过读取付款人移动终端展示的条码完成支付的行为。第三条会员单位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应遵循本规范。
会员单位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平等竞争、诚实守信、安全效率、合作共赢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会员单位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应取得相应的业务资质,并按照监管部门相关业务管理办法规范开展业务,加强风险防范,保障支付安全。
第五条会员单位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应遵守客户实名制管理规定。第六条会员单位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应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七条会员单位应依法维护客户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第八条会员单位应自觉遵守商业道德,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其他会员单位的商业信誉,不得利用任何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会员单位利益、干预或影响正常市场秩序。
第九条会员单位应遵守监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系统信息安全通用规范》(JR/T 0068-202_)、《中国金融移动支付技术标准》(JR/T 0088-0098 202_)系列标准、《非金融机构支付业务设施技术要求》(JR/T 0122-202_)等,以及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的《条码支付技术安全指引》和《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技术指引》相关要求,保障条码支付业务的交易安全和信息安全。第二章条码生成和受理
第十条会员单位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应将客户用于生成条码的银行账户号码或支付账户账号、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进行关联管理。第十一条会员单位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移动支付技术安全标准,可以组合选用下列三种要素,对客户条码支付交易进行验证:
(一)仅客户本人知悉的要素,如静态密码等;
(二)仅客户本人持有并特有的,不可复制或者不可重复利用的要素,如经过安全认证的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以及通过安全渠道生成和传输的一次性密码等;
(三)客户本人生理特征要素,如指纹等。
会员单位应当确保采用的要素相互独立,部分要素的损坏或者泄露不应导致其他要素损坏或者泄露。
第十二条会员单位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作为验证要素的,数字证书及生成电子签名的过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金融电子认证规范》(JR/T 0118-202_)等有关规定,确保数字证书的唯一性、完整性及交易的不可抵赖性。
会员单位采用一次性密码作为验证要素的,应当切实防范一次性密码获取端与支付指令发起端为相同物理设备而带来的风险,并将一次性密码有效期严格限制在最短的必要时间内。
会员单位采用客户本人生理特征作为验证要素的,应当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防止被非法存储、复制或重放。第十三条会员单位应根据交易验证方式的安全级别及《条码支付技术安全指引》关于风险防范能力的分级,对个人客户条码支付业务的交易进行限额管理:
(一)风险防范能力达到A级,采用包括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有效要素对交易进行验证的,由会员单位与客户通过协议自主约定单日累计限额;
(二)风险防范能力达到B级,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有效要素对交易进行验证的,同一客户单个银行账户或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 0 0 0元;
(三)风险防范能力达到C级,采用不足两类要素对交易进行验证的,同一客户单个银行账户或所有支付账户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1 000元,且会员单位应当承诺无条件金额承担此类交易的风险损失赔付责任。
第十四条会员单位应通过设置条码使用效期、使用次数等方式,确保条码有效性和真实性,防止条码被重复使用、重复扣款。
第十五条会员单位开展条码支付业务所涉及的业务系统、客户端软件、受理终端/机具等,应当持续符合监管部门及行业标准要求,确保条码生成和识读过程的安全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支付机构还应通过协会组织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
第十六条条码信息不应包含任何与客户及其账户相关的敏感信息,仅限包含当次支付相关信息。
特约商户相关系统生成的条码中,仅限包含与当次支付有关的特约商户、商品(服务)或商品(服务)订单等信息。
移动终端展示的、由相关系统生成的条码中,不应直接包含本人账户信息;账户信息应加密处理。
会员单位应指定专人操作、维护特约商户用于生成条码的相关系统,保障特约商户条码生成的安全和可靠。
第十七条会员单位应为自身发行的条码提供受理服务。支付机构基于支付账户开展条码支付的,应按照自行发展用户、自行拓展商户的封闭模式在限定场景内开展业务。
支付机构基于银行卡开展条码支付业务的,应遵守《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_]第9号)等相关规定。第十八条会员单位应确保付款和收款扫码交易经客户确认或授权后发起,支付信息应真实、完整、有效。移动终端完成条码扫描后,应正确、完整显示扫码内容,供客户确认。对于移动终端间的小额转账业务,付款方完成扫码后,移动终端应回显隐去姓氏的收款方姓名,供付款方确认。
特约商户受理终端完成条码扫描后,应仅显示扫码成功并提示下一步操作,不得向特约商户展示条码中客户相关敏感信息。
第十九条会员单位应根据付款和收款扫码的真实场景,按照监管规定和相关业务规则与管理制度要求,正确选用交易类型,准确标识交易信息并完整发送,确保交易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交易信息至少应包括:直接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特约商户名称、类别和代码,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类型和代码,交易时间和地点(网络特约商户的网络地址),交易金额,交易类型和渠道。网络特约商户的交易信息还应当包括商品订单号和网络交易平台名称。
第二十条支付交易报文中应通过特定域标识该交易为条码支付交易,以供商业银行或支付机构正确识别并进行授权处理。
第二十一条会员单位应采取技术措施,以保证交易信息传输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抗抵赖性。
第二十二条支付交易完成后,特约商户受理终端和移动终端应展示支付结果;支付失败的,特约商户受理终端和移动终端还应展示失败原因。
第二十三条会员单位应要求特约商户在支付交易成功后,按照特约商户与客户的约定及时提供相应商品或服务。
第二十四条会员单位应向特约商户和客户提供条码支付交易明细,便于其办理查询、退货、差错处理等业务。
第二十五条会员单位应根据交易发生时的原交易信息发起交易差错处理、退货交易,需划回资金的,相应款项应当划回原扣款账户。第三章条码支付特约商户管理
第二十六条会员单位拓展条码支付特约商户,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确保所拓展的是依法设立、合法经营的特约商户。
第二十七条特约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中存在不良信息的,会员单位应谨慎或拒绝为该特约商户提供条码支付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中国人民银行或行业协会有关信息管理系统、银行卡清算机构建设运营的风险信息共享系统。
第二十八条会员单位拓展特约商户应落实实名制规定,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并留存特约商户有效证件影印件或复印件。对于申请材料虚假、缺失、要素不全或不合规的,不得审批通过。
第二十九条会员单位应制定特约商户审批制度和审批流程,明确审批权限,指定专人负责特约商户审批工作。特约商户审批岗位不得与特约商户拓展等相关岗位兼岗。
第三十条会员单位应与特约商户就银行账户的设置和变更、资金结算周期、结算手续费标准、差错和争议处理等条码支付服务相关事项进行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第三十一条会员单位应要求特约商户提供真实的商品或服务;按规定使用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不得利用其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妥善处理交易数据信息、保存交易凭证,保障交易信息安全;不得向客户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
第三十二条会员单位应建立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特约商户名称和经营地址、特约商户身份资料信息、特约商户类别、结算手续费标准、银行结算账户信息、开通的交易类型和开通时间、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类型和安装地址等信息,并及时进行更新。
第三十三条会员单位应通过建立特约商户及链接地址的黑、白名单等方式,控制支付风险。
第三十四条会员单位应建立特约商户检查制度,明确检查频率、检查内容、检查记录等管理要求,落实检查责任。对特约商户受理终端,不得开通条码支付转账业务功能;对移动终端,不得开通特约商户交易资金结算功能。
第三十五条会员单位应当对实体特约商户条码受理业务进行本地化经营和管理,通过在特约商户及其分支机构所在省(区、市)域内的受理机构提供受理服务,不得跨省(区、市)域开展条码受理业务。第三十六条会员单位基于银行卡(账户)开展条码支付业务的,应按照相关监管制度要求审慎选择外包服务机构,严格规范与外包机构的业务合作,并强化外包业务的风险管理责任。
第三十七条会员单位应按照相关监管制度要求强化支付敏感信息内控管理和安全防护,强化交易密码保护机制;通过全面应用支付标记化技术等手段,从源头控制信息泄露和欺诈交易风险。
第三十八条会员单位应对特约商户进行条码支付业务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
第三十九条对特约商户申请材料、资质审核材料、受理协议、培训和检查记录、信息变更、终止合作等档案资料,会员单位应至少保存至服务终止后5年。
第四十条会员单位提供条码支付服务应向特约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不得变相向客户转嫁手续费,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会员单位与特约商户终止条码支付相关服务协议的,应及时关闭支付服务或支付接口(功能),收回布放机具,进行账务清理,妥善处理后续事项。
第四十二条会员单位应尊重特约商户的自由选择权,不得干涉或变相干涉特约商户与其他机构的合作。第四章风险管理
第四十三条会员单位应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机制,提升风险识别能力,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及时发现、处理可疑交易信息及风险事件。
第四十四条会员单位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应当评估业务相关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采取与风险水平相适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第四十五条会员单位应建立特约商户风险评级制度,综合考虑特约商户的区域和行业特征、经营规模、财务和资信状况等因素,对特约商户进行风险评级。
第四十六条会员单位应结合特约商户风险评级及交易类型等因素,设置或与其约定单笔及日累计交易限额。
第四十七条对风险等级较高的特约商户,会员单位应通过强化交易监测、建立特约商户风险准备金、延迟清算等风险管理措施,防范交易风险。
第四十八条会员单位应建立特约商户检查、评估制度,根据特约商户的风险等级,制定不同的检查、评估频率和方式,并保留相关记录。第四十九条会员单位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灾难备份系统,确保条码支付业务的连续性和业务系统安全运行。
第五十条会员单位应能够有效识别本单位发行的客户端程序和特约商户受理终端,能够确保条码生成和识读过程的安全性。
第五十一条会员单位应确保相关客户身份或账户信息安全,防止泄露,并根据收付款不同业务场景设置条码有效性和使用次数。
第五十二条会员单位应建立条码支付交易风险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可疑交易,并采取阻断交易、联系客户核实交易等方式防范交易风险。第五十三条会员单位发现特约商户发生疑似套现、洗钱、恐怖融资、欺诈、留存或泄漏账户信息等风险事件的,应对特约商户采取延迟资金结算、暂停交易、冻结账户等措施,并承担因未采取措施导致的风险损失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五十四条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在条码支付业务中发生关系或开展合作的,应当约定或在合作协议中明确交易验证、信息保护、差错处理、风险赔付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切实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五十五条会员单位应持续完善客户服务体系,及时受理和解决条码支付业务中的客户咨询、查询和投诉等问题,自觉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会员单位应充分披露条码支付业务产品类型、办理流程、操作规程、收费标准等信息,明确业务风险点及相关责任承担机制、风险损失赔付方式及操作方式。
第五十七条会员单位应开展对客户的条码支付安全教育,提升其风险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五十八条会员单位应按照要求及时向协会报送条码支付业务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资料,数据和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第五十九条会员单位或其外包服务机构、条码支付特约商户发生涉嫌重大银行卡违法犯罪案件或重大风险事件的,会员单位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第五章纪律与责任
第六十条会员单位开办条码支付业务,应当提前30天向协会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开展条码支付业务的业务方案;(二)产品详细介绍;(三)业务管理办法;(四)风险防范措施;(五)机构合作情况;(六)服务费标准及分配机制;(七)客户权益保护措施;
(八)服务外包范围及外包管理办法。
支付机构还应提供条码支付业务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第六十一条会员单位终止条码支付业务,应当提前30天向协会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载明公司名称、条码支付业务开展情况、终止原因、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支付业务信息处理方案等。
第六十二条会员单位新增开展条码支付业务,扩大或变更条码支付业务场景、渠道、地域,或对条码支付业务管理制度做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按规定至少提前30天向协会报告。
第六十三条会员单位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应参照本规范要求构建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落实风险管理措施,积极防范支付业务风险。协会应根据本规范要求会员单位做好风险管理工作,并将条码支付业务纳入自律管理评价和现场检查工作。
第六十四条因会员单位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或未有效落实本规范而导致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对行业造成负面影响的,协会将依据《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自律公约》等有关自律规范对其进行处理。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规范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执行。
第六十六条会员单位采取自定义符号、图形、图像等作为信息载体传递交易信息用于支付服务的,参照本规范相关条款进行自律管理。第六十七条本规范由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负责修订和解释。第六十八条本规范相关用语含义如下: 会员单位,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会员单位。监管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移动终端,指消费者使用的、用于展示或读取条码,完成支付的手机等移动终端设备。
特约商户受理终端,指参与条码支付的特约商户端受理机具,具有条码展示或识读等功能,包括专用的条码支付受理设备,以及在原有POS等设备上进行扩展后能够处理条码展示或识读的设备等。第六十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支付宝扫码支付业务谈判技巧
支付宝收款系统八大核心优势
一、手续费率低
根据银联要求,餐饮、娱乐、奢侈品等行业的标准收款手续费为1.25%,即:1万元手续费为125元;而支付宝不分行业,手续费均为0.6%,即:1万元手续费仅为60元,比传统收款方式节省一半以上收银成本!
二、到账速度快
目前为止,传统银联收款渠道到款时间皆为次工作日到账模式;支付宝到账为立即到账,秒杀传统所有银联收款方式!
三、尊享多种优惠活动
支付宝商户可参与支付宝官方不定期举办的各种优惠活动。例:去年双十二支付宝斥资1亿元联合两万线下门店举办5折的优惠活动,优惠部分的差价直接由支付宝官方进行补贴,消费者享受了折扣的同时,商家亦赢得了活动带来的巨大的客户流量!
四、收银=收集客户信息
五、多店面,多终端统筹管理
有多个分店或收银员时可设立多个登陆账户分别收银,可单独规划权限,后台统一由指定的财务专员管理,资金安全有保障!
六、合理避税,省的就是赚的!
此收银系统款项为秒到,款项到企业支付宝账户后即可随时用来购置原材料,向其他供应商支付宝转账(无手续费),或者提现至法人、财务银行卡内(可当天到账),比传统银行转账更方便,更快捷,费用更低!
七、收款效率高、资金安全有保证
通过支付宝钱包付款,只需扫一扫即可完成,比传统的收款-验钞-点钞-找零这繁杂的程序相比,支付宝收款更便捷。同时也可以有效防止假钞等现金风险的发生,资金安全无忧!
八、o2o闭环的必备神器,大势所趋
支付宝让商家扫用户手机付款码 变相重返线下市场 此前曾宣布退出线下pos市场的支付宝,近日正在宁夏、江西等地布局线下支付业务。同时,相比此前被暂停的二维码支付业务,支付宝目前选择让商家扫顾客手机上的付款码,从而规避了央行禁令。多位业内人士指出,支付宝重返线下支付市场,是在拓展自身的移动支付业务。同时,线下支付市场关系到衣食住行等诸多领域,市场蛋糕巨大,会是未来各家企业的“抢食”重点。
支付宝“变招”避央行禁令重返线下市场
线下支付或成202_年支付行业争夺重点。
值得注意的是,支付宝此次全面重返线下市场,也被一些业内人士解读为向“银联发起总攻”。
对此,一位支付宝方面人士向记者分析指出,目前,支付宝做的实体收单场景与传统银行卡不同,都是小额的零钱场景。另据业内人士透露,目前,二维码支付标准的最后一版意见稿已经报由相关的调研小组审批,通过之后,还要报送央行主管副行长审批,如获通过,二维码支付标准应该就能正式出台。
业内戏称向“银联发起总攻”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早在202_年3月,支付宝就宣布投入5亿元重兵布局线下pos业务。不过,202_年8月,由于某些原因,支付宝停止了所有线下pos业务。此前的202_年12月9日,阿里巴巴宣布线下的近100个品牌、约2万家门店将参与“双十二”活动,在12月12日当天使用支付宝钱包付款即可打5折,范围涵盖餐馆、甜品店、面包店、便利店等多个日常消费场所,多家知名餐饮和大型超市卖场也配合推出了五折活动,这被看作是支付宝宣告正式重返线下市场。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互联网金融部分析师钱海利分析指出,“支付宝重返线下支付是在拓展自身的移动支付业务。随着京东、腾讯、亚马逊等竞争对手的不断加入,淘宝的用户市场必然会逐渐被分食。因此淘宝正在下沉渠道,让业务重心逐渐从商品交易转移到生活服务交易。而生活服务交易必然会和线下门店产生资金交易,(因此)支付宝亟需强化移动支付功能。”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作为线上支付的龙头,支付宝全面进军线下pos支付,也被一些业内人士解读为向“银联发起总攻”。一位业内分析人士更是指出,随着市场的开放和政策上的支持,支付宝甚至可能挑战中国银联在线下支付市场的主导地位,“成为第二家‘银联’”。线下支付潜力巨大
相比此前被暂停的二维码支付业务,支付宝此次重返线下市场选择了反方向操作,改顾客使用手机扫码支付为让商家扫顾客手机上的付款码。如此一来,便不算违背央行禁令。一位第三方支付行业的业内人士更是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指出,目前大家都在做扫码支付,监管层也没有说什么,这实际上算是一个“默许”状态。目前二维码支付标准的最后一版意见稿已经报由相关的调研小组审批,通过之后,还要报送央行主管副行长审批,再次通过的话,二维码支付标准应该就能正式出台。不过,目前监管机构对其业务标准还有些犹豫,拖慢了整体进度,具体落地时间还不明确。
“目前线下支付中,银联占据了主导地位,但现今o2o发展火热,阿里、百度、腾讯等巨头都开始布局移动支付。相比传统的线下刷卡支付,移动支付具有便捷、灵活的特性。线下支付市场关系到衣食住行等诸多领域,市场蛋糕巨大,会是未来各家企业抢食的重点。”钱海利分析道。
支付宝扫码枪如何应用?
近期,支付宝积极推动条码支付的应用推广,这种“免钱包”付款的推出,让顾客再也不怕出门忘带钱包了,是支付方式的革命,也是线下支付方式的大势所趋。很多店家还不知道如何使用支付宝扫码枪,接下来小编来帮助大家还原整个应用过程。
超市是如何使用支付宝扫码枪的?其实整个过程比较简单,基本步骤为:收银员扫描完全部商品→顾客打开支付宝钱包→顾客点击手机右上角“付款码”→收银员扫描付款码→顾客在手机上输入支付密码确认支付→完成支付。
综上,只需要使用支付宝扫码枪扫一下,一秒钟的时间,钱就付好了,不用找零,也不用签名。除了支付环节外,顾客还省去了开包、拿钱或掏卡、付完再塞回这三个步骤。要比过去省下至少三分之二的时间。也就是说,以后逛超市,不用带钱,不用带卡,一部手机就能搞定全部。
那么,是不是所有的条码扫码枪都能扫描支付宝上的付款码吗?当然不是,对手机屏幕上显示的条码,现有的激光扫描枪无法读取,只有红光扫描枪才能胜任。202_年1月1日,新大陆公司获得支付宝10000套定制条码扫描枪采购订单,而扫描网上的新大陆hr1200扫码枪是采用其公司自主研发的条码解码技术,功耗低,性能卓越,且该产品可快速识读最低亮度及各类贴膜屏幕码,特别适用于手机支付及大中型商超的收银台,目前该产品市场认可度颇高。
条码支付目前在香港、台湾等地区已经大规模使用了,在中国大陆已与喜士多、美宜佳、十足、红旗等多家连锁便利店品牌谈定了合作。截至目前,全国大概有15000多家便利店可以进行手机支付。篇四:支付宝接口合作流程
支付宝接口合作流程
如何接入支付宝? 注册账户 → 实名认证 → 签约申请 → 订单审核 → 技术集成
1、注册账户:注册一个完整的支付宝账户(用来作为收付款的唯一载体)
2、实名认证
① 企业认证:营业执照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信息
提交申请人如非法定代表人需要企业委托授权书
银行对公账户
② 个人认证:申请人身份证彩色照片或彩色扫描件(反正面都需要)
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③ 增加账户安全性:为保证账户和资金安全,至少需使用一种安全产品(如:支付宝数字证书、支付盾、宝令)
3、签约申请
(1)选择适合的产品
支付宝的产品目前分为两大类: 接口类产品: 指购买产品后,需要将支付宝接口集成到您的网站,才能通过签约的支付宝账户收款。清算类产品:
指成功购买产品后,无需集成支付宝接口,直接可以进行支付宝账户之间、支付宝和银行之间的资金流转。
一、普通网站接口产品有:
二、平台商接口产品有:
三、账户务清算产品有:
四、增值服务产品有:
五、无线产品(2)平台商接口产品申请条件
1、必须有已建设完成的网站(非淘宝网店),且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内容明确、完整;
2、申请前必须拥有支付宝账号,且通过支付宝实名认证审核;
3、需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申请提交后支付宝将会进行商户资料的资质审核。
4、部分产品及接口合作需要网站备案:平台商即时到账收款
5、登陆类网站需要提供测试账号和密码,以便测试审核;论坛类合作网站需有非本网站自发的信息。
6、网站不涉及禁售类产品,部分限售类产品需要根据页面提示提供资质进行合作。
(3)产品计费及服务周期
4、订单审核
(1)付款
①如果购买的产品是包量费率,需要在提交申请的时候完成付款,可以通过网银、支付宝卡通等在线付款,也可通过线下银行转账、邮局汇款等方式完成付款。
②如果购买的是单笔阶梯费率的,不需要预付款。当的支付宝接口发生交易时支付宝才按比率收取费用。
(2)支付宝审核信息
如果以上都完成,则在提交订单后三个工作日内,我们将完成审核。可点此查看订单状态。
当订单状态为以下几种的时候,需要特别关注: ①退回:提交的信息未通过审核,可在订单详情中查看退回原因。
②待认证/认证需要升级:您未成功通过实名认证。如果您提交订单后15天内未完成实名认证操作,您的订单将被取消。③待集成:您的产品是接口类,此时您可开始集成支付宝到您的网站,如果已完成集成,您可以发起接口测试,检测是否集成成功。
5、技术集成
(1)集成支付宝:首次购买某一接口类产品时,才需要集成。
集成方式:自助集成、申请支付宝协助集成集成测试:发起接口测试
(2)产品生效:
一、政府大棒叫停二维码支付
今年3月11日,央行下发《关于手机支付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并征求意见。3月13日,央行下发紧急文件《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以下简称《意见的函》),叫停支付宝、腾讯的虚拟信用卡产品,同时叫停的还有条码(二维码)支付等面对面支付服务。央行要求二维码支付等面对面支付服务暂停。但实际上,二维码支付在市场上从未销声匿迹。而二维码支付被叫停原因有三点:
第一,央行以安全的名义叫停了二维码支付。央行通知表示,线下二维码支付突破了传统的业务模式,其风险控制水平直接关系到客户的信息安全与资金安全。在落实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保障客户信息安全等方面尚待进一步研究。
第二,二维码支付实际上就是一种第三方支付平台,这个支付平台的关键是绕开了银联,自成体系,搅乱了整个金融体系,从而成了被叫停的对象。第三,二维码支付有关技术终端的安全标准尚不明确。相关支付撮合验证方式的安全性尚存质疑,存在一定的支付风险隐患。消费者扫码的过程,是实现二维码从商户到个人转移的过程,如果手机木马在信息转移的同时给消费者手机发送二维码,将会阻断商户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轻则可以让手机中招诱发系统重启,重则可以让支付过程中断甚至发生错付情况。这就更加方便了黑客针对二维码进行各种非法操作,用户一旦扫描了嵌入病毒链接的二维码,其个人信息、银行账号、密码等就可能完全暴露在黑客面前。安全性薄弱是二维码支付方式的短板。
而对叫停的过程,笔者在年初接受《国际金融报》采访时就指出:“央行的良苦用心可以理解,但叫停非长久之计。”而且所谓《意见的函》发文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不是央行行长签发。结算司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内设机构,是否能够作为对其下属发送函件的主体存在一定的疑问。央行其实并未按程序办事。而这种所谓“叫停”必将无法阻挡市场的洪流,形成监管的盲区。二、二维码反扫行动
面对监管,各家都有自己的高招,开展了各式各样的“反扫”活动。银行系潜伏蛰行,邮储银行近期将在全国范围内正式推出二维码支付。二维码的生成及扫码的确认、支付等交易环节均在邮储银行手机银行的防火墙之内闭环运作,只有邮储手机银行客户端才能扫码。目前多个银行手机客户端app当中已经增加了 “扫一扫”功能,中行、民生、平安等多家银行均支持二维码转账,交行手机银行推出了二维码预约取现功能,中信银行推出了异度支付。
不仅如此,监管层也在抓紧对二维码支付业务的调研。自今年3月央行暂停二维码支付业务后,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受央行委托,牵头组织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银联等机构完成了针对二维码支付的安全性分析报告初稿,并提出二维码支付存在的安全风险及防范建议。但出于安全方面的考虑,监管部门暂时还未出台行之有效的政策,因此只能允许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小规模试行。
三、倒逼监管
中国目前的机构性监管构架,只适合简单的金融市场。当互联网企业涉足各金融领域积极创新时,现有的监管往往跟不上,会出现监管漏洞。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则需进行监管改革。以阿里巴巴为例,在以支付宝为核心的各种业务相互打通后,已很难对之界定一个统一的监管。在现有监管构架下,阿里巴巴的支付业务归央行监管,余额宝的货币基金归证监会监管,其银行功能则归银监会。这种割离的监管及信息收集,不利于对一个机构的整体风险进行把握,也不利于进行系统性风险的判定。
关于二维码支付监管,其实早在今年的3月19日下午,央行就召集腾讯、阿里等互联网金融巨头公司开会。参会人士透露,就此前叫停的虚拟信用卡和二维码支付业务,央行明确表示,待相关企业做好了风险识别和排查机制,并向央行报
备,央行会再“开闸放行”。而今距离“开闸放行”不远矣,对部门“倒逼监管”小乘果。互联网金融正在倒逼监管创新。我国不妨以此为契机,借鉴发达国家基于目标的监管框架,以央行为核心,联合各金融监管机构,尝试进行以宏观审慎、微观审慎及商业行为监管为基础的金融监管创新。这可为更长远的金融监管改革打下基础。
四、二维码支付市场硝烟再起
从互联网收单交易规模来看,支付宝的优势明显。数据显示,第三季度互联网收单的交易规模为19946亿元,环比增长率为1.8%。其中,支付宝、财付通、银联商务分别以42.4%、19.05%和16.78%%占据市场前三位。
今年“双十二购物节”期间,国内移动支付再一次爆发圈地运动。阿里宣布,线下近100个品牌,约2万家门店将参与“双十二”活动,活动当天使用支付宝钱包付款即可打五折,范围覆盖餐馆、甜品、面包店、超市、便利店等多个日常场所。阿里宣布对使用支付宝钱包扫码付款的顾客给予5折补贴,上限50元,引发罕见人潮,甚至有商店货架被搬空。据估算,当天阿里发放补贴达到亿元级别。
本次“双十二”使支付宝钱包的安装量急剧扩大,又为阿里的线下战略铺平了道路。扫码支付的便利程度远超现金和刷卡,也将促使各商户增加对于相关设备的投入。据媒体报道国内八大银行正在测试apple pay,最快可能将于202_ 年一季度上线,银联则在尝试与apple pay 进行技术对接。apple pay可以吸引用户的极大关注,但国内nfc 支付生态系统尚不完善,引入新的参与方同样会涉及利益分配、技术对接等一系列需要双方协商的问题,在这监管即将“开闸放水”的前夜,阿里、腾讯等互联网巨头,银行系等传统土豪面对一片荒芜的市场,必将硝烟再起,风云不定,但愿那种种野蛮的开拓手段,简单粗暴的营销伎俩,同室抄戈的习惯动作,不要再昨日重现,中国的互联网不
缺乏大战,缺乏的是真正的创新,中国的互联网不缺乏巨头,缺乏的真正为用户服务的企业,但愿二维码支付这一新的支付方式,不要成为过眼云烟,更不要成为圈地的工具。
第三篇: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操作规范
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操作规范海关总署
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操作规范
海关总署公告202_年第17号
为规范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以下简称“电子支付业务”),保证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支付系统”)的顺利运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电子支付系统是由海关业务系统、中国电子口岸系统、商业银行业务系统和第三方支付系统等四部分组成的进出口环节税费缴纳的信息化系统。
进出口企业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可以缴纳进出口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进口环节代征税、缓税利息、滞纳金、保证金和滞报金。
二、商业银行和进出口企业自愿参与电子支付业务。
从事电子支付业务的银行、进出口企业和第三方支付公司应遵守《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操作规范》(详见附件)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已经参与海关总署网上支付或上海EDI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通过海关总署技术联调测试和业务功能测试后,即可参与电子支付业务。
尚未参与网上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参与电子支付业务:
(一)经银监会批准成立,并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和《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的规定,没有出现挪用、滞压海关税款等情事;
(三)同意使用电子签名技术,并承认税费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
(四)与中国电子口岸、第三方支付公司签订电子支付三方合作协议;
(五)符合海关网络连接、数据传输、信息安全等相关技术要求,以及有关系统安全运行维护管理规范;
(六)通过海关总署组织的技术联调测试和业务功能测试;
(七)符合海关总署其他相关规定。
四、符合以下条件的进出口企业,可以参与电子支付业务:
(一)中国电子口岸的入网用户,取得企业法人卡及操作员卡,具备联网办理业务条件;
(二)符合海关总署其他相关规定。
五、参与电子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和进出口企业应向直属海关进行备案。
六、参与电子支付业务的各方应保守进出口企业的商业秘密。
七、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商业银行和进出口企业,海关有权终止其开展电子支付业务。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操作规范
二○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操作规范
第一条 为确保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的顺利运行,规范海关、中国电子口岸、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平台)的操作,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参与电子支付(含电子担保,下同)业务的商业银行和支付平台应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总署业务审核和技术评估,符合相关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参与电子支付业务。
第三条 直属海关关税部门负责在海关业务系统中完成对商业银行的备案工作,并与商业银行商定有关联系配合办法。
直属海关财务部门负责在海关业务系统中维护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账户、当地国库代理行及账户等信息,确保海关业务系统中的电子信息与实际账号信息保持一致。
第四条 参与电子支付业务的进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直属海关关税部门在海关业务系统中备案后,可以参与电子支付业务。
申请参与电子担保业务的企业,还应向直属海关关税部门进行担保业务备案。在同一个直属海关关区内,一家企业同时只能通过一家商业银行参与电子担保业务。
第五条 进出口报关单通过电子审结后,海关业务系统自动向中国电子口岸和支付平台发送税(费)信息。企业可登录中国电子口岸或支付平台查询税(费)信息,并通过支付平台向商业银行发送税(费)预扣指令。其中,保证金不能采用电子担保的方式进行支付。
第六条 现场海关收到支付平台转发的银行税(费)预扣成功回执后,现场海关即为企业办理税单打印手续,打印有“电子支付”或“电子担保”标记的税(费)单,同时海关业务系统通过支付平台自动向商业银行转发税(费)实扣通知(保证金除外)。
对电子支付的保证金,现场海关收到预扣成功回执后再打印保证金收据;对电子支付的滞报金,现场海关在打印环节予以减收的,待收到预扣成功回执后再打印滞报金收据;海关在打印环节予以免除的,不需再打印滞报金收据。
第七条 税(费)单打印成功后,银行接收支付平台转发的实扣通知并作实扣操作。现场海关收到实扣成功回执后,海关业务系统自动核注税(费),核注日期为税(费)实扣成功日期。对于电子支付的保证金,在预扣成功后,海关业务系统自动进行核注,并发送实扣通知,银行进行实扣操作。保证金的核注(入账)日期为预扣成功日期。
第八条 在现场海关放行环节,若电子支付的税(费)已预扣成功,且税(费)单已打印,现场海关即可办理放行手续。在无纸化通关模式下,电子支付税(费)已预扣成功,现场海关即可办理放行手续
第九条 在电子支付税(费)单打印前,需复审重新计征税费的,海关业务系统自动向中国电子口岸和支付平台发送新的税费信息。
第十条 海关业务系统提供三种税单打印模式,各直属海关根据自身业务状况进行选择:
非集中打印模式:现场海关打印税单第1-6联,第1联盖章后交企业,第6联留存。税单的2-5联,由现场海关按约定手续交与银行取单人员。
集中打印模式:现场海关先打印税单第1、6联,第1联盖章后交企业,第6联留存。直属海关指定部门每日按关区和缴款银行集中打印前一日已打印并已完成实扣税单的第2-5联,由银行按时到直属海关财务部门办理取单手续。
无纸化入库模式:现场海关打印税单第1、6联,第1联盖章后交企业,第6联留存。直属海关使用电子“入库传票清单”实行“无纸化入库”操作,不再打印税单的第2-5联。
第十一条 直属海关应与当地银行分支机构协商制定关区内纸质税单的交接管理办法。海关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已向银行发送过实扣指令并将已打印的纸质税单凭证备妥。银行应指派专门人员并按约定手续与海关交接税单。
电子支付的费单仍按现有流程进行流转。付款银行应凭费收清单将有关款项划转海关费收帐户。
第十二条 海关应确保纸质税(费)单与电子底帐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在税(费)单与电子底帐数据出现差异时,现场海关应受理银行的查询,查找原因并及时解决问题,在必要时,重新开具税(费)单,由银行重新办理取单手续,并将原税(费)单予以作废。
第十三条 电子支付以税(费)单为单位。对同一份报关单所发生的税(费),企业可全部选择电子支付,也可部分选择电子支付。
第十四条 电子支付的报关单进行修改时,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税(费)单未打印的,可以修改报关单。若修改后税(费)产生变化的,应重新计算税(费),海关业务系统自动发送新的税(费)信息及预扣撤销指令。
(二)税(费)单已打印未核注的,不能修改报关单。
(三)税(费)单已打印已核注的,可以修改报关单:
1.报关单修改后税费产生变化的,海关业务系统自动生成退补税(费)信息。其中,补税(费)单可以按电子支付的流程进行操作。退税(费)单按柜台支付方式处理。
2.报关单修改为保证金的,海关业务系统生成保证金电子信息和退税信息。其中,保证金可以按电子支付的流程进行操作。退税单按柜台支付方式处理。第十五条 电子支付的报关单撤销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税(费)单未打印的,可以撤销报关单,海关业务系统自动发送预扣撤销指令。
(二)税(费)单已打印的,原则上不能撤销报关单。确需撤销报关单的,直属海关应在税(费)单核注后次日,在海关业务系统中对电子支付的税(费)信息进行异常数据处理,再进行报关单撤销操作。
第十六条 企业对同一份税(费)单采用了电子支付和柜台支付,造成重复支付的,在税(费)单核注后,现场海关按退税(费)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由于海关原因在网络传输过程中出现数据丢失情况下,海关技术部门应及时补发相关报文,包括电子税(费)信息、预扣成功信息、预扣撤销信息、实扣指令等。
第十八条 直属海关应设立相应的岗位,对电子支付业务的参与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置异常情况。
第十九条 银行应及时处理电子支付平台各项电子指令。正常情况下,银行对每个工作日约定的日终对帐时间以前接收到的电子指令,应于当日日终对帐时间前处理完毕并反馈;于每个工作日日终对帐时间以后接收到的电子指令,视为下一个工作日的业务,并于下一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反馈。
在网络传输过程中出现数据丢失情况下,银行应及时补发相关报文。
第二十条 企业必须在申报当日向海关确定税款的支付方式,并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纳税义务,遵守海关总署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海关、商业银行、中国电子口岸和支付平台应向企业和有关各方提供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服务和技术支持。如遇异常情况,企业可直接通过网络或热线电话向海关、银行、中国电子口岸和支付平台提出协查要求,接到协查要求的部门应在保证企业正常通关的原则下及时解决。
第二十二条 海关发现商业银行、企业和支付平台在参与电子支付业务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程序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四篇:工行O2O扫码支付优势
工行O2O扫码支付优势:
对于商家来说,资金T+1到账,直接到工行的卡或者账户里,无任何手续费,免去现金支付的烦恼(收到假钞、经常去银行排队存钱兑换零钞等等)。
对于消费者来说,只要一部手机装有工行手机银行或者微信等可以扫码的软件,无需携带现金即可支付。
亲,微信提现已经收手续费了,支付宝还会远吗?工商银行O2O扫码支付,无须任何手续费,资金T+1日到您银行账户,随时取现,方便快捷。办理条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身份证、工行卡;公司客户,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对公银行账户,前往工行立马办理吧。
培训
拿出手机,打开微信扫一扫,输入金额、银行卡后6位、短信验证码,支付成功。如未注册工银e支付,要输入银行卡号、身份证号、银行卡密码,完成注册。安全、便捷。每张桌角贴上二维码,供消费者支付。
信用卡无法透支使用,单笔消费金额低于5000元。
第五篇: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汇编材料
202_/11/11 胡胜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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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4 第一章 总则.................................................................................................................................4 第二章 申请与许可....................................................................................................................6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11 第四章 罚则...............................................................................................................................16 第五章 附则...............................................................................................................................19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1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34 第一章 总则...............................................................................................................................34 第二章 备付金银行账户管理................................................................................................35 第三章 客户备付金的使用与划转........................................................................................41 第四章 监督管理......................................................................................................................43 第五章 附则...............................................................................................................................46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47 第一章 总则...............................................................................................................................47 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50 第三章 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55 第四章 可疑交易报告.............................................................................................................57 第五章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59 第六章 监督管理......................................................................................................................60 第七章 法律责任......................................................................................................................62 第八章 附则...............................................................................................................................63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66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总则...............................................................................................................................66 特约商户管理.............................................................................................................67 业务与风险管理.........................................................................................................70 监督管理......................................................................................................................75 罚则...............................................................................................................................76 附则...............................................................................................................................79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81 第一章 总则...............................................................................................................................81
第2页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发行...............................................................................................................................82 受理...............................................................................................................................87 使用、充值和赎回.....................................................................................................90 监督管理......................................................................................................................93 附则...............................................................................................................................96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业务系统检测认证管理规定....................................................97 第一章 总 则...........................................................................................................................97 第二章 检 测...........................................................................................................................99 第三章 认 证........................................................................................................................101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102 第五章 附 则........................................................................................................................10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04 第一章 总则............................................................................................................................104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105 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107 第四章 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112 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113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115 第七章 法律责任...................................................................................................................117 第八章 附则............................................................................................................................122
第3页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2_‟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经202_年5月19日第7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_年9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
第4页 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第三条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支付机构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条支付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应当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不得通过支付机构相互存放货币资金或委
第5页 托其他支付机构等形式办理。
支付机构不得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经特别许可的除外。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效率、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二章 申请与许可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需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
(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6页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四)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
(七)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
(八)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
(九)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第九条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
本办法所称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包括申请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支付业务,或客户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支付业务的情形。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申请人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
第7页 准。
第十条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
(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本办法所称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臵、拟申请支付业务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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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
(十)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十一)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
(十二)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后按规定公告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二)主要出资人的名单、持股比例及其财务状况;
(三)拟申请的支付业务;
(四)申请人的营业场所;
(五)支付业务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受理符合要求的各项申请,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的,依法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支付业务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5年。支付机构拟于•支付业务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续展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准予续展的,每次续展的第9页 有效期为5年。
第十四条支付机构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前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
(一)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或组织形式;
(二)变更主要出资人;
(三)合并或分立;
(四)调整业务类型或改变业务覆盖范围。第十五条支付机构申请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载明公司名称、支付业务开展情况、拟终止支付业务及终止原因等;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支付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四)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
(五)支付业务信息处理方案。
准予终止的,支付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完成终止工作,交回•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十六条本章对许可程序未作规定的事项,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_‟第3号)。
第10页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支付机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核准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将业务外包。
支付机构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第十八条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要求,制订支付业务办法及客户权益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支付机构应当确定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支付业务统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一条支付机构应当制定支付服务协议,明确其与客户的权利和义务、纠纷处理原则、违约责任等事项。
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支付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从事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应当分别到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11页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终止支付业务的,比照前款办理。第二十三条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时,只能按收取的支付服务费向客户开具发票,不得按接受的客户备付金金额开具发票。
第二十四条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
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
第二十五条支付机构应当在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中记载下列事项:
(一)付款人名称;
(二)确定的金额;
(三)收款人名称;
(四)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
(五)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或支付机构名称;
(六)支付指令的发起日期。
客户通过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相应的银行结算账号。客户通过非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支付的,支付机构还应当记载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上的名称和号码。
第二十六条支付机构接受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在商业
第12页 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备付金。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且在该商业银行的一个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支付机构应当与商业银行的法人机构或授权的分支机构签订备付金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支付机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备付金存管协议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信息资料。
第二十七条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只能将接受的备付金存放在支付机构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八条支付机构调整不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由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对支付机构拟调整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余额情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支付机构及有关备付金存管银行。
支付机构应当持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出具的复核意见办理有关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头寸调拨。
第二十九条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对存放在本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按规定向备付金存管银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
第13页 机构报送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
对支付机构违反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予以拒绝;发现客户备付金被违法使用或有其他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备付金存管银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报告。
第三十条支付机构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是指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根据最近90日内支付机构每日日终的客户备付金总量计算的平均值。
第三十一条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
支付机构明知或应知客户利用其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停止为其办理支付业务。
第三十二条支付机构应当具备必要的技术手段,确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和不可抵赖性,支付业务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支付业务的安全性;具备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支付业务的连续性。
第三十三条支付机构应当依法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对外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4页 第三十四条支付机构应当按规定妥善保管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支付业务信息、会计档案等资料。
第三十五条支付机构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对支付机构的公司治理、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状况、反洗钱工作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支付机构进行现场检查,适用•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_‟第1号发布)。
第三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支付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一)询问支付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被检查事项作出解释、说明;
(二)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藏匿或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检查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及相关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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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查支付业务设施及相关设施。
第三十八条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
(一)累计亏损超过其实缴货币资本的50%;
(二)有重大经营风险;
(三)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九条支付机构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查批准•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终止等事项的;
(二)违反规定对支付机构进行检查的;
(三)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
第16页 暂停或终止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
(一)未按规定报送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的;
(二)未按规定对支付机构调整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行为进行复核的;
(三)未对支付机构违反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予以拒绝的。
第四十二条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有关制度办法或风险管理措施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
(三)未按规定公开披露相关事项的;
(四)未按规定报送或保管相关资料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事项的;
(六)未按规定向客户开具发票的;
(七)未按规定保守客户商业秘密的。
第四十三条支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第17页 刑事责任:
(一)转让、出租、出借•支付业务许可证‣的;
(二)超出核准业务范围或将业务外包的;
(三)未按规定存放或使用客户备付金的;
(四)未遵守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比例管理规定的;
(五)无正当理由中断或终止支付业务的;
(六)拒绝或阻碍相关检查监督的;
(七)其他危及支付机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危害支付服务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支付机构未按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国家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等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支付机构超出•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限继续从事支付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但未获批准的,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18页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已获批准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注销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申请人及持有其5%以上股权的出资人不得再次申请或参与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2_年9月1日起施行。
第19页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_‟第17号
为配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_‟第2号发布)实施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公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一日
第20页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_‟第2号发布,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预付卡不包括:
(一)仅限于发放社会保障金的预付卡;
(二)仅限于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预付卡;
(三)仅限于缴纳电话费等通信费用的预付卡;
(四)发行机构与特约商户为同一法人的预付卡。第三条•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称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申请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5名人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等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
第21页
(二)从事支付结算业务或金融信息处理业务2年以上或从事会计、经济、金融、计算机、电子通信、信息安全工作3年以上。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称反洗钱措施,包括反洗钱内部控制、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预防洗钱、恐怖融资等金融犯罪活动的措施。
第五条•办法‣第八条第(六)项所称支付业务设施,包括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网络通信系统以及容纳上述系统的专用机房。
第六条•办法‣第八条第(七)项所称组织机构,包括具有合规管理、风险管理、资金管理和系统运行维护职能的部门。
第七条•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所称信息处理支持服务,包括信息处理服务和为信息处理提供支持服务。
第八条•办法‣第十条所称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包括:
(一)直接持有申请人的股权超过50%的出资人;
(二)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与其间接持有的申请人
第22页 股权累计超过50%的出资人;
(三)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与其间接持有的申请人股权累计不足50%,但依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出资人。
第九条•办法‣第十条所称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包括:
(一)直接持有申请人的股权超过10%的出资人;
(二)直接持有申请人股权且与其间接持有的申请人股权累计超过10%的出资人。
第十条•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所称书面申请应当明确拟申请支付业务的具体类型。
第十一条•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所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人的公章。
第十二条•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所称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截至申请日最近1年内的财务会计报告。
申请人设立时间不足1年的,应当提交存续期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所称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从事支付业务的市场前景分析;
(二)拟从事支付业务的处理流程,载明从客户发起
第23页 支付业务到完成客户委托支付业务各环节的业务内容以及相关资金流转情况;
(三)拟从事支付业务的技术实现手段;
(四)拟从事支付业务的风险分析及其管理措施,并区分支付业务各环节分别进行说明;
(五)拟从事支付业务的经济效益分析。
申请人拟申请不同类型支付业务的,应当按照支付业务类型分别提供前款规定内容。
第十四条•办法‣第十一条第(七)项所称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是指包括下列内容的报告:
(一)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文件,载明反洗钱合规管理框架、客户身份识别和资料保存措施、可疑交易报告措施、交易记录保存措施、反洗钱审计和培训措施、协助反洗钱调查的内部程序、反洗钱工作保密措施;
(二)反洗钱岗位设臵及职责说明,载明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内设机构、反洗钱高级管理人员和专职反洗钱工作人员及其联系方式;
(三)开展可疑交易监测的技术条件说明。第十五条•办法‣第十一条第(八)项所称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是指据以表明支付业务设施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规范、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文件、资料,第24页 应当包括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和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
前款所称检测机构和认证机构均应当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的认可,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能力的要求。
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规范、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进行技术安全检测认证,或技术安全检测认证的程序、方法存在重大缺陷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重新进行检测认证。
第十六条•办法‣第十一条第(九)项所称履历材料,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说明以及学历、技术职称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所称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人关于出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说明材料;
(二)主要出资人的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主要出资人的信息处理支持服务合作机构出具的业务合作证明,载明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并加盖合作机构的公章;
(四)主要出资人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25页
(五)主要出资人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的证明材料。
主要出资人为金融机构的,还应当提交相关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准予其投资支付机构的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项所称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是指由申请人出具的、据以表明申请人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的书面文件。
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应当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第十九条•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需申请文件、资料均以中文书写为准,并应当提供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数据光盘)一式三份。
第二十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10日内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网站上连续公告•办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3日。
第二十一条•支付业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支付机构应当将•支付业务许可证‣(正本)放臵其住所显著位臵。支付机构有互联网网站的,还应当在网站
第26页 主页显著位臵公示其•支付业务许可证‣(正本)的影像信息。
第二十二条支付机构申请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载明公司名称、支付业务开展情况、申请续展的理由;
(二)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支付机构申请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不得同时申请变更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后作出是否准予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准予续展•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的,支付机构应当交回原许可证,领取新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支付业务许可证‣在有效期内非因不可抗力灭失、损毁的,支付机构应当自其确认许可证灭失、损毁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全国性报纸和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地方性报纸上连续公告3日,声明原许可证作废。
第二十五条支付机构应当自公告•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27页 灭失、损毁结束之日起10日内持登载声明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重新申领许可证。
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后向支付机构补发•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在有效期内灭失、损毁的,比照本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办理。
第二十七条支付机构拟变更•办法‣第十四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载明公司名称、拟变更事项及变更原因。
第二十八条•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所称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客户知情权的保护措施,明确告知客户终止支付业务的原因、停止受理客户委托支付业务的时间、拟终止支付业务的后续安排;
(二)对客户隐私权的保护措施,明确客户身份信息的接收机构及其移交安排、销毁方式及其监督安排;
(三)对客户选择权的保护措施,明确可供客户选择的、两个以上客户备付金退还方案。
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涉及其他支付机构的,还应当提交与所涉支付机构签订的客户身份信息移交协议、客户
第28页 备付金退还安排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办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所称支付业务信息处理方案,应当明确支付业务信息的接收机构及其移交安排、销毁方式及其监督安排。
涉及其他支付机构的,还应当提交与所涉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业务信息移交协议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十条支付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确定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未明确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支付机构可以按照市场原则合理确定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支付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臵披露其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支付机构有互联网网站的,还应当在网站主页显著位臵进行披露。
支付机构调整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的,应当在实施新的支付业务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之前按照前款规定连续公示30日。
第三十一条支付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上一会计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支付服务协议,第29页 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可供调取查用的纸质形式或数据电文形式的合同。
支付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臵披露其支付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内容。支付机构有互联网网站的,还应当在网站主页显著位臵进行披露。
第三十三条支付机构的支付服务协议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全面、准确界定支付机构与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支付机构应当提请客户注意支付服务协议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并予以说明。
支付机构拟调整支付服务协议格式条款的,应当在调整前30日告知客户,并提示拟调整的内容。未向客户履行告知义务的,调整后的条款对该客户不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四条•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从事支付业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报告;
(二)•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上述文件、资料需提供纸质文档一式两份,由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分别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30页 支付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为备案的分公司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分公司应当将•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放臵分公司住所显著位臵。
第三十五条•办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支付机构的分公司终止支付业务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报告;
(二)•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前款第(四)项所称客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比照本细则第二十八条办理。
上述文件、资料需提供纸质文档一式两份,由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分别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支付机构分公司应当于备案时交回其持有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
第三十六条•办法‣第三十二条所称灾难恢复处理能力,是指支付机构应当在支付业务中断后24小时之内恢复支付业务,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的制度规定;
第31页
(二)具有稳妥的应急处理预案及演练计划;
(三)具有必要的灾难恢复处理人员和应急营业场所;
(四)具有同机房数据备份设施和同城应用级备份设施。
第三十七条支付机构因突发事件导致支付业务中止超过2小时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并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事故的原因、影响及补救措施。
支付机构的分公司出现上述情形的,支付机构及其分公司应当比照前款分别报告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三十八条支付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信息和支付业务信息等资料灭失、损毁、泄露。
支付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客户身份信息和支付业务信息等资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支付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和支付业务信息的保管期限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起至少保存5年。
司法部门正在调查的可疑交易或违法犯罪活动涉及客户身份信息和支付业务信息,且相关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支付机构应当将其保存至相关调查工作结束。
第32页 第四十条支付机构对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适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文印发)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办法‣第三十八条所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包括:
(一)支付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为其办理支付业务的;
(二)支付机构多次发生工作人员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为其办理支付业务的。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33页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现予发布实施。[1]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一三年六月七日
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是指支付机构为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第三条 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34页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银行,是指与支付机构签订协议、提供客户备付金存管服务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备付金合作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专户存放客户备付金的活期存款账户,包括备付金存管账户、备付金收付账户和备付金汇缴账户。
第四条 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和本办法规定的情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擅自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 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双方协议约定,开展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完整,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备付金银行依照本办法对客户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实行监督,支付机构应当配合。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备付金银行账户管理
第七条 支付机构的备付金银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35页
(一)总资产不得低于202_亿元,有关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规定。支付机构在同一备付金银行仅开立备付金汇缴账户的,该银行的总资产不得低于1000亿元。
(二)具备监督客户备付金的能力和条件,包括有健全的客户备付金业务操作办法和规程,监测、核对客户备付金信息的技术能力,能够按规定建立客户备付金存管系统。
(三)境内分支机构数量和网点分布能够满足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需要,并具有与支付机构业务规模相匹配的系统处理能力。
(四)具备必要的灾难恢复处理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能够确保业务的连续性。
第八条 支付机构应当并且只能选择一家备付金存管银行,可以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备付金合作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存管银行是指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跨行收付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所有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信息进行归集、核对与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本办法所称备付金合作银行是指可以为支付机构办理客户备付金的收取和本银行支取业务,并负责对支付机构存放在本银行的客户备付金进行监督的备付金银行。
第36页 第九条 支付机构应当与备付金银行或其授权的一个境内分支机构签订备付金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备付金协议应当约定支付机构从备付金银行划转客户备付金的支付指令,以及客户备付金发生损失时双方应当承担的偿付责任和相关偿付方式。
备付金协议对客户备付金安全保障的责任约定不明的,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优先保证客户备付金安全及支付业务的连续性,不得因争议影响客户正当权益。
第十条 支付机构与备付金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应当自备付金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备付金协议内容发生变更的,比照前款办理。
第十一条 支付机构应当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至少一个自有资金账户。
支付机构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当与自有资金账户分户管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第十二条 备付金存管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接收客户备付金、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收取和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
支付机构在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存管账户。
第37页 第十三条 备付金收付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或以银行转账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以本银行资金内部划转方式办理客户备付金支取业务的专用存款账户。
支付机构在同一备付金合作银行或其授权的分支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收付账户。
第十四条 备付金汇缴账户是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可以以现金形式接收或以本银行资金内部划转方式接收客户备付金的专用存款账户。
备付金银行应当于每日营业终了前,将备付金汇缴账户内的资金全额划转至支付机构的备付金存管账户或在同一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的备付金收付账户。
支付机构可以通过备付金汇缴账户将客户备付金直接退回至原资金转出账户。
第十五条 支付机构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当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支付业务许可证‣(副本)和备付金协议。
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名称应当标明支付机构名称和“客户备付金”字样。
第38页 第十六条 支付机构在满足办理日常支付业务需要后,可以以单位定期存款、单位通知存款、协定存款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
支付机构以前款规定的非活期存款形式存放客户备付金的,应当将备付金存管账户或备付金收付账户内的客户备付金转存至支付机构在同一开户银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视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
支付机构通过备付金收付账户转存的非活期存款,存放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非活期存款转为活期存款的,应退回至原转存的备付金账户。
第十七条 支付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将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存放在以支付机构名义开立的备付金银行账户,不得以该分支机构自身的名义开立备付金银行账户。
第十八条 支付机构拟撤销部分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应当书面告知该备付金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并于拟撤销账户内的资金全额转入承接账户后,办理销户手续。
支付机构拟撤销部分备付金存管账户的,承接账户为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开立的备付金存管账户;拟撤销备付金收付账户的,承接账户为备付金存管账户;拟撤销备付金汇缴账户的,承接账户为支付机构的备付金存管账户或在同一备付金合作银行开立的备付金收付账户。
第39页 第十九条 支付机构拟变更备付金存管银行并撤销全部备付金存管账户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变更理由、时间安排、变更后的备付金存管银行以及承接账户信息等事项。
变更前的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于资金划转结清当日,撤销支付机构在该行开立的全部备付金存管账户。
第二十条 支付机构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在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的客户权益保障方案中,说明备付金银行账户撤销事项,并根据批复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一条 支付机构和备付金合作银行应当在备付金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当日分别书面告知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
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在备付金银行账户开立起5个工作日内、变更或撤销起2个工作日内,向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第二十二条 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妥善保管备付金银行账户信息,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40页 第三章 客户备付金的使用与划转
第二十三条 支付机构应当在收到客户备付金或客户划转客户备付金不可撤销的支付指令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不得提前办理。
第二十四条 支付机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直接缴存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按规定可以现金形式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在收讫日起2个工作日内全额缴存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十五条 支付机构每月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存放的客户备付金日终余额合计数,不得低于上月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日终余额合计数的50%。
第二十六条 支付机构只能通过备付金存管银行办理客户委托的跨行付款业务,以及调整不同备付金合作银行的备付金银行账户头寸。
支付机构在备付金合作银行存放的客户备付金,不得跨行划转至备付金存管银行之外的商业银行。
第二十七条 不同支付机构的备付金银行之间不得办理客户备付金的划转。
第二十八条 支付机构按规定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的,应当通过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资金,不得使用现金;按规定可以现金形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的,应当先通过自有资金
第41页 账户办理,再从其备付金存管账户将相应额度的客户备付金划转至自有资金账户。
第二十九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季计提风险准备金,存放在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开立的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弥补客户备付金特定损失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用途。
风险准备金按照所有备付金银行账户利息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支付机构开立备付金收付账户的合作银行少于4家(含)时,计提比例为10%。支付机构增加开立备付金收付账户的合作银行的,计提比例动态提高。
风险准备金的计提与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第三十条 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划转至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支付机构应当通过备付金存管银行或其授权分支机构结转至自有资金账户。
第三十一条 支付机构因办理客户备付金划转产生的手续费费用,不得使用客户备付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 支付机构因以现金形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结转支付业务手续费收入等涉及的自有资金账户,应当在备付金存管银行开立的自有资金账户中确定,且一家支付机构只能确定一个自有资金账户。
第42页 支付机构和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自自有资金账户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支付机构拟变更自有资金账户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变更原因、变更后的自有资金账户、变更时间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 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备付金协议约定向备付金银行提交支付指令,并确保相关资金划转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
备付金银行应当对支付指令审核无误后,办理资金划转,必要时可以要求支付机构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备付金银行有权拒绝执行支付机构未按约定发送的支付指令。
第三十四条 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应当建立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机制,逐日核对客户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等信息,并保存核对记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实施非现场监管以及现场检查。
第43页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根据监管需要,调阅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相关交易、会计处理和档案资料,要求支付机构对其客户备付金等相关项目进行外部专项审计。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信息统计监测、核对校验制度,组织建设相关系统。
第三十六条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监督管理支付机构实缴货币资本与客户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备付金存管银行的客户备付金存放比例、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
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账户中存放客户备付金以外资金的,可以在计算前款规定的比例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扣减。
第三十八条 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支付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适当调整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比例:
(一)支付机构的支付业务能够被备付金银行实时监测;
(二)支付机构和备付金银行能够逐日逐笔核对客户备付金交易明细;
第44页
(三)支付机构能通过备付金银行为客户提供备付金信息查询 ;
(四)支付机构的公司治理规范、风险管理制度健全、客户备付金安全保障措施有效,以及能够主动配合备付金银行监督、备付金银行对其业务合规性评价较高。
第三十九条 备付金银行应当与支付机构定期或不定期核对账务,发现客户备付金异常的,应当立即督促支付机构纠正,并立即报告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付金银行法人或其授权分支机构。
第四十条 备付金银行与支付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备付金银行向支付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各类信息、材料时,还应当抄送其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四十一条 备付金银行应当于每年第一个季度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上与其合作的所有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专项报告,包括备付金存放、归集、使用、年终余额以及对支付机构业务合规性评价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支付机构或备付金银行违反本办法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45页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46页 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_‟第2 号发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金融机构。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支付机构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二)负责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资金监测;
(三)监督、检查支付机构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情况;
(四)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47页 第四条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支付机构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和保存,并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履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支付机构总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统一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并报总部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客户身份识别措施;
(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措施;
(三)可疑交易标准和分析报告程序;
(四)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审计、培训和宣传措施;
(五)配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调查的内部程序;
(六)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保密措施;
(七)其他防范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的措施。支付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支付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48页 第六条 支付机构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并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岗位。
第七条 支付机构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在驻在国家(地区)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执行本办法有关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工作的要求,驻在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遵守其规定。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为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实施本办法,支付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八条 支付机构与境外机构建立代理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制度、接受监管情况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并以书面协议明确本机构与境外机构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支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支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
第49页 和反恐怖融资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第二章 客户身份识别
第十条 支付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应采取相应的合理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第十一条 网络支付机构在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通过合理手段核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
客户为单位客户的,应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客户为个人客户的,出现下列情形时,应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个人客户办理单笔收付金额人民币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 美元以上支付业务的;
(二)个人客户全部账户30 天内资金双边收付金额累计人民币5 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 万美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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